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兴源煤矿民爆物品制度汇编

兴源煤矿民爆物品制度汇编

兴源煤矿民爆物品制度汇编
兴源煤矿民爆物品制度汇编

一、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

1.购进民爆物品经押运公司运到煤矿卸车入库前,必须经过药库管理人员检查验收,除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外,还应登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入库回执单》。

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入库回执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购买单位留承,第二联交承运单位。

3.回执单号码填入《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总台帐》,“入库”栏的“购买回执单号码”处作为购买入库凭证。

4.民爆物品出库同样进行登记。

5.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6.严禁民爆物品未登记出入库。

二、民爆物品出库审批制度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民爆物品出库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必须由当班班长根据当班工作量进行申报,认真填写《民爆物品出库通知单》,经当班班(队)长签字,民爆物品主管负责人(或当班带班矿长)批准签字后,当班班长配合放炮员亲自领取,药库管理员严格按出库通知单审批数量发放,民爆物品数量当面点清。

2、矿领导在审批《民爆物品出库通知单》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以下6种情况不批:

1)实际使用地点与填写地点不相符的不批;

2)没有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员作业证》人员申领民爆物品的不批;

3)未持爆破员IC卡或持他人的爆破员IC卡人员申领民爆物品的不批;

4)《爆破员作业证》与爆破员IC卡不相符的不批;

5)未回缴《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执单》的不批;

6)申领数量明显超过本班次使用量的不批。

3、库管员发放民爆物品时,必须使用手持机和爆破员IC卡作出库登记,并将所发放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和编码如实记录在自己持有的《民用爆炸物品领用、清退登记簿》。

4、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对所发放的民爆物品核对无误后,分别在《民用爆物品领用、清退登记簿》的“爆破员、安全员签收签名”,“库管员发放签名”栏签名确认。

5、每个爆破地点领取炸药、雷管必须使用专用炸药箱和雷管箱,并加锁。没有使用专用炸药箱和雷管相的不得发放。

6、严禁烟火进入药库,进入人员必须穿棉质或抗静电的服装。进入人员必须听从药库管理员的安排,未经药库管理员的允许,进入人员不得乱动炸药、雷管和一切装备、设施以及帐本等。

7、严禁盗窃炸药、雷管和装备物资,一经发现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8、服务范围外的炸药、雷管必须由矿长批准签字后,药库管理员方可按批示发放。

9、药库管理员要定期向矿领导汇报炸药、雷管库存情况,防止缺少炸药、雷管导至停班停产。

10、发放时间:

八点班: 7:30----8:30;

四点班:15:30----16:30;

零点班:11:30----12:30;

三、民爆物品出入井检身清点制度

1.爆破员、安全员从炸药库领到爆破材料入井前(或到工作地点作业前),当班民爆物品现场监督管理员要及时开箱清点数量,并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清退登记簿》的“入(出)井检身或使用现场核对”栏内的“入井”栏内,并在“责任人”栏内签名。

2.爆破员、安全员升井(或离开爆破作业现场)时,由当班民爆物品现场监督管理员对所剩民爆物品进行清点,并将清点数量如实记录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清退登记簿》的“入(出)井检身或使用现场核对”栏内的“出井”栏内,并在“责任人”栏内签名。

3.出井清点的数量、名称、规格、编码等必须与《爆破作业记录》的剩余情况一致。发现可疑,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及矿调度,及时追查原因。

4.检身员(或现场监督管理员)在清点时,必须认真负责,不得走形式,否则,将重罚,造成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火铺镇派出所的要求,为切实抓好我矿民爆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煤矿安全副矿长对本矿民爆物品的使用负监管总责。

2.煤矿各区队以班组为单位,指定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管员,并将各班组民爆物品使用监管员名单报炸药库备案。

3.民爆物品监管员要对所负责班组民爆物品的开票、支领、使用和清退等过程进行监督。

4.没有指定民爆物品监管员的班组,炸药库有权不发给民爆炸物品。

5.各班组民爆物品监管人员如因请假等不能上班,队长必须指定临时民爆物品监督管理员,并出据证明给炸药库备案。否则,炸药库有权不给支领民用爆炸物品。

6.各班组根据本班工作量预计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用量,将数量报本班安全员开据《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报相关人员审核批准,爆炸物品支领单,经监管员审核签字后,安全员与爆破工一起到库房支领民用爆炸物品,班长指定思想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懂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与专职炮工负责支领和运送。

7.入井前,监督员要对支领的数量、种类、规格等进行核实,并认真填写记录。

8.民爆物品现场监督管理员对民爆物品的使用过程、使用数量及班末清退等进行监督,升井后,监督员要对炸药库民爆物品使用监督管理记录表上填写的数量进行核实,若支领、使用和清退数量与监督

员掌握的数量相符,监督员应在民爆物品使用监督管理记录表上签名,否则,不给签名,并及时追查原因。没有特殊原因,不审核签字的,一次罚款10元。

9.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分管领导汇报。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井下放炮“一炮三检查”制度

为加强井下爆破管理,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放炮“一炮三检查”制度如下:

1.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下爆破。

2.凡本矿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井下放炮地点在打完眼装药前,必须先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只有在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0.8%时,才允许装药。

4.炮眼装完药联线前,再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只有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0.8%时,才允许炮工联线放炮。同时,班长安排专人在能进入放炮地点巷道的各巷道内(警戒线以外)站岗截人,只有正常供风、站岗截好人,瓦检员再次检查扭炮机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0.8%以下时,方可下令响炮。

5.爆破后,瓦检员再次检查瓦斯,只有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炮烟吹散后,由瓦检员、班长、安全员、放炮工进入验炮,进入顺序依次为瓦检员、班长、安全员、炮工,瓦检员在进入时,边走边检查瓦斯,只有验完炮,处理完隐患后,方可恢复工作。

6.处理瞎炮和补炮也必须按以上顺序进行瓦斯检查和验炮。

7.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三人连锁放炮制”就是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放炮工作的全过程,并执行换牌制。

2.执行换牌按下述程序进行操作:

1)炮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阻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布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到规定的安全地点躲避。

3)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规定距离并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4)警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没有得到撤岗命令前,不得脱岗。在警戒期间,严禁任何人员进入放炮警戒区。

5)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已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

6)瓦斯检查员在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0.8%以下,通风正常及煤尘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7)放炮前,瓦斯检查员还应检查扭炮机地点附近的瓦斯浓度,其浓度在0.8%以下,方准放炮工操作炮机。

8)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才允许将放炮母线与连接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掩护点到放炮地点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9)爆破工、警戒人员和放爆躲避人员都必须躲在有支架、物体等掩护和支护、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

10)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完成。放炮前,爆破工应先用导通表或爆破电桥以及欧姆表检查网路是否导通,若网路不导通,必须先查清原因。

11)若网路正常,爆破工必须发出放炮警号,高喊数声“放炮了”或鸣笛数声,至少再等5s,方可放炮。

12)放炮时,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地接在发爆器的接线柱上。使用电容式发爆器时,先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将毫秒开关转至“充电”位置,待氖灯泡闪亮(MFB型发瀑器)或红绿灯交闪(MFBB 型发爆器)时,再讯速将开关转至“放电”位置进行“爆破”。

13)放炮后,爆破工必须立即取下发爆器把手和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14)放完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保管。

3.对整个放炮过程,由当班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

七、瞎炮处理制度

1.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的尚未爆破装药的炮眼,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分钟后,才可沿线检查,找出拒爆的

原因。

3.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瞎炮要仔细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当班瞎炮当班处理,要做好交接班。在处理瞎炮时应采用以下方法。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联线再放。

2)重新联线放炮不响,可在距瞎炮炮眼至少0.3m处另打一个与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重新打眼装药放炮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和矸石,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5)处理瞎炮必须有当班班长、安全员、瓦检员现场指挥处理,其他人员撤离现场。

4.处理瞎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来放置的炸药和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孔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5.违反本制度,一次罚款100元。

6.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1、放炮员支领和清退民爆物品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批准审核发放的《爆破员作业证》及各区队安全员开据的爆破材料领用单及单位领导审批的《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

必须有班(队)长或带班矿长审核意见和民爆物品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领用单上必须有本队爆破材料使用监督员签字。未按上述要求领、退爆破器材的,一经查出,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2、没有《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民爆物品,并将情况及时上单位主管领导反映。

3、《爆破员作业证》上必须贴有本人的照片,否则药库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发放爆破材料。

4、放炮员在领、退爆破材料时,必须是本人和安全员一起亲自到库房领、退,严禁其他人员代领和办理清退手续。药库管理人员在发放、清退爆破材料时,必须仔细核对,严禁错发,否则该工作人员开除矿籍,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5、放炮员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涂改《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发现涂改迹象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并及时汇报单位主管领导,一经查出,开除矿籍。

6、发放时,库管员必须用手持机和爆破IC卡作出库登记,并将所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经办人等信息如实在《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总台帐》填写清楚。

7、爆破员、安全员领到民爆物品时,将所领到的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和编码如实记录在自己的《民用爆炸物品领用、清退登记簿》,清点无误后,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分别在所规定栏内签字。

8、放炮员在领取爆破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雷管、炸药分开存放、运送),不得监守自盗,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拿、偷盗爆破材料,一经查出,开除矿籍,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在使用过程中,

严禁将破损的爆破材料丢弃,一经查出,开除矿籍。当班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在本班末退库,办理清退手续,超过规定退交时间(一般为班后4小时内)的,罚款200——500元。

9、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数量退交药库后,本班爆破材料使用监督员要在出入井时开箱清点民爆物品,并在责任人栏签字,发现本班支领量、使用量和清退量不符,必须及时追查,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情况;情况严重时,矿值班领导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0、当班未用完的民爆物品必须及时清退,药库管理人员在办理清退时,必须如实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清退记录簿》和《民爆物品清退回执单记录》,并签名,回执单交爆破员。

九、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1.民爆物品的管理、使用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检查时,煤矿主管人员要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方案及措施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

2.煤矿成立自查自改领导小组,煤矿在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时,必须把民爆物品隐患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3.民爆物品自查自改隐患包括民爆物品的购买、存储、领退、运输、保管、登记、现场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及是否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是否违反操作规程、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规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必须立即报告煤矿主要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按本矿

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当天进行汇总,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限期整改。

6.重大问题报煤矿负责人制定方案和措施后进行整改,整改必须落实好资金、负责人、限定整改期限,并由自查自纠领导小组认真督促整改进度。

7.隐患整改完后,要按标准进行验收,直到整改合格为止。需要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整改完后,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8.民爆物品自查自改工作必须做到有记录可查,每月20日前由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将民爆物品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如实填写后报到县安监局备案。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涉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涉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凡涉爆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成其授权单位主办的为期不少于一个半月,使用推荐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训班。

3.爆破员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爆破员培训班。

4.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的培训班。

5.井下爆破员必须是双证(行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上岗。

6.涉爆持证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证件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

7.涉爆人员除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证件年审外,本单位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做到每年不少于2次的强化培训。

8.涉爆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十一、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制度

1.凡涉爆从业人员,必须建立《涉爆涉危人员登记表》,报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当地抓出所政审,通过政审后报公安机关审查后登记备案。

2.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煤矿必须报相关资料到当地抓出所审查通过后,报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涉爆从业人员,必须是无经济纠纷、无犯罪行为和吸毒史的“三无”人员,且思想上进,工作表现积极的人员。

4.严禁单位召收才弱病残人员从事涉爆作业。

5.对于单位涉爆人员,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登记后,单位及时以文件下聘书,在聘书中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1.单位药库发现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有人进入盗抢等,必须及时报警。

2.药库保卫人员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可疑人员时,也必须及时汇报单位领导,采取相应措施。

3.单位发生民爆物品事故时,必须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

4.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时间、地点、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报告人等。

十三、民爆物品领用、清退

原始凭证保存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领用、清退等原始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严禁涂改、撕毁等。

2.民用爆炸物品领用、清退等原始凭证,分类按月装钉后统一交单位民爆物品负责人专柜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3.凭证保存由专人负责,要防潮、防火、鼠咬等,要定期检查其保存情况,以备查。

十四、药库安全警卫制度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非本库人员,无要害证者,一律不得进入库内。

2、严禁参观、拍照、录象等。有关单位检查工作时,必须有矿领导陪同,并严格履行登记制度。

3、公安机关安设的监控摄像装置,要保管好、用好。

4、严禁带烟火入库,库房附近20米内严禁生火,严禁穿化纤衣物进库。否则罚款50元。

5、值班人员应高度警惕,随时巡视药库附近情况,如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警务室及有关领导汇报。

6、治保组要经常对要害部门检查巡视,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日常保安工作。

7、严禁药库看守人员班中脱岗,做到24小时小心警戒。发现班中脱岗,一次罚款50元以上。

8、要不药库养的狼狗要喂养好,充分起到报警作用。

十五、药库交接班制度

1、药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必须在药库现场交接班,药库保管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对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者,一次罚款50元。

2、药库管理员交接班时,应将本班药、管支领、退还情况向下一班详细交待清楚。

3、认真清理帐、卡、物,必须做到三对口。

4、交接班前,应将库内的管、药和所用工具清点一遍,并码放整齐。

5、交接班前必须把库内卫生清扫一次,做到整洁卫生。

6、若当班存在的工作问题,应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必要时留有文字记录。

7、药库看守员交接班时,必须把本班及周围的可凝情况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否则,不得离开岗位。

8、凡交接班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接班人有权不予接班,并视情况对交班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六、民爆物品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认失效、不符合技术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按规定进行销毁。

2.销毁时必须登记造册,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时间和销毁工作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用爆炸法销毁应报公安机关备案。

3.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准进行。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销毁后应有2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

4.销毁过程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5.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

6.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包括过硝化甘油类有渗油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7.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销毁。

8.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

9.销毁场地应选择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米,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50米。

10.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村时单响起爆不超过20公斤。

××××煤矿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民爆物品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文件

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日 目录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治理总 则……………………………………4.

2.安全例会制 度 (5) 3.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治理制 度 (6) 4.劳动防护用品治理制 度 (7) 5.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 度 (8) 6.安全设备、设施治理制度 (8) 7.民用爆炸物品购买治理制度 (10) 8.民用爆炸物品库房治理制度 (11) 9.爆破作业安全治理制度 (13) 10.盲炮安全处理制度 (15) 1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治理制度 (16)

12.民用爆炸物品装卸治理制度 (17) 13.事故报告和处理治理制度 (18) 14.消防安全治理制度 (20) 15.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21) 16.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22) 17.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23) 18. 看守员岗位责任制 (23) 19. 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24) 20. 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25) 21.专职驾驶员岗位责任

制 (26) 22. 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26) 23. 外包工治理制度 (27) 24.坑口验身制度 (28) 25. 爆破器材安全操作规程 (28) 26.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29) 27. 爆炸物品治理报告制度 (29) 28. 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30) 29. 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30) 30. 购销爆破器材合同制度 (31)

31. 爆炸物品定员定量制度 (31) 32. 警卫看守爆炸物品制度 (32) 33. 井下爆破治理制度 (33) 34. 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 (3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治理总则 一、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治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治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单位)对本环节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 1.2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2.1 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2.1.1采购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1.2应请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自己运输的要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民用爆炸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2.1.3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1.4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1.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1.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1.7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 2.1.8 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1.9 装车时,押运人员负责清点查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10 民用爆炸物品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采购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样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携带火种、火具,更不能吸烟或动火。 2.1.1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 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 单独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2.2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2.2.1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 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 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 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2.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2.2.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 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2.2.4 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区。炸药库周 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2.2.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保卫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2.2.6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 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 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2.2.7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为了仓库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本矿企业管理一般要求结合本矿具体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制度。 1、采购物资抵库后库管员要按照已核准的“采购申请单”复印和采购清单仔细核对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外馐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无误后认真填写《入库登记表》同时开具“入库单”办理入库工作。 2、如发现单物不符外馐严重破损或其他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终止入库手续办理。 3、发放物资时要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章输、节药”的原则发放物资坚持做到盘底、二核对、三发放、四减数同时坚持单物不符不出库残损变形不出库噱头不清不出库。 4、库管人员对任何部门小组均应严格按先办出库手续后发放的程序发放严禁先出物资后补手续的错误做法严禁无凭发放。 5、各部门小组领用物资时必须先填写“出库单”经使用部门小组主管负责人签名再交行政处长批准后方可找库管员进行领用事务。 6、仓库应对各项物料设立建立台帐管理凡购入、领用物料应立即作相应的记载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帐、物相符。 7、库管人员应定期盘点库存物资编制“库存物资余额表”送交行政处配合行政处长编好采购计划以便节约使用资金。 8、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预防内容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漏电。 1、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动用明火。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3、严禁私自涂改账目、抽换账纸。 4、严禁库房堆放杂物。 5、严禁在库房内谈笑、打闹。 6、严禁随意动、挪库房内的灭火器。 7、严禁地库房内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制造安全隐患。 8、库房管理依据本制度实施。

民爆物品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 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 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 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 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 (一)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

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 2、炸药、雷管库房,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 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责任制 一、民爆管理人员责任制 二、爆破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三、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四、爆破队副队长岗位责任制 五、民爆物品仓库主管岗位责任制 六、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七、装卸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九、库房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十、库房巡守员岗位责任制 十一、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民爆管理人员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矿民爆管理各项制度。 二、负责对本矿涉爆队组爆破队、火工组进行全面管理, 负领导责任。 三、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民爆物品。 四、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定期对民爆物品库进行检查, 并要留有检查记录。 六、定期对涉爆管理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教育。 七、定期对《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本》、《雷管编码登记本》的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做到帐物相符, 检查要留有记录。 八、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如发生被盗、丢失、转借、私藏及其它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九、对民爆物品储存、发放、使用、退库、运送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爆破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矿长和安全矿长的领导下, 负责抓好本矿火工品领取、入井运输、井下存放及清退交库工作, 确保火工品安全。 二、对爆破工作面放炮作业进行管理, 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三、做好本队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出勤管理工作, 抓好劳动纪律, 搞好工时利用。 四、抓好本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本队的日常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放炮、火工品的各种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 六、根据生产情况的变化, 及时调整放炮地区, 合理安排, 使之满足生产需要。 七、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放炮操作规程和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井下火工品的运输、临时存放及爆破作业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保证安全。 八、爆破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 以此确保安全作业。 九、掌握火工品使用情况, 负责审查爆破材料台帐, 日报及放炮员原始记录, 保证爆破材料管理达标。 十、抓好本队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作业技能的教育。 十一、严格遵守本矿及公司公安科的其它有关规定。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制度汇编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2) 二、爆破员职责 (3) 三、安全员职责 (3) 四、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3) 五、爆破器材押运员责 (4) 六、爆破器材库主任职责 (4) 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例会制度 (5) 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教育制度 (6) 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7)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管理制度 (8) 十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 (9) 十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定员定量制度 (10)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管理制度 (11)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库房管理制度 (12) 十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4) 十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5) 十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6) 十九、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二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23) 二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库检查制度 (24) 二十二、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 (25) 二十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27) 二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28) 二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2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 按照核定许可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 3、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库应设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企业总经理为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库房设置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组织机构见附图) 4、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5、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 7、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 8、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9、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企业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10、库区要勤打扫、勤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11、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录每 次的检测维护详情。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煤矿爆破管理制度

各煤矿爆破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爆炸器材保管员必须懂得爆炸器材的性能,严格按照“爆炸器材管理条例”对雷管、炸药进行分库保管,并保持适应的安全距离。 二、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制度,爆炸器材入库时,保管员要对其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出库时,保管员凭副矿长应发的领条发货,并签字登记,做到收支有据,帐物相符,如有丢失,必须立即报告。 三、坚持审批制度,凡需从库房领取雷管、炸药时,必须由爆破员检查核实数量,后亲自领取,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四、坚持退库制度,凡是当班或当天未用完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退回库房登记存放,严禁存放于井下或宿舍等不安全地点。 五、严格按规程要求使用,雷管、炸药由放炮员领取,用专制的木箱分别装箱上锁后,方可运入井下,严禁在井下或地面乱扔乱放,装药放炮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进行。严禁炸药、雷管用作它用或转借他人。 六、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并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七、爆破员进行井下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使用过程中必须 有专人监督操作,并记录在卷,以备查看。 九、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 公安机关处理。 爆破器材发放制度 一、炸药、雷管只能由保管员发放,严禁其他任何人私自发放炸药、雷管。 二、保管人发放炸药、雷管,必须由生产矿长批准后才能发放。 三、保管人对所发放的炸药、雷管,必须进行登记入档。 四、炸药、雷管只能发给专职爆破员,严禁发给任何其他人。 五、违反本制度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93558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 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

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

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大全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按照核定许可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 3、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库应设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库房设置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组织机构见附图) 4、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5、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 7、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 8、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9、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经本公司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10、库区要勤打扫、勤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11、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录每次的检测维护详情。

煤矿爆破材料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煤矿爆破材料管理制度 一、爆破材料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一)井口到炸药库段装卸、运输 1、民爆公司将炸药、雷管运送到**煤矿后经门卫人员登记签字后,直接运到副井口。 2、火工品到矿前,由企管科火工品专管人员提前两个小时告知机电四队、调度室,机电四队做好火工品卸车准备,机电四队应将火工品专用车辆上道(副井北口备用车道),不得用叉车搬运装有火工品的车辆;由企管科保管员同时通知保卫人员、验收人员,相关人员要在接到通知后10分钟到达副井北口。 3、民爆公司将装有火工品的车辆送到达副井北口后,应有专人现场看管,不得中途退场。验收由企管科、保卫人员、机电四队人员联合验收确认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无误,联合签字后方可入井;发现有损坏的,不得接收。在装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和立放。机电四队在30分钟卸车完毕,并在火工品装卸运收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单在签字完毕后随车由机电四队运输工带入井,企管科保管员对专用车辆加锁,并贴上封条。 4、火工品装卸完毕后,机电四队要及时安排入井,无特殊情况到矿后1个小时必须及时按排入井,严禁长时间在井口存放。井下由机电四队负责提前清道,便于专列运送火工品。

5、装卸炸药、雷管要轻搬轻放,严禁抛扔和撞击。严禁 在装运过程中撕毁封条、商标和拆除包装带,以免影响入库 仪器扫瞄和损坏火工品。凡在井下入库前查出损坏的,对每 人每箱罚款500元(民爆公司运来的火工品有损坏,不得卸 车,应退回)。往矿车中装雷管箱时,不得侧放或立放。 6、装有雷管和炸药的矿车不得同时装入罐笼。副井下运 炸药、雷管时,严禁另一罐笼乘坐人员。 7、罐笼提升炸药、雷管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 下 把钩工。 8、罐笼升降速度,运送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 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 罐笼不震动。 9、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 装有炸药与装有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雷管的车 辆与机车之间,必须有两辆以上空矿车间隔距离。 10、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11、机电四队负责炸药、雷管从副井口到井下炸药库的 运输、停放期间的看护工作(期间由企管科炸药库保管员进 行监督协调),严禁出现丢失和损坏。在进入炸药库前运输 过程中发现炸药、雷管丢失的,追究机电四队运输人员的责 任,入库后发现炸药、雷管丢失和损坏的,将追究企管科炸 药库当班保管人员的责任。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 制度

龙永高速公路第十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武汉桥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3第二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 4第三章爆破物品装卸 4 第四章爆破物品的运输 5第五章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职责 5第六章爆破员职责 6 第七章爆破物品收发规定 6第八章爆破物品监管工作 6第九章附则 8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第五条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特别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第七条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第八条严格领发手续。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第十条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安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避雷设施、电源照明、报警装置及库房管理应进行不定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3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 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 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汇编含运输之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汇编 含运输之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汇编(含运输)》之范本目录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1)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1) 2、安全例会制度(1)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2) 4、安全检查制度(3) 5、危险场所定点定量管理制度(3)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7、仓库安全保卫制度(4) 8、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 10、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6) 11、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6) 1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7) 13、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8) 1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 15、盲炮安全处理制度(10) 16、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11)

17、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12) 18、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12) 19、应急预案管理制度(13) 第二部分岗位安全责任制度(16) 1、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16) 2、仓库安全生产职责(16) 3、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7) 4、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7) 5、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18) 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18) 7、爆破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19) 8、爆破员安全生产职责(19) 9、治安保卫人员安全生产职责(20) 10、押运员安全生产职责(20) 11、驾驶员安全生产职责(20) 12、装卸人员安全生产职责(21) 第三部分爆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2)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煤矿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爆炸物品领退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405-83 煤矿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为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范爆炸物品领、退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现象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337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应制定使用单位当月爆炸物品供应计划。生产班组根据本班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爆炸物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填写三联单,经班(组)长审批后签字确认。 (三)根据当班报批的爆炸物品数量,由爆破工携带三联单,到爆炸物品库领取爆炸物品。 (四)爆破工到库房登记办完领取手续后,必须认真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从外观上检查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清晰。

(五)爆破工应在爆破物品库的发放室领取爆破物品,不得进入爆炸物品库。未使用专用炸药箱、雷管箱的,严禁发放。 (六)开箱使用前爆炸物品必须有安全员、班(组)长、爆破工在现场亲自清点数量,做好记录,方可使用。每次爆破后,爆破工应根据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工作情况和爆破处理情况,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七)爆破工完成爆破任务后和班(组)长、安全员对当班使用的火工品数量进行核实清点,将剩余的、不能再使用的爆炸物品及处理拒爆、残爆后未爆的电雷管收集,清点无误后,将本班爆破的炮数、爆炸物品使用数量及缴回数量等经班(组)长签字,由爆破员在当班将剩余爆炸物品退回库房;严禁将当班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私藏在井下或带入其它地方保存。 (八)爆破员应及时记录每班领用爆破物品和现场爆破情况,详细记录每次领取爆破器材的时间、品名、数量、起爆数、剩余数和退回数等,由当班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 成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 第三条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 第七条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第八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押运人员途中不得离开车辆。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使用地后,应有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和供应部门组织保卫、安监等部门联合对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安全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在井上、下运输爆炸物品,途中必须有专人跟随看管。井下运输炸药时要用专罐(或专车),雷管不得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 第十一条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装运雷管时,车箱底要垫软垫。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西路桥长临高速路基总承包LJ9A项目部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二O一五年

目录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 (3)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4)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守制度 (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8)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8)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9) (三)、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 (10)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11) (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 (13) (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14) (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 (15) (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 (16)

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合格,由公安机关验收后方可使用。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标识牌的格式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 4、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在墙面画定高线,不得超高存放。 6、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黑火药应单独存放;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2)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在库容允许的条件下单个储存库的计算药量不应超过设计或安全评价核定的存药量。 7、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整齐,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日期: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2) 二、爆破员职责 (3) 三、安全员职责 (3) 四、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3) 五、爆破器材押运员责 (4) 六、爆破器材库主任职责 (4) 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例会制度 (5) 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教育制度 (6) 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7)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管理制度 (8) 十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 (9) 十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定员定量制度 (10)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管理制度 (11)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库房管理制度 (12) 十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4) 十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5) 十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6) 十九、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二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24) 二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库检查制度 (25) 二十二、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 (26) 二十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28) 二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29) 二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30)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按照核定许可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 3、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库应设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库房设置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组织机构见附图) 4、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5、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 7、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 8、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9、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经本公司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10、库区要勤打扫、勤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11、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9687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节销毁审批 第一条民用爆破器材的销毁要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销毁前要编写申请销毁表,内容为被销毁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方法、场地和时间; 第三条申请表由公司人秘保卫科负责编制,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和总经理审查批准,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节销毁范围 第一条仓库内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破器材;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退货和公安机关查处收回的违规民用爆破器材,退货和收回的爆破器材原则上当天收回,当天销毁,一律不准进入公司产品库。 第三条销毁程序和方法 第一条人秘保卫科应建立完整的危险品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爆器材的数量、账物应一致,并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 第二条销毁时应设置专门的销毁场地,在销毁场地四周应设置警戒区; 第三条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销毁电雷管和导爆管时,销毁人员要远离起爆场所;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它有电磁波干扰源的地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