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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保险学案例复习

最全的保险学案例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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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复习:

1、被保险人违反物上代位原则案

[案情简介]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执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试分析后得出结论。

二、代理人展业不规范导致保单失效案

[案情简介] 1997年1月,A为其子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根据该少儿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998年9月,投保人A因肝炎后转肝硬化身故。A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经保险公司调查,A于1993年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系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A的妻子称,投保书并非A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A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能够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无法进行告知,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A的笔迹,判保险公司败诉。

[案情分析]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以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虽经调查投保人确属带病投保,但由于其未见到投保书,显然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予保费豁免。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

条件,如投保人未曾履行或未依约全面履行投保手续,由此导致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规避,则在此情形下签发的保险单自始就存在瑕疵,由此导致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人保险责任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费豁免的责任。

三、保险人的不作为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于2006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某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某甲,此后多次催促某甲支付保费,某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事后,在10月11日某甲立即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此时,保险公司还不知道已经发生了事故,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真象后,以某甲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费为由予以拒赔,某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本文涉及三个方面问题:1、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问题;

2、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问题;

3、最大诚信原则里面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保险代理人)

四、保险标的状态变化对保险利益的影响案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2007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在使用煤气后未将阀门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情分析]本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火灾确实属于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但由于张某已将房屋卖出,且赵某房款已付,因此张某对发生事故的房屋已无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已失效。张某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赵某房款已付,但是双方尚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转移手续,因此房屋仍属张某,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也无需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予赔付。第三种意见也认为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房屋发生转卖,被保险人未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根据条款,保险公司无任何责任。

[知识点] 建设部1999年4月19日颁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转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

五、电梯受损拒赔案(保专五-五)

[案情简介] 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时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内,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能成立。

六、不实告知订立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案(保专六-五)

[案情简介]2005年3月6日,赵某向县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3月7日起至2006年3月6日止,保险金额19万元,其中房屋10万元,家用电器5万元,家具1万元,衣物及床上用品3万元。保险单载明:“生产经营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保险人不予承保。”当年8月22日,发生火灾,财产损失10万元,赵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现场查勘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火灾后的残渣里有大量木材。通过向邻居询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到赵某一直从事家具加工,院子里堆满木材及油漆,房屋内堆满了家具。

[案情分析] 保险公司认为,赵某没有将自己从事家具加工的事实告诉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而且保险单也载明:“生产经营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保险人不予承保。”所以应该拒赔。

赵某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没有询问房屋的使用性质,这是保险公司的弃权行为,并非自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负损失赔偿责任。

七、擅自下车丧生不属于第三者赔偿范围(保专七-五)

[案情简介] 某年6月21日18时10分许。某县公交公司驾驶员余某驾驶公交车载6名乘客由某县的城郊东站沿中大街驶往城郊西站,售票员方

某售完车票后,离开乘务员座位,坐在前排乘客座位上。当途经县医院门口路段时,乘客冯某要求下车。驾驶员余某在距前方站台仅60米处减速并准备停车,冯某在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自己打开车门插销下车,售票员方某即行口头阻止未果,致使冯某下车后摔倒受伤,公交车即行停运,立即送冯某至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鉴定,冯某为特重型颅脑撞伤,于次日上午8时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大队接报案后,即行全面调查,经现场认定,驾驶员余某驾驶该公交车在站点60米以外的地方临时停车,售票员方某擅自离开售票员座位,未尽职责,对乘客冯某阻止不力,造成过错责任。而乘客冯某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顾自身安全,在车辆未停稳时,擅自下车。因此驾驶员余某、售票员方某与死者冯某应负同等责任。死者冯某家属对该事故责任提出复议,要求复查,交警大队即行重新调查,取得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并经现场复核,认为事实清楚,使用法规条例准确,故维持原定责任。之后,肇事双方没有提出异议,经调解协商,死者的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父母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生活费以及死者生前受伤在医院抢救的医疗费,合计63130.6元,双方各负一半,即县公交公司负责赔偿31563.3元。

[案情分析] 当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认为该事故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为由不予赔偿。县公交公司表示不理解,认为既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又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发生后,县公交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依据保险的“按责论处”原则,县公交公司应当得到保险赔偿。

八、学生平安保险中免体检引发诉讼案

[案情简介]学生A,1993年2月出生,从1998年11月起,A开始出现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1999年8月,由于A走路不稳加剧,摔跤次数增多,A的父亲带其到医院的外科门诊,要求检查其腿部是否有问题。医院对其腿部进行拍片检查后,诊断其腿部正常。1999年9月1日,A上小学一年级,其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每人的保险费为20元,保险条款中规定“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

疗,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时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未填写,并且被保险人免体检。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已声明被保险人皆全日正常在校学生。1999年11月4日,A恶心、呕吐,其父亲再次带其到医院就诊,最终确诊为骨髓母细胞瘤。2000年3月,A的手术和放疗结束后,A的父亲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余元的住院医疗费,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学生A的父亲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该案以保险公司通融赔付2万余元结案。

九、旅游公司诉保险公司车上责任案

[案情简介] 某年9月5日,市旅游公司将自己的一辆九通客车向保险人投保,投保险种为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车上责任险(每座5000元),保险期限为半年,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

10月5日,市旅游公司驾驶员田某驾驶被保车辆在一站点停靠上下乘客,乘客江某登上车顶卸货时,田某在未查明车顶有无人员的情况下起步行车,致使江某从车顶上掉下摔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驾驶员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江某无责任,市旅游公司应赔偿江某家属各项补偿费用总计36489.78元。保险公司按车上责任险予以赔付后,市旅游公司不服,要求按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乘客田某属车上人员是无疑问的,但能否按车上责任险赔付是存在争议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车上责任险约定,车上人员伤亡属赔付范围。但保险金额却按行驶证核载乘客人数予以确定,且保险单上有“车上乘员保险金额:人数x金额”等字样,这就说明该险种对非常人员是不予承保的,当然更谈不上理赔。本案受伤人员系违章搭乘人员,未长大乘人员不仅是非乘客人员,而且条款也明确规定违章搭乘人员的损失也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所以本案应予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的理解只限于保险金额的确定,不能将保险责任所指向的对象仅限定为合法成员。车上责任险保险责任对象指向为车上人员,车上人员包括车上乘员和非乘员,乘员和非乘员区别在于是否以乘车为目的,前者指合法乘员、司售人员以及违章搭乘人员,后者指非以乘车为目的的车上人员,如上车检查的警察、路政人员、检修人员、装卸货人员。本案受伤人员系到达目的地的乘客,不再具有乘载意图,其登上车顶是为了卸货,身份属于车上人员中的非乘员,属于车上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且该受伤人员也不能按第一种意见理解为违章搭乘人员,违章搭乘应具有违章乘运的主观故意情节,该故意系司机和违章搭乘人员的双方故意,若无此故意,违章搭乘当不能成立。

3.保险学练习题与案例题目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一、名词解释 1.风险 2.风险因素 3.风险事故 4.损失 5.风险管理 6.可保风险 二、填空题 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和()。 2.风险因素通常可以分为三类,即()、()和()。 3.风险按照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和()。 4.风险管理方式可以分为()型和()两种类型。 5.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是()。 6.财产风险是指导致物质财产发生()和()的可能性。 7.通常将导致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称之为()风险。 8.通常将显示风险损失发生后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规模的指标,称之为()。 9.在已有损失资料的基础上衡量风险主要应该做好估计( )和估计( ) 两方面的工作。 10.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 三、单项选择题 1.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 A.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C.损失 D.风险单位 2.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是()。 A.小偷进屋 B.家具被偷 C.外出时忘记锁门 D.房东外出 3.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 A. 人身风险和财产风险 B.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C. 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 D.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4.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 A.责任风险 B.信用风险 C.财产风险 D.自然风险 5.股票市场的波动属于()性质的风险。 A.社会风险 B.纯粹风险 C.投机风险 D.技术风险 6.自然损耗不能保险,是因为它不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是()。 A.必须是纯粹风险 B.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 C.损失幅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 D.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 7.对某种特定的风险,测定其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称为()。 A.风险识别 B.风险衡量 C.风险处理 D.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8.以下事件中()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损失。 A.折旧 B.馈赠 C.请朋友吃饭 D.车祸撞死人

保险学期末复习简答题

简答题 第一章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 1、风险的特征有哪些? 答:①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②风险发生后果具有损害性; ③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空间上、时间上、损失程度上的不确定性; ④损失的可测定性; ⑤风险的发展性。 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有哪些? 答:(1)基本程序:①认识和鉴别所有的风险; ②评估和测定各类风险的大小; ③风险评价; ④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⑤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2)基本方法:①风险规避; ②自留; ③预防和控制; ④集中和组合; ⑤转移。 3、什么是风险因素?包括哪些?试举例说明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 答:(1)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2)风险因素包括:①实质风险因素; ②道德风险因素; ③心理风险因素。 (3)三者关系: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4、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是否有险必保?成为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

件? 答:保险公司不是有险必保。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被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但也不是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危险是有条件的。 必备条件:①风险不是投机的(投机性); ②风险必须是偶然的(偶然性); ③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④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⑤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⑥承保的风险必须有利于维护公德。 5、保险的特点有哪些?试比较保险与储蓄及救济、赌博的异同点。 答:(1)特点:①合同行为; ②带有互助性; ③经济补偿; ④保险费率的厘定具有科学性。 (2)异同点: A.保险与储蓄:共同点:都是以现在的剩余对付将来的不足; 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 区别:①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保险是一种自助与他助相 结合的行为; ②储蓄的本利给付是确定的,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是 不确定的。 B.保险与救济:共同点:都是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制度。 区别:①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救济不是合同行为; ②保险是以投保人缴费为前提,是对价交易;救济 是单方行为,没有对价作基础。 C.保险与赌博:共同点:都存在一定的偶然性。 区别:①在赌博场合,风险是由交易本身创造出来的;而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 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

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7月3日,李丽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寿险

保险学案例题

保险学案例题 1.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处理是否合理? 2.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

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该情况如何处理? 3.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工业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工业公司负担;但工业公司必须给贸易公司取得追加一辆小轿车的专控指

保险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保险学》期末考试 结合案例,说明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和财产保险的运用差别,字数在1000字左右。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投保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实用性,具体表现在: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案例: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是为什么呢?保险四原则中第二个原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您不能给与您“毫不相干”的财产或者他人买保险。“毫不相干”在这里当然不是说丝毫没有关系,而是说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这里的保险利益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为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不能是预期的利益;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量。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保险法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A购买了一份房屋保险,一年以后,他将这所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这时如果A投保人的保单仍在有效期内,他也不可能从被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因为此时A投保人已不对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某车辆的车主甲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将该车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无效保险人不能履行赔付责任。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如:已解散企业的职工可持有企业为其办理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同理,离异后的夫妻也不因可保利益的不存在而丧失索赔权。某投保人为其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即使在保险期内该雇员离开这家公司,保险合同依

保险学(第二版)期末总复习归纳

计算题 1.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第二章ppt12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 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某企业将其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分别在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金额为100万元。按比例责任方式,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应分摊赔款多少万元?50、37.5、12.5 2.保险费的计算第六章 保费分两个部分: ①基本保费——与车辆的新旧程度和档次无关,采取固定保费制 ②保额保险费——依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类型确定的保险费,计算依据为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车损险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赔偿计算——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实行比例补偿。 ①全损——保险车辆整体毁损;或受损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推定全损”。 保险金额>实际价值——以不超出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②部分损失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即保险单上记载的新车购置价,则无论保险金额低于、等于或是高于出险时的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l一免赔率) 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款。 赔款=(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1一免赔率) 在保险有效期内,赔款不累计,只要一次损失赔款低于保险金额,原保险单仍然有效。只有一次损失等于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才终止。 甲、乙两辆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5万元的小汽车发生部分损失,损失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2万元,两车残值均为1万元,免赔率为10%,甲车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乙车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车的实际修复费用均为5万元。请计算保险公司应该分别向甲、乙两车主赔偿多少?3.6、2.4 3.第三者责任保险例题: 设甲乙两车碰撞,甲车损800元,货损2000元,乙车损500元,货损1200元;甲乙两车共损失45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应当承担70%的责任,即3150元;乙应当承担30%的责任,即1350元。两车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问:保险公司应向甲和乙赔偿多少? 甲:车身险800×70%=560(元)第三者责任险(500+1200)×70%=1190(元)

(完整版)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

保险学期末复习

考试规律:5 五次; 6 三次; 4 两次;8 三次。 第一章:保险概述 6、危险得分类 答:根据起因,可划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根据危险发生得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根据所涉及与影响得范围划分,可分为基本危险与特定危险;根据损失发生得后果,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为先与信用危险。 7、如何认识危险管理得目得 危险管理得目得就是以尽可能小得成本来换取最大得安全保障与经济利益。 9、什么就是可保危险?成为可保危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可保危险就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与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得危险。可保危险需满足以下条件: (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2)危险得发生具有偶然性 (3)危险得发生必须就是意外得 (4)危险必须就是大量标得均具有遭受损失得可能性 (5)危险具有发生重大损失得可能性 10、简述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得关系 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得关系,主要表现为:危险就是保险产生与存在得前提,危险得发展就是保险发展得客观依据;保险就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得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得制约;保险发展与危险管理发展相互促进。 11、保险得定义及三个要点就是什么? (1)聚资建立基金(2)对特定危险得后果提供经济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 16、如何理解保险就是一种危险转移机制/ 从社会功能得角度瞧,保险就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保险就是众多单位与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对付风险为大家对付风险,从整体上提高了对危险事故得承受能力。 第二章:保险得基本原则 5、简述最大诚信得含义与最大诚信原则得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得含义就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得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与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就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得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得约定与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8、简述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得含义 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得所具有得法律上承认得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就是保险得基本原则,它得本质内容就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得保险利益得标得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得得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得利益。 10、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得意义 (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得发生(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得发生(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得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得最高额度。 11、简述近因与近因原则得含义 近因就是指引起保险标得损失得直接得,最有效得,起决定性作用得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得得损失,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得最有效得或就是起决定作用得因素。 近因原则得基本含义就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得损失得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额赔偿责任。 13、简述损失补偿原则得含义与最大诚信原则得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就是指当保险标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1、一外地游客来旅游,在游览完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4.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5、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 问:如果货物全部损失如何赔偿?货物损失程度为80%如何赔偿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1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 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

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

保险学期末复习 一、风险的特征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一)客观性:正是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经济的必要性 (二)损害性:“无损失、无保险” (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保险成为可保风险 (四)可测定性:可测定性奠定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 (五)发展性: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空间 二、风险按性质分类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一)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二)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三、风险管理(本节全看P15):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四、可保风险的要件:(一)风险不是投机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即仅 有损失机会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二)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个体标的而言的,包含两层意思: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 (三)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两层意思:1、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可预知的风险往往带有必然性。 (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要求。 (五)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四、保险的基本功能:(一)分散危险功能: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 (二)补偿损失功能: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 (三)我国的保险从财产保险的角度有经济补偿功能,从人身保险角度,有保险金给的功能。 五、商业保险:(一)怎样理解保险的商品属性(保险为什么能取得商品形态): 原因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赔偿一般不可能采取直接的摊派方式,而只能采取保险人出售保险单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买卖方式得以实现,故可以说保险的商品形态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方式,即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 (二)从质和量考察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1、保险商品价值的质和量:a、质的规定性——物化劳动:商品的内在价值是人类同质的抽象劳动的凝结。b、量的规定性——净费率: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即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净费率部分)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是受危险发生的概率支配。 2、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质和量:a、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它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因此,保险商品是一种保障性商品。具体表现为①:免除恐惧——观念上的消费。 ②:补偿损失——实质上的消费。保险商品的实质性消费是观念上消费的物质基础,但保险商品的消费主要是观念上的消费b、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以货币为衡量单位,具体表现为保险金额。 (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 1、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的,社会保险均为强制性险种 2、举办主体不同: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举办,社会保险由政府举办

《保险学》期末复习题教师用附答案

《保险学》期末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个人故意促使事故发生,导致损失的风险因素属于() A.心理风险因素 B.道德风险因素金 C.人为风险因素 D.物质风险因素 2.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属于下列哪种风险管理方法?() A.风险分散 B.风险抑制 C.风险预防 D.风险自留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即采取控制技术,达到避免和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因素危害的目的的方法。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可以适用于灾前灾后。事故发生前,降低事故发生频率;事故发生后,降低损失程度。 主要包括避免风险、预防风险、分散风险、抑制风险四种风险管理方法。 1.避免风险。避免风险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为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采取主动放弃或改变该项活动的方式。避免风险的风险管理方法一般在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或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采用,它是一种最彻底、最简单的方法,但却也是消极的风险管理方法。 2.预防风险。预防风险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降低损失发生频率。这是事前的措施,即所谓“防患于未然”。如定期体检,虽不能消除癌症的风险,但可获得医生的有效建议或及早防治。 3.分散风险。分散风险是指增加同类风险单位的数目来提高未来损失的可预测性,以达到降低风险发生可能性的目的。如发展连锁店、跨国公司、集团公司等。 4.抑制风险。抑制风险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损失发生之后为减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它是处理风险的有效技术。如安装自动喷淋设备,堵修决口的堤坝等。 (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即以提供基金的方式,减低发生损失的成本的主要方法。 主要包括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两种方法。自留风险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转移风险有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种方法。 1.自留风险。自留风险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自留风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风险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时采用自留风险管理的方法。 2.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转移又有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种方法。 (1)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经济合同,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如保证互助、基金制度等,或人们可以利用合同的方式,将可能发生的指明的不定事件的任何损失责任,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如销售、建筑、运输合同和其他类似合同的除外责任和赔偿条款等。 (2)财务型保险转移。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其面临的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等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风险管理技术。投保人缴纳保费,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方式之一,有很多的优越之处,在社会上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3.下雨后路面湿滑导致车辆遭受严重碰撞,进而发生爆炸最终造成车辆损毀。在这一系列事件中,造成车辆损毁的近因是()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相关案例 1.1997.3,江某为未婚的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身故收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1998.6月,温某意外死亡。此时,温某已与张某结婚。张某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 本案涉及“法定”时间点上的认定。是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还是保险事故时的“法定收益人”? 法院认为“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故保险金作为温某遗产,由江某和张某按继承法分割。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2000年9月11日,方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妻许某和其兄长方乙。两年后方甲与许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许某趁方甲熟睡之机打开煤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方甲为许某谋杀,许某为自杀。方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受益人故意行为致死为由,拒绝赔偿,方乙以自己也是受益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03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4.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5.2004年8月11日,刘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约一个月后,刘某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10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由于该人身保险合同保额巨大,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是否承保,刘某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你认为应

最新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1.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 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 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答案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8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 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 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 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3.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答案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万元 4.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 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最新保险学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 1、什么是风险,风险具有哪些特征? 风险:是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风险特征: (一)客观性(二)损失性(三)不确定性(四)普遍性(五)可测性 (六)可变性(发展性)(七)社会性 2、风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三)风险损失(从保险的角度研究)(四)风险载体 3、风险有哪几种分类方式?( 2 班了解) 一、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一)自然风险(二)社会风险(三)政治风险(四)经济风险 二、按风险性质(导致结果)分类:(一)纯粹风险(二)投机风险(三)收益风险 三、依风险发生的形态分类:(一)静态风险(二)动态风险 四、依风险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分类:(一)基本风险(二)特定风险 五、依风险指向的标的分类(一)财产风险(二)责任风险(三)信用风险(四)人身风险 六、按风险的损失程度分类:(一)高度风险(二)中度风险(三)低度风险 4、简述风险管理的程序 (企业)风险管理的过程:(一)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二)风险识别—风险管理的基础(三)风险衡量(估价或评价)(四)风险处理(五)风险管理评估

5. 简述可保风险的条件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一)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1、只有损失,没有收益的风险; 2、个人受损时,社会也会受损 (二)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1、损失的程度不要偏大或偏小; 2、损失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三)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标的 1、同质风险: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2、同质风险发生的概率相同。 (四)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1、风险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2、损失可以用货币进行确定和计量。* 6、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关系如何?( 2 班了解) (一)风险是保险与风险管理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客观依据,保险与风险管理同以风险为管理对象。 (二)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个传统有效手段,是社会化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能够适应风险不确定性与不平衡性发生规律的合理机制。 (三)保险与风险管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 可保风险的条件:(一)风险必须是纯粹的(二)风险必须是偶然的(三)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四)风险必须是同质的、大量的(五)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六)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保险学案例分析报告题

案例分析题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3分)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3分) 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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