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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一)

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一)
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一)

2016-06-10

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仲裁以来,中国始终坚持不接受、不参与的严正立场,并明确指出仲裁庭对该案明显没有管辖权。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布《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下称《中国立场文件》),对此予以详细阐述。中国国际法学会坚决支持中国政府的有关立场。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菲两国在南海的争议,核心是由于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而引发的领土主权问题,以及有关海洋划界问题。这也正是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的本质之所在。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下称《裁决》),认定菲律宾所提全部诉求均构成中菲两国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裁定对菲律宾部分诉求拥有管辖权,并将其余诉求的管辖权问题保留至案件实体阶段一并审理。这是一项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都充满错误的管辖权裁决。该裁决至少存在以下六大谬误:

第一,错误地认定菲律宾所提诉求构成中菲两国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第二,错误地对不属于《公约》调整而本质上属于陆地领土主权问题的事项确定管辖权;

第三,错误地对已被中国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有关海域划界的事项确定管辖权;

第四,错误地否定中菲两国存在通过谈判解决相关争端的协议;

第五,错误地认定菲律宾就所提仲裁事项的争端解决方式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

第六,背离了《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和宗旨,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中国国际法学会认为,仲裁庭对仲裁事项具有管辖权是仲裁程序赖以进行的前提,也是其最终裁决产生法律效力的基础。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出的所有仲裁事项均没有管辖权,其关于管辖权问题的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其下一步就实体问题所作裁决也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一、仲裁庭错误认定菲律宾所提诉求构成中菲两国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仲裁庭承认,根据《公约》第288条第1款,仲裁庭仅对“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具有管辖权(《裁决》第130段)。仲裁庭亦承认,确定管辖权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中菲之间是否就仲裁事项存在争端,二是该争端是否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仲裁庭得出的结论是,“在仲裁程序中,就菲律宾所有诉求提出的事项而言,当事方之间存在着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裁决》第178段)。这一结论不能成立。

(一)仲裁庭错误认定有关诉求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争端

在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中,争端是指“对于法律或事实观点的分歧,是双方在法律观点或利益上的冲突”(《裁决》第149段,引自常设国际法院1924年马弗罗马蒂斯巴勒斯坦特许权案管辖权判决第11页)。国际法院以及其他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在实践中广泛沿用这一经典定义。

国际实践表明,要认定争端的存在,首先必须证明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时当事方之间存在具体的分歧事项。正如国际法院2011年在格鲁吉亚-俄罗斯案判决中所称,当事方在提起程序

前“必须足够清楚地提到相关条约的主题事项,以让对方识别出就该事项存在或可能存在争端”(关于初步反对事项的判决第30段)。其次,仅仅证明当事方之间存在分歧事项还不够,还须证明当事方是就“同一”事项或主张存在有针对性的分歧或争点。国际法院1962年在西南非洲案中指出,要证明争端的存在,“必须显示一方的主张被另一方有针对性地反对”(《裁决》第149段,引自西南非洲案关于初步反对事项的判决第328页)。因此,某一当事方的单方面主张不足以证明争端的存在。要证明争端存在,就要查明当事方之间就同一事项持有相反的态度或观点。国际法院在许多案件中正是基于这一标准来认定争端的存在(参见2016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侵害海洋权利案关于初步反对事项的判决第67至79段,2011年格鲁吉亚-俄罗斯案关于初步反对事项的判决第30至31段,1995年东帝汶案判决第22段等)。

本案中,仲裁庭明显没有遵循上述国际法规则和实践来认定是否存在争端。例如:

菲律宾第3项诉求提出,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要认定该诉求构成中菲之间的争端,仲裁庭必须基于事实证明,菲律宾在提起仲裁前曾向中国提出过上述主张,而中国就此提出过反对。但是,仲裁庭未能做到。

菲律宾第4项诉求提出,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是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要认定该诉求构成中菲之间的争端,仲裁庭必须基于事实证明,菲律宾在提起仲裁前曾向中国提出过上述主张,而中国就此表示过反对。但是,仲裁庭未能做到。

菲律宾第6项诉求提出,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是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要认定该诉求构成中菲之间的争端,仲裁庭必须基于事实证明,菲律宾在提起仲裁前曾向中国提出过上述主张,而中国就此表示过反对。但是,仲裁庭未能做到。

菲律宾第7项诉求提出,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要认定该诉求构成中菲之间的争端,仲裁庭必须基于事实证明,菲律宾在提起仲裁前曾向中国提出过上述主张,而中国就此表示过反对。但是,仲裁庭未能做到。

由此可见,仲裁庭本应作出的正确结论是上述诉求不构成中菲之间的争端。但遗憾的是,仲裁庭没有遵循上述国际法的要求对这些诉求进行逐项分析,而是将这些诉求“捆绑”在一起,并认为它们“反映了有关岛礁地位和南海海洋权利来源的争端”(《裁决》第169段),以此来推断中菲两国就上述诉求存在争端。这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将“具体”岛礁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问题转换成“一般性”的岛礁地位和南海海洋权利来源的分歧,来掩盖其不能证明菲律宾就上述9个岛礁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所提的单方面主张构成中菲之间争端的事实。仲裁庭还自我辩解称,有关南海海洋权利的争端“不因缺乏针对每一单个地物进行点对点的意见交换而被否定”(《裁决》第170段),但并没有阐明作出该结论的国际法依据,只是搪塞称必须“区分争端本身和当事方用来支持其争端诉求的论据”(《裁决》第170段),这在法律上不能令人信服。

事实上,中菲两国就菲律宾第3项、第4项、第6项和第7项诉求根本就不存在真实的“争点”。中国历来对包括黄岩岛在内的整个中沙群岛和包括美济礁等8个岛礁在内的整个南沙群岛主张并享有领土主权,未单独就菲律宾所提黄岩岛、美济礁、仁爱礁等单个岛礁的地位表达过立场,也未提出相关单个岛礁能产生何种海洋权利。而菲律宾是就单个岛礁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提出诉求。这表明,中菲两国的主张涉及不同问题,并非针对同一事项,也不存在有针对性的反对,因此谈不上构成争端。

中菲两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确存在分歧,但这些分歧根本上是两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并非两国围绕菲律宾所提有关仲裁事项的争端。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处理的应

是“真实”当事方关于“真实”问题的“真实”争端。但本案仲裁庭曲解中国观点,错误认定中菲两国就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存在争端。

(二)仲裁庭错误认定有关诉求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即使有关诉求构成争端,如果该争端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仲裁庭也无权管辖(《公约》第288条)。显然,包括习惯国际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的解释或适用不应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正如澳大利亚国际法学者罗思韦尔和史蒂芬斯所指出,“《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源于一般国际法的争端没有管辖权”(唐纳德·罗思韦尔、蒂姆·史蒂芬斯:《国际海洋法》,哈特出版社2010年版,第452页)。

本案中,菲律宾第1项和第2项诉求的核心是,要求仲裁庭宣布,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是无效的。仲裁庭在论及上述诉求时指出,中菲之间的争端

是“有关《公约》框架下历史性权利的争端”,属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裁决》第168段)。然而,“历史性权利”在《公约》缔结前久已存在,虽然其性质和范围问题尚无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它建立在包括习惯国际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基础上并由其规范,与《公约》并行,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1982年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的判决中称,“历史性权利或水域的概念……由习惯国际法中不同的法律制度规范”(判决第100段)。加拿大国际法学者麦克多曼也明确指出,“历史性权利是否存在不是《公约》规范的事项,尽管……当这些权利涉及渔业和大陆架上的资源时,《公约》对其确实有所提及”(泰德·麦克多曼,《对南海资源的权利和管辖:〈公约〉和“九段线”》,收录于贾古玛、许通美、罗勃·贝克曼编:《南海争端和海洋法》,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2014年版,第152页)。

要证明争端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除了要确定相关争端属于《公约》的范围,还要说明有关争端涉及《公约》的具体条款,以及争端与这些条款之间有实质联系。国际海洋法法庭2013年在“路易莎号”案中,在分析双方争端是否涉及《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时表

示,“在(申请方)提供的事实和所援引的《公约》条款之间必须存在联系,这些条款能够支持其诉求”(判决第99段)。本仲裁案中的沃尔夫鲁姆和科特两位仲裁员于2012年在国际海洋法法庭“自由号”案中亦指出:“原告……应援引并论证可以支持其诉求的《公约》具体条款,并证明对这些条款的解释的观点为被告有针对性地反对”(联合个别意见第35段)。此外,国际法院法官科罗马在2011年格鲁吉亚-俄罗斯案中明确表示:“所援引的公约实体条款和争端之间必须存在联系……建立在公约争端解决条款基础上的管辖权必须与该公约的实体条款相关,且受其调整”(关于初步反对事项的判决的个别意见第7段)。

本案中,仲裁庭未指出菲律宾第1项和第2项诉求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涉及《公约》哪些具体条款,更未论述相关“争端”和具体条款之间是否存在实质联系,而只是笼统地认定相关诉求构成涉及《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在法律上显然站不住脚。

二、仲裁庭管辖本质上属于领土主权问题的事项,超出了《公约》授权

依据《公约》,仲裁庭的管辖范围限于涉及《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公约》第288条第1款),作为《公约》调整范围之外的陆地领土主权问题自然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庭2015年在“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裁决中指出,陆地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范围(参见裁决第213至221段)。《公约》关于强制调解的例外规定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公约》第298条对于作出排除性声明的国家施加了接受强制调解

程序的义务,并规定,“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即强制调解程序)”。强制调解程序作为结果无拘束力的、《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所规定的强制程序以外的补充机制,其适用范围尚且排除了陆地领土主权争端,那么作为结果具有拘束力的、同属第三方强制程序的仲裁,其适用范围没有理由不排除陆地领土主权争端。

为了绕开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事项这一管辖障碍,菲律宾极力掩饰其所提仲裁事项与领土主权问题的内在关联,要求仲裁庭在不处理岛礁领土主权归属的情况下,直接就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范围、南海有关岛礁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以及中国在南海海上活动的合法性等问题作出裁定。对此,《中国立场文件》正确地指出,“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参见《中国立场文件》第二部分)。

然而,仲裁庭在裁决中没有认可《中国立场文件》的观点,认为“不接受这样的观点,即主权争端的存在意味着菲律宾所提诉求的性质就是主权问题”(《裁决》第152段)。仲裁庭自创了判断菲律宾仲裁事项是否涉及主权问题的两条标准,即:如果“(1)处理菲律宾的诉求要求仲裁庭明示或默示地先行就主权问题作出决定(第一项标准),或者(2)菲律宾诉求的实际目标是提升它在双方主权争端中的地位(第二项标准)”,则有关事项可被认为涉及主权问题(《裁决》第153段)。仲裁庭进而认为,上述两种情形在本案中都不存在,因此菲律宾的所有诉求都不涉及主权问题。这一判断是完全错误的。

(一)从客观联系看,判定南海部分岛礁领土主权归属是处理菲律宾诉求的前提,仲裁庭却错误地将二者割裂

仲裁庭在适用前述第一项标准时认为,“菲律宾非但没有要求本庭就主权问题作出决定,反而明确地反复要求本庭不要这样做。本庭也没有发现菲律宾的任何诉求要求对主权问题作出默示决定”(《裁决》第153段)。仲裁庭只是简单地接受了菲律宾的一面之辞,并没有就为何接受菲律宾的说法进行论证,也没有考察仲裁事项与领土主权问题之间的客观联系。

实际上,菲律宾所提诉求与中菲领土主权问题密不可分,处理这些诉求,须先行判定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归属。依据国际法上的“陆地统治海洋”原则(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判决第96段,1978年爱琴海大陆架案判决第86段),陆地领土主权是海洋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国际法院指出,“海洋权利源自沿海国对陆地的领土主权”(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185段)且“陆地领土状况是确定沿海国海洋权利的出发点”(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185

段,2007年尼加拉瓜-洪都拉斯案判决第113段)。《公约》框架下的海洋权利以陆地领土主权为基础。《公约》在序言中开宗明义指出,“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如果在领土主权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形下处理海洋权利问题,就无法做到妥为顾及相关国家主权。因此,先行判定国家领土主权是依据《公约》确定沿海国海洋权利的前提。

具体而言,菲律宾第1项和第2项诉求提出,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超出《公约》规定的范围。仲裁庭认为其反映了南海海洋权利的来源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条款之间关系的争端,不涉及领土主权问题(参见《裁决》第164段、第398段和399段)。但实际上,如果不确定中国对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就无法确定中国在南海享有何种海洋权利,也就无法确定中国依据《公约》在南海可以主张的海洋权利范围,更无从判断中国所主张的海洋权利是否超出《公约》规定。由是观之,不先行解决中菲有关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仲裁庭就不能处理菲律

宾的第1项和第2项诉求。

关于菲律宾所提第8至第14项诉求,仲裁庭认为其涉及中国在南海的活动是否合法,不涉及领土主权问题,属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参见《裁决》第173段、第405至411段)。然而,要确定中国的相关活动是否合法,必须首先判定相关活动所在海域的权属,而海域的权属主要基于陆地领土主权来确定。中国在相关海域活动的合法性,是基于中国对有关岛礁享有的领土主权,以及基于岛礁领土主权所享有的海洋权利。对菲律宾提出的这些诉求,不先行判定相关岛礁的领土主权归属,就无法判定相关海域的权属,也就无法判定中国在相关海域的活动是否合法。

关于菲律宾所提第3至第7项诉求,仲裁庭认为,其主要涉及黄岩岛以及其他8个岛礁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问题,不涉及领土主权问题(参见《裁决》第169至172段、第400至404段)。然而,在岛礁主权归属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仲裁庭即判定对上述诉求有管辖权,这种做法本末倒置,有悖《公约》规定。

首先,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归属于岛礁所属的沿海国,而非岛礁本身。《公约》在规范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时,明确将海洋权利赋予相关海域的“沿海国”。例如,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第2条第1款)。毗连区是“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管制权的“毗连其领海”的区域(第33条第1款)。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第55条和第56条)。“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第76条第1款)。正如澳大利亚国际法学者克莱恩指出,“(海洋权利)包括(领海)主权,对海洋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对在特定区域内活动的管辖权……这些权利属于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与物理性的地块无关”(娜塔莉·克莱恩,《〈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解决条款在解决南海争端上的局限》,第18页,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9537524.html,/abstract=2730411,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8日)。因此,脱离了沿海国的领土主权,岛礁本身不拥有任何海洋权利。

《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的措辞显示,岛屿和岩礁是否有相应的海洋权利,与其所属的“沿海国”密不可分。该条第1款对岛屿进行了定义,第2款进一步指出,“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这意味着,《公约》第121条的解释或适用必须与《公约》有关海洋权利的其他规定相联系,而不能孤立地进行;岛屿的海洋权利与其他陆地领土的海洋权利一样,要以“沿海国”的确定为前提。该条第3款对岛屿的特殊形态“岩礁”作了规定,指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表明“岩礁”可产生领海和毗连区。判断某一海洋地物是否属于“岩礁”,须考察该地物是否足以“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这离不开考察该地物与有关国家的人口、社会和经济联系,确定其领海和毗连区的权利也离不开“沿海国”的确定。因此,确定有关地物的“沿海国”是确定该地物是否为“岩礁”及其海洋权利的基础。岛礁的海洋权利不能也不应该在其“沿海国”不确定的情形下予以判定。

其次,脱离了国家领土主权,菲律宾有关岛礁地位及其海洋权利的诉求不构成中菲两国间“真实”的争端。菲律宾称,“确定某一海洋地物可能形成的海洋权利是一个客观决

定”,“同一海洋地物并不因它属于一个国家就是‘岩礁’,而属于另一国家就是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屿’”,因此“主权与本案完全无关”(《裁决》第144段)。仲裁庭对此观点没有具体分析,就直接认定菲律宾的上述诉求不涉及海洋地物的主权(参见《裁决》

第153段)。然而,如果不考虑岛礁的主权归属,就没有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真实”的当事方。孤立地讨论作为国际法客体的某一岛礁是“岛屿”、“岩礁”还是“低潮高地”,并在此基础上孤立地讨论其能否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就无法构成国家间“真实”的争端,菲律宾也就没有提起仲裁的资格。显然,在中菲两国关于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主权存在争端的背景下,海洋权利与陆地领土主权二者密不可分。

再次,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本身就是领土主权问题,不在《公约》调整范围之内。菲律宾在第4项诉求中请求仲裁庭裁定“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是低潮高地……不能通过占据或其他方式被据为领土”(《裁决》第101段)。《中国立场文件》对此明确指出:“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本身明显是一个领土主权问题”(第23段)。仲裁庭称,“尽管可能存在低潮高地是否可被主张领土主权的问题,但这(即第4项诉求)不是一个关于地物主权的争端”(《裁决》第401段)。仲裁庭作出这一结论并未给出任何理由。中国明确主张上述海洋地物是中国陆地领土。菲律宾却在第5项诉求中主张美济礁和仁爱礁属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将其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一部分,这实际上是不承认有关海洋地物的陆地领土属性。根据《公约》,低潮高地是指高潮时没入水中、低潮时露出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

地”(《公约》第13条第1款)。将低潮高地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显然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低潮高地不同于岛屿。《公约》并未对低潮高地是否能被据为领土问题作出规定。国际法上的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和岛屿,低潮高地是否可被据为领土,既涉及其有无资格构成陆地领土问题,也涉及谁有权取得该陆地领土问题,这些问题都属于陆地领土主权问题,均不在《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范围之内。实践中,国际法院在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和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中均对低潮高地的性质问题予以处理,但都未适用《公约》的规定(参见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205至206段,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判决第26段)。这也说明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陆地领土的问题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仲裁庭武断裁定其对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能否被据为领土的事项具有管辖权,于法无据。

(二)从真实目的和实际效果看,菲律宾提起仲裁都是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仲裁庭却对此选择性失察

仲裁庭在适用前述第二项标准时,未经论证就武断地认为,“菲律宾的诉求获得认可对于其主权主张没有任何影响”,裁定诉求不涉及主权问题(参见《裁决》第153段)。事实证明,菲律宾诉求的“真实目的”和“实际效果”都直接针对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主张,涉及主权问题。

大量证据表明,菲律宾提起南海仲裁案意在否定中国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例如,2013年1月22日,即菲律宾启动仲裁程序当天,菲律宾外交部发布一份仲裁程序问答文件(参见《艾伯特·德尔·罗萨里奥部长的声明:对中国提起的<公约>仲裁程序是为了和平而持久地解决“西菲律宾海”的争端》,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9537524.html,.ph/2013/01/22/dfa-guide-q-a-on-the-legal-track-of-the-unclos-arbitral-proceedings/,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8日),其中明确宣称本案是“为了保护我们国家的领土和海域”(问答1和问答3),声称不要“放弃我们的国家主权”(问答15),强调“我们的行动是为了保卫我们的国家领土和海域”(问

答26)。

再如,2014年7月,菲律宾总统府出台《2014年国情咨文技术报告》,将南海仲裁案列在“通过推动法治维护领土完整”项下(参见报告第64至65页)。翌年7月出台的《2015年国

情咨文技术报告》又将该案列在“保护国家领土和边界”项下(参见报告第61至62页)。

可见,菲律宾提起仲裁案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将其非法窃取中国南沙岛礁的行为合法化,其所谓“未要求仲裁庭就主权问题作出裁决”的说法完全是弥天大谎。

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负有义务查明当事方在案件内外的所有相关官方表态,以准确判断其诉求的“真实目的”。在1974年澳大利亚-法国核试验案中,国际法院认为,“确定争端的真实事项及诉求的目的和目标……必须将申请书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包括原告在法庭上的论述,提请法院注意的外交换文和原告方政府所作的公开声明”(判决第30段,另参见1974年新西兰-法国核试验案判决第31段)。1995年,国际法院应新西兰请求对1974年新西兰-法国核试验案有关情势进行审查时,再次重申了这一要求(参见法院所作命令第56段)。本案中,仲裁庭对菲律宾公开表达的提起仲裁的“真实目的”视而不见,极不正常。

仲裁庭没有客观评估其处理菲律宾诉求对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仲裁庭称,“本庭……决意确保裁决既不提升也不贬损任何一方在南海的陆地主权主张”(《裁决》第153段)。但事实恰恰相反,仲裁庭受理和认可菲律宾所提诉求,将不可避免地贬损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

中国历来对整个南沙群岛享有领土主权。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均明确规定,中国的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这里是将南沙群岛作为整体纳入中国陆地领土。南沙群岛包括众多岛礁,其中的岛、礁、滩、沙等,作为南沙群岛的组成部分,均属于中国的陆地领土。菲律宾主张,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等属于低潮高地,不应被据为领土,这直接挑战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仲裁庭如果认可菲律宾的诉求,就等于企图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作为整体享有的领土主权。

仲裁庭如果认可菲律宾关于单个岛礁地位及其海洋权利的诉求,同样是企图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整体的领土主权。南沙群岛作为整体,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南沙群岛中少数单个岛礁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企图变相否定中国基于南沙群岛整体享有的海洋权利,并进而企图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整体拥有的领土主权。

三、仲裁庭罔顾中菲之间存在海域划界的事实,曲解《公约》第298条规定,越权管辖与海域划界有关的事项

即使菲律宾所提诉求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其也构成中菲海域(或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被中国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所作声明排除适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程序,仲裁庭无权管辖。

根据第298条,如果涉及以下几类争端: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第15条、第74条或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第1款(a)项),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第1款(a)项),关于军事活动或执法活动的争端(第1款(b)项),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职务的争端(第1款(c)项),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仲裁等强制程序。这种排除对于其他缔约国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被一国排除的争端,其他国家不得提起强制程序,仲裁庭也无权管辖。中国于2006年声明“关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明确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强制程序。

本案中,仲裁庭为了确立其管辖权,罔顾中菲之间存在海域划界的基本事实,并将《公

约》第298条规定的“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狭义解释为“划定海洋边界本身的争端”,刻意规避中国所作排除性声明,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没有依据。

(一)仲裁庭罔顾中菲之间显然存在海域划界问题的基本事实

罔顾中菲之间显然存在海域划界问题的基本事实

(一)仲裁庭

《中国立场文件》指出,中菲“两国之间存在海域划界问题。由于中菲有关岛礁领土争端悬而未决,两国尚未进行海域划界谈判,但已开展合作为最终划界创造条件”(第59段)。仲裁庭在裁决中刻意回避中菲之间存在海域划界问题的客观事实,认为菲律宾相关诉求不涉及中菲之间的海域划界问题(参见《裁决》第156至157段)。

实际上,中菲之间存在着海域划界地理状况以及海洋权利主张重叠的情形。菲律宾相关诉求所涉9个南海岛礁距离菲律宾群岛海岸都不足400海里。其中,中沙群岛中的黄岩岛距离菲律宾群岛海岸不到200海里;南沙群岛中的渚碧礁、华阳礁和永暑礁距离菲律宾群岛海岸在230至260海里之间,其余岛礁距离菲律宾群岛海岸都在200海里以内。中国历来将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分别作为整体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菲律宾则依据其海岸主张上述权利,两国显然存在海域划界问题。就菲律宾所提相关诉求而言,特别是在南海地理状况和中菲海洋权利主张重叠的具体背景下,任何确定海洋地物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的行为都必然会影响到中菲两国今后的海域划界。因此,菲律宾提出的有关岛礁地位和海洋权利的诉求,都是中菲海域划界问题的一部分,已被中国2006年声明所排除,不得适用强制程序。

菲律宾的诉求也表明有关仲裁事项属于海域划界问题。例如,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美济礁和仁爱礁是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裁定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和行使主权权利。上述诉求显然是要求仲裁庭确认相关海域属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菲律宾在该海域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这实际上是企图变相要求仲裁庭进行海域划界。菲律宾提出的各项诉求,已涵盖了海域划界的主要步骤和主要问题,如果仲裁庭实质审议菲律宾的各项具体主张,就等于是在中菲之间间接地进行海域划界。

(二)仲裁庭将“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解释为“划定海洋边界本身的争端”,不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

首先,仲裁庭认为有关海洋权利存在与否的争端与海域划界争端是可分的、不同的争端,中国的排除性声明只是排除划定海洋边界本身的争端。这一解释不符合《公约》第298条有关条款的通常含义。要准确理解第298条第1款(a)(1)项所指海域划界争端的涵盖范围,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其中所使用的“关于”一词的含义。依照体现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31条有关按条约文字通常含义解释的习惯国际法规定,该项所用“关于”一词表明,“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包括但不限于“划定海洋边界本身的争端”。这种通常含义的理解得到国际司法实践的支持。

国际海洋法法庭2013年在“路易莎号”案中解释“关于”(船舶的逮捕或扣押)时,作出如下认定:“‘关于’一词表明宣言不仅指向那些明确包含了‘逮捕’或‘扣押’字样的条款,而且指向那些与逮捕或扣押船舶相关的条款”(判决第83段)。国际法院1978年在爱琴海大陆架案中指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前的争端是否是‘关于希腊的领土地位问题’,而不是所争论的权利是否属于‘领土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有关大陆架权利与划界的争端应是‘关于’领土地位的争端”(判决第86段)。依照上述司法实践,如果对海洋地物地位的认定可能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公约》第15条,第74条,第83条),该问题就应被认定属于第298条所称“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参见易显河,《南海仲裁案(菲律宾-中国):潜在的管辖障碍或反对》,载《中国国际法论刊》,2014年第13卷,第711至717页,

第65至76段)。

其次,仲裁庭的解释违背了《公约》第298条限制适用强制程序的立法原意。《公约》为了确保各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以促进各国的普遍参与,对强制程序的适用设置了一系列限制和例外,包括在第298条第1款中允许缔约国将“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排除适用强制程序。在该条款的谈判过程中,各国对可被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事项范围曾存在争

议。“1974年方案”指出,可以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海域划界事项仅为在权利重叠区域划分界线本身;但最终采用的“1979年方案”将划分界线前的确定海洋权利等任何先决事项都包括在内(参见克里斯·霍姆斯利,《对中菲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裁决的批判》,载《中国国际法论刊》,2016年第15卷,第24段)。显然,该条款的立法精神是限制强制程序的适用。仲裁庭曲解这一例外条款,竭力扩大强制程序的适用范围,有悖该条款的立法原意。

再次,岛礁地位及其海洋权利与海域划界密不可分,不仅在国际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而且也得到了国际公法学家的承认。

《公约》第298条所称“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中国立场文件》指出,“海域划界是一个整体、系统工程”(第67段),其不仅指最终划定一条海洋界线,而且涵盖为划出该界线所不可或缺的过程和要素,包括岛礁地位、海洋权利的确定、划界原则和方法,以及为实现海域划界的公平解决所必须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正如葡萄牙国际法专家安通纳斯所指出的,海洋权利和海域划界相互关联,“(海域)划界源于海洋权利,并以之为基础”(鲁诺·马奎斯·安通纳斯:《对海域划界的概念化理解:政治进程中的法律和技术视角》,杜伦大学论文,2002年,第139页,见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9537524.html,/4186,最后访

问:2016年6月8日)。

《中国立场文件》也明确指出,“菲律宾提出的各项仲裁事项,包括海洋权利主张、岛礁性质和海洋权利范围,以及海上执法活动等等,均是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在以往海域划界案中所审理的主要问题,也是国家间海域划界实践中需要处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属于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66段)。

仲裁庭的解释不符合海域划界的国际实践。岛礁地位与海域划界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在国际法院尼加拉瓜-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中得到了确认。实践表明,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包括岛礁地位、海洋权利主张等方面。本案中,菲律宾对中国南海海洋权利及其范围提出的诉求,涵盖了中菲之间划定海洋界线所不可或缺的过程和要素,属于《公约》第298条规定

的“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

此外,本案一些仲裁员在其以往著述中也表达了岛礁地位、海洋权利和海域划界不可分的观点。宋斯先生先后两次就岛礁地位、海洋权利和海域划界之间的关系公开发表见解。早在《公约》生效前的1990年,他就指出:“岩礁的定义及其海洋权利,通常与岛屿的定义及其海洋权利一样,构成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划界固有的一部分。国家实践明确无误地表明,这些问题不会引起争议,除非海域划界本身出现争端”(芭芭拉·克维亚特科夫斯卡、阿尔弗莱德·宋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的海洋权利》,载《荷兰国际法年刊》,1990年第21卷,第181页)。2011年,他再次明确指出:“事实上,实践中不可能(单独)出现《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适用问题,除非它存在于具体的海域划界状况中,而且该情形通常与主权争端相关,只有冲之鸟礁是唯一的例外”(芭芭拉·克维亚特科夫斯卡、阿尔弗莱德·宋斯,《关于〈公约〉第121条第3款令人费解的岩礁原则的一些思考》,载《国际社会:国际法律与实践年刊》,2011年,第114页)。宋斯先生的观点非常明确,而且历经20

年未曾改变,即关于岛礁地位、海洋权利的争端在实践中不可能单独出现,它们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科特先生在2012年的一篇论文中也认为,海洋权利的界定与(海域)划界是不同的,但具体操作是相互关联的(参见让-皮埃尔·科特,《基点的双重功能》,收录于霍尔格·希斯特梅耶等编:《共存、合作和团结:纪念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尼伊霍夫出版社2012年版,

第820至824页)。

但在本案中,这两位仲裁员都支持有关岛礁地位、海洋权利和海域划界可分的裁决,与其此前长期所持观点完全不同,而且没有说明作此重大改变的理由,这不得不让人对其裁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由上可见,相关岛礁地位及其海洋权利均属于“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事项,是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仲裁庭无视中菲两国存在海域划界问题的基本事实,割裂岛礁地位及其海洋权利与海域划界之间的客观联系,违反《公约》的规定和精神,在国际实践中没有先例。仲裁庭对有关中菲海域划界争端的诉求确立管辖权,完全是错误的。

(2016年6月10日)

菲律宾在南海与中国的争端

近期,菲律宾不断在南海惹事,先是黄岩岛对峙事件,接着又是野蛮射杀台湾渔民并拒绝道歉,如今又污蔑中国“侵占”其领土。如此张狂,究竟是为哪般呢?事实上,马尼拉之所以如此卖力出演,无非还是想要吸引国际社会的关注。 长期以来,在南海问题上,菲律宾一直遵循着一个策略,就是抱美国的大腿,以积极配合美国的战略布局来换取对其支持。奥巴马上台后,提出了“重返亚太”的军事战略。对于马尼拉方面来说,这无异于一股迎面而来的“春风”,让其看到了搭顺风车的希望。于是乎,黄岩岛对峙、搅局东盟峰会、提请国际仲裁……菲律宾在短短几年内打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组合拳”。 一、黄岩岛对峙事件 为何菲方会觊觎一个面积仅仅150平方公里的小岛?我认为菲方染指黄岩岛有诸多方面的原因。首先,黄岩岛海域的自然资源丰富,是重要的海上通道。其次,黄岩岛具有很重要的战略价值,并且水产资源丰富。而菲律宾在黄岩岛事件上得寸进尺,与中国对峙,也有深刻的背景。菲律宾的军事力量算不上档次,却将美国视为后盾与靠山。菲方与美国有长期稳定的交往,使菲方不顾一切与中国为敌。 在这起事件中,中方表现的不慌不紧,分析过后,不难发现:如果中国一开始就强硬并使用武力的话,那就会中了菲律宾把黄岩岛事件国际化的圈套,说咱们中国倚强凌弱欺负他们,那样国际上的社会舆论将会对我们极其不利,其他与中国有南海争端的东南亚国家或许最终会联合起对抗中国,那样问题就复杂了。中方表面上很平静,实

际上却是以智取胜。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我们真的应该长远的看待中国与国际的关系,切忌冲动。这才是一个大国应有的明智与能力。 二、菲律宾射杀台湾渔民事件 菲律宾最近射杀了台湾一名渔民,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其性质都是非常恶劣的。首先,台湾渔民手无寸铁,即便是渔民越界捕鱼,菲律宾也应当采取执法行为来处理,而不应当开枪打死渔民、追逐渔船。就算菲律宾是执法,也是暴力执法。第二,台湾是大陆的一部分,台湾同胞和大陆骨肉相连,这一点菲律宾不是不知道,其实是无视大陆的存在。第三,开枪打台湾渔民,其实是在打大陆的耳光。第四、菲律宾有恃无恐,不就是背后有美国撑腰吗? 对于前几天菲律宾打死台湾渔民的事件,综合目前的各种消息来看,我觉得菲律宾是在美国指使下想离间大陆和台湾间的关系。其分析如下:菲律宾在军事上无法对抗大陆和台湾是毫无疑问的,但却敢肆意打死台湾渔民,还死不道歉。我想除非菲律宾总统脑子有病,否则谁都不会玩火自焚。所以我认为菲律宾过几天会正式道歉的,但是会给大陆和台湾出难题即:我向谁道歉? 菲律宾首先会通过各种渠道说,我只承认有一个中国。然后只向大陆道歉(如果向台湾而没有向大陆道歉,台湾自然乐意了,但大陆会削它),台湾自然会不乐意了,但也没法动手,因为菲律宾已经向大陆道歉了,大陆不能让台湾打,如果打了,那给别人印象就是你大陆根本管不了台湾,一个中国就是句空话,以后没人当真了。但是大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评析 一.南海争端的由来 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其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无论是考古发现还是中外历史典籍都证明了这一客观事实。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承认我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但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地质考古发现我国南海地区储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且处于极其重要的战略位置,相关的周边国家开始蚕食、侵吞其中的一些岛礁。而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获得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加刺激了这些国家对南海诸岛的分割占领。这些国家声称南海诸岛在其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并据此主张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在南海领土主权问题上与中国公然抗争,大大提高了南海问题解决的难度,从而逐渐造成了今日南海的局势。 二.菲律宾南海仲裁案 中菲南海争端愈演愈烈,2013年3月下旬,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成为南海争端国状告中国的第一案,更是将中菲南海争端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了《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和主张声明》(以下简称《声明》)。2月19日,中国外交部将其退回菲律宾,并申明中国反对此种做法、希望菲律宾回到谈判桌上来的立场;而菲则表示将继续单方推进仲裁程序。至6月25日,五名仲裁员组成的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以下简称仲裁法庭)正式成立,并于7月11日在海牙召开了第一次会议。8月27日,仲裁法庭发布了第一号程序令,确定了书面程序的初始时间表和适用仲裁的程序规则。 (一).菲律宾对黄岩岛主权的主张是否合法 中菲争端的焦点就是黄岩岛领土主权的争端问题,黄岩岛的地理位置,对于中国神圣领土的完整性,对于开发南海的经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黄岩岛的战略位置同样对菲律宾至关重要,它离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仅300多公里,曾是驻

南海仲裁案 裁决全文

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中文版) 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於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於消灭。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

南海问题

南海问题 南海问题的界定? 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东南亚地区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围绕南沙群岛的岛屿和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划分而引起的国家间的主权争端,包括领土和海洋划界所有权两个内容。 我国的海洋权益现状 (一)和朝鲜的争端 朝鲜濒临北黄海,虽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对《公约》确定的海里领海宽度和海里专属经济区规定持赞同态度。但中朝在专属经济区朝鲜称为经济水域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分歧,朝鲜在年月颁布的《关于建立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中声称其经济水域在不能划至海里的海域时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即中间线,这是我国不能接受的。 (二)和韩国的争端 韩国与我国共同濒临南黄海和东海,两国间没有岛屿和领海主权争议,但在大陆架划分上持不同看法。韩国坚持以中间线法划分两国间相邻的大陆架,而在南黄海,我国岸线长达821千米,韩国一侧为659千米,如以中间线划分大陆架显然有失公允。在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的自然延伸部分,韩国政府却不顾这一事实,和日本政府于1974年背着中国政府签订了《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共同开发邻接两国的大陆架南部的协定》,在东海大陆架划定所谓的“共同开发区”,后又在1999年生效的《日韩新渔业协定》中在济州岛南部划定了所谓日韩共管的“暂定水域”,侵占我国大陆架近万平方千米,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多次声明这是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我国政府决不同意,并提出严正交涉。 (三)和日本的争端 日本与我国间除上述与韩国私自划定的所谓“共同开发区”和“暂定水域”,严重侵犯我国主权外,还存在钓鱼岛主权和东海大陆架划分的争端。钓鱼岛位于我国东海大陆架上,与日本琉球群岛间以冲绳海槽为界,冲绳海槽长约600海里,最深处超过2500米,是公认的大陆地壳和大洋地壳间的过渡地带,而且还在不断扩大。另外,我国早在明朝永乐年间就有了“钓鱼屿”的记载。随着钓鱼岛附近发现了丰富的石油资源,使中日围绕钓鱼岛的斗争日益激化。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极右翼势力在钓鱼岛上插国旗,设灯塔,公然挑衅我国的领土主权,而日本政府也不顾上述事实,先是捏造钓鱼岛是“无主地”的论点,后又公然宣称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最近日本政府又置国际法于不顾,将其18位居民的户籍设在了钓鱼岛。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延伸到冲绳海槽,即至水深2940米的断层处为止,而《海洋法公约》第条亦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冲绳海槽便扮演着分界线的角色。据估计,东海大陆架上蕴藏着亿一亿吨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日本提出要依东海大陆架的中间线划分大陆架,中方的立场是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准则划分大陆架。 (四)和越南的争端 越南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初,当时南越政权就以维护主权名义出兵占领了我国南沙群岛中的南威岛等6个岛礁,1975年南越政权垮台后,越南不仅迅速接管了南越政权控制的南沙岛礁,还变本加厉地扩大军事占领。此前,越南曾多次声明承认中国对南沙的主权,后来竟出尔反尔,引经据典地论证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是越南领土的一部分。1974年,人民解放军收复了西沙群岛年;1988年,越南在赤瓜礁挑起武装冲突,我军被迫自卫还击,打击了侵略者的气焰,但目前越南仍占有我南沙群岛中的27个岛礁,我国仅控制8个,是我国海洋邻国中侵占我国领土最多的国家,越南还是惟一一个声称对我国整个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国家。在大陆架方面,越南采用自然延伸原则和海里宽度来划定其大陆架范围,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侵人了我国传统的海疆范围;1980年,越南与原苏联签订了合作开发所谓“越南南方大陆架”的协议,在我国南沙海域开采油气资源,目前其原油产量几乎全部来自这一海域,近年又不顾我国政府的强烈反对,推出了南沙旅游项目,公然侵犯我国的主权。 (五)和菲律宾的争端 菲律宾宣布的领海在世界上独具一格,它基本上是一个由四条线构成的矩形。其领海的确定不是依据国际习惯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而是依据美国、西班牙和英国之间签订的三个土地割让条约,

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全文

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 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於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於消灭。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岛礁的地位︰

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

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 原文阅读提示:近日,负责登记和管理南海仲裁案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宣布,将在7月12日就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即通称的“南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持续超过2年、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南海仲裁案的结果即将出炉。众所周知,南海及其岛礁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地,近年来由于东南亚某些国家的擅自开发,导致争端不断,并引发了本次的仲裁案。在仲裁裁决出台之际,小编将以问答的形式,让读者充分了解南海纠纷以及此次南海仲裁案的背景。在裁决结果正式出台后,小编将进一步为大家跟进。法客阅读提示:2016年7月12日17时,也就是今天,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将公布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在此间,大家先了解熟悉案件的背景、过程、法律程序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要不然,作为法律人,看不懂、也说不明白这个仲裁案呢。故此,法客特整理分享本文。[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1、南海争端的背景是什么? 南海又称“南中国海”,是太平洋的近海。北接我国大陆,东邻台湾与菲律宾,西通著名的马六甲海峡,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由于连通马六甲海峡、巽他海峡以及龙目海峡等重要海上交通线,南海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海上运输航道。

同时,南海底层有极其丰富的油气田资源,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的预测,南海海底的石油储备可能达到110亿桶。南海上有约250个岛屿、岩礁、珊瑚礁以及沙洲。中国于上世纪30年代划定U型线,明确该U型线内部的岛屿为中国领土。1946至1947年,国民政府为执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通过海军实地接收、勘探并绘制版图,确定了U型断续线,即目前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的原型。 在中国宣布对南海海洋权利以及相关岛礁主权的1947年,东南亚各国并未提出异议。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始,越南、菲律宾等国开始觊觎我国南海诸岛。目前两国占据南沙群岛岛礁共计四十余个。此外,部分东南亚国家还在九段线内开采油气资源。这些都成为引发国际争端的导火索。国民政府主张的“十一段线”以及新中国继承的“九段线” 2、南海仲裁案是怎样提出的? 2012年中国与菲律宾就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发生纠纷,其后,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向中国发出照会,要求提起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即退回该照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仲裁的立场。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了仲裁申请书,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该案登记于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名下,并由PAC 负责文件保管及仲裁庭指定的其他工作。3、仲裁经历了哪些主要程序?

从菲律宾提起仲裁谈我国如何解决中菲南海争端

从菲律宾提起仲裁谈我国如何解决中菲南海争端 一、南海问题的困境黄岩岛事件显现出中国在南海问题上一贯的克制与谨慎,相关国家间虽早已达成广泛共识,但具体的谈判工作还未真正开始,争端的悬而未决已严重影响到我国战略利益的实现;近年来一些国家又举动频频、用意挑衅,使问题在不断升温中渐入困境,短期内难以得到彻底解决,仍在和谈协商等政治途径上徘徊的现状似乎遭遇了瓶颈,国际上建议法律途径解决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不可贸然为之,在我国作好接受该方法解决的充分准备之前,必须重视以下不可忽视的风险与难题:首先,争端涉及“六国七方”,百般复杂,而裁判的相对性令其只能在协议适用的当事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最终裁决作出,也难以为争端各方所承认而执行。其次,裁判者的主观因素与美日等域外国家的干涉存在微妙关联,虽原则上必须公正裁决,但现实中可供选择的裁判员,难免会受到国际政治和舆论的影响。最后,为了维持领土归属确定后的安定性、发展性与连续性,国际判例都倾向于适用“实际占领、有效控制”理论来决定领土的最终归属,目前原属我国的岛礁被周边小国非法占领,虽不能产生“有效控制”的法律效力,但若争端久拖未决,法庭或仲裁庭也并非没有可能基于稳定发展之考虑,而裁判维持“实际占领”。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2013年起南海方面更是波谲云诡、纷争迭起,周边国家肆意挑衅,觊觎之心昭然,其中菲律宾率先打破现状,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至国际仲裁法庭,继而于同年7月宣布仲裁程序已

经开始。为了达到仲裁的管辖权要求,菲律宾罔顾中国在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保留,刻意绕过划界和主权争议,回避了各种程序性难题,专攻对划界标准的处理问题,即中国“断续线”主张有违公约精神;中国占领的岛礁都是水下暗礁或岩礁,不能享有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权利;中国正在侵害菲律宾依公约主张的相关权益,法庭应予以制止——以上事项因与主权划界争议无关而适用公约的管辖。目前局势下我国立场仍是坚持国家间协商谈判,暂不接受法律途径的解决方式,因为一旦同意仲裁,由于前述风险,法庭大有可能作出不利于我方的实质性判决,中国在南海问题的处境势必更为被动。即使判决无力实际执行,菲律宾也定会借此推波助澜,将问题复杂化、国际化,联合东盟国家、域外国家援引该案例攻击中国之主张,极大损害中国的国际信用及形象。必须承认,菲律宾此次提起仲裁是有备而来,中国必须谨慎应对。三、“岛屿主权”论证往之不谏,来者可追。我们应审时度势研判事态发展,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当下尽管中国有权坚持不应诉,但与其一味被动回应、可能成为众矢之的,不如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方为上策。在坚持谈判协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史料和法理研究、做好充足法律依据的准备工作似乎已箭在弦上。关于该点,我们可以分为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两大方面来准备,而陆地决定海洋,岛屿归属的落定是海域划界的基础,菲律宾此次诉求避重就轻、心虚回避主权也提醒了我们,只有先从岛屿“主权属我”方面着手,才能再谈断续线、再谈海域划界、再谈究竟谁受侵犯,才能从根源上给对方以有力的回击。我国是最早发现、

南海仲裁

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控告中国案(英语:Philippines v. China),或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全称为“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仲裁案”(Arbit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指菲律宾向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1]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中国海所主张的九段线,已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因而诉请仲裁。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10月29号,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这些问题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作出裁决。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举办了听证会;中国外交部2015年10月30日作出回应: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有关问题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不承认常设仲裁法院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也拒绝接受菲律宾任何形式有关此案的和解建议 此案的实质:没有拘束力的单方面无效仲裁 涉事国家:菲律宾、中国 中方态度: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 事件过程及我国的反应: 一、外交部声明(2015年10月30日) 外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全文如下: 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为历届中国政府长期坚持,为中国国内法多次确认,受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方案,不接受单方面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办法。 (二)菲律宾滥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动南海仲裁,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其实质不是为了解决争端,而是妄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中国政府已指出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出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并阐明了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案的法理依据。这一立场是清晰的、明确的,不会改变。 (三)作为主权国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中国始终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与邻国间的领土争端和海洋管辖权争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和菲律宾多次在双边文件中确认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有关争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这一系列文件表明,中国与菲律宾早已选择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在南海的争端。菲律宾违背这一共识,损害国家之间互信的基础。 (四)菲律宾和仲裁庭无视仲裁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及其相关问题,恶意规避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否定中菲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的共识,滥用程序,强行推进仲裁,严重侵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了《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行径,呼吁各方共同努力,维护《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五)菲律宾企图通过仲裁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不会有任何效果。中国敦促菲律宾遵守自己的承诺,尊重中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改弦易辙,回到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端的正确道路上来。 二、2015年12月21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21日表示,中方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国的领土主权由中国人民自己做主。 洪磊说,菲方在庭审中罔顾历史事实、国际法和国际正义,妄图否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效力,这恰恰说明中菲南海争议的本质就是领土争议,仲裁庭对本案完全没有管辖权,也恰恰说明所谓仲裁案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

2019高考时新作文素材多向解读和运用:南海仲裁案

2019 高考时新作文素材多向解读和运用:南海仲裁案 南海仲裁案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交部照会中国驻菲大使馆称,菲律宾就中菲相关南海“海洋管辖权”争端提起强制仲裁,并声称其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此后,中国政府发表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系统阐述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以及仲裁庭对本案明显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不过,在菲律宾执意推动下,仲裁庭仍然强行推动程序。2016年7月12 日,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荷兰海牙法庭判菲律宾“胜诉”,并声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并否定了中国主张的“九段线”。 多向使用 近年来,中国南海问题矛盾凸显并且愈演愈烈。而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的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也使得原本和平、安定的南海,空气中处处弥漫着浓重的火药味。 一、从维护国家主权的角度来看 国家有大有小,领土有多有少,皆属历史形成,谁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借机侵占他国领土。中国在南海享有的主权和合法权利,是中国人民千百年来在南海开发经营、有效管辖乃至抗击列强中逐步建立的,任何人试图靠一纸裁决,掠走我们老祖宗留下来的神圣领土,都是徒劳的。 适用话题:维护国家主权、寸土不失、捍卫领土完整、国家利益等。 二、从解决争端的角度来看 仲裁解决不了中菲在南海的争议,只会刺激对立情绪,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中菲两国是搬不走的邻居,在南海问题上,只有坚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平等对话、谈判协商,才能更好地解决争端问题,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适用话题:和平解决争端、对话协商、尊重事实等。 三、从和平与发展的角度来看 世界贸易一体化格局正在给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深刻影响力。只有在和平、和谐、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发展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给国民带来更多的利益和福祉。 适用话题:走和平发展之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互利共赢等。 写作示例 1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 近日,“南海仲裁”闹剧持续升温发酵,不过冗长的“裁决书” 掩盖不了其法理的严重缺失,有失偏颇的依据经受不了历史的考验,煞费苦心的语言遮不住裁决的荒诞不经。真实的历史不会因谎言而改变。从东汉杨孚的《异物志》记载“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到二战的重要成果《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文件,明确规定要把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南沙群岛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任何人想要侵犯中国主权和相关权益,中国人民都不会答应。(长江时评《“南海仲裁案”引发的思考》) 2谈判协商是解决南海问题的出路 因为历史原因,南海地区仍存有一些涉及领土主权、海洋权益争端的复杂难题。解决这些难题,不但是划定一条海上界限的问题。要让一条海上界限得到接受和尊重,必然要涉及历史、法律、政治乃至民族感情等诸多因素。对于利益深度交融、命运紧密相连的地区和国家来说,相比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谈判协商的方式在解决复杂敏感的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中占据着更多优势。它最能体现各国的自主意愿和主权平等谈判结果,最易为当事国人民所接受,引起的震动也最小。南海和平稳定牵系中国和其他南海周边国家的共同福祉,坚持平等谈判和友好协商,才能使南海成为永久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钟声《谈判协商是解决南海问题的出路》 3和平发展才是时代潮流

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

菲律宾闹剧: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英文版) 发表于2016年7月13日作者danke 在上周7月5日的文章里,我们就分享了有关菲律宾南海闹剧的一些新闻热词,包括所谓仲裁庭的名称和仲裁相关的一些词汇,感兴趣的可以移步至:南海仲裁案英语热词|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今天是7月12日,是菲律宾南海闹剧案,也就是南海仲裁案的裁决的日子,一下子朋友圈都火爆了关于中国一个点都不能少的图片,足以显现我们高昂的士气、不屈的意志和捍卫主权的誓死精神。有关最终裁决的中文翻译版已经第一时间发布在了:菲律宾闹剧: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中文版)。 也有很多朋友表示对英文原版的裁决文感兴趣,一是想从原文角度了解下本次裁决的全部内容,二是想参考了解下相关裁决的英文表示方式,第三自然是更重要的是看看闹剧最终出的是一个什么样漏洞百出的裁决文件,我们好好地给他找找茬。 由于原文有501页,我就不在正文复制粘贴了,实在是放不下。另外一方面,真是觉得帝国主义忘我之心不死啊,你们几个小子闹着玩,还费那么大劲搞个500来页的判决材料来,吓唬谁啊? 此处是下载链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9537524.html,/s/1gfi9Z7l 密码: 794i 补充: 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我从整个裁决文件里面,把裁决的正文找出来了,贴在下面。 国际常设仲裁庭南中国海案裁决英文全文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Hague, 12 July 2016 The Tribunal Renders Its Award A unanimous Award has been issued today by the Tribunal constituted under Annex VII to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Convention”) in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d by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gains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arbitration concerned the role of historic rights and the source of maritime entitlemen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he status of certain maritime features and the maritime entitlements they are capable of generating, and the lawfulness of certain actions by China that were alleged by the Philippines to violate the Convention. In light of limitations on compulsory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 the Convention, the Tribunal has emphasized that it does not rule on any ques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land territory and does not delimit any boundary between the Parties. China has repeatedly stated that “it will neither accept nor participate in the arbitration unilaterally initiated by the Philippines.” Annex VII, however, provides that the “[a]bsence of a party or failure of a pa rty to defend its case shall not constitute a bar to the proceedings.” Annex VII also provides that, in the event that a party does not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edings, a tribunal “must satisfy itself not only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over the dispute but a lso that the claim is well founded in fact and law.” Accordingly, throughout these proceedings, the Tribunal has taken steps to test the accuracy of the Philippines’ claims, including by requesting further written submissions from the Philippines, by questioning the Philippines both prior to and during two hearings, by appointing independent experts to report to the Tribunal on technical matters, and

南海仲裁:外交部严正声明

南海仲裁:外交部严正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 Stat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ward of 12 July 2016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Established at the Request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郑重声明,该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With regard to the award rendered on 12 July 2016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established at the unilateral request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rbitral Tribunal”),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olemnly declares that the award is null and void and has no binding force. China neither accepts nor recognizes it. 一、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时任政府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提起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郑重宣布不接受、

中菲南海问题

中菲南海问题 摘要:中菲南海问题和周围几个国家及美国的关系,使问题越来越严重与复杂 关键:南海中菲争端国际管理 前言 南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东南亚国家纷纷抢占南海岛屿。目前南海争端已成为全世界涉及国家最多、情况最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之一。菲律宾是东南亚国家中最早对南海提出“主权”要求的,是除越南之外占领南海岛屿最多的国家。2009年2月菲律宾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南沙部分岛屿与黄岩岛划为菲属,至此,菲律宾共侵占南海10个岛礁,将4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划为其领海。菲律宾的行为侵犯了中国领土和主权完整、制约了中国经济增长、威胁了中国的国防安全、影响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解决中菲南海争端有助于解决整个南海争端,特别是在在当前短时期内解决整个南海争端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如果能将菲律宾当作突破口,从经济、政治、法律、国防等各方面努力,和平解决中菲之间的争端,受“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影响,与其他国家的争端也会容易解决。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一直致力于和平解决中菲南海争端,以求得和平、发展、双赢。中国希望与其他国家一起为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整个人类文明和世界和平与进步做出贡献。。中菲南海争端的内容是南海岛屿主权之争、油气资源之争、海域划分之争。南海具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是争端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菲律宾国内将争端看成政治斗争的工具,是争端产生的菲律宾方面的原因;中国长期对南海争端重视不够,是争端产生的中国方面的原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争端加剧的法律方面的原因;美国、日本、印度的介入成为中菲南海争端产生的外部原因。中菲南海争端出现了国际化、集团化、复杂化的趋势,归纳出了争端的发展对中国产生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中菲南海争端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威胁了中国的国防安全,损害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大国形象。因此,解决中菲南海争端已经变得非常迫切。解决中菲南海争端的对策:加强与菲律宾的经贸合作、资源开发,发挥中国的“巧实力”,是解决争端的重要对策;增强海权意识,维护中国合法的海洋权益,是解决争端的保障性对策;加强国际法研究,削弱菲律宾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是解决争端的法律对策;加强与美国、日本等国家及东盟的沟通,避免争端国际化、集团化、复杂化,是解决争端的外部对策;加强两岸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这是解决争端强有力的内部对策。中菲南海争端由来已久,解决起来需要智慧、需要努力。虽然在争端中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也存在着战争的危险,但中菲关系大局是稳定的,两国关系主流仍然是友好合作。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菲律宾和中国在经贸等领域合作不断扩大,我们相信在两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菲南海争端是能够和平解决的。 中菲对峙南海 美菲联合登陆演习。美国的角色,将会成为周边国家解决南海领土争端的一个不确定因素。此次黄岩岛对峙在1949年后的南海冲突史上算不上激烈,但此次对峙隐隐暴露了南海争端升级的迹象。当隶属中国农业部的渔政310船奉命后撤,菲律宾却在增派舰船前往黄岩岛海域。黄岩岛对峙会就此告一段落,还是会再次逐渐升级,犹未可知。新一轮南海对峙。黄岩岛位于南中国海中沙群岛,鱼类丰富,历来是中国传统渔区。由于是中沙群岛中唯一拥有露

一年后看南海仲裁案三个失败点

一年后看南海仲裁案三个失败点 2017年8月10日 许多人都还清晰记得去年7月,南海仲裁案宣布时中国人的震惊,以及舆论界汹涌的讨论。当时甚至有预言,“南海形势将让中国濒临绝境”。 然而,一年后的南海安宁复归,秩序良好,没有谁想要去效仿菲律宾“状告”中国。《凤凰大参考》归纳这一演化的三个原因,并深析南海仲裁案带给世界的三大提示。 “都是礁”的裁决冲击多国 8月6日,中国和东盟外长在马尼拉举行的中国-东盟(10+1)外长会上,顺利通过《南海行为准则》框架文件(COC)。这条新闻并未被媒体大加报道,但它却代表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演化。 南海会从此风平浪静吗?德国《焦点》周刊称,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南海行为准则》框架文件后,未来南海上的事情有了法律保障。周边国家冲突可能性也将大大减少。菲外交部发言人也表示,该框架的通过标志着创建一个“实质性的、有效的”承诺。菲方的这一表态,不禁让人将一年前南海的形势(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裁决宣布)进行对比。整个南海仲裁案看似中国被否定的一塌糊涂,但实际上本案带来了什么呢?

岛屿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里面的一项重要制度,临时仲裁庭关于“岛礁”法律地位的裁决最引人关注,在没有援引任何法律权威且不顾事实的基础上,其对“岛屿”概念做出了自己独特的狭隘解释,从而认为南海不存在任何享有完全岛屿法律地位的海洋地物,这样的结论为满足菲律宾其他诉求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为得出这一结论,仲裁庭不是将作为太平岛主人的中国台湾提供的辩护意见作为证据基础,也没有派任何仲裁员或专家证人进行实地考察(按卡洛玛法官的意见,从程序上来说,他们本该这样做,而且中国台湾方面一再发出邀请),而是完全依据菲方提供的证据展开讨论,这是不符合常理和程序的。 仲裁庭关于“岛屿”概念的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岛屿拥有维持稳定人群的客观能力(objective capacity which can sustain a stable community of people);官方人员不包括在维持稳定人群的能力范围之内;经济活动不依赖于外部资源(dependent on outside resources);等等。这些标准都超出了《公约》原有条款的规定。 引用美国佛吉尼亚大学教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释》主编迈伦?诺德奎斯特的话说:“如果引用仲裁庭适用的标准,如此理解产生的结果就是,连香港和新加坡都可能是礁。” “如果相同标准适用于美国,比如位于太平洋中间的美属约翰斯顿岛,现在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但它的一些基本指标远不及太

南海仲裁案英文版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Hague, 12 July 2016 The Tribunal Renders Its Award A unanimous Award has been issued today by the Tribunal constituted under Annex VII to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Convention”) in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d by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gains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is arbitration concerned the role of historic rights and the source of maritime entitlemen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he status of certain maritime features and the maritime entitlements they are capable of generating, and the lawfulness of certain actions by China that were alleged by the Philippines to violate the Convention. In light of limitations on compulsory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 the Convention, the Tribunal has empha sized that it does not rule on any ques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land territory and does not delimit any boundary between the Parties.China has repeatedly stated that “it will neither accept nor participate in the arbitration unilaterally initiated by the Philippines.”Annex VII, however, provides that the “be sence of a party or failure of a party to defend its case shall not constitute a bar to the proceedings.”Annex VII also provides that, in the event that a party does not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edings, a tribunal “must satisfy itself not only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over the dispute but also that the claim is well founded in fact and law.”Accordingly, throughout these proceedings,the Tribunal has taken steps to test the accuracy of the Philippines’claims, including by requesting further written submissions from the Philippines, by questioning the Philippines both prior to and during two hearings, by appointing independent experts to report to the Tribunal on technical matters, and by obtaining historical evidence concerning featur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providing it to the Parties for comment.China has also made clear—through the publication of a Position Paper in December 2014 and in othe rofficial statements—that, in its view, the Tribunal lacks jurisdiction in this matter. Article 288 of the Convention provides that: “In the event of a dispute as to whether a court or tribunal has jurisdiction, the matter shall be settled by decision of that court or tribunal.”Accordingly, the Tribunal convened a hearing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in July 2015 and rendered an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on 29 October 2015, deciding some issues of jurisdiction and deferring others for further consideration. The Tribunal then convened a hearing on the merits from 24 to 30 November 2015.The Award of today’s date addresses the issues of jurisdiction not decided in the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and the merits of the Philippines’claims over which the Tribunal has jurisdiction. The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as set out in Article 296 of the Convention and Article 11 of Annex VII.Historic Rights and the ‘Nine-Dash Line’: The Tribunal found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to consider the Parties’dispute concerning historic rights and the source of maritime entitlemen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On the merits, the Tribunal concluded that the Convention comprehensively allocates rights to maritime areas and that protections for pre-existing rights to resources were considered, but not adopted in the Convention. Accordingly, the Tribunal concluded that, to the ex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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