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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厅等关于举办第四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厅等关于举办第四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厅等关于举办第四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厅等关于举办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9.01.20

【实施日期】2009.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举办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的通知

各市、地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局、广电局、残联,省森工总局、哈铁路局残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提出,“繁荣残疾人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 ,为提高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展示残疾人特殊艺术才华,发现和培养优秀残疾人艺术人才,推动我省残疾人文化艺术工作的开展,迎接国家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残联举办的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省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广电局和省残联决定今年5月举办第四届黑龙江省残疾人艺术汇演。

本届汇演既展示我省残疾人的艺术风采,也是对各市、地残疾人文化活动开展情况的

一次检查,必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文艺工作的开展,对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本届汇演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办单位决定成立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组织委员会。各市、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汇演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本地区选拔参赛工作。各市、地有关部门要对本届汇演要予以高度重视,文化部门要组织各方面的文艺专家,主动参与汇演参评节目的创作、辅导、演出和推荐工作,并在排练场地、舞美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帮助。教育、民政部门要动员和组织在校残疾学生、社区内的残疾人及福利企、事业单位的残疾职工积极参与汇演活动。广电部门要协调地方电视台、电台在录播、场地、人员、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并适时播出优秀节目。省电视台要配合做好我省节目录制上报和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暨参加国家汇演获奖节目颁奖晚会的录制及播出工作。残联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主动向当地政府残工委汇报,将汇演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做好综合协调和具体组织实施。

对参加汇演的节目,将评出一、二、三等奖和若干优秀奖,并选出高质量、高水平、有创新的优秀节目、演员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届汇演,精心组织,创作、创编新节目,选拔精品和优秀人才参加汇演,确保本届汇演取得圆满成功。

附件:1、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实施方案

2、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报名总表(略)

3、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节目登记表(略)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文化厅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09年1月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黑发改社会[2014]36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10.25 【实施日期】2014.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 方案的通知 (黑发改社会〔2014〕36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4年10月25日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精神,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省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建设,养老机构床位总量明显增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面拓展,养老保障政策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呈良好发展态势。截至目前,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7张。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省养老机构建设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机构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亟待解决,部分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单一,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多数民办机构设施条件较为落后,平均入住率不足70%,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老龄人口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趋势明显等特点。到2014年底,预计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609万人,到2017年底达到671万人。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求;是适应养老模式转变,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解决老年人养老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务实举措,要抓住国家和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利契机,积极推动养老机构建设,努力提高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川民发-四川民政厅

川民发〔2005〕332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巩固勘界成果,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民发〔2002〕9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检工作是指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乡级边界线联检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第三条联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及界桩的维护情况,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与修测,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其它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联检工作坚持有利于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的利益,保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联检工作的依据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省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 第七条联检工作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县级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联检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的落实到位。联检工作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章联检准备 第九条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分别由双方市、州民政局分管边界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县级民政局分管边界线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州的科(处)长,

《山东省教育厅严禁体罚学生通知》落实情况

严禁体罚学生,提高师德水平 王家庄街道赵戈小学 为使广大教师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执教,进一步提高师德水平,认真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严禁体罚学生的通知》学校组织了一系列活动。 1、9月28日组织教师一起学习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严禁体罚学生的通知》。 2、要求全体教师要引以为戒,严以律己,对照《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经常查摆、反思个人师德问题。 3、要对照师德承诺,教职工逐人做出师德公开承诺,并签订了承诺书,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把不出现有偿补课、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各类违反师德行为作为岗位竞聘的前置条件,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做学生喜欢的好老师,做人民满意的“四有好教师”。 5.完善师德考核评价制度。考核《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内容,及对“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等禁行性规定的执行情况,师德考核结果通过“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评电子档案系统”上报,并将纸质考核结果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建立师德宣传表彰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教师发现、学

习和宣传发生在身边的各类优秀师德事迹,常态化宣传师德典型事迹。总结能够反映学校主流形象、带动教师、引领家长的事例、人物,利用校园宣传栏、文明榜、公示栏、校园网、家长会及多种信息沟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 7.完善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引导师生守纪律、讲规矩,由教师、学生、家委会讨论商定科学、可操作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使惩戒教育行为透明化、规范化,避免随意惩戒,避免出现新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问题。遵循教育规律,为学生健康成长负责。 8.健全师德投诉查处制度,开展了对教师的教师资格和身心健康状况的排查。学校设立了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公布举报电话,对师德投诉事项做到“有诉必查”、认真处理,并定期通过工作自查、组织对学生和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落实师德“前置审核”制度。对违反“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之一者,师德考核不确定为优秀等次。师德考核达不到优秀等次的,不推荐参加市级以上评先树优、评聘高级职称。年度内有一个学期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0.制定了落实处理处分制度。对经查属实的违反师德行为,给予教师本人相应组织处理,取消教师本人当年度评先树优、评聘职称、提拔晋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

黑龙江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银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 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黑民发[2015]14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10.20 【实施日期】201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民发[2015]145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民政局;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分行,邮储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各城商行(哈尔滨、大庆分行),黑龙江省联社,各外资银行哈尔滨分行,哈尔滨农商行,哈尔滨各村镇银行: 现将《黑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5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信息查询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率,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6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协助民政部门查询救助申请家庭在本机构的存款、理财等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协助查询工作应当遵循及时高效、授权查询、安全保密、重点抽查与不定期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4]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37号2004年12月31日)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2004年12月28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

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并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地扶贫开发工程要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努力解决好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使尚未解决温饱的残疾人尽快解决温饱,基本解决温饱的残疾人经济收入稳步提高,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生产条件,已经解决温饱的残疾人与健全人一道共奔小康社会。 统筹安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扶贫财政资金,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小型加工业,切实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残疾人就业和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学发[2015]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的通知 (鲁教学发〔2015〕2号)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日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高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且本校在该专业点及研究方向又无其他导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附件一: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2010年1月25日

感谢你的观看 目录 第一章指引总则2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专用术语3 第三章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6 第一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6 一、信息公示方面6 二、资料处理方面7 三、佣金与必要费用8 四、机构间合作8 第二节深圳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8 一、经纪人员的执业范围8 二、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9 三、经纪人纪律与惩戒9 四、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9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9 第四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0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尽义务10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1 第四章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12 一、卖方放盘12 二、买方寻盘15 三、带买方实地看楼16 四、达成交易协议18 五、签署《深圳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方缴纳定金19 六、银行监管买方购房款21 七、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结清佣金22 八、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3 九、剩余楼款结算25 十、交楼25 十一、售后服务26 第五章二手房租赁代理服务流程指引27 一、出租方放租27 二、承租方求租29 三、经纪人员带承租方实地看楼30 四、达成租赁协议31 五、签署《房屋租赁及经纪合同书》、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押金及首月租金32 六、经纪机构向出租方、承租方收取佣金33 七、出租方将物业交予承租方使用34 八、售后服务34 二手住宅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36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81 二手住宅租赁代理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29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41 房地产经纪行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156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哈尔滨师范大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黑教高[2007]191号 关于表彰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的决定 为了鼓励长期工作在高等教育教学第一线的优秀教师,表彰他们在本专科教学工作中做出的突出成绩,激励全省高校教师努力做好一线教学工作,促进高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组织了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名师奖的评选工作,通过学校推荐、专家评选、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决定对黑龙江大学张家骅等44名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获得者予以表彰。希望获奖教师再接再厉,同时,号召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向获奖教师学习,学习他们优良的师德和教风,刻苦钻研的精神,严谨治学的态度,高超的教学水平,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1、我省高校获第三届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 2、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本科高校) 3、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高职高专院校) 4、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思想政治理论课) 我省高校获第三届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 张家骅 黑龙江大学 王焕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洪斌 东北农业大学 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 (本科高校) 邓自立 黑龙江大学 付家才 黑龙江科技学院 盖景福 哈尔滨学院 郭黎利 哈尔滨工程大学 韩洪军 哈尔滨工业大学 贾丽华 齐齐哈尔大学 李冀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倪江 哈尔滨医科大学 宋宝玉 哈尔滨工业大学 宋冶 东北林业大学 孙毅 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滨有 哈尔滨医科大学 王勇 哈尔滨工业大学 臧淑英 哈尔滨师范大学 张凤杰 佳木斯大学 张家骅 黑龙江大学 张晓丹 哈尔滨商业大学 赵永平 黑龙江工程学院 周游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高职高专院校) 陈丽丽 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陈相伟 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董雪梅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董占奎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黄德烈 牡丹江大学 李国政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刘晓杰 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栾良龙 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 单位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黑民福[2012]7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05.02 【实施日期】2012.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办法(试行)》的 通知 (黑民福〔2012〕75号) 各市(地)、县(市、区)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 现将《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黑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十二五”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要求,为了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全省13个市(地)和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以及各县(市、区)和农垦分局、林业管理局。 第三条考评实施。由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省低保局以及省老龄办联合成立工作组,实施实地检查考评。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考评内容。社会养老服务组织领导、政策创制、资金保障、设施建设、标准规范、队伍建设、工作效果等方面。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详见《黑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表》(以下简称《考评表》)(见附表)。 第五条参评基础条件。各级行政区划单位经过自检自测达到下列条件,始得有资格申报参加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模范单位评比: (一)组织领导得力。市(地)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具体保障措施;市(地)、县(市、区)成立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常设办公室,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县级、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委会)三级组织管理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 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1 【实施日期】2005.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5]34号2005年9月11日)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进行救助试点。根据《通知》确定的总体目标并结合各地实际,在全省确定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市、区)60个(名单附后),在2005年启动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各试点县(市、区)在9月30日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在10月底前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省确定3—5个县(市、区)作为医疗救助示范点,给予重点指导。2006年再选择60个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县(市、区)。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试点按属地进行。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情况和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按照尽力帮助解决的原则,科学制定救助办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

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2013-2015)

2013-2015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号)2013.7.1日生效 国务院及各部委 1、[老龄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2014.5.8发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9.10发 3、[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9.28发 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5、[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文件号) 6、[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13/12/13) 7、[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13/12/27) 8、[卫计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 9、[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 关事项(商资函〔2013〕67号) 10、[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部令第 48号和民政部令第49号)2013.7.8 11、[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12、[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13、[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2014/05/28) 14、[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01/26) 15、[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14/01/28) 16、[国土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04/1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川办函[2015]5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 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5〕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订的《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现就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作如下安排。 一、重点建设任务 根据《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结合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财政状况实际,合理确定2015-2017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建设任务。为便于各地系统安排和组织实施,一次性下达2015-2017年重点建设目标任务,分年实施(以下任务均包括2014年超目标任务完成额)。 (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2.1万张。本着政府托底原则,实现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2.1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7000张安排。 (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9万张。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3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12.9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4.3万张安排。 (三)改造公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鲁教师字[2009]1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12.11 【实施日期】2009.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鲁教师字[2009]16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齐鲁名师、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鲁教师字〔2009〕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现就全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经过3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省基础教育正在进入一个更加关注公平、更加关注质量的以内涵发展为主的新阶段。这个新阶段对我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建设提出了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加紧迫的新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

校长队伍建设作为事关未来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任务,确立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在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地位。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含建设工程人选,下同)队伍建设。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建设,既要面向全体中小学教师、校长,加强中小学教师、校长的全员建设,更要抓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以各级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带动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的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启动本地名师、名校长建设工程,建立省、市、县(市、区)名师、名校长建设联动工程,将各级名师、名校长和特级教师统一纳入全省名师、名校长队伍管理。各级名师、名校长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完成相应的专业研修任务,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相应的待遇和条件,加强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字〔2009〕20号

鲁教基字…2009?20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 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 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

施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五、要精心备课。备课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课堂学习的认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备好所需教具学具,选择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提高备课效率和质量,采取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资源,开展网上研究与备课。教学目标的设置要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评、可达成。重视引发学生认知和思维障碍的教学环节和“引桥性”课程学习资源的设计。课堂练习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层次性。认真撰写教案,教案要因课程、教师、学生和教学环境的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民管[2006]89号发文时间: 大兴安岭行署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省级民间组织; 自2003年开始启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来,绝大部分民间组织都能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专用发票”,促进了民间组织各项业务的开展。但最近一个时期,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中发现,个别民问组织在使用“专用发票”时,存在着超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发票等问题,这种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属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发售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民间组织必须严格执行“黑民管[2003]11号”和“黑民管[2003]56号”文件中有关民间组织发票使用范围的规定,即:民间组织在提供属免征营业税范围的服务时,使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民间组织在提供属应税范围的经营性服务时,使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民间组织在收取会费、接受

捐助款(物)、划转经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各民间组织不得擅自变更、扩大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 二、各级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要按照“黑地税联[2003]4号”文件要求,加强民间组织发票的发售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领购簿制度”,民间组织必须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的登记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的民政部门办理“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购领薄”(以下简称“领购薄”),购买发票时凭“领购薄’和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到主管民政部门领购“专用发票”,同时在购领新发票时主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查验已用发票 的存根,确认没有问题可向其继续发售“专用发票”。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民间组织报审的《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要认真审核,并输入微机管理,对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发现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领购制度,设立“专用发票”发售台账,详细记载“专用发票”的发售情况。在“领购薄”认真记载发票领购情况。并将经地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 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黑教基二函[2016]9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黑教基二函〔2016〕97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4〕27号)的要求,强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意识,切实抓好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各项任务的落实,省教育厅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书,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各市(行署、省直管县、企业总局)教育局局长签写。一份本人留存,一份单位加盖公章、本人签字后返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市(行署、省直管县、企业总局)教育局应参照省教育厅做法,与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普通中小学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好教育局长和中小学校长对规范办学行为的主体责任。 三、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上述各级责任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应于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政办发〔1998〕5号1998年2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2000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 (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3000人。3年共安排“转、招”指标3.1万人。 (四)“辞、退”指标安排。在2000年以前,要逐步辞退和妥善安置具备退养条件的民办教师近9000人,其中,拟辞退6000人,退养3000人。 三、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坚决把住民办教师的入口关,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严格执行省教委、人事监察局、劳动局、计经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中小学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86〕79号)精神,1986年以后增加的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一律不予承认。 民办教师队伍管理要按省教委、农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师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1991〕52号)精神执行。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乡分工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人事管理及任用,乡(镇)负责民办教师的业务管理,即日常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辞退民办教师,必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分期分批把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要坚持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每年下达的转正指标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现年龄在36周岁以上的民办教师,在考试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优先解决优秀教师和职务高、教龄长、贡献大的人员,分步骤地转为公办教师;对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以及担任学校领导工作和教学成绩突出的民办教师给予免试,按考核成绩转为公办教师;对现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民办教师,主要是通过师范内招解决。“转、招”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下达转正指标时,对各地市、县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经济条件好的可多下达指标,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贫困地区可少下达指标,延长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时间。 (三)逐步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妥善安置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辞、退”民办教师的主

四川省社会团体申报指南(民政厅)

四川省社会团体办事指南(民政厅) 一、全省性社会团体、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筹备 1.应交材料 (1)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联名签署的筹备申请书(须载明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会员组成情况);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筹备组的文件;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章程草案; (6)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7)会员及拟任常务理事和理事名单、拟成立社团简介。 2. 审批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全省性社会团体、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应交材料 (1)成立申请书(筹备负责人签署的);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无变动可不提供);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7)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负责人名单、常务理事名单、理事名单; (8)会员名单; (9)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2.审批条件 (1)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党政机关现职副处级(含调研员)以上领导干部在社团内兼任负责人职务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山东省教育厅学籍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厅于1992年下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中的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主管单位代码表》 3.《学籍信息化管理数据库结构说明》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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