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债券的编码规则(交易所和银行间)

债券的编码规则(交易所和银行间)

债券的编码规则(交易所和银行间)
债券的编码规则(交易所和银行间)

交易所品种:

国债:主要特点,流动性和安全性均好,且利息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07年以前01+年份+期数(如21国债12——010112)

07年以后019+年份尾数+期数(如11国债10——019110)

深圳10+年份+期数(如11国债10——101110) 地方债:主要特点,与国债相同,但流动性较差

?编码规则:上海130+发行顺序(09新疆债01——130000)

深圳109+发行顺序(09新疆债01——109001 ) 企业债:产品多样,主体以非上市公司为主,收益相对较高,但利息不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122+发行顺序(如10红投02 ——122875)

深圳111+发行顺序(如08长兴债——111047 公司债:发行主体以上市公司为主,收益相对较高,但利息不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122+发行顺序(如07长电债——122000)

深圳112+发行顺序(如08粤电债——112001) 分离债:产品数量较少,全部为上市公司发行,资质较好,票面利率低,较一般债券税负较低

?编码规则:上海126+发行顺序(如06马钢债—126001)

深圳115+发行顺序(如国安债1 —-115002) 可转债:全部为上市公司发行,利率低,但具备股性,弹性大于一般纯债品种

?编码规则:上海110+发行顺序(如新钢转债——110003)

上海601开头的股票,其转债以113开头

(如中行转债——113001)

深圳125+股票代码后三位(如唐钢转债——125709)

深圳002开头的中小板股票,其转债128开头。

若其发行过转债,再次发行125变为126,128变为129

(如巨轮转2——1 29031)

银行间品种

国债:

?编码规则:年份+00+期数(如10国债01——100001)

央票:

?编码规则:年份+01+期数(如10央票001——1001001)

政策性金融债:

?国开债编码规则:年份+02+期数(如10国开01——100201)

?进出口债编码规则:年份+03+期数(如10进出01——100301)

?农发债编码规则:年份+04+期数(如10农发01——100401)

商业银行金融债:

?工行编码规则:年份+05+期数(如10工行01——100501)

?中行编码规则:年份+06+期数(如10中行01——100601)

?建行编码规则:年份+07+期数(如10建行001——100701)

短融、中票:

短融编码规则:年份+81+顺序号(如10沈机床CP01——1081001)

中票编码规则:年份+82+顺序号(如10陕有色MTN1——1082002) 企业债:

编码规则:年份+80+顺序号(如10长高新债——1080008)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的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管理。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然而,这一行为引来了债券市场管理的“纷争”。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位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由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这一棘手问题,一度困扰人民银行。怎样才能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又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呢?央行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自律管理。央行随后也修订了央票的管理办法,将其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可以看出,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交易商协会的诞生。法规依据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审批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 行条件1、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2014年,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五个标准: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市场认可度高,发行债券具有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是否可以超过企业净资产40%,没有明确规定,但目前公开发行超短融的企业一般都没有超过40%。超短融自2010年推出,经历了四次扩容,发行主体先后由3A级央企逐步扩展到有多次发行记录的AA+企业,但当时AA+承认的是中债资信评级,因为在市场上,中债资信的评级最为保守。2014年又将评级标准将为双评级中只要有一家出具AA即可。2016年修订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规定,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再次放开超短融的发行。2016年以来,大部分SCP发行仍实行双评级,但有少部分发行实行单评级,有部分主体信用评级为AA-。2016年至2017年3月27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2269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7.8%,余额占银行间债券市场10.72%。无论是只数,还是余额,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使用最多。2、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年以内,短期融资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NAFMII指引0005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完善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做市商作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做市商应重视做市商资格,积极开展做市业务,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条做市商应认真履行做市义务,在做市债券总数、券种类型、待偿期限、双边报价空白时间等合规性方面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做市商的做市报价应为可点击成交的双边报价,双边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第五条做市商应积极增加做市债券只数,做市债券尽可能涵盖《规定》所列的全部待偿期限和券种类型,积极参与对长期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的做市报价。 第六条做市商应保证报价质量,有效促进真实的做市成交,不

得虚假做市。 第七条做市商在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季度报告的同时应抄送交易商协会。 做市商应保证报告质量,内容应包括债券市场分析与展望、本机构债券交易和做市情况、对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建议等。 第八条做市商应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增强做市能力,提高做市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交易商协会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质量、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情况、报价情况、成交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以及提交季度报告等情况。 第十条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满分为24分。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满分为35分。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满分为10分。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满分为15分。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满分为16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交易规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同业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参与者管理 第九条参与者应指派人员参加同业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获得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交易员资格。 第十条具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债券交易。 参与者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交易员对其交易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参与者应在已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内指定专人担任首席交易员,负责下属交易员的交易管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管理制度)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俩种。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 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壹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于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于将来某壹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仍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仍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和者和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和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壹)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壹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和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于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和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和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和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第三章债券交易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试行)

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关于开办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 (二)交易成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可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指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以商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卖出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买入债券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 第三条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交易成员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拆借中心为交易成员的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拆借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深圳金融》2013年第期 摘要:近期,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交易案件频发,涉及不同类机构多名金融从业人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广受市场关注。本文就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模式、异常交易成因和风险状况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今年4月开始发酵的债市系列调查源于2010年底财政部国债司相关官员在国债招标中的舞弊案,当事人及其家人控制丙类户套利,此后2011年爆出富滇银行固定投资部窝案,债券市场丙类户异常交易成为重点关注领域。由于债券市场异常交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合规性界定和政策措施上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特点 (一)市场参与主体。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货币基金、保险公司、理财产品SPV、银行代理的丙类户(企业)是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照投资者账户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允许直接参与债券交易,须通过甲类户账户进行债券

代理结算,该类机构多为注册门槛较低的投资公司,主要利用人脉渠道和灵活性优势,广泛参与一级市场分销、二级市场代持、过券、远期买断式回购和现券等交易。 (二)主要交易模式。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以通过一级市场承销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获利。从机构的投资风格来看可分为投资配置型和利差交易型两大类。其中,投资配置性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通过自营投资账户买入债券持有到期获得长线稳定票息,投资目的是资产配置,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债券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主要是辅助履行做市场商职责并参与市场交易获取利差,此外商业银行代客理财部门的投资往往具有投资配置和交易账户双重性质。市场利差交易机构主要是基金、券商和保险等机构,主要通过低买高卖交易赚取利差,是活跃市场增强流动性的重要力量。在市场上,有关参与主体为获得更高收益,一般会通过债券回购和债券代持两种方法采取杠杆倍数放大资金规模。 (三)债券异常交易。异常交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已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虚增交易规模对倒、调节利润、逃避监管、输送利益等,其外在表象主要是以偏离公允价值的价格来成交。目前有关监管部门对异常交易的界定是,成交价格大幅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单笔报价或交易量远高于实际需求、交易双方或多方以虚增交易量为目的的对倒交易等行为,央行将债券价格与其中债估值偏离200BPs以上界定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及债券交易流程》培训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及债券交易流程》培训 主讲人:建行金融市场部胡亮 时间:2011年2月24日第一部分:了解交易员 1.1金融市场业务分类 国有四大行的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外汇、黄金、人民币债券、外币债券、衍生品、理财等相关业务。 1.2交易员的分类 2.1按业务类型分类:外汇交易员、贵金属交易员、债券交易员等。 2.2按资金来源分类:自营交易员、代客交易员。 1.3交易员的能力要求 具备良好的基础知识、判断能力及毅力来坚持交易员的工作。 1.4交易员每天的工作 信息交易监控制度 4.1信息:交易员每天要接触来自各方的大量信息,如彭博、路透、其他金融机构的研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网站、行业网站、同业及小道消息等。 4.2 交易:详见第二部分:债券交易员投资流程 4.3 监控:进行自我监控,避免违规 4.4 制度:尽职免责机制

第二部分:债券投资人交易流程 2.1步骤一:摸清家底 在于弄清楚可供投资的资金量以及若已有债券 商业银行资产包括:贷款、存款准备金、投资资金、同业存放资金和超额准备金等。 商业银行主要资产: 贷款:目前国有四大银行正常的贷存比率为65%,该比率是指银行所吸纳的所有存款中的65%要作为贷款放出去。 存款准备金:目前的存款准备金率已上调至19.5% 投资资金:剩余的部分为债券投资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计算出来。 目前国有银行的资产负债率为94%,若贷存比为65%,贷款/总资产:94% * 65% = 61% 法定存款准备金/总资产: 94% * 19.5% = 18% 投资资金/总资产:1 - 61% - 18% = 21% —> 约占商业银行总资产20%的资金可用 来进行债券及其他投资活动。 例:假设商业银行具有10亿资产,总资产的20%,2万亿可以用于投资,一般情况 下,1.8万亿用于主动投资,其余2千万会依据流动性的需要投放于货币市场。2.2步骤二:拟定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分为主动投资、被动投资、债务匹配、模拟指数,首先了解账户分类: 商业银行账户分类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资格考试题库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资格考试题库 (1)以下报价类型中,不能直接成交的有(AB) A、意向报 价 B、双向报价 C、对话报价 D、点击成交报价 (2) 在现券 买卖意向报价输入界面中,必填项有(BD) A、净价 B、 债券代码 C、收益率 D、债券名称 (3)在现券买卖对话报价 输入界面中,必填项有(ABC) A、净价 B、债券代码 C、 收益率 D、全价 (4)点击成交报价与意向报价的区别,以下正确的有(AC) A、可以直接成交 B、交易要素不必填全 C、只可以向全市场发送 D、可以发送批量报价 (5)在群组管理中,群组成员最多可添加多少条(D) A、10 B、 20 C、50 D、100 (6)在快捷撤单功能中,交易员可以根据以下哪些条件批量撤销报价 (ABD) A、交易方式 B、报价方向C、交易对手 D、债券代码 (7)批量报价待发送列表中,最多可添加多少笔报价(B) A、50 B、100 C、150

D、200 (8)在现券买卖意向报价窗口, 可设置以下哪些过滤条件(AC) A、债券类型B、债券发行人C、债券代偿期 D、债券计息方式 (9)在中后台内部管理功能下,具有用户管理权限的首席用户可以创建以下哪些类型的用户(B) A、首席用户 B、普通用户 C、系统管理员 (10)在中后台内部管理功能下,系统管理员可以创建以下哪些类型的用户(AB) A、首席用户 B、普通用户 C、系统管理员 (11)信用拆借市场,以 下哪些限额类型必须设置(AC) A、对手方限额B、单笔交易限 额C、交易员限额 D、衍生品授信 (12)远期利率协议市场,以下哪些限额类型必须设置(D) A、对手方限额 B、单笔交易限额 C、交易员限额 D、衍生品授信 (13)现券买卖市场,以下哪些限额类型必须设置(D) A、对手方限额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瓶颈和解决对策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瓶 颈和解决对策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瓶颈和解决对策摘要: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规模快速扩张,逐步确立了在我国债券市场中的主板地位,但是在市场结构、制度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的制约因素,影响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和运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本文对现阶段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瓶颈;对策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一)债券市场主板地位基本确立我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张,其在我国债券市场的份额和影响力不断扩大1997年底,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量仅725亿元,2005年底银行间债券托管量已达到68292亿元,已占全部债券托管量的94%;从二级市场交易量来看,2005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券交易量60133亿元,占我国债券交易总量的%;银行间回购交易量达到156784亿元,占回购交易总量的%(穆怀朋,2006)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逐步确立了其在我国债券市场中的主板地位 540)=540"vspace=5 (二)市场功能逐步显现,兼具投资和流动性管理功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扩容为商业银行提供了资金运作的平台,提高了商业

银行的资金运作效率从1997年至2005年,商业银行的债券资产总额从万亿元上升到万亿元,形成商业银行庞大的二级储备,商业银行相应逐步减少超额准备金的水平,在提高资金运作收益的同时,显着增强了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已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平台1998年人民银行开始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对基础货币进行调控,随着近年来我国外汇占款的快速增长,2003年开始人民银行又开始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央行票据,截至2005年底,央行票据发行余额20662亿元,有效对冲了外汇占款 (三)与国际市场相比较,市场流动性仍然较低虽然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量大幅增长,但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债券存量增长,因此总体来讲流动性仍然较差市场流动性可以从换手率指标进行判断,2005年我国银行间国债市场的年换手率仅为,而从国际比较来看,同期美国国债市场的换手率高达40,其他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的换手率一般也达到10左右这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虽然总量快速扩张,但是市场微观结构和运行效率仍然有待改进现券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债券市场作为流动性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也影响了债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进一步降低了市场的运作效率 540)=540"vspace=5 资料来源:RBattellino,RecentDevelopmentsInAsianBondMarkets,Res erveBankofAustraliaBulletin,January2005.

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

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关于开办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 (二)交易成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可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指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以商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卖出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买入债券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 第三条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交易成员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拆借中心为交易成员的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拆借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九条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第十条交易成员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得到其他交易成员的询价,对市场作出的不可确认成交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在询价中向交易对手作出的对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行为守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约束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交易相关人员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分析咨询、交易、风险管理、营销、资金清算等与交易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交易相关人员应熟知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章制度及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并接受所服务机构、交易商协会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四条交易相关人员应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服务技能。 第五条交易相关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服务机构的客户,维护客户利益,但不得以客户利益为由做出有损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交易相关人员应保守所服务机构和交易对手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随意披露上述各方信息,经相关方同意披露或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七条交易相关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所掌握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第八条交易相关人员不得配合其他机构或人员,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所服务机构、其他市场参与者或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交易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通过采取诋毁同业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第十条交易相关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相互尊重的精神,及时采取行动,公平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交易相关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收受商业贿赂,未经所服务机构同意不得私自接受任何招待、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接受现金和支票赠款。 第十二条交易相关人员有责任防止洗钱和恐怖分子筹集资金活动,如怀疑任何机构和个人涉嫌此类活动,应迅速根据本机构报送路径进行报告,或直接向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反映。 第三章行为规范

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营业日、交割日和运行时间 第三章交易结算 第四章交易结算信息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业务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关于开办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 (二)结算成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可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三)交易结算是指结算成员进行债券交易后办理债券交割的行为。 (四)结算系统是指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 第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原则是:全额结算;账户支配权属于账户所有人;为账户所有人保密;不办理透支。 第四条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交易结算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营业日、交割日和运行时间 第五条结算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债券交易的交割日为债券交易双方债券与资金的交割日期。现券交易的交割日指交易成交日或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债券回购的交割日包括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指债券回购成交日或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到期交割日指债券回购到期日。 第七条结算系统运行时间为营业日的9:00至16:30. 结算系统接受结算成员发送结算指令的截止时间为交割日的16:00.第三章交易结算 第八条结算成员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按照自营券与代理券分开的原则,将债券存入相应账户。用于按本规则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债券必须是结算成员的真实自营债券。 第九条结算成员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托管,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证明文件。 第十条中央结算公司在每个托管账户内设立单一券户和质押专户。 单一券户用于记载结算成员的每个券种的余额和过户情况。 质押专户用于记载正回购方的冻结证券。 第十一条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由中央结算公司统一代为办理债券还本付息手续。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9]254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 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 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 (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 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 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鼓励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或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第二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鼓励其披露当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第四季度当年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注:上述报告会计年度划分参照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如发行人所在地的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与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不一致,则财务报告的提交应根据所在地会计年度与中国会计年度之间的时间差依此顺延。 (四)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资格考试题库图文稿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资格考试题库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资格考试题库 (1)以下报价类型中,不能直接成交的有 (AB) A、意向报价 B、双向报价 C、对 话报价 D、点击成交报价 (2) 在现券买 卖意向报价输入界面中,必填项有 (BD) A、净价 B、债券代码 C、收益率 D、债券名称 (3)在现券买卖对话报价输 入界面中,必填项有(ABC) A、净价 B、债券代码 C、收益率 D、全价 (4)点击成交报价与意向报价的区别,以下正确的有(AC) A、可以直接成交 B、交易要素不必填全 C、只可以向全市场发送 D、可以发送批量报价 (5)在群组管理中,群组成员最多可添加多少条(D) A、10 B、20 C、50 D、100 (6)在快捷撤单功 能中,交易员可以根据以下哪些条件批量撤销报价 (ABD) A、交易方式 B、报价方向C、交易对手 D、债券代码 (7)批量报价待发送列表中,最多可添加多少笔报价(B) A、50 B、100 C、150 D、200 (8)在现 券买卖意向报价窗口,可设置以下哪些过滤条 件(AC) A、债券类型 B、债券发行人 C、债券代偿期 D、债券计息方式 (9)在中后台内部管理功能下,具有用户管理权限的首席用户可以创建以下哪些类型的用户(B) A、首席用户 B、普通用户 C、系统管理员 (10)在中后台内部管理功能下,系统管理员可以创建以下哪些类型的用户(AB) A、首席用户 B、普通用户 C、系统管理员 (11)信用拆借市场,以下哪些限额类型必须设 置(AC) A、对手方限额B、单笔交易限额 C、交易员限额 D、衍生品授信 (12)远期利率协议市场,以下哪些限额类型必须设置(D) A、对手方限额 B、单笔交易限额 C、交易员限额 D、衍生品授信 (13)现券买卖市场,以下哪些限额类型必须设置(D) A、对手方限额 B、单笔交易限额 C、交易员限额 D、以上都不是 (14)以下限额和授信中,超过额度仍可成交的是 (A) A、做市限额 B、对手方限额 C、交易员限 额 D、单笔交易限额 (15)现券买卖市场,以下哪些 限额超过设置额度,将不能成交(ABCD) A、对手方限额 B、单笔交易限额 C、交易员限额 D、结算限额 (16)在交易员限额设置界面中,可否对本机构全部交易员进行批量设置(B) A、是 B、否 (17)限额重置类型中,在每笔交易到期后,系统自动返还的限额类型是(A) A、累计限额 B、每日限额 C、以上都是 (18)具有中后台监控权限的 交易员,在中后台实时监控功能下,可以监控以下哪些信息(ACD)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附件2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则。 前款所称债券,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以及其他具备还本付息特征的有价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1.3 本规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1.4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提示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 1.5 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 2.1 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 交易成员 2.2.1 交易成员是指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联网管理办法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投资者。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在交易系统开设交易账号,并委托其他交易成员使用其交易账号代为达成交易的机构,视为交易成员。 2.2.2 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系统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权限。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 2.2.3 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系统用户 2.3.1 系统用户是指由交易成员建立并支配的,用以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及相关操作的系统帐号,包括首席用户和普通用户。 2.3.2 交易成员应授权具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员资格的人员通过操作系统用户代表其进行债券交易。 2.3.3 任何通过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交易系统均视为是该系统用户所归属的交易成员的行为,由该交易成员承担行为后果。 2.4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是指债券交易的成交报价方式,包括询价交易方式和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交易系统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2.5 交易要素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完善做市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做市机构的作用,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做市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以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的报价请求合理报价,并按所报价格与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做市商、尝试做市机构等。 第三条做市机构应积极开展双边报价、回复市场参与者报价请求等做市业务,严格履行成交义务,在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形成有效的收益率曲线等方面主动发挥作用。 第四条做市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做市义务,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业务规程的最低义务要求。 做市机构需就因异常情况未履行上述义务要求的情况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说明。 第五条做市机构应提高报价质量,其双边报价及回复请求报价应当处于市场合理水平,双边报价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第六条做市机构应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提高做市业务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做市机构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第八条做市机构的做市报价及所达成的交易须以本机构真实交易需求为基础,不得进行倒量等虚假交易。 第九条做市机构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该季度做市情况的书面报告。 做市机构应保证报告质量,内容应包括债券市场分析与展望、本机构债券交易和做市情况、对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建议等。 第十条交易商协会会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并适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交易商协会发布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做市机构的做市业务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优异的做市机构为优秀做市机构,交易商协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交易商协会网站及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交易中心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清算所网站等信息平台,对优秀做市机构予以公布,供监管机构、市场参与者参考。 第十三条做市机构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