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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案例与分析第七章:国际金融市场

金融学案例与分析第七章:国际金融市场
金融学案例与分析第七章:国际金融市场

第七章国际金融市场

案例7-1 IBF:美国开设离岸金融市场

一、基本原理

离岸金融市场是指所在国银行向该国的非居民提供存款、贷款、发行债券和票据融资等金融服务所形成的市场。离岸金融市场最初由50年代形成的欧洲美元市场发展而来,所谓欧洲美元即在美国境外(最初主要是在欧洲)的所吸存和贷放的美元资金。60年代随着欧洲国家经济的复兴又扩展出欧洲英镑、欧洲马克、欧洲法郎等市场,它们与欧洲美元市场统称为欧洲货币市场。再后来欧洲货币市场又进一步扩展到亚洲、拉丁美洲和中东等欧洲以外的离岸金融中心。这一市场的最主要特征是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非居民,因而不受市场所在国金融法规的管辖和外汇管制的约束。

欧洲美元市场是战后全球金融市场国际化尤其是美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产物。欧洲美元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为美国跨国银行提供了重要的活动舞台,推动了美国跨国银行的海外扩张,另一方面又导致了美国国际银行业务的境外化,削弱了美国对银行国际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美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由于欧洲美元和国内美元可以相当容易地互相转换,因此欧洲美元市场的动荡会对美国的国内金融市场产生严重影响。随着欧洲美元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汇集在这个市场上成千上万亿美元的国际游资时时会猛烈冲击各国尤其是美国的金融市场,对美国货币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所以美国政府迫切要求对离岸银行和这个“超国家”的外部美元市场加强管理。

依据1974年达成的巴塞尔协议,美国和其他30个国家同意对其离岸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1980年,BIS宣布各中央银行之间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要求各国领土内的商业银行总行将其全世界范围内的帐户合并计算,以便于各国的银行检查官在一致的基础

来监管离岸和在岸业务,从而减少了欧洲美元市场的不稳定。对欧洲美元市场不稳定和失控的担忧减少,使得美国政府将其注意力转向如何在其监管范围内吸引离岸银行业务,以争夺这一巨大的市场。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美国推出了“国际银行业务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IBFs),创建了其境内的“离岸”美元市场。

二、案例内容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美国国内对银行业的管制和税收方面原因,美国银行发现在境外离岸金融中心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更加有利可图,因为这些地方税收低、管制少,还有其他种种优惠和资金调动的便利,于是纷纷到伦敦、巴黎、法兰克福、新加坡、香港以及开曼、巴哈马、巴拿马等境外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分支机构。这不仅直接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到纽约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还使得美国每年损失约4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为了恢复和保持美国本土的国际金融活动,减轻欧洲美元对美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美国金融界想尽千方百计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1979年美国卡特政府曾建议各国政府通过其中央银行对欧洲美元存款实行法定准备金制度,并将一部分欧洲美元集中到各国中央银行手中,以限制欧洲美元市场的过度增长。美国的另一个建议是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通过公开市场活动来干预欧洲美元市场。其他建议则包括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替代帐户”,以收存各国中央银行存放在欧洲美元市场的美元;限制各国企业向欧洲银行借款并鼓励企业归还欧洲美元借款等等。

但是对欧洲美元市场的管制一直未能真正实施。其主要原因,一是对欧洲美元市场的管理需要各国的相互配合与合作,任何一国或少数国家的单方面行动都不可能取得有效的结果,而各国由于在欧洲美元市场监管问题上有着不同的利害关系,因此无法进行真正的合作;二是欧洲美元市场的规模已经如此之大,其影响范围如此之广,借贷关系如此之复杂,要进

行有效的管理非常困难;三是从欧洲美元业务中获得最大利益的跨国银行以种种方式强烈反对和逃避管制,阻挠对欧洲美元市场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多年的辩论之后,美国联储局最终于1981年12月3日,批准了美国境内银行、储蓄机构和埃治法公司(Edge Act corporation)建立“IBFs”,在本土从事“离岸美元”业务,以吸引离岸美元回归本土并加强对离岸美元业务的管理。

IBFs虽然是为在美国国内从事离岸金融业务而设立的,但它并不是一种特设的机构,而是一套专门处理非居民间存、放款业务的资产负债帐户。通过IBFs,美国银行和在美国的外国银行可以吸收外国居民、外国银行和公司、美国在国外的银行和公司的外币和美元存款,并且不受当时实行的法定准备金和利率上限的约束,也不须在联邦存款公司投保。所吸收的存款可以贷给外国居民、外国企业及美国在国外的附属公司,但贷款必须用于美国境外。按照联邦储备管理条例,IBFs可以在任何一州经营。某些州,包括纽约,还修订了州或地方法律对IBFs的经营予以税收优惠,减免其经营的所得税,以鼓励银行机构建立IBFs。如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对IBFs超过某个基数的净收入免除税收,但联邦所得税还是要交纳的。

概括起来,联邦储备条例对于IBFs的规定主要是:①凡获准吸收存款的外国银行、美国银行、美国储蓄机构和埃治法公司均可申请加入IBFs成为其会员机构;②IBFs的交易可豁免存款准备金、利率上限和存款保险,交易者还可豁免利息预扣税和地方税;③IBFs的交易严格限于会员机构与非居民之间;④存款仅限于1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存款,每次存取款金额至少在10万美元以上,对于身为银行机构的客户存款期限最低为隔夜存款,但对非银行客户,存款期限至少为2天,或要求取款时至少提前两个营业日通知。⑤IBFs不能接受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也不能发行可转让票据,例如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和银行承兑汇票等,但可以从事信用证、美国债券业务和发放贷款等交易。⑥存放在纽约IBFs帐户上的美元视同境外美元,与国内美元帐户严格分开管理。最后这一点也是其最主要的特征。

IBFs的建立,实际上开辟了美国境内的“离岸”金融市场,使美国银行不必利用境外离岸金融中心就能在一种大致相当的宽松环境中与非居民进行欧洲货币交易,大大降低了美国银行国际业务的成本,从而成功地将大量欧洲货币吸引回了美国老家。在国际银行业务部门批准后的第一年里,就有400多家美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建立了这种部门,资产总额达1500多亿美元。到1988年9月底,美国各州已建立535个IBFs,资产总额达2500多亿美元。其中有193家是外国银行的分行或代理行。1995年底,美国的IBFs总额已达4500多亿美元,其中外国银行的IBFs资产额达3000多亿美元。

三、案例分析

正如美国政府所期望的那样,IBFs的建立和发展确实获得了较大的成功。首先,它建立了一个可与伦敦的欧洲货币市场相匹敌的离岸金融市场,又没有影响美国货币体系的正常运作。仅纽约就拥有了IBFs总资产的80%,成为美国最大的离岸金融中心,从而大大提高了美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程度和纽约金融中心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

其次,它大大加强了美国银行在国际银行业中的竞争力。IBFs尤其满足了许多中小银行不必到境外离岸金融中心建立分支机构,在本土上就能参与国际银行业务竞争的愿望。而在此之前,在境外离岸中心建立分支机构所需的巨额费用使这些银行望而却步。

第三,它带动了美国银行业和有关服务行业的发展,创造了就业机会,减轻了美国政府的负担,并可通过吸引外国银行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而使美国政府获得了额外的财政收入。

第四,由于美国跨国银行的部分国际业务转回美国本土通过IBFs进行,有利于美国金融当局就近加强监管和控制。更重要的是,美国IBFs的建立,大大削弱了在开曼群岛和巴哈马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的“空壳银行”的作用,对于全球欧洲货币市场的资金流向和发展方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例如,美国银行设在巴哈马的分行的资产1981年末为1040亿美

元,到1987年初下降到只有840亿美元。

但是离岸金融市场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美国的IBFs同样也面临这一难题。由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借款人背景比较复杂,贷款数额巨大,贷款的风险也很大,这使得美国联储当局不得不对其施加了各种限制。尤其是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之间的很容易发生资金转移,从而对国内的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会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离岸帐户往往成为不法资金洗钱活动和国际投机资金的黑窝,这使得金融当局不得不采取措施打击洗钱活动和限制大规模的外汇投机。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由于银行业的逐渐国际化、金融业务的电子化、资本市场的自由化和外汇管制的宽松化,各国金融市场逾加开放,加上各国政府对国际银行业务联合监管的加强,IBF目前已不再像从前那样具有吸引力,其作用逐渐弱化。至2004年6月,美国的IBFs尚存263家,其中155家在纽约,189家为分行或代办处,64家为银行和储蓄与贷款协会,5家为埃治法公司。

资料来源:

1.汪争平著《金融市场国际化》,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版。

2.[美]J·奥林·戈莱比著《国际金融市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译文版。

3.廖昌开著《离岸金融业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4.[美]理查德·M·莱维奇著《国际金融市场:价格与政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译文版。

附录:美国联邦储备管理条例D关于国际银行业务设施的规定

(汪争平)

案例7-2 新加坡金融市场的国际化

一、基本原理

20世纪60年代是欧洲货币市场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的时期,包括欧洲和亚洲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发展离岸金融业务促进了金融市场国际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了经济的迅速增长。从国际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来看,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自然渐进式的,一般是从国内的区域性金融中心自然发展为全国性金融中心,再通过对外开放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另一种则是利用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优惠的政策,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和发展成为全球性的离岸金融市场。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金融中心为前一种模式;新加坡、巴哈马、开曼群岛为后一种模式。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可以吸引大批外国银行加入,对所在国的经济建设、外贸和金融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要求所在国实行金融开放政策,对所在国的资本流动和金融市场稳定又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既推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又保持国内经济和金融稳定,这是许多国家在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潮流中面临的共同课题。在这方面新加坡是一个成功的典型。新加坡政府采取积极的金融开放政策和和谨慎的金融监管措施,将新加坡建成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经验,值得中国在金融市场开放的进程中学习借鉴。

二、案例内容

1965年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获得独立。1967年6月,新加坡成立了货币委员会,从英国人手中收回了货币发行权,发行了自己的货币。此后,新加坡政府立即着手对工业和金融结构的改革,建立了自己的银行体系。为了迅速实现富国强民的目标,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国际金融发展的形势,新加坡政府决定将发展金融服务业作为建立新的国民经济结构的一个

重要方面加以重点倾斜和支持,由此确立了金融立国的政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的战略。

1968年,新加坡政府决定抓住欧洲货币市场对美元需求大增的有利时机,创建亚洲美元(以下简称“亚元”)市场。亚元市场是亚太地区特别是新加坡国际银行从事境外美元及其他可兑换货币的存贷款业务的市场。通过建立亚元市场,一方面可以使新加坡赚取无形贸易收益,从而改善其国际收支状况,另一方面可以发展该国的金融业,改变过去一贯依赖转口贸易的状况,进而实现其建成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长远目标。新加坡政府的这一战略决策是切合该国实际情况的,因为新加坡是个岛国,缺乏自然资源基础,只能依靠以服务为主的行业而生存。因此,新加坡政府决定采取“生存的健康态度”,对待外国商务实行“自由主义的门户开放政策”,为它们提供“逃逸货币的庇护所”,将新加坡建成为亚洲乃至全球提供“金融服务”的国际金融中心。

新加坡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愿望恰好也迎合了以美洲银行为首的一些外国银行在东南亚开展国际金融活动的利益。1968年,美洲银行率先向新加坡政府申请,在其银行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经营离岸美元业务的系统──亚洲货币单位(Asian Currency Unit)。通过该系统可办理非居民的美元存款、外汇买卖和资金借贷等项业务。1968年10月1日,经批准后美洲银行的亚洲货币单位以20万美元的存款基数开始其经营活动。到1970年,新加坡政府又先后批准了花旗、麦加利、华侨、华通、渣打和汇丰等16家外国银行经营境外货币业务。为了避免扰乱本国金融市场,新加坡政府要求各经办行,通过设立专门帐户,使境外货币业务与本地金融业严格区分开来,从而形成了两个金融体系:即在岸银行体系和离岸银行体系,后者专门经营境外外汇业务。亚洲美元市场的建立,是新加坡金融国际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新加坡金融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确立新加坡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奠定了基础。

为了巩固新生的亚元市场,新加坡政府除了进一步完善各项经济和金融法规,为外国银

行到新加坡设立分行经营境外货币业务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外,还采取了种种优惠政策加以扶植。如:1969年取消了对非居民利息所得征收的40%的利息预扣税;1972年废除了对亚洲货币单位提缴20%存款准备金的制度,不仅允许本地公司和居民在亚洲货币单位上设立外币帐户和购买亚洲美元债券,而且还取消了他们亚洲货币市场借款的限制;废除了亚元债券、流通存款证、亚元离岸贷款合同有关的印花税;1973年修订了《所得税法》,把经营境外货币的所得税从原来的40%降为10%;批准了7家国际货币经纪商前来开业,并协助一些大银行合资创办了4家贴现公司,以便利资金的多渠道融通。

1972年以前,亚洲美元市场只允许非居民参加,新加坡居民绝对禁止向亚洲货币单位借款和投资。为了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国际化,1972年以后新加坡政府逐步放宽了这方面的限制,并于1978年最终取消了外汇管制。现在,新加坡的居民,包括公司,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任何一种货币形式对任何一个国家进行支付,也可以不经外汇管理当局的事先批准,对外进行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借贷活动,或使用任何一种货币形式办理即期和远期交易。对非居民在新加坡的直接投资或证券投资也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购买当地企业发行的证券,外国企业也可以在当地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其资产投资所得收入还可根据《资金管理免税法案》免于征税。此外,新加坡政府还降低了对外国银行进入国内市场的要求,放宽了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允许在新加坡的外资银行发售美元存款单,1990年又进一步放宽了对外资持有银行股份的限制,把外资持有当地银行股权的比率又20%提高到40%,并对各亚元货币单位的离岸业务经营所得税率由33%降为10%(低于香港16.5%的税率),以吸引更多的外国银行到新加坡设立分行。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新加坡亚洲美元市场终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市场规模由1968年初建时的3000多万美元资产总额,到1990年已增至3 904亿美元,1993年8月达3 763亿美元。截止1995年5月,新加坡140家商业银行中,

92家持有离岸业务执照。同时,还有57家海外银行设立的代表处。大量跨国银行的涌入使亚洲本地区的借贷关系网络迅速形成,并改变了以往的资金流向,由原来投向西欧或北美,改为投向亚太地区,极大地推动了新加坡经济的发展。

与亚洲美元市场的发展相平行,新加坡的外汇市场和证券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尤其是外汇市场,自七十年代中期允许国际货币经纪人进入以来,市场范围大大扩展了。新加坡外汇日均交易量,1989年为550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五位;1992年为739亿美元,世界排名第四位;1997年增至1670亿美元,在世界外汇交易中心中的地位仅次于伦敦、纽约和东京。然而自1973年新加坡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以后,市场汇率的波动和外汇风险也加大了。相对而言,证券市场的发展比较慢一些。八十年代以前,由于法令的限制,除了政府债券,只有本地注册的公司才能获准发行新元债券。在新加坡的外汇公司要发行新元债券,所筹得的资金也只能在新加坡运用,从而使新元债券市场规模受到很大限制。到七十年代末发行量只有20亿新元。为了适应借款人对长期资金的需求,新加坡金融当局于1971年批准新加坡发展银行发行第一笔1000万亚洲美元债券。然而整个七十年代只发行了52笔,共16.43亿美元。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市场吸收能力扩大和国际筹资证券化的发展,亚元债券市场的发展开始加快。到1987年7月,已经新增发行119笔,金额达76.56亿美元。1985年7月,政府又宣布扩大新元债券市场的计划,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扩大债券的发展,以适应国际筹资证券化的趋势。到1987年重组公债市场时,发行额已上升到70亿美元。

新加坡在1977年成立了亚洲第一个期权交易市场,并成立了期权清算公司,1979年开始营业的证券清算电脑服务中心可以为会员公司提供24小时结算便利的电脑服务,交易所的成员通过电脑终端分机可以获得每间上市公司的报价、交易额、最新财务报告等资讯。八十年代新加坡金融市场国际化方面最显著的进步,是1984年7月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的建立和发展。该交易所利用其便利的世界地理位置,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下属的国际货币

市场和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相连接,通过电脑交易系统实行相互抵销制度,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期货交易,取得了极大的成功。1988年该交易所每日平均交易量达到11 492宗,1992年为48 721宗,交易的金融期货与期权合同多达16种,对新加坡的国际风险管理活动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此外,新加坡的股票市场的国际化也有较大的发展。1980年新加坡为其第一股票市场和第二股票市场分别采用了两套不同的电脑交易系统,实现了股票交易的自动化。到1990年底,新加坡证券市场外国上市公司已达22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2%,而同期纽约和东京证券交易所这一比例分别为5%和7%。

新加坡政府对金融市场国际化既是积极的,又是谨慎的。由于新加坡是一个开放经济的小国家,其国内市场的容量有限,政府担心过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和外资金融活动的过度竞争会削弱其国内金融机构的实力,或对其国内经济活动带来冲击,因此在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具体措施上往往表现出矛盾的心态。它一方面欢迎外国银行到新加坡开业,另一方面又严格规定其经营范围,一般只允许其从事离岸银行业务,限制开展新元业务。新加坡政府明确表示不愿使新元国际化。为了加强对众多本地银行和外国银行的管理,1970年根据《议会法》在财政部名义下成立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全面行使除了货币发行以外的各项中央银行职能,包括对新加坡所有本地和外国银行的监管。随后颁发了一系列的银行管理法规制度,从银行执照的审批、银行的储备金、法定最低资产、股息分发、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资料的报告,到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单项和大宗贷款限额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加坡银行法,所有新加坡本地和外国的银行被分为商业银行和商人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全能银行、限制性银行和离岸银行。全能银行可以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限制性银行则不得接受储蓄存款和非银行客户25万新元以下的计息存款,并只准有一个经营点。全能银行和限制性银行都可以经营亚洲货币单位,但离岸银行只能利用新加坡作为开展国际业

务的基地,不能参与国内业务的竞争,而商人银行则只允许从各金融机构、股份公司或本身的股东处筹资,不允许从公众手中接受存款或筹资。这种严格划分的目的正是为了既吸引外国银行的加入,以增强新加坡的金融中心地位,又避免国内金融业务的过度竞争破坏了经济的稳定。

新加坡严格的银行法令和政府高效率的管理保证了新加坡银行业的纪律性和稳定性,以及政府通过银行作为杠杆对经济的宏观控制,促进了新加坡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但是在世界尤其是亚洲各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新加坡正面临日本、香港、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有力挑战。如何既保持其有效的金融管理体制,又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发展,已成为今后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所要解决的主要难题。为了维护市场信心、支持金融系统的发展以保持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1998年以来新加坡政府开始实施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中的主要部分包括:增加交给私人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的公共基金的数量;批准公共基金投资于某些被认可的信托基金;取消对于经纪费率的限制;鼓励银行合并;按美国标准提高银行的财务披露透明度等。这些措施对于防范金融危机,加强新加坡作为有竞争力的和审慎运作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案例分析:

金融市场国际化是二次大战后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总体趋势,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扩大,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增长。但是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等原因,尤其是各国政府当局对待金融市场国际化的态度和管理决策不同,一些国家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较快,另一些国家则相对发展得慢一些。有些国家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中受益较大,而有些国家却受益很少,甚至受到很不利的影响,妨碍了经济的正常发

展。

在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发展中,新加坡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其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把发展金融业作为建立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加以重点扶持。新加坡金融中心的成长模式属“政府主动塑造型”,即该中心是因政府大力策划推动而形成的,亦称新加坡模式。其主要特点之一是建设优良的基础设施;二是制定完备的法令规章及优惠的财税政策;三是创造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和人才的优良环境和条件。正是由于政府的大力营造和扶持,才使得新加坡拥有了健全的经济结构和法制结构、自由的企业制度、稳定的货币、安定的政治、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发达的信息和服务业,再加上高素质的劳动力、优越的地理位置、现代化的通讯手段等各方面的条件,新加坡的金融业才得以迅速发展,并且很快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2.积极、谨慎地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推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新加坡建国伊始就以迈向“亚洲苏黎世”为目标,利用其作为国际贸易港的有利条件加速发展金融市场,推进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为此,金融当局通过建立离岸与在岸分离的亚洲美元市场,提供税赋和管理上的种种优惠,包括取消非居民存款预扣税;取消外币存款流动储备金;削减亚元单位离岸收入的所得税,直至最后完全解除外汇管制等措施,吸引了许多外国银行涌入新加坡开展亚元业务,也引导了金融工具创新以及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

3.引进外资银行,激活银行业竞争机制。新加坡对外资银行的政策是选择性引进并实行适当的限制。不仅对设立银行的资本金要求较高,而且通过颁发不同的银行执照,达到限制外资银行经营业务的目的。金融管理局对引进外资银行的标准十分严格,只有那些能对新加坡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并有助于新加坡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卓著、国际经验丰富的大银行才能加入新加坡金融业。由于当局把关较严,引进外资银行质量较高,没有发生重大倒闭事件。除了通过限制外国银行的准入和业务范围对本地银行进行消极性保护外,新加

坡政府还对本地银行进行积极性保护,即鼓励本地银行合并和改革,通过增强竞争力与外资银行争夺市场,在竞争中壮大自身的实力。

4.建立规范的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新加坡对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以提高经营效益和金融安全。在具体业务上,新加坡对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贷款集中程度、存贷比例等各方面都有刚性的法律控制,并对违规者施以严厉的惩罚,从而使风险降到了最低限度。目前各商业银行的呆坏账率一般控制在2—3%以下。新加坡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风险分散化:限制贷款额度、增加非利息收入所占比重、采取银团贷款方式承揽大额贷款。(2)内部控制科学化:在组织结构的设置、权责的规定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审贷分离、权责分散、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管理要求,并强化稽核、会计等监督部门的手段和职能。(3)检查考核制度化:实现稽核、会计监督部门的现代化,为决策部门随时掌握信息提供有利条件。(4)预防补偿多样化:注重贷前审查和贷款的抵押担保,通过量化指标评估分析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同时还强调贷款后监测和考核。

5.实行严格、高效的金融监管制度。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行使中央银行的职权,全面负责对金融业的监管、协调和运作,对银行业的监管素以严厉著称,不但有严格的金融法令,而且有严厉的处罚措施,无论是本国银行,还是外国银行均循规蹈矩,不敢妄为。对银行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应达到12%,比巴塞尔协议的标准高出4个百分点,但实际管理中这一比率一般高达20%。(2)最低资产储备。流动资产占总负债的比率不得低于18%,并且将流动资产的20%作为储备。银行必须向金融管理局缴存存款准备金。(3)贷款限额。银行贷给某个人或某个公司的数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的25%;银行不得向本行董事、本行董事的企业以及与本行财产利益有联系的公司提供信用贷款。(4)投资。一家银行用于购买金融、商业、工业、农业等企业的

股权或其他权益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实缴资本的40%;投资于不动产的资金不得超过40%。

(5)公积金和坏账准备:公积金从每年的税后纯利润中提取;在公布盈余或亏损前,应对贷款中的坏账及呆账预提足够的坏账准备金。(6)财务方面的规定。包括信息披露和财务审计。

(7)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在下列情况下,金融管理局有权对银行的营运采取纠正行动:(1)银行自行通知或当局发现银行无法如期偿还债务、周转不灵或即将中止支付应付款项;(2)银行的经营方式可能危及存款户或债权人的权益;(3)银行触犯银行业法令条规或附加在其执照上的任何条件。新加坡这种严谨而高效率的体制可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需要,并为吸收外资和外国金融机构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实践证明,新加坡管理局的监管是富有成效的。

(汪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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