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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光大律师事务所EVERBRIGHT LAW FIRM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二〇一七年〇六月十日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光大所”)于2015年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单,自入选名单以来,光大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贵院的工作指引和要求,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现就光大所管理人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本履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

●承接案件办理情况

●参加随机摇号情况

●执行职务及执行纪律情况

●工作特色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担任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主持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对于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所非常珍惜和重视这一管理人资质,提交本履职报告的同时,也很荣幸能借此机会向贵院介绍本所的概况。

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

(一)光大所的基本情况

光大所成立于一九九四年,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凭借不断求新的治所理念和精益求精的执业风格,光大所已发展成为一家在专业能力、管理模式、办公环境、人才资源、服务理念等各方面名列行业前茅的事务所。光大所的律师均毕业于全国一流的政法院校或海外知名法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光大的传统业务涉及公司法、房地产、海商海事、知识产权、金融、经济犯罪等,在巩固传统优势业务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增强自身竞争力。

(二)光大所的管理人团队组成

光大所非常重视管理人业务,独特的团队配置确保本所可以最大限度的调配事务所资源,充分发挥作为综合性事务所的优势,为案件提供最优最有效率的法律服务。光大所的管理人工作团队,主要由公司法部门律师组成。目前,较为固定的成员包括1名管理合伙人、1名合伙人、4名资深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具体人员情况详见下表:

略(人员信息不公示)

自2015年4月以来,光大所管理人团队的人员并无太大变化,仅一名律师于2015年离职。

洪亮律师系光大所管理人团队的负责人,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清算、破产清算、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公司金融法律业务,曾参与过多个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及并购重组项目。

此外,光大所是一所类公司制律所,拥有一支完善的,在各个商业领域均极具经验的律师团队,并具有上市、银行融资、收购重组、劳动等方面专业化的团队。各部门及团队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因此,除上述较为固定的团队成员外,

光大所可以根据承接案件的需要,随时从所内其他部门或者总部及其他分所调配人员。同时,光大所还配备了一定数量的行政人员、法务秘书等,处理相关行政事务及基础法律事务,上述人员均来自全国各大高校相关行政管理专业或法律专业,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二、承接案件办理情况

自进入管理人名册以来,光大所通过竞聘、随机等方式承接上海本地的企业破产案件有宗,其中,破产清算案件有4宗;强制清算案件有5宗。承接案件的具体信息请见附表。

在上述承接办理过程案件中,光大所管理人团队积极履行管理人职责,认真梳理公司财产情况,得到了案件受理法院、广大债权人等各方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三、参加随机摇号情况

光大所十分重视贵院定期举行的随机摇号确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及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活动,根据《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流程的通知》的要求,指定专人按时参加随机摇号活动。

四、执行职务及执行纪律情况

光大所在具体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贵院《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且无任何违反执业纪律的情况。

五、其他工作特色

(一)积极参加相关破产案件研讨活动

秉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思想,光大所的破产管理人工作团队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相关破产案件研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市律协组织的相关破产案件专题讲座、业务研讨会等活动。

(二)加强团队建设和发展,并充分借助相关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光大所管理人团队成立后,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定期研讨破产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并借助上海律协、上海高院及其他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其他破产管理人保持紧密联系,推进互相之间的资源共享,为光大所管理人团队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虽然光大所入选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已经多次在随机摇号活动中被指定为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在处理各类破产清算案件中,光大所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现特向贵院提出部分普遍存在的问题,希望贵院能在与各部门沟通探讨时进行协商,以利于各管理人推进相关工作。

(一)管理人账户问题:

1、开户难:目前,多数银行对于管理人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工作仍接触甚少,需要咨询分行或总行方可告知是否可以开户及开户相关资料,且部分材料由于公司保管不当导致遗失,无法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管理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等文件后支行需要再次与分行或总行进行沟通,程序繁琐且耗时较长,不利于管理人工作推进;此外,由于管理人账户目前仍只能是临时账户,部分允许开户的银行对于临时账户数量有严重控制,不允许再次开户,导致管理人需再次寻找可供开户的银行并重新进行咨询等事宜,严重影响了管理人工作的安排。

2、操作难:因管理人账户目前均为临时账户,所有转账、现金提取等工作均需在柜面操作且存在较大限制,银行对于需要管理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的要求也并不明确,导致管理人在使用账户时困难重重。

(二)各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问题:

1、调查难:虽然目前各部门、银行、公司对于破产、清算案件已经有所了解,但是在配合问题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在资料调查方面,通常情况下均需法院提供调查令或管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方可完成;在办理相关工商或税务事宜时,法院相关决定书及裁定书则均无任何作用,仍需经过正常的变更或注销程序,提供相关公司材料,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或存在资料遗失的情况,则完全无法开展后续工作。

2、沟通难:目前各部门均仅设立一到两个咨询窗口,咨询人员也仅对常见问题较为了解,涉及破产事宜的知之甚少,如浦东工商,咨询窗口仅能告知初步注销事宜,但是涉及破产公司如何提供文件,具体文件盖章问题,是否可以法院文书替代等事宜,均需与收件窗口确认,而收件窗口需提前一周左右预约方可提供咨询或收件服务,给管理人的工作带来了极大不变。此外,在联系法官时也遇到了类似问题,破产案件大多涉及账户冻结问题,然而许多执行法官对于案件破产情况并不了解,为保护申请人权益,通常不愿意配合管理人立即进行账户解冻工作,导致管理人在动用资金时受到了银行的阻碍多有不便。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〇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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