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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2010年4月30日联合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以下简称征地移民档案)管理,维护征地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征地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移民档案是指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在征地移民工作中所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征地移民档案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市、县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作为征地移民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项目法人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各自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移交。

第五条征地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应纳入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各单位的工作内容,明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征地移民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第六条从事征地移民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整理”的原则,将征地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产生或经办的文件由本单位整理归档。县级以下征地移民工作产生的文件,按有关要求归档整理后向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移交,为便于工作可保留副本。

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等参建单位产生的文件,由产生单位在征地移民档案验收前完成归档工作,并纳入验收范围。在征地移民档案通过验收后,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等参建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给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交接各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项目法人征地移民工作产生的文件,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归档。

第八条征地移民档案采取定期归档,具体归档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归档文件材料须按要求进行系统整理,由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未归档或归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征地移民档案验收。

第九条干线工程征地拆迁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分类编号及保管期限对照表》(国调办综[2009]13号),由干线工程沿线各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丹江口库区征地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由涉及到的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归档范围,将本单位或部门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分类整理,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成套性,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

文书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A/T 2 2-2000)的规定整理、归档;征地移民项目档案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整理、归档。征地移民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磁盘等特殊载体的档案材料,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说明性内容,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进行整理、归档。

(三)归档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字手续完备,书写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十一条丹江口库区移民的迁出县(市、区)和迁入县(市、区)、干线工程征迁涉及的县(市、区),必须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建立完整的征地移民档案。

县级征地移民档案中,分户、集体、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等材料应齐全完整。

外迁移民迁出前形成的档案资料由迁出县(市、区)征地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按户整理后,将复制件交迁入县(市、区)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保管。

第十二条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利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保管征地移民档案应有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设备,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征地移民档案验收是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的前提。

干线设计单元工程的征地拆迁档案验收,应在设计单元完工阶段征迁安置验收前完成;丹江口库区征地移民档案验收,应在库区移民初验前完成。

干线工程设计单元完工阶段征地拆迁档案、库区移民初验阶段的征地移民档案验收有关事宜,由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项目法人形成的征地移民档案,与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一并验收。

主体工程竣工阶段征地移民档案验收事宜,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事宜确定后,另行明确。

第十五条省、市、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应对在征地移民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主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地方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保管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

征地移民档案移交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确认帐物相符后,双方经手人应在交接凭证上签字。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项目形成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与归档范围一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水北调工程简介

南水北调工程简介 自1952年10月30日毛泽东主席提出“南方水多,北方水少,如有可能,借点水来也是可以的”宏伟设想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关怀下,广大科技工作者做了大量的野外勘查和测量,在分析比较50多种方案的基础上,形成了南水北调东线、中线和西线调水的基本方案,并获得了一大批富有价值的成果。 南水北调总体规划推荐东线、中线和西线三条调水线路。通过三条调水线路与长江、黄河、淮河和海河四大江河的联系,构成以“四横三纵”为主体的总体布局,以利于实现我国水资源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合理配置格局。西线工程截至目前,还没有开工建设。 东线工程:利用江苏省已有的江水北调工程,逐步扩大调水规模并延长输水线路。东线工程从长江下游扬州抽引长江水,利用京杭大运河及与其平行的河道逐级提水北送,并连接起调蓄作用的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出东平湖后分两路输水:一路向北,在位山附近经隧洞穿过黄河;另一路向东,通过胶东地区输水干线经济南输水到烟台、威海。东线工程开工最早,并且有现成输水道。 中线工程:从丹江口大坝加高后扩容的汉江丹江口水库调水,经陶岔渠首闸(河南淅川县九重镇),沿豫西南唐白河流域西侧过长江流域与淮河

流域的分水岭方城垭口后,经黄淮海平原西部边缘,在郑州以西孤柏嘴处穿过黄河,继续沿京广铁路西侧北上,可基本自流到终点北京。中线工程主要向河南、河北、天津、北京4省市沿线的20余座城市供水。 西线工程:在长江上游通天河、支流雅砻江和大渡河上游筑坝建库,开凿穿过长江与黄河的分水岭巴颜喀拉山的输水隧洞,调长江水入黄河上游。西线工程的供水目标主要是解决涉及青、甘、宁、内蒙古、陕、晋等6省(自治区)黄河上中游地区和渭河关中平原的缺水问题。结合兴建黄河干流上的骨干水利枢纽工程,还可以向邻近黄河流域的甘肃河西走廊地区供水,必要时也可及时向黄河下游补水。截至目前,还没有开工建设。 规划的东线、中线和西线到2050年调水总规模为448亿立方米,其中东线148亿立方米,中线130亿立方米,西线170亿立方米。整个工程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 总体布局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提出“南水北调”的设想后,经过几十年研究,南水北调的总体布局确定为:分别从长江上、中、下游调水,以适应西北、华北各地的发展需要,即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成后与长江、淮河、黄河、海河相互联接,将构成我国水资源“四横三纵、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总体格局。 调水线路 南水北调总体规划推荐东线、中线和西线三条调水线路。通过三条调水线路与长江、黄河、淮河和海河四大江河的联系,构成以“四横三纵”为主体的总体布局,以利于实现我国水资源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合理配置格局。 【可调水量与供水范围】 中线工程可调水量按丹江口水库后期规模完建,正常蓄水位170m以下,考虑2020年发展水平在汉江中下游适当做些补偿工程,在保证调出区工农业发展、航运及环境用水后,多年平均可调出水量141.4亿立方米,一般枯水年(保证率约为75%),可调出水量约110亿方。供水范围主要是唐白河平原和华北平原的西中部,供水区总面积约15.5万km2。因引汉水量有限,不能满足规划供水区内的需水要求,只能以供京、津、冀、豫、鄂五省市的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为主,兼顾部分地区农业及其他用水。 东线工程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方案

集团公司 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方案

一、目的 加强文件档案管理,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文件档案的收集、归档程序和方法,确保公司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利用及归档。 三、术语和定义 (一)档案:指公司过去和现在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档案管理:就是指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提供利用等活动。 四、职责 (一)总经办: 1、负责公司档案的集中管理和制度执行及检查工作,并负责督促指导部门档案管理; 2、建立健全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3、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公司的档案和其他资料; 4、负责公司档案的利用和销毁管理,监控档案利用和销毁的全过程,确保公司档案的安全; 5、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效率,促进信息传递和沟通;

6、负责组织学习和培训档案管理办法、使用知识。 (二)其他各部门相关人员: 1、负责在工作变动时,做好或协助移交工作,并及时通知总经办; 2、向总经办移交合同或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3、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或合同复印件的日常收集、标识、贮存、保管、利用、归档; 4、财务部负责按规定独立建档保管财务档案资料; (三)各部门档案主管人员 负责部门档案的管理。 (四)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对部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五、工作程序 (一)档案资料的收集 1、各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对本部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合同及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并编制部门《文件(合同)管理记录目录》。 2、各部门文件、合同等资料原件需要保存的,各部门分别进行整理,并编制《移交目录》每季度向总经办移交。 3、归档范围及移交时间: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 4、档案资料的标识,各部门对各自保管的档案资料编号,编号规则见后。 (二)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 ⑴电子类合同或其他需要保管的电子文件,应当及时存放于指定电脑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东线治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

(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 (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 (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法人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总责,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负责。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章筹资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资金筹资方案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第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组成。项目法人应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拨款,落实资本金。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与银行(银团)签订的贷款合同,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安排年度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大兴东区亦庄水厂工程

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大兴东区亦庄水厂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2012年10月

1总论 1.1项目背景 1991年以来,亦庄地区经历了开发区、卫星城、新城三个发展阶段,经过二十年的建设,已发展成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成为北京市重点的经济增长点。2004年年底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确定在北京市范围内构建“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亦庄被确定为北京市未来重点发展的三个新城之一。 但是,随着亦庄地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严峻。一方面由于亦庄地区人口数量增长,高新产业基地快速发展,需水量逐年增加,而根据最新研究进展,“十二五”期间,站前区、路南西区和亦庄新城路南区以南地区等地区还将进行重点建设,需水量将大幅度提升;另一方面,中心城市政管网向亦庄地区供水能力有限,许多地区限量开采地下水源,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水环境质量下降。水的供需矛盾如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制约亦庄地区,乃至整个大兴区的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和人民水平提高。 根据南水北调总体规划,南水北调来水将于2014年底入京,亦庄地区规划水源为南水北调来水。亦庄水厂属于南水北调亦庄枢纽的一部分,亦庄枢纽及水厂是连接东干渠、团城湖至第九水厂输水工程和南干渠的重要节点,是北京市供水环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中心城主要水厂具备双水源,构建安全供水格局的重要条件。同时,亦庄水厂的建设也是亦庄新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亦庄水厂工程的实施,将缓解北京东南部地区供水压力,大大提高北京市城市供水的安全性,保障供水量并改善供水水质,同时可置换出大量的地下水自备井用水,对涵养严重匮乏的地下水具有重大意义,可为首都社会经济的高速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2年,省移民局制订出台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2012〕8号文件),其贯彻实施对全省在建水库淹没补偿资金的规范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时效性的规定,省移民局充分考量该办法实行中需进一步强化管理节点、界定相关权责,明晰资金分项和用途及监督与罚则的需求于2015年组织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2015年5月20日重新印发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湘移发〔2015〕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的基本定位和现实意义 (一)基本定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文件)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9〕30号文件)为本《办法》出台的基本政策依据。 1. 强化具体操作。国家和我省的移民条例以及我省湘政发〔2010〕9号、湘财综〔2009〕30号文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的管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和一般性要求,需要制定专项规范性管理办法,来强化管理机制和指导具体操作。 2. 健全管理体系。新的水库移民政策将移民资金分为两大类,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即“淹没补偿费”)与后期扶持资金。目前我省各类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后扶基金、后扶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和小水库扶持基金,都有相应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因此需要出台淹没补偿费管理办法,以此完善我省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制度,并细化资金筹措、财务管理、计划管理、拨付使用管理等具体操作规定。 3. 保障资金安全。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均发现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淹没补偿费管理规范、运行安全,有效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二)现实意义 1. 促进淹没补偿费使用规范管理。《管理办法》规范了各类补偿项目的拨付和使用程序,特别是对涉及移民个人切身利益的资金要求公示、建卡和签订安置协议,对生产安置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的土地补偿费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用途等规定,避免了过去资金使用不透明、不规范行为,进一步加强了资金的社会监管。 2. 促进淹没补偿费使用安全高效。《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从工程预付款、项目变更、工程结算以及质保金

集团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的档案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经营行为,保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管理,更好地为集团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的档案是集团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型档案为主体,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簿、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董事会及股东会记录、行政类文件、政府机关核准文件、工程设计图、工程预算决算书、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技术资料、财务资料、劳动工资、各类合同和其他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坚持集中统一、分类管理原则。 第二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要根据国家相应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循计划、公司的发展、项目的进行(施工)、技术、经营等项工作和文书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办公用品及文件等材料由部门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然后交给档案管理人员。 (一)董事局办公室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统一管理、分类存档。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部门负责人审阅后归档。 (三)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董事局办公室备案。会议文件由董事局办公室收集。 第七条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生产、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第八条编制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销售方面:有公司经营决策和经销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济信息,广告宣传和用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二)财务管理方面:有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三)工程建设方面,涉及到的有关工程资料、项目合同、工程图纸等。 (四)计划统计方面。有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相关文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相关文件汇编 一、总体验收规定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 [2003]1311 号) 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 5123 -2000] 二、库区移民验收规定 1、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2、《工程验收规定(移民专项)》(四川省移民办编制)

3、《长江三峡二期工程移民工程验收工作大纲》 4、《地方水电移民工程验收办法》 5、《水库库底清理及移民阶段性验收工作方案》 6、《移民工程自查验收工作方案》 三、移民专项验收 一)集镇迁(复)建及移民集中居住点工程竣工验收 1、《集镇迁(复)建及移民集中居住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 [2000]第 78 号)

3、《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厅发 [2000]0543 号) 4、《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厅价发 [2001]979 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川建质安发 [2009]251 号) (二)水电工程改(复)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1、《水电工程改(复)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指南》 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 9 9 6 ]105 号) 3、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交审发

[2000]64 号) 4、《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办发〔 2001〕390号) 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第 3 号) 6、《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 [2004]446 号) 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8、《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9、《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 [2004]07 号) 10、《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4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 为贯彻国家关于桥梁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中线干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邯郸市区外跨渠桥梁工程(简称“南水北调跨渠桥梁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跨渠桥梁工程建设,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凡从事本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为:合格率100%,优良率90%,项目验收综合评分90分以上,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质量管理的目标为桥梁和路面工程外观优良,基本消除不均匀沉降、车辙、桥头跳车等质量通病, 1.3 本办法所指的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对工程的安全、经济、使用、美观与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1.4 本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同时对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与合同相应的职责实行法人责任制。 1.5 本项目采用计算机工程管理软件,计量支付、变更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1.6 本办法与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发生抵触时,以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为准。 1.7 本办法由邯郸市交通局公路项目办公室、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管理处、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机构”)负责解释。 1.8 本项目的工程管理实行项目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执行机构指派的项目工程师作为项目执行机构代表,负责本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

二、工程计划和统计管理 2.1 工程计划的制定 承包人在开工14天前完成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含年度进度计划、月度进度计划、总体资金使用计划、人员设备进场计划等)的报批工作。 承包人在每个月的22日前将本月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和下月调整计划(月计划起止时间为本月25日起至下月24日止)报送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批,总监办在24日完成审批并报送项目工程师核备。 2.2 工程统计 本工程进度实行周报、月报制度。承包人周报(上周五至本周四)应在每周的周三下午报至驻地办审查、经总监办审核后,总监办当日将周报上报项目执行机构,便于项目执行机构及时了解工程进展,进行进度控制。承包人月报应在每月的24日将本月(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的工程进度完成情况上报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核,总监办应在25日完成审核并上报项目执行机构。

南水北调工程

Engineering 2 (2016) xxx–xxx News & Focus Contents lists available at ScienceDirect jou r na l hom e pa ge: w w w.elsev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7668656.html,/lo cate/en g Engineering 南水北调工程 Office of the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mmittee, State Council, PRC 1.工程概况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优化水资源配置、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是世界上距离最长、受益范围最大、受益人口最多、规模最大的调水工程。 南水北调工程规划东、中、西三条调水线路,分别从长江流域下游、中游、上游调水,通过三条调水线路,与长江、淮河、黄河、海河流域相互连接,构筑“四横三纵、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中国水资源配置格局(图1)。 东线工程主要为缓解苏、皖、鲁、冀、津等五省市水资源短缺的状况。从长江下游扬州江都抽引长江水,利用京杭大运河及与其平行的河道逐级提水北送(图2)。规划分三期实施。 中线工程主要向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四省市供水。从加坝扩容后的丹江口水库陶岔渠首闸引水,沿线开挖渠道,可基本自流到北京、天津(图3)。规划分两期实施。 西线工程主要是解决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等六省区的缺水问题。从长江上游通天河、支流雅砻江和大渡河上游筑坝建库,开凿输水隧洞,调水入黄河上游。规划分三期实施。 三条调水线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规划调水总规 2095-8099/? 2016 THE AUTHORS. Published by Elsevier LTD on behalf of Chinese Academy of Engineering and Higher Education Press Limited Company. This is an open access article under the CC BY-NC-ND license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7668656.html,/licenses/by-nc-nd/4.0/). 英文原文: Engineering 2016,2(3):265–267 引用本文: Office of the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mmittee,State Council,PRC.The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Engineering,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7668656.html,/10.1016/J.ENG.2016.03.022 图1. 南水北调工程调水线路示意图。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 第一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扶)人口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移民人口管理和项目规划、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和监测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后扶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移民直补资金打卡发放、项目报账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做好后扶项目管理。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移民后扶政策落实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后扶人口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是移民直补人口核对和后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村直补移民人口更新,后扶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项目和建设方式,选举项目理事会,协调施工环境和自建项目评议等,参与项目招标,监督项目实施,落实项目管护。 第五条村项目理事会是村民自建后扶项目建设主体和招投标项目监督主体,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对村民自建项目按照“四自、两会、一公开”的要求,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理财和报账等。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招标人之一,参与招标过程、聘请项目监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后扶人口管理 第六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对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项目扶持的扶持方式。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20年。 第七条直补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自然减员人口的直补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集团企业档案管理办法方案

集团企业 档案管理办法方案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企业各部门人员的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在行政管理、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过程中所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行政、人事、工程、经营、财务等各种档案。 第三条职责 档案管理工作设立档案管理员,对企业内的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设立二级档案员,由档案管理员组织协调。 档案管理员,负责组织各部门做好档案归档工作,对档案文件进行验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对各部门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各部门档案员,负责部门内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于指定时间将部门档案移交至档案管理员。 第四条档案的分类及编号 (一)类别设置 本企业档案共分八大类:文书档案(A)、工程档案(B)、合同档案(C)、会计档案(D)、人事档案(E)、声像档案(F)、实物档案(G)、设计档案(H)。大类用英文字母作代字,大类以下的属类用阿拉伯数字作代号。大类及属类设置如下:

A 文书档案 B 工程档案 C 合同档案 D 会计档案 D1 会计报表 D2 会计账簿 D3 会计凭证 D4 其他会计材料 E 人事档案 E1 财务综合部 E2 总经办 E3 设计部 E4 技术部 E5 项目管理部 F 声像档案 F1 视频 F2 照片 G 实物档案 H 设计档案 (二)编号方法 1.文书档案编号 文书档案采用单件归档方法,其编号结构模式为:分类号(含

大类代字及保管期限代号)/年度/件号。保管期限代号永久为1,30年为4,10年为5,同一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每年从“1”开始编件号。 例: A / 1 / 2016 / 1 件号(第1件) 年度(2016年) 保管期限代号(永久) 大类代字(文书档案) 2.工程档案编号 工程档案按工程项目组卷,其编号结构模式为:分类号(含大类代字及工程项目代号)/案卷号。每个项目从“1”开始编案卷号。 例: B 1 / 1 案卷号(第1个案卷) 工程项目代号(第1项工程) 大类代字(工程档案) 3.合同档案编号 合同档案采用单件归档方法,其编号结构模式为:分类号(含大类代字及保管期限代号)/年度/件号。保管期限代号永久为1,30年为4,10年为5,同一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每年从“1”开始编件号。 例: C / 1 / 2016 / 1 件号(第1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应单独组织验收,由验收申请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收报告。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下闸蓄水、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项验收和总体验收。 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进度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阶段的移民验收基础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六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初设)阶段的《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及批准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部门签定的工程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总承包协议。 第八条移民监理单位提交的历年移民监理报告及报表。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 第九条移民验收应先进行分项验收,在全部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验收。 第十条移民验收应按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首先由地方政府或其移民管理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自验,提出自验报告,并向项目法人提交初验申请报告。 在自验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在初验的基础上,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地方政府、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终验,提出终验报告。 第十一条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移民管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讲课稿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第一部分移民安置基本概念 1、大中型水库 水库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作用。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 按2000年水利部颁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总库容小于10万立米时称为塘坝,10—100万立米为小(二)型水库,100—1000万立米为小(一)型,1000万立米-1亿立米为中型水库,一亿立米(含一亿)以上为大型水库。中国最大的水库三峡库容393亿方,湖南最大的水库东江81亿方。 另:按装机来分,5万-30万装机的水库枢纽为中型,30万(含30万)以上为大型,5万以下为小型。 2、水库淹没设计洪水标准 水库淹没处理设计中不同的淹没对象(耕园地、林地草地、农村居民点、公路桥梁等专项设施)依据其重要性差异所采用的洪水频率或某种洪水标准。淹没对象越重要,采用的设计洪水标准越高。如现行规范规定耕园地淹没设计洪水标准采用2-5年一遇(当前湖南、江西采用2年,其他省份采用5年),居民迁移设计洪水标准采用10-20年一遇(全国基本采用20年),林地和未利用地按正常蓄水位平水调查。 3、移民安置 是指对非自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居住、生活和生产的全面规划与实施,以达到移民前的水平,并保证他们在新的生产、生活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移民的去向安排,移民居住和生活设施、交通、水电、医疗、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安排,土地征集和生产条件的建立,社区的组织和管理等,是为移民重建新的社会、经济、文化系统的全部活动,是一项多行业、综合性、及其复杂的系统工程。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置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进展、效益的发挥乃至社会的安定。 4、移民安置环境容量 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在保证自然生态向良性循环演变,并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条件下,按照拟定的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通过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后,该区域经济所能供养和吸收的移民人口数量。某区域的环境容量与其资源数量成正比,如某村民小组的耕地越多,则该组容量越大;容量与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产出水平成正比,如同样面积的耕地,种植大棚蔬菜的容量比种植水稻的容量要大;容量与安置标准成反比,安置标准越高,容量越小。 第二产业安置移民环境容量计算只考虑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利用移民生产安置资金新建的第二产业项目,按项目拟配置的生产工人数量确定接纳移民劳动力的数量。 5、生产安置人口 是指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要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计算公式:生产安置人口=涉淹村、组受淹没影响的主要生产资料÷该村、组征地前人平主要生产资料(不同质量或种类的生产资料可以换算成一种主要生产资料)。也可以这样理解:一个以土地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村庄,受水库淹没影响后,其生产安置人口占村庄总人口的比重与水库淹没影响的土地占该村庄土地总量的比重是一致的。生产安置人口在规划阶段,是一个量化分析的尺度,不容易落实到具体的人。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 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2010-01-21发布 2010-01-21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 (2) 第三章验收工作方案各计划 (7) 第四章施工合同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8) 第五章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工作 (9) 第六章遗留问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 (10) 第七章验收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11)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12) 第九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下同)有关验收规定,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职责,规范工程验收行为,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做好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相关准备工作,依据《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南水北调工和验收工作导则》、国家及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包括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办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律、规章,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用相关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和施工合同等。 第四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施工合同验收条件时,相应的责任单位及时组织验收,相应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供出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及时组织验收。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要求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跨渠桥梁、灌溉渡槽等)和内部管理使用的供电、消防等工程、其验收工作应执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施工合同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相应合同的施工单位承担。

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规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和环水保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水利部下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并结合xx工程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工作。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xx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3 主要职责 3.1 移民环保处 3.1.1 负责制定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1.2 负责xx工程移民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移交等; 3.1.3 督促各处室和相关单位按照移民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并及时移交至档案室; 3.1.4 参与移民档案验收工作; 3.1.5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做好移民档案工作的上报工作; 3.2 其它处室 按照移民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本处室有关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定期移交移民环保处管理;

4 流程 无 5 工作内容/ 要求 5.1 移民档案的管理体制和要求 5.1.1 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5.1.2 移民档案工作应与移民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5.1.3 签订移民工作任务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章节或条款,明确移民档案的收集范围、整理标准、载体规格、版本套数、移交时限。移民环保处应做好相关合同谈判和审查工作,确保后期移民档案管理的顺利开展。 5.1.4 移民环保处根据移民档案工作制度与业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移民档案的归档工作,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 5.1.5 在移民工作过程中,应做好反映移民工作重要阶段或成果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实物指标调查、原址原貌、搬迁安置、库底清理、补偿领款等重要活动或节点,应有相应的声像材料归档。 5.1.6 根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移民环保处安排人员参与移民档案管理的培训,进行移民档案交流、学习。

某集团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 某某天能集团公司 下属子公司 档案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2) 第一节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 (2) 第二节归档范围 (3) 第三节平时归卷 (4) 第四节立卷 (4) 第三章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5) 第一节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 (5) 第二节声像档案的管理 (6) 第三节声像档案的保管 (7) 第四节声像档案的开发利用 (7) 第四章档案借阅 (8) 第五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天能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文书档案、声像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保证文书档案、声像档案资料的及时归档和妥善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整个天能集团。集团实行集团总部和各分子公司档案分级管理制度,集团总部的档案管理归口总裁办(档案室)档案管理员,分子公司的档案管理归口各自指定的(档案室)档案管理员。集团公司认为重要的分子公司文件应同时在集团归档备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资料的归档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档案员对档案资料必须按年度立卷,各分子公司、职能中心/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四条实行部门收集保管、定期归档制度。各职能中心/部门负责人均应指定专人(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保管本中心/部门的档案资料并督促其及时归档。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交兼职档案员归档。兼职档案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名单报送相应的档案室备案,如有变动须及时通知档案室。因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应将经办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五条对保管的技术档案,每年年终要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档案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对失去参考价值、无保存意义的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第二次修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第二 次修订)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国家建设用地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3.12.07 【实施日期】2013.12.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 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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