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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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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专业

关于法院调解工作

效率与方法的调研

英文: The efficiency of the court mediation

and investigation methods

责任领导:王延岚

责 任 人:张登斌 课题成员:于凡、豆萍、周烨

法院系统 调研论文

摘要:法院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间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长期以来都是我国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型运作方式。法院调解在国内一直被称为“传家宝”,在国外亦有“东方经验”之美誉。法院调解又称诉讼内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制度。

关键词:法院调解效率方法

关于法院调解工作效率与方法的调研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普遍存在一种对和谐社会秩序的追求,但社会总有利益之争,充满着复杂的冲突,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的不同,决定了纠纷解决手段和方式的多样化,这就要求社会提供一个合理的有效解决各种纠纷的机制。调解是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资源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当前社会,各种主体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且呈复杂化的趋势,在追求社会和谐、全面协调发展的背景下,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调解制度对恰当处理当前复杂的纠纷具有启示作用。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实践证明,它也是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稳定的最有效途径。民事调解机制发挥的优劣,关系到矛盾是否从根本上得以化解,当事人是否真正罢访息诉。调解工作做到位了,各方面关系协调了,社会不稳因素相应减少,人民法院的办案效果就体现出来了,司法和谐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一、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和主要分类

进入阶级社会后,社会结构、人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

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使调解制度应运而生。西周时期,地方官吏中就有专司调解纠纷的“调人”一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秦汉时期采用郡县制度,县下设乡、乡设秩、啬夫、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汉代,随着法律儒家化的推行,司法调解制度更为严密。唐代基层组织中设乡正、里正、村正,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元代,基层社长负责民事纠纷调解。明代重视调解教化,调解制度更具特色。朱元璋发布《教民榜文》:“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轻便告官,务要经本管里甲老人理断。”明初各地各乡设“申明亭”,民间纠纷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清代调解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有宗族调解和乡邻调解,“里老”、“甲长”、“保正”等民间势力在调解息讼的过程中发挥了甚至比官府更重要的作用。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调解是一直延续下来并被官方认可和鼓励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调解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一时期关于调解的立法和实务经验,为新中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间,法院调解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也一直卓有成效。

调解制度深深植根于我们民族的文化土壤,并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心中,自觉不自觉地影响着我们的行为选择和制度构建。作为长期形成的、日积月累的一种传统,调解制度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注重社会效果,注重个案的彻底解决,弥补了法律的僵化和滞后。它与社会生活有较强的亲和力,人们习惯于依它行事。它体现人情,是一条柔性的富有温情的途径,有助于创造一个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环境,历代人们表现出了持久的热情。建国后,调解制度继续受到重视,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民事审判中引入该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应当依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直达诉争双方的思想根源解决矛盾纠纷。许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存的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世界,能很好地抓住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既能从事实上又能从

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这类问题。

目前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这是诉讼行为,以前人民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起诉而开展调解工作,现在就不行了,法院调解其实就是诉讼调解。);二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分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三是人民调解。所谓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调解工作在我院审判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民间调解的延续和发展形式在化解纠纷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绝大多数是来自农村的农民群众,因此,在审理案件时绝不能一判了之、不计后果,而要根据农民的社会关系特点和思想特点,并结合我县农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从“以和为贵”的理念出发,重视调解,把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不激化矛盾,不遗留矛盾,这样农民群众当事人才能比较容易接受,而且乐于接受,社会效果也比较明显。现结合我院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实际谈谈调解在我院审判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1、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2001至2010年上半年,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率分别为:2001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42%,2002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63%,2003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58%,2004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49%,2005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63%,2006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71%,2007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62%,2008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73%,2009年调解率

占可调案件的78%,2010年上半年调解率占可调案件的76%。从统计数字来看,上升后有所下降后又上升。结合我院实际总结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过多的时间调解;二是调解需要充足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有时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会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和法官形象;五是农民群众文化素质普遍较差,法律意识淡薄,调解中时常提出一些无理的要求,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六是其他一些原因的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2、健全制度,促进调解工作全面提高。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和谐”的理念,创造和谐的诉讼秩序,建立安定有序、和谐的司法环境,紧紧围绕如何做好调解来开展工作,我院始终把提升全院干警素质作为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举措,以团结、务实、高效、创新、廉洁的工作作风作为首要任务,以“五条禁令”和法官法作为准则,制定了《调解工作制度》、《适用独任审判工作制度》、《案件巡回审理办法》、《来信来访接待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等十余种制度,带动全院干警分发向上、扎实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切实排查各类民事纠纷,努力做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正确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

3、据调查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多是家庭纠纷,以婚姻、邻里、婆媳关系为主。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采取巡回办案、就地办案的方式,一方面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起到一定的法制宣传作用。我县农民占当地群众的绝大多数,经济条件比较薄弱,因此针对农民群众普遍存在的怕打不起官司的心里,我院在可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基础上扩宽了条件,凡家庭困难者均可免交诉讼费用,这样,百姓才能依赖于法律,才能及时找到我们解决问题,才能建立起与百姓之间的桥梁。

4、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

稳定中的作用,我院南华、宣化法庭自启用以来,深入到各个乡镇,走村入户,结合当地现状,做到矛盾纠纷排查从基层做起,从源头找到问题。各家各户有针对性的解决,从农民群众来找我们解决问题到我们主动到农民群众家排查矛盾解决纠纷。

5、在以往的调解工作中,方向比较单一,只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到农民群众家中找到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而现在要下乡开展调解工作时,在情况允许下我们会尽量联系并邀请乡政府的挂村干部、人民陪审员、司法助理员和村干部一起协同处理,一是由于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单从法律方面讲很难理解,二是挂村干部和村干部比较了解当地的情况,可以从多方面更了解案件事实。在他们的帮助下,我们从政策、道理、法律多方面相结合做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工作就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2009年7月9日,我院南华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遗产继承执行案件(共同共有纠纷、标的额为五万元),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之前在乡干部多次主持调解下无果,且对法院性质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一味的认为人民法庭应当从被执行人处直接以“高压形态”强制执行,而不应当经申请才执行,并责备法庭不把执行款直接送到申请人手里。面对申请执行人的无理取闹,法庭执行人员携同乡政府挂村干部、村干部对其进行耐心细致、不愠不火的讲解关于执行方面相关法律知识,使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心平气和地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

6、启动“一庭三所”联动调解机制。指基层人民法庭、乡镇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乡镇党委的领导监督和协调下,由乡镇综治办具体负责,联系协调并组织“一庭三所”相互协作配合,对因婚姻家庭、赡养、扶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社区邻里等日常琐事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及时调解处理。“一庭三所”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的具体职责是:法庭在依法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的同时,要积极协调、配合、指导派出所、司法所对矛盾纠纷的处理,加强和引导法律服务所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并对村级调解组织开展指导和培训,增强乡镇村级调

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派出所在处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时,要及时赶赴现场,固定证据,及时与法庭联系,互通情况,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司法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对于发现和发生的一般性民商事纠纷,组织乡镇职能部门和村社调解组织进行处理,避免可能引起的诉讼。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要正面引导并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坚持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纠纷。

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根据我县的地域特点和风俗民情,结合我院调解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

1、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调解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过于原则,缺少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范,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这就造成了法官在实践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均由法官自己决定,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不敢大胆适用。

2、从调解工作实际看,调解工作经常占用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调解有时就不如判决结案的周期短、效率高。而当前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法院及法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压力,进而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3、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而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的,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又久调不决;还有便是在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的角色,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甚至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法院把调解率作为对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使得少数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率而不得不强制调解。

4、调解结案能够有效地降低执行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特别在我县的法院执行力量比较薄弱,执行难并未真正破解,调解结案时减轻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量的有效措施,也成为了少数法院追求调解结案的目的。

5、由于我县农民占当地人口的绝大多数,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在调解工作中,时常提出一些无理要求,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甚至无法进行。

四、我院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1、健全制度,促进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在实践中,我们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执行案件,并加大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探索推出规范调解方法的规定,使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模式。

2、实行调解个人责任制。案件调解率是否上升,关键是审判人员要形成合力,为适应全过程的调解需要,在进一步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我们将调解责任分解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人,做到审判人员、书记员、庭长人人有责任,有任务。审判人员调解案件,书记员和庭内其他人员要积极配合,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还可邀请主管领导帮助调解。

3、加大同司法局的诉调对接工作。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既要强调整合力量,又要保证依法发挥独立职能作用,实行优势互补,扩大调解工作范围。人民法庭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落实相应工作经费,切实发挥出人民法院调解在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4、进一步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增强调解的自觉性。充分认识到诉讼调解对案件审理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调解对于真正解决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自觉地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

5、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在调解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充分了解案情,分清是非,发挥法官的个人智慧,找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开展调解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兼顾。加强法官的综合能力,注重认真开展调解经验交流,定期不定期举行调解观摩活动,鼓励广大法官增强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每案必调,尽可能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案结事了”。

6、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方针,在进一步强调案件调解的同时,规范调解程序,严禁强制调解、拖延调解现象的发生。让法院审判工作进一步公开化,虚心接受法院以外的部门和人员的监督。在调解中要善于以情感人、依法服人,正确选择调解策略和方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心态,力争调解成功。尽管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些问题毕竟是少数现象,要充分认识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占据的重要地位。不能因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对其予以否定,应当对法院调解工作进行不断总结和完善,使法院调解工作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合理前瞻,更符合实际,更好地纳入法治的轨道,确保法院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7、继续发挥“一庭三所联动”机制的运行。为有效预防一般性矛盾引发民转刑案件、群体性纠纷或上访、缠访案件,我县主要坚持落实了以下制度: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提前介入制度。派出所在处理因浇水、相邻关系和日常琐事等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纠纷时,派出所及时告知法庭,与派出所共同参与处理,实现派出所的现场案情调查与法官的依法分析讲解有机结合,促使矛盾纠纷的化解。乡镇司法所与法庭联合办公制度。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发的侵权纠纷等涉农纠纷后,司法所要及时联系法庭,确定时间,组织当事人到法庭或村委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讲,指导当事人自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力争在诉讼前解决纠纷。法庭与乡镇、村调委会联系制度。法庭在处理对因制种等涉案农户较多的案件,及时与乡镇、村调委会联系,了解纠纷产生的背景,查明矛盾症结所在,共同协调化解群体性纠纷。法律服务所与法庭庭前调解制度。在案件受理前后,代理案件的法律服务所人员与法庭及时联系沟通,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在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共同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为强化“一庭三所”协调职能,确保各负其责,不转交矛盾,不推卸责任,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合力,使“一

庭三所联动”调处矛盾纠纷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从以下制度予以落实:例会制度。由乡镇党委综治办负责,组织庭、所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分析本辖区社会治安动态,排查矛盾纠纷情况并进行梳理分流,交流相关治安信息情况,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化解矛盾。通报制度。由乡镇党委综治办负责,组织庭、所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辖区内各庭所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联合调处纠纷情况、已调处纠纷反复、上访情况,及时总结有效方法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复杂、疑难以及久调不结纠纷的调处方案。回访制度。对已调解的重点矛盾纠纷,特别是联合调处的矛盾纠纷,由责任单位及时回访,掌握存在的问题,了解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履行协议,确保调处效果。协议效力确认制度。经“一庭三所”调处形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未自觉履行的,法庭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予以确认。

对“一庭三所联动”机制的运行,主要由县、乡镇“一庭三所联动”调处矛盾纠纷领导小组分别具体负责全县和本乡镇“一庭三所联动”调处矛盾纠纷机制的指导、运行,监督指导相关制度的落实,确保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使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提以及时有效调处。

8、在审判实际中,要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要结合我县地理特殊情况积累有益的经验,总结出一套适合于自己的调解方法。以我县为例,由于我县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县,农民占当地人的绝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比较薄弱,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大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让农民群众多了解法律,在法制宣传的同时进行排查纠纷,从基层、从源头找到矛盾所在,尽可能的与乡干部、村干部、司法助理员、人民陪审员一同展开调解工作。运用好各种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工作的成功率和有效性,化解何种社会矛盾,增进人们之间的团结和睦,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9、在调解时涉及到给付问题方面,尽量做到一次性调断,一次性支付。但凡涉及到给付的问题,一定就会牵涉到执行。如果单是案结了事并没有真正意义上解决矛盾所在,能得以执行才能

解决真正的问题所在。

10、讲究方法,以情感人化解矛盾。在调解工作中能主动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和顾虑,转变角色,换位思考。针对我县广大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运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是担心调解协议不能得到履行,对调解存有疑虑的现状,审判人员在调解中要主动为当事人着想,为其设计调解方案和执行调解方案的保障措施,增强调解效果。对于当事人分歧大、调解困难的案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寻找突破。

11、在调解的同时,要防止不当调解和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案件调解率是否上升,关键是审判人员要形成合力,在强化案件承办法官第一责任的同时,将调解责任分解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人,做到审判人员、书记员、庭长人人有责。

12、要牢固树立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相统一,依法裁判与化解矛盾相统一的理念,通过诉讼活动中的理性调解,引导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事实和法律的理性认识和正确判断,及时顺利地完成诉讼,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息纷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如果没有牢固的大局意识,也就不可能耐心的进行调解工作,只求一判了之,不求案结事了,因此,也就抓不住调解的时机,也就不可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冲突,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民间纠纷数呈上升趋势。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等重大性案件,社会稳定及改革发展的大局。我们时刻要保持清醒头脑,认清形势,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座谈会的重要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人民法

院调解工作,努力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最坚实可靠的防线,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参考资料

1、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92年版。

2、叶自强著《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6次沈宗灵

4、《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沈宗灵

5、《民法本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王利民

6、《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肖建国

简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论文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人民调解概论》 论文题目:简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学生姓名王富国 专业公共管理 层次高起专 批次 131 学号 W130219131113 学习中心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2014年 10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摘要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是活跃在我国基层的一支维稳力量,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主力军。人民调解员就需要要具备专业的业务素质,通过对阻碍业务素质提升的因素分析,提出提升业务素质的措施和办法,以期调解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措施

目录 1 前言 (1) 1.1研究的现状 (2) 2业务素质的含义及主要方面 (2) 2.1业务素质的含义 (2) 2.2业务素质的主要方面 (3) 3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业务素质 (3) 3.1思想素质 (3) 3.2知识素质 (3) 3.3能力素质 (3) 3.4心理素质 (3) 4阻碍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提升的因素 (4) 5提升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措施和办法 (5) 6 结论与建议 (6) 参考文献 (7)

前言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调解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调解工作的成败,关系到能否把第一道防线筑牢。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民间纠纷从数量、内容以及表现形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优良、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人民调解概论论文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小额信贷在我国农村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 论文题目:简论依法调解 学生姓名 张兰 专 业 层 次 专升本 批 次 学 号 学习中心 2014年 10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论文编号: 此表由评阅人填写 评价项目 满分 得分 总分 教师签字 选题正确 15 论点、论据 40 材料、数据 20 写作规范性 15 字数要求 10

目录 1、调解的定义和分类 (1) 1.1 调解的定义 (1) 1.2 调解的分类 (1) 2、依法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 2.1 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 (1) 2.1.1 (1) 2.1.2 (1) 2.2 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2) 2.3 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2) 2.3.2 (2) 2.4 非自愿原则 (2) 2.5 有的调解员缺乏调解艺术 (3) 2.6 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业务指导 (3) 3、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3) 3.1 实行调、审分立的诉讼原则,调解程序前置于开庭审理3 3.2 强化并严格界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自愿、合法”原则4 3.3 制定并完善规范的民事诉讼调解程序 (4) 3.4 强化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机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4 4、结论 (4) 5、参考文献 (6)

【摘要】 古代社会实现和谐的途径多种多样,调解作为其中一种主要方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旨在简要介绍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类型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传统调解制度对于古代封建社会的价值所在,期望对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能有所借鉴。 【关键词】调解依法调解民间纠纷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16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论文题目:对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一些建议 学生姓名杨骐汇 专业会计学 层次专升本 批次 102 学号 W110202102035 学习中心农大房山校区 2012年 04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目录 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研究背景 (4) 2、我国医药和医疗体制改革的研究现状 (4) 2.1对我国医疗体制的研究 (4) 2.2对医药产业的政府管制研究 (5) 2.3对药品价格管制的研究 (6) 3.对医疗体制改革的一些建议 (6) 3.1均衡竞争强度 (6) 3.2改革药品的审批体制 (7) 3.3完善药品的定价管理 (7) 参考文献: (9)

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医药费用的持续上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医药费用的上涨也导致中国居民的卫生费用支出快速攀升。医药费用的持续上涨给消费者,尤其是低收入的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生活困难,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鉴于医药价格的虚高不下,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大量措施,试图抑制医药费用不断上涨的趋势,但效果依然不甚明显。 医药费用的居高不下给中国的民众带来了巨大的困扰,也为中国近3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和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准确地分析隐藏在医药费用上涨背后的深层原因,进而得出更加有效的政策对策,不仅是解决医药治理问题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改善经济理论对现实问题解释能力的一种需求。因此,对医药治理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医药费用医疗改革价格治理

15人民调解概论

15人民调解概论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2年7—11月学期 《人民调解概论》课程论文 题目: 一、调查报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方面的创新 写作提示: 当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设置方面的情况,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各地的有益尝试,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具体方案。 可以对成功的典型做法加以分析,提出推广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静安区成立劳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部网站 [2] 北京朝阳司法所与派出法庭共商民调工作与诉讼程序的衔 接机制,司法部网站 [3] 烟台市建立健全四级调解网络构筑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 作格局,山东省基层司法行政网 二、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改革 写作提示: 社会化是指吸收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不论是调解员还是调解组 织,甚至调解方式都存在社会化的问题。分析社会化的必要性, 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对现行的制度存在 哪些挑战。 参考文献: [1] 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 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中国民商法律网 [2] 青岛市以个人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广受社会欢迎,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网站 [3] 宁夏推广建立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法制日报 三、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 写作提示: 以典型经验为依据,研究人民调解委员会网络化建设的必要性、 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制度层面的缺失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经验材料(摘编),中国民商法律 网 [2] 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 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中国民商法律网 [3] 东营市出台意见部署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山 东省基层司法行政网 四、纠纷存在的根本原因 写作提示: 可以从哲学和实证两个方面加以分析,剖析人类社会存在纠纷 的原因。分析原因的目的是为解决纠纷提供理论指导,要根据 这一目的展开论述。 参考文献: [1] 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1年 [2]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3] 刘景跃.人民调解原理与实务.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 五、简论依法调解 写作提示: 依法调解的含义,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何在实践中坚 持依法调解,实现依法调解,需要从哪些方面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 依法调解促进和谐,福建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创建行业性 人民调解制度调查,资源网 [2] 李刚.人民调解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 [3] 范愉.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具体要求: 1.从以上五个题目中任选一题进行写作,要切中题目。 2.论文字数3000字以上。(专科2500字以上) 3.论文要有充分的实证资料,避免空对空,提倡使用本人调查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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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概论 摘要:我国的调解制度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其中人民调解制度享有“东方之花”的美誉。可见,调解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调解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譬如最为关键的是调解者如何做到依法调解的问题。本文就主要围绕依法调解加以详述。 关键词:人民调解调解制度合法原则自愿原则 多年来,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中,作为第三方的调解者数量多,各方面的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素养普遍偏低;目前我国农民群众的综合素质还将长期处于低素质状态;我国自古以来就是“重礼轻法”、讲情感、讲中庸之道的国度。可以说在我们的这种时代背景下,适用调解化解民间纠纷简直就是因地自宜和巧夺天工。可是,在建设法治国度的今天,调解要真正做到依法调解这一基本原则(要求),以上这些调解好背景也是个不小问题。本文就依法调解加以详细分析并就相关政策提出合理建议,使有关部门能够对依法调解加以重视,促使有效政策尽快出台,保护群众的切实利益。 1民事调解的概念、含义和特点 1.1民事调解的概念 民事调解(以下简称“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以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对于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化解民事争议,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1]。 1.2民事调解的含义

民事调解的含义是:1、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相对于裁判而言,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诉讼中,审判人员为了解决案件纠纷而对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等工作,其结果是不管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这种活动即为调解。2、调解是结束案件的一种方式。法院通过向当事人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结束诉讼活动。 1.3民事调解的特点 民事调解具有以下特点:1、调解是在当事人起诉、应诉、人民法院将案件受理后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各个阶段;2、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院审判人员始终在调解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3、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得借调解规避法律,调解协议达成后,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公平、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原有的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诸多局限性,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亟需改革[2]。 2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分析 2.1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利益分析 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实践证明搞好调解具有重大意义。1、调解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同时,由于以和解方式结案,不存在上诉问题,减少了诉讼程序,接生了人力物力和时间,可以提高人民法院办案效率。2、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生产建设。民事调解是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调解中,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可以促使当事人提高思想认识,消除隔阂,从而增强人民之间的团结,调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因素。3、有利于执行。调节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般都能主动履行,而无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有利于加强法制教育。

人民调解概论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7年课程考试 《人民调解概论》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有效期: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1月13日) 题目: 一、结合亲身的感受谈一谈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写作提示: 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或者所见所闻,结合所学的理论阐述加强人民调解 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有事例,切忌空谈,也不能光有事例,没有理论, 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 稳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诸多解决问题的途径中具有的 优越性。 参考文献: [1]郝赤勇会长在第三届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第四次理事会议上的 讲话,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网 [2]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司法部 网 [3]吴爱英: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求是, 2009/10 二、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写作提示: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必须具备有效要件的人民调解 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瑕疵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的注 意事项。 参考文献: [1] 江伟,廖永安.简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法学杂志,2003/2 [2] 尹田.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中国民商法律网 [3] 杨荣新.拓宽人民调解范围确定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报 三、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需要查清的重点问题 写作提示: 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构成条件是应当查清的问题,论述应当围绕这一中 心展开。以各个构成条件为分论点,分别论述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当重点探讨实践中较难把握的问题,并结合法理展开分析。 参考文献: [1]付建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探析,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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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概论在线作业A 一、1、ADR的概念源于哪个国家:美国 2、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多少人组成(3-9人)。 3、文书档案保管的期限为()3年 4、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一般适用哪个程序审理()简易程序 二、1、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社会救济| 自力救济| 公力救济 2、中国传统调解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主要包括()。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儒家思想| 宗法制度 3、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主要包括()。 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不同| 调解的范围不同| 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 调解机构及其性质不同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主要包括()。 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依据道德调解| 依法调解|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诉讼外调解的种类主要包括()行政调解| 民间调解| 仲裁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 6、在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义是()有利于司法助理员履行职责| 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 有利于疑难、复杂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的调解| 符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7、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任务主要有()向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调解民间纠纷|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 8、解决人民调解员待遇的意义()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有利于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 能够使人民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重视 9、语言通常被划分成以下几种()姿态语| 口语| 书面语 10、人民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效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人民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人民调解协议必须具有合法性。|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给付的内容没有异议| 人民调解协议中应当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人民调解协议以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等的给付为内容 11、现代型纠纷主要包括()采矿权纠纷| 环境纠纷| 社会福利纠纷| 承包权纠纷 12、民事诉讼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诉讼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活动,群众一般不易把握| 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事诉讼的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 13、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或第三者的不同,可以将ADR分为() 法院附设ADR | 民间ADR | 行政ADR 14、调解的特征主要包括()调解由中立的第三者主持| 调解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5、我国当前调解的基本类型主要包括()仲裁调解|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法院调解 16、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调解具有优先适用性| 调解所依据的是礼俗、家法、法律| 调解具有强制性| 调解所处理的案件都是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一些小事| 调解淡化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民调解概论-在线作业_B 一.1、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必须发生在期间届满前的最后几个月内()3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几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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