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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目 次

前言 ................................................................................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估内容 .. (2)

5 评估程序 (12)

6 判定标准 ..................................................

7 评估报告 ..................................................附录A (资料性附

ICS 备案号:

DB37

DB 37/T XXXX —2013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2013 - XX - XX 发布

2013 - XX - XX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录)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格式 (19)

附录B(资料性附录)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2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程序及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山东省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估及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其他一般重点单位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JB 152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DB37/ 242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估规程

DB37/T 1645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6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灾高危单位

本标准所称火灾高危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a)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

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b)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

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c)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

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d)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

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e)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f)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

物馆、档案馆;

g)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

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h)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3.2 评估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依据本标准,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开展的综合性检查、评定。

3.3 单项

本标准第4章中作出规定的每项条款,是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过程中的基本检查内容。

3.4 关键项(A)

本标准第4章中作出规定的重要条款,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关键要素。

3.5 一般项(B)

本标准第4章中除重要条款以外作出规定的条款,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般要素。

3.6 不符合

单位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文件及执行情况完全不能满足评估标准具体条款的要求。

3.7 有缺陷

单位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文件及执行情况偏离评估标准具体条款的要求,影响单位的消防安全。

4 评估内容

4.1 消防安全合法性

4.1.1 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核、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

4.1.2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

4.1.3 建筑物或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4.2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

单位应根据生产、使用、经营、储运等环节的实际,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打印或装订成册,并及时修订。

4.2.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单位应该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等内容。

4.2.2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单位应当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等有关内容。并根据单位实际建立防火巡查、检查的统一表格。

4.2.3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并保存记录。对安全出口、楼梯间等疏散设施应统一编号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4.2.4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单位应当明确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火灾与故障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等内容,根据实际建立值班记录并保存。

4.2.5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根据实际建立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台账、记录并保存。

4.2.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单位应当明确包括火灾隐患认定、处理、报告和整改监控流程、整改责任和防护措施等内容,根据实际建立火灾隐患登记、整改记录并保存。

4.2.7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用火用电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处置程序等内容,根据实际建立用火、用电审批、实施人员、监护措施、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工作记录并保存。

4.2.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单位应当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登记、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发生事故处置程序和措施、预防措施等内容,根据实际建立记录并保存。

4.2.9 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明确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和职责、接警出动、训练方式、考评方式、奖惩方法等内容,根据实际建立人员登记台账、装备配备台账和培训训练记录并保存。

4.2.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单位应当明确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方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救护和防护、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频次、演练记录、改进方法等内容,根据实际建立记录并保存。

4.2.11 燃气、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检查工具、检查频次、发现问题处置程序等内容,根据实际建立记录并保存。

4.2.12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单位应当明确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方法、奖惩办法等内容,根据实际建立记录并保存。

4.2.13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2.14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2.14.1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排烟设施、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的操作规程。

4.2.14.2 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操作规程

单位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电气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操作规程。

4.3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

4.3.1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

4.3.1.1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4.3.1.2 单位应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4.3.1.3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确定、并更后,应传达到每名员工,并于3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3.1.4 单位应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事项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4.3.2 消防工作职能部门

4.3.2.1 单位应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a)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b)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c)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d)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e)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f)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g)指导或者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

h)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3.2.2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4.3.2.3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单位消防工作,或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的,由受托方履行有关火灾高危单位的职责,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专门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4.3.3 消防管理人员

4.3.3.1 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与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

4.3.3.2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4.3.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3.4.1 单位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b)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

c)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d)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e)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f)避难层(间);

g)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

h)医院高压氧舱室、手术室;

i)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3.4.2 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以下管理措施:

a)确定具体责任人;

b)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c)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3.5 防火检查

4.3.

5.1 单位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DB37/T 1645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定期防火检查的频次、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记录。

4.3.

5.2 单位应将防火检查记录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日期不少于2年。

4.3.

5.3 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设施设备现场设置的检查卡在填写完毕后应统一存档,存档日期不少于2年。

4.3.6 防火巡查

4.3.6.1 单位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DB37/T 1645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每日防火巡查的频次、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内容和巡查记录。

4.3.6.2 单位应将防火巡查记录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日期不少于3个月。

4.3.6.3 使用电子巡更系统的巡查记录应打印并存档,存档日期不少于3个月。

4.3.7 火灾隐患整改

4.3.7.1 总要求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整改、消除。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火灾隐患的整改。

4.3.7.2 火灾隐患确定

火灾隐患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导致火灾或造成火势扩大蔓延的;

b)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消防法规要求的行为;

c)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并责令改正、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或消防安全不良行为

公布的不符合消防法规的行为。

4.3.7.3 火灾隐患整改程序

对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整改:

a)对火灾隐患进行评估,判定其严重程度;

b)根据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制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

c)根据整改措施,由单位明确隐患整改的时间、人员、资金等资源,监督整改措施及防范措施的落

实;

d)隐患整改后,按照相关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e)当火灾隐患的整改未达到要求时,应对火灾隐患重新进行评估判定、制定整改措施并继续进行整

改。

4.3.7.4 火灾隐患整改结果报送

4.3.7.4.1 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并责令改正、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或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的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违法行为,整改完成后,单位应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提出复查申请。

4.3.7.4.2 单位应认真总结,汲取教训,防止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

4.3.7.5 火灾隐患整改档案

对火灾隐患的整改应分类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a)火灾隐患基本情况(包括情况描述、部位、照片资料等);

b)火灾隐患确定的相关资料(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律文书、单位防火检查记录等);

c)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包括领导批示、资金落实、施工合同、相关设施设备的文件资料等);

d)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e)整改结果(包括情况描述、整改后照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文书、中介机构检验检测报告等)。

4.3.8 消防安全培训

4.3.8.1 形式

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采取岗前培训、重点岗位培训、内部培训、专门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全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3.8.2 培训范围

单位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a)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b)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c)防火检查、巡查人员;

d)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

e)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f)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

g)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员;

h)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

i)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4.3.8.3 培训要求

消防安全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位应当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b)培训程序、培训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要求;

c)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每名员工应至少每半年进行

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d)单位对消防安全培训要有计划安排;

e)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要有季度或年度总结。

4.3.8.4 培训内容

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应符合DB37/T 1645规定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e)其他应当培训的消防安全知识。

4.3.8.5 培训档案

单位应建立消防培训档案,对开展消防培训的情况通过拍照、录像和文字记录等方式予以记录。

对单位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应当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进行统一存档,消防控制室应当放置、张贴或悬挂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证书。

4.3.9 消防宣传教育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3.9.1 形式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采取在公共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单位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海报、图画、广播、光盘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

4.3.9.2 宣传教育档案

单位应建立消防宣传教育档案,对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通过拍照、录像和文字记录等方式予以记录。

4.3.10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在火灾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减少火灾危害和人员伤亡。

4.3.10.1 预案制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预案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组织机构应当至少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

护救护组,并明确职责);

b)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措施。

4.3.10.2 人员职责

按照DB37/T 1645的要求,明确预案和演练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4.3.10.3 预案演练

单位应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一次综合性消防演练;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由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指导,每季度组织一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3.10.4 演练方式

应按以下演练方式开展演练:

a)局部演练:是指根据单位制定的预案,组织重点部位、部门全体人员进行演练;

b)全员演练:是指根据单位制定的预案,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演练;

c)指定演练:是指根据单位制定的预案,按照预先设定的起火点发生火灾事故时进行的演练;

d)随机演练:是指根据单位制定的预案,随机指定起火点发生火灾事故时进行的演练。

4.3.10.5 演练档案

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档案,以文字、照片、录像等方式存放演练预案和相关记录。

4.3.10.6 预案修订

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人员、规模等变化情况,并针对每次演练发现的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预案,使更贴近于实战要求。预案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

4.3.11 用火用电管理

4.3.11.1 单位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不应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者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

4.3.11.2 单位应在禁烟禁火部位张贴警示性标识,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单位禁烟禁火部位违规动火或吸烟的人员,应实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4.3.11.3 单位应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禁止吸烟、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4.3.12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等进入。对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措施。

4.3.13 合用建筑管理

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a)共同设立、明确或者派员加入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

b)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

c)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

求;

d)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工

作奖惩。

4.4 建筑防火、疏散逃生设施

4.4.1 单位应在日常生产、营业期间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锁闭,禁止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避难层(间)、顶层停机坪等位置放置其他任何物品、障碍设施。

4.4.2 严禁占用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设置合理,严禁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结构或设置障碍物,防火门、防火卷帘、水幕系统、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区分隔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4.4.3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三层以上的部位,应按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设施。新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智能疏散逃生系统。

4.5 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器材

4.5.1 消防控制室

4.5.1.1 建设标准

单位应按照GB 25506的要求对消防控制室进行建设。

4.5.1.2 运行记录

单位应按照GB 25506的要求建立相关记录,并存档备查。

4.5.1.3 值班

4.5.1.3.1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4.5.1.3.2 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国家法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4.5.1.3.3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控制、显示和信息传输要求。

4.5.1.3.4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4.5.2 消防设施、器材

4.5.2.1 总要求

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a)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并安装合格;

b)设置类型、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维修保养、更新及时,并确保完好有效;

c)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经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

4.5.2.2 维修保养

单位应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并应自收到维修保养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5.2.3 年度功能检验

单位应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检验,并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5.2.4 消防设施档案

4.5.2.4.1 基础技术档案

4.5.2.4.1.1 单位应建立相关消防设施技术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资料;

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资料;

c)室内消火栓系统技术资料;

d)室外消火栓系统技术资料;

e)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资料;

f)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资料;

g)其他灭火系统技术资料;

h)防排烟系统技术资料;

i)消防水幕、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技术资料:

j)灭火器资料台账;

k)疏散指示标志资料台账;

l)应急照明资料台账;

m)其他技术资料及台账。

4.5.2.4.1.2 单位的消防设施技术资料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设计文件;

b)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证书等市场准入证明;

c)出厂合格证。

4.5.2.4.2 定期检查档案

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检查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a)按照GB 50166的有关规定,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b)按照GB 50261的有关规定,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c)对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d)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e)对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f)对防排烟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g)对消防水幕、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h)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i)对疏散指示标志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j)对应急照明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k)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4.5.2.4.3 维修保养档案

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与维修保养机构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b)维修保养机构每月对消防设施开展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

c)对消防设施故障及维修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d)消防设施改造相关技术资料;

e)其他维修保养资料。

4.5.2.4.4 年度功能检验档案

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年度功能检验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建筑消防系统检测委托书;

b)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检验报告;

c)不合格项目整改措施及记录。

4.6 标识

4.6.1 单位应在正门入口处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

4.6.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按照DB37/T 1645的要求设置标识,并明确责任人。

4.6.3 单位建筑消防设计总平面范围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占用。

4.6.4 对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单位应按照DB37/T 1645的要求设置以下标识:

a)名称、位置指示标识;

b)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c)使用说明、操作方法。

4.6.5 消防供水管道应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4.7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

4.7.1 单位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7.2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线路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且按照规定使用。

4.7.3 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不燃或难燃的电工套管进行保护。

4.7.4 设有厨房的单位应每半年清理一次厨房烟道,留存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

4.7.5 单位应委托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至少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并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8 室内装修、建筑外保温材料

4.8.1 单位进行室内装修应严格按照GB 50222的有关规定,选取燃烧性能等级符合要求的装修材料,并经见证取样检验合格。

4.8.2 单位进行外墙保温施工,应使用不燃保温材料。

4.9 专职、志愿消防队

4.9.1 专职消防队

4.9.1.1 下列单位应组建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a)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b)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c)储备可燃的主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d)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e)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4.9.1.2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参照JB 152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其专职消防员数量和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

4.9.1.3 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4.9.1.4 专职消防队应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开展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专职消防队应参加。

4.9.1.5 专职消防队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每年向辖区公安消防队定期报告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根据扑救火灾需要,专职消防队应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9.2 志愿消防队

4.9.2.1 不需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4.9.2.2 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全员参加志愿消防队,其他单位应当有不少于20℅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

4.9.2.3 防火巡查人员应参加志愿消防队,参与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疏散任务。

4.9.2.4 志愿消防队应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志愿消防员应当参加。

4.10 其他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a)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c)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d)易燃易爆场所按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火灾报警装置。

4.11 火灾公众责任险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按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1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

单位应按照DB37/T 1645要求,根据本单位情况,通过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抽查员工岗位职责和消防设施使用情况,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

5 评估程序

5.1 总要求

5.1.1 评估应确定评估对象和采用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5.1.2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时按照附录B的要求认真填写《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5.1.3 对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场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单位整改。对拒不配合整改或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5.2 评估项目

火灾高危单位和一般重点单位评估项目参照表1的规定。

表1 评估项目

5.3 资料审查

资料审查应检查以下内容:

a)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b)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c)单位确定、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的正式文件;

d)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确定、变更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

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的正式文件;

e)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责任人的正式文件;

f)GB 25506第4.1条规定的,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的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1)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

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3)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志愿消防员等内容;

4)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档案、记录;

5)值班情况、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档案、记录;

6)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7)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8)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耆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g)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h)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

i)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j)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k)建筑外保温材料检验报告;

l)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检验报告;

m)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报告书及消防设施维修、改造的各项记录;

n)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o)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4 现场检查

5.4.1 现场检查包括以下步骤:

a)现场核对:对单位资料涉及的项目进行一致性核对;

b)抽查问询:随机选取部分单位员工进行书面测试、提问、问卷调查;

c)抽查测试:按既定比例对建筑防火设施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现场检查测试。

5.4.2 现场检查内容

5.4.2.1 现场核对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申请建筑物或场所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载明的单位使用性质和规模一

致性及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室内装修的情况;

b)易燃易爆场所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路等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场所储

存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c)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实际并配发至各有关部门,是否按要求归档、悬

挂上墙;

d)是否设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落实管理措施;

e)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能部门,

并传达到单位每名员工;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立或变更后是否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f)合用建筑中的各单位是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g)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电器

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场所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按照规定使用;

h)选用的消防设施器材、室内装修材料、建筑外保温材料是否与设计文件、相关检验报告一致,并

定期维护保养;易燃易爆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在储罐区、生产装置区设置灭火、冷却装置,储备足够的消防用水、干粉、泡沫液等灭火剂;

i)消防控制室设置、值班人员数量和持证上岗、自动消防设施工作状态、各项值班记录填写情况是

否符合GB 25506要求;

j)是否按规定设立专职、志愿消防队,配备装备器材,组织日常训练、演练;

k)单位是否按照第4.12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落实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并确保正行运行;

l)单位是否每月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

5.4.2.2 抽查问询应包括以下内容:

a)提问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检查消防安全职责的掌握和

履行情况;

b)抽查提问2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责任人,检查岗位职责掌握情况;

c)抽查提问2名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掌握情况,对自动消

防设施逐项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

d)抽查提问2名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预案熟悉及参加演练情况;

e)抽查提问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提问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部门、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20人;员工总数不足100人的,抽查不同部门、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10人的,全数检查。

5.4.2.3 抽查测试

抽查测试应按本标准附录B中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

5.4.2.3.1 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当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

5.4.2.3.2 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检查消防供配电设施运行及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

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b)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

钮、1个火灾显示盘、1个火灾警报装置和1处消防电话;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查,

查看压力表显示;查看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和消防水泵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测量自开

启末端试水装置至消防水泵投入运行的时间;

3)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常开;

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行

情况;

5)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置运行情况;

6)防排烟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

排烟口;

7)消防电梯:至少抽查1部消防电梯,进行消防控制室控制电梯功能试验、消防电梯功能试验;

8)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开

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9)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查

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10)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11)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

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每个消防给水分区抽查1处消火栓启泵按钮;

12)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13)消防炮:至少抽查1处消防炮,查看外观,转动手轮,查看入口控制阀;人为操作消防炮,

查看回转与仰俯角度及定位机构。

14)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15)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类型是

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16)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

5.4.2.3.3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属于高层、地

下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全数检查。对其他单位,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 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

b)场所门窗是否封堵,是否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c)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d)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易燃易爆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在生产区、储罐

区、装卸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

5.4.2.3.4 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单位或场所自行设置的,应当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评估报告中注明,但不列入判定范围。

5.4.3 对照判定

将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与本标准第6章给出的判定标准进行比照,作出评估结论。

6 判定标准

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

6.1 判定项目分类

消防安全评估应按表2规定的项目分级分类进行。

表2 判定项目分类

6.2 直接判定

下列项目检查结论为“不符合”时,直接判定为“差”:

a)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手续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2021年)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2021年)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2021年)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规范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四星级以上或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医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和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六)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码头、机场航站楼,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车站; (七)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使用、生产、储存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且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员工在200人以上的丙类物质生产企业; (十)储存可燃物资价值2亿元以上的大型物流储备仓库、基地; (十一)存在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的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城中村、棚户区等区域; (十二)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寺庙、教堂; (十三)采取专家评审或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建筑; (十四)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加强消防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开展消防技术创新,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一、ABC干粉灭火器 1.灭火使用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时,应右手提灭火器的提把,迅速赶到火场,在距离起火点5m左右处,放下灭火器。在室外使用时注意占据上风方向。使用前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如果使用的是内装式或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应先拔下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用力按下压把,干粉便会从喷嘴喷射出来。如果使用的是外置式干粉灭火器,应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把起提环,握住提柄,干粉便会从喷嘴喷射出来。干粉灭火器在喷粉灭火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直立状态,不能横卧或颠倒使用,否则不能喷粉。 2.灭火器的保养 干粉灭火器应放置在保护物体附近干燥通风和取用方 便的地方。要注意防止受潮和日晒,灭火器各连接件不得松动,喷嘴塞盖不能脱落,保证密封性能。灭火器应按制造厂规定要求定期检查,如发现灭火剂结块或贮气量不足时,应更换灭火剂或补充气量。 3.灭火器的维修和再充装 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进行再充装。再充装应由经过训练

的专人按制造厂的规定要求和方法进行,不得随便更换灭火剂的品种和重量,充装后的贮气瓶,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1.灭火原理 该系统在报警阀的上下管道内均经常充满压力水,并且采用闭式喷头。当发生火灾时,由于温度升高,使喷头的玻璃球破裂或易熔金属脱落,从而打开湿式报警阀实现自动喷水灭火。火灾时,所有喷头不是同时开启,而是视火灾大小,可能只有一个喷头开启喷水灭火,也可能是多个或作用面积内全部喷头开启喷水灭火。 2.日常维护 ①非火警情况,严禁搬动喷淋阀组的各个功能球阀; ②不得搬动消防管道上的阀门手柄; ③不准打开现场喷淋阀控制箱的箱门; ④发现消防管道或喷淋阀组有漏水等异常情况应及时 通知值班人员。 ⑤不得随意触动喷头处的玻璃球 三、消防水带 消防水带的使用 ①水带与接口连接时,应衬上一层柔软的保护物;水带使用时,严禁骤然打折;不要在地上随意拖拉水带。

北京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及《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火灾高危单位备案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确定的火灾高危单

位,应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基础档案。 应当把消防经费预算纳入年度总体支出预算中,保障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等经费支出。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关从业资格。鼓励配备或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专业化消防安全管理。 (四)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照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进行消防业务和灭火救援培训。专职(志愿)消防队宜24小时值班备勤,每班不应少于2人,总人数不少于编制人数的5‰。 (五)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宜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带。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合法性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及其所在建筑和场所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经相关行政许可或者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模板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模板 1 2020年4月19日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被评估单位名称:重庆市江津区程渝网吧 评估方式:自我评估 评估人员:刘金华 评估日期: - 2 - 2020年4月19日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监制 (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份被评估单位存,一份评 估机构存。) 一、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可根据单位实情进行增减) 重庆市江津区程渝网吧单位位于江津区(县、自治县)双福镇滴水村八社1-2层,属于人员密集类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地下公共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单位(该建筑或场所1-2层)于××年×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年×月经过消防验收。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地下×层为××,×层至×层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层、×层为××,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火灾应急照明系统、消火栓系统等。 - 3 - 2020年4月19日

二、评估要求 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单位(××建筑或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制度等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对场所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运行机制进行全面分析。经过评估,发现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三、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等消防法律法规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50201- )等消防技术标准。 四、评估组人员组成 组长: ×××单位、职务/职称 成员: ×××单位、职务/职称 - 4 - 2020年4月19日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灭火安全操作规程 适用围 第1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矿的消防灭火工作人员。 第2条消防灭火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从事煤矿消防和灭火工作。 2、检查维护消防水管及相关设施。 3、负责井上下消防器材库设备、材料的管理工作。 上岗条件 第3条消防灭火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还要符合消防要求的其他资质。 第4条消防灭火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2、熟悉消、灭火机具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

3、煤炭自燃过程和机理。 4、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及规定浓度。 5、矿井通风基础知识。 6、各种灭火方法及操作规程。 7、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防灭火的有关规定。 8、熟悉井上下消防器材库设备、材料的数量及存放情况。 9、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安全规定 第5条矿井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上下),按有关规定备齐必备的消防材料。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换过期材料。 第6条必须保持井下消防管路系统、设施的可靠、完好,水量 充足。 第7条熟悉井下各消防材料的存放地点、种类。

第8条操作过程中,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33~238条规 定以及灭火措施执行。 第9条在防灭火时要随时注意风流的情况,有危险要撤出人员。 操作准备 第10条带齐、检查所用各类器具,保持完好。 第11条学习、掌握灭火任务,熟悉消防器材存放地点。 操作顺序 第12条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器具-----按措施灭----- 检查灭火效果-----记录。 正常操作 第13条当火源位于人员可以直接到达的地区、火灾初期以及火灾周边无瓦斯等气体积聚时,可以选择采用直接灭火法。

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一、评估目的 运用科学合理的危害辨识及危险评价方法,通过对公司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意外有害因素严格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达到消除危害,规避因措施不到位等原因而导致出现火警甚至火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出现泄漏着火等恶性事故的出现。根据评价辨识结果,分别定期及时采取了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预防性控制措施,从而规范和消除、避免了对人身安全和设备危害,降低了消防工作作业风险。 二、评估范围 公司范围内的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火警、火灾。 三、评估依据 1?公司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和防火、灭火管理制度; 2?行业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3?企业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4?合同书、任务书、公司目标中规定的内容; 5?本公司和国内外所发生相类似的事故统计资料 四、评估方法 主要采用安全检查表(SCL)、预危险性分析(PHA)、工作危害分析(JHA)等安全评价方法为主对现有的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价分析。 五、评估人员:风险评价组成员 六、评估时间:年月日 七、评估结果 公司针对本年度各部位门易燃易爆、易产生可燃性物质或介质的场所进行了严密监控和加强风险控制,根据作业环境的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和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人机工程因素等,对易产生易燃气体的场所实施事先的控制。并且加强正常运行时期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正确维护保养、和器械的日常演练,对所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充分剖析和预先分析,将有危及人身和生产设备安全作业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

进行了针对性评价,在人力或主观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不明原由产生的火警、火灾情况时,避免因消防设施不备用,或消防操作失灵等因素而出现的意外灾害扩大现象的出现。在各单位(部门)的全体干部员工的共同努力配合下,安全处和公司安全评价小组人员利用不定时现场督察,对公司各易产生易燃易爆场所(车间、装置)部分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及重大危源的生产消防设施等进行了系统的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及日常的调查询问,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完成各种消防设施和消防日常演练的符合性评价,较规范的整顿和强化了因消防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有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的可能性。 据公司安全评价组对消防工作或消防设施正常备用状态下风险评价过程中可以看出,针对各消防工作过程存有的不足之处进行规范,可以将有害因素逐一消灭于萌芽状态,严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能有效控制绝大多数因种种原因而忽略的细节问题,对此进行细致补充控制各项措施,继而杜绝了事故发生。通过本年度对消防工作作业风险评析,共评价出中度风险(环境因素)因素及其以下风险因素计19项,评价出重大风险因素0项,并对中度风险的消防工作采取改进控制措施,制定了实施计划,在作业过程中始终遵循安全控制措施,从而取得了未发生任何因消防工作出现异常运行而出现的安全事故。 附件一:风险、控制改进措施清单 附件二:风险评价准则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号)和《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皖政办〔2014〕3号),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评估”包括火灾高危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季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1次评估,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至少一次全面评估。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火灾高危单位落实评估工作。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实行百分制,评估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评估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好”,70分至89分的为“一般”,69分及以下的为“差”。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方面(15分) 1.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2.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3.单位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4.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二)建(构)筑物防火设施方面(15分) 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保持情况; 2.建筑室内防火分区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保持情况; 3.建筑安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畅通情况; 4.建筑防烟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完好有效情况; 5.利用物联网技术实行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等技防措施情况。 (三)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设备方面(15分) 1.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 1 -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被评估单位名称: 评估方式: 评估人员: 评估日期:

上海市公安局消防局监制 (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份被评估单位存,一份评估机构存。) 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一)概况 上海XXX 单位位于松江区新桥镇申港路2999号,属于XXX 类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地下公共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基本情况 该单位(该建筑或场所1-4层)于××年×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年×月通过消防验收。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高度××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层、×层为××,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火灾应急照明系统、消火栓系统等。

二、评估的内容 (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三)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一懂三会”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保持有效情况 (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

DB62 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2/XXXX-2014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 2014-XX-XX 2014-XX-XX 实施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ICS 13.220.01 C 80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评估内容........................................................................... 5 评估方法........................................................................... 6 评估结果运用....................................................................... 7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表1 单位检查评定标准.................................................................. 附录A.1(规范性附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基本情况记录............................ 附录A.2(规范性附录)单位、场所合法性,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检查记录...................... 附录A.3(规范性附录)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记录.................................... 附录A.4(规范性附录)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记录.......................... 附录A.5(规范性附录)单位防火巡查、检查,火灾事故检查记录............................ 附录A.6(规范性附录)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检查记录.......................... 附录A.7(规范性附录)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检查记录.................................. 附录A.8(规范性附录)单位建筑防火基础检查记录........................................ 附录A.9(规范性附录)单位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检查记录.................................. 附录B.1(规范性附录)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 附录B.2(规范性附录)防火分隔设施检查记录............................................ 附录B.3(规范性附录)消防供水、供电设施检查记录...................................... 附录B.4(资料性附录) 消防水灭火设施检查记录.......................................... 附录B.5(规范性附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记录........................................ 附录B.6(规范性附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记录........................................ 附录B.7(规范性附录) 防烟排烟系统检查记录............................................ 附录B.8(规范性附录)灭火器检查记录.................................................. 附录B.9(规范性附录)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记录............................................ 附录B.10(规范性附录)气体灭火系统检查记录............................................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模板-消防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单位名称: 评估人员: 评估日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监制(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份单位存、一份评估机构存)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单位位于××市××路××号,属于××类型(①高层公共建筑②地下建筑③人员密集场所④易燃易爆场所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单位于××年××月××日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年××月××日通过消防验收。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地下层为××,×层至×层为××。主要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火灾应急照明系统、消火栓系统等。 二、评估要求 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单位(××建筑或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制度等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对场所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运行机制进行全面分析。通过评估,发现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三、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办法》、《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37/242-200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7/T653-2012)。 四、评估组人员组成 组长: ×××单位、职务/职称 成员 ×××单位、职务/职称 ×××单位、职务/职称 五、评估内容 评估组通过全面、系统的检查、测试、评估,认为××单位通过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并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设置了××系统、××系统、………等。经评估,××单位消防安全方面应达标××项,合格××项,有缺项××项,不符合××项。 六、存在问题 (一)消防安全合法性情况。应达标××项,合格××项,有缺项××项,不符合××项。主要问题为: 1、…… 2、…… (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应达标××项,合格××项,有缺项××项,不符合××项。主要问题为:

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篇一 一、评估目的 运用科学合理的危害辨识及危险评价方法,通过对公司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意外有害因素严格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达到消除危害,规避因措施不到位等原因而导致出现火警甚至火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出现泄漏着火等恶性事故的出现。根据评价辨识结果,分别定期及时采取了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预防性控制措施,从而规范和消除、避免了对人身安全和设备危害,降低了消防工作作业风险。 二、评估范围 公司范围内的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火警、火灾。 三、评估依据 1公司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和防火、灭火管理制度;

2行业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3企业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4合同书、任务书、公司目标中规定的内容; 5本公司和国内外所发生相类似的事故统计资料 四、评估方法 主要采用安全检查表(SCL)、预危险性分析(PHA)、工作危害分析(JHA)等安全评价方法为主对现有的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价分析。 五、评估人员:风险评价组成员 六、评估时间:2010.3.2 七、评估结果 公司针对本年度各部位门易燃易爆、易产生可燃性物质或介质的场所进行了严密监控和加强风险控制,根据作业环境的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和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人机工程因素等,对易产生易燃气体的场所实施事先的控制。并且加

强正常运行时期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正确维护保养、和器械的日常演练,对所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充分剖析和预先分析,将有危及人身和生产设备安全作业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针对性评价,在人力或主观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不明原由产生的火警、火灾情况时,避免因消防设施不备用,或消防操作失灵等因素而出现的意外灾害扩大现象的出现。在各单位(部门)的全体干部员工的共同努力配合下,安全处和公司安全评价小组人员利用不定时现场督察,对公司各易产生易燃易爆场所(车间、装置)部分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及重大危源的生产消防设施等进行了系统的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及日常的调查询问,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完成各种消防设施和消防日常演练的符合性评价,较规范的整顿和强化了因消防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有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的可能性。 据公司安全评价组对消防工作或消防设施正常备用状态下风险评价过程中可以看出,针对各消防工作过程存有的不足之处进行规范,可以将有害因素逐一消灭于萌芽状态,严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能有效控制绝大多数因种种原因而忽略的细节问题,对此进行细致补充控制各项措施,继而杜绝了事故发生。通过本年度对消防工作作业风险评析,共评价出中度风险(环境因素)因素及其以下风险因素计19项,评价出重大风险因素0项,并对中度风险的消防工作采取改进控制措施,制定了实施计划,在作业过程中始终遵循安全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 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加强消防能力建设,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单位名称: 二〇一六年三月日

为了提升我公司消防安全防范水平,切实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现决定对我公司自身开展年度消防安全评估,评估过程中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位于,主楼栋,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楼地下层,地上层。建筑设置了等消防设施。于年月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设计备案,年月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竣工验收,于年月日投入使用。 二、评估内容: 1、被评估场所的消防合法情况; 2、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3、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4、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一懂三会”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情况; 5、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

岗情况;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7、疏通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保持有效情况; 8、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9、依法建立微型消防站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10、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1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确定、变更,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检查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情况; 12、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13、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14、其他消防规定检查项。 三、存在问题: 1、现场抽查员工“一懂三会”知识情况,部分员工知识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铁路、民航、航运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六)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 (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九)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十)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消防安全风险评估

一、评估目的 运用科学合理的危害辨识及危险评价方法,通过对公司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意外有害因素严格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达到消除危害,规避因措施不到位等原因而导致出现火警甚至火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出现泄漏着火等恶性事故的出现。根据评价辨识结果,分别定期及时采取了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预防性控制措施,从而规范和消除、避免了对人身安全和设备危害,降低了消防工作作业风险。 二、评估范围 公司范围内的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火警、火灾。 三、评估依据 1 公司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和防火、灭火管理制度; 2 行业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3 企业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4 合同书、任务书、公司目标中规定的内容; 5 本公司和国内外所发生相类似的事故统计资料 四、评估方法 主要采用安全检查表(SCL)、预危险性分析(PHA)、工作危害分析(JHA)等安全评价方法为主对现有的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价分析。 五、评估人员:风险评价组成员 六、评估时间:2010.3.2 七、评估结果 公司针对本年度各部位门易燃易爆、易产生可燃性物质或介质的场所进行了严密监控和加强风险控制,根据作业环境的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和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人机工程因素等,对易产生易燃气体的场所实施事先的控制。并且加强正常运行时期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正确维护保养、和器械的日常演练,对所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充分剖析和预先分析,将有危及人身和生产设备安全作业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针对性评价,在人力或主观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不明原由产生的火警、火灾情况时,避免因消防设施不备用,或消防操作失灵等因素而出现的意外灾害扩大现象的出现。在各单位(部门)的全体干部员工的共同努力配合下,安全处和公司安全评价小组人员利用不定时现场督察,对公司各易产生易燃易爆场所(车间、装置)部分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及重大危源的生产消防设施等进行了系统的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及日常的调查询问,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完成各种消防设施和消防日常演练的符合性评价,较规范的整顿和强化了因消防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有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的可能性。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令第6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 (三)火灾荷载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初按照《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报经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级各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每季度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四个能力”建设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工作; (三)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要求; (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六)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要求配置人员和装备,并落实场地; (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配合开展保险服务工作; (八)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 (九)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要求,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消防,定期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二)与本单位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三)检查本单位各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相关情况; (四)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并实施责任追究; (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六)明确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职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评估内容DOC培训课件

评估内容 一、消防安全合法性 1、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核、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 2、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投入使用、营业前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前台等醒目位置悬挂,未悬挂则为有缺陷。 3、建筑物或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办公楼已验收但擅自改为宾馆;饭店开业前检查合格但擅自改为娱乐场所;部分改、扩建也不可。 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 1、总则 单位应根据生产、使用、经营、储运等环节的实际,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打印或装订成册,并及时修订。 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等内容。3、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等有关内容,并建立防火巡查、检查的统一表格。 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并保存记录。对安全出口、楼梯间等疏散设施应统一编号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火灾与故障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等内容,建立值班记录并保存。 6、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建立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台账、记录并保存。 7、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明确包括火灾隐患认定、处理、报告和整改监控流程、整改责任和防护措施等内容,建立火灾隐患登记、整改记录并保存。 8、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用火用电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处置程序等内容,根据实际建立用火、用电审批、实施人员、监护措施、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工作记录并保存。 9、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登记、火灾或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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