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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页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1-16页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1-16页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和监督技术文件的管理,促进和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的管理工作,以真实地反映工程实体的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2009年11月26日公告)、《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实施办法》(陕建发[2005]110号)、《陕西省建设工程监理统一表式》(陕建建发[2001]394号)等有关条例、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制定本《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西安市城市范围的城镇道路、广场与城市桥梁、隧道工程,排水、给水、燃气、热力管道与污水、净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城市道路照明与道路绿化工程,城区停车场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等。

“管理办法”适用于西安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在市内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监理单位等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和按照本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同步填写、收集、整理形成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和声像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均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统一表样格式填写。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中的工程照片、音像材料、电子档案,应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档案完整;

文字说明应内容准确,用词规范,叙述简明。

第四条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和各类施工、质检、试验、测量、材料、造价、安全、监理、监督等业务人员均应经过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由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负责编制,其他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完成相关职责的相应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在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管理工作中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应随工程进展及时填写、分类、收集、整理形成,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归类。应当做到填写认真、字迹清楚、项目

齐全、记录准确、签署完整和形成及时、组卷规范。

二、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管理均实行分级负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技术负责人和监督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全过程的组织、审核工作,技术文件资料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的全面收集、系统整编工作。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中应由各质量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各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当事人签名,不得盖印章或由他人代签。在工程完工的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组卷成册封面后,必须由责任主体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文件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及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承包、监理委托合同时,应对施工、监理技术文件的补充要求、编制套数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的约定。

二、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依照单位工程形成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并须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程序。

三、工程项目由多个施工、监理单位承担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责任主体单位形成的施工、监理技术文件。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本单位形成的施工、监理技术文件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监理技术文件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加盖竣工技术文件审查专用章,以备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备案后移交档案管理机关。

五、向档案管理机关移交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完善交接。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文件管理职责

一、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应贯彻执行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及《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实行技术负责人管理制度,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岗位责任制,所配备施工技术文件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施工技术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二、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审核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各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及

时移交本单位形成的施工技术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应按本“管理办法”和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将汇总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送交建设单位审查,以供档案管理机关进行预验收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文件管理职责

一、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陕西省建设工程监理统一表式》,实行监理文件管理岗位责任制,进行文件的收集积累和形成整理工作。

二、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应对由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的施工技术文件和报表签署意见并及时予以签认,同时对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设计单位的文件管理职责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设计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前的设计技术交底和设计后的工程项目服务工作,对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及相关施工技术文件应及时签认、签署意见。

二、工程项目完工后,设计人员应对工程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记录内容的符合性予以确认。

第十条监督机构的文件管理职责

一、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贯彻执行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项目实体质量进行随机现场抽查,对施工、监理等管理文件及时检查签认。

二、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

质量责任的行为,查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及进行验收备案所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和质量验收文件是否符合竣工验收程序和备案条件规定,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共列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和监督管理文件中施工文件统一用表153种,工程监理文件统一用表42种,质量监督管理文件统一用表7式。施工单位按施工管理控制文件内容分为五组表格。第一组施工管理表29种(即施管表1-29);第二组质量验收表8种(即质验表1-8);第三组质量检查表10种(即质检表1-10);第四组施工试验表71种(即试验表1-71);第五

组施工记录表35种(即施记表1-35)。见“施工技术文件统一用表填写说明”。监理单位按监理控制文件内容分为四类表格。即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13种;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8种;C类表(各方选用表)10种;工程监理补充用表11种。是依据国家有关规范、《陕西省建设工程监理统一表式》及工程监理实际需要而设置的。见“监理技术文件统一用表填写说明及编写要求”。监督机构按管理文件用表形成时间分为7式: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记录;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整改通知单;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不良记录表;7、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见“质量监督管理文件统一用表填写说明”。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技术文件组成内容按管理控制划分为五类:第一类施工管理类;第二类工程质量检验类;第三类施工质量控制类;第四类竣工图类;第五类工程竣工验收类。各分类填写内容用表如下:

第一类施工管理类

1、施工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2、施工图预算及审定资料

3、施工图会审记录用施管表 2

4、设计技术交底记录用施管表3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表用施管表4

6、施工日志用施管表5

7、开工报告用施管表6

8、项目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报审表用施管表9

9、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报批表用施管表10

10、检测机构资质计量认定报审表用施管表11

11、施工技术交底记录用施管表12

12、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用施管表18、19

13、工程基坑施工管理记录、工程地下管线调查报告用施管表20、21

14、文明作业、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文明工地创建计划)、文明工地备案登记表用施管表7

第二类工程质量检验类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质验表1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质验表2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质验表3

4、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汇总表用质验表4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用质验表5

6、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工程安全

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

用质验表6—8

第三类施工质量控制类

一、施工现场准备

1、导线点复测记录用施记表1

2、水准点复测记录用施记表2

3、平面坐标测量复核记录用施记表3

4、高程测量复核记录用施记表4

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出厂检(试)验报告和复(试)验报告及见证试验记录。

1、主要原材料、构配件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验单及进场复试报告和见证取样汇总、见证取样记录。用试验表1-3

2、水泥、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砂、卵(碎)石、钢材、钢筋接头、石灰、石材,烧结普通砖、混凝土路面砖、路缘石,沥青、

沥青混合料配合比、沥青混合料组成分析(抽提法)、沥青混合料压实度(蜡封法)、沥青胶结材料,防水卷材、涂料等原材料、半成品。用试验表4-23

3、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小型铸造构件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试汇总。用试验表1

4、净水、污水处理厂站工程的成套设备、预应力张拉设备、管道箱涵顶推进设备、设备开箱记录,各类地下管渠井室设施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鉴定证明、配备件明细。用质检表2

三、施工试验记录

1、土壤最大干密度与最佳含水量、细粒土土壤压实度(环刀法)试验、液塑限联合试

验记录。用试验表36-38

2、道路基层混合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无机混合料灰剂量、干密度与含石率、粗粒土土壤压实度(灌砂法、灌水法)试验记录。用试验表39-45

3、混凝土配合比,抗压、抗折、劈裂抗拉,

抗渗、抗冻试验及强度、性能统计评定。

用试验表24-31

4、砂浆配合比、抗压强度试验及强度统计评定。用试验表32-35

5、桩基础试验、检测报告按其规定式样。

四、施工作业记录

1、地基钎探记录。用质检表5

2、钻孔桩基础施工,打桩,沉井下沉记录。用施记表14-20

3、预应力筋张拉施工记录。用施记表

21-24

4、混凝土浇筑、测温,冬期混凝土搅拌、养护测温,沥青混合料到场摊铺、碾压测温记录。

用施记表5-6、7-8、12-13

5、管道、箱涵工程顶(推)进施工、压浆记录。

用施记表9—11

6、构件吊装施工记录。用施记表25

7、缠绕钢丝应力测量记录。用施记表26

8、明装管道补偿器安装、冷拉,化学建材管熔焊连接记录。

用施记表27-29

9、路灯照度测量记录。用施记表30

10、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用施记表31

11、给水∕热力管网冲洗、管道系统吹洗

∕脱脂记录。

用施记表32-33

12、井内管底高程实测记录汇总。用施记表34

13、道路桥梁绿化苗木栽植记录。用施记表35

五、预检隐检记录

1、成品材料、各型构件、设备、配(备)件进场检查记录。用质检表1、2

2、结构模板安装、构件设备预检,预埋件、预留孔位置高程,管道支架设置、连接方式检查,油漆等预检记录。用质检表3

3、管道、设备防腐层质量检查记录。用质检表7

4、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用质检表8

5、隐蔽工程项目、电气接地隐蔽检查记录。用质检表4、9

6、中间检查交接记录。用质检表10

六、功能试验记录

1、道路工程回弹弯沉试验记录、路面平整度仪检测报告。

用试验表46-48

2、桩基础工程检测报告,由检测单位出报告。

3、桥梁工程动、静荷载试验记录,由检测单位出报告。

4、水池满水试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记录。用试验表54、55

5、无压管道闭水试验、闭气试验记录。用试验表5

6、57

6、压力管道水压试验。用试验表58、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2.03.25 【实施日期】1982.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持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排水、河道、自来水等设施完好,维护市容整洁和交通安全,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市政)管理部门是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

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一整套管理、养护、维修的具体办法,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保证所管辖的市政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章道路、桥梁设施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不准乱占、乱堆、乱放、乱建、乱挖;不准在路边、边坡挖坑取土;不准在道路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作业(包括在路面晒晾物品);不准在道路范围内试刹车及倒桩学车;不准擅自在路边及行人道上修筑车辆出入通道和私设摊档、车辆保管站;不准擅自在道路范围内修筑地下构筑物(如挖防空洞、化粪池等)。 第四条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和开挖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用地,按“广州市市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由市公安局牵头的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需临时占用和开挖内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城建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占用渠箱、濠涌维护地带范围,必须报市政维修管理处审批。 经批准开挖道路、公共用地,要按章缴交修复费用和材料。 经批准占用和开挖道路、公共用地时,占用和开挖的单位或个人要设危险牌或明显标志,余泥什物砂石按批准的范围堆放,不得散出指定范围和流入沟渠沙井。要按规定的时间将场地清理干净,管坑回填土要按道路施工标准分层夯实,否则不予验收。由此而影响市容卫生,造成交通事故,由占用、开挖单位负责。 因故暂停或延期占用、开挖的,要提前七天办理手续。停占、停挖和开挖期满后,均须立即做好清场工作,在三天内报请市政维修管理处或区城建局验收。验收单位接报后三天内不验收,责任由验收单位负责。停占期间,可免交占用费。电缆、自来水管道、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公司 2017年04月20日

根据总承包方及业主方资料管理的相关文件及公司《程序文件汇编》《质量手册》,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为了使资料与工程同步,做到尽量不返工,完工后能在合同要求期限内顺利交工,应及时、规范、统一的整理资料,现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资料统一规定 1、工程名称:统一为“××××项目”。 2、施工单位:统一为“××××公司”; 总承包单位:“××××公司”。 3、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名称:严格按照DL/T5210.1-2012电力验收规范划分的《项目验评划分表》填写,统一有资料室技术科进行编制。 4、资料样表统一,验评资料全部使用《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12)表格;施工记录样表使用中国电力建设协会编制的表格进行填写。 5、资料纸面须为A4纸,除施工日记手写外,其余资料均需打印,同时要求打印美观,并保持纸张清洁。 6、签字须用黑色碳素笔,不允许有涂改、乱抹现象,不得有代签字现象。 7、字体、字号统一,详见各项资料内容要求(按照业主下发的资料文件统一要求的格式进行填写)。 8、交工资料按照业主及总包单位要求,需保证中文资料三份,英文资料一份,在交资料的同时,要求提交电子版。 9、材料科:原材合格证若为复印件,应加盖原件存放处红章(业主要求,必须刻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进厂的材料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复试报告及厂家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其他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资料室,以便报验(所提供资料必须齐全、完整,且证件有效)。 10、资料员负责资料的及时收集、报验等工作,并核对资料的签字完整性、内容填写的规范性等,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修改。 资料员应在资料收集和报审过程中建立好相关台账,尤其是图纸会检、设计变更类文件等。 11、试验员做好试验资料的收集,并及时做好相关试验的委托、试验报告等资料的追踪,及时建立相关试验台账,以便及时供其他人员参考使用。 及时对已经到期的试块,做好相关评定; 过程中结合技术员及施工员做好对相关部位委托的规范性填写,避免二次报告的修改。 考虑到混凝土试块同条件需做记录,晴雨表暂定有试验人员负责做记录,资料员做好相关配合。

11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doc

11-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 QEHS 3—ZPJZG11 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福建漳平项目经理部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编制:年月日 审核:年月日 批准:年月日 江西火电建设公司福建漳平项目经理部 二OO 八年三月 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福建漳平项目经理部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施工技术资料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工程施工质量活动的真实反映和记录。为了适应公司现行管理模式及质量、职工安全健康、环境三个标准管理体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技术资料的管理,理顺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资料的形成、传递和使用的效率,更好地为施工及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技术资料内容 上级和公司的行政性技术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技术管理文件,施工图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

作业指导书,技术方案、措施,推广四新的试验和改进记录,工程监理表格,施工图纸,设备安装图,主要原材料出厂证明,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试件和材料的检验、试验记录,设计变更、原材料代用记录,施工技术记录,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签证,质量验评记录及签证,分部试运记录,工程总结和工程照相,调整试验记录(报告),有关工程建设的协议、文件和会议纪要,重要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记录,工程移交签证书,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2机构及设置 项目部资料室设在质量技术科,受项目总工程师的领导。各专业公司应设置专(兼)职资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资料管理工作。为了保持技术资料管理工作的连续性,资料管理员应相对固定,如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项目分公司质量技术科。 3管理办法 3.1技术标准(含规程、规范) 3.1.1负责对国家、部颁发以及行业的新规程、新规范、新标准、新法规等订购、标识、发放工作。掌握有效版本,及时做好作废版本的处理工作。 3.1.2质量技术科负责将工程技术部提供的《电力标准全文数据库》挂在局域网上,各专业公司可以在局域网站上查询标准全文,提高标准查询的速度及效率。 3.2图纸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联公司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材料见证试验工作的管理,确保其试验、检测结果能够真实的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联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对见证试验机构实行准入委托制。 第三条公联公司遵照改革开放的要求,鼓励见证试验机构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科技创新、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各见证试验机构均可向公联公司申请承接见证试验项目。见证试验机构应满足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的各项相关要求。

第四条公联公司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见证试验机构必须从公联公司准入见证机构名单中选择;并严格按照市住建委核定、公联公司认可的材料见证试验项目范围内进行;见证试验机构新增试验项目应取得公联公司专项审批。 第五条公联公司对见证试验机构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已入围的见证试验机构进行抽检,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见证试验机构,经整改无效者,取消其在公联公司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条公联公司对见证试验机构资格建立长期监管机制,原则上每二年复查一次。 第七条公联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考察组,根据公联公司《实施细则》对见证试验机构进行准入资格考察及复查,经公司审定的见证试验机构准入名单,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网页公布。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择优选择见证试验机构及见证试验项

《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及表格大全》(2010年版)

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2010 年版)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文件资料,是工程竣工备案的重要档案材料,它全面反映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及验收情况,也是对工程进行检

查、验收、管理、使用、维护、改建和扩建的重要依据。结合本市近几年存在 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责任主体、有关机构的技术文件资料不齐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造成工程检查、验收、管理、使用、维护等方面不便的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 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 号)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依据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2005]110 号、陕建建发[2001]394 号文件的通知,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制订了适用于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文件管理、建设单位投资管理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文件管理的《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2010 年版)及其统一用表填写说明。以供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技术人员、建设监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和各责任主体、有关机构的资料管理人员使用。由于汇集编制人员水平的局限性,难免出现编辑中的遗漏与不足,请各相关单位在应用中多提供意见,以资修正。并 望将意见和建议收集转达西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本市 药王洞47 号,邮政编码:710003 ) 本“管理办法”审核人:李有良、王峰、丁兆民;主要起草人: 任军峰、张佳生、文丹、沈造、任秋社、侯建立、鲍玉芬、王学选、 邓晓青、郑进玉、樊小平、胡耀军、余浩军、范军伟、刘丽、黄波、关锐、王利、张涛、樊翠珍。

(完整版)市政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杭州和达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市政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为确保开发区市政设施的完好率和正常使用功能,配合养护部门及各产权单位共同搞好市政设施管理和正常维修养护工作,须及时掌握市政设施运行的现况,要求市政设施巡查队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巡查工作。为搞好市政设施巡查队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充分发挥巡查队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1.实现“道路平整、排水畅通、桥梁牢固、设施完善”的总目标和市政设施完好率管理; 2.树立为社会服务的精神,为市民大众提供安全、功能完善的市政设施; 3.为实现“市政设施维护失责投诉为零”的目标而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往返巡查工作,并确保全年节假日的正常巡检工作; 2.对日常巡查工程中得到的资料进行记录、处理、整理、分类和归档,及时报送至养护部,由养护部负责实施处理; 三、巡查范围 1.负责全区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巡查工作。包括:市政管理红线范围以内已接管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桥梁和涵洞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占绿管理以及各类违反《新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理工作; 2.附带巡查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其他各产权单位设施井盖,如电力、电信、通讯井盖等。

四、巡查内容 路面破损、沉降、坑洞、侧平石缺损、人行道破损、下沉、伸缩缝损坏、栏杆缺损、井盖丢失、排水设施损坏、污水溢流等、园林绿化的缺损、死株、树木倾倒等。 五、巡查方式 1.道路设施巡查:主要为机动车巡查和步行巡查。巡查实行分区块巡查制度,巡查按各组制定的路线图进行; 机动车巡查:主要负责快车道、慢车道的市政设施巡查工作,主干道巡查频率确保一天一次,次干道和小区道路巡查频率确保两天一次,各区块在建项目周边路段重点巡查,雨污水检查井及预留井、雨水口检查频率确保每天一次; 步行巡查:步行巡查为公司管养范围内的示范街、严管街; 2.桥梁设施巡查:主要是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桥梁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频率为每桥每周一次。 六、巡查资料的填写与处理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章现象,及时填写违反《新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行为现场处理单(详见附件1)。其它市政设施的正常破损,根据损坏程度,将设施的损坏分为若干种类型,并对应有若干种《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巡查人员完成当日任务后,根据“巡查工作记录”填写《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详见附件2)。资料员把当日的巡查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经审核后转送至养护部区块管理员。 七、岗位职责 1.巡查队分管副主管 负责队内全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每月组织业务工作学习、例会一~二次,审核每天的巡查资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条巡查线路,根据《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的资料和现场巡查,编制初步的月度“道路正常养护小修计划”;负责监督巡查工作的纪律情况,及时汇报发现巡查员工作过程中的存在问题,确保巡查队工作正常运转。 2.各职能组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持市政设施完好,提高市政管理水平和养护质 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布的《市政设施养护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应达到“五无”(无隐患、无坑洞、无渍水、无缺损、无堵塞),“三好”(养护维修质量好、路面平整顺畅好、管网排水功能好)为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由政府出资兴建并已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或 外资、集资兴建并办妥资产接管手续的公共市政设施。其它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责任,协同实 施。 第二章养护、维修、管理质量评分标准 第五条养护、维修、管理综合评分为100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单位,94.9?5

分为合格单位,小于85分者为不合格单位。不合格者,每低于合格标准(85分)1分,扣除该单位当月养护经费1%。连续两次达优秀单位,可免检下一次;全年都达优秀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政设施维修养管项目(共七项),为便于检查评比时操作,评定分为500分, 相当于综合评分标准分的100分。 1.车行道、人行道(含路容、路貌)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2.桥梁、隧道、涵洞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3.排水管网、渠、沟(暗、明沟)、井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4.抽水泵站养护管理25分,占总分的5%。 5.岸堤、防浪堤、护坡、挡土墙、拦杆养护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6.截洪沟、排洪渠养护管理50分,占总分的10%。 7.安全文明生产管理25分,占总分的5%。 (上述检查项目如有缺项,计分时,该项目视为满分) 第七条市区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具体按审批部门审定 批准的期限执行),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的安全。 第八条要定期对雨水口、检查井、管道、沟渠(明、暗沟渠)进行清疏(按1994年颁布的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实施办法

前言 我省城镇市政公用系统在全面学习和贯彻执行建设部建城[2002]221号文件中,认真依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在紧密联系全省同行业实际情况和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特别注重了近三年来建设部等新批准修改的国家、行业标准及若干强制性条文等的规定,认为有必要对系统贯彻建设部文件作出实施性的规定。为此,我厅组织省市政工程协会等有关单位编制了《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实施办法》。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人员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讨论,总结了我省多年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及整编工作的经验,并依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形成了我省的“实施办法”,又经吸纳国家、行业标准制订、市政公用、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的建议后,完成审校定稿。 为了不断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工作水平,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实施办法”中,重视总结经验,积累管理资料,随时将收集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报陕西省建设厅(地址:西安·新城陕西省政府大楼9层。邮编:710003),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本“实施办法”主要起草人:王晟、刘玲珍、邓晓青、文丹、张佳生、吕军会、李昭鹏、殷强;表格整理、文字打印:殷赞乐、梁双丽;审核人:丁兆民、杨庆福。 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建设厅 二O O五年 目次 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实施办法 (1) 附录一 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统一用表 (1) 一、封面格式 (1) 二、施工管理表 (5) 三、质量评定表 (22) 四、质量检查表 (25) 五、施工试验表 (35) 六、施工记录表 (97) 附录二 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技术文件部分表格填写说明 (129) 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管理,促进和规范工程责任主体单位的管理工作,以真实地反映工程实体的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等有关条例、规定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制定《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2.26 【实施日期】1997.12.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 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 (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其它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水平。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省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QEHS 3—ZPJZG11 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福建漳平项目经理部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编制:年月日 审核:年月日 批准:年月日 江西火电建设公司福建漳平项目经理部 二OO八年三月

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福建漳平项目经理部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施工技术资料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工程施工质量活动的真实反映和记录。为了适应公司现行管理模式及质量、职工安全健康、环境三个标准管理体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技术资料的管理,理顺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资料的形成、传递和使用的效率,更好地为施工及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 技术资料内容 上级和公司的行政性技术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技术管理文件,施工图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技术方案、措施,推广四新的试验和改进记录,工程监理表格,施工图纸,设备安装图,主要原材料出厂证明,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试件和材料的检验、试验记录,设计变更、原材料代用记录,施工技术记录,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签证,质量验评记录及签证,分部试运记录,工程总结和工程照相,调整试验记录(报告),有关工程建设的协议、文件和会议纪要,重要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记录,工程移交签证书,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2 机构及设置 项目部资料室设在质量技术科,受项目总工程师的领导。各专业公司应设置专(兼)职资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资料管理工作。为了保持技术资料管理工作的连续性,资料管理员应相对固定,如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项目分公司质量技术科。 3 管理办法 3.1 技术标准(含规程、规范) 3.1.1 负责对国家、部颁发以及行业的新规程、新规范、新标准、新法规等订购、标识、发放工作。掌握有效版本,及时做好作废版本的处理工作。 3.1.2 质量技术科负责将工程技术部提供的《电力标准全文数据库》挂在局域网上,各专业公司可以在局域网站上查询标准全文,提高标准查询的速度及效率。 3.2 图纸 3.2.1 资料管理员负责施工图、设备安装资料等收集、整理,并按图纸、设备安装资料等来源的不同分别建档、编目、标识和发放。 3.2.2 工程技术图纸实行技术科专工签发制度。资料管理员根据技术科专工签发的数量和内容向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发放。 3.2.3 当工程结束后,对具有典型设计意义的工程图纸,项目部工程技术科资料室应向公司工程技术部移交一份,由工程技术部存档供以后工程参考。 3.3 施工组织专业设计、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措施) 3.3.1施工组织专业设计、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打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交项目工程技术科出版。 3.3.2 资料室根据工程技术科签发的数量进行出版,并加盖标识章后,根据签发单进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2002-221(2)

建设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 】221 号2002 年9 月5 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

建设部文件 建城[2002]221 号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 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2002 年9月28日印发印发给 (建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摘要)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摘要)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照城乡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互相衔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市政府为充分发挥 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特制定的条例,共有27条,自1982年8月21日起施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2年8月21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 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 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 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 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 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各级市政工程管 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养护、维修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现在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解决,以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第四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参加新建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并 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工程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道循先地 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电讯工程项目,应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协调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有关部位,先建地下各项管理工程,后建地面工程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赔偿费。 第六条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市政工程设施,可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应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县城、镇、工矿区。 第八条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更不准用做货物堆场或作业场地。 第九条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的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 搭设棚、亭、画廊、存车处等设施者,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并由城市规划部门发照后,方准施工。经批准占用、开挖批准占用、 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和占用费,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第十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各种管 线或检查窨井,应与路面衔接好。如因设施损坏而影响路面使用者, 应由设施主管部门及时维修。 第十一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重车、铁 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安部门会签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通行。 第十二条城市桥涵管理,应包括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

公司工程资料管理办法

工程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资料是工程施工的记录与总结,是工程验收、使用、维护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以下简称规程)、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在北京地区从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资料管理应遵照本规定执行。外埠工程、业主及监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应要求。 第二章资料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工程资料编制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我公司承担施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竣工资料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审核及移交工作。 第四条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为工程资料的第一责任人,资料员、质量员、试验员、材料员、测量员、工程技术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必须设1名专职资料员,并经培训取得上岗证。其职责是: 1、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资料目标设计的编写工作。 2、在施工过程中,随工程进度按资料目标设计内容督促相关专业人员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核实后按类别妥善保管,发现问题,责成相关人员及时修正。 3、工程竣工后,汇同资料管理相关责任人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组卷、报

公司技术质量部验收及向相关方移交工作。 第五条实行总承包(或设指挥部)的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总承包(指挥部)负责组织、汇集、组卷和移交工作。 第六条市场营销部门及有关单位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的编制责任、编制份数、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为保持技术资料的完整和工作的连续性,未报经劳人部与技术质量部协商同意,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资料员的工作,确需调出时,应在项目总工的主持下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三章施工技术资料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施工技术资料指规程中明确的C类资料。如建设、管理单位有特殊要求,依据国家及地方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增加相应内容。依据规程施工资料内容包括: C1:施工管理资料 C1-1工程概况表 C1-2项目大事志 C1-3施工日志 C1-4工程质量事故资料 C1-4-1工程质量事故记录 C1-4-2工程质量事故调(勘)查记录 C1-4-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C2:施工技术文件 C2-1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规划)-依据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定的内容、

施工单位资料与文件管理规定含流程

施工单位资料与文件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做好公司工程技术文件资料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工程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系统性。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施工单位资料与文件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工办、设计部和工程项目部;适用于工程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与管理。 三、工程技术文件资料是指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资料:图纸资料(电子文件和效果图、设计变更等)、工程洽商、工程会议纪要、报告、日报等。 资料管理人员职责 一、工程项目部资料员职责 1、负责接收工程项目施工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资料(日报、报告、工作联系单、进度计划等)。 2、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部资料员应对所接收的工程文件,按照项目和文件类别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并分别存放,存放时应保证文件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3、项目部资料员将项目现场所接收的资料文件收集、整理完整,确认无误后,将资料文件移交给总工办内勤(资料员)。

4、负责接收总工办内勤(资料员)移交的工程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资料,并根据资料内容分别递交项目经理和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及有关人员。 二、总工办、设计部内勤(资料员)职责 1、负责接收项目部资料员移交的工程文件及设计院交付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资料,并将正式图纸资料、文件资料下发给项目部资料员及各参建单位的资料员。 2、根据需要负责给公司前期、采供、成本核算等部门提供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等资料。 3、总工办内勤(资料员)应对所接收的工程文件、图纸资料,按照项目和文件类别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并分别存放,存放时应保证文件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4、总工办内勤(资料员)将项目资料员处接收到的工程文件进行整理,确认无误后归档。根据文件内容分门别类的呈交给公司领导及上交档案室。 5、负责工程图书的借阅和保管工作。 工程资料与文件的管理规定 一、公司员工有保护工程文件和资料的义务,未经批准擅自将文件携带外出,转借他人,宣泄机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根据公司制度予以惩罚。 二、工程资料与文件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资料和文件必须体现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必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9.11.25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25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修正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15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政设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管养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含产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大修城市道路时,其他市政设施应当与其配套,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施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使用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养护与维修 第七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交接手续,转入正常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八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市政设施临时占(利)用和挖掘审批制度,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维护城市道路景观。 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章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章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五章路灯设施管理 第六章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管理 第七章集中供热设施管理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以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公用设施:城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电力、电讯、绿化设施管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外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集中供热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内供热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城建行政部门按现行体制的分工原则,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应职能。 各级计委、建委、城乡规划、房地产、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照《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须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六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依法予以追究。 【章名】第二章道路设施管理 第八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单位加强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路政管理,保证道路等级标准和安全畅通。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 (二)擅自挖掘道路; (三)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四)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 (五)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 (六)客货车在铺装的自行车专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七)向路面排放腐蚀性污水;

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富通 版号: 管理制度日期: 标题: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页码:第1 页共 2 页 为保证工程技术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技术文件的收发畅通有序和充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图纸、交楼标准(包括实物样板验收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客户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技术交底等技术文件的收发管理。 二、技术文件的收发及使用管理规定 (一)除项目部内部技术交底外,所有进出公司的技术文件的收发由施工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施工管理部设专职的档案资料员负责对各项目部和公司造价管理部日常的收发工作。 (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所有进出项目部的技术文件的收发管理,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由技术负责人指定的项目部内业资料员负责对以下人员和根据规定与施工合同对以下单位的工程技术文件的日常收发工作: 1、公司施工管理部; 2、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 3、项目部相关的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 4、项目工程分包商; 5、项目劳务分包商; 6、项目加工供应商; 7、项目材料供应商、机具设备供应商。 (三)工程技术文件应按照公司“文件编号管理规定”、“施工图和项目文件控制程序”进行编号、受控分发。 (四)项目部施工图计划或施工图加晒申请由项目部书面提出,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施工管理部审批并送交建设、设计单位办理,项目部与施工管理部共同催办。 (五)由项目部直接办理或接收的工程联系单、实物样板验收记录、客户变更通知单必须按照上述“(二)”的规定及时发放。 (六)图纸会审记录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水电施工员)负责整理,施工管理部负责审核、盖章后送交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确认。 (七)各项变更分别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水电施工员)负责重新进行技术交底和技术复核,并及时(不超过两天)收回原技术交底。 (八)各项目部工程技术文件的标示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水电工长)与项目内业资料员共同负责,对工程技术文件版次时间和有效性必须在发放前标示清楚,对已经作废的工程技术文件必须在两天时间内回收,并按照“质量文件控制程序”予以处理。 (九)项目部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对所负责的分项工程必须根据各项变更及技术交底当即通知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相关施工班组,并及时对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调整。 (十)一般应在收到工程技术文件的当天及时发出,但自收文到发文的时间间隔最多不得超过两天。 (十一)各收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收发文记录,履行签收手续 (十二)工程技术文件管理人员和文件的持有者调动前应将所保管的技术文件数量和状况交待清理,办理交接手续,未移交前,项目部和公司办公室不予办理调动和离职手续。 (十三)施工管理部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定期对工程技术文件的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 【批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6.03.31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5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05年3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城市桥梁、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 (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及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 (四)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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