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青海省消防条例

青海省消防条例

青海省消防条例
青海省消防条例

青海省消防条例

(2010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消防服务、消防志愿者行动等消防公益活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其参加消防安全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九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安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不足的,可以向新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征收。具体征收范围、标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在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工作中,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交通、环保、卫生、通信、气象、测绘、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无偿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牧)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四)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五)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除了应当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

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了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

第十五条居、村(牧)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火灾自防自救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并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保证其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业主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

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将查验结果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对搭盖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共同约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辆通道畅通,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阻隔设施。

第十九条出租场所和建筑物的,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或者建筑物,在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及时处理报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学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知识,掌握必要的报警、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消防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编制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

施建设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区、经济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农村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村庄内部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村、牧区利用河流、水库、涝池等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资料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审核的具体范围及权限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出具书面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出具书面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出具书面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未经依法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

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备案与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按程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使用。

第二十七条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据消防通道和妨碍消防车通行。

第二十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该场所方可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第二十九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演练预案,开展防火知识、火灾避险逃生教育。

第三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进用火方式,规范用电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客运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工具的从业人员,应当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含冷焰火)、焚烧物品;

(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和擅自使用明火;

(三)在加油站内向塑料容器直接加注易燃液体;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装卸、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禁止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居民住宅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公共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已建的生产、储存、充装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站),影响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危害消防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敷设电气线路、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拆除、改造、迁移、安装燃气设施。

单位和个人发现供电设施、线路和燃气管道设施存在火灾隐患,应当及

时与供电、供气企业联系,供电、供气企业应当及时检修,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气象部门应当进行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六条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材料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核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材料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相关证明文件。

禁止伪造、租借、买卖、转让消防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设备,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第三十八条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鼓励其他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社会单位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三十九条消防控制室、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确需拆除或者移位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或者备案。

第四十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和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三)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以及人员名录;

(四)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三)专职消防队队员;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前款第(二)项消防工程施工人员、第(五)项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

和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可以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可以采取一个单位自建或者多个单位联建等形式组建,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共同承担。

第四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建立执勤制度。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专职消防员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村(牧)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志愿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村(牧)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志愿消防队应当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演练,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员。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火灾和应急救援反应与处置机制。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专职消防队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一条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指挥,火灾现场指挥员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

根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救援。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对有关场所、设备进行勘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清理、移动现场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五十三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结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公布,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发现本地区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十六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并限期要求消除火灾隐患: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第五十七条临时查封的单位、场所在规定期限消除火灾隐患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提出解除临时查封申请,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或者投诉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执业人员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22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同时废止。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三)、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3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立即放回原处。 2、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拒服兵役,后果很严重

拒服兵役,后果很严重-法律 拒服兵役,后果很严重 文/雁翔 “既然来当兵,就知责任大,你不扛枪、我不扛枪,谁来保卫咱妈妈、谁来保卫她?谁来保卫她?……话虽这样说,有国才有家,你不站岗、我不站岗,谁来保卫咱祖国、谁来保卫家?谁来保卫家?”著名军旅歌唱家阎维文的这首《说句心里话》,通过普通战士的心声,唱出了军营生活的酸甜苦辣,也唱出了军人纯真、质朴的情感,表达了新时期解放军战士热爱并保卫祖国和人民的坚定感情立场——为了祖国的一声召唤,为了人民的一份期盼,无数共和国卫士都把自己的青春与热血,毫无保留地献给了国家和人民。 服兵役是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正如国歌中所要求的那样,当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自觉投身到保家卫国的队列中去,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新的长城。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中的相关规定,也无不体现出“保卫祖国,人人有责”的思想,体现了公民在服兵役问题上有着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实行义务兵役制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保卫国防方面的具体体现。且兵役义务还不是一般的义务,它关系着国家的安危与民族的存亡,是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法律赋予所有公民的神圣职责,是不能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每一位达到服兵役年龄的公民都必须按规定和要求依法应征服役,切实履行自己应尽的保家卫国的义务。 无论是在哪个国家、哪个时代,逃避兵役均属违法行为,都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从我国当前的现实状况来看,拒服兵役既是一种爱国主义精神缺失的表现,也折射出部分当代年轻人缺乏吃苦奉献精神的问题,而这两种因素的共同

作用,已导致不少地方都出现了一些适龄乃至已入伍青年拒服兵役的案例。针对这类罔顾国防安全的违法行为,目前国内的不少地方都正在加紧出台相关制度措施,拒服兵役者将会面临非常严厉的惩处。 江苏出新规严惩逃服兵役 今年5月29日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出消息,当日闭幕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由此预示江苏省即将推行兵役登记制度,适龄公民均须按时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即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市、区)级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进行兵役登记,领取由兵役机关发放的兵役证,此兵役证上将如实记载适龄公民应征、缓征、免征、不征、已征等情况。 除了鼓励大学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积极响应祖国号召,投身国防建设”以外,该草案之前就已引起江苏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亮点之一,还在于对那些拒不履行兵役登记义务、拒服兵役的人们,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举措。譬如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或在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拒绝、逃避征集的,均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严重影响,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有关单位也不予其复工、复职、复学,且两年内不得出国(境);其家属亦将被取消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还可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江苏公民若有逃避服兵役等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县级兵役机关还会将其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0号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已于2012年7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7日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全民性终身教育。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三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

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六条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宣传贯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拟定并实施国防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 (四)制定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七)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 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同级军事机关,由军事机关、文化宣传、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定期例会、重大事项会商等工作制度。 第八条军事机关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军事院校参与当地的国防教育,为当地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提供师资、场地及其他便利条件,开展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九条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负责协调、组

2018年征兵工作实施方案

2018 年征兵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为依据,坚决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着眼能打仗、打胜仗要求,坚持依法征兵、规范征兵、廉洁征兵、艰苦征兵、文明征兵,科学筹划,严密组织,确保征兵工作过程廉洁有序,确保征集兵员质量,确保不发生责任退兵事宜,圆满完成上级赋予我镇今年新兵征集任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镇2018 年征兵工作的领导,圆满完成上级赋予我镇的征兵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xx 镇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xx 三、征兵任务及政策规定 (一)征兵任务分配。 上级暂未明确我镇的征集任务, 待具体任务明确后, 再下达到各村。今年全镇大学生比例必须达到62.5%,初中生 比例低于4%。 (二)阶段划分

按照上级征兵工作安排,今年我镇的征兵工作,从7 月 下旬开始,至9 月底结束。大体分七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 组织准备阶段(7 月25日前完成)。主要工作:一是镇成 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拟制征兵工作计划,落实征 兵工作所需的经费、物资和各种器材; 二是召开镇征兵工作会 议。传达县征兵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今年征兵工作任务。镇征兵 工作会议结束后,各村尽快召开征兵工作会议,做好上级会议精 神的传达学习; 三是做好宣传发动的准备工作,联络外出务工 青年,搞好兵员的调查摸底,及时调整补充预征对象。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和报名阶段(7 月22 日至8 月8 日前完成)。主要工作:一是进行征兵宣传发动,利用墙报、板报、广播、宣传单、横额、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地宣传报道工作, 同时,利用街日赶圩时机在闹市区开设征兵咨询站(点)进行宣传和解答征兵政策规定; 二是组织预征青年网上报名与核实基本信息,收拢预征对象,对预征对象的年龄、文化、病史、政治方面进行调查 核实; 三是成立政治考核、体检队伍并组织上岗前的培训。 第三阶段:初检初审阶段(8 月2日至8月8日)。主要工作:一是搞好预征对象的推荐和目测,确保预征对象的上检率; 二是 制订好体检计划,落实体检医务人员; 三是搞好初审工作,确定送县总检名单,初步整理好初检合格预征对象的档案。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一、凡在商场内.楼梯间.仓库等地吸烟的员工(包括自带营业人员等)罚款200元.被处两次以上者下岗. 二、在库房吸烟未造成损失罚款(500-1000)元,两次以上者下岗. 造成损失,除全额赔偿外并追求起刑事责任。 三、在场内装修施工吸烟者,未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四、施工单位未办理动火证,擅自使用明火作业的,未造成损失的罚2000元. 五、闭店后未按规定关闭照明灯及各种用电设备(其中包括食品加工间的电热锅、电饭锅、电饼锅以及专卖销售的电器等)未造成损失的,对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六、未经许可,使用非营业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电吹风、电烫斗、电炉子、电热杯、电水壶、电暖气、电饭锅等)除没收电器外罚款500元。 七、对用电不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损失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1. 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灯具、插座、私拉乱接线路者。 2. 插座没有固定安装,乱摆乱放者; 3. 线路未做防火护套,走地线路未使用地槽保护者。 4. 易发热电器部位直接安装在易燃材料上者; 5. 接线头未绝缘,且未安装金属线盒封闭者; 八、未经许可堵占消防通道者,未造成损失的罚款500元。 九、防火卷帘下存放物品、遮挡消防设备设施(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 灭火器、警铃、防火卷控制盒),未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挪动消防设备、设施,罚款200元。若造成设施损坏,除全额赔偿外,并追求起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挪动分布在卖场(酒店)的灭火器,罚款200元。 十二、内装施工单位,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如违反装修防火规范,立即停工,进行整改,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将其清除出场。闭店后如有部门装修或修理,必须提前与防损部沟通,并上报施工人数、时间,否则禁止进场。

消防安全条例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11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安全条例通用范本

消防安全条例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工厂设兼职消防检查员一名,负责贯彻防火安全制度的实施与检查工作,工厂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二、工厂的消防设施必须齐备、有效、完好,并存放固定地点,排放整齐,各种消防器材应注明设置日期、保管人,定期检查消防砂箱、水桶、灭火器均处于使用状态,不得任意挪动和他用; 三、工厂的照明线路必须经有合平要求的保险装置、线路应经常检查有无破损,金属裸露老化,发现上述故障应及时更换; 四、生产现场严禁生火取暖、加汽油类,

关于当前城市征兵难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关于当前城市征兵难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关于当前城市征兵难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关于当前城市征兵难的原因及对策建议:2013-12-29 10:36:50关于当前城市征兵难的原因及对策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2011、2012年度**区新兵征集任务数完成率分别为90.9%和82%,一次性体检合格率分别为25.6%、37.2%。2013年,**区新兵征集任务数为255名,全区初选应征入伍青年只有299名,一次性体检合格仅有108名,合格率为36.1%,报名青年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43%,任务完成率为80%左右。**区连续三年未能完成上级规定的新兵征集数,征兵难的现象较为突出。最近,我们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就改进相关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一、当前城市征兵工作难的原因今年的征兵工作是23年来首次由冬季改为夏季。为做好新兵征集工作,**区在宣传发动、工作人员培训、组织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工作进展看,适龄青年参军报名积极性不高,报名人数偏少、素质偏低,征集形势仍较为严峻。当前城市征兵工作难的主要原因是:(一)受社会人口数量和质会对军队的尊敬,但同时也使部分青年对军人生活产生恐惧,再加上现行退伍士兵安置优抚政策宣传不到位,严重影响了部分适龄青年入伍积极性。(五)兵役法刚性不强,监督执行落实难。现行的国家兵役法无实施细则,对违法惩处的规定过于原则。如第六十六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但具体操作实施较困难。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对于处罚虽然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对一些采取手段故意逃避服兵役的适龄青年,相关部门显得束手无策,有关规定并未有效执行。二、关于解决城市征兵工作难的对策建议征兵工作是我国国防建设的基础,事关个人、家庭的未来,事关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当前城市征兵工作难,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社会各界应群策群力,共同探索解决对策。(一)要强化宣传,切实加强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奖励办法: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着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 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 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 7)对以上在消防工作中有先进事迹的个人应给予表扬 和奖励。

2、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影院消防安全条例

安全条例 第一章消防安全管理 一、安全设备: 1.各类大型建筑物内必不可少的,是确保人身、财产 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引起每一个人的高度重视,并要了解它的使用方法: 2.烟雾报警器。烟雾报警器一般安装在屋顶上,一旦 发生火灾,烟雾报警器自动发出信号,同时将信号传到消防监控中心。 3.自动灭火喷洒器。自动灭火喷洒器是由温度控制的, 喷洒器顶端装有玻璃压力管,当玻璃管的温度升至一定的温度时,就会爆裂,水会从灭火喷洒器中喷出。 4.火警报警按钮和警铃。报警按钮表面装有玻璃保护 层,当发生火警时压破玻璃,按动按钮,这时消防警铃就会响起,同时启动消防水泵。报警按钮系统与消防监控中心相联。此按钮不得随便动用,清整卫生时也要特别注意。 5.安全通道及安全通道门装有昼夜明亮的安全疏散指 示灯,一旦发生火灾或停电,安全指示灯会通过应急电路开通。 6.其他灭火器材。主要是人工灭火器材,如消防栓、 消防水喉和轻便灭火器。当发生火灾时,参加救火的人员要迅速使用就近的灭火器材参加救火,以便控制火情。 7.消防栓是设在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器材,一般在楼 梯和通道内装有消防栓,它主要用消防水龙头、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组成,用于扑救大火。 8.消防水喉是类似消防栓的固定消防器材。它是固定 在建筑物墙内的,消防水管使用的是橡胶管材,水管盘绕在一个大轮盘上,水管前端装有一个消防水喷嘴。此种消防器材使用比较方便。 9.轻便灭火器不同于消防栓和消防水喉。轻便灭火器 在灭火过程中不使用水,而是用化学药品。轻便灭火器主要有干粉灭火器和1211灭火器。轻便灭火器的最大特点是使用方便,主要用于初起火情,但要注意存放,不能放置在日照、高温或强低温的环境中。 二、消防培训制度: 1、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将安全教育培训摆在影城各

应征入伍相关政策

应征入伍相关政策 应征入伍的程序 (一)参加兵役登记(6月30日前)。根据《国防法》、《兵役法》的规定,2016年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户籍在本市的男性公民,或在我市就读全日制高校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均应进行兵役登记。兵役登记的方法是登陆“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7437268.html,),点击“兵役登记”,填写个人信息进行登记。适合青年也可前往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武部进行登记。往年已进行过兵役登记的青年,应当持“兵役登记证”前往户籍地兵役机关进行年度核验。(二)应征报名(8月1日前)。兵役登记完成后,有参军意向的青年还应进行应征报名。具体报名的方法是登陆“全国征兵网”(网站同上),点击“应征报名”,填写完善个人信息及参军意向。网上报名遇到问题的青年(如学历专业审核不通过等),可前往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手工报名。 (三)体检和政审(8月1日-8月底)。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公民,接到体检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证书、兵役证、户口簿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等到区征兵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一般由所在镇或街道统一组织)。经过体检并合格的对象,接受政治审查。应征公民应如实提供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关情况。 (四)办理入伍手续(8月底-9月初)。经体检、政审合格,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转党(团)关系、领取被服装具等。在此期间,要注意安全,注意饮食卫生,不要远离住地,随时准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报道。在新兵到达部队一个月内,其家属所在区政局,领取“优待安置证”凭证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抚政策。 (五)检疫复查(9月初-10月底)。检疫复查是指新兵到部队后接受身体检查和政治复查。在规定时间内如发现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役的,将被送回原籍,作退兵处理。 应征入伍的基本条件 (一)征集对象。以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为主,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2016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正在普通高 校就读的学生以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入 伍。 (二)征集条件。男青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至20岁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岁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的年龄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征集年龄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满17 周岁,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三)基本身体条件。按照国征【2014】年四号《关于印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身高标准:应征男青年身高160cm以上。 体重标准: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标准: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5。准分子激光手术半年以后,无并发症。 高等学校学生参军入伍相关优惠政策

在全县征兵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修改)

在全县征兵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县长张洪国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同志们: 刚才,会议表彰通报了2009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了责任书;人武部部长刘立锋同志对去冬征兵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对如何搞好今冬征兵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讲得很全面、很到位,希望各乡镇、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去冬征兵工作,我县各级坚决贯彻市、县征兵命令,坚持以提高新兵质量为核心,军地合力,严密组织,坚持标准,出色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新兵征集任务,连续两年被浙江省政府、省军区表彰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我县取得省征兵先进单位和受市、县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关心和支持征兵工作的各级党委、政府和辛勤工作在征兵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做好今年征兵工作,在刘部长部署的基础上,再讲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清形势,增加做好征兵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国无防不稳,民无军不安”,强大的国防是我们进行经济建设、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证。当前我们国家总体形势良好,但是我们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要清醒认识到我国周边和国内安全

形势复杂严峻,国家安全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威胁,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从国际安全环境来看,我国周边一些国家在西方大国挑唆下,频频搞小动作,不断挑起事端;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十分突出。近期发生的中日撞船事件不断升级,南海争端朝着多边化、国际化发展的趋势;美韩黄海联合军演公然挑战我国安全底线;从国内安全环境来看,国内民族分裂势力、极端宗教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猖獗;重大自然灾害、经济安全事故等非战争安全问题频发,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这都提醒我们要建立强大的国防,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从我县的征兵形势来看,近年来,通过各级共同努力,我县征兵工作形势总体上是好的,新兵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征兵工作任务完成较好,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征兵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形势不容乐观。比如适龄青年价值取向日益现实化,参军积极性下降;高学历文化青年征集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去年还有筱村镇、柳峰乡、下洪乡三个单位没有完成征兵任务。 征兵工作是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关系国家安全稳定的一件大事,这项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我军建设的方向和质量。扎实做好征兵工作,是我们各级政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义务。军地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做好征兵工作的重要性,要充分认清当前我国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09.25 【实施日期】1996.09.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国家的专门规定实施。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公民和接兵部队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自治区的公民,不分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本条例服兵役。 每年征集新兵的数量、范围、对象、时间和要求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下达的征兵命令执行。 各单位必须承担上级下达的征集兵员任务,完成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四条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兵期间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劳动、财政、教育、交通、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征兵办公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 (二)拟订兵役登记、宣传教育、兵员分配、被装发放、新兵交接和运输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保证新兵政治、身体、年龄、文化条件的措施,确保新兵质量; (四)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征兵工作; (五)做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六)负责承办征兵工作其他事宜。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卫生、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征兵工作的需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定细则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8708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 定细则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 定细则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照明用电 工人宿舍照明统一由项目部架线并设置照明灯具,同时配给每个班组长一个插座供工作照明和泡茶使用外,原则上不做其它供电,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须先征得施工长同意后,由电工负责接线,班组不得私自接线。严禁使用电炉及钨丝灯烘烤衣物、电热棒烧水冲凉、电饭锅等违章电热器材,以保证安全用电。凡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没收用电设施外,可并处警告直至500元以内罚款。 2、治安管理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 准版)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总则 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公司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 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车间)员工的消防教育与消防检查工作,部门(车间)员工为防火安全人。 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或消防演习。

征兵年终工作总结范文.doc

满完成今冬征兵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措施,严把征兵操作环节关。 今年的征兵工作面临着任务重,适龄青年少等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顺利完成上级交给的征集任务,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四个环节: 1、严把兵役登记关,确保适龄青年登记一个不漏。 兵役登记是征兵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今年,我们从九月一日开始镇兵役登记工作,成立了由宣传、文教、工青妇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由武装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按照一抄、二核、三登记、四分类的程序,严把兵役登记质量关。今年,特别加强了对户口在口袋里的中专、中技毕业生的调查摸底工作,确保了适龄青年登记率达100%。 2、严把政审体检关,确保各项条件一丝不差。 今年,镇上专门成立了政审、体检两个组,抽调各单位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熟、责任强的同志担任,并按照上级关于政治、身体条件的有关规定,对政审、体检的人员专门进行学习培训,真正做到上级政策明,标准掌握细。在镇小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都能尽心尽职,严格执行政策,正确掌握标准,特别是身体条件处于边缘和病史模糊不清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积极做好认真细致的核实调查,确保了体检的质量。在政审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政治条件规定,做到政策严把关,调查细到位,现场表现清见底。在具体操作中,真正做到严而又严,细而又细,慎而又慎。如南塘村一名小青年参军热情很高,多次到武装部要求

应征入伍,但是在了解到本人在前几年社会交往复杂,特别和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有联系,根据这个情况,我们坚决予以淘汰。由于对各项条件的严格把关,确保了政审、体检不出丝毫差错。 3、密切加强征接双方关系。 今年,镇武装部与接兵部队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妥善处理好征兵过程中的各项问题。一方面我们对接兵部队人员做到热情接待,为他们在生活上提供便利条件。另外,和接兵部队共同走访,并主动同他们介绍预征对象的有关情况,在定兵过程中,镇武装部也听取接兵部队意见,按照公开、民主、择优定兵的原则,集体共同定兵,确保兵员质量。 4、认真抓好优抚安置,妥善解决入伍新兵后顾之忧。 今年,镇武装部把入伍新兵的优抚安置作为征兵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并把这项工作作为调动适龄青年踊跃报名的有效途径。镇人武部多次到*企业,和单位领导商量入伍新兵的工作安置问题,并得到了单位的大力支持,在今年*名新战士中,有*名在入伍之前都有工作单位,按照“从哪来,到哪去”的安置原则,单位都已表示接收。另外*名在入伍前是在家务农和个体户也都安排落实了单位。*位非农户青年的安置工作在武装部的努力下,全部安置到*厂,为新兵本人及家属找到了满意的答复。 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激发广大应征青年参军报国热情。 一是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抓好兵役法规的宣传。今年,我们紧紧抓住征兵工作的各种时机,利用有线电视、征文赛、演讲

征兵工作先进单位事迹

主要事迹 近年来,街道紧紧围绕兵员质量核心,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把关,圆满完成了县下达的征兵任务。年,街道共向部队输送青年名,其中高中以上文化名,占总数的,确保了把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组织纪律观念强的优秀青年选送到部队去。面对征兵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征兵工作开展有序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征兵工作,把征兵工作列入中心任务,明确党委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管。成立了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武装部长任副组长,派出所、卫生院、团委、民政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领导小组的有力指导下,有关科室、村居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征兵基础工作。一是全面登记、摸清底数。组建了由宣传、文教、工青妇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由街道人武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按照“一抄、二核、三登记、四分类”的程序,详细登记适龄青年的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外出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率达。二是深入走访,建档立册。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认真进行综合衡量,突出把政治思想好、文化程度高、身体健康的适龄青年确定为预征对象;三是联系沟通,跟踪管理。定期与预征对象的家庭及本人联系,及时掌握预征对象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为完成征兵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宣传深入,动员到位,营造良好征兵氛围

在坚持依法征兵的同时,重视加强公民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充分调动公民自觉应征的积极性。一是广宣传。利用宣传栏、标语、广播等载体,深入宣传《兵役法》、《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依法服兵役的认识,使得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勤动员。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到人,充分运用身边典型事例和先进事迹,开展面对面宣传工作,引导广大适龄青年树立正确的国防观念,激发应征青年踊跃参军的热情。三是诚慰问。做好拥军优属工作,采取慰问、帮扶等措施,切实帮助军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尽可能多地让退伍、复员军人享受优抚政策和低保政策,努力营造“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浓厚氛围。 三、坚持标准,严格审核,切实提高兵员质量 将提高兵员质量作为征兵工作的关键环节,做到了严把“四关”。一是严把筛选关。对推荐的优秀青年逐个进行审查,做到与本人、学校、家庭“三见面”;二是严把政审关。制定政审责任制,由派出所民警和专武干部担任政审人员,实行初审和联审双重审核,本地和外地横向联审,切实查清情况,不留任何疑点;三是严把体检关。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聘请专业医生对人员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兵员体检质量;四是严把定兵关。召开征兵领导小组会议,坚持集体研究,并且积极向县征兵办提供有关预征对象的基本情况,按照公开、民主、择优定兵的原则,集体共同定兵。 四、严肃纪律,廉洁征兵,确保过程公平公正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党性的高度,把征兵中的廉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并通过“三强化”端正

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9.26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2004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9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2004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兵工作,保证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征兵活动及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为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四条内蒙古军区、各军分区(警备区)、旗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的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征兵办公室由同级兵役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调人员组成,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兵役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认真做好适龄公民的政治思想工作,鼓励适龄公民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 第六条自治区当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各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征兵任务;对灾情较重的地区,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