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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

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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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

如果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回答。

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7.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8.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9.证明文件知悉权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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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二、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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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样本。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女性,检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检察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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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uspect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vestigation, the suspect has the follow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权利: Rights: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Citizens of all nationali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ir native spoken and written languag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rticle 9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The susp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investig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his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him to indignities.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⒈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发生民事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该争议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 ?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如: ①死者名誉权案件:死者近亲属可成为当事人; ②死者著作人身权案件: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③失踪人财产纠纷案件:财产代管人; ④无主财产案件:无主财产的合法管理人或代管人; ⑤有关遗产的非继承性财产纠纷: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⑥对破产财产的诉讼:破产管理人; ⑦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诉讼:债权人; ⑧股东派生诉讼:股东。 ?程序当事人概念:基于诉状、法院诉讼文书的记载,接受法院为解决具体争执而行使民事审判的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一个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身份的成立不要求他必然与争议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只需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①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的典型特征) ②向法院提出对其争议进行裁判、以确认某种民事权利的归属或者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 在与否的请求; ③接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⒉广义与狭义的当事人: ①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诉讼代表人;(不包括诉讼 代理人与证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②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确定谁能够成为抽象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⒈概念: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和资格。 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与分离▲ ①一致性:保证民事权利义务有其最终的归属; ②分离性:胎儿、死者、法人的限制、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⒊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对应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诉 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篇一: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 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 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到场的权利,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8.有核对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0.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 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案例

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案例 原告王二飞与被告杨永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王二飞,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石油公司家属房。被告杨永河,男,1984年9月8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高石崖一队。 二、当事人的诉称及简要案件事实原告诉称,2008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11万元的煤矸石。当时被告给原告煤矸石货款2万元,下欠9万元货款,被告给原告写书欠条一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原告。无奈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万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欠原告9万元煤矸石款是事实,但我现在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所欠原告煤矸石款。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11万元的煤矸石,当时被告给付货款2万元,下欠9万元货款欠条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诉讼中,被告通过法院给付原告煤矸石款1万元,现被告欠原告煤矸石款8万元。 三、审判府谷法院认为: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支,表明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其现所欠煤矸石款8万元,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煤矸石款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主审法官与上诉人交谈,上诉人谈了以下耐人寻味的谈话,上诉人说:“我欠原告的钱是事实,府谷法院的判决也是对的,我之所以上诉,是因为如果我不上诉我得尽快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如上诉,诉讼至少需要半年时间,而我欠原告的8万元如按同期信用社货款利率计算,半年利息为4000元,而在府谷民间借贷利息至少要10000元左右。而上诉费只花1000元,又不用马上还钱,且上诉期间我欠原告的煤矸石款又不产生利息。我上诉比我在社会上贷款还便宜,我为何不上诉?何乐而不为?” 解析:诉讼本是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反而被有些当事人利用,进而滥用诉讼权利,使诉讼程序变成有些当事人拖延甚至推脱欠款的合法理由。这样的上诉一则使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再者浪费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公正是与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平等就不可能体现公正。基于民事诉讼的本质所决定,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在程序构造设计上为双方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充分、平等的诉求和抗辩机会,以此保障双方在诉讼中的均衡对抗。只有法官在审判上恪守中立,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且不存在任何偏爱与歧视,才能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获得实效。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地位的平等并不是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相等或相同,而是指无论当事人一方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民事诉讼法》所给予的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与被告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因其诉与被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这种差异并不会给双方在诉讼中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一方面,双方都有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资料的权利。例如,双方都有陈述案件事实的权利。另一方面,一方实施诉讼攻击时,另一方则有进行防御的权利。例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另一方有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的权利。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时,另一方有提出反证的权利。不能只给予一方提出主张、陈述的机会,而不给予另一方反驳、陈述的机会。无论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都十分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将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使双方均等地获得攻防的手段。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原则层面上,而应当体现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于20XX年12月6日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具体的落实,增加了基本原则在诉讼中的可操作性,在诉讼程序上给予了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体现了诉讼平等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从而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当事人在此种机制中享有了与对方平等的机会,增加了对取得裁判结果过程的信任度,也促进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和对案件的处理的客观评价。 一、规定了被告的书面答辩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受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

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被害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本告知书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时交犯罪嫌疑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诉讼人权是人权

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主体,没有当事人也就没有民事诉讼。因而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理应成为研究的重点。而处分权是现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处分权与人权有密切联系,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基础之上。人的主体性决定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且通过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的审判行为。因此,适当扩大处分权的内容,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本文正是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角度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希望通过分析处分权的含义及其与人权以及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论证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人性基础及其对人权保障的作用,并通过分析处分权的立法与实践,探讨民事司法改革的新思路,提出健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制度的设想,并试图以此扩展人权保障理论研究的新视野。 一、民事诉讼处分权内涵分析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五、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六、聋哑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八、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九、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 签名: 年月日 注: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此告知书在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第一次询问前送达被询问人,并由其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在笔录中记明。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侦查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审查起诉阶段: 1.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别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本案过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3.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 4. 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

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8.有核对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0.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1.对于人民检察院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犯罪嫌疑人(签字): 日期: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阅后签字并附卷。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2.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聋哑人在接受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4.不满十八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基层组织负责人、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询问的权利。 5.有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6.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7.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8.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民警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9.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1.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 法律文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附: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在民事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如何,不论当事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他们在诉讼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允许一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或特权,也不允许一方只享有诉讼权利而不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公民在租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体现。诉讼权利平等,同时也反映了民事纠纷一特点。民事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就要求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必须具有平等地位,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法中表现为当事人同等或对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并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完全相同。例如:原、被告都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和再审等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同等的。总之,诉讼权利平等,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获得均等的攻防手段,均衡地进行对抗。 二、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但这只是当事人切实享有平等诉讼权利的前提。实现这些权利,必须有人民法院的保障。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责任给予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均等机会和便利条件,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对于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懂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应给予具体帮助,这样才能使平等原则在诉讼中真正得到落实 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 审判权和诉权是民事诉讼构造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元素。诉权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表现为各种具体形式的诉讼权利。如果只是法律上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而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切实的保障,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这也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优越性,因此,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应当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为宗旨,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方便和创造条件、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这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重要保证。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保证审判权运作的中立性,应当一视同仁地为当事人提供同样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和条件,对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予以同等重视,不能有所偏袒。如果人民法院不居中裁判,诉讼就无公正和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法妞问答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8872024.html,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正文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9、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10、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1、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方案

精心整理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译文是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审嫌疑人时准备的,仅供参考。 Notice of Inform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You shall be examined and initiated a prosecution for the crime suspected 2. case. When that After and complaints on your behalf. 4. Right of defense In addition to exercising the right to defend yourself, you may entrust one or two persons as your defenders. 5. Right of demanding withdrawal

If a prosecutor has any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you and your legal representativ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mand his withdrawal: (1) if he is a party or a near relative of a party to the case; (2) if he or a near relative of his has an interest in the case; (3) if he has served as a witness, expert witness, defender or agent ad litem or 7. Right of demanding cancellation of the compulsory measures. If the compulsory measures adopted by the Prosecution exceed the time limit prescribed by law, you, your legal representatives, near relatives, the lawyers or other defenders entrusted by you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mand cancellation of the compulsory measures.

(7)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突破

(7)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突破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司法公开、当事人诉讼权利、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法庭纪律等多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最大的亮点是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本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重大突破性规定进行总结和整理,以飨读者。2015年2月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共23章,552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最高法17个部门参加起草,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150多次,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一、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实质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审查)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2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细化,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三、细化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细化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即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 论文摘要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是在法律上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纠正和补救,它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对语,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面对现行法有当事人民事诉权利却没有权利救济与司法活动中司法者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现实,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作理论上的论证并促成立法的完善乃当务之急。 关键词: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救济;程序性救济 权利救济包括实体性救济和程序性救济,即对实体权利的救济和对程序权利的救济。从我国的情况看,由于受隐藏于制定法背后的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支配与前苏联强职权主义立法思想和模式的影响,无论是1982年制定的试行民诉法,还是1991年制定的民诉法法典,都没有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救济留下太多的空间。作为立法“影子”的“幼稚”的中国法学,尽管在法的全球化与本土司法改革的推动下已取得较大成就,但直至今天也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以应有的关注。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在我国的确立、发展和发达,宣告、确定、保护,尤其是救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会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和修订民诉法的价值取向。 一、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的概念 依据权利保护方法的不同,救济可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法律救济属于公力救济的一种,它是指在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则所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进行的救济,即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方式对权利人给予的救济。法律救济包含救济权和救济方法,即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内容,法律救济不只是体现为诉权,也不只是程序法的事,它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法律领域。法律救济的依据—救济权是由实体法规定的,是要求违法者履行义务或予以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的方法是由程序法规定的,是实现救济权的程序、步骤和方法。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已经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进行的救济。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救济,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救济,主要是针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法定的救济方法、程序和制度。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则是针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而实施的救济,侵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主体可能有

职工权利义务告知书

职工权利义务告知书 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求偿权.工伤社 会保险权.教育培训权 义务: .严格遵章守纪.接受教育培训.报告事故隐患 1、职工与用工单位应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上除了应当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问应当有关于保障从业人员劳务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 2、用工单位应当在项目上配备专门的考勤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现场监督农民工考勤(打卡)工作,整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存档备查,每月向项目经理及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当月农民工考勤记录情况。每日的应每月进行汇总存档,结算时作为结算依据。 3、农民工依法受雇,在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未能取得约定工资情况下,应与劳务负责人、劳务商解决,协商未果则可先向工程所在项目经理部进行协调解决。农民工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投诉事项和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用劳动防护用品。 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告知人:接受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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