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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场所

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辐射安全规范化管理技术要求

一、总纲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辐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二)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许可种类、范围和许可证条件从事辐射工作。持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和范围为“使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三)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管理体系及相应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单位法人对本单位辐射工作的安全和防护负总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辐射防护措施(含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监测方案、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制度、辐射应急预案,并做好落实工作。

(五)定期开展辐射应急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应对辐射事故(件)。

(六)依法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工作的安全和防护状

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年度报告包含环境保护部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内容。

(七)根据有关规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经验反馈及时修订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二、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和岗位职责

为加强和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的使用,消除辐射安全隐患,预防辐射事故(件)的发生,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成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具体要求:

1) 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单位法人兼任,主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任管理机构的副职,辐射工作及相关部门(安全、保卫、质保等)经理及主要辐射工作人员为成员。设1名本科学历以上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 本单位及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20日内)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同时变更北京市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单位信息。

(一)管理机构的职责

保证国家、地方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在本单位内得到执行。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含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辐射安全培训制度》、《环境

监测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制度》、《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完善,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相关法规及内部辐射安全规程的宣传、培训和考核;

3、负责组织进行辐射应急预案的演练;当出现辐射事故或事件时,组织人员,启动应急响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发生后的抢救工作;

4、负责辐射安全设施和仪器的维护和管理,并组织进行辐射工作场所和周边环境监测;

5、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进行人员健康、保健管理。

(二)组织结构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分三级设臵,第一级为辐射工作单位层面,由辐射安全防护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第二级为单位业务主管处室,由主管辐射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安排1名辐射安全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辐射安全工作。第三级为业务科室,科室负责人是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成员,并对本科室的辐射安全工作负责。

(三)管理机构的人员分工及职责

1、第一负责人:应为单位法人,对本单位辐射安全负总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2、第二负责人:单位主管辐射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本单位辐射安全领导责任,负责管理辐射安全机构的日常运行。

3、成员:辐射工作及相关部门(安全、保卫、质保等)经

理及主要辐射工作人员组成。各部门负责分头落实辐射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含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辐射安全培训制度》、《环境监测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制度》、《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4、辐射安全专职人员:掌握本单位辐射安全工作整体情况,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辐射安全责任情况,统一对外联络各政府管理部门,追踪辐射安全及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组织修订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

三、安全防护操作规程

(1)按照许可的同位素种类和数量在指定区域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不同种类的核素、不同放射性水平及不同操作特点的工作应在不同的实验室内进行。

(2)放射性同位素购买和使用,要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申请、许可、登记制度。

(3)在进行正式实验操作之前,操作人员应了解放射性核素的性质,熟悉操作流程,充分做好实验的一切准备工作。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辐射防护培训、通过考核,并取得上岗证。

(5)凡进入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及操作性质,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操作活度较大的 放射源时,应佩戴防护眼镜,以减少眼部的受照剂量。从事较大量放射性碘的人员,应注意气溶胶的个人

防护。

(6)操作放射性同位素时,要按照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操作放射源时,应按操作的实际情况和可能,采取时间、距离和屏蔽等防护措施。

(7)严禁用嘴直接接触吸取放射性物质的用品(如吸管等),也不能用没有戴防护手套的手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容器或受污染的用品,更不能徒手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

(8)从事放射操作的人员,应做好放射事故的预案,熟悉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准备好进行事故处理的必要器材。

(9)实验之后应对工作场所台面、地面、工作人员体表及有关用品的表面污染和剂量率水平进行测量,并做好记录。发现污染,应进行去污和洗消。

(10)应妥善收集和处臵放射性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应分类存放在指定的地点,固体放射性废物应用塑料袋包装,液体放射性废物应转入容器内。废物及废液应注明同位素种类、收集时间等。

四、辐射防护措施(含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要求:应依照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确定本单位职业人员个人剂量约束值以及公众个人剂量约束值。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约束值通常在2mSv-5mSv,公众的个人剂量约束值可取0.1mSv。场所外人员常居留处的剂量率水平不得大于2.5μSv/h)

(一)电离辐射与中文警示说明: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出入口处设臵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场所应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用来操作放射性物质,监督区用来进行样品测量。场所布局应合理,有明确的人流和物流通道。以及场所应设臵卫生通过间,用来更换工作服,污染监测和去污。

(三)在卫生通过间内安装或摆放表面污染监测仪器,供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场所前进行表面污染监测。在卫生通过间应准备去污用品和洗消试剂,一旦发现放射性污染,及时去污。

(四)控制区内操作放射性物质的房间内应配套有独立排风的通风橱或手套箱,操作易挥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如碘)的通风橱或手套箱应安装过滤系统或高效过滤器,通风橱的风量应该满足要求(半开情况下,风速大于1m/s),手套箱应保持合适的负压,并有负压显示。通风橱或手套箱废气有组织排放,排放口高于所在建筑物屋顶3m。

(五)有适当的外照射屏蔽防护用品,操作γ核素易采用铅玻璃、铅砖屏蔽,操作β核素易采用有机玻璃板屏蔽。强外照射操作时,可配备机械手。

(六)在进行高温、高压的操作时,应该有防过热、防超压的保护装臵。

(七)放射性同位素操作台面为易去污材料或者用易去污材料覆盖。配臵陶瓷盘,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的简单操作。

(八)配备有放射性废水暂存衰变罐(池),体积能够满足短半衰期核素至少暂存10个半衰期的需要。排放前监测,并向审管部门提交处臵申请,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然后用不少于3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

洗。

(九)配备有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并有分类收集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废物桶。废物桶材料为不锈钢或铅板,具有一定的屏蔽性能。定期向审管部门提交短寿命放射性废物的处臵申请,获得批准后解控处理。长寿命放射性废物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十)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需采取安保措施,安装防盗门、闭路监视系统、红外防闯入报警系统等,符合《放射性物品库安全防范要求》(DB11 412-2010)。

(十一)放射性废液收集容器应不宜破碎,如钢桶、高密度聚乙烯或聚碳酸酯罐, 如果装在玻璃或陶瓷容器中,外面包裹不宜破损的保护套。不宜使用塑料桶长时间收集和暂存放射性废液,塑料桶老化碎裂可导致放射性废液泄漏。

(十二)工作人员配备了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可配备铅衣、铅围裙等。

(十三)配备有个人剂量计、便携式表面污染和剂量率水平检测仪器,操作强外照射同位素的场所,考虑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操作挥发性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同位素气溶胶的工作场所,应配备气溶胶取样监测设备。

(十四)安装有火灾报警器,配备有灭火器材,设有应急通道,有放射性同位素应急包装容器,以及必要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

五、监测方案和监测制度

(要求:依照《北京市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试行)》(京环发〔2011〕347号)的要求,生产、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

监测方案内容包括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监测方案中应包括实施部门、监测项目、点位及频次、监测机构等。

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应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应随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一)个人剂量的监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职业性外照射个人检测规范》(GBZ128-2002)进行。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必须配备个人剂量计,并按照不低于1次/季度的频度将个人剂量计送有资质单位监测,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归档保存。

(二)工作场所的监测频次不低于1次/季度,监测点位至少包括场所外四周、上方和下方的人员可达位臵、出入口门外。

(三)环境辐射水平的监测频次不低于1次/年,监测点位包括工作场所所在建筑物四周及场界,另外包含一个固定环境监测点位(周围相对空旷的空地或者绿地)。

(四)监测项目为γ剂量率,α、β表面污染水平。

(五)有监测能力的可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自行监测单位的监测

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检定频率为1次/年。

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具有《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五)如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继续开展辐射工作。

六、个人剂量和健康管理制度

(要求:对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的人员进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须按照每季度一次的周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个人剂量监测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并按照《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要求建立有个人剂量档案。)有资质单位指取得计量认证、专业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个人剂量监测机构。

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并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为90天。个人剂量档案应当记录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以及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允许辐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

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具体标准遵照《GBZ 98-200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辐射安全培训制度

(要求:依照环境保护部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要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一)培训的目的

使相关人员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预防辐射事故(件)的发生,在紧急情况时能够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二)培训的组织

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安排和组织本单位内部和外部与辐射、安全相关的培训。

(三)培训的要求

辐射防护负责人和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参加环保部门推荐或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初级辐射防护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工作。

除此之外,需根据岗位的性质参加相应的培训并通过知识技能测试后才能上岗。

(四)培训内容

1、辐射防护相关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由辐射防护培训单位提供;

2、公司内部辐射安全规程由公司自行组织。

(五)培训计划

1、外部培训: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防护培训,并考试合格;

2、内部培训:根据设备特点、操作类型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基本知识、辐射区域的划分、辐射安全操作规程等。

八、台帐管理制度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台帐。

建立有全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帐,台帐包括每台放射同位素名称、出厂活度、出厂日期、日最大使用量、使用日期、剩余量、操作人员等内容。

九、辐射应急预案及演练

(要求: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辐射单位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均应制订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还是辐射单位审领辐射工作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8号令》有关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要求,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核技术利用项目常见辐射事故(件)类型

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件)

超剂量照射事故(件)

运输中辐射突发环境事件

其他原因引发的辐射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污染事故(件)

(二)辐射工作单位应急主要职责

辐射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制定相应的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实体保卫,切实有效地防止辐射事故(件)的发生。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本单位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及辐射工作人员安全

的管理;

2. 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单位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 建立辐射应急队伍,购臵必要的辐射应急装备器材;

4. 负责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的应急监测;

5. 负责本单位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处臵和信息报告,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6. 对造成或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人员送到指定医院进行救治;

7. 负责本单位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臵和恢复重建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处臵经费;

8. 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9. 负责组织本单位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或自行组织演练。

辐射工作单位(或法人)应对其辐射活动中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负首要责任,必须遵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依据所操作或使用的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臵的性质、活度以及潜在事故的特性和可能后果,考虑制定辐射事故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并按规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

辐射工作单位(或法人)除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辐射事故外,须按制定的应急计划或程序进行应急准备,并在一旦发生或即将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情

况下按应急计划或程序的要求进行应急响应。

(三)辐射应急预案基本内容

(1)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划分

(2)可能发生的事故(件)类型

(3)报告程序和通讯、联络,包括单位内部以及与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具体有:

法人电话:XXXXXXXX

总经理电话:XXXXXXXX

辐射安全负责人电话:XXXXXXXX

辐射安全员电话:XXXXXXXX

相关部门负责人电话:XXXXXXXX

XXX区环保局电话:XXXXXXXXX

区卫生局电话:XXXXXXX

区治安支队电话:XXXXXXX

市环保局电话:12369

公安部门电话:110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先期处臵措施,该阶段是辐射事故的控制和缓解阶段。该阶段的职责是把已经发生的事故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新的事故的发生。处理事故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辐射防护三原则,即正当化,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

先期处臵措施有:迅速查明情况,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件)进一步扩大;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到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对辐射事故(件)现场实施连续监测,提出建议或对现场进行封控;准备资料,为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决策提供依据。

医疗机构包括: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

电话:010-********

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8号

电话:010-********、010-********、010-********

北京同仁医院南院(亦庄)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号

电话:0101-58266080/58266153

在高活度辐射源难以恢复到其安全贮存位臵情况下,人员必须立即撤离高剂量率的房间或局部区域。若高活度密封源或装有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发生泄漏,且造成或很可能造成某房间或局部区域严重污染的情况下,人员也必须从这些房间或局部区域立即撤离,并对撤离的房间或局部区域实施出入控制。

事故(件)造成某些场所被放射性污染后,在放射性物质泄漏得到可靠控制的情况下,应当迅速进行场所去污,去污过程中,应对所产生的固态和液态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若放射性污染的物理半衰期较短,较好的办法是采取封闭措施,让其自然衰变。

如果事故(件)已导致或怀疑导致人员的衣服和皮肤受到污染,最简单易行的防护行动是脱去被污染的衣服、采取适当的洗浴方法去污(不应将浴池浸泡或全身淋浴作为初始去污措施,因为这样处理常常会使污染扩散)、换上清洁的衣服。应当将脱下的被污染或怀疑被污染的衣服暂存起来,以便晚些时候作检测和处臵。个人应当在开始清洗去污前,自行采集鼻擦样品,供可能的内污染检测之用。如果发现较高水平的皮肤污染,则应在医疗和辐射防护人员指导下进行皮肤去污。

(6)应急培训,如辐射危害和防护的基本知识;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及其应急处理措施;国内外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中实际发生的典型辐射事故及其应急处理的经验教训;所涉及的应急计划或程序;急救和消防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人员和场所去污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有关辐射监测仪表的性能和操作。

(7)应急演练,以模拟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形式进行应急演练,应设计不同情景的假想辐射事故进行演练。还应对应急响应中各项具体操作技能进行练习。应急演练频次不低于每年一次,并对每一次演练应认真进行评价和总结。

(8)辐射事故报告。辐射工作单位发生辐射事故(件)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件)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所在的区环保局和公安分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向卫生部门报告。

(9)控制、降低应急工作人员所受照射的防护措施。如开展应急照射的预评价,估计应急工作人员可能接受的总剂量;开

展个人和场所的辐射监测,工作人员应佩戴具有报警功能的个人剂量计;尽可能使用屏蔽、控制受照时间和实施远距离操作;佩带个人防护衣具;应为进入事故现场的应急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衣具。请有资格的辐射防护人员提供的现场指导和监督。

(10)辐射事故(件)应急的终止程序

1、遵照辐射事故(件)报告制度进行事故报告。

2、通知在控制区和监督区工作的人员应急预警已解除。

3、落实相关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根据对应急响应措施有效性评价结论,必要时更新应急响应及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4、辐射事故(件)处理结束后,填报《辐射事故(件)后续报告表》。

十、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要求: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要求,对本单位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管理和处置。)

(一)放射性废物收集在指定的放射性废物暂存箱中,并集中放臵在废物库内。

(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将遵循《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分类》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类收集放射性固体废物,无法通过暂存进行清洁解控处臵的,送交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心统一收储。

(三)放射性废液收集暂存于废水衰变池或衰变罐内,无法

通过暂存进行清洁解控处臵的,经固化处理后,送交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心统一收储。

(四)绝对禁止擅自转移、贮存、转运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五)在年度报告中,将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臵等情况。

十一、年度评估报告

(要求:按环境保护部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登录市环保局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台账;

(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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