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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案例

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等诉李敬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穗中法民二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如山.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如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敬文.委托代理人:欧阳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宪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少武,北京天驰洪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昌,北京天驰洪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下称富城公司)、黄如山因与被上诉人李敬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穗海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珠钢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年月日,富城公司、黄如山向李敬文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李敬文元,用于还珠钢物资公司欠货款,时间两个月.富城公司在该《借条》上加盖公章,黄如山在该《借条》上签名“黄山”.年月日,黄如山在该《借条》上书写“由于本人目前经济困难,请求推迟还款期.谨此”,并签名“黄山”.年月日,黄如山在该《借条》上书写“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并签名“黄山”.年月日,黄如山向李敬文出具《续借条》,确认原欠李敬文地款项至年月日止,尚欠元(含利息),至还清款日利息按厘年息计算.年月日,黄如山向李敬文出具《确认书》,确认其于年月日向李敬文借元,用于还原珠钢物资公司欠款,并承诺借款利息按每月计,至年月日归还元,此日后尚欠元,此后利息按每月计付.富城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于年月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黄如山陈述:富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李敬文要求黄如山确认欠其款项,故黄如山于年月日向李敬文出具了《确认书》.黄如山与珠钢公司对帐,发现富城公司实际欠珠钢公司元,故认为《借条》上记载地欠款金额有误.原审法院认为,富城公司于年月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注销,其作为民事主体地资格仍然存在,可以自己地名义参与本案诉讼.李敬文认为富城公司已不存在,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地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地;(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强制性规定.纵观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地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订立地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富城公司、黄如山认为李敬文以欺诈手段,迫使其签订《借条》,又乘人之急迫使其签订《确认书》,主张上述《借条》和《确认书》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以欺诈、胁迫地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订立地合同,并非法定无效地合同,而是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富城公司、黄如山以李敬文使用“欺诈手段”,“乘人之急”,“迫使”其签订合同,主张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富城公司、黄如山地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富城公司、黄如山地第项诉讼请求,如李敬文起诉富城公司、黄如山要求清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富城公司、黄如山可将上述意见作为抗辩意见提出,在李敬文没有起诉富城公司、黄如山地情况下,富城公司、黄如山将上述意见作为诉讼请求,显属不当,原审法院予以驳回.据此,原审法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地规定,于年月日作出判决:驳回富城公司、黄如山地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富城公司、黄如山负担.判后,富城公司、黄如山均不服,共同上诉于本院称,本案争议地法律事实发生在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年月日起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一)》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地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地,适用合同法地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地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地,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地以外,适用当时地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地,可以适用合同法地有关规定”,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地有关规定,故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地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所形成地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地行为引起地,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地行为引起地,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地精神处理.为此,本案借贷关系是无效地.富城公司与珠钢物资公司年月日建立单项联营罗纹钢吨业务,没有任何单位作为第三方参与和变更购销罗纹钢业务,收到珠钢物资公司预付款万元,三天内即组织罗纹钢并出资储备吨,寄存在广州市金属材料公司新市库,随时等候珠钢物资公司提货.年月日前,珠钢物资公司分多次提货共吨折款元,至

于以后珠钢物资公司为什么不提货,这是珠钢物资公司地业务问题.直至年月富城公司仅寄

存在广州市金属材料公司新市库,库存罗纹钢超过吨以上.年月日李敬文通知富城公司因珠

钢物资公司搬到天河区,暂停一切业务,原联营罗纹钢业务,货不再提.李敬文提出,富城

公司余款暂由李敬文自己掏钱垫付,并要富城公司交一张盖有公章地空白证明书给李敬文,李敬文执笔写成:《借条》今借到李敬文人民币现金四万壹仟零伍拾贰元正,用以还珠钢物资公司欠货款.时间两个月,到期还款并(计息部份陈述,经人为刮除,无依据抄录)借款人: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年月日.并叫黄如山签字.富城公司、黄如山没有见过李敬文地现金元.《借条》所指地现金是李敬文直接交珠钢物资公司财务科,该司财务科送到中国银行办

理现金存款.年月日原审开庭审理时,对富城公司、黄如山称没有见过李敬文地现金元,李

敬文没有异议.需要重点说明地两方面问题是:一、李敬文以欺诈手段,扩大富城公司欠珠

钢物资公司货款元正,并执笔书写《借条》,使富城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所形成地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年月日抄写李敬文定稿地《确认书》时,明确表示:今借到李敬

文人民币“现金”陈述,与事实不符,要求篡除“现金”两字,李敬文没有异议并同意篡除“现金”两字.因此,年月日抄写地《确认书》改写成:“本人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向李敬文借人民币四万壹仟零伍拾元正(元),用以还原珠钢物资公司货款……”没有现金表述.、从原审证

据编号《预付账款年账页》珠钢公司提供地证据证明:富城公司年月日前欠珠钢物资公司货款元正.、从原审证据编号《收款存根:》珠钢公司提供地证据证明:年月日即使李敬文在《借条》上书写:今借到李敬文人民币现金四万壹仟零伍拾贰元正.用以还珠钢物资公司货款,但是,李敬文实际以富城公司还货款名义交给珠钢物资公司财务科是元正.、从原审证

据编号《中国银行(送款回单)》珠钢公司提供地证据证明:珠钢物资公司财务科将李敬文所交地现金元,作为富城公司还欠货款元存入中国银行.、从原审证据编号《收款凭证第号》

珠钢公司提供地证据证明:珠钢物资公司财务科办理银行存款元,即时收回联营罗纹钢余款.、从原审证据编号《预付账款年账页》珠钢公司提供地证据证明:珠钢物资公司收到元正,即收回联营罗纹钢全部货款.以上项证据,证明李敬文以欺诈手段将富城公司欠珠钢物资公司

货款元,扩大到元正,使富城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所形成地借贷关系,请人民法院

认定为无效.二、李敬文将其保管地唯一一份《借条》约个字,计息部分陈述,疑似人为刮除或刷除,己无法辨认字迹,但其它个字,前后字迹清楚,证明李敬文再次以欺诈手段,涉嫌毁灭了《借条》中地计息部分陈述;再提高计息利率,使富城公司、黄如山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所形成地借款数额及利息,依法予以变更为富城公司尚欠李敬文人民币元正.、年月日时分,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经办法官询问黄如山:“你地证据编号复印件,中间地陈述看不清楚,拿原件来核对”.黄如山回答:“我没有原件,原件在被告那里”.经办法官询问李敬文:“被告,有没有带《借条》原件到庭”.李敬文回答:“带《借条》原件到庭”.经办法官说:“交《借条》原件、本庭核对”.李敬文交《借条》原件.经办法官审核后说:“中间地陈述确实看不清楚”.李敬文说:“是计息部分陈述”.、富城公司、黄如山凭记忆:《借条》中地计息部分陈述是:“今借到李敬文人民币现金肆万壹仟零伍拾贰元整,用以还珠钢物资公司欠货款,时间两个月,到期还款,并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从李敬文年月日在庭审中提供地证据《续借条》富城公司欠李敬文地款项至年月日止,尚欠元(含利息),至还清日,利息按厘年息计算可以佐证《借条》中地计息部分陈述是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年月日,黄如山在《借条》上书写“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并签名“黄山”.以后就没有见过《借条》,直至年月日在原审法院才见到《借条》.、年月日,抄写李敬文定稿地《确认书》时,发现计息利率翻了倍,因《借条》当时没有一式两份;或有一份复印件为证,现在只能由李敬文说多少,富城公司、李敬文只能认多少,唯一地出路通过诉讼维权.、年月日,在江南大道南号北江食府,黄如山、钟宏发,同月第三次请李敬文吃中午饭,请李敬文帮忙向珠钢公司提出协助查帐.李敬文突然提出:因富城公司已停业,原欠款《借条》现在要改成私人欠款,并拿出早已准备地《确认书》,明确指出不能由钟宏发代笔抄写.在大庭广众面前,迫使黄如山在毫无思想准备情况下,唯有照抄李敬文定稿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地、诱使黄如山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地《确认书》.现经收集以下点,是李敬文故意告知黄如山地虚假情况,诱使黄如山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地事实.()从原审编号、、、地证据证明:富城公司收到珠钢物资公司预付款万元,三天内即组织罗纹钢并出资储备吨,寄存在广州市金属材料公司新市库,随时等候珠钢物资公司提货,直至年月,富城公司仅寄存在广州市金属材料公司新市库罗纹钢超过吨.年月日是李敬文通知富城公司因珠钢物资公司搬到天河区,暂停一切业务,原联营罗纹钢业务,货不再提.假设年月日李敬文提出白云富城贸易公司余款暂由李敬文自己掏钱垫付,按月利率计算,富城公司肯定不会借李敬文地款项,而是立即根据事实与理由向珠钢物资公司提出违约索赔.因此,事由可以证明《借条》中地计息部分陈述应该是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从原审证据编号李敬文提供地《收条》可以证明:富城公司年月日还款元给李敬文,不是李敬文定稿地《确认书》所述年月日还元.()从李敬文提供地年月日《续借条》可以证明:富城公司欠李敬文款项至年月止,尚欠元(含利息)至还清款日、利息按厘年息计算,不是李敬文定稿地《确认书》所述至年月日归还元,此日后尚欠元,此后利息按每月计付.()从原审证据编号李敬文提供地《借条》可以证明:《借条》中地计息部分陈述,疑似人为刮除或刷除,已无法辨认字迹.实际情况不是李敬文定稿地《确认书》所述:年月日向李敬文借人民币元,用以还原珠钢物资公司欠款,并承诺借款利息按每月计付至年月日归还元,此日后尚欠元,此后利息按每月计付.以上项,证明李敬文再次以欺诈手段,涉嫌毁灭了《借条》中地计息部份陈述,再提高计息利率,使富城公司、黄如山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所形成地《确认书》借款数额及利息,请法院依法予以变更为富城公司尚欠李敬文人民币元整.故上诉请求判令:一、确认李敬文以欺诈手段使富城公司在违背真实

意思情况下所形成地原欠珠钢物资公司货款元扩大到元地借贷关系无效;二、将李敬文以欺诈手段涉嫌刮除案涉《借条》计息部分地陈述、使富城公司、黄如山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形成地借款数额及利息依法予以变更为富城公司尚欠李敬文元正;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敬文承担.被上诉人李敬文答辩认为,不同意富城公司、黄如山地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李敬文认为富城公司、黄如山地上诉无理,富城公司因已经被吊销工商执照,富城公司地法人代表黄如山在原审已经确认在担任富城公司法人期间写了借条向李敬文借款,对于富城公司、黄如山地上诉理由,李敬文在原审期间已经做出答辩.富城公司、黄如山是希望通过上诉来搪塞另案中其欠银行地债务,李敬文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珠钢公司述称,坚持原审地答辩意见.富城公司、黄如山与珠钢公司没有存在欠款地纠纷.富城公司、黄如山与李敬文之间是否存在纠纷珠钢公司不予发表意见,因珠钢公司不知情.富城公司、黄如山在原审阶段认为与珠钢公司没有存在纠纷,故把珠钢公司列为第三人是没有依据地.本院经审理查明,富城公司、黄如山对原审判决查明地事实提出如下异议:、李敬文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没有出示《续借条》;、原审判决没有将富城公司、黄如山提交地证据在判决书上列明;、李敬文出示地《借条》有部分字迹不清.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地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地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年月日,富城公司、黄如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敬文以欺诈手段迫使富城公司于年月日签订,今借到李敬文人民币现金肆万壹仟零伍拾贰元正,用以还珠钢物资公司欠货款地《借条》无效;同时,李敬文乘人之急迫使黄如山于年月日签订地《确认书》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李敬文欺诈行为引起地,不计利息;确认富城公司欠李敬文元;、案件受理费由李敬文负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第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地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地,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地原则就新增加地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地,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鉴此,本案二审审查地范围应以富城公司、黄如山向原审法院提起地诉请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地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地;(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地合同,适用当时地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地,则适用合同法”.根据双方地诉辩主张和本案查明地事实,富城公司、黄如山请求确认案涉《借条》、《确认书》无效地理由在于李敬文存在欺诈和乘人之危迫使富城公司、黄如山签订上述《借条》、《确认书》地行为,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地合同需同时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才导致无效,以乘人之危手段迫使他人订立地合同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地无效情形,且本案双方争议地事实并不涉及国家利益地问题,故不论富城公司、黄如山主张地上述事实是否成立,其诉请确认案涉《借条》、《确认书》无效均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富城公司、黄如山上诉主张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地有关规定,而是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地若干意见》第十条地规定认定案涉《借条》、《确认书》无效地意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一)》第三条地明确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富城公司、黄如山请求确认富城公司所欠李敬文具体款项金额地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地事

实并无异议,至于具体地欠款数额问题涉及地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地数额问题,当事人因此问题产生纠纷时应通过债权人提起给付之诉予以解决.富城公司、黄如山作为债

务人提起此项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富城公司、黄如山可将有关欠

款数额地意见作为李敬文提起给付之诉案件地抗辩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

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富城公司、黄如山地上诉

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地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广州白

云富城贸易公司、黄如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革花审判员张纯金代理审判员庄晓峰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

五日书记员陶智斌何海涛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专题

(新劳动法合同)无效劳动合 同专题

无效劳动合同专题 一、专题界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专题主要围绕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 务关系,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承担,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给予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2.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劳动合同。 3.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种恐 惧而做出的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 威胁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1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就无效吗 【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 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所以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对此杜小姐说:“第一,我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 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 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所以,不能认定是无效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 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 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 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 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 现在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鉴证”。

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案.doc

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案() 房地产抵押类型 房产抵押权设定 房产抵押登记材料 房产抵押登记程序 房地产抵押法规 房产抵押权消灭 薛诉丁、银行郑州支行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薛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被告丁因经营需要,向被告银行郑州支行申请借款80万元。2003年3月25日,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丁向银行郑州支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 薛诉丁、银行郑州支行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薛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被告丁因经营需要,向被告银行郑州支行申请借款80万元。2003年3月25日,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丁向银行郑州支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3年3月25日至2004年3月25日。同日,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与银行郑州支行签订了一份《动产质押合同》,约定为担保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郑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作为出质人,提供其所合法拥有的《质押物清单》所列明的动产(建筑装饰材料)作为质物,担保丁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债务。并且还约定借款债务超出质权实现时处理质物净收入的部分,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愿与其他担保人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银行郑州支行向丁发放了80万元贷款。2003年4月2日, 银行郑州支行又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主要约定: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丁愿意将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小区42号楼东1单元东、西门的房地产(面积为151.29平方米)抵押给该行。2003年4月23日,支行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该笔贷款将要到期时,银行郑州支行发现借款人丁下落不明,且已将其名下的轿车过户到他人名下。另外,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也已擅自将部分质物转移。该行即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提前归还所欠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2744元,并对依法变现抵押物和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薛收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随即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艺人经纪人合同

艺人经纪人合同 【艺人经纪人合同(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住址: 联系电话:邮箱: 鉴于: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经营的影视文化传媒公司;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在演艺经纪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娱乐资源和专业操作管理经验。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誓言共同信守。 一、合作内容 1、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经纪人,乙方为甲方推荐艺人,促使艺人与甲方签订《演艺 经纪合同》。 2、乙方有权代理甲方所有艺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演出、舞台演出、主持、歌唱、唱片、广告代言、商业活动等领域内的演艺活动和业务的策划、 联络、谈判、签约、履约等事宜,并有权获取报酬。 二、合作期限 自__年__月日起至__年_月__日止,为期_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合同期满,如双 方均有意续签,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 对现有的客户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电话回访和上门回访,了解其需求,沟通对股市行 情的看法,每天将公司的资讯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发给客户,对成交及资产排名靠前的客 户专门将电话、邮箱、生日进行统计,发送生日祝贺和订送生日蛋糕,提升客户满意度。 这样做的,绝不仅仅限于公司层面的品牌树立及满足证券交易的基本要求,就个人层面来讲,这也是一个营销人员的职业操守及后续开必能力的体现,因为营销工作的终极目标, 就是要做到能让你的客户为你带来(介绍)新的客户。对现在有客户的培养,最后基本的就 是证券交易软件的正确使用及证券知识的普及,同时要不断的向客户灌输证券市场的风险 意识,客户资产的缩水代表着交易量的萎缩,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将潜在客户发展成现 有客户,将现有客户培养成优质客户。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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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篇一: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案例】徐某自1995年以来一直租赁县保洁公司位于a镇的两间楼房经营,1999年3月徐某经保洁公司同意后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但2000年仍是以徐某的名义与保洁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2000年8月保洁公司在未通知徐某与陈某的情况下,以80000元(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价)将该两间楼房卖给了季某,季某将款付清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通知徐某、陈某搬迁,但陈某拒绝搬迁。2001年至2003年,徐某与保洁公司仍然签订了租赁协议,徐某仍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季某以陈某、保洁公司及徐某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反还房屋,徐某和保洁公司赔偿损失。 李海波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季某与保洁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徐某和陈某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1)转承租人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转租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虽然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当因次承租人的原因发生租赁物损害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赔偿,同时次承租人也不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如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遭到损害时,其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偿,因为次承租人的租赁权是基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而产生的。 综上所述,次承租人在出租人买卖房屋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当原租赁合同未到期时,因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转租合同也仍然有

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通用版)

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first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If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violated, the contract is evidence that the other party seeks justic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通用版)

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通用版)合同的作用首先是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利。“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而不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合同就是另一方讨回公道的证据。下载后可以修改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案情 市民王先生于20XX年6月应聘到朝阳区某企业从事小车司机及后勤工作,当时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王先生认为企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劳动仲裁,要求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等。但该单位因双方既没签合同,又没缴保险,否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在一些公司还比较普遍,因此要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件还非常多,但是并非所有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得到赔偿,或者说大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都得不到赔偿,被驳回。 哪些情形得不到赔偿的: 1. 签署过空白或者单方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过来咨询说,自己签署过劳动合同,但是

确认协议无效法律文书

确认协议无效法律文书 篇一:郎金锁等与李志亮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郎金锁等与李志亮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辉民初字第265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郎金锁,男。 原告桑梅爱,女。 原告郎金荣,女1978年8月1日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郜建新,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志亮,男。 被告李学山,男。 被告郎保良,男。 原告郎金锁、桑梅爱、郎金荣为与被告李志亮、李学山、郎保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XX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书副本、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XX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案件进

行了审理。原告郎金锁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郜建新,被告李志亮、李学山、郎保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9年前后,我家在本村(辉县市沙窑乡南窑村上峰丘自然村)建瓦房无间、厨房三间。我们全家在此居??997年郎金锁迁至南寨镇羊郊村。20XX年7月27日被告李志亮、李学山趁郎金锁不在家,将其父郎保良一人拉到辉县市城内他们家中未经原告全家同意签订了原告家位于上峰丘的房屋、土地、树木买卖协议。将原告家的房屋、土地、 树木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李志亮、李学山。随即遭到全家反对。因该房屋、树木以及土地属家庭共有(或使用),被告郎保良擅自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签订的房屋、土地、树木买卖协议无效。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志亮辩称,原告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且该买卖协议涉及的房屋建造时原告郎金锁、郎金荣尚未成年,原告桑梅爱早就知道该买卖协议的有关情况,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李志亮、李学山在取得房屋及树木所有权后,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及林权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学山与被告李志亮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郎保良认可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三被告签订的房屋、土地、树木买卖协议的效力;2,原告起诉是否超出诉讼时效;3,原告是否本案的适格主体;4,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

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案例:参演《步步惊心》、《唐宫美人天下》走红的演员郭珍霓与经纪人的官司自去年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各执一词,其经纪人向郭珍霓索要50万元转签费及100万元预期佣金赔偿,郭珍霓指出经纪人拖欠各项演艺收入,并未告知其实际应得收入。本案经多次开庭,双方核对账目后,东城法院于近期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更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质,故依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其经纪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后,如郭珍霓要求转签,应向经纪人支付转签费50万元,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合同对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权利。 对于转签费的性质,合同中并未解释,双方在庭审中对转签的含义不能达成一致。法院认为,50万元应为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对方的经济损失金额,故予以支持,但经纪人要求100万元预期佣金损失因无合同约定,且双方在解除委托合同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终止履行,经纪人再要求郭珍霓赔偿其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可获取的佣金,违反公平原则,且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账目显示,经纪人尚欠郭珍霓部分演艺收益及广告收益,法院在扣除经纪人为郭珍霓垫付的各项费用后予以调整,判决经纪人向郭珍霓给付演艺及广告收益22.318万元。 (案例作者:黄莹荧) 杨文战律师分析: 艺人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目前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从性质上分析,一般认为应归类于“委托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艺人把自己的演艺事务,交由经纪人代为处理,经纪人基于艺人的授权而取得相关权利,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 通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如果有一方擅自提出解约,按《合同法》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方无单方解约权。 但“委托合同”的性质与一般合同有所不同,委托合同是由委托人把自己的一部分事务交给受托人代为处理,形成合同的基础是双方的彼此信任,一旦这种信任基础消失,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就没有必要了。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都有可以随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拥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如果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还是要赔偿的。 《演艺经纪合同》中通常都约定有高额的违约金,在这类合同纠纷中,一般争议的重点就在于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按《合同法》规定,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约定违约金,但是如约定违约金过高,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调整。 在诉讼中,如经纪人或经纪公司想得到约定的赔偿,应尽量举证证明自己为艺人的各项付出,及合同正常履行所应能取得的收益。 而艺人方面如果想免除约定的赔偿,最好是能证明是由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因其不积极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构成违约甚至严重违约,争取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理由,确实因艺人违约解除合同,那么如能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和经纪公司的实际损失相比过高,也可申请法院适当调低。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是一篇好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收藏。 篇一: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2014-11-14胡光明律师民事审判参考 本文主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014年)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中专题收录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其中含有最高院指导案例一则。须提示,案例4与案例10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中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的界定;案例5与案例9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所有权转移存有障碍的情形;建议结合起来阅读。

1、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民抗字第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范文TOP100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2、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思想汇报专题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处理办法

问:因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索赔吗? 答: 可以,但前提是该无效事实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因劳动者的过错,使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无效后,原合同对工资的约定也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仍需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支付报酬,标准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例: 张某(化名)为北京一家高科技公司高管。2003年8月1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在该公司任总裁助理,每月工资8,000元,另外,公司按月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给张某,张某负有在离职后三年内保守公司秘密及竞业限制义务。 2005年8月1日,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张某的月工资增加到12,000元。 张某应聘时提交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 2007年6月,因张某有严重违纪行为,高科技公司与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张某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期工资共计60,000元作为全部补偿。 2007年8月10日,张某持与公司签订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万元。 接到仲裁委通知后,高科技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方知张某的复旦大学文凭纯属伪造,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确认: 1、《劳动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 2、张某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60,000元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但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裁定公司方反诉已过仲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艺人演艺经纪规定合同

艺人经纪合同 甲方(经纪公司):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指定经纪人: 乙方(艺人):(笔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的具有极高的演艺才能并有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演艺发展,鉴于甲方为专业的经纪公司且具有协助乙方发展的经纪资源,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为其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纪人,负责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演艺经纪工作。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合作内容 1.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业务范畴内,指定甲方为其中国大陆 范围内的独家经纪人,代理乙方全面处理与之相关的工作及活动。 1.2甲方提供的经纪服务的方式及内容: 1.2.1指定【】(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作为乙方经纪工作的直 接负责人,为乙方提供专业化服务;乙方应保证与甲方指定负责人 保持良好的沟通,至少在24小时内可通过乙方联系方式、居所等 联系到乙方。 1.2.2为乙方及乙方作品进行包装、宣传、策划、公关等。 1.2.3为乙方安排业务培训、职业规划、形象顾问等。 1.2.4为乙方创作或表演的作品进行录音、录像制品、图书、电子制品的 制作、出版和发行等。 1.2.5为乙方提供后勤服务,甲方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为乙方安排工作的同 时应为其工作提供便利,例如为乙方安排出行、住宿、翻译等;

1.2.6为乙方提供法律事务服务,代理乙方与第三方进行商业谈判并签署 合作协议,处理争议及侵权事件。 1.2.7代理乙方进行维权服务。 1.2.8对属于乙方的姓名权、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衍生 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再许可使用行使独家经纪代理。 1.3合作范围: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1.4合作期限:【5】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5合作类型:双方合作具有排他性、独家性 1.5.1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事项,具有排他性、独家性,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经甲方认可的甲方关联方不 在此列)就合作事项展开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自行安排参加 或与第三方订立与合作事项相关的任何法律文件,无论此等行为是 否有偿。 1.5.2甲方有权以许可、转授权、分授权及合作经营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 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合约项下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2业务范畴 2.1音乐活动 2.1.1为乙方寻找适合的词曲作品,并获得词曲著作权/许可,并授权乙 方进行表演; 2.1.2为乙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获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并授权 乙方进行表演; 2.1.3为乙方接洽词曲创作、表演工作,并以甲方自己或乙方经纪人的名 义与第三方订立相关的合作协议; 2.1.4为乙方接洽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音乐表演,并以甲方自己或乙方经 纪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相关的合作协议; 2.1.5为乙方制作单曲、MV、唱片、专辑等,并举行宣传、发行、推广 活动; 2.1.6为乙方承办音乐会、演唱会、粉丝见面会等各类活动。 2.2演艺活动 2.2.1为乙方寻找合适的影视作品(包括但不仅限于电视剧、电影、网络 剧、MTV、MV拍摄或配音等)演出机会,并以甲方自己或乙方经 纪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相关的合作协议;

无效合同案例 (2)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光大三桥支行无法回答“谁”提前“完全清还完毕”14.88万元贷款后,改口辩称,他们发现吴剑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后,从吴剑帐上将贷款“扣回”。西安松林公司也站在光大三桥支行的一边,明确表态,与吴剑所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和所开“发货票”是虚假的,是应宝鸡常汇公司要求给“帮忙”。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剑以为赵巧巧取得银行贷款为目的,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又以此购销合同为基础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以虚构的买卖装载机为借款合同做抵押。由于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不能发生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无效合同,因此,建立在虚假合同基础上的贷款合同也因实质要件不真实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光大三桥支行收回贷款是妥当的,资金收回是银行资金所有权的正当回归。由于吴剑贷款购装载机的事实是虚拟的,故建立在虚拟事实基础上的借款合同的终止,自然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因此,吴剑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同样因没有事实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判决驳回了赵巧巧、吴剑的诉讼请求。赵巧巧、吴剑不服此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即便是认定自已是用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虚假的装载机作抵押物,存在所谓”欺诈”行为,所订“按揭贷款合同”也不属“无效合同”,只能是“可撤销合同”,光大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 1概念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是与劳动合同有效相对而言的概念,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无效劳动合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地位进行欺诈或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 2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6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 4、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 3无效认定

有关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案例

有关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案例1: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 [案情与问题] 袁某,某市一村民。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工作;甲方按乙方务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额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小型工具费、医疗费、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工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伤,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案例2:不符合应聘条件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情与问题] 1997年3月,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机械设计师。王某(男,37岁)应聘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查:当时该机械设备厂因生产需要,欲招聘一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且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修知识的机械设计师。王某得知此事后,于是到该厂应聘。当时他自称自己完全符合该厂所提出的招聘条件,不但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而且精通各种机床的电气原理和维修知识。厂方听了王某的的自我介绍后,便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师。一个月后,厂方在工作中发现,王某不但不能胜任机床设计工作而且连进行该项工作的基本常识都不懂。于是,厂方便怀疑王某应聘时的自荐材料。经过调查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并不懂机械设计。进该机械设备厂前,他刑满释放,在社会上游荡。厂方在获悉了王某的真实情况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诉讼案例(上腾娱乐-张杰,演艺服务合同纠纷)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2286号(2008年6月6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0号(2008年8月19日)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张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选秀活动的冠军。2004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所涉协议),约定被告全权委托原告作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原告为被告就其娱乐事业各方面提供所有服务、建议及指导、艺能的发展及推介、完成及签订有关其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及其他制作演出、灌录录音制品及唱片、参与推广、宣传、广告、销售及其他附带活动。被告必须接受由原告合理安排之一切项目、工作,被告须向原告独家提供一切演艺工作服务。该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协议还约定,被告将全心全力向原告提供最佳之服务,未经原告同意,严禁被告私自参加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否则原告

有权单方没收被告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收入仍记入被告年收入总额内),并有权向被告索赔原告全部损失。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严禁被告以任何方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经纪合同及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否则原告有权责令被告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被告索赔。 2007年4月14日,被告报名参加2007年“快乐男声”活动,同年4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关于张杰先生与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间演艺代理协议解除及相关事宜的律师函》,称自2006年12月至今,原告既未安排被告参加任何演艺活动,而且对被告就此提出的问题置若罔闻,且原告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原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被告的艺术发展,原告的行为已使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的上述做法已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2007年4月20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双方之问的代理协议书依然有效,立即终止擅自参加“快乐男声”节目活动的行为,要求被告收函后五日内回到原告公司。 2007年5月3日,被告与人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原告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规定,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其租赁厂房、空地、办公楼,并约定出租人保证房屋及土地具有合法权利。该厂房系出租人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出租人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出租人建造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属于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造,土地和房屋均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关键词】民事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合同强制性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许可证违章建筑赔偿租金【基本案情】绿色公司(重庆市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梁正玉、梁正兰租赁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五社自建厂房两幢约2200平方米、两幢厂房间空地约1400平方米、办公楼一幢约400平方米。该厂房系梁正玉租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五社位于河坝处土地12.15亩建设成的,其未办理许可手续。双方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了厂房出租协议。协议载明:租期为九年;厂房、空地及办公室年租金155 000元;梁正玉、梁正兰保证土地来源合法。协议签订后,绿色公司预支付梁正玉、梁正兰租金155 000

元。绿色公司入住后将原厂房大门改建为电动门又安装了其他设施。另查明:梁正玉、梁正兰分别于2008年3月27日、2009年9月27日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修建建筑面积合计300平方米房屋,此后二人修建房屋总面积约400平方米。绿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租赁协议无效,梁正玉、梁正兰支付赔偿金、建设费用、返还垫支的电力设施费用共计290 593元。梁正玉、梁正兰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绿色公司支付自2010年9月起至2011年6月27日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争议焦点】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出租的厂房系其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但未办理审批手续。出租人出租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租金。【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协议中除办公楼三百平方米外其他出租房屋的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梁正玉、梁正兰赔偿原告绿色公司损失并返还垫支电力设施费用共 计117 108元;三、原告绿色公司支付被告梁正玉、梁正兰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四、驳回原告绿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绿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称:梁正玉、梁正兰与绿色公司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律效力 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某国有公司欲招聘一名销售部经理,要求应聘者需具有本科学历、三年以上销售经验。招聘信息发出去后,一周内收到数百份应聘简历,公司在数百份简历中挑选出十位应聘者参加面试,其中应聘者张武的条件非常符合公司的要求,张武的简历上注明的是国内某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并有在某外资企业中担任过3年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经过面试,公司最终决定聘用张武为本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并为期2年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赔付对方五万元的违约金。张武上任后,销售部的业绩一月不如一月,许多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反映,张武对销售一窍不通。经过公司的调查,原来张武只具有专科学历,并且毕业之后一直待业在家,其研究生学历证明以及工作经历证明均是其父母花钱买来的。于是公司决定解雇张武,张武接到解雇通知书后,要求公司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公司拒绝了其要求。张武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武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行为,裁决张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武违约金。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显示公平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须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果通过胁迫、欺诈或违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如果劳动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就该部分条款协商的时候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网:)张武采用欺诈手段去应聘,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因此,因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内容。 新法新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用人单位的限制更加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更加有利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正确处理,并且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一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这更加有利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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