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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府〔2011〕150号

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按照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原则确定我省乘用车税额;按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的原则确定商用车客车税额;按照扶持行业发展和关注民生原则,合理确定商用车货车、挂车、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的税额。我省车辆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见附件。

二、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农村车辆的减免税问题

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

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三、关于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全年,即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地税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车船税新标

燕赵晚报讯:日前,车船税河北省的“省标”正式出台。昨日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新的《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将从明日,也就是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乘用车车船税计税标准将按车辆排气量大小分7档计征,年税额从最低300元到最高4500元不等,相差37.5倍之多。 新规车船税省标出台 按排气量分七档计征 记者昨日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乘用车车船税计税标准将按车辆排气量大小分7档计征,年税额从120元到4500元,相差37.5倍之多。 河北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与2007年版《实施办法》相比,新版办法在总体税负不增加的前提下,对税负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即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排气量愈小则税负愈低,排气量愈大则税负愈高;另外,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降低了货车和挂车的税额标准;同时还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予以免征优惠。 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获悉,目前执行的旧版河北省车船税是对载客汽车按车型分为四档年税额标准:大型车540元,中型车516元,小型车480元,微型车300元。以微型车为例,现行的年税额为300元,而新版中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年税额为120元,优惠了180元;另外,中型车新税额也比现行税额优惠了,排气量1.6升的汽车此前缴税480元,现在仅需缴300元,减少了180元。 记者对比发现,与国家规定的车船税税额幅度区间相比,河北省的税率也体现出节能减排的“意味”,小排量车税额相对偏低,大排量车税额标准选择了择中额度,更体现了惠民原则。相关人士透露,河北省税额是按照全省整体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人均收入和车辆消费情况,综合周边经济发展情况相当省份的收入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的。 车船税按年申报 一次性缴纳 新版车船税上岗后,机动车该如何纳税?缴纳时间有何规定?2012年新购置的车船,怎么缴纳车船税?

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渭政发[2010]48号 【发布部门】渭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0.10.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2010年10月25日渭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渭政发〔2010〕4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0〕6号)和《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陕民发〔2008〕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的突发性、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车船税习题答案

《国家税收》习题答案——第十三章车船税 一、填空题答案 1、车船税实行_定额________税率。 2、乘用车_排气量_______依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3、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___20__人以下和___20__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4、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_免征或者减半__征收车船税。 5、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__5_年内免征车船税。 6、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__2____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7、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_5_____年内免征车船税。 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__当月____。 9、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____5__年内免征车船税。 10、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_出厂合格证明_____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 二、单选题答案 1、答案:D解析:非机动驳船是按船舶净吨位为计税单位,且以船舶税额的50%计算。 2、答案:D解析:对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3、答案:B 解析:以整备质量作为车船税计税标准的是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4、答案:B 解析:车辆整备质量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净吨位不超过1吨的船舶,按照1吨计算车船税;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 5、答案:B 解析: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6、答案:A 解析: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7、答案:A 解析:BD选项属于免征车船税的范围;C选项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8、答案:A 解析: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三、多选题答案 1、答案:ABC解析:车船税确定税额总的原则是: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 2、答案:ACD解析:《车船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第五中学2019届高三高考考点滚动提升(二)政治试题( 无答案)

2019高考考点滚动提升卷?政治(二) 收入与分配+滚动内容(仅示样) 滚动内容:必修①第1-2单元。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2017年以来,我国一系列新政新规陆续实施。在其他条件 不变的情况下,下面新政新规中,会引起右图中需求曲线D 向D1移动的有 ①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漫游费对手机销售市场的影响 ②广州实施“租购同权”政策对当地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影响 ③部分地区提高网约车准入门槛对网约车市场的影响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对节能环保设备行业的影响 A.①② B.①④ C.③④ D.②③ 2.某公司实施以自动化、智能化设备代替人工的“机器换人”计划后,80%的工序实现了无人化,一台机器可以替代6-8名工人,次品率也大幅降低。该公司“机器换人”带来企业发展的传导路径合理的是 ①用工成本减少②产品科技含量增加③个别生产率提高 ④促进企业提质增效⑤产品附加值提高 A.②→⑤→④ B.③→①→④ C.①→④→⑤ D.⑤→②→④ 3.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骨干和中坚力量。2017年9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推动重点领域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稳妥引人社会资本参与央企重组,以重组整合为契机深化内部改革和机制创新。引人社会资本参与央企重组有利于 ①淘汰传统产能,减少无序竞争 ②激发市场活力,以改革促进企业效益提升 ③深人推进央企优化结构,实现更好发展 ④扩大国有资本支配范围,巩固国有经济主体地位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4.近日,教育部联合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规定中小学要明确并保证劳动教育课时,安排适量的劳动家庭作业,并建立学生劳动评价制度。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意在 ①重塑最美勤劳价值观,培养积极劳动习惯②促其充分认识劳动意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③引导学生树立竞争就业观,提高就业本领④重视劳动传统教育,培育诚实劳动的理念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5.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通过多种措施解决5000万人左右贫困人口脱贫。下列传导过程能够实现上述目标的是 ①发展农村特色产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人→脱贫致富 ②实施教育扶贫工程Ⅰ提高农村劳动者技能→技术致富 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再分配机制→彻底脱贫 ④健全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促进协调发展→同步富裕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6.某家庭有甲、乙俩劳力。甲在当地一集体企业做水电修理工人,月工资3500元,晚上还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0 【实施日期】2012.01.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规定的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五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第六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5年9月12日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常住人口、社会救助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确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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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标 签】征收车船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告﹝2007﹞5号 【发文日期】2007-07-06 【实施时间】2007-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7﹞70号)规定,现对我市征收车船税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要一并缴纳车船税),自2007年7月12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保险分支机构以及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拥有船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均简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缴纳 (一)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年税额每辆600元;(二)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年税额每辆540元;(三)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年税额每辆480元;(四)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载客汽车,年税额每辆360元;(五)载货汽车(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运输机动车和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运输机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96元;(六)摩托车年税额每辆120元;(七)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3元;(八)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4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的通知-公路造价工程师考试.doc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属各有关 单位: 为贯彻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简称“07编办”)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简称“07定额”),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执行时间 (一)根据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工便字[2008]42号)要求,“07编办”和“07定额”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

(二)凡2008年7月1日前工程概算已批准的项目和已上报的项目,仍执行原编办及定额,不再进行调整。重大变更设计执行“07 编办”和“07定额”。 二、工程项目类别 陕西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根据公路等级、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及质量标准分为两类,按工程项目类别计算各项费用。 一类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讯、监控(收费)、设备(电器)安装单项工程;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及构 造物加固。 二类工程: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其中的特大桥和1000米以上的隧道按一类工程对 待。 三、工程各项费用

(一)直接费人工费 公路工程生产工人人工费标准为45.04元/ 工日。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材 料费 (1)陕西省公路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执行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编制单位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调查价或采用陕西省交通厅交通工程定额站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作为 材料原价。 (2)各种材料运费统一按照社会运输计算。概算、预算编制执行以下运价: 公路货物运价表单位:(元/吨·公里)

车船税税收减免规定

车船税税收减免规定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二)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三)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注:1、“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2、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上述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3、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8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 特别注意: 免征车船税的车船仅指上述车船,2006年12月31日前属免税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及其他原规定免税而又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车船,从2007年1月1日起,一律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声明:本指南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同时请纳税人拨打本地税务热线0756-2 616110反映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完善。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

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

陕西省补充费率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简称“07编办”)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简称“07定额”),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一)根据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工便字[2008]42号)要求,“07编办”和“07定额”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 (二)凡2008年7月1日前工程概算已批准的项目和已上报的项目,仍执行原编办及定额,不再进行调整。重大变更设计执行“07编办”和“07定额”。 二、工程项目类别 陕西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根据公路等级、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及质量标准分为两类,按工程项目类别计算各项费用。 一类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讯、监控(收费)、设备(电器)安装单项工程;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及构造物加固。 二类工程: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其中的特大桥和1000米以上的隧道按一类工程对待。 三、工程各项费用 (一)直接费 1.人工费 公路工程生产工人人工费标准为45.04元/工日。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 (1)陕西省公路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执行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编制单位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调查价或采用陕西省交通厅交通工程定额站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作为材料原价。 (2)各种材料运费统一按照社会运输计算。概算、预算编制执行以下运价: 公路货物运价表 上述运价仅作为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工程实际支付的依据。 运输货物必须经过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可按照实际收费标准换算后计入运杂费中。 一类货物:砂、片石、渣(碎)石、寸石、石屑、砾石、卵石、土等; 二类货物:钢材、沥青、木材、柴草、砖、瓦、块石(料石)、生石灰、煤、泥、水泥、矿粉、粉煤灰、水泥制品等; 三类货物:橡胶制品、交电器材、机器设备、装饰石料、瓷砖、玻璃等、反光玻璃珠、底油、环氧树脂等; 特种货物:爆炸物品,汽柴油、重油、长大笨重货物。

公司解散制度_规章制度

公司解散制度_规章制度 公司解散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15(一)公司解散的法律性质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已经届满、或者规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公司遇到了不能克服的经营困难,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解散的核心问题是清偿债务,当所有的外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解散公司,若没有清偿外债和解散公司的,股东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公司解散的例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多数股东认为公司应当存续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而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由包括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亏损时限、股东在确定的期限内回报率、股权结构发生预期的变化等等情形,若规定的情形出现,股东就有权主张解散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解散公司的条件,是比较可行的终止合作方式,对号入坐比一千句解释的话还实用。 2.公司决议解散公司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但出现了对公司发展不利的情形,(表决权占)多数股东认为这些情形是无法消除的(例如公司的主导产品被市场淘汰了、公司的不动产和最基本的财产损失了、公司的关键技术人员流失而且不可复得等情形),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只会越亏越多,于是就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3.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公司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原公司,其中吸收合并要解散被合并方公司,新设合并要解散所有参加合并的公司;在公司分立中因原公司被解体的发生分立而解散原公司,因从原公司中分离若干财产分离分立,则被分离的公司继续存在不发生解散的情形。 4.行政处分解散公司公司因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走私、产生伪劣假冒产品情形极为严重、以及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可被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措施,公司因此而解散。 5.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事由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公司清算制度(一)公司清算的法律性质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事由时,依法解散,在解散过程中收集和变卖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并将剩余财产优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份额平均地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强调,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其受偿能力和其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尚未丧失,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否则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清算组制度 1.成立清算组的情形《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清算工作:(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共3页,当前第1页123公司解散制度相关内容:彬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陕西省交通定额站 定额使用补充规定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简称“办”)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简称“07定额”),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一)根据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工便字[2008]42号)要7编办”和“07定额”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 (二)凡2008年7月1日前工程概算已批准的项目和已上报的项目,仍执行原编办及定额,不再进行调整。重大变计执行“07编办”和“07定额”。 二、工程项目类别 陕西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根据公路等级、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及质量标准分为两类,按工程项目类别计算各项费一类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讯、监控(收费)、设备(电器)安装单项工程;独立大桥、特、隧道及构造物加固。 二类工程: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其中的特大桥和1000米以上的隧道按一类工程对待。 三、工程各项费用 (一)直接费 1.人工费 公路工程生产工人人工费标准为45.04元/工日。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 (1)陕西省公路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执行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编制单位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调查价或采用省交通厅交通工程定额站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作为材料原价。 (2)各种材料运费统一按照社会运输计算。概算、预算编制执行以下运价: 公路货物运价表 /吨·公里) 上述运价仅作为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工程实际支付的依据。 运输货物必须经过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可按照实际收费标准换算后计入运杂费中。 一类货物:砂、片石、渣(碎)石、寸石、石屑、砾石、卵石、土等; 二类货物:钢材、沥青、木材、柴草、砖、瓦、块石(料石)、生石灰、煤、泥、水泥、矿粉、粉煤灰、水泥制品三类货物:橡胶制品、交电器材、机器设备、装饰石料、瓷砖、玻璃等、反光玻璃珠、底油、环氧树脂等; 特种货物:爆炸物品,汽柴油、重油、长大笨重货物。 (3)装卸费采用标准 各类货物装卸费表 :(元/吨)

车船税多少钱各地的缴费标准不尽相同.doc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车船税多少钱各地的缴费标准 不尽相同

车船税多少钱各地的缴费标准不尽相同。原来的征收标准是按照车辆的载客人数划定缴 费的标准:大型客车480-660元;中型客车420-660元;小型客车360-660元;微型客车60-480元。2011年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该草案将乘用车的计 税依据,由现行的统一计征,调整为按汽车的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1.0升以下是60-360元;1.0升-1.6升是300-540元;1.6升以上-2.0升是360-660元;2.0升以上-2.5升是660-1200 元;2.5升以上-3.0升是1200-2400元;3.0升以上-4.0升是2400-3600元;4.0升以上是3600-5400元。 所以,车险买什么?还要自己进行一番了解。车险险种多达数十种,当然没必要选择太 多。车险投保以够用为原则,一般业内人士推荐新车购买险种最佳搭配为:交强险(必保)+ 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主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加 上盗抢险和车身划痕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一般为修复,但如果车辆重置价格比修理费用是便宜的话,保 险公司很可能宣称这辆车全损。一般来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新车的购买价格 或者是车辆投保当时的价值,但是使用中车辆有折旧,另外保险公司会设置绝对免赔额, 所以出险全损的情况下,赔款肯定会低于保险金额。这种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或 者一年以下,如果保险期间没有发生理赔,续保时可以享受无赔款优待费率。 [编辑]分类 [编辑]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车辆损失保险是指机动车辆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对于造 成车辆本身的损失,保险人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当机动车辆遭遇意外事故,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 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强制保险,因为它保护了无 辜受害者的利益。 [编辑]附加险

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

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根据车辆、船泊的种类,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来计算,对我国境内行驶的车辆、船泊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需要征收年船税的车辆包括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做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和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非机动车辆。需要征收车船税的船泊是指依靠燃油等能源作为动力的机动船泊和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非机动船泊。 》》》车险直通车,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 车船税是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在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因此每个地方的车船税税收标准并非统一。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黑龙江省制定了车船税实施办法,制定了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下面就给大家来介绍下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的具体内容细则。 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内规定的车辆、船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需依照黑龙江省制定下发的黑龙江车船税实施办法缴纳车船税。年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全年的税额,未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纳车船税税款的,将按照规定加收其滞纳金。

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对应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明细如下: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按照发动机汽缸溶量即排气量分档,排气量在升(含)以下的,每年车船税额24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42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48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90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180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300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的,每年车船税税额为45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商用中型客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900元;核定载客人数20人及以上的商用大型客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1020元。商务型货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96元; 挂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48元,即按照商用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它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每年车船税税为整备质量每吨96元;摩托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36元。 以上为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关于车辆的税额明细,下面则是船泊的税额明细:

2019年车船税新标准范文

2019年车船税新标准范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的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如何进行新能源车辆车船税减免申报

如何进行新能源车辆车船税减免申报 2012年4月28日更新后,“车船税申报辅助软件”已经可以支持对新能源车辆进新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在进行新能源车辆进新减免税申报前,需要在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最新的客户端软件,或在本地运行“自动更新”程序,客户端软件最新版本号为4.0.5。 1、下载新的客户端软件的流程如下: 登录进入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车船税报告表(新版)”后的“按月申报”按钮。 打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后,点击右上方的“3、车船税客户端软件”即可下载最新的软件。 2、客户端程序“自动更新”流程如下: 双击运行“车船税申报辅助软件(新)”文件夹中的“自动更新”程序。 点击“更新”按钮后,可将客户端软件更新到最新版本。

纳税人填写《船税明细申报模板》时,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12年7号)规定的车辆型号或产品型号的车辆分别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不需填写减免税凭证号和开具税务机关。 参照附件中的《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在填写《车船税明细申报模板》的时候,“厂牌型号”一栏中填写对应车辆的车辆型号代码,系统会根据车型目录自动设定车辆的车辆种类、征收品目、排气量、核定载客、整备质量和减征税额(免证税额),并自动计算。 请根据《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中的车辆型号代码规范填写“厂牌型号”。 附件: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

注:企业名单按拼音顺序排列 三、新能源车辆(非乘用车部分)

陕西省补充规定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时间:2008-7-1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简称“07编办”)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简称“07定额”),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一)根据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工便字[2008]42号)要求,“07编办”和“07定额”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 (二)凡2008年7月1日前工程概算已批准的项目和已上报的项目,仍执行原编办及定额,不再进行调整。重大变更设计执行“07编办”和“07定额”。 二、工程项目类别 陕西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根据公路等级、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及质量标准分为两类,按工程项目类别计算各项费用。 一类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讯、监控(收费)、设备(电器)安装单项工程;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及构造物加固。 二类工程: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其中的特大桥和1000米以上的隧道按一类工程对待。 三、工程各项费用 (一)直接费 1.人工费 公路工程生产工人人工费标准为45.04元/工日。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材料费 (1)陕西省公路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执行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编制单位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调查价或采用陕西省交通厅交通工程定额站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作为材料原价。 (2)各种材料运费统一按照社会运输计算。概算、预算编制执行以下运价: 公路货物运价表 单位:(元/吨·公里) 上述运价仅作为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工程实际支付的依据。 运输货物必须经过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可按照实际收费标准换算后计入运杂费中。 一类货物:砂、片石、渣(碎)石、寸石、石屑、砾石、卵石、土等; 二类货物:钢材、沥青、木材、柴草、砖、瓦、块石(料石)、生石灰、煤、泥、水泥、矿粉、粉煤灰、水泥制品等; 三类货物:橡胶制品、交电器材、机器设备、装饰石料、瓷砖、玻璃等、反光玻璃珠、底油、环氧树脂等; 特种货物:爆炸物品,汽柴油、重油、长大笨重货物。 (3)装卸费采用标准 各类货物装卸费表 单位:(元/吨)

车船税练习题.doc

车船税法 纳税义务人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动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同时还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不属于车船税纳税人的有( )。 A.车辆的所有人 B.船舶的所有人 C.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D.车船的驾驶人 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机动车辆和船舶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税目、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额。 1、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2、商用车(客车、货车) 3、挂车 4、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5、摩托车 6、船舶:机动船舶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乘用车、商用车客车、摩托车的应纳税额= 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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