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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

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
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

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

2014-12 -2发布 2015-01 -01 施行联合发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目录

前言 (2)

1 适用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总则 (4)

5 矿山开采区粉尘防治管理 (5)

5.1 覆盖层剥离作业 (5)

5.2 钻孔作业 (5)

5.3 爆破作业 (5)

5.4 铲装作业 (5)

6 矿山矿石加工区粉尘防治管理 (5)

7 矿山储运粉尘防治管理 (6)

7.1 成品料堆场 (6)

7.2 运输车辆 (7)

7.3 运输道路 (7)

7.4 胶带运输 (7)

8 矿山相关区域粉尘防治管理 (7)

8.1 排土场、尾矿库、固废场和办公生活区粉尘防治管理 (7)

8.2 基建期粉尘管理 (8)

9 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及效果评价 (8)

9.1 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 (8)

9.2 矿山粉尘检测 (8)

9.3 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评价 (9)

附录A 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方法 (10)

附录B 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达标检查评价方法 (13)

前言

本规范(暂行)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总体要求,总结近年来我省矿山粉尘防治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对矿山开采、破碎、储运等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进行管控,开展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评价的标准。

本规范(暂行)共分9章。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矿山开采区粉尘防治管理、矿山矿石加工区粉尘防治管理、矿山储运粉尘防治管理、矿山相关区粉尘防治管理、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及效果评价。

本规范(暂行)以源头控制为重点,涵盖整个矿区生产的全过程,规范了矿山粉尘的防治措施,提出了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评价方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本规范(暂行)广泛地征求了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及相关矿山企业的意见,经反复论证和修改审查定稿。

本规范(暂行)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和解释。

本规范(暂行)主编单位: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湖州市矿业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叶武、裘煜灼、李新建、邵晓宁、黄利杰、段涛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翠青、吕科军、朱华藏、孙国金、周学群、赵华、柳金、袁航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暂行)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粉尘、扬尘的生产活动,对非现场作业人员所处环境产生影响的防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5432-199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618-2011 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T 194-200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4-2007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

《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2〕4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矿山企业:持有效采矿许可证,有一定开采境界从事采掘矿石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

3.2矿山粉尘:矿山生产运输过程中,由于凿岩爆破、装运、切割、摩擦、振动、破碎、筛分,转运及矿区专用道路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岩尘、矿尘等固体物质的颗粒物总称。

3.3 矿山扬尘:在矿区范围内由于风力、机械传输或人为影响等飞扬扩散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物总称。

3.4总悬浮颗粒物(TSP):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5可吸入颗粒物(PM10):悬浮在空气中,能进入人体的呼吸系统、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 的颗粒物。

3.6细颗粒物(PM2.5):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 2.5μm的颗粒物。

3.7矿山粉尘防治:采取一定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矿山空气中固体颗粒物的产生或排放。

3.8粉尘监测:采用一定方法对空气中粉尘浓度和分散度等进行定量计测。

3.9分散度:固体颗粒物在空气中按不同粒径大小的分布百分率。

3.10开采区:开采矿山时形成的爆破钻孔区、采石区、开采平台、通道和石料临时堆场及石料铲装区。

3.11破碎加工区:将爆破产生的大块石料经过一次或多次破碎,形成各种规格粒径石料的加工区域。

3.12矿区专用道路:企业自行修建的,从开采区至加工区、从加工区至堆料场的道路。

3.13 成品料堆场:加工成型、合格待售的各种成品石料堆放场地。

3.14排土场(弃渣场):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堆放的场所,包括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又称废石场或弃渣场。

4 总则

4.1 为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加强矿山粉尘和扬尘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暂行)。

4.2 矿山粉尘防治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矿山企业应从源头上减少粉尘排放量,并在生产运输全过程中实行矿山粉尘和扬尘的有效防治与管控。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并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有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要求,同步组织实施。

4.3 矿山采取粉尘管控后,达标检查测尘点粉尘允许浓度≤1mg/m3。

4.4矿山扬尘点,必须执行“风、水、密、护”等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采取密闭尘源、抽风除尘、湿法防尘、静电捕尘等综合防治技术措施,禁止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进行矿山生产作业。

4.5鼓励推广应用新型、高效的防尘、降尘、除尘技术、设备和工艺,探索矿山粉尘防治新技术和粉尘防治管理新机制。

4.6开展矿山粉尘检测、档案台账管理和防治效果评价。

5 矿山开采区粉尘防治管理

5.1覆盖层剥离作业

5.1.1宜推广剥离--开采--治理一体化模式。

5.1.2坚持剥离与开采相协调,剥离超前宽度必须符合开发利用方案要求。

5.2钻孔作业

5.2.1根据通过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所确定的钻孔设备或更先进的设备进行钻孔作业。

5.2.2宜优先采用湿式凿岩作业。

5.2.3采用干式凿岩作业,必须采用带有专用捕尘装置的钻孔设备。

5.2.4除尘设备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保证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

5.3爆破作业

5.3.1广泛应用微差控制爆破、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静态爆破、弱松动爆破、燃烧剂爆破等控制爆破技术,通过优化爆破参数、改善爆破方式(方法)、提高炸药爆能利用率等手段,控制原矿块度,降低粉矿产率,抑制爆破粉尘产出。

5.3.2当采取湿式作业时,可同时加入一定比例的润湿剂,增加润湿能力。

5.4 铲装作业

5.4.1机械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

5.4.2铲装前石料应预先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5.4.3铲装和卸料宜采取湿式作业。

6矿山矿石加工区粉尘防治管理

6.1优化生产工艺流程,降低物料落差,宜集中设置半成品、成品库,减少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装卸和倒运。半成品、成品临时堆存场地宜进行场地硬化。

6.2矿山初次破碎进料前矿石宜采取增湿措施,进料口要三面一顶封闭,封闭区长度以完全遮挡住车斗为宜,外露一面应采取喷雾抑尘措施。

6.3破碎、筛分除尘

6.3.1采用干法作业方式的,必须对破碎机、筛分机进行封闭,终端必须安装布袋收尘装置,进料口应处于进风状态,同时宜对每级破碎的石料、筛分后的石料进行喷雾增湿抑尘、静电除尘等措施。

除尘设备选用,必须综合考虑具体扬尘点的粉尘状况(温度、湿度、粒径、酸碱性、粘结性、浸润性等)、管道布置、捕集形式、设备运行周期等各个因素。

6.3.2采用湿式作业方式的,必须保障水源的供应,合理布设湿式作业管路及喷头等相关设备,做好生产污水的环保化处理和循环利用工作。

6.4 破碎过程中半成品石料实行胶带分类输送的,输送带应全程封闭。落料口宜配备降低物料落差的罩式装备,并辅以有效的喷雾抑尘设施。

6.5生产过程中要执行“产前先开除尘设备、产后关停防尘设备”,以及“湿式除尘器要先送水、后送风”的操作规程。

6.6对于产尘设备集中、粉尘性质相同和工作制度相同的产尘点,应尽量采用集中统一的除尘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小型封闭吸(集)尘喷雾设备,分段落实除尘。

6.7 加工区及其周边可绿化区域应采取绿化防尘。

6.8 必须定期冲洗滞留在场地、墙体、机械设备和绿化植物上的粉尘,保持场区洁净,避免二次扬尘。

7 矿山储运粉尘防治管理

7.1成品料堆场

7.1.1成品石料堆放场地宜进行硬化,并应尽量缩短露天堆放时间,确需长时间堆放的应采取建密封库或采用覆盖措施。

7.1.2装卸石料时必须采取喷淋或喷雾抑尘措施。

7.1.3成品料场四周可绿化区域应植树构建绿色防尘屏障。

7.1.4对规格5mm以下成品干细料必须进行覆盖,防止扬尘,对没有条件实现覆盖的,必须添加喷淋喷雾降尘系统。

7.2 运输车辆

7.2.1矿山企业对其物料的运输要使用密闭式的专用车辆。

7.2.2做好车辆保洁,车辆驶离矿区必须冲洗,严禁运料散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7.3 运输道路

7.3.1矿区专用道路,路面型式可采用砂石路面或硬化路面,沿路应配备雾化喷淋装置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根据气温和蒸发情况确定洒水频次,必须使路面处于湿润状态。

7.3.2运输道路两边可绿化区域,必须进行植树绿化,构建防尘、滞尘绿色屏障。

7.3.3在一般防尘措施难于见效时,可采取路面喷洒吸湿性强的钙或镁盐溶液、路面表层中掺入粉状和粒状氯化钙、路面用浮液处理等有效防尘措施。

7.4胶带运输

7.4.1条件具备的矿山,成品料运输应采用皮带输送长廊,对易发生扬尘段必须实行全密闭,并配备除尘装置。

7.4.2船运矿产品的,上船装料作业应采用湿式作业或封闭式作业。

8 矿山相关区域粉尘防治管理

8.1 排土场、尾矿库、固废场和办公生活区粉尘防治管理

8.1.1矿区应设置临时排土场,对表层剥离土集中堆置。临时排土场应设置截排水沟、拦挡墙、拦渣坝等,实行植被或其他有效方法覆盖,抑制扬尘。

8.1.2推广采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固废堆放数量与堆放时间,通过构筑拦挡坝、设置排水沟将水引到沉淀池、挖穴回填客土植树等技术,减少因固废裸露引起的矿山扬尘。

8.1.3办公生活区场地应采取硬化、保洁措施,周边裸露并可绿化区域,必须采取绿化措施进行植被覆盖,避免场地的扬尘。

8.1.4开采形成的采矿宕面,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及时进行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减少裸露面,消除矿山坡面扬尘。

8.2基建期粉尘管理

8.2.1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和充分利用,临时用地应尽快恢复原状,减少矿山粉尘的产生。

8.2.2基建期由于清理场地、物料搬运、施工引起的矿山粉尘应采取以下措施。

8.2.2.1 对施工场地产生粉尘的作业面和道路必须进行喷雾或洒水抑尘。

8.2.2.2加强物料转运与使用的管理,合理装卸、规范操作,减少矿山粉尘的产生。

8.2.2.3 施工现场周边按规定修复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施工,及时消纳矿山粉尘。

9 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及效果评价

9.1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

9.1.1矿山粉尘防治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9.1.2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相关粉尘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分管矿长为实施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相关矿山粉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9.1.3矿山企业应制定矿山粉尘防治工作计划,明确爆破、破碎、储运等重点环节粉尘防治措施,建立定期粉尘监测制度和报告制度。

9.1.4矿山企业应建立矿山粉尘自查及抽查结果公告制度。

9.2矿山粉尘检测

9.2.1矿山企业应自行配备粉尘检测设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确定的粉尘检测流程,选择和布置粉尘检测采样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每个月自行采样检测矿山粉尘浓度1次。

9.2.2在一个检测点,任何一次检测样品结果,未超过最高容许浓度者为合格。月合格率按当月粉尘浓度检测结果,取其达到标准的点数占应测点数的百分比;年合格率按全年粉尘浓度检测结果,取其达到标准的点数占应测点数的百分比。

9.2.3矿山企业对检测取得的结果进行分析,对超标的测尘点,提出改进及预防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评价

9.3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评价

9.3.1矿山企业粉尘防治措施的实施责任人,对矿山的粉尘防治技术措施要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其内容包括:

9.3.1.1 防尘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行情况。

9.3.1.2矿山粉尘浓度。

9.3.1.3矿山粉尘防治达标情况自我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和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达标检查评价。

9.3.1.4防尘技术措施的经济效益。

9.3.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每月对矿山企业粉尘防治情况进行抽查,内容应包括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和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达标检查评价。

9.3.2.1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根据附录A进行检查评分;

9.3.2.2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达标检查评价,根据附录B进行检查评分。

以上二项任何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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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7999549.html,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作者: 来源:《北京档案》2015年第12期 摘要: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功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一定影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北京市政府都对制定机关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鉴于此,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一、现状及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特征及与行政立法、标准的区别 1.概念。《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简称制定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制定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学习培训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以及涉密文件、不对外公布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2.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众多类文件中具有特定内涵的一种;现阶段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应主要从实体内容上判断,不能拘泥于形式(尤其是在鉴别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是依法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文件内容应属于涉及调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表现形式应当是“红头”并“盖章”。转发上级机关时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补充意见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界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而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内容包含规定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3.区别。一是与行政立法的区别:(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 政机关,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行政主体。(2)行政立法的效力高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3)行政立法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设定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有一定的行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煤矿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煤矿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 度正式版

煤矿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在煤矿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岩矿微粒统称为煤矿粉尘,主要上煤岩和煤尘,它是在矿井生产如钻眼、爆破、切割、装载、落煤及运输和提升过程中,因煤岩被破碎而产生的。不同的矿井由于煤、岩地质条件和物理性及采掘方法、作业方式。通风状况和机械程度和不同,粉尘的生成量有很大的差异;即使在同一矿井里,产尘的多少也因地因时发生着不同的变化。一般来说,在现在防尘措施的条件下,各生产环节产生的浮游粉尘比例大致为:采煤工作面产尘量占45%-80%;掘进

工作面产尘量占20%-38%;锚喷作业点产尘量占5%-10%;其它作业点占2%-5%,各作业点随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矿尘的生成量也将增大。为了保障煤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定本制度。 一、依法搞好煤矿粉尘危害防治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必须设置粉尘危害防治机构,配备专职防尘人员和防尘装备,使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二、制定防治管理技术措施。粉尘危害防治年度计划,落实粉尘危害防治费用。

矿山粉尘防治(新编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矿山粉尘防治(新编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矿山粉尘防治(新编版) 1、矿山粉尘的危害性 ⑴污染工作场所,危害人体健康,引起职业病,如尘肺病、煤肺病等; ⑵某些矿尘(如煤尘、硫化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爆炸; ⑶加速机械磨损,缩短精密仪器使用寿命; ⑷降低工作场所能见度,增加工伤事故的发生 2、矿山粉尘爆炸的条件 ⑴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煤尘必须悬浮于空气中,并达到一定的浓度(首要条件); ⑵存在能引燃煤尘爆炸的高温热源,大于650℃; ⑶氧浓度,含氧量低于17%时,煤尘就不会爆炸。 3、综合防尘措施

综合防尘措施包括测尘、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净化风流、个体防护、防尘口罩等措施。 4、防止粉尘爆炸的措施 ⑴防止煤尘爆炸的技术措施 防止煤尘积聚的措施; 杜绝火源; 隔爆措施。 ⑵防止煤尘爆炸传播技术 被动式隔爆技术:岩粉棚(距爆源60-300m)、水槽棚和水袋棚(距爆源60-200m)。 自动隔爆技术:传感器、控制器和喷洒装置是自动隔爆装置的三大组成部分。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矿井粉尘防治管理 (一)矿井粉尘防治 第一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指岩尘、煤尘和水泥粉尘)是矿井主要职业危害。为防治矿井井下粉尘,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制度,完善综合防尘设施,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为减少作业过程煤(岩)尘危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场所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应按规定采取割煤机带水作业防尘措施,以减少生产过程的煤尘产生量。 2.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冲洗巷壁、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3.综合防尘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员现场监督落实。 第四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为便于冲洗、洒水降尘,防止粉尘危害,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至工作面。 第五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安设净化水幕。净化水幕应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并保证水压、水量和雾化效果。爆破、出煤矸等作业产尘较大时,必须使用水幕净化风流,无净化水幕或未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煤和爆破作业。

第六条地面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筛分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 第七条必须认真落实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冲洗巷道,杜绝井下煤尘堆积,避免粉尘飞扬。 第八条必须加强防尘供水管路和阀门、喷雾装置、风流净化水幕、喷雾装置等防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将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正常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粉尘危害。 第九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能侵入的地点的,必须采取风流净化措施。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井下巷道湿润,防止人员行走时产生粉尘。 第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果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按《矿井安全规程》第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如净化水幕等)保证被串工作面的风流粉尘浓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矿井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风速超限造成粉尘飞扬。 第十二条凡入井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二)矿井粉尘监测 第十三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39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矿井必须配备粉尘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及仪器仪表,必须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矿山主要危害及防治技术参考文本

矿山主要危害及防治技术 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矿山主要危害及防治技术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煤矿瓦斯及其防治技术 1.瓦斯爆炸的条件 引起瓦斯燃烧与爆炸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定浓度的 甲烷、一定能量的引火源和足够的氧气。 2.预防瓦斯爆炸的技术措施 预防瓦斯爆炸技术措施包括4个方面: (1)防止瓦斯积聚和超限; (2)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3)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 (4)防止瓦斯爆炸灾害扩大的措施。 3.瓦斯抽放的方法 根据抽放瓦斯的来源,瓦斯抽放可以分为:本煤层瓦

斯预抽、临近层瓦斯抽放、采空区瓦斯抽放以及几种方法的综合抽放。 二、矿山火灾及防治技术 1.煤炭自燃的预防技术 煤炭自燃的预防技术包括:憜化、堵漏、降温等,以及它们的组合。 2.防止火灾扩大的技术的方法主要有: 隔离法:经火灾区封闭隔离后与其他非火灾区隔开; 窒息法:火灾区完全封闭,阻断助燃物(空气、氧气等)使火灾停止; 采用灌浆灭火:将泥浆灌入发火区,使发火物被泥浆包裹,隔绝空气,防止火灾进一步蔓延; 阻化剂灭火:将阻化剂喷洒于发火物上或注入发火体内,以抑制或延缓发火物的氧化,达到防止火灾扩大的目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精神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先后在全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并印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我市情况 按照中央、省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精神,我市自2007年起,陆续在全市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印发了《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

〔2008〕33号)。但上述办法距今已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现行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保险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作用,参照《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7年7月通过金宏向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物价局、青岛保监局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44条。 (一)总则(共3条) 1.依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定义。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327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目的:明确各巷道洒水灭尘周期并形成制度,提高巷道冲刷质量,确定粉尘检测制度,改善井下工作环境。 2.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2.1. 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矿井综合防尘管理体系。 2.2. 公司总经理是粉尘防治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粉尘防治的技术负责人。 2.3. 为切实加强粉尘防治,公司成立粉尘防治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生产总副经理、总工程师、掘进总副经理、安监处长任副组长,各生产副总工程师及生产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部,通防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通防部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3.巷道冲刷管理制度 3.1.矿井、采区进回风巷(包括石门、绕道)每3天至少冲刷一次;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每天至少冲刷灭尘一次。 3.2.采区轨道上、下山每3天冲刷一次,有岗位的地点20米范围内每班冲刷一次。 3.3.变电所与其相连接的各进、回风通道必须每班冲刷一次。 3.4.综放工作面进风巷由安装工区每天洒水一次,工作面中间巷及上、下平巷超前支架、破碎机转载点50米范围以内由综放工区每班洒水一次,以外的皮带机道由皮带工区负责每天冲刷一次。

矿山粉尘及其防治技术(最新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矿山粉尘及其防治技术(最新版)

矿山粉尘及其防治技术(最新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矿山粉尘是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岩矿微粒的总称。矿山生产的主要环节如采矿、掘进、运输、提升的几乎所有作业工序都不同程度地产生粉尘。采掘机械化和开采强度、采矿方法、作业地点的通风状况、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条件都是影响粉尘产生的因素。 (一)矿山粉尘的性质及危害 1.粉尘的概念 (1)全尘。全尘是指用一般敞口采样器采集到一定时间内悬浮在空气中的全部固体微粒。 (2)呼吸性粉尘。呼吸性粉尘是指能被吸入人体肺部并滞留于肺泡区的浮游粉尘。空气动力直径小于7.07m的极细微粉尘,是引起尘肺病的主要粉尘。 (3)浮尘和落尘,悬浮于空气的粉尘称浮尘,沉积在巷道顶、帮、底板和物体上的粉尘称为落尘。

2.粉尘性质 (1)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是危害人体的决定因素,含量越高,危害越大。游离二氧化硅是引起矽肺病的主要因素。 (2)粉尘的粒度。粉尘粒度是指粉尘颗粒大小的尺度。一般来说,尘粒越小,对人的危害越大。 (3)粉尘的分散度。粉尘的分散度是指粉尘整体组成中各种粒级的尘粒所占的百分比。粉尘组成中,小于5m的尘粒所占的百分数越大,对人的危害越大。 (4)粉尘的浓度。粉尘的浓度是指单位体积空气中所含浮尘的数量。粉尘浓度越高,对人体危害越大。 (5)粉尘的吸附性。粉尘的吸附能力与粉尘颗粒的表面积有密切关系,分散度越大,表面积也越大,其吸附能力也增强。主要指标有吸湿性、吸毒性。 (6)粉尘的荷电性。粉尘粒子可以带有电荷,其来源是煤岩在粉碎中因摩擦而带电,或与空气中的离子碰撞而带电,尘粒的电荷量取决于尘粒的大小并与温湿度有关,温度升高时荷电量增多,湿度增高时荷电量降低。

矿山粉尘防治(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3028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矿山粉尘防治(正式版)

矿山粉尘防治(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矿山粉尘的危害性 ⑴污染工作场所,危害人体健康,引起职业病, 如尘肺病、煤肺病等; ⑵某些矿尘(如煤尘、硫化尘)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爆炸; ⑶加速机械磨损,缩短精密仪器使用寿命; ⑷降低工作场所能见度,增加工伤事故的发生 2、矿山粉尘爆炸的条件

⑴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煤尘必须悬浮于空气中,并达到一定的浓度(首要条件); ⑵存在能引燃煤尘爆炸的高温热源,大于650℃; ⑶氧浓度,含氧量低于17%时,煤尘就不会爆炸。 3、综合防尘措施 综合防尘措施包括测尘、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净化风流、个体防护、防尘口罩等措施。 4、防止粉尘爆炸的措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但与此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具有行政立法的某些特点,是行政机关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实际执行层面,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宽疏、滞后,有时只有只言片语的指导性规定,而国内社会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域、领域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在难以及时立法规范的情况下,作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7]8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6 【实施日期】2017.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8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推进建筑工业化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

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努力打造"中国建造"标杆省份。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电子化评判系统,通过网上办理业务,推进行政许可智能化审批、核查,推动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等许可事项集中一站式办结。探索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加快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规范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与标准,加快实现与国家和市县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的共享交换,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机制。 (三)建立统一开放市场。进一步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出清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打破省内区域和行业市场准入壁垒,各地不得以备案、登记、限制投标等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妨碍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建筑市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集中清理,杜绝以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准入方面,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市场现场联动,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粉尘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1.目的:明确各巷道洒水灭尘周期并形成制度,提高巷道冲刷质量,确定粉尘检测制度,改善井下工作环境。 2.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2.1. 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矿井综合防尘管理体系。 2.2. 公司总经理是粉尘防治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粉尘防治的技术负责人。 2.3. 为切实加强粉尘防治,公司成立粉尘防治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生产总副经理、总工程师、掘进总副经理、安监处长任副组长,各生产副总工程师及生产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部,通防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通防部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3.巷道冲刷管理制度 3.1.矿井、采区进回风巷(包括石门、绕道)每3天至少冲刷一次;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每天至少冲刷灭尘一次。

3.2.采区轨道上、下山每3天冲刷一次,有岗位的地点20米范围内每班冲刷一次。 3.3.变电所与其相连接的各进、回风通道必须每班冲刷一次。 3.4.综放工作面进风巷由安装工区每天洒水一次,工作面中间巷及上、下平巷超前支架、破碎机转载点50米范围以内由综放工区每班洒水一次,以外的皮带机道由皮带工区负责每天冲刷一次。 3.5.爆破地点30m范围内,爆破前后必须洒水灭尘,冲刷岩(煤)帮,并填写洒水记录。记录要明确洒水人员姓名、洒水地点长度、爆破前后等情况,并签字备查。 3.6.正常施工的掘进巷道每天冲刷一次,停掘的供风巷道每3天冲刷一次,并在现场设置巷道区域管理牌板,悬挂洒水记录,巷道未交接的由原单位负责洒水。 3.7.易积尘地点,如运输机道、转载点等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由岗位工负责每班冲刷一次。 3.8. 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地点。

煤矿粉尘防治技术

编号:AQ-JS-05002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煤矿粉尘防治技术 Coal mine dust control technology

煤矿粉尘防治技术 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 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随着综采、综掘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高产高效工作面和综放工作面的广泛应用,我国煤矿粉尘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经“八五…‘九五”期间的科技攻关,防降尘技术有了较大发展,在煤层注水、采煤机防尘、液压支护防尘、放煤口防尘及综掘面粉尘高效控制、呼吸性粉尘测试仪器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1.综采工作面防尘技术 (1)煤层预湿注水技术。煤层注水是煤炭开采中一项有效的预防性减尘措施,早在20世纪40年代,国外已开始采用此法减尘,至今已成为美国、英国、德国、俄罗斯、比利时和波兰等主要采煤国家广泛采用的减尘措施。我国从1956年在本溪彩屯煤矿首次试验煤体预注水防尘技术,到1990年已有40%的采煤工作面实施煤体预注水防尘技术。经过多年科研实践,煤层注水预先湿润煤体已经成为我国综合防尘技术核心,开发了长钻孔、短钻孔和深钻孔等煤层

注水的成套技术,开发了水泥砂浆封孔泵,解决了封孔难的问题,提高了煤层注水降尘的效果。研制了自动化控制的注水系统。 随着综采放顶煤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应用,但由于综放开采的开采厚度大多在5m以上,最大厚度已达10m,而一般煤层在垂直于顶板方向上的渗透性较差,传统的注水工艺不能满足厚煤层开采的需要,“九五”期间,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出适合厚煤层开采的煤层注水技术。 在“九五”期间,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研制了由流量和压力传感器、比例控制阀、计算机、泵、液压系统组成的全自动控制的注水系统。煤层注水自动化控制系统与装备属于典型的机电液一体化设备,为了保证系统能够可靠工作,各子系统均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 (2)采煤机防尘技术。自“八五”以来,重点开展了对采煤机、液压支架及放煤1:3粉尘的高效治理技术的研究,先后研究出采煤机含尘气流控制、高压水外喷雾降尘技术,对液压支架、放煤口实施自动控制水喷雾降尘技术,使采煤机司机处空气中的含尘浓度在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效力

在行政工作中,行政机关常常制定一些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自己和下级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长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委托等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命令。这些把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其他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命令。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制定主体广泛性。所有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下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而且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分别从属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 (3)内容的规范性。其他规范性问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的,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是它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具体行政性、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的关系 通常学理上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因此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特征;而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矿井粉尘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粉尘防治 第一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指岩尘、煤尘和水泥粉尘)是矿井(含选煤厂、建井单位,以下同)主要职业危害。为防治矿井井下粉尘,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制度,完善综合防尘设施,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减少作业过程煤(岩)尘危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场所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应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以减少生产过程的煤尘产生量。 2、炮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掘进峒室及钻场,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冲洗巷壁、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综合防尘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员现场监督落实。

3、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为便于冲洗、洒水降尘,防止粉尘危害,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至工作面。 第五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第六条? 综掘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内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 外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保证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的正常使用,否则必须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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