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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认定的原则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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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认定的原则

作者: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576 更新时间:2007-11-21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专利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是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无法与专利权利要求书直接进行对比,因此,在进行专利侵权行为判断时,必须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分解成单独的技术特征,然后用这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即用“特征分析法”进行对比[[1]。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中缺少专利权人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括专利权人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前序部分的特征和特征部分的特征),即完全覆盖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则构成侵权。因此,对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包括两个基本环节,其中第一个环节是对所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认定;第二个环节是在第一个环节的基础上,将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与认定的专利保护范围进行比较,确定是否侵权。在上述两个基本环节中,涉及专利侵权理论中若干重要的相关原则,如折衷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相同原则、等同原则、多余指定原则等。

一、折衷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社会或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专利申请人必须以技术公开为对价,在技术公开的同时,其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必须公开,以明确专利权利的边界。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公开是通过公开权利要求书来实现的,各国法律都承认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2]。例如,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判断是否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标准。

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说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经有过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心限定制”,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周边限定制” [3]。中心限定制,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可以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中心限定制的理论依据是专利权人很难写出恰倒好处的权利要求书,有时难免把个别不应当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从而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过窄,实质上是对专利权人的宽恕政策。采用中心限定制的结果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对专利权人可以提供较多的保护。采用中心限定制的立法,是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中心的立法本位,随着立法本位的转移和法律理论的发展,很多国家逐步放弃了“中心限定制”的理论。因为采用中心限定制,专利保护的边界处于模糊状态,公众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不能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对社会公众而言有时是不公平的。为了克服“中心限定制”的缺陷,一些国家,如美国,后来采用了周边限定制。所谓周边限定制,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确定,不能作扩大解释,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被认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采用周边限定制,社会公众可以通

过权利要求书清楚地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必作随意性的推测。周边限定制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是国家或社会用以换取技术公开的对价,作为对价的权利范围应当是确定的和清晰的。采用周边限定制虽然对公众有利,但对专利权的保护有时是不利的。因为在社会实践中,完全仿制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完全照搬他人的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并不多见,而常见的是对他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加以简单的替换或变换,从而达到只有实施他人专利才能达到的目的。如果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确定,专利权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中心限定制对社会公众有失公平,而周边限定制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又不利,为了弥补上述两种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曾采用中心限定制的德国和曾采用周边限定制的美国,已转向折衷原则。有些地区性的国际公约,对权利要求应有的解释也从理论上加以阐明[4]。《〈欧洲专利公约〉的补充议定书》对《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的解释为:“公约第六十九条不应当被解释为:欧洲专利给予的保护范围必须按照权利要求书文字的字面含义来理解,说明书和附图仅限于用作解释权利要求中含混不清之处;另一方面,第六十九条也不应被解释为权利要求只是一个向导,而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仔细研究说明书和附图后所能理解的范围,也就是专利权人所希望的保护范围。相应地,应在两个极端状况之间寻求该条的解释,既考虑给予专利权人以公正的保护,又给第三者以法律的稳定性。”这一解释表明,欧洲大陆国家已从“中心限定”原则转向折衷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采用的也是折衷原则。其中“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确定了一个大前提,即不允许严重背离权利要求的内容,明确排除了将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仅仅作为“中心”,随后可以作出较大扩张的偏激作法。其中“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在承认上述大前提的条件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表达的范围作一定程度的修正,以达到更加合理的结果[5]。虽然法律上对折衷原则没有下准确的定义,不同的人对折衷原则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但折衷原则是对“中心限定制”和“周边限定制”的折衷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具体来说,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不能完全按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来理解,也不能由专利权人或法官完全按其主观意志作任意扩大解释。

采用折衷原则顺应了20世纪民法的立法本位从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中心的个人本位向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的社会本位转移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在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以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以说明书和附图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

二、禁止反悔原则

在适用折衷原则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时还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一致。专利权人不能为了获得专利,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作出狭义的或较窄的解释;而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使权利要求能够覆盖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又对权利要求作出广义的、较宽的解释。对那些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已经作出修改或放弃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反悔[6]。这一原则在很多国家采用,《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也将禁止反悔原则写入其中,我国专利法没有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是应当采用的[7]。禁止反悔原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采用出尔反尔的策略,这实际上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我国在以后的专利立法中应增加禁止反悔原则的规定。

三、相同原则

所谓相同原则,是指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特征时,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侵权的判定原则[8]。根据相同原则判定的侵权称为相同侵权。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含有的技术特征最少,其保护范围也最宽,独立权利要求中既包括专利技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区别特征,也包括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共有特征,专利法所保护的既不是区别特征,更不是共有特征,而是保护包括在权利要求中的由区别特征和共有特征组合而成的完整的技术方案,每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就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将整个独立权利要求作为比对对象,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只有利用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完全覆盖了专利权保护范围,才构成侵权,因此,相同原则又称全面覆盖原则。

根据相同原则,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这时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规定:“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9]。例如,对比文件中使用和公开的是“卤素”,发明专利申请中选用的是“氟”,因“卤素”相对于“氟”是上位概念,则对比文件中“卤素”的公开并不损害用“氟”对其作限定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是,如果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特征是“卤素”,而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是“氟”,显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也就是说,即使具有新颖性的技术方案,也可能构成相同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还规定,若一项专利申请“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连续的数值范围,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一个较宽的数值范围,并且该两数值范围无共同端点或部分重叠的,则以较窄数值范围为限定技术特征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上述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该类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判断”[10]。例如,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浓度范围是X=10%~80%,而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浓度范围是Y=30%~60%,同时给出该范围内的特定值50%,其余的技术特征均相同,则以Y=30%~60%和50%为限定特征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并可授予专利权。但是,这种情况下,若对比文件是一有效的专利,后取得专利的技术方案仍全部落入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若未经前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该专利,仍构成相同侵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适用相同原则,并不是要求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所涵盖的技术范围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所涵盖的技术范围完全吻合或相同,而是要求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特征。

四、等同原则

正像世上完全相同的事物并不多见而相似的事物却很多一样,在司法实践中,完全仿制他人的专利产品或完全照搬他人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并多见,而常见的是,对他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加以简单的替换或变换,从而达到只有实施他人专利才能达到的目的。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相同原则,那么专利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专利权人以公开其发明创造所换来的专利权就会落空,这与专利制度鼓励公开发明的宗旨相悖。如何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专

利侵权,于是,等同原则应运而生。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手段或产品,替换所要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使两者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者在形式上或技术上存在非实质性的某些不同点,但应认定为侵权[11]。

对等同原则的创立和发展产生最大作用的是美国,其采用等同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18年,后来,这一理论被德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用,逐步成了国际公认的理论。现代等同理论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50年在一个判例中建立的,该判例提出了一种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的准则,即判断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行为客体的各个技术要素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上述准则被称为“功能——方式——效果”准则。

《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将等同原则纳入了对专利法进行实质性协调的范围,建议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同时规定:一个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是指它们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上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而且产生相同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等同原则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有应用,我国的专利法虽经两次修改,但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对等同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弥补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法第56条进行了扩大解释,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中对等同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7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可见,我国的司法解释完全采纳了《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的建议。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等同原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标准[12]:一是客观标准,等同特征与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必须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三个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简单的替换或变换。这与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功能——方式——效果”准则相一致;二是主观标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即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谓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假想的群体,既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专家,[13]也不是不懂技术的人,一般说来,本领域具有初、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可以视为普通技术人员。

关于等同的判断标准,美国最高法院曾提出判断两个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以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为标准;德国最高法院认为,判断是否等同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判断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权利要求定义的技术方案出发是否能够容易

地想到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这实际上相当于我国司法解释中的主观标准。从我国司法解释的表述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的统一,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标准时,才能认为构成等同。等同的判断是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在美国的法官中有分歧,但多数法官认为属于事实问题,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等同的判断是属于事实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专家证词、现有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等,在美国等同的判断是由陪审团来裁决。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等同的判断也是作为事实问题,并且,对是否构成等同,可以由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13][14],但鉴定结论最终由法官认定。相同侵权的判断属于客观的判断,当事人有足够的把握预见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的判断结果,

而等同侵权的判断则不同,它包括一定程度的主观判断。既然判断时有主观性,最好有主观判断标准。我国的上述司法解释既吸收了美国的客观标准,又吸收了德国的主观标准,应该说是一理想的标准。

有了等同的判断标准后,如何适用判断标准也是至关重要的。在进行等同侵权判断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和德国最高法院都认为,不仅需要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而且还需要把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更为接近专利技术,还是更为接近现有技术,如果更为接近现有技术,则不能认为等同侵权[14]。实际上,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针对等同侵权的指控,可以进行公知技术抗辩,对于更接近公知技术而与专利技术有一定差别的,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15]。

等同判断还存在时间点问题,有人认为应该以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德国法院采用此观点;美国和日本的判决则以侵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笔者认为,以侵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更为可取,因为,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在有效期内应该受到同等的保护,这样对专利权人才是公平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十年前普通技术人员很难想到的事情,十年后可能成为一种常识,如果以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技术状况为基准,在专利有效期的后期,该专利权可能名存实亡,这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五、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

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结果使得被控侵权技术虽然缺少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几项技术

特征,仍然认定被控侵权技术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质是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采纳这一原则,在我国亦有很大一部分人对该原则的适用持反对态度。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多余指定原则方面的规定,但全国很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向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了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条件和要求。在专利侵权判定时,是否应当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国内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专利申请人及专利代理人撰写权利要求书的水平普遍不高,现实大量存在着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如果完全排除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则会使相当一部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确有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必要。另一种观点认为,多余指定原则在专利法实施初期也许还有意义,但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已有近20年的时间,在专利法实施正常化之后,专利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确定的,多余指定的运用将会破坏权利要求的公示性与稳定性,实质上是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宽恕政策,会给专利制度注入不必要的不确定性和混乱。多余指定的运用,会妨碍专利权利要求书写水平的提高。多余指定会破坏专利制度中有效(无效)审查与侵权判定的统一。

笔者认为,我国早就制定了专利申请代理制度,而且,取得专利代理资格要经过严格的全国统一考试,现在不宜再以“专利申请人难以写出恰到好处的权利要求书”为由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事实上,很多国家并不采用这一原则。首先,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违反我国专利法,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是法律文件,是权利的范围,该范围应当是确定的、稳定的,否则,对社会公众是不公平的。运用多余指定,其实就是修改专利的权利要求,就是将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文字,也就是“多余指定”删去。从专利权利要求是法律文件的角度讲,法院修改专利权利要求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其次,“禁止反悔原则”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正是为了保证权利要求范围在专利性审查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中的一致性。“多余指定原则”与专利法的“禁止反悔原则”有直接冲突,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有违民法中的诚实信用之嫌。如果充许“多余指定”,那么发明人可以在专利申请时在专利要求中多加入一项或多项“多余指定”,这样其权利要求的范围将会比较小,容易获得授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发明人可以说这些“多余指定”是多余的,从而将权利要求范围扩大,这与专利制度的宗旨相违背。再次,既使专利申请人确实是在撰写专利申请书时出现了失误而出现了“多余指定”,我们不能因少数人的失误而破坏专利制度,何况,任何人出现失误,都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本身就是应当由集法律、自然科学知识于是一身的人来完成的,是一项知识含量很高的活动,是不应当疏忽大意的。因此,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弊大利小,我国应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废除多余指定原则。

六、结语

上述各相关原则虽然不同,但它们之间不是彼此孤立的,是相互联系的。采用折衷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用说明书及其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有时还要用禁止反悔原则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制性修正,有时又需用等同原则进行修正。禁止反悔原则、等同原则和用说明书及其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都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修正手段,但性质却不同,禁止反悔原则主要用于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作限制性解释、用说明书及其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是以专利权人对自己发明创造的具体说明作为修正的依据,等同原则是以所属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有关技术问题的普遍理解和共识作为修正的依据。在用特征分析法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应首先用相同原则进行判断,若不构成侵权,则还要用等同原则进行判断。在适用等同原则时要考虑是否有禁止反悔的事实,若存在这一事实,则应首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的范围进行限制,在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的范围进行限制后,再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断。上述几种原则互相联系、互为补充,构成了专利侵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适用上述相关的原则,不能将它们分割开来,要把它们作为相互联系的整体加以运用。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于发明人、被控侵权人、律师、法官或有关技术专家来说,都是不能回避且又不易掌握的难题,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适用折衷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相同原则、等同原则和“特征分析法”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产品或方法是否具有同一性。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年月

目录 第一章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制造.........................................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制造方法对制造行为的影响....... 错误!未指定书签。 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组装与维修专利产品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在已有产品上添加图案和或色彩获得专利产品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制造产品仅供出口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使用......................................... 错误!未指定书签。 将专利产品组装成另一产品......................... 错误!未指定书签。 拥有、储存或保存专利产品......................... 错误!未指定书签。 出租、出借、抵押、质押、演示宣传专利产品......... 错误!未指定书签。 使用专利方法.....................................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销售......................................... 错误!未指定书签。 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将留置的专利产品予以销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搭售、搭送.......................................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节许诺销售.....................................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节进口.........................................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经专利权人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专利权人明示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专利权人默示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指定许可或强制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判断因素....................... 错误!未指定书签。 以私人方式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在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中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其他相关问题...................................... 错误!未指定书签。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 热门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诉讼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保护专利转让商业秘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如今发生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不断发生。那么大家知道实践中关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

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 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网络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 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力为标准。 2、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1、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比较的重点应该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稿外观设计的新颖独创部分。 2、采用隔离对比、异地观察的方法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时,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供法庭作出是否侵权结论时参考) 四、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如何看待产品对比问题。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同专利保护的图片或照片中反映的外观设计相比较;当专利权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图片或者照片相同时,也可以直接比较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

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17973031.html, 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 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

专利侵权的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的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1、外观设计产品专利侵权的判断重点是围绕产品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进行相同相似性比较判断。 2、专利法第59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 3、外观专利侵权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时,就图片和照片的说明也可以用来解释是否构成侵权。 4、外观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是以普通消费者地位,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判断争议产品与外观设计保护产品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产品,是否与权利人获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5、简单归纳为:构成侵权的几种情形是:产品相同外观设计相同。产品相同,外观设计相近似。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相同,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 6、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一般顺序是:形状、图案和色彩,形状不同,不侵权。形状相同或相类似图案不同也不构成侵权。对于公知形状和图案的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色彩构成侵权。 7、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8、审判人员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9、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

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10、形状、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疫有形状、图案,单纯的色彩不能成国外观设计。 11、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认定原则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认定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一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二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 二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 三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细则解释说明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细则解释说明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主要有以下方面: (1)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等同原则的适用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

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3)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目标专利的对比侵权分析包括如下步骤: (1)对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划分,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其中,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第1 项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其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一般称为必要技术特征,即解决发明技术问题所必

【王梨华】专利律师必看的10本书【附推荐点评】

专利律师必看的10本书 作者:王梨华专利代理人 【摘要】专利诉讼系集法律、技术、经济、商业等为一体的知识产权诉讼,对代理律师提出较高要求,想成为一名该领域的专利律师,推荐阅读如下10本书…… 前言 专利诉讼系集法律、技术、经济、商业等为一体的知识产权诉讼,对代理律师提出较高要求,特别是涉及通信、电子、机械、化工、医药等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侵权纠纷,既需要具备专业的理工科技术背景,同时需要熟练掌握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及专利侵权判定的若干原则,想成为一名该领域的专利律师,推荐阅读如下10本书…… Top 1 《专利审查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含最新的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最新增订本

【原书介绍】 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为准确适用知识产权和竞争实体法和有关程序法,正确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有关指导性文件,由此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和竞争审判制度及裁判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案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书收录了2001年~2016年公布的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方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或者相关文件起草人在文件发布后的权威解读,对于研究和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推荐理由】为什么把这本书排第一呢,实用,本书是一本工具书,是直接来源于法条,作为起步阶段可以直接引用和适用,看完本书可以基本代理专利侵权案

件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或者相关文件起草人权威解读。收录的司法解释比较齐全,是一本工具书。含最高院公布的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及其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 Top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理解与适用 【原书介绍】 在2001年意见的基础上,本指南重点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等同原则的适用、侵权抗辩事由等专利侵权前沿问题进行了修订,删除了部分不符合现行法律或司法政策的内容,增加了一些实践中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为方便法官和从事专利实务的律师、专利代理人以及从事专利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进一步了解本指南

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方法。 1、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的判断过程大致如下: 专利侵权判断的流程为:判断是否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判断实施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将涉嫌侵权物和专利进行比对,确定是否侵权 首先,依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判断涉嫌侵权方的行为是否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次,如果涉嫌侵权方的行为属于法定的侵权行为,企业还应进一步查明涉嫌侵权方的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之一,该法条具体规定了5种侵权例外情形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最后,如果判断涉嫌侵权方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且不属于法定例外情形后,企业还应分析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这一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确定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表述的要求保护的内容为准,通常只有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才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

专利权、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专利权、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50小题.每题2.0分,共100.0分。) 第1题 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可回收电池的专利权,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对该可回收电池的许诺销售? A 乙公司总经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对该可回收电池的性能进行了介绍 B 丙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销售该可回收电池的广告 C 丁公司通过传真向其合作公司发出了销售该可叫收电池的信息 D 戊公司在某展销会上展出样品,其销售经理口头承诺可以批量提供该可回收电池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专利侵权行为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4条:“专利法第11条、第63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在于,销售一般经过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标的物发生转移,买方支付或许诺支付货款等过程,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习惯于标的、价金交付后销售合同才算履行完毕。而许诺销售只是提供销售愿望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一种要约,也可以是要约邀请。选项A并不是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所以错误。选项B、C、D中的广告、传真以及展出都属于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选项B、C、D正确。 第2题 关于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提出申请的主体只能是专利权人 B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 C 责令停止侵权的裁定,可以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D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判断外观专利侵权的方法技巧总结

判断外观专利侵权的方法技巧总结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那么如何判断外观专利侵权呢?下面呱呱知道网小编来讲解下关于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如何判断外观专利侵权?方法技巧都在这里! 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去追求真正的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判断时,将所处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费者的水平线上,去认识、感知比对对象的异同。

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直接对比 在具体判断时,首先应当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摆放,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要有一定的间隔.这种隔离观察的方法可以让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产生直观的感觉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异同,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最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对比方法,类似商标近似判断方法,目前较为认同的做法是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 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彩的顺序依次进行。在判断形图色结合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当先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状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图案和色彩的比对; 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但该形状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应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图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色彩的比对; 如果图案相同或相似但该图案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则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若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则侵权不成立。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在适用时也不能机械的运用,尤其是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能适用: (1)自由已有技术,也称公知技术。对于公知技术在公有领域中,任何人均有权无偿使用。 不能认为使用公知技术会造成对他人专利的等同侵权。 (2)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人故意排除的事项,即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对上述两种情况,如果适用等同原则将会造成给权利人以过分的保护。对社会公众将带来预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有害法律的稳定性。这与等同原则本来欲达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二、专利侵权的处罚有哪些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利侵权的条件认定 (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去,宣告无效或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知识产权包括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等,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实践中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太多,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讲,最好是能够多了解一些相关内容,这样才有利益对侵权行为的打击。那么大家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有哪些很多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实用新型专利被侵权的情况。那么,你知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有哪些吗下面,就让汇桔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 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2、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5、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6、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7、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9、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10、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11、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设计特征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由此可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应当首先确定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尽管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是如此之重要,但是在司法解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都没有对设计特征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4月公布的《判定指南(2017)》的第66条中指出: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这是目前看到的对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的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将设计特征定义为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根据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中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大小,大致可以将设计特征分为四类:区别设计特征、一般设计特征、常见设计特征和功能性设计特征。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些设计特征的认定。 一、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 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可识别性创新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该创新设计即是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获得的。 对于已经存在的产品,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一般会具有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即一般设计特征和常见设计特征,同时具有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的部分,即区别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没有出现过的,正是这些区别设计特征使得该授权外观设计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实质性授权条件: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存在抵触申请,并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区别设计特征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者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由于区别设计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区别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着影响,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区别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认定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认定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成果权的侵害行为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来讲,属于特殊法。民法概括性地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或条件,知识产权法则更加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们不但要依据民商法、侵权行为法从总体上把握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和认定标准,还要依照各部知识产权法具体地掌握对每一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的规格和要点,才能完成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的任务。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四种表述方式 一种是明确规定在相应法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在同一条规定了民事等法律责任后,再一一列举应受民事责任追究的侵权行为,如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种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中,专条规定侵权行为 另专条规定这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商标法第三种是在法律的总则部分专条规定为法律所禁止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而在权利保护一章专条列举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并在该章中规定了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如专利法 第四种为专章规定侵权或违法行为,并另外专章规定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括起来说,知识产权法一般都规定了相应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列举规定了侵权行为及除外情况和限制条件,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般为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因而,我们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就要注意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认定侵权事实的所有法律事实,即侵权所必备的法律事实系统。避免任何片面主观地看问题。这对于审判案件的法官来说,尤其重要。 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抗辩 (一)相关部门应明确知道自身是否具备充足的资质来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所有方,因此法制部门需对原告的主体资质进行技术认证,若发现不符合主体资质之处,则应取消诉讼行为。 (二)明确所要诉讼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根据《专利法》的保护期在10年到20年之间,并且是从专利的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三)明确知识产权的诉讼时间效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认定知识产权提起诉讼的时间有效期为两年,并且这一时间应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进行计算。如果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则法院将不再受理这一侵权事件,而原告也将丧失起诉的权利。 (四)明确知识产权法所适用的范围,而这又主要以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来加以体现。一般情况下,双方都需提交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双方所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1、专利权有效原则。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被宣告无效为由作出裁判。但是,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公平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当中。 下列情形属于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 (1)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 (2)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 3、折衷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 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4、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二)解释对象 5、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6、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具体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予明确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7、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8、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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