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

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三)对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集团客户的识别与认定,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集团客户基本信息及集团客户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

(二)负责集团客户整体评级与授信;

(三)负责对集团客户整体评级授信后的监控管理,发现存在风险因素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牵头组织各经办机构对集团客户采取风险防范或资产保全措施;

(四)跟踪了解集团客户母公司(集团本部)或主要集团成员的生产、经营或发展情况,以及集团客户股权结构、投资策略、法人代表及关键管理人员的人事变更等重要信息,并向各经办机构进行通报;

(五)负责集团客户成员的动态管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集团成员增加、退出等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九条集团客户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主管机构进行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

(二)及时收集集团客户成员的各项信息、资料,协助主管机构进行集团客户整体评级及授信;

(三)负责本机构主管的集团客户成员的评级与授信,对集团客户成员在本机构办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风险评价及贷后管理;

(四)协助主管机构进行集团客户的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

(五)负责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并更新、维护本机构主管的集团客户成员信息。

第三章集团客户的分类、识别和认定

第十条根据集团客户关联关系的紧密程度和是否实行合并

报表,金融机构将集团客户分为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和未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

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并且能够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未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之间虽然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人控制或其他关联关系,但没有或无法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根据集团客户的控制或股权关系、关系人关系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等识别与认定集团客户。集团客户的识别和认定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对集团客户的识别和认定应尽量收集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集团组织架构图或股权结构图、各成员客户关联关系、集团客户和主要成员基本信息、集团会计报表及集团审计报告、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第十三条各县级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包括集团客户自身、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中介征信机构、互联网、媒体等内外部信息渠道,调查与集团相关的客户及其关联方信息,识别确认集团客户成员。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分析判断客户的以下信息,并据以识别集团客户的关联关系:

(一)注册资金来源,股权分布及占比情况;

(二)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隐性关联关系;

(三)客户净资产10%以上的资产等财务变动情况;

(四)客户对外融资、大额资金流向、应收(付)账款情况;

(五)客户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的信贷记录;

(六)非公允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应归属的集团:

(一)股东财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核算的,归属该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二)对客户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三)在金融机构信用余额占比较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第十六条集团客户认定包括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初始认定主要是对全辖范围内所有存量集团客户的全面认定和对新形成的集团客户的认定。动态调整主要是对集团客户成员有变化的及新增集团客户名单进行重新认定。各县级金融机构对主管的集团客户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的相关信息均要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在信贷业务日常管理中发现客户之间存在集团关联关系的,应及时确定集团组织架构(股权)图、成员名单,由信贷经营部门进行审核认定。集团客户认定后,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应及时填制《集团客户认定表》(附件1),并通报各集团成员的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各经办机构发现已发生或拟发生信贷业务的集团客户成员尚未纳入集团客户统一管理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并填制《集团客户认定申请书》(附件2)申请将该客户加入集团客户统一管理,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审核认定后对该集团客户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已纳入集团客户统一管理的集团客户成员因产权结构调整、股权变化等因素导致该成员与集团客户脱离关联关系的,经办机构应通知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对该集团客户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应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维护已认定的集团客户名单及变化情况等信息。各经办机构在向集团客户及其成员企业提供授信及贷后管理等工作中,应以主管机构公布的相关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对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及时识别并建立集团信息,共同对集团客户进行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四章集团客户的评级授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客户应纳入客户统一评级和授信管理。集团客户的评级和授信依据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客户评级包括集团整体评级和集团成员独立评级。

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应采用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评级,各集团成员(含母公司)的主管机构再按单一法人客户分别对集团成员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没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可不评定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集团客户授信包括集团整体授信和集团成员授信。

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先核定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各集团成员(含母公司)的主管机构再按单一法人客户单独核定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各集团成员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没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各集团成员主管机构按单一法人客户核定集团成员授信额度后,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汇总累加各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以此认定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后,集团成员应在各自授信额度内使用信用,不得相互占用授信额度。

第二十五条集团客户成员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业务时,应详细说明所有关联企业的有关信息,包括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股权结构、法定代表及关键管理人员及信用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集团客户的信贷业务时,除按一般要求调查、风险评价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权益、经营收入及现金流的真实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高度关注企业主要原材料采购价、主要产成品销售价,并与同业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比较,是否存在异常高于或低于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防范企业以虚增收入、转移利润等方式,转移资金,套取贷款;

(二)借款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信用和融资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对单一项目法人融资,其股东是否具有出资能力,资金来源是否可靠合规,其中是否存在金融机构融资;

(三)贷款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集团成员互保和交叉担保问题。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风险控制需要实行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管理。对集团客户信贷总额不得超过

本法人机构资本净额的15%,对集团客户单一成员信贷总额不得超过本法人机构资本净额的10%。当集团客户信贷需求超过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时,应采取组织社(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方式分散风险。

第五章集团客户的担保管理

第二十八条集团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具体信贷业务,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外,应根据担保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九条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由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拟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对于已超过的,应落实有效抵、质押担保或其他非关联担保,逐步压缩关联保证担保占比。

第三十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集团客户,为降低授信风险而要求追加集团保证担保的,可以不受集团内关联保证担保30%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当集团客户在各家金融机构(含金融机构)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超过其用信总额的30%时,金融机构应视风险状况发出预警信号。

第六章集团客户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除按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完成日常的贷后管理工作外,还应针对集团客户的关联性风险、集中性风险等风险特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方案,明确管理内容和管理重点,对集团客户实施切实有效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集团客户贷后管理方案由主管机构牵头制定,其内容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贷后潜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经办机构应根据集团客户的贷后管理方案进行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后,经办机构应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集团成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所有风险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贷后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一)监控信贷资金流向,严防金融机构贷款被挪作他用;

(二)监控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密切关注集团成员特别是集团本部或主要企业出现的异常动态;

(三)监控企业投资者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资信状况、管理能力及其对整个集团的影响,及时发现上述人员的个人行为给企业带来的风险隐患;

(四)监控集团成员间以下关联交易行为,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

1.关联方之间发生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行为,金额占本企业对外采购或销售额10%以上的;

2.关联方之间一方出售资产占其总资产20%以上的;

3.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但对企业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影响较大的;

(五)金融机构认为需监控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集团客户有以下行为的,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不能向其发放新的信贷业务,并加大对存量信贷业务的清收: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拒绝接受金融机构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

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关键管理人员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企业有违法经营及恶意从事关联交易、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五)未经金融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信贷资金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六)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或授信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发现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存在出现影响贷款收回的风险因素后,应重点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并立即采取清收保全措施。在多家金融机构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可进行联合清收。

第三十七条各县级金融机构应根据集团客户风险影响程度和预计形成损失等因素,每年对辖内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向当地监管部门及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辖内集团客户的基本情况、授信额度及在本法人机构的信贷余额;辖内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集团客户授信是否符合金融机构的规定,单个集团客户在本法人机构的信贷余额是否超过监管部门的规定;对辖内集团客户贷后管理时发现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根据集团客户贷后监测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收集、整理集团客户最新信息,并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内更新。

第三十九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可根据需要定期组织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召开集团客户联合会议,相互通报集团客户经营、投资、资金往来、授信、用信等情况,综合评价集团客户整体风险状况,制定、调整信贷政策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对因工作失职或反馈信息滞后,或违反集团客户管理有关规定的机构、部门及个人,按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本机构负责解释、修订。

4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商业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为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建立健全贷款管理秩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贷款通则》规定,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合法原则】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的行政规章。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规章的,都必须禁止。而且,《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自主经营原则】金融机构有权根据自身信贷资金的营运状况、贷款项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依法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加强管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贷款债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贷款风险,避免发生贷款损失。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加强资产的流动性管理。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借款合肥市其他有关当事人(如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关系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因借贷、担保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公平竞争原则】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同业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应当公平竞争,相互协作,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在贷款业务上的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有担保原则】《商业银行业》和《贷款通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委托贷款外,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银行个人贵宾客户服务管理办法模版

个人贵宾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16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VIP客户的管理 (3) 第四章VIP卡管理 (4) 第五章贵宾客户服务 (5) 第六章附则 (5) 附件: (5) 附件1.《银行贵宾客户优惠服务明细》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个人贵宾客户

管理工作,贯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实现个人客户差异化营销和分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个人贵宾客户,是指符合本行个人贵宾客户评定标准,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信用度高,对银行业务发展产生较大贡献或重大影响的个人客户。 第三条VIP卡,是指为个人贵宾客户所发放的银行卡,是贵宾客户的身份象征。它除具备借记卡的基本功能外,还包含服务优惠、投资理财等增值服务功能的高端借记卡。银行VIP卡分为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三种。 第四条个人贵宾客户服务实行“客户自愿、重点发展、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为符合评定标准的个人贵宾客户发放相应的VIP卡,作为享受VIP服务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有机构和网点。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六条总行是个人贵宾客户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全行客户服务资源的组织和VIP客户的管理。 第七条其他涉及个人银行的相关部门负责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为个人贵宾客户提供本部门业务的优质服务。 第三章VIP客户的管理 第八条银行全行的VIP客户评级量化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九条总行将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客户评级功能为个人客户进行评分,分值达到30分及以上的客户即可为银行个人贵宾客户。各机构可根据分值与客户级别对应关系,在征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为其申请对应的VIP卡。对应关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3号令)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

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 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城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借款人组合进行风险管理,防范大额信用风险及信贷集中引起的贷款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业务。 第四条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逐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集团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我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即由总行对集团客户按照《*****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授信集团客户的范围、授信额度的核定、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统一授信。“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中单个借款人所属的支行,由所在支行对其授信贷款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

金融企业的贷款业务

一、贷款关系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 1.贷款人的概念和资格 贷款人是指提供贷款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经营贷款业务,并持有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3.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人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2)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 关系人是指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不能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能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除信用卡透支外,不能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4)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外不能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6)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 1.借款人的概念和资格 借款人是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它必须具有如下资格: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工商户;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2)借款人的义务 3.对借款人的限制 (三)担保人 二、我国金融企业贷款种类 我国金融企业贷款种类的划分 我国金融企业提供的贷款,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若干分类。 1.按贷款期限长短分 可分为长期贷款(5年以上)、中期贷款(1-5年)、短期贷款(1年及1年以下,3个月以上)和临时贷款(不足3个月)。 2.按贷款保障分 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只凭借款人的信用,借款人不必提供任何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3.按贷款人承担的经济责任 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是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 委托贷款是金融机构接受资金所有者的委托,按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和代为按期收回的贷款。贷款利息归委托人,金融机构收取手续费。 4.按贷款的经济用途分 可分为生产经营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消费贷款和科技开放贷款。 例题:单选 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是(c )。 A.委托贷款 B.担保贷款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 15%。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 15%)进行内控。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 6600 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司客户投诉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维护我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客户投诉,是指我司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客户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对我司所提供的业务产品、业务流程、服务环境、服务设施设备等不满意,通过我司各受理电话、各部门、客户意见簿、服务质量监督员、新闻媒体、举报信件等渠道向我司提出的现场或非现场意见、建议或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从业人员。 第四条各一级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一级行部)设置“客户援助电话”,银行卡(电子银行)部设置“客服热线”,人力资源部设置“服务监督电话”,各受理电话公布于营业网点,明确专人负责,保证24小时接听客户投诉。形成客户援助电话、客服热线、服务监督电话三级联动的格局,各级电话均可接听客户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反馈至服务监督电话。 (一)客户援助电话: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处理本级客户投诉。 (二)客服热线: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将客户投诉转至客户援助电话或服务监督电话处理。 (三)服务监督电话: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处理全行客户投诉,酌情回访客户。 第五条客户投诉按照业务类别实行“对口处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总行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调查、甄别和处理工作。 (二)总行各部室负责本条线业务范畴的客户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三)一级行部为本级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投诉涉及相关部门、网点关系的协调,并全程督促相关部门、网点在时限内进行处理。 (四)各营业网点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部门或通过服务监督电话和客服热线转接、信访等客户投诉的调查和协助处理工作。 (五)对客户投诉涉及纪检监察室处理的内容,由总行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XX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 客户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比,提高本行集团客户授 信额度使用效率,切实做到在有效细分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具 有本行特色的差异化经营模式,同时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 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指引(修订)》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集团客户: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个 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1.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 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5. 对同属于国资委(包括管委会、政府部门)或国资经营类公司的子公司,但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可不作为集团客户组织授信。 (二)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存在以下情况,可确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1. 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 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 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 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第四章客户服务中心服务职责与要求 第五章客户服务监督考核 第六章建行服务费用管理 第七章附则 附件:总公司项目领导小组与项目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作好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保险经纪服务与服务管理工作,增强金诚国际的服务竞争力,在建行系统内树立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领导小组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裁任副组长,设立项目经理与副经理。 小组职责:全面负责建行统保项目保险经纪服务的领导、指挥、部署、决策、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市场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机构发展中心、经纪技术中心、风险研究中心、计划财务中心、数据信息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参与组成。 工作小组职责: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建行统保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并负责保险期内客户服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考评工作。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小组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对应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建行各分行,各地客户服务中心成立建行项目小组 项目小组由1名负责人和1-2名服务专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服务人员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高

度的责任心与良好的敬业精神,能胜任客户的服务要求。 项目小组职责:在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及本办法的要求为建行各级分行提供一流的保险经纪专业服务。 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分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分行和总行本级。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第五条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客户服务职责如下:(一)制订保险手册 在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后,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保险手册的制作,并在15日内组织各客户服务中心向建行各分支行提供。工作小组应向总行本部提供不少于20套保险手册。 (二)组织分行统保集中培训 在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后,根据总行的要求,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一级、二级分行的统保集中培训。 (三)组织分行投保工作 根据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协议,工作小组将在保险手册中明确投保、缴费操作流程,组织并指导各地客户服务中心协助建行各级分行完成投保工作。 (四)提供非常规案件索赔协助服务,包括: 1、协助各地客户服务中心进行重大索赔案件(非车险估损20万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

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用社(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 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下同)而承担的后果。信贷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从业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条责任认定范围 (一)成为不良资产的贷款。 (二)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结息的、表外业务垫款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发放的贷款。 (四)信贷岗位人员或职责发生变动,移交人或接交人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信贷业务。

(五)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或呆账核销、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风险损失的贷款。 (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贴现、承兑汇票业务等。 第五条责任类型 (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由于其个人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 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第二章岗位责任 第六条根据信贷业务流程,信贷岗位应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操作岗和贷后管理岗,其中调查岗设立主调查人和次调查人,审查岗设立主审查人和次审查人,审批岗设立独立审批人和集体审批。独立审批人包括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指信用社、支行、营业部、分理处,下同)信贷人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行长(主任);集体审批包括分支机构审贷小组和法人机构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 第七条信贷业务应严格实行调查与审查分离、审查与审批分离和分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三章租赁业务审查与审批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六章租后管理 第七章租赁逾期和不良租赁的管理 第八章租赁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租赁业务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转租赁是指本公司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四条租赁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租赁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的要年检合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产业、土地、环保、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高素质的核心管理人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机制;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抵押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信贷业务抵押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抵押担保管理,规范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抵押担保业务办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抵押人。 抵押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抵押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受的抵押物应同时具备合法合规性、足值性、可控性、可执行性和易变现性。

第五条抵押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保证、质押担保方式结合使用。 第二章抵押物 第六条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 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接受抵押人的以下财产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定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八)海域使用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优先选择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和加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正确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下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在进行反洗钱活动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报送。 (二)主动性原则:各部门人员要主动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对于经过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主动通过反洗钱岗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 (三)保密性原则:公司内所有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

作秘密,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资金。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综合事务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反洗钱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涉及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包括:市场部、运营部、资金财务部、综合事务部等,各部门的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 第七条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二)审议公司反洗钱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综合事务部内设专门的反洗钱岗,负责反洗钱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内反洗钱的日常工作;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金融机构借款标准合同书

金融机构借款标准合同书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借款种类、借款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 2)合同订立要注意的问题 ①借款人应在订立合同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 ②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约提供担保。 3)贷款人的义务 ①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②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以方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 4)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①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合同法》201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收取借款的,仍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期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②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③按期支付利息。如果按照合同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利息支付期限,借款期间不满________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________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________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________年的,应当在返还款借款时一并支付。 ④按期返还借款 ⑤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给予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金融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