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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育苗技术管理的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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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育苗技术管理的措施-

摘要林业育苗是林业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不断提高林业育苗技术,加强林业育苗管理,可稳步推进林业生产建设,从而改善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及林农的收入状况。基于此,本文重点总结林业育苗技术管理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林业;育苗;信息化

1选择合理的苗圃

林业育苗的关键是选择合理的苗圃,合理的苗圃能提高育苗的存活率,降低育苗成本。选择苗圃要注意3个方面,一是交通方面。交通便利对于育苗来说是基本的要求,交通便利既方便肥料的运输,又方便后期移植苗木的运输。二是水源方面。育苗离不开水源,也不能积水。所以,苗圃要选择灌溉与排水设施完善的地方。三是土壤方面。选择苗圃的土壤要适合苗木生长,最好是沙土壤、轻壤土和壤土。例如,塞罕坝林场土壤类型以山地棕壤、灰色森林土和风沙土为主,林木类型以针叶林为主,混合阔叶林、灌丛及草甸等类型。育苗时,要选择灰色森林土壤,地址要选择向阳处斜坡地带,利于育苗排水,防止积水。

2育苗土壤管理

育苗土壤决定了苗木种子的生长情况及林业经济效益,贫瘠的土壤或者不适合苗木生长的土壤只会造成极大的财力、物力的浪费。土壤管理措施对土壤质量的改良作用重大。第一,选定苗圃地后要对土壤进行深耕,达到松土的目的。松土能保证苗木的存活率。同时,每年对苗圃的土壤进行翻耕,清除移植苗木的残留根系和杂草,为苗种提供良好的土壤生长环境。第二,苗圃育苗过程中不能一块土壤常年进行一种苗木的培育,要根据苗木的

特点和土壤环境培育不同的苗木,以保证苗木正常生长。第三,育苗过程中要使用有机肥对土壤进行改良,同时使用一些科学的方法改善土壤质地,提高苗木存活率。例如,塞罕坝林场育苗过程中,针对偏沙化的土壤,可以采用泥炭土进行混合,达到改善土壤质地和提升土壤肥力的目的。第四,对土壤进行病菌处理极为重要。很多苗圃土壤带有病原菌,这会造成育苗失败,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科学地对苗圃土壤进行消毒,消除土壤中含有的病原菌。例如,塞罕坝林场育苗过程中会多次采用硫酸亚铁等药剂对苗圃土壤进行消毒,以保证苗木健康生长。在长期的育苗过程中,还会根据苗木的生长情况采用其他科学的消毒方法[1]。

3育种管理

苗种的选择是育苗技术中与苗圃、土壤紧密相关的核心环节,如果选择劣质的苗种,再好的苗圃和土壤,也无法育出优良的苗木。因此,育苗过程中要严格把握苗种的质量,确保选择的苗种是优良的。第一,进行严格的苗种检验。选择苗种前要对所选的苗种进行检验,病种、劣种等种子坚决不选,要确保种子的优良性。第二,进行严格的苗种消毒。苗种播种前要进行科学的消毒,通过药剂拌种或者浸泡等方式实现苗种消毒,防止苗种发芽生长期间产生病虫害等问题。第三,播种育苗要掌握详细的苗种信息、播种时间、适宜环境等知识,要在合适的时间进行下种,避免时间不适宜导致种子无法发芽生长。第四,播种育苗要讲究科学的方法。育苗有撒播、点播等多种方式,需要根据种子的生长特性选择合适的方法。例如,塞罕坝林场樟子松育种,可以选择撒播的方式。第五,下种后要进行覆土。覆土厚度根据播种方式和土壤特点来确定,如点播种子需要轻覆一层薄土[2]。

4病虫灾害防范

育苗过程中要防止太阳暴晒和霜冻等灾害。苗木生长初期对环境要求极为严格,不进行科学的管理容易造成苗木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要根据育苗地的自然条件采取科学的防范措施。例如,南方地区进行育苗时,特别是夏季要防止积水和太阳暴晒,因此要做好苗圃排水工作和苗种遮阳工作。可以对苗圃进行深挖沟达到排水作用,可以对苗圃搭建遮阳布进行遮阳保护。塞罕坝林场防冻措施选择增加磷钾肥使用量,建设防冻大棚,减少灌溉,以达到防冻目的,提高苗木生长质量。

5信息化管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化建设成为各行各业的核心工作,也为各行各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提高了工作效率。林业育苗技术管理也可以积极地实施信息管理。一方面,苗场搭建信息化平台,通过信息化平台达到林木技术交流沟通的目的,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苗木的实时监控,提高育种技术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搭建信息化平台,及时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等,提高育苗能力。

6结语

林业育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工作,是保持林业生态健康的重要工作。塞罕坝林场作为我国北方林业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地引进新技术、新方法,结合当地的生态环境、土壤环境改进育种技术,提高种苗的存活率,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森林管理信息系统

?森林管理信息系统 ?前言 ?为什么要学习? ?信息时代的要求 ?信息化社会大背景 ?信息技术应用 ?1992年,国家林业局设立信息中心 ?2010年的目标,建成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系统 ?前言 目前已建立的全国性的林业信息系统: ?全国森林资源和灾害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荒漠化监测信息系统 ?全国林火监测信息系统 ?全国生态林业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国家林业局综合服务信息系统 ?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信息网络及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 ?前言 课程意义: 一、现代林业建设的基本要求 ?现代林业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要求更精准、翔实的林业基础信息作支撑 ?提升森林管理水平、创新、方法手段 ?前言 二、依法行政和强化管理的根本保障 ?信息化管理,避免信息混乱,弄虚作假 ?标准化软件,数据不实,管理不规范 ?及时更新,动态反映,解决时效性差的不足 ?前言 ?三、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迫切需要 ?缺乏科学有效管理手段,信息化水平低,信息难共享,极大浪费 ?措施:信息化建设、统一技术标准、大大提高数据权威性和影响力 ?前言 ?四、完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的必然选择 ?监测是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工作,需要信息化技术的有力支撑 ?五、推动科技进步和人才建设的重要的举措 ?推动林业科技水平提高 ?推动整个行业人才成长和队伍素质提高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数字林业和林业信息化 ?一、数字林业 ?信息化的林业,包括林业大部分要素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智能化的全过程,在数字地球大框架指导下,应用遥感、计算机、数字化、网络、智能术和可视化等技术,把地球上的各种林业信息用地理坐标确定与连接起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的

林业重点工程管理制度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实现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重点工程是指以营造森林,保护林草、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存空间,实现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工程。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是指在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属国家所有,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统一保管,不可分割。 第三条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是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重要基础 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建立健全由国家林业局、工程所涉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单位(森工企业、林业局、林场等)所组成的工程档案管理网络。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工程所涉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同当地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项目单位的工程档案工作。 第八条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要的资金、设施和设备。各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同时对工程档案工作负全责。 第九条各项目单位要确定工程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档案人员,负责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十条工程档案管理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各项目单位要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林业重点工程规划及实施 方案时,应将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或方案中。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 第四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五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

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补助用油量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实际工作量和生产定额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林业生产具体包括:育种(育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迹地更新、抚育、管护(含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木竹生产及加工等。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林业生产用油量基础档案等相关管理制度。纳入补助范围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按各项林业生产核定的用油量,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 第八条补助年度终了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林业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九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油量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地区林业用油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威海职业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以及校企合作资金。 第三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统一核算、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中央财政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允许和规定的项目~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权限 第四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该专项资金进行总体规划和分配。 第五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把下月用款计划报给专项资金管理组~用款计划必须要经过对应建设组审核。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预算内容和经费限额~对各项目建设的资金运用、效益分析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并定期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汇报资金使用状况~确保实现预期效益目标。

第六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组~在项目建设办公室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编制 项目建设年度资金预算。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支出设置明细帐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报告。 ,三,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向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并对项目资金安全负责。 ,四,按时编制项目执行情况表和年终决算~定期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提交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 ,五,接受各级审计和监督部门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与检查。接受项目监控办公室的监控检查。 第七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是项目建设监控办公室~负责检查项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督导总体项目的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按照中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编制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年度预算。 第九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总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由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管理。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予调整。 第四章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无人机森林智能巡护管理系统介绍

前言 森林是人类社会极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保护好森林资源是人类自 身发展的需要。森林是陆地上最为重要的生态系统,能够防止风沙、净化空气、气候条件、 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持大气平衡,保护着地球的生态平衡,是国家及其重要的资源。保 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生态建设的主要目标,也是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 林业经常存在火灾、病害、人为砍伐等隐患问题。 传统人工巡护方式,劳动强度大,效率低,且信息获取不准确,而卫星对森林资源的信息获取,由于获取周期长,时效性差,无法满足实时监控的需求。传统载人飞机改善了时效性差、人工巡护的问题,基本满足实时监测的需求,但在森林火灾等环境恶劣的环境下,飞行安全 将会受到严重威胁,且其受环境、空域等影响较大,维护成本较高,不能满足林业的日常化 管理。寻求一门新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森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及林业执法中,已成为林业 管理的一项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单位所遇到的问题: 对森林巡视工作的管理目标是能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以及管理水平。在目前阶段巡视工 作的主要管理难点有三个: ?个别林区分布原因,导致巡视工作难度大,巡视人员的巡视工作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无法与现有巡护管理系统实现地上空中全方位监控管理。 ?现有无人机操作复杂,需要人员控制,巡视效果不佳。 为此我公司研发了一套针对于林业单位的《无人机智能巡护管理系统》,进而有效的利用无 人机,实现无人机自动巡航、悬停拍照等功能,为林业单位实现无人机巡护的智能化、人性 化管理。 建设目的 1. 与现有人工巡护方式结合,提高巡护工作效率,降低人工成本 2. 巡护区域无盲区,对管网工作实现全覆盖管理。 3. 实现实时环境监测,隐患快速上报。 4. 实现隐患点精准锁定,智能分析,报警推送。 5. 实现无人机自动巡护,自动取证,自动分析,自动上报,自动起返航。 6. 实现多架无人机协同巡护,低电量任务自动转移,保证巡护工作的顺利完成。 7. 构建大数据分析系统,实现多数据综合分析汇总表,为企业生产运营以及发展部署提供相 应的参考依据 工作原理描述 无人机智能巡护管理系统主要是利用无人机高清摄像头实现巡护现场的定点取证,现场监测 以及隐患分析等工作,与传统无人机不同的时,该系统的设计理念为全自动运行,定期给无 人机制定相应的巡护任务,无人机可实现自动起飞,自动返航,关键点自动取证环境自动等 功能,实现了真正的“无人操作”无人机。

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局建设项目的管理,使建设项目的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决策透明度,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林业局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森工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以及企业自有资金等。林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林业企业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以及具有战略意义或全局意义的经济发展龙头项目。包括林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是:营造林、种苗工程、森林保护、防火、公安、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给排水等)和经营性项目(主要是:林区开发建设、林产工业、林业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计划科负责建设项目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要充分考虑项目的需求与可能,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林业产业政策和林业规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向。

第五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由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项目,由集团公司进行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单台设备购置及零星建设,不作为单个项目进行审批,可直接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为了更大程度地争取国家对林业建设投入与支持,必须进一步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储备工作,切实加大储备力度,拓宽储备领域。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法人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对投资者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法定注册登记、法定地址等。 2、投资目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规模和范围。 4、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5、主要设备技术的先进性。 6、所需要的水、电、暖、土地等的可能性。 7、组织管理和定员编制。

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林业网(以下简称外网)的管理,明确外网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构建外网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网与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国家生态网一网三名(域名:https://www.wendangku.net/doc/b711629227.html,),为国家林业局政府官方网站,是宣传林业政策法规、展示林业建设成果、提升林业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外网采用网站群架构模式,由国家林业局主站和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主题子站所组成,具有实施林业信息发布、在线办事、互动交流和林业展示等功能。 第四条坚持“统一建设、分级维护、资源共享、强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办是外网建设管理主

管部门,负责外网建设规划、立项审核、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外网主站建设规划制定、项目立项与实施,并审核各子站建设项目。 2、负责外网主站日常运行维护、内容更新、信息发布和安全维护。 3、指导和监督各子站内容维护与安全运行。 4、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整理和公开信息目录编制工作。 5、负责行政许可、在线访谈、在线直播等在线服务事项的组织策划与实施。 6、负责外网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所属子站内容维护并提出建设需求,向主站有关栏目提供相关信息,负责有关场景式服务、留言回复、意见回复等在线咨询服务。 第七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子站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办报送本单位林业政务信息,参与中国林业网互动交流与服务栏目的内容维护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章政务信息发布 第八条凡需通过电视、报刊及杂志等方式发布的政务

浙江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林业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省林业局负责研究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一般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任务,以及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般工作任务是指具有林业特色的基础性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林业发展方面的木材战略储备和珍贵彩色森林、“一村万树”示范村建设,造林、森林抚育,林区道路建设,林业科技推广和标准化示范,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林木种苗培育,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培植),林下经济发展和木本油料发展等任务;资源保护方面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森林古道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抢救保护、疫源疫病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和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林业资源本底调查,森林公安补助,木材检(巡)查和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等任务。 重点工作任务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林业重点工作和省林业局年度中心工作任务,主要包括:重要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自然保护地保护能力提升,高标准国土绿化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现代林业经济示范等任务。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各市县的资金补助通过以下因素加权计算确定: (一)工作任务(80%)。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任务量确定。 (二)资源面积(10%)。根据省林业局统一组织的林业资源调查面积确定。 (三)财力状况(5%)。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及系数有关规定确定。 (四)绩效因素(5%)。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结果达到良好以上且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市县给予奖励。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

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二)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

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四)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分别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五)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一条、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 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 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类别: 类别为: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 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 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 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 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 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 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 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河南省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河南省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落实第四次厅长办公会议精神和厅领导要求,切实加强全省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确保系统建设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系统建设的意义 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是事关全省林业发展的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基础工作。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可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资源数据不清、信息采集与处理手段落后、耗时多、成本高、精度差、周期长;数据处理能力弱、信息利用效率低、交流速度慢、共享性差等突出问题。对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手段和科学决策水平,适应现代林业建设要求,促进我省林业建设事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系统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一)系统建设目标 系统建设以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遥感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手段,以二类调查数据成果为基础,嵌入其它各类信息,为林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提供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平台,形成一个高度协调化、信息交流网络化和信息分析智能化系统。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更新、分析评价,为林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与决策提供及时、科学、准确的依据。具体目标为:

◆林业信息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包括制定林业信息的 指标体系,调整信息收集渠道和采集方式; ◆建立各级林业管理的共享数据库; ◆建立各专业分析模型; ◆联网形成分布式林业信息系统; ◆实现对林业利用现状变化的动态监测。 ◆实现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林业工 程建设管理,林业案件管理,森林防火与病虫害防治,林业科技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功能,为林业规划、计划和决策支持服务。 (二)系统建设原则 1.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 系统设计应符合信息系统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数据类型、编码、图式符号应符合现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基础空间数据库建设应遵循和执行国家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数据分层、分类与编码、精度、符号等标准尽可能参照已有的标准。 2.数据可靠性原则 森林资源基础数据是一切林业建设和管理的公共资源数据平台。在森林资源基础数据的采集、使用、更新、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规程、规范的要求,保证数据的质量,维护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3.科学性、适度超前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附件1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2010年8月13日签署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世行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和财政部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活动,科学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严格遵守世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的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用于规范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各项活动。 本办法依据的主要文件有:《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项目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三、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各级林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本项目实行中央、省、市、县的组织管理模式,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央和省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简称“世行中心”) 负责指导各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计划调整、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总结等工作。 1、指导各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并监督各项目省执行。 2、汇总各省编制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及相关资金的提款报账。 4、监测与评价项目执行结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汇总并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总结报告等。 二、省林业厅(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 在省项目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全面实施,包括项目总体设计、施工设计、计划调整、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等。 1、根据本省项目活动的实际和要求,制定本省的项目总体设计方法、施工设计方法和检查验收办法等。

常见标准代号一览表

常见标准代号一览表 中国标准: CB- 中国船舶行业标准CH- 中国测绘行业标准CJ- 中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Y- 中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DA- 中国档案工作行业标 准 DB- 中国农机工业标准DJ- 中国电力工业标准 DL- 中国电力建设行业标准DZ- 中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EJ- 中国核工业行业标准 FZ- 中国纺织行业标准 GB- 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GB/T-中国推荐性国家标准GJB-中国国家军用标准 GY-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GA- 中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HB- 中国航空工业行业标 准 HG- 中国化工行业标准HJ- 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Y- 中国海洋工作行业标 准 JB- 中国机械行业(含机械、电工、仪器仪表等)强制性 行业标准 JC- 中国建筑材料行业标准JB/T-中国机械行业(含机械、电工、仪器仪表等)推荐 性行业标准 JG- 中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R- 中国金融系统行业标准JT- 中国公路、水路运输行 业标准 JY- 中国教育行业标准 JZ- 中国建筑工程标准 LD- 中国劳动和劳动安全 行业标准 LY- 中国林业行业标准 MH- 中国民用航空行业标 准 MT- 中国煤炭行业标准MZ- 中国民政工作行业标准NY- 中国农业行业标准 QB- 中国轻工行业标准QC- 中国汽车行业标准QJ- 中国航天工业行业标准SB- 中国商业行业标准SC- 中国水产行业标准SH- 中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J- 中国电子行业标准SL- 中国水利行业标准SN-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Y- 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TB- 中国铁路运输行业标准TD- 中国土地管理行业标 准 TY- 中国体育行业标准 WB- 中国卫生标准WH- 中国文化行业标准WJ- 中国兵器工业标准XB- 中国稀土行业标准

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森林生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为规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及其它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政府与森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级经林业局核查认定,自治区及以下各级经自治区林业局核查认定的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区域的护林员、森林公安人员,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单位中核定的直接管护人员,以及集体林区直接负责管护任务的林农个人。 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围及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

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建设的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自治区及地、市、县各级财政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围。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 1.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70%用于管护人员费用。 2.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30%用于森林防火、森林公安、病虫害防治监测、资源监督管理、林区道路维护等,并按2∶3∶5的比例在自治区、地(市)、县之间进行分配,按2∶8的比例在自治区与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进行分配。这部分资金由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遵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确定建设项目,纳入实施案上报自治区审批后实施。 3.对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自治区可在保证其用于管护人员经费比例不低于70%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对非管护人员费用部分资金在自治区与地、市、县、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的分配比例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二)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和管理依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 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市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人民政府对营造商品林给予 扶持。 第七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第八条本市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 配备护林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 按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 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森林、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森林、林木,归合作 各方共有; (五)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 (六)承包林地、租赁荒山、荒滩栽植的林木,归承包方、承租方所有,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七)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八)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村居民所有。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管理办法,并按照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九条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附件一)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附件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6 页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 (一)分级负责。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 第 2 页共 6 页

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 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 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形势 和各级森林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编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由省林业厅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全省航空护林飞机租用计划及飞行费地方配套预 算建议数,并与有关单位签订租机协议,确定租用飞机的机型、架数、计划小时、进出场日期和地点等。森林航空消防任务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飞行情况,按照租机协议与各供机单位及时清算飞行经费,提供详细的飞行费结算清单报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飞行配套经费的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飞行配套经费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 关规定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区的了望台哨、森 第 3 页共 6 页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总站赵正峰 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办法》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实施,它有效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管护着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珍贵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维护、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在某些方面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和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地已经基本承包到户,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农民个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与之相对,国有林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日益成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发生地带,严重影响国有林作用的发挥和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此外,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在开展,如资源管理领域、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而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力量的国有林场的立法工作却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与整个社会的法制进程很不协调。因此,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三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有林场六十多年来没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一些省份已经制定了地方性国有林场管理法规,如山东省出台了《国有林场条例》,湖南、湖北、甘肃等省制定了本省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出台了《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为制定全国性的国有林场管理规范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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