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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深交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

修订《深交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
修订《深交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

附件3:

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

为落实《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业务,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办理指南》)进行配套修订,现将修订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增加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形范围。根据证监会最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形范围,并细化放弃认购情形。涉及《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办理指南》“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的准备工作”之“(二)网上可转债发行业务有关要点”部分第10点。

二是将多账户申购改为单账户申购。明确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涉及《办理指南》“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的准备工作”之“(二)网上可转债发行业务有关要点”部分第4点。

三是优化发行流程,便利网下发行。要求发行人需披露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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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日程安排,并规定网下申购日不得晚于网上申购日。涉及《办理指南》“二、可转债发行期间的工作”之“(三)刊登《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部分。

四是缩短发行结束后至上市的时间间隔。规定发行人应在发行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在登记业务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提交上市申请,提高发行上市效率。涉及《办理指南》“三、可转债登记及上市的相关工作”之“(一)可转债登记”及“(二)申请可转债上市”部分。

附件:1.《实施细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2.《办理指南》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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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实施细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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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办理指南》修订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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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会〔2006〕92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

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关于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指南的问答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问答 一、哪些中小微型企业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强化了直接金融与中小微企业有效对接,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新的有效途径,也有望为资本市场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二、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包括哪些内容?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深交所制订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对《试点办法》框架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试点业务指南》包括八个章节九个附件,既明确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登记表、募集说明书及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等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备案、转让服务及信息披露申请的渠道和程序。

三、中小微型企业如何向深交所提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申请?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由私募债券承销商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办理,并以便捷、快速的电子化方式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登记表等十二项文件。 自2012年5月23日起,深交所先以书面形式接受发行人备案申请,6月中旬会员业务专区网站改造及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深交所将正式启用备案申请在线提交电子化渠道。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包括哪些内容? 为了便于发行人、承销商申报备案情况,提高备案工作效率,深交所设计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涵盖了发行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型、营业收入以及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还包括拟发债项的期限、付息方式、风险提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设计等基本情况,并要求承销商就私募债备案应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声明与承诺。 五、深交所备案流程如何设置? 深交所对承销商提交的备案材料完备性进行核对,备案材料齐全的,深交所将确认接受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接受备案与否,接受备案的,深交所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发布。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评估、报备合格投资者,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的存量合格投资者的调整工作,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或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申请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规则的规定,具体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

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 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导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机构及投资者管理信用风险,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管理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含企业债券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下同)及其他相关机构,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动态监测、排查、预警债券信用风险,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以及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信用风险管理的债券范围包括在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及本所认为需要纳入信用风险管理的其他债券。 在本所上市或挂牌的企业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发行人和增信机构切实履责,受托管理人、承销机构等其他相关机构勤勉尽责,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关机构及投资者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可提出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相关规定或约定对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六条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关机构及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引开展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本所报告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第七条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其他相关机构及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八条发行人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债券还本付息(含回售、分期偿还、赎回及其他权利行权等,下同)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事项; (二)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逃废债务; (三)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影响偿债能力和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处置预计或已经违约的债券风险事件; (五)配合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问题解答 2012-12-10 16:19:43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北京) 为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11月29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近期,许多投资者纷纷来电询问,为帮助投资者理解和熟悉深市债券交易的规则,我们收集和整理了以下问答,敬请投资者关注: 1.今年以来,深市债券交易制度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 答:今年以来,深交所加大了债券市场的发展力度,从多个方面完善了债券交易制度。2012年7月6日,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场公司债券结算制度相关事项的通知》,提高了公司债券的交易交收效率。11月29日,深交所发布《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从以下几方面对债券的交易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提高债券质押式回购效率,实现当日买入、当日申报质押债券,当日可用于债券回购交易或解押,当日申报解押债券,当日可卖出或再次质押;(二)统一债券回购品种,丰富债券回购质押券种类,增加可转债作为质押券进行回购交易;(三)完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实现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核算;(四)优化债券回购计算公式,将债券购回价中一年的计算天数由原360天调整为365天(注:此项调整自2013年2月25日起实施);(五)加强债券市场的风险控制,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建立完备的债券回购风险控制机制。 2.《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哪些债券品种的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是否适用该细则? 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适用于深交所上市债券的现券、回购交易,包括当前深交所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由深交所的其他业务规则进行规范,不适用该细则。 3.《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主要从方便投资者理解角度,分章节对深交所上市债券的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大宗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涉及申报、成交、应计利息、信息披露等具体内容。同时,为防范债券交易特别是回购交易风险,《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对会员建立完备的债券回购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等作出了要求。 4.《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施行? 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自2012年12月10日开始正式施行。考虑到部分证券公司的技术系统改造尚未完成,细则第三十三条将债券回购购回价公式中一年的计算天数由原360天调整为365天的规定,推迟至2013年2月25日实施。 5. 哪类债券可以提交作为债券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答: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定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券可以提交作为债券回购交易的质押券,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将自2012年12月10日,即《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才正式纳入质押券的范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 务安排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现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安排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拟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发行上市受理、审核,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主承销商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申报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所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申请文件实行电子化审核,确保审核透明,明确市场预期。审核通过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五)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主承销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文件的报送工作。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及交易方式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其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 (二)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后的交易方式及其调整机制暂按本所现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三、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相关安排

深证上[2017]576号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年9月修订)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2017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

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采取网下发行方式的,发行相关事宜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主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采取网上发行方式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只数合并计算。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六)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为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发行人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

深交所5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深交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3.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4.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5.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第七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八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2.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6.法律意见书; 7.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上交所深交所代码编码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分配规则 首位代码规则 首位代码产品定义 0国债/指数 1债券 2回购 3期货 4备用 5基金/权证 6A股 7非交易业务(发行、权益分配) 8备用 9B股 二、三位代码规则 第1位第2-3位业务定义 000上证指数、沪深300(行情论坛)指数、中证指数 09国债(2000年前发行) 10国债(2000年-2009年发行) 90新国债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出入库(对应010***国债) 99新国债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出入库(对应009***国债) 100可转债(行情论坛)(对应600***),其中1009**用于转债回售10可转债(对应600***) 12可转债(对应600***) 13可转债(对应601***) 20企业债(席位托管方式) 21资产证券化 26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29企业债(席位托管方式) 81可转债转股(对应600***) 90可转债转股(对应600***) 91可转债转股(对应601***) 201国债回购(行情论坛)(席位托管方式) 02企业债回购 03国债买断式回购 04新质押式国债回购(帐户托管方式) 310国债期货(暂停交易) 500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开放式基金申赎 21开放式基金认购 22开放式基金跨市场转托管

23开放式基金分红 24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 80权证(含股改权证、公司权证) 82权证行权 600A股证券 01A股证券 700配股(对应600***) 02职工股配股(对应600***) 04持股配转债(对应600***) 05基金扩募 06要约收购 30申购、增发(对应600***) 31持股增发(对应600***) 33可转债申购(对应600***) 35基金申购 38网上投票(对应600***) 40申购款或增发款(行情论坛)(对应600***) 41申购或增发配号(对应600***) 43可转债发债款(对应600***) 44可转债配号(对应600***) 45基金申购款 46基金申购配号 51国债分销 60配股(对应601***) 62职工股配股(对应601***) 64持股配转债(对应601***) 80申购、增发(对应601***) 81持股增发(对应601***) 83可转债申购(对应601***) 88网络投票(对应601***) 90申购款或增发款(对应601***) 91申购或增发配号(对应601***) 93可转债申购款(对应601***) 94可转债配号(对应601***) 99指定交易(含指定交易、撤销指定(行情论坛)、回购指定撤销、A股密 码服务等) 900B股证券 38网上投票(B股) 39B股网络投票密码服务(现仅用939988)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挂牌)协议(深交所2018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挂牌)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方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是市场的组织者、运营者和自律管理者。 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其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或申请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挂牌转让,并已获甲方同意。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首次在甲方上市或挂牌债券的基本情况为: 债券名称: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上市(挂牌)日期: 上市(挂牌)债券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上市(挂牌)债券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关申请书等文件,除双方一致认为需要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外,上述文件经甲方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乙方同意,未经甲方认可,上述债券不在其他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也不以其为基础证券发行衍生品种并在其他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第二条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以及甲方发布的规则、细则、办法、指引、通知等业务规则和备忘录、业务指南、流程等其他相关规定,为乙方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停复牌办理及乙方还本付息、信息披露业务提供设施、咨询以及培训等服务便利。 第三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乙方在上市(挂牌)时及上市(挂牌)后作出的各项承诺,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乙方应当督促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为乙方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等专业机构(以下统称相关方)遵守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签署并遵守承诺及声明,接受甲方的自律监管。 第五条乙方同意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依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协议,或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监管需要,对乙方实施的自律监管。 第六条乙方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按照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还本付息、按约使用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专栏操作手册

“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专栏”操作手册 目录 第1章备案申请 (2) 第2章转让服务申请 (4) 第3章信息披露材料提交 (5) 第4章信息披露公告查询 (7) 第5章合格投资者名单提交 (7) 第6章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提交 (8)

会员单位向本所提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和转让服务申请、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合格投资者名单和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以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查询,可以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专栏办理(如图1所示),并根据本手册操作。 图1 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进入路径示意图 第1章备案申请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菜单项“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备案申请”即可进入本栏目,如图1和图2所示。 点击备案列表中,某一记录的“债券名称”字段,可查看该债券备案材料的详细信息,如图3所示。 新建备案步骤如下: 1.点击“新建备案”按钮,进入备案新建页面,如图3所示; 2.填写债券基本信息及承销商经办人信息; 3.图3显示材料名称的13份规定材料为必须提交的文件,点击材料名称后的“上传”按钮,上传规定材料,已上传的规定材料若需要更改,可点击“替换”按钮,替换为新的文件; 4.点击“上传文件”按钮,可上传规定材料外的其它材料; 5.上传文件过程中,可点击“保存”按钮对已上传的文件进行保存; 6.点击“提交”按钮,向私募债业务管理员提交已上传的所有备案材料。 材料提交后,私募债业务管理员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确认“备案申请受理”,并开始材料齐备性核对。会员单位可通过备案状态(如图2所示)了解备案进展,备案状态依次为:材料提交、备案申请受理/重新提交材料、材料核对、债券工作小组讨论、提交备案小组/重新提交材料、备案小组通过/附条件通过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全套申报资料清单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全套申报资料清单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需发行人和承销商加盖公章,同时要求发 行人和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正副本(需发行人加盖公章); 三、发行人股东同意本次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股东会决议(需发行人股东签 字,同时加盖发行人的公章); 四、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协议(需发行人和承销商加盖 公章,同时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五、本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说明书(封面和最后一页需要发行人加盖公 章); 六、本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尽职调查报告(最后一页需要承销商加盖公章); 七、本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需发行人和 承销商加盖公章,同时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董监高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需发 行人全体董监高签字,同时加盖发行人的公章); 十一、发行人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需加盖发行人公章);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工作表(需发行人和承销商加盖公章,同时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十三、申报资料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文档一致的承诺函(需发行人和承销商加盖公章); 十四、其他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本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担保方的担保函(如有); (2)本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担保方的评级报告(如有); (3)关于反馈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的函(需承销商加盖公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其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到期兑付情形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转让。 三、按照原规定在本所转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在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上〔2012〕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2012年8月23日修订)、《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59号)、《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3〕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证会〔2014〕1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4〕1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9日

修订《深交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

附件3: 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 为落实《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业务,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办理指南》)进行配套修订,现将修订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增加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形范围。根据证监会最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形范围,并细化放弃认购情形。涉及《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办理指南》“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的准备工作”之“(二)网上可转债发行业务有关要点”部分第10点。 二是将多账户申购改为单账户申购。明确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涉及《办理指南》“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的准备工作”之“(二)网上可转债发行业务有关要点”部分第4点。 三是优化发行流程,便利网下发行。要求发行人需披露网下 — 1 —

发行日程安排,并规定网下申购日不得晚于网上申购日。涉及《办理指南》“二、可转债发行期间的工作”之“(三)刊登《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部分。 四是缩短发行结束后至上市的时间间隔。规定发行人应在发行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在登记业务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提交上市申请,提高发行上市效率。涉及《办理指南》“三、可转债登记及上市的相关工作”之“(一)可转债登记”及“(二)申请可转债上市”部分。 附件:1.《实施细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2.《办理指南》修订条款对照表 — 2 —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深交所实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22日21:10 作者: 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将私募债券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八)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上交所和深交所证券编码规则

中国证交所证券编码规则 股票代码用数字表示股票的不同含义。股票代码除了区分各种股票,也有其潜在的意义,比如600***是大盘股,6006**是最早上市的股票,一个公司的股票代码跟车牌号差不多,能够显示出这个公司的实力以及知名度,比如000088盐田港,000888峨眉山。 开头 沪市票买卖的代码是以600或601打头,如:运盛实业:股票代码是600767。中国国航:股票代码是601111。B股买卖的代码是以900打头,如:上电B股:代码是900901。 深市A股票买卖的代码是以000打头,如:顺鑫农业:股票代码是000860。B 股买卖的代码是以200打头,如:深中冠B股,代码是200018。 沪市新股申购的代码是以730打头。如:中信证券:申购的代码是730030。深市新股申购的代码与深市股票买卖代码一样,如:中信证券在深市市值配售代码是003030。 配股代码,沪市以700打头,深市以080打头。如:运盛实业配股代码是700767。深市草原兴发配股代码是080780。 中小板股票代码以002打头,如:东华合创股票代码是002065。 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打头,如:探路者股票代码是:300005 上交所编码方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根据上交所"证券编码实施方案",采用6位数编制方法,前3位数为区别证券品种,具体见下表所列:001×××国债现货; 110×××120×××企业债券;129×××100×××可转换债券;201×××国债回购;310×××国债期货;500×××550×××基金;600×××A股;700×××配股;710×××转配股;701×××转配股再配股;711×××转配股再转配股;720×××红利;730×××新股申购;735×××新基金申购;737×××新股配售。900×××B股; 深交所编码方案 以前深交所的证券代码是四位,前不久已经升为六位具体变化如下:深圳证券市场的证券代码由原来的4位长度统一升为6位长度。1、新证券代码编码规则升位后的证券代码采用6位数字编码,编码规则定义如下:顺序编码区:6位代码中的第3位到第6位,取值范围为0001-9999。证券种类标识区:6位代码中的最左两位,其中第1位标识证券大类,第2位标识该大类下的衍生证券。第1位第2位第3-6位定义0 0 xxxx A股证券3 xxxx A股A2权证7 xxxx A股增发8 xxxx A股A1权证9 xxxx A股转配1 0 xxxx国债现货1 xxxx债券2 xxxx可转换债券3 xxxx国债回购1 7 xxxx 原有投资基金8 xxxx 证券投资基金2 0 xxxx B股证券7 xxxx B股增发8 xxxx B股权证3 0 xxxx 创业板证券7 xxxx创业板增发8 xxxx创业板权证3 9 xxxx综合指数/成份指数2、新旧证券代码转换此次A股证券代码升位方法为原代码前加“00”,但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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