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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

如何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
如何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

如何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

一部分已入籍成为加拿大公民的客人,很想回国或去他国发展自己的事业但又不愿意将所得再在加拿大上税而且想自由进出加拿大,那解决的办法就是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

但要成为非税务居民,你必须切断与加拿大的一切联系,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 住所

既然要离开加拿大, 你就不能在枫叶国有住所.

但是这并不是说你必须得把你的房子卖掉. 你可以将你的房子长期(比如3年或5年)租给一个固定的公司, 团体或个人而且在租约中不能有让承租者可以解除合约的条款例如承租者只要提前3个月通知你便可终止合约. 因为找这样的承租者比较困难,所以大部分人会把房子卖掉后再离开.然而,如果你有成年的子女,可把房产过户给他们. 但不可以留有你的房间, 即你必须处理掉所有的私人物品以示你没有住所. 当然如果你父母在加拿大, 也可以可把房产转给他们但你必须确定他们不用你来抚养,否则家庭关系一条仍然没断.

(2) 家庭

你不可以有配偶, common-law partner 以及需要你抚养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孩子等在加拿大. 仅从这一点来讲, "太空人"是税务居民, 尽管他们在国内已交过税,但在加拿大必须补交差额. 据CCRA的朋友讲他们有线报,而且近年来有一批大陆背景的人不断加入其中. 当然他们主要对"大鱼"感兴趣. 所以有家庭的人要成为非税务居民要么全家一起走要么夫妻办离婚. 看,单身多好.

(3) 个人财产和社会关系

既然移居到其它国家去了,那你就不能再拥有加拿大的驾照,银行帐户,信用卡,医疗保险,图书馆借书证以及各种会员资格.

但是你可以拥有以下财产或收入:

RRSP, RRIF, CPP, QPP, OAS(Old Age Security pension), Dividends, Rental and royalty payments, pension payments, Retiring Allowances, Annuity Payments, Management Fees

其中的收入每年需报税,但不影响你的非税务居民身份.具体如何做可以查后面的网站.

一般在你确定要成为非税务居民后, 应该向CCRA递交一份NR74表格(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尽管这不是强制的. 有一点必须很清楚那就是税务局确定你为非税务居民后并不意味着他们永远承认你是非税务居民. 什

么时侯你又与加拿大建立了以上三个关系中的任何一个,NR74的确认就变成一张废纸了. 所以向CCRA递交NR74表格并不是强制性的.

那么切断了以上三个联系后是非一定是非税务居民了呢? 不是的! 如果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你还是税务居民或者你又从非税务居民变成了税务居民.

(1) 移居到其它国家去是为了完成某个合约或项目,期满后马上回加拿大居住. 不管合约是两年,三年,还是五年. 我有看过一个Case讲一位工程师去亚洲工作了三年,他把自己当作非税务居民没向加拿大税务局补交差额. 合约到期回来后CCRA要他补交税并罚款. 他不服上诉税务法庭结果税务局赢了这场官司.

(2) 一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

(3) 移居到第三国但没有合法身份. 例如从中国来的但去了美国而在美国又没有合法身份.

有一点要记住, CCRA始终认为一位加拿大公民离开加拿大去另外一个国家(如美国),如果他/她不是那国(美国)的居民,那么他/她肯定是加拿大居民和税务居民. 但反过来不一定成立,即他/她是美国居民也可以是加拿大居民因为加拿大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即使你已有美国绿卡你还有可能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

本文由加拿大移民收集,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6664766.html,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2-08-30 来源:本站 一、直接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 1. 增值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鲁财税[2011]91号) 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鲁财税[2011]91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财税[2011]117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国务院令第5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11]62号) 5.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

加拿大税收制度

最近国内两会正在召开,个人分配问题牵动全国上下的神经,而税务体制的建设利用税率调节分配则成了一件大家密切关心的事情。本人就自己对加拿大税务体制理解撰写此文,从而为中国个人所得税体制的建设出谋划策,希望此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在加拿大生活,与每个人最密切相关的事莫过于税务了。每年的4月30日是向税务局申报个人收入税的最后日期,错过了这个日期,就可能会面临着被税务局罚款的遭遇。赶在最后一天通过邮局交寄税表的人都会要求邮局人员给盖一个日期章,以便证实没有拖延。圣诞大假期一过去,人们就会开始忙于整理一年的财务,自己填写税表或雇专业人士代替自己打理,该补交税款的就要写支票给税务局,该退税的就等着自己的银行账号冒出新的钱款,税务局会将退回的税款打到个人账户上。 选择网上报税的会先拿到退税款,而通过传统邮寄方式报税的拿到退税款要晚很多时日。从年初到4月底这几个月,也是各类财务,会计,理财,金融机构生意繁忙季节,客源多铺子也兴旺,这些商家会为纳税人提供各类合理减税的专业帮助。等到5月份以后,该拿到退税款的也都陆续拿到了,拿到了钱就开始了新的一轮消费,商家也就有了机会来收纳这笔钱,生意就有了新的进项。而需要补税给税务局的人士,支票开出去后,手头就会紧了一些,消费能力也就被打了折扣。不管你生活在加拿大的哪个角落,不管你干什么工作,到了每年的"税"月,你一定会被裹入其中,而不能置身于局外。 每年要交多少税 自动向联邦税务局报税纳税是加拿大居民每年必须要做的一件事,自己本年度的来自世界各地的全部收入包括工资,利息,红利,甚至失业金等都要逐一如实地填写在税表上,对照税表的规定做出自我评估,并按照税表计算出应该缴纳给税务局的税额。税务局根据个人申报的数额作出官方评估,来确定最终税额。普遍而言,税务局会相信纳税人的申报,大多数纳税人的申报与税务局的评估会相同。对于受雇者,雇主在每次支出工资前已经将税款和退休金失业金等扣除转交给税务局,税务局在评估受雇者的报税表之后,如果多收了,就会退税给受雇者,少收了,受雇者就要补交税款给税务局。而对于经纪人或自己经营生意等自雇类型的纳税人,就要等到报税的时候与税务局一次性算一年的总帐。 加拿大的个人收入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按累进税率缴纳的。纳税人收入愈高,税率也愈高。比如,2010年度联邦税务局对年收入40970元或以下征税16%,这是基本税率,对多于40970元少于81941元这部分的税率为22%,多于81941元少于127021元的部分征税26%,多于127021元以上部分征29%的税,29%是联邦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此外,纳税人还必须缴纳另外的税款给省财政局。2010年,缴纳给省政府的税率是,年收入37106元或以下为5.05%,多于37106元少于74214元的部分为9.15%,多于74214元以上部分为11.16%。联邦和安省的税率近十年来逐年下调,表一列出了近十年安省税率变化的明细。省税的最低税率从2001年的6.16%下调到了2010年的5.05%,最低税率的收入上限从2001年的30814元提高到了2010年的37106元,提高了20%。也就是说,与10年前相比,按照最低税率的收入上限计算,少交了604元安省税款,而对于按最高税率纳税的人士来说,最高税率的收入下限同样提高了20%,然而少交税款为874元。由于联邦税率在近十年的改变,对最低税率的收入上限纳税人来说,少交了1022元联邦税款,而对于最高税率收入下限纳税人,少交了2660元税款,高收入的纳税人比低收入的纳税人少缴了1638元联邦税款。表二列出了近十年联邦税率变化的明细。当然,考虑到10年来的物价上升幅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史上最全加拿大报税指南你准备好了吗

史上最全加拿大报税指南!你准备好了吗? 导语: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报税季,童鞋们准备好了吗?今年报税截止日期为4月30日,迟了有可能被罚款哦。小编以前也是找会计师报税的,可是自己报了几年,才发现其实也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借本文跟大家分享一下经验,再加上一些整集的资料,手把手教你如何在加拿大报税,私人、留学生、自雇、公司都适用,快收藏起来备用吧! 加拿大报税简单指南 1、为何报税? 加拿大是个税率很高的国家。正常情况下,个人的实际收入是扣掉税以后才拿到手的,再用这部分实际收入来支付房租、家人的学费等。类似的部分支出应该得到部分税额的减免。 Canada Revenue Agency (CRA)每年3月份开始受理有关前一年的退税,将此项多收的税额一次性返还给纳税人。 比如2005年办理2004年所交税额的的退税。也有纳税人欠政府税的,应该向政府支付所欠的款项。税额的多少因人而异。 2、GST/HST? Goods and Services Tax/Harmonized Sales Tax(GST/HST)Return是跟商品消费有关的退税。一般从7月开始,分4个季度退还给纳税人。数额也是因人而异,总额不超过350加币。 3、谁可以报税? 只要在去年的最后一天进入加拿大居留的人,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有加拿大盈利机构公司/单位发出的正式的税务单,比如在读学生的T2202A学费表、TA和其他雇员的T4和T4A收入表;T5存款利息表以及T3投资收益表等,都可以申请报税 4、何时报税? CRA每年3月份开始受理退税申请,4月底之前递交的申请可以很快处理,如果没有问题,可以在2周之内完成。5月份之后的处理速度很低。 从前一年倒推到以前任何一个税务年,没有办理的报税统统都可以在一年办理。比如2002年到加拿大,一直到2004年的税都没有办理,那么在2005年可以办理2002到2004年的报税 5、报税需要的资料? 如前所述,比如在读学生的T2202A学费表、TA和其他雇员的T4和T4A收入表;T5存款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 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各国如何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

各国如何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 【摘要】税收政策对于创业投资的影响不容小视,如何运用好税收政策来激励创业投资成为很多国家着力探讨的问题。美国从联邦到各州都有税收激励政策 在美国,不仅是联邦政府,而且各个州政府,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 联邦政府的税收激励政策。降低资本利得税,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美国1957年的资本利得税率为25%,1969年提高到49%,其结果是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1969年初,美国的创业投资额达到1.71亿美元的规模,然而在调高资本利得税的影响下,1975年创业投资规模萎缩至0.01亿美元。鉴于此,美国政府于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降至28%,同年美国的创业投资额增至5.7亿美元。 1981年,政府进一步将资本利得税降至20%。这一系列的措施,是美国创业投资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1996年美国政府曾试图调高资本利得税,一些公司立即在二板市场被卖出,政府被迫放弃调高资本利得税的意图。提供税收激励,鼓励对不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促进其经济发展。联邦政府2000年推出的《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NMTC),推动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根据NMTC的规定,投资者如果投资在促进低收入地区发展的“社会发展基金”,可以从所得税中获得税收抵免。如果投资者投资超过7年,可得到的所得税税收抵免达投资额的39%。

州政府的税收激励政策。美国州政府层面的税收激励政策,比联邦政府层面的税收激励政策更普遍、更有力地刺激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例如,缅因州和俄亥俄州,对商业天使投资者提供税收抵免,推动商业天使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给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提供公司税税收减免,减免额为投资额的20%-30%。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指定资本公司CAPCOs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公司税税收抵免额高达投资到CAPCOs金额的100%-120%。其它州,包括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州和威斯康星州,都有类似的税收激励政策。 英国三部法规涉及创业投资税收激励 从1990年代中期到2000年,英国政府采取了大量的政策,其中主要是税收激励政策,拓宽私人股权市场投资的范围。在1990年代后期,英国私人股权投资在价值上增加了3倍,2000年超过60亿英镑。英国法规中,涉及创业投资税收激励的法规主要有三个:《公司投资法规》(EIS)、《创业投资信托法规》(VCT)和《公司创业投资法规》。 《公司投资法规》1994年开始实施,对投资于创业投资领域的投资者提供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所得税减免。投资于创业投资领域的投资者,在缴纳年度所得税时,可以执行低一些的税率,所得税减免额的上限是每年15万英镑;资本利得税收抵免。投资者没有提取所得税抵免,并在3年后才处理该

移民加拿大如何巧避税

大家知道加拿大的税还是很多的,新移民的群体如何能有效避税呢? 新移民避税方法多 新移民的避税意识从准备移民的时候就要开始,一旦进入“绿卡测试期”,就要开始向美国政府报税了。当财产已经发生买卖和转移的时候,就会征税。新移民可以在拿到美国绿卡前,将账面增值未换现的部分换现,该卖的卖,股票抛售、房地产过户,获得身份后,这笔钱再进行投资,可以不必缴纳财产增值税。 新移民中若申请了回美证(以合理的理由,在海外工作,半年以上不回美国境内的),此部分移民在海外的劳务所得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免税额。 事实上,如果你将银行账户、经纪账户等一些金融账户设在波多黎各、北马里亚纳群岛、萨摩亚群岛和维京群岛等地,就可享受免税待遇。 其次在加拿大和美国,对于移民的家庭来说,学费、医疗费用、托儿费、以工作为目的的搬家、月票、16岁以下孩童的健身费用、捐款费用等,都可以用于抵税或者增加免税额,而对于一些自雇式移民,很多与生意有关的费用如汽油费、办公用品费等都可以用来抵税。 例如,自雇式移民家庭,以夫妻中一人或者两个人的名字注册公司,家就是办公室,每月房租的50%可以用来抵税,交通费等和自雇工作相关的消费都可以用来抵税。 此外,新移民初到海外,如果是受雇于某企业,可以直接请公司从每月工资中将来年保险不包括的医药费划到免税的医药费账户中,自己提前预估出来年所需的医药费即可,从小孩的看护费到老人的照顾费都可以从这个账户走账,你需要做的就是在次年3月份之前花完这笔钱就可以了。 另外,单独设立用于投资的养老金账户,每个月可以从工资中直接走账,在60岁以后可以取出,也是到那个时候才交个人所得税,这样你最长可以推迟几十年的时间缴纳个人所得税。 遗产税“躲”得过 数百年前的农民,想要将土地及其财产奉献给教会,最大的障碍是国王;今天,拥有数千万资产的父母们,想要将钱留给子女,最大的障碍则是奥巴马。如果按照美国政府的税收政策,乔布斯留给遗孀及其子女的遗产,最高需要缴纳10亿美元的遗产税。而中国移民们显然不想给美国政府打工。 可以设立信托的方式规避遗产税,父母将资产作为本金,保证未来子女可以定期获得高额收益,此部分不需要缴纳赋税。帕里斯希尔顿姐妹就是如此。具体操作方式为:父母首先设立赠与人保留年金信托(GRAT),受益人可以是自己的子女,然后父母将一笔资金放入此信托,根据政策要求,放入此信托的本金和利息,经过设定的时期后是需要转回父母名下的,但是此部分本金获得的超过利息部分的收益,可以留在信托内,永远免于遗产和赠与赋税而让下一代继承。 此外,还可以通过信托“冻结”资产价值的方式进行避税。此方式适合在金融市场有投资,且投资一直在不断增值的家庭。如果父母在金融市场有所投资,希望将此部分财产的投资收益留给子女。而政府会对资本增值的部分征税,父母可以在某一时间点后的资本增值转移到子女的账户上。 父母也可以设立不完全产权赠与信托(IDGT),向此信托内转入2年内可免除赠与税的最高限额1000万美元的资金,受益人可以是自己的子女。随后此信托以借款的方式,从父母处获得资金,用此资金从父母处购入他们的合伙权益资产。最后父母合伙投资的收益偿还上述借款。 购买信托机构持有的终身寿险也可以规避遗产税。投保一些带有投资产品的身故收益功能的终身寿险,其收益和身故受益可免交所得税。 有趣的是,除了绞尽脑汁地寻找规避遗产税的方式以外,偶尔也有“外挂”可以开。比如,美国政府在2010年免交遗产税,在2011年则恢复到2001年的遗产税征税数额。 加拿大避税小窍门 1.捐赠股票比直接赠与现金划算,可以免除特种营业税。

虚拟货币在各国的税务规定

虚拟货币在各国的税务规定 美国 美国国税局(IRS)早就盯上了比特币这块“肥肉”。2014年3月25日,IRS发布了2014-21号文件,启动对比 特币征税。2014-21号文件指出,“一般情况下,出售或交 换可兑换虚拟货币,或使用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支付现实生活中的商品或劳务,都将带来税收责任。” IRS此项税收规定中的一个关键词是——“可兑换”。 根据美国财政部设立的全美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解释,“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是“与真实货币具有同等价值,或能够作为真实货币的替代币”。也就是说,此项规定从概念上认同了比特币作为替代币,具备真实货币的同等价值。 2017年12月1日,加利福尼亚州联邦法院下令要求数 字货币交易所Coinbase向IRS披露其超过14000名客户的 具体信息。与此同时,IRS还在讨论一项关键的措施,即扩 展外国账户纳税法案(FATCA),以覆盖比特币用户。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的一些州,数字货币本身已经可以用来支付税款。 俄罗斯 2017年5月,俄罗斯中央银行表示match:“由于虚拟货币已在市场释放并且因其没有黄金储备、数量未受到控制,

应当对虚拟货币加强监match管。如果人们参与其中,那么他们就必须要为此支付金钱。” 2018年初,俄罗斯历史上第一份对数字资产征税的法案被提交给国家杜马,但并没有针对加密货币的明确税收框架。 5月17日,俄罗斯财政部发布了一份文件,该文件声明,俄罗斯公民应对投资加密货币申报资本利得。在俄罗斯,资本利得计入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3%。 德国 德国的数字货币征税法案最早在2013年提出。随后数 字虚拟货币在德国就被认定为是众多金融资产中的一种。因数字虚拟货币而获利部分需缴纳25%的所得税,但是只针对 自取得该资产之日起12个月内所获得的利润。换句话说, 如果个人在持有数字虚拟货币1年后才卖掉这些资产,就无须为虚拟货币的转让缴税。除此之外,对于私人转让数字虚拟货币交易还有一个600欧元的免税限额。 2018年3月,德国出台新的数字货币征税法案,新法案规定德国不会对比特币用户使用数字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 段进行征税。除此之外,数字货币生态系统中其他的组织或个人不会被征税。比如接收区块奖励的矿工,因为他们的工作被视为是自发的。 日本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浅析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浅析 发表时间:2009-09-19T21:34:37.920Z 来源:《魅力中国》2009年第10期作者:李灿 [导读] (郑州市房地产郑东新区交易中心,河南郑州 450008)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0-110-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不仅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由于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文欲从税收政策层面就此进行浅析与考量。 一、我国现行与中小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了以下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与中小企业相关的一些税种及优惠政策如下:(一)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是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税率,从33%降为25%,降了8个百分点,另规定了两档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二)增值税 增值税的最大优点是避免了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平的问题。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调整工业和商业销售额标准为50万元和80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其适用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 (四)其他方面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在对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突出对小企业低税负、激励小企业进行设备更新的政策导向,以加快资金流向小企业,并促进小企业的创新。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把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28%降至20%,并对创新型小企业的税率减至14%。该法还规定,凡新购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 (二)英国政府运用税收政策,突出对鼓励开办中小企业并引导中小企业投资研发的政策导向。凡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公司税从38%降到30%。取消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自2002年起实行的中小企业投资研发减免税政策规定: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镑的中小企业,每年研发投资超过5万英镑时,可享受减免税150%的优惠待遇,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投资研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相当于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 (三)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低税负和多种税收优惠手段,体现政府鼓励技术创新、能源节约的原则。日本对利润较低的小企业按28%的较低税率征收法人税,远低于利润较大企业的37.5%征收率;通过折旧政策和税收优惠,鼓励企业为节约能源进行设备投资和使用新技术;中小企业在税制适用年度投入实验研究费用总额的6%可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 三、通过比照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两套税法,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大大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现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项规定不利于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仍不够彻底,不利于吸引中小企业投资。 (二)增值税方面 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限制了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三)营业税方面 中小企业要发展,资金是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仅仅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税后净利,中小企业的发展进度必然缓慢。由于社会观念和中小企业自身技术落后等因素,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惜贷”,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四)其他方面 首先,税收政策过散。我国现行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虽然有优惠政策,但没有形成固定的法律条款,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其次,纳税成本过高。中小企业的纳税期限较短,纳税程序较复杂,而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规模较小,不会花大成本聘请精通财会业务、熟悉税收政策的专业财会人员,造成建账、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不规范、不及时,增加了中小企业纳税的难度和成本;再次,社会负担过重。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中小企业常被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平衡和转嫁负担的对象,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较重。

加拿大与香港签署新的税务协定

加拿大与香港签署新的税务协定 作者:吉姆·威尔逊和许嘉富 简介: 2012年11月11日,在经过不长时间的谈判之后,加拿大政府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签署了税务协定(简称“协定”)。早在1986年,加政府已与中国政府签订了类似的税务协定(简称“加中协定”),因此,考虑到很多香港居民与加拿大有着密切的社会经济联系,加政府此次与香港签订该“协定”无疑是向前迈出的又一大步。尽管香港于1997年正式回归中国,但“加中协定”并不适用于香港。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有必要另行签订加拿大与香港之间的税务协定。倘若加拿大与香港于2013年正式批准了“协定”,该“协定”将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未来一年间在加拿大正式生效,并自2014年4月1日起的一年评估期内在香港正式生效。一旦加政府和香港政府分别完成了该“协定”的批准程序,两地居民就可享有减税待遇,更重要的是,更多的港企将进入加拿大进行投资。 “协定”对中国大陆境外投资的影响 就重要性和影响而言,该“协定”不仅会涉及香港居民。鉴于境外股息所得和资本收益在中国大陆缺乏优惠的税收待遇,因此,中国大陆的境外投资一般通过香港这样的离岸税收管辖区得以开展。而且,中国现行的外汇管控法规也会促使中国的境外投资企业通过香港的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因此,一旦最终获批,该“协定”将会对目前和将来通过香港,在加境内投资的中国大陆企业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此外,“加中协定”也取得了重大的进展。2012年2月19日,加拿大总理办公室对外宣布,加中两国政府已就“加中协定”的补充条款原则上达成一致。一旦“加中协定”的补充条款获得通过,那么,中国大陆的境外投资企业通过香港在加境内进行投资时,它们的投资收益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新的“加中协定”草案一经公布,这类境外投资企业将会成为审核对象。 “协定”要点综述和分析 1)有关“一方居民”双重居民身份的规定和界定 鉴于香港不是主权国家,此次签署的“协定”使用了有别于加拿大其他税收协议历来使用的措辞。例如,该“协定”第一条提到了“一方或双方的居民”,而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在界定术语时,第四条使用了类似的语言。第三条使用的术语“国民”仅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研究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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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目录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二)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有不同的叫法。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将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等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将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将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企业出售、置换等方式又叫兼并重组。 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一文中又只提到了企业兼并,通常理解也应包括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等内容。 2、企业分立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1、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

史上最全加拿大报税指南!概要

史上最全加拿大报税指南! 导语: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报税季,童鞋们准备好了吗?今年报税截止日期为4月30日,迟了有可能被罚款哦。小编以前也是找会计师报税的,可是自己报了几年,才发现其实也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借本文跟大家分享一下经验,再加上一些整集的资料,手把手教你如何在加拿大报税,私人、留学生、自雇、公司都适用,快收藏起来备用吧! 加拿大报税简单指南 1、为何报税? 加拿大是个税率很高的国家。正常情况下,个人的实际收入是扣掉税以后才拿到手的,再用这部分实际收入来支付房租、家人的学费等。类似的部分支出应该得到部分税额的减免。 Canada Revenue Agency(CRA)每年3月份开始受理有关前一年的退税,将此项多收的税额一次性返还给纳税人。 比如2005年办理2004年所交税额的的退税。也有纳税人欠政府税的,应该向政府支付所欠的款项。税额的多少因人而异。 2、GST/HST?

Goods and Services Tax/Harmonized Sales Tax(GST/HST)Return 是跟商品消费有关的退税。一般从7月开始,分4个季度退还给纳税人。数额也是因人而异,总额不超过350加币。 3、谁可以报税? 只要在去年的最后一天进入加拿大居留的人,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有加拿大盈利机构公司/单位发出的正式的税务单,比如在读学生的T2202A学费表、TA和其他雇员的T4和T4A收入表;T5存款利息表以及T3投资收益表等,都可以申请报税 4、何时报税? CRA每年3月份开始受理退税申请,4月底之前递交的申请可以很快处理,如果没有问题,可以在2周之内完成。5月份之后的处理速度很低。 从前一年倒推到以前任何一个税务年,没有办理的报税统统都可以在一年办理。比如2002年到加拿大,一直到2004年的税都没有办理,那么在2005年可以办理2002到2004年的报税 5、报税需要的资料? 如前所述,比如在读学生的T2202A学费表、TA和其他雇员的T4和T4A收入表;T5存款利息表以及T3投资收益表等,都可以申请报税。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应该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但由于非居民企业税源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其征税事项繁杂且特殊,给我们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一、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困难 (一)境内居民企业协管到位难 对非居民企业来源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财产收益的税收管理,依赖于我国境内企业,需要境内企业及时提供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有关的合同资料,并按时扣缴税款,协助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进行征管。但目前,我国境内企业协管尚不到位: 1、税务机关政策宣传不够。非居民企业税收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专业性较强,境内企业对非居民税收政策还比较生疏,亟需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如在济南市开展的2008年度金融行业税收检查中,大部分境内金融企业未提供其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资料,也没有扣缴对外支付的股息、利息所承担的预提税。 2、境内扣缴义务人扣缴不到位。一些发生非居民业务的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是不甚了解,把源泉扣缴协管错误地当成“份外事”,或是对代扣代缴义务有所了解,但怕影响对外经营合作和交往,而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如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支行到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开具付汇证明,主要业务是工行济南××支行与工行几家海外分行签订融资协议,给国内企业办理进口业务融资。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在按规定办理付汇凭证的同时,对该单位2008年对外支付利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2008年向国外银行支付利息550万元,但该行扣缴税款意识淡薄,在融资业务发生时,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海外融资业务的合同资料,也未能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3、扣缴手续落实不够,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不明确。非居民税源分布广泛,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在日常活动中都存在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可能性,因此可以通过发放扣缴证书的形式对其扣缴义务加以明确。现在,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内企业,是发放扣缴证书还是在税务登记上加盖扣缴章戳没有统一的规定,而对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如大专院校、医疗单位等也没有一套完备的扣缴手续,税务机关没有对其发放扣缴证书或其他可以明确其扣缴义务的证件,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不明确。 (二)第三方信息缺乏共享导致协同共管难 非居民企业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进行股权投资、财产转让等活动涉及外经贸管理部门;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买卖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需要接受我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非居民企业股息分配、资金借贷涉及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境外人员进出境涉及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但当前,税务机关与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间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外部信息沟通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一、重组文件汇编 (一)增值税 1.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整体转让) 2.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迁移进项转移) 3.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转让进项转移) 4.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多次转让) 5.财税〔2016〕36号附件2(整体转让) 6.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转让不动产) 7.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解读(营改增若干征管) 8.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 9.(二)企业所得税 1.财企〔2005〕62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 2.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3.国税函〔2009〕1号(债务重组) 4.财税〔2009〕59号(具体处理问题) 5.财税〔2009〕60号(清算) 6.财税〔2009〕69号(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 7.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 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 8.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9.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申报表) 10.国税函〔2009〕684号(清算申报) 11.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管理办法) 12.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13.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4.国税函[2010]79号(所得税若干) 15.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撤回或减资) 16.总局公告〔2011〕39号(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 17.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 18.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 19.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20.财税〔2013〕9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1.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3.财税〔2014〕79号(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24.财税〔2014〕109号(50%及划转) 25.财税〔2014〕116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6.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 题)

北外税收制度02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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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400+1344+800=2544(元) 题目2 [50 分] 1:部门行政权力垄断,用户(企业)无条件接受,根本没有透明公平市场原则,用户敢怒不敢言。 2:应该公开产品的规格和要求,允许达标产品进入市场充分竞争,使用户有选择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有如下规定: 一、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综合以上规定,读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收入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将收入全额扣除已实际缴纳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流转税、费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与所得税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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