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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因材施教教学原则,充分调动与发挥教、学、管诸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适应性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良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结合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德、体合格,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相应的要求,且全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的处理不服或有异议的,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7.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按时缴纳足额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或学校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6.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为国家服务;

7.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身份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

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在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对应征入伍的新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内;对自主创业、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新生,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具体详见《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管理办法》。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取得学籍的学生信息以招生录取名册为准,一般不得更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广州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至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在一周内缴清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经学校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按退学处理;开学一个月内仍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又不积极申请助学贷款或学校提供的其他形式资助者,不予注册,并按退学处理。

四、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拓展职业技能,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

选修课分为以下两种:

1.专业选修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反映专业方向要求的课程。

2.通识选修课: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十四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各类课程所占学分的比例,必修课约占总学分的85%-90%,选修课约占10%-15%。

第十五条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6周计算)为计算单位,原则上每16学时计算1学分。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6(四舍五入)。

2.体育课为通识必修课,每学期计2学分

3.按周开设的实训课、创新创业实践、顶岗实习及其它技能培训、职业资格等级考证培训等环节,每周1学分。

4.军训、入学教育和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为通识必修课,在新生开学第1-3周集中进行,计算共3学分。

5.形势政策教育课计1学分,心理健康教育课计1学分。

第十六条本校各专业高职学生毕业时应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参见各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活动及文化、体育、艺术等方面的竞赛,对学生在全国和省、市级以及校级的竞赛中获得奖励者,给予一定的奖励(项目另列)。为了鼓励学生学以致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等活动,为社会有关部门及单位解决生产、管理方面的实际问题,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经学校组织考察、论证认可的,亦可奖励适当的学分。

1.必修课类的课程不能用奖励学分冲抵;

2.奖励学分只计入通识选修课或跨专业选修课,学生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学业成绩表中记载获奖项目和所得奖励学分。

3.所有的奖励学分均属一次性的,同一学期在同一类型(科技、文艺、体育)的比赛中获得多项奖的学生,以获得的最高项奖计算奖励学分,不得累计。

五、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须参加所修读的课程的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操等不同方式进行;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部分开卷等形式;提倡并鼓励采用小论文、小设计、小制作等形式作为考核手段。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军训、实训课、实习课、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条取消留级规定,实行重修考试制。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凡不及格课程需在下学期初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可与下一年级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毕业学期前累计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一般为四月份)安排一次补考。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课程结束有不及格者,只安排毕业前的一次补考;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课程(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等)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离校前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在离校后两年内(不含两年)每年安排一次换证考试,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及参加补考或重修者,不再审核换证。

第二十一条通识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须选修其他课程,以获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如下:

90分折合绩点4.0,91分折合绩点4.1,以此类推。

每学期结束和修业期满,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学分;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并对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学业成绩的录入、保存、打印等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学生毕业时,统一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本校各专业学制为3年,实行弹性学分制。在标准学制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一般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对于自主创业而休学的学生,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时间);应征入伍的学生,学校按规定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2

年。

第二十六条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允许其中断学习(休学),保留学籍。但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自主创业情况除外),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或复学,一般应在上学期末或本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不得在学期中提出。申请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经学院及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学或复学。

七、课程选修和免修

第二十八条学生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务处公布的开课计划和通识选修课程目录进行选课,考试及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免修免试制”,提倡并鼓励学生自学。学有所长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开学两周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属学院批准,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修该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其成绩按60分记载。

第三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认可的,可以折算为相应课程学分,按相应课程免修免考处理,成绩一般按60分记载;对于规格较大或学术水平较高的省级及以上活动、成果,经认定可按相应成绩(最高为100分)记载。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经学校审核认可的,可按相应课程免修免考处理,成绩按原考试分数记载。

第三十二条相同年度入学的学生执行同一年度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的学习进程一般比较接近。但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编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或适当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在该年级停止招生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原已

修读及格的课程,予以免修。

1.在弹性学习年限内申请延迟毕业者;

2.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而批准复学者;

3.累计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在6门及以上,并主动申请降级者。

以上住校修读(或重修)情况如有涉及相关费用的须按时缴纳。

第三十三条军训、入学教育、中国传统文化教育、思政课、体育课、创新创业实践、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均不得免修(应征入伍学生参照《职业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学生因病或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军训者,经医院证明,可申请免试,经任课教师确认,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免予跟班上课(军训),但必须参加教师指定的其他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一条获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证书,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认定,可承认其相应的资格证书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获得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证书、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一级考试证书,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认定,可承认其相应的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的学分。

第三十三条参加兄弟院校同一层次(或以上)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的学习且考试合格(包括国家自学考试),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属学院、教务处审核认定,主管教学校领导同意的,可以承认其学分。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体合格,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对于学业特别优秀的学生,能够提前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科目),取得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可允许其在弹性学制最低年限时毕业。但须学生在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申请时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至少90%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五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最低毕业要求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如随后补修达到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可申请补发毕业证书,经审核批准可发给毕业证。

第三十六条学生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有课程成绩合格的退学者,经学生申请,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退学者,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九、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仍按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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