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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

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住宅建筑

第一节允许噪声级

第3.1.1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 3.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第二节隔声标准

第3.2.1条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3.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第3.2.2条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 3.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层间楼板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3.3.1条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第3.3.2条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第3.3.3条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条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第3.3.6条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第四章学校建筑

第一节允许噪声级

第4.1.1条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

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 4.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一般教室

≤50

-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55

注: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第二节隔声标准

第4.2.1条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 4.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

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50

-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

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4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4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2.2条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 4.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6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75

注:①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②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4.3.1条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4.3.2条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表 4.3.4

房间名称

房间体积(m3)

500Hz混响时间

(使用状况)(s)

普通教室

200

0.9

合班教室

500~1000

1.0

音乐教室

200

0.9

琴房

<90

0.5~0.7

健身房

2000

1.2

4000

1.5

8000

1.8

舞蹈教室

1000

1.2

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动幅度。

第4.3.5条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第五章医院建筑

第一节允许噪声级

第5.1.1条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 5.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三级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45

≤50

门诊室

≤55

≤60

手术室

≤45

≤50

听力测听室

≤25

≤30

第二节隔声标准

第5.2.1条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空气声隔声标准表 5.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第5.2.2条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 5.2.2

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二级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65 ≤75

病房与手术室之间≤75

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6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5.3.1条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隔声作用。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与干道边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病房楼应设在内院。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道,室内允许噪声不能达到标准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利用临街的阳台或公共走廊,采取隔声降噪处理措施。

二、综合医院的锅炉房、水泵房,不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10m以上。如必须设在病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5.3.2条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必须密封。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密封窗。

病房楼内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邻病房,倒入口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条件许可时,病房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3条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4条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医疗技术部的手术室上部,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如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5.3.5条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设计,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听力测听室的上部或邻室,不应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房间。

第5.3.6条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及冷却塔等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第六章旅馆建筑

第一节允许噪声级

第6.1.1条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 6.1.1

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dB)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客房≤35 ≤40 ≤45 ≤55

会议室≤40 ≤45 ≤50

多用途大厅≤40 ≤45 ≤50 -

办公室≤45 ≤50 ≤55

餐厅、宴会厅≤50 ≤55 ≤60 -

第二节隔声标准

第6.2.1条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表 6.2.1

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50 ≥45 ≥40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40 ≥35 ≥30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40 ≥35 ≥25 ≥20

第6.2.2条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表 6.2.2

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客房层间楼板≤55 ≤65 ≤75

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房间之间的楼板≤55 ≤65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6.3.1条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使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如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远离客房及其它要求安静的房间。

二、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闭窗(用于有空调的旅馆);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第6.3.2条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二、旅馆内的楼梯、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它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功能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如必须设置于上部时,应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

三、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应尽可能错开布置。

条件许可时,宜在走廊内采用吸声处理措施,如地毯或吸声吊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为0.30~0.40,走廊过长时应设弹簧门分隔。

四、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砌至上层楼板底,不留缝隙。相邻客房隔墙上的设备管线、插座等,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五、客房楼内公共卫生间(厕所、盥洗室),应设有前室。第6.3.3条中型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应有混响时间的设计,其体型应考虑声扩散和避免严重的声学缺陷。

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低于35dB。

第6.3.4条旅馆建筑中餐厅、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附录一室内允许噪声级与噪声测量值的修正以及相应的评价曲线的换算

一、因昼夜时间不同,室内允许噪声级的修正。

本规范中的允许噪声级的数值是按白天的要求制订的,如测量时间与此不符,应按附表1.1进行修正。

因时间不同对允许噪声级的修正值附表 1.1

时间

修正值(A声级,dB)

昼间(06:00~22:00)

夜间(22:00~06:00)

-10

注:表中昼夜时间也可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地区习惯、季节变化而划定。

二、因噪声特性不同,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对于各种不同特性的噪声测量值,应进行修正。其修正值应符合附表1.2的规定。

因噪声特性不同对噪声测量值的修正值附表 1.2

噪声特性

修正值

(A声级,dB)

稳态噪声

持续稳定的噪声

脉冲性稳态噪声(如锤击、铆接声)

+5

含有可听纯音的稳态噪声(如狗叫、蜜蜂的嗡嗡声)

+5

非稳态噪声

间歇噪声

在半小时内噪声所占时间的百分数

100~56

56~18

18~6

<6

-5

-10

-15

声级随时间而起伏,变化比较复杂的噪声(如交通噪声)

注:声级随时间变化较为复杂的噪声,其允许噪声级应采用等效〔连续A〕声级。

等效〔连续A〕声级的测量,应附合附录二的要求。

三、噪声级与相应的噪声评价曲线的换算

在隔声设计中有时对噪声的频谱有一定的要求,可按下式将测得的噪声级换算噪声评价曲线

NR=LA-5(附1.1)

式中NR——噪声评价曲线;

LA——测得的噪声级(dB)。

噪声评价曲线,可按附图1.1采用;倍频带声压级数值可按

附表1.3采用。

附录二允许噪声级与隔声测量方法

一、允许噪声级测量方法

测量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中规定的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也可使用统计分析仪、记录仪、录声机等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测量仪器。

测量值为A声级或等效〔连续A〕声级。

测量时间应于白天或夜间两不同时间段内,各选择较不利的时间进行测量。

测点应设在房间中央,与各反射面(如墙壁)的距离应大于1.0m,测点高度应为1.2~1.5m。

测量方法与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使用过程中无需开窗的房间(如室内有空调)外,测量应在开窗情况下进行。

(2)对于稳态噪声,用声级计或其它测量仪器的“慢档”读A声级,观察5~155 s,取指针的中值。

(3)对于间歇性非稳态噪声,A声级的测量同稳度噪声。并记录下0.5h内噪声的间歇时间,计算出该噪声所占的时间比例。

(4)对于声级随时间变化较为复杂的噪声,应测量等效〔连续A〕声级。可在规定的时间T内,每隔3~5s读一A声级,连续读数不应少于200个。整理时将读得的数据由大至小排列填于数据表中。等效〔连续A〕声级,可按公式附3.1计算。

式中N——读数的个数;

LPAi——测得的第i个A声级读数,dB。

当测得的A声级数据符合正态分布时,等效〔连续A〕声级可按近似公式附3.2计算

注:等效〔连续A〕声级测量数据的整理,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3222—82。

二、隔声测量方法

隔声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隔声测量规范》进行。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隔声简易测量方法。

注:隔声简易测量方法可按部标《住宅隔声标准》中,附录B“住宅隔声测量暂行规定”执行。

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同济大学

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清华大学

天津大学

南京工学院

重庆建筑工程学院

太原工业大学

华南工学院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院

湖北工业建筑设计院

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超详细)

2、多种使用功能组合建筑 ①不同功能属于同一使用性质 ②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③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1)提高了楼板的耐火极限 2)明确了防火间距 3)充实了避难层(间)的要求 4)增加了应急照明等的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3)避难层(间) V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间的高差不宜大于50m V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应集中布置,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V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V进出避难层(间)门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V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 V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V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小于1.5h 5、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 ?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①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②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③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④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⑤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⑥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①基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 ②间距不小于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 ③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 ④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⑤按6.2.5条的要求设置回廊或挑檐 ⑥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开口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的37% ⑦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时,步行街内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以上各层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7.5m ⑧步行街内无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⑨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 ⑩应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等 7、修改了民用建筑中人员安全疏散的部分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2)补充和完善了部分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距离 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借用出口和宽度 4)明确了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的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 ②展览厅的疏散人数、防火分区 ③与其他建筑组建的影剧院的疏散人数 ④一般商店与建材、家具、灯饰商店的疏散人数 ⑤高层商店与单、多层商店的疏散人数

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 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第2.0.4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第2.0.5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第2.0.6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住宅建筑 第一节允许噪声级 第3.1.1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3.1.1 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二级三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以下是我们整理相关建筑楼梯设计规范相关内容: 最新一次修订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什么呢? 整理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 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 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0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条文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控制;5.场地设计; 6.建筑物设计; 7.室内环境; 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建筑与环境、建筑连接体、厕所和卫生间、楼梯、电梯、自动扶梯、楼地面;增加了术语、建筑模数、防灾避难、热湿环境、燃气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

云南省设计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现代都市建筑设计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2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要条文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消防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地要求规范

节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

第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住宅建筑 第一节允许噪声级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 3.5 建筑模数 3.6 防灾避难 4规划控制 3.6 防灾避难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2 建筑基地 4.3 建筑突出物 4.4 建筑连接体 4.5 建筑高度 5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2 道路与停车场 5.3 竖向 5.4 绿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2 平面布置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8 楼梯 6.8 楼梯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10 墙身和变形缝 6.11 门窗 6.12 建筑幕墙

6.13 楼地面 6.14 屋面 6.15 吊顶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7 室内外装修 7.4 声环境 7室内环境 7.1 光环境 7.2 通风 7.3 热湿环境 7.4 声环境 8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2 暖通空调 8.3 建筑电气 8.4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 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解析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1 建筑地面形式 1.1 平坡式≤5% 1.2 台阶式≥8% 1.3 混合式 2 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 2.1 住宅用地0。2%-25% 2.2 道路用地0。2%-8% 2.3 公共设施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0% 2.4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 3 消防通道宽度(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3.1 4M 4M 距建筑物>5M 4 建筑物层数的限制 4.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4.1.1 不准设于4层 4.1.2 大于等于4班需独立设置 4.1.3 小于3班可设于其他建筑物内,但一定要有独立的出口 4.1.4 不准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 4.2 高层的人流集中的用房----大会仪,多功能厅,舞厅等 4.2.1 宜设置在123层 4.2.2 设在其他楼层需满足 4.2.2.1 《=400m 4.2.2.2 两个出口 4.2.2.3 设置阻燃材料 4.2.2.4 自动灭火系统 4.3 中小学教学楼要求 4.3.1 小学教学楼少于四层 4.3.2 中学教学楼小于五层 4.4 住宅 4.4.1 16m距离室外地平需设电梯 4.5 学校宿舍 4.5.1 21m需设电梯 4.5.2 层高单层床2。8m,双层床3。6米最小3。4m 5 建筑层高要求 5.1 室内净高限制层高:《住宅设计规范》2.0.10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住宅设计规范》2.0.11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3. 6.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住宅设计规范》3.6.2房、厅净高≥2.4m,局部≥2.1m(不超过面积的1/3)*《住宅设计规范》3.6.3利用坡屋顶内作臥室、厅,其1/2面积净高应≥2.1m。3.6.4厨房、卫生间净高≥2.2m。3.6.5厨房、卫生间排水横管下净距≥1.9m 且不影响门、窗。《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1.5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m,音乐活动室3.6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5.2.2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小学教室辅助3.1、中学、中师、幼师教室及实验室3.4、舞蹈教室4.5、办公服务2.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11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一、诊查室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地要求规范

节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 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

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住宅建筑 第一节允许噪声级 第3.1.1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

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标准

201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建筑设计收费标准》 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

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计费单备序(万元/(万人)平方千米)包括县城3.5 201 以下)小城市(3.0 )2 中等城市(20-50 2.5 )大城市(3 50-100 2.0 100以上)特大城市(4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建筑隔声计算书

建筑隔声计算书

目录 1 建筑概况 (3) 2 标准依据 (3) 3 评价要求 (3) 3.1 隔声要求 (3) 3.2 室内背景噪声要求 (3) 4 计算方法 (4) 4.1 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 (4) 4.2 相邻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 (4) 4.3 楼板撞击声隔声 (4) 4.4 室内背景噪声级 (4) 5 围护结构 (5) 5.1 工程材料 (5) 5.2 构造作法说明 (5) 6 空气声隔声 (6) 6.1 构件隔声性能 (6) 6.2 相邻房间之间隔声性能 (6) 7 撞击声隔声 (6) 8 室内噪声级 (7) 8.1 卧室 (7) 9 结论 (10)

1建筑概况 2标准依据 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3.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2005) 4. 《建筑声学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5. 《建筑隔声设计—空气声隔声技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3评价要求 3.1隔声要求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第8.1.2条、第8.2.2条对建筑围护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8.1.2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低限要求。 8.2.2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好,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2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4分。 3.2室内背景噪声要求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第8.1.1条、第8.2.1条对主要功能房间提出了明确要求。 8.1.1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 8.2.1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评价总分值为6分。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精编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筑物隔声情况和声环境情况(通用)

建筑物隔声情况和声环境情况 一、依据 《民用设计通则》GB500352-2005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住宅设计规范》4B50096-1999(2003)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二、隔声情况 1、门窗工程:隔声性能分级不低于3级; 2、按照国家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有关 要求。楼顶的空气声的设计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设计标准化撞击声压的量小于或等于75dB,外墙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3、按国家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有关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本建筑采用一级标 准。设计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为65dB,按照按国家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有关楼板空气声隔声标准,本建筑选用一级标准,分户层间楼板设计隔声量≥50dB、分户墙≥50dB、外窗≥35dB、户门≥40dB; 三、本建筑的噪声(声环境情况) 1、本建筑噪声源来自地下一层:锅炉房约70dB,水泵房80dB,生活水泵机房约70dB, 变配电室变压器约55dB。首层空调机房,冷凝气间约68dB,电梯井道设备噪声。 2、隔声降噪构造措施 i.设备减震隔声降噪措施详机电系统图纸。 ii.建筑隔声降噪构造做法:设备机房墙体和顶棚做珍珠岩吸声板进行吸声降噪。 住户层室外VRV机组做减震器处理; 3、环境噪声情况: i.南侧、西侧为居民住宅区;(居民生活噪声) ii.北侧为寺庙;(居民生活噪声) iii.东侧为银行办公楼;(办公噪声) iv.距离大街约100米,之间为胡同道路;(交通噪声)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室内净高 第4.1.1条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4.2.1条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

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14)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6-01-06 17:33:55 | 作者:| 来源: ] [上一篇] [下一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 彤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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