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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著名医疗机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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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汇医疗集团(新加坡)是百汇控股(新加坡)公司旗下成员,是亚洲最大的高档医疗服务上市公司。

目前集团在亚洲地区共拥有15家医院,3277张床位,1500多名著名医疗专家,它在新加坡的旗舰机构包括著名的伊丽莎白医院和鹰阁医院;集团同时也经营着其它形式的医疗机构,包括以百汇珊顿品牌著称的30多家高端全科诊所与体检中心,在多个领域享有盛誉的专科治疗中心(如肿瘤治疗、肝脏移植、心脏疾病治疗、眼科、微创等)。

除了医院和医疗中心外,百汇旗下的20多个子公司还提供与健康产业相关的一系列服务,如实验室检查服务、放射影像服务和药品临床试验服务等。

2005年百汇在上海开设上海百汇华鹰门诊部,2007年收购上海瑞新医疗集团后,现已成为上海最大的外资医疗机构之一,百汇医疗上海共拥有80多名经验丰富的医师,分布于30多个科室,是上海领先的综合性健康保健服务商。

百汇愿景:

成为全球优质综合性卫生保健业的领先者。

百汇的经营项目:

(1)医疗保健服务,百汇的临床医学项目以质量和服务取胜,闻名于世。

超过1200名具有世界水准的医学专家,分布在心血管、神经系统科学、肿瘤、骨骼肌肉系统、移植、细胞治疗、妇女儿童慢性病管理和外科手术等领域。

(2)Medi-Rad放射服务中心,百汇的医学放射科是新加坡最早的放射中心之一,于1994年通过了ISO9002认证,拥有世界先进技术的各种医疗诊断设备,为病人提供精确的医疗诊断。

(3)实验室服务中心,提供临床检验和化验,病理组织检验和基因检验服务。

(4)药房,提供处方药物,指导病人用药。

(5)康复科,为有生理障碍、精神障碍、自理功能障碍的病人提供各种康复的医疗服务。

包括物理疗法、心理疗法还有言语疗法。

(6)百汇珊顿全科诊所,拥有多个专科诊所,提供中医、西医以及中西医结合的诊疗服务。

(7)体检服务。

(8)专科医疗中心,百汇癌症中心、百汇眼科中心、百汇生育中心、伽玛刀中心。

(9)百汇学院,2008年2月,百汇创立了百汇学院,学院属下有3间学校,分别是护士学校、保健学校和医疗保健管理学校。

(10)百汇生命信托,百汇生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亚洲最大的保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会。

2007年8月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百汇生命信托投资于亚太地区(包括新加坡)的用于第1页共6页医疗保健或保健目的的房地产或房地产相关的资产。

百汇的经营模式:

百汇控股前身只是一家小型房地产商,收购鹰阁医院后开始进入医疗行业,之后收购马来西亚槟城医疗中心(Penang Medical Centre)、伊丽莎白医院和东海岸医院,一举成为东南亚最大的私人医疗机构。

百汇成功的秘诀是与顶尖医生结成合作伙伴关系,许多医生在加入百汇之前已经是该行业在亚洲最优秀的医生了。

医生在百汇旗下的医院中租用面积不等的房间开办自己的诊所,所有的专业门诊、手术收入归医生所有;同时这些医生可以共享医院提供的先进检测及化验设备,护理以及病房服务等,这些收入归医院所有。

如果某位医生的诊所需要购买昂贵的手术设备,医院还可以通过参股的方式进行资金支持。

诊所与医院还通过成立委员会的方式进行质量和价格的监控,诊所之间也常常会相互合作,共同会诊。

这种灵活的方式让许多名医离开公立医院,转而投奔百汇旗下的医院。

众多名医的汇聚也让百汇医疗旗下的医院声名卓著。

目前,百汇旗下鹰阁医院在癌症肿瘤科、肝脏移植、眼科和妇产科等方面人才济济,伊丽莎白医院也在心脏手术和神经科手术方面享有盛誉。

二、莱佛士医疗集团(新加坡)1976年由吕俊媳及合伙人创立,专门在新加坡、香港、上海等地区经营医疗服务,1997年4月11日于新加坡交易所创业板(凯利板前身)上市,其后在2000年7月10日转在主板上市。

莱佛士医疗集团是新加坡最大的私人医疗集团,从1976年起,莱佛士医疗集团积极为病患提供高素质的私人医疗服务,在新加坡与东南亚区域享负盛名。

旗下新加坡莱佛士医院隶,坐落于新加坡中央地区,是一家结合了先进的医疗技术与多种类专科于一体的私营医院,为新加坡及东南亚一带提供高素质的私人医疗服务。

其30年的优质医疗服务,奠定了莱佛士的品牌和卓越的信誉,在莱佛士医院,所有医生都直属于医院,是医院的员工,通过此经营模式,医院领导层和医疗人员能为病人实现高素质医疗服务的承诺,确保得到最佳的医疗照顾,专科医疗人员严格遵守医院所设定的收费标准,为了确保医疗费用的一贯性,在入院前会提供一份医疗费用的报价单。

所提供的服务包括(1)健康体检及配套:

分豪华、高雅、精英、至尊、铂金几个等级;(2)专科医疗中心:

莱佛士美颜塑身医疗中心、癌症医疗中心、儿科医疗中心、中医诊疗中心、心理辅导中心、第2页共6页牙科医疗中心、洗肾医疗中心、耳鼻喉医疗

中心、门诊医疗中心、眼科中心、生育医疗中心、心脏医疗中心等;(3)国际病人服务中心:

推荐适当的专科及预约,机场迎待服务,旅游及酒店安排,签证申请,医疗运送和送返服务,消费税退税,语言翻译服务。

目前,莱佛士医院接待的患者当中,有35%是来自国外,主要是印尼和马来西亚,但来自孟加拉国,缅甸,韩国,印度次大陆和俄罗斯远东地区的患者也正在日趋增多。

莱佛士医疗集团现已进驻上海,莱佛士上海医疗中心位于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内的凯科国际大厦,旨在为国际企业客户和社会大众,提供全面医疗服务,中心设备先进、环境优雅,有多名跨国籍的学科专业医师和医护人员,中心内主要设家庭全科、体检科、口腔科,在中国的客户主要是当地的外来专业人士和收入较高的中国人。

三、新加坡保健医疗集团(新加坡)新加坡健保集团是新加坡规模最大的医疗保健集团,拥有三家医院和五个全国专科中心。

该集团拥有42种医学专科,以及约1000名受国际认可的专科医生,为病人提供全面化的医疗,该集团也因在治疗上取得多种突破,为本区域的医疗保健设下新标准而享有盛名,集团备有许多尖端诊断和医疗科技,让病人接受先进和多样化的治疗与手术。

下设医院:

新加坡中央医院(SingaporeGeneralHospital),竹脚妇幼医院

(KKWomen'sandChildren'sHospital),樟宜综合医院(Changi General Hospital);专科医疗中心及学院:

国立癌症中心、国家心脏中心、国立脑神经科学院、新加坡全国眼科中心、全国牙科中心。

四、国立健保集团(新加坡)国立健保集团是一个提供全套综合医疗服务的医疗集团,提供的专科服务包括心脏科、用于诊断的成像服务、老人病学

科、化验学科、新生儿科、神经学科、妇产科、肿瘤科、眼科、骨科外科手术、耳鼻喉科、儿科医疗与手术,以及病理学科。

国立健保集团承诺提供以病人为本的高素质医疗服务,以改善病人健康、减轻疾病。

它决心在一个不断通过学习与研究的环境中,为病人提供便利、配合无间、全面、恰当而又物有所值的医疗服务。

在2000年正式企业化的国立健保集团属下有四家高级急症医院,两间全国专科中心,三间专科医疗中心、九间初级综合诊疗所,以及六个业务单位。

下设第3页共6页医院:

陈笃生医院、新加坡国立大学医院、亚历山大医院、心理卫生学院;专科医疗中心及学院:

约翰霍普金斯-新加坡国际医疗中心、全国皮肤中心、眼科中心、癌症中心、心脏中心。

五、太平保健控股(新加坡)太平保健控股是一个提供一系列全面医疗保健服务的综合性医疗保健机构,服务包括专科医药护理、普通科医药护理、牙科保健、健康检查、保健服务,另外还经营疗养院、日间手术中心和一间精神科医院。

该机构拥有一组100多名对医药专业充满热忱的医护人员,结合它那覆盖面广的诊所的和设施,可让本地和海外病人能获得多元且全面的照顾。

太平保健控股的医疗强项包括整形手术和美容医疗、妇产科、心脏科、植牙和牙科整形美容。

太平保健控股的普通科医生网络遍布新加坡全岛各处,提供优质的护理和服务,并注重保健和疾病预防。

一系列的基本医药服务包括妇女保健、美容医药、旅行评估、疫苗注射、营养咨询、健康检查,以及牙齿保健服务等。

六、康生医院(新加坡)康生医院成立于1979年,是为妇幼提供医疗的顶尖私人医疗保健机构,在友善的环境中提供高素质的服务和个人化护理。

该医院也提供全面的服务,专注于妇产科和儿科。

该医院提供医药、手术、治疗、诊断和预防性医疗保健服务,其专科服务包括产前胎儿诊断,例如3维和4维超声波扫描,以及遗传及染色体检查,以确保胎儿的良好发展。

康生医院具备最先进医疗设施,新生儿加护病房内的看护人员非常专业,有能力为患有先天性疾病、产后并发症、多胎体重过低新生儿,以及早产婴等病情复杂的病人提供最完善的看护。

康生生育中心是新加坡首个试管受精诊所,在本地和国际上取得多项医学突破。

中心于1988年培育了新加坡第一个试管三胞胎,并于1989年培育亚洲第一个成功存活的试管四胞胎。

2000年,它更成为世界上首个从冷冻卵子和精子培育一对双胞胎的生育中心。

康生生活形态中心为男女提供整体的保健服务,其老年健康诊所则专注为年长者制定独特、个人化的保健计划,帮助他们加强生理与心理健康。

这些计划包括心理辅导、饮食辅导、运动、医药检查和一项个人化的治疗计划。

病人由一组全方位的专科医生看诊,这些医生能从医疗和生活习惯方面提供咨询。

康生美容医疗诊所为想加强外表的人士提供美疗服务,这些服务包括注射毒第4页共6页杆菌、脉冲光、激光和射频治疗、化学换肤,以及通过非手术的方式消除人体脂肪和臀腿部陈皮组织。

特色:

康生生育中心致力于帮助受孕机会不大的夫妻体验为人父母的喜悦,到目前为止,其辅助生育计划已为4000名夫妇提供治疗,并成功见证700多个婴儿的诞生。

中心培育了新加坡第一个试管三胞胎、亚洲第一个成功存活的试管四胞胎,以及世界上首个培育自冷冻卵子和精子的双胞胎。

该医院也于2007年5月设立韩国服务处,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韩国病人的需求。

受过医药训练的韩国职员能随时为韩国病人提供医药转介和通译服务。

七、马来西亚综合保健控股(IHH Healthcare Berhad,简称IHH)马来西亚综合保健控股,亚洲最大医院运营商IHH目前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土耳其和中国等地经营30家医院,提供逾4900个床位,集团计划兴建更多医院,使床位数量在2015年之前增加至近8400个。

集团的核心业务包括:

新加坡百汇控股和马国班台医院合并后的百汇班台(ParkwayPantai)、土耳其Acibadem医疗集团、马国国际医药大学(International Medical University)、印度Apollo医院等。

集团董事经理林焯彬表示,集团依然有收购更多医院的计划,虽然收购规模可能不会如今年初收购Acibadem时的约10亿元那么多,但如果有机会肯定不会放过。

他相信,IHH将能在未来五年里都取得双位数增长,特别是在中国和东欧市场。

“我们只是刚刚开始我们的旅程,我相信随着时间推移,我们必能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新加坡交易所昨日(

2012.7.25)也发布文告欢迎IHH上市,并表示说集团的市场总值约为90亿元,使得新交所医疗领域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6家。

目前该公司在中国已经拥有7家诊所,计划在上海开设一家医院。

推进部分医院私有化是中国医疗改革计划的一部分,目前中国95%的居民已经享有医疗保险。

德勤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医疗服务市场正在保持18%的年均高增长,预计到2015年中国医疗服务市场规模将达到

3.16万亿元人民币(合5000亿美元)

八、HCA Holdings(美国)HCA成立于1968年,总部设在美国田纳西州的纳什维尔,公司主要经营医院、独立的外科诊疗室、透视成像诊疗中心、肿瘤放射治疗中心、康复理疗中第5页共6页心等美国各种不同的保健设施。

它设有普通医院和急诊医院,向住院病人、重症患者、心脏病患等提供药物和手术治疗以及紧急救治服务。

这些医院还提供例如门诊手术、实验室、X光射线、物理治疗等门诊服务。

HCA的精神治疗医院通过长期住院、短时期住院以及门诊服务,帮助人们恢复心理健康。

截至2005年10月,公司已在英国、瑞士等23个国家拥有187家医院,94个独立的诊疗中心。

公司文化:

“我们的使命,首先是关注并改善人类的生命质量,在这种认知下,努力奋斗以在我们服务的社区中提供优质有效的保健服务。

遵循我们的使命,我们坚信下列的认识是必要并具有永恒的意义的:

我们承认每一个单独个体独一无二的本质价值;以仁爱之心对待每一位病患;以绝对的诚实、公正和公平来管理我们的业务;信任每一位同僚为医疗队伍中宝贵的一员,并承诺将以忠诚尊敬之心对待彼此。

”HCA公司在美十二个州、英国和瑞士拥有及运转着约二百家医院及保健机构,雇有168,000名员工,主要提供符合当地公众需求的保健服务。

它得到了保健组织共同委员会(JCAHO)的确认,(这是一个独立的根据经营情况为医院评级的组织)其大多数下属医院都得到了最高等级评定—嘉奖鉴定合格书。

九、龟田医疗中心(日本)日本首家取得JCI国际认证的大型综合性医院,龟田综合医院引进西洋医学的历史,同步于日本引进西洋医学的历史,在日本江户(1603年~1868年)闭门锁国的时代,龟田第6代祖先即赴当时唯一被认可与外国人交流的长崎市,从师于荷兰医师学习西医,学成后回到鸭川市,开创了学习荷兰文化的学校和诊疗所。

从此,以龟田家系为中心,牢牢把握医学的进步,医疗的发展,一贯致力于提供最高水平的医疗事业,从1990年起实施的现代化医疗设施兴建工作,拥有(龟田综合医院(925个床位),龟田诊所(19个床位),龟田康复医院(56个床位)),诊疗科目达到33科,日平均外来患者人数为3000人左右。

该中心拥有癌症治疗专用设备,并拥有最新的癌症治疗体制。

2009年8月成为获得JCI国际认证的第一所日本医院。

除此之外,该中心还设立了专为外国人士服务的专业部门,致力于为外国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该中心为外国患者提供了可进行全身体检的VIP疗程,在整个体检过程中,翻译及职员将会全程陪同。

检查结果由专业医师鉴定,提供中文及英文的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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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7-03-20【生效时间】2017-04-01【关键词】健康,场(厂)内医药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汇编

院长职责 1、在上级党政的领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医院的工作。对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行政及后勤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并具体分管行政、人事、信息、财物、保卫、公费医疗、质控、设备等工作。 2、领导制定医院改革方案、规划及各项工作计划。按期布置,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 3、深入科室,了解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工作。领导危重病员的会诊、抢救工作,定期分析医疗指标,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4、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白求恩、雷锋精神,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改进医疗作风及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督促检查各种工作制度、工作人员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5、负责全院人员的业务培养、技术考核,重视重点科室和专业建设。有计划地培养一支过硬的“四有”人才的卫生技术队伍。 6、加强对科研的领导,挖掘潜力,开拓进取,不断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7、领导检查教学、进修、干部培养、业务技术学习。 8、组织医院搞好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协作工作,帮助提高技术水平。 9、根据国家人事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医院各科室负责人的聘任、 任免、以及职工的培养、调配、提升、奖惩权。 10、加强对医院经济核算工作的领导,审查后勤物资供应计划、医疗设备购置计划、财物收支及预算、决算等工作。抓好职工生活及福利。 11、热情接待,及时研究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接收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12、定期向院党委、职代会汇报工作,组织实施职代会在职权围作出的有关规定,负责处理职代会提出有关行政方面的提案,接收他们的监督。 1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面工作。 14、因事外出时,必须指定一位副院长代替院长职责。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质量管理制度 一、供货企业审核制度 (1)为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质量,把好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供货企业,是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药品(医疗器械)供需关系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3)医疗机构应对供货企业进行质量审核,确保供货单位和所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合法性。 (4)首次与供货企业开展业务关系前,采购员应详细填写“供货企业审批表”,连同规定的资料报质量负责人。 (5)审批供货企业的必备资料: ①供货企业应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②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方销售人员,应提供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供货企业质量认证的有关证明、加盖委托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法人委托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 (6)质量负责人对采购员填报的“供货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质量审核后,报机构负责人。 (7)根据本单位实际,供货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必要时,应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或实地考查。

(8)供货企业必须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购进药品(医疗器械)。 (9)质量负责人负责收集审核批准的“供货企业审批表”及报批资料,建立质量档案。 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1)为严格把好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制定本制度。 (2)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时应选择合格供货企业。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3)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并逐步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4)对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建立档案。 (5)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前,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6) (7)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药品(医疗器械)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8)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2019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⒈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时专用。 ⒉医疗机构代码,由登记机关按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卫办发〔2002〕117号)的有关规定,重新编制22位医疗机构代码并填写。 ⒊表1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⒋表1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⒌表1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⒍表1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 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诊所只需填写该诊所的主要负责人。 ⒎表2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括号内用划“√”方式填报。 ⒏表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 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⒐表2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 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10.表3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表3-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12.表3-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表3-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表3-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 之和应大于等于表3-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 表3-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 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表3-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试题及标准答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_______________,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_______________。 3.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_____________ 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9.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 10.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机构_____________,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2.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_____________决定。 13.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_____________。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_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15.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_____________。 16.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_________。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7.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_____________。 18.床位不满_____________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 19.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_____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0.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_____________。 21.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_____________。 22.医疗机构不得使用_____________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3.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_______以下的罚款。 A.5干元 B.1万元 C.2万元 D.3万元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_______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终审稿)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一、门诊医生应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二、工作中要做到体贴关心病员,热情主动、态度和蔼,用文明语言、热心解答 病员的询问。 三、诊断、检查疾病要认真细致并做好门诊病人登记,做好疫情报告。询问患 者既往病史和药物过敏情况。 四、门诊处方、观察病例要严格按照处方和观察病例的书写要 求与格式书写。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和遗嘱。 五、对危重、难以确诊的患者及时请上级医疗机构医生会诊或提出转诊意见。 六、对高烧病员、极危重、老幼病人应优先安排就诊。 七、门诊应该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门诊环境。宣传卫生防 病知识、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知识八、医生要采取高效,经济的治疗方法,合理用药,尽量减轻病员负担,合理使用抗生素。 治疗室工作制度 一、保持室内清,每做完一项处理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医生和被治疗病人外,其他人员不许进入。 二、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清洁区、污染区严格分开。 三、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带工资帽及口罩。 四、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周更换两次。 五、无菌物品必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必须重新消毒。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做好消毒记录及器械消毒液的配置、更换记录,防止交叉感染。 七、注射、处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八、配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注意有无变质,针剂有无裂痕;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九、易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详细询问有无过敏史,需做药敏试验者必须做药敏试验。特殊药品要反复核对,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十、注射、处置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

(最新)规范化诊所规章制度

(最新)规范化诊所规章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3.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位臵~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负责人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提前申请变更。 4.按照核准的诊疗项目执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工作任务~主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5.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日志。 6.对病员认真检查~合理治疗~科学用药。对疑难病人2次门诊不能确诊者~及时转上级医院。对急、危重病员~给予优先接诊~积极进行抢救治疗。 7.认真开展诊所内部设备、设施消毒工作~依法处臵医疗废物、废水~保证医疗安全。 8.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诊治每一位患者~为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医务人员工作时衣帽穿戴整洁~佩戴胸卡。保持诊所环境清洁。 9.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出具正规合法的票据。 10.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1 病历书写制度 1.对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病历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纠错规范。

2.病历书写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签写。 3.病历由亲自参与诊断、治疗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 4.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5.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检查资料应及时归入门诊病历。 6.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依法签署知情同意书。 7.急诊病人经过紧急检查处理稳定后即刻书写病历,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8.急诊留观患者应记录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2 处方书写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诊所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2.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 3.医师开具药品,含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必须书写处方。一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处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5.处方取药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等。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卫生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没有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诊所、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章)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中清《医疗机构校验》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 性)》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4-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4-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14-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4-2法定代理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医疗 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14-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日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14-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 科目;末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14-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 专科病名称,如预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14-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14-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 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体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14-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 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14-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 “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14-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14-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 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14-4--1具有医疗、教学或利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 5.附表14-4-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 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附表14-4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 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一、注射室工作职责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护士应掌握常用注射药的药理作用,毒性反应和过敏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2、对病人要热情、体贴,注射前应向病人作好解释,取得合作,并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如有过敏史,禁止使用该药。 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4、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如发生过敏反应或其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通告医生。 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前后应洗手,操作时应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换,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6、准备抢救药品、器械,专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7、保持室内清洁整齐,每日紫外线消毒一次,定期细菌培养。 8、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二、消毒药械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根据消毒目的选择适宜的消毒药械和处理方法。 3、注意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 4、消毒液瓶应保持密闭,保证消毒药品的有效质量(浓度)。 5、加强消毒效果监测。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7、物体表面按规定用消毒液擦拭,地面湿式清扫,用“84”消毒液拖地。 三、医师工作职责 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2、严格执行门诊工作制度,戴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要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细致询问病情、病史、用药情况及药物过敏史等,并对病人做认真仔细的检查。 4、医师必须认证填写门诊病历,做好门诊登记,向患者交代治疗方面的注意事项,对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医师应根据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据处方。 6、根据社区疾病发生、流行的特点,负责社区健康状况调查和社区健康诊断,做好社区居民的卫生宣传工作。 7、负责疫情登记、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8、负责社区的健康咨询门诊工作。 9、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规范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学习,牢记宗旨,热爱本职。 2、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责任心强。 (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1、平等对待患者,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患者。 2、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个体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个体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一、从业人员 至少有一名具有执业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至少有1 名执业护士。从业人员执业期间必须统一着装(白大挂),配戴统一格式的胸卡。(两人均需执业注册) 二、业务用房 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诊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处置室五室必须各自相对独立,诊室应位于前排,五室布局合理,并有统一规格的醒目标志牌。五室应与家庭生活区分开独立设置,各室的地面、内墙要硬化防潮、保持卫生,消毒供应室应保持密闭无菌。 三、基本设备 1、诊室:至少有检查床1 张、诊断桌椅1 套、资料柜1 个、候诊椅2 张、听诊器1 付、血压计1 台、身高体重计1 个、出诊箱1个、有盖污物桶 1 个、紫外线消毒灯 1 台,以及满足需要的体温计、压舌板。 2、治疗室:至少有紫外线消毒灯1 台、注射台1 张、注射凳1 条、敷料碗2 只、敷料槽 1 个、敷料镊2 把、止血钳1 把、手术剪1 把、有盖方盘2只、有盖污物桶1 个,及满足需要的冷藏设施、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器械物品。 3、药房:中、西药品柜(橱)至少1 个(不得沿街设置透明药柜)。

4、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锅1 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1 个、紫外线消毒灯1 台。 5、处置室:有满足需要的有盖医疗垃圾存放桶、紫外线消毒灯1 台。 6、配有灭火器、固定电话,以及其它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四、药品管理 在依法核定的诊疗范围配备药品,进药渠道合法,药品明码标价,无过期、淘汰、变质等假劣药品。 五、门面装饰 1、室外: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名称、执业科别,制作风格统一、式样一致,内容规范的个体诊所招牌和灯箱标示。 2、诊室:配有统一规格的卫生宣传栏和收费公开栏,悬挂高度适中,便于群众查阅;卫生宣传栏内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张贴整齐美观,每月至少更新一次;收费公开栏内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字迹应工整清晰,收费标准符合规定;统一制作的有关制度牌应上墙,且张贴整齐美观。 六、规章制度 市卫协会统一收集制定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汇编形成《石狮市个体诊所规章制度汇编》后,统一下发各诊所。各诊所同时应配有统一格式的处方、门诊日志等医疗及药品管理文书资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 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仁爱医院医疗投诉管理工作,规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医院的具体工作需要,医院成立医疗纠纷领导小组,人员安排如下: 一、医院医疗纠纷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2.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3.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4.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5.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教育; 6.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 督促落实。 医疗纠纷预防监管制度

1.医院要加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监管,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格遵守医 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2.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 3.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4.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及时消除隐患。 5.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要按照省卫健委制定的管理规定进行,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 6.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医疗风险防监管制度 1.医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 货查验、保管等制度。 2.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 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医疗机构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 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4-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4-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一个。 5、附表14-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4-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 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14-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方式填报。 8、附表14-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所列二级科目;未划 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14-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 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14-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14-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圆、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14-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 13、附表14-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之和。5-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与附表5-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14-4-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附表14-4-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附表14-4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机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附表14-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 4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201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国家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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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一、从业人员 至少有一名具有执业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至少有 1 名执业护士。从业人员执业期间必须统一着装(白大挂),配戴统一格式的胸卡。(两人均需执业注册) 二、业务用房 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诊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处置室五室必须各自相对独立,诊室应位于前排,五室布局合理,并有统一规格的醒目标志牌。五室应与家庭生活区分开独立设置,各室的地面、内墙要硬化防潮、保持卫生,消毒供应室应保持密闭无菌。 三、基本设备 1、诊室:至少有检查床 1 张、诊断桌椅 1 套、资料柜 1 个、候诊椅 2 张、听诊器 1 付、血压计 1 台、身高体重计 1 个、出诊箱 1个、有盖污物桶 1 个、紫外线消毒灯 1 台,以及满足需要的体温计、压舌板。 2、治疗室:至少有紫外线消毒灯 1 台、注射台 1 张、注射凳1 条、敷料碗 2 只、敷料槽 1 个、敷料镊 2 把、止血钳 1 把、手术剪 1 把、有盖方盘 2只、有盖污物桶 1 个,及满足需要的冷藏设施、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器械物品。

3、药房:中、西药品柜(橱)至少 1 个(不得沿街设置透明药柜)。 4、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锅 1 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1 个、紫外线消毒灯 1 台。 5、处置室:有满足需要的有盖医疗垃圾存放桶、紫外线消毒灯1 台。 6、配有灭火器、固定电话,以及其它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四、药品管理 在依法核定的诊疗范围配备药品,进药渠道合法,药品明码标价,无过期、淘汰、变质等假劣药品。 五、门面装饰 1、室外: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名称、执业科别,制作风格统一、式样一致,内容规范的个体诊所招牌和灯箱标示。 2、诊室:配有统一规格的卫生宣传栏和收费公开栏,悬挂高度适中,便于群众查阅;卫生宣传栏内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张贴整齐美观,每月至少更新一次;收费公开栏内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字迹应工整清晰,收费标准符合规定;统一制作的有关制度牌应上墙,且张贴整齐美观。 六、规章制度 市卫协会统一收集制定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汇编形成《石狮市个体诊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

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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