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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区别

财税-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区别
财税-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区别

在日常咨询工作中,经常被问到企业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问题,有时会被混为一谈,其实在税收法规中,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并纳税的概念是无论被合并方的主体是否为法人,而汇总纳税的概念要求主体必须是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情形,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在税收实践中,由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不同,因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无论是否为法人,如分支机构也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只有法人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不是纳税主体。

目前财税政策中合并纳税已取消,只保留汇总纳税,以下主要就不同税种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增值税

一、合并纳税已取消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六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因此,增值税合并纳税的规定已经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而汇总纳税的规定并没有废止。合并纳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视为一个纳税人纳税,而汇总纳税仍是两个纳税人,但可以由总机构统一纳税。

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条件,只适用于总分支机构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重新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财税审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据此,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条件,只适用于总分支机构,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同一省内的由省级国税机关审批同意,不在同一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

随着审批权的下放,各省根据本地的条件制定出不同的汇总纳税办法,如《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4〕33号)规定,实行省内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即:由总机构汇总当期一般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核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总(分)机构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占总分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总(分)机构应就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的纳税申报方式。《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6〕10号)规定,实施“总机构统一缴纳,预征不清算,预征后清算,按销售额比例分配”四种申报管理方式。

具体条件也不相同,想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要根据当地主管财税审计机关要求

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比如福建的政策,闽国税发〔2014〕33号第三条规定,实行省内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的总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简称总、分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

2.总、分机构均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总分机构通过微机联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设立,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4.总机构能够正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

5.总、分机构分布在4个以上设区市范围;

6.近3年未发生偷逃增值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增值税违法行为;

7.总、分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当在1亿元以上;

8.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区分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条件: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

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商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工业性质;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服务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服务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企业类

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三、增值税汇总纳税发票使用及纳税事项各地有不同规定

关于金融机构,总局有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六条其他纳税事项第(一)项规定,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北京市据此下发过相关政策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8号)

对发票管理事项,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规定,部分地区由总机构统一领购和开具发票,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发票的领购、缴销、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自汇总申报纳税生效之日起,各被汇总单位应当

缴销结存发票,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汇总申报纳税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也有部分地区规定由总、分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各种增值税发票,如闽国税发〔2014〕33号第九条规定,总、分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各种增值税发票,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机构内部之间发生汇总范围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内部调拨结算单》样式由总机构印制并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8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使用。第十二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报税均在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第十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接收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采集和审核检查由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第十四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得开具发票,已减低财税风险。

四、“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汇总缴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

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注意,以上政策适用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

五、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规定

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相关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对于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的特别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

后续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

工商财税一般都是公司在工商局、财政部、税务局(国税、地税、个人所得税)办理的相关事物。现在许多企业都会寻找专门做工商财税的公司进行合作。汇桔网就是能够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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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说明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说明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说明 证明 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我公司原职工xxxx20xx 年9 月份主动辞职,我公司从20xx 年9 月份起就没有发给xxxx 工资属实;但是公司在电子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由于工作疏忽忘记删掉工资金额,误造成xxxx 在我公司有收入应缴所得税的错误信息,因此望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依照实属情况进行处理。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年月日 MV — 篇二 一、缴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当月个人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国务院规定的免税项目(养老、失业、医疗、住房公积金、保留津贴116 元)-2000 (国家规定的免征个税收入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个人当月全部工资、奖金等薪金总收入。

免税项目即指:“三险一金”和工改保留津贴、独子保健费; 国家免征个税收入扣除标准:在扣除“三险一金”后,免征个税收入2000 元; 适用税率:如下表 三、缴纳方式: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全额代扣代缴; 四、缴纳时间:当月税额,次月10 日前扣缴入库。 五、年终奖计税方式:以年终奖发放总额除以12,确定对应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发放总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此计算方式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在年度终了 3 个月内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七、法律责任:不缴、少缴,处应缴税款50%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负刑事责任。 八、计算举例: 1、张三当月工资2000 元,奖金1500 元,个人“三费一金”扣 除500元,独子保健费 2.50 元, 保留津贴116元,其应纳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2000+1500-116-2.50-500-2000=881.50 (税率10%)张三应纳税额=881.50X 10%-25=63.15(元) 2、李四当月工资2300 元,奖金4000 元,个人“三费一金”扣 除800 元,保留津贴116 元,其应纳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2300+4000-116-800-2000=3384 (税率15%)李 四应纳税额=338% 15%-125=382.60(元)

从CPA考题看增发后形成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

从CPA考题看增发后形成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 上市公司银润投资(000526)于3月16日发布2015年度业绩修正公告,预计该公司2015年净利润将亏损逾千万元。该公司表示,公司在2015年度筹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由于所涉及的中介费用金额重大,且部分费用很难区分合并费用与证券发行费用。为公允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经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报告期内已经发生但不能区分合并费用与证券发行费用的,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根据银润投资的定增方案显示,公司计划发行2.88亿股股份,募集不超过55亿元。 这则公告的核心问题是增发后形成企业合并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无独有偶,2014年CPA 综合考试一(A卷)中也有类似案例。 资料(三) 审计项目组在审计A公司20×3年投资相关事项过程中注意到以下事项: 1.20×2年3月,A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购入B上市公司250万股普通股股票,占B公司总股本的5%。A 公司将该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20×3年9月1日,A公司以向B公司的母公司(非关联公司)定向增发2 300万股A公司普通股作为对价,另外收购B公司50%的股权,从而获得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20×3年9月1日(购买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5元,B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4.2元。A公司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发生审计费100万元、律师费100万元、佣金及手续费500万元。 20×3年9月1日,A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将之前所持B公司5%股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于20×3年9月1日的公允价值1050万元和追加收购B公司50%股权时所增发股票的公允价值11 500万元之和(即12 550万元)作为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将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50万元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同时,将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700万元全部冲减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 答案: 1)A公司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50万元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控股合并的,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购买日对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不作处理,等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处理意见: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0万元不作处理。 2)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合计700万元全部抵减股票的溢价发行收入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咨询费用等,应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应抵减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 处理意见: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100元、律师费10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佣金及手续费500万元抵减股票的溢价发行收入。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汇总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及其作用 1.1企业合并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第22号准则《企业合并》指出:企业合并是一家企业取得对另一家或多家企业控制,或者联合两家或更多企业的结果。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颁布的1970年11月起生效的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第一段对企业合并所下定义为:企业合并指一家公司与一家或几家公司或非公司组织的企业合成一个会计主体。这一会计主体继续从事以前彼此分离、相互独立的企业的经营活动。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7条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支配性影响的联合方式。欧盟1990年9月21日生效的合并条例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或者控制一家企业的个人,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的直接控制权或间接控制权;其形式可以是购买企业的资产、股票,或是采用合同形式及其他形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 并》(CAS20 P2) 中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由此可见,各国法律对企业合并的表述虽有差异,但概括而言,企业合并的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通过取得财产和股份,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企业合并是指一企业通过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而对他企业行为有决定性影响的行为。 1.2企业合并的作用

企业合并具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首先,企业合并的积极作用表现为:企业外部扩展既可以便企业得到迅速扩展而不加剧竞争,提高企业的长期获利能力,大幅度地节约企业扩展的成本,又可以迅速提高企业的短期借款能力,而且,企业合并可能给有关方面带来税收上的好处,对合并企业的所有者来说,以其在原有企业的权益交换一家大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出售企业得到现金,可以免除税收上的负担。在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累计亏损的情况下,如果税法允许将这种亏损抵消合并企业以前年度或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则企业合并会给合并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如果被合并企业长期亏损,将来不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则该企业不可能独自获得这种税收上的利益。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可以通过企业合并扩大企业规模,从而提高他们的地位。其次,其消极作用也十分明显:企业合并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就容易形成垄断,而形成的垄断企业必然会排斥其他竞争企业进入市场,从而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从而会使经营者抬高物价,导致物价上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合理利用企业合并来达到经营者的目的,增强企业竞争力,从而也能够维护市场和谐发展,需要合并企业经营者正确选择企业合并方法。这也需要企业经营者能够对企业合并方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 2.1企业合并按法法律形式分类

企业合并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与比较

企业合并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与比较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 易或事项,或者是一个企业获得对另一个或几个企业控股权的行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了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必然带来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问题。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涵义及特点 目前,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由于这两种方法均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国际会计界对这两种方法的争论一直在持续着。我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CAS No.20)保留了两种方法并存的格局。但企业合并不能任意选择这两种方法,它们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 (一)购买法的涵义及特点 国际上不同的权威会计组织对购买法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表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定义是“由一个企业(购买企业)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来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购企业)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APB在其1970年发表的Opinion No.16中指出购买法是“核算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的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收购公司按照收购成本记录收购的资产减负债。收购成本与被收购公司的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减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商誉记录。收购公司的报告收益包括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后的经营业务,以收购公司的成本为基础。” 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购买法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

一桩买卖,这一交易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入资产并无区别,因此应采用传统会计处理方法,即对所收到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量来衡量。合并后,经济资源流出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则丧失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 购买法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实施合并的企业,应按其成本进行核算,其成本为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交易发生日购买方为了取得对其他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而放弃的其他资产和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加上其他任何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购买的费用。 2、如果被合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购买企业收到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合并成本超过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 3、收益包括合并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和合并以后被合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因此企业合并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会增加,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得转入实施合并的企业。 (二)权益结合法的涵义及特点 权益结合法又称联营法、股权合并法。IASC的定义为:“参与合并的股东联合控制它们的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合并。而且,参与合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是购买者。”APB在其Opinion No.16中也指出:这种联合(指权益法)从形式上看是一个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的控股权,但实质上是两个企业股东权益的结合;联合企业集团内难以分辨谁是取得者、谁是被取得者;联合前后的管理

_企业合并概述,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章企业合并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合并内容及会计处理,属于重点内容。历年考试中均会结合合并财务报表考核主观题。本章内容具有一定难度,希望各位考生一定要坚持下来。需要说的是本章部分内容将结合第二十七章一并讲解。 第一节企业合并概述 一、企业合并的界定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手写板】 是否能够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被购买方是否构成业务;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 2.交易发生前后是否涉及对标的业务控制权的转移。 二、企业合并的方式 1.控股合并 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 2.吸收合并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合并完成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 3.新设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三、企业合并类型的划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 非同一控制: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新2019)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及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报送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预扣、代扣税款当月的第1日至最后1日。如:2019年3月20日发放工资时代扣的税款,税款所属期填写“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表内各栏 1.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2.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名称。中国公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护照等。 3.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证件号码。 4.第5列“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5.第6列“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为居民个人的填“否”。为非居民个人的,根据合同、任职期限、预期工作时间等不同情况,填写“是,且不超过90天”或者“是,且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不填默认为“否”。 其中,纳税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填写“是,且不超过90天”的,当年在境内实际居住超过90天的次月15日内,填写“是,且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 6.第7列“所得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名称。同一纳税人取得多项或者多次所得的,应分行填写。 7.第8~21列“本月(次)情况”:填写扣缴义务人当月(次)支付给纳税人的所得,以及按规定各所得项目当月(次)可扣除的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其他扣除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按照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该任职受雇单位截至当月可享受的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总额,填写至“累计情况”中第25~29列相应栏,本月情况中则无须填写。 (1)“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第8列-第9列-第10列。 ①①第8列“收入”: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 ②第9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每次收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 整理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刘明泉 2018年1月10日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1、定义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二条) 2、适用范围 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1、审议程序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 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七条) 2、通知债权人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八条) 3、审计或清产核资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九条) 4、签订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协议内容见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条。 5、经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一条)

企业并购会计处理

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兼并,一个企业兼并后只涉及一个会计主体,所以兼并企业在进行兼并会计处理时,一般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等按评估价并入兼并企业原有的账簿体系中,兼并价格与所获得的净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作商誉或负商誉。兼并结束后,被兼并企业就不存在,由兼并企业统一编制会计报表。 企业收购,由于参与收购企业双方在收购后仍维持原有的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并各自独立的从事经营活动,所以收购公司不能将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简单的加总到收购公司有关资产、负债帐户,只能将收购所付价款直接计作“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但为反映整个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通过支付现金收购一般用购买法编制合并报表,但在有些并购业务中并不是通过支付现金而是通过增发股票换取被并购企业原有的股权达到并购的目的,这种方式的并购就难以辨认谁是购买者谁是被购买者所以采用权益集合法较为合理。 一.兼并企业会计处理 1.采用有偿方式兼并,兼并企业以被兼并企业提供的评估后的科目余额表登记入帐,进行帐务处理时,按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负债的评估后的帐面价值,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被兼并的净资产+无形资产=专项应付款)或“长期投资”科目。 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合并中产生商誉和负商誉会计处理方法,在合并中产生商誉可将并购商誉确认为一项费用或者将商誉作为一项资产,在预计的年限内进行摊销,或者冲销留存收益。负商誉可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并在确定期限内确认为收益或将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合并成本的差额作为购买方权益的增加。 4.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核算,兼并企业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或长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购买法在收购活动中会计处理 从收购日起,购买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被收购公司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入收购成本,超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并购商誉,并在以后期间进行摊销。在合并损益表中,由于购买引起原有股东的权益发生变化,所以合并利润仅包括被收购公司在被收购日后取得的经营成果。收购所支付的价款直接记作“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三.权益集合法在收购活动中会计处理将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帐面价值记作“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将被收购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帐面价值入帐,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但应按收购企业发行的股票价值入帐,收购时编制损益表,以反映截至收购日止已实现损益以及以前年度累计的留存收益。收购费用一般作为管理费用冲减资本公积。 四.企业兼并及收购的会计处理举例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兼并议,在2006年6月1日由甲公司支付现金兼并乙公司。至兼并日止,由会计事务所对乙公司的账簿进行清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清理后的资产负债表和评估结果如表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公司以1000000元,并承担乙公司原欠债务的办法兼并乙公司。兼并发生的直接费用10000元已由银行存款支付。 表1

网上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详细说明

网上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说明 根据我局逐步推广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思路,网上申报增设“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明细申报”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将每个人的各项收入情况明细提交并由税务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额、汇总进行纳税申报。 采用明细申报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只要有支付收入信息(即使收入额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的)均应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被认定采用“采用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方式”的,则网站上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方式。如果纳税人有特殊需要进行汇总申报的,应向管理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一定期间给予开通汇总申报功能。 适用明细申报的应税项目包括:1、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2、由非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3、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务报酬所得; 4、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除私房出租以外其它财产租赁所得; 5、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除私房转让以外的其它财产转让所得; 6、由单位代扣代缴的稿酬所得;由单位代扣代缴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律师事务所及其它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适用汇总申报的应税项目为:1、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2、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管理模式,纳税人申报个人明细收入,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填报:(1)该个人在该单位的人员名单里;(2)该个人的各项登记信息即个人基本信息和单位支付信息均已完成登记。 ★登录网上办税服务中心 ★一般明细申报 ★批量明细申报 ★汇总申报

★明细申报情况查询 ★申报数据查询和数据删除 ★其他说明 一、纳税人登陆地税网站,点击“网上办税服务中心”进入办税服务中心页面。 二、录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办税服务中心”。

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课后练习

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课后练习 判断题: 1、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只有同时具备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三个要素,才能构成企业合并中的一项业务。 [ 题号: Qhx005674] A、对 B、错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有关资产、负债的组合要形成一项业务,通常应具备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三个要素。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要构成一项业务,不一定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素,具备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 2、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而应当作为购买资产处理。 [题号: Qhx005675] A、对 B、错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并不构成业务,即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者仅持有货币资金和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不能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而应当作为购买资产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不构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净资产的购买成本按照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 3、企业合并会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而报告主体的变化往往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 [ 题号: Qhx005676] A、对 B、错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从企业合并的定义看,是否形成企业合并,除要看取得的企业是否构成业务之外,关键要看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报告主体的变化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在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就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从合并财务报告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失去其法人资格,也涉及到控制权及报告主体的变化,形成企业合并。 4、同受国家控制的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 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题号: Qhx005677] A、对 B、错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5、[ 题号: Qhx005678] 6、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题号: Qhx005679] A、对 B、错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税[2009]59 号)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与利润操纵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与利润操纵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第20号准则为《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发布,改变了我国没有专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实务中主要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相应准则规定的局面。新企业合并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同时,根据我国企业合并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但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新的利润操纵机会。 一、企业合并的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 在实务操作中,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 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在合并后被购买的企业丧失法人地位不再继续经营,被购买企业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转移到购买方。在购买法下,对所收到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公允价值来衡量,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的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购买企业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以及购买日后被购买企业所实现的收益。 权益结合法则认为,企业合并是权益结合而不是购买,其实质是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的所有股东联合起来控制他们全部的净资产,以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企业主体的风险和收益,是原企业所有者风险和利益的联合。在权益结合法下,资产和负债采用账面成本核算,不存在商

誉确认问题。由于合并后的企业视同一开始就存在,不论合并发生在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都要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损益中。 在购买法下,重估后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高于其账面价值,这些增值的资产将在以后年度通过折旧或摊销等形式转化为成本或费用,从而导致购买法下的成本费用要高于权益结合法。另一方面,购买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仅仅包括被合并企业购买日后实现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包括被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而不管合并发生在哪一天。因此,权益结合法下的利润要高于购买法。因为合并后权益结合法仍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核算,而购买法以资产的公允价值核算,购买法下资产账面金额高于权益结合法,利润却低于权益结合法,所以权益结合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也要高于购买法。 购买法采用公允价值对购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更能反映合并的经济实质,也便于投资者预测合并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而权益结合法虽然核算简单,但缺乏合理的概念基础,容易导致利润操纵行为。因此,国际上的做法是逐渐取消权益结合法,将购买法作为企业合并唯一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国际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美国是最早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国家,1970 年发布的APB第 16 号意见书《企业合并》允许同时采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在参与合并企业的性质、所有者权益的结合方式、是否存在有计划的交易等方面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规定只有完全符合这12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报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报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情况总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81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局统一部署,我市高度重视,工作积极主动、抓早抓紧,在制定个人所得税全年工作计划基础上认真开展各项工作。截止10月15日,我市企事业单位税务登记户数为41185户,至9月底存在有效个人所得税税种认定户数为37129户,有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的户数为36496户,本年有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户数为35889户,我市明细申报覆盖面为96.38%,明细申报率为99.5%,圆满完成省局考核任务。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制定计划,统筹安排,层层布置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是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基础,是做好年所得税12万元上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前提条件。我局高度重视,及早制定工作计划,抓早抓紧,协调信息、纳服等部门,及时开展政策宣传、纳税辅导、非正常户清理认定及“金三”系统的认定清理工作,将任务指标细化至各基层分局,明确责任,指标到人,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一)明确明细申报工作考核指标,规范系统操作在开展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同时,我市在以往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三步骤有效有质提高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率: 1、杜绝企事业单位在“通用申报”模块申报个人所得税我局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方案》(汕地税政便函{2016}060)及工作邮件中多次明确禁止企事业单位在“通用模块”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且每月通过“金三”系统进行数据排查,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经排查,除“个人所得税-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建筑行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带征个人所得税0.4%”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建筑业带征个人所得税0.4%”外,尚未发生企事业单位在“通用模块”申报个人所得税。 2、严格把控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六月我局通过“金三”系统对全市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设置进行排查,发现存在27户企事业单位设置了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通过系统拉取详细名单,要求基层分局逐户进行汇总设置说明原因。经排查,26户企事业单位由于税收管理员系统操作错误进行汇总申报设置,在6月30日前取消了汇总申报设置。目前我市存在1户企事业单位由于保密需要,准许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并办理了无法进行明细申报的认定。 3、层层布置,责任到人,跟踪落实“应申报未申报”名单2015年度我市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率仅为75%,距离总局、省局提出的要求仍存在不小的差距,通过分析排查,主要原因是存在大量的“应申报未申报”户数。由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税种核定,但员工工资水平在规定扣除额范围内,所以错误理解政策未有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因此,市局针对该部分“应申报未申报”情况,召开了全市税政工作会议,要求基层征管单位政策宣传到户,“应申报未申报”名单落实到人,专人专户负责督促申报。自六月至九月,市局通过定期系统排查、下发名单的措施跟踪落实,督促了4906户企事业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覆盖率提高13.21%、明细申报率提高13.44%。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 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 【时间地点】 2011年5月27-28日(26日全天报到)上海 【参加对象】中央企业、大型集团及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关注并购重组企业的高管、各企业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税务主管和税务专员。财务骨干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等。 【费用】¥320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学习期间午餐费及茶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广州森涛培训咨询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欢迎来电咨询) 【值班手机】 【联系人】庞先生郭小姐 【网址链接】《》(黄德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推动并购重组浪潮,国资委“国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篇章。 行业调整、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税收成本问题成为企业并购面临的突出问题。 充分关注合理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在企业重组并购前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与合理安排,理解涉税最新政策,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关注不同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交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的问题。 本课程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鼎立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专业税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财税黄埔”将为本课程提供最优质的教学平台,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培训方式: 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课程内容及日程安排表 5月27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交流 16:30-17:30 5月28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企业合并会计一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引言: 第六章是从单一企业的业务角度出发,来考虑企业发生合并相关业务之后,我们如何编写会计分录,如何登记相应的账簿。第七章、第八章涉及的内容是企业发生合并之后,企业应如何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来考虑编制合并报表。 第一节企业合并会计概述 一、企业合并的意义及其原因 (一)企业合并的意义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题的交易或事项。通俗地说,企业合并,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通过联合形成一个新的企业;或者一个企业通过购买股份等方式,将另一个或另几个企业置于本企业控制之下,使之成为本企业的一部分或者子公司的行为。 (二)企业合并的原因 企业合并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与内部扩展相比,外部扩展的企业合并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成本低。这种成本包括业务发生成本和会计核算成本。 第二,风险小。通过企业内部特殊联系可以降低整个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第三,速度快。 第四,影响增大,地位提高。 正因为如此,许多企业都通过企业合并来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 二、企业合并的方式 企业合并的方式,主要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一)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单一的企业,其中一个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其他企业的法人资格随着合并而注销。 吸收合并的最大特点是通过合并会使得被合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吸收合并的结果是多家企业变成一家企业。 (二)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又称“创立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三)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是指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或相互交换股票取得对方股份,达到对其他企业进行控制的一种合并形式。控股合并的最大特点是能够保留原有企业的状态,能够使得控股方的规模有所壮大。一般来讲,取得被购买企业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时,就可认为已经形成控股。 三、企业合并会计的产生 企业合并会计是对企业合并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会计核算的程序和方法,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企业合并本身的账务处理;二是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包括控制权取得日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和控制权取得日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四、企业合并会计的核算方法 通常有两种核算基本方法:一种是购买法;另一种是权益结合法。 所谓购买法,顾名思义,就是将企业合并视为某企业购买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的企业合并会计核算的方法。在购买法下,一个企业在购买其他企业时应当按取得成本予以入账。 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一般按照如下程序和原则进行: 第一,对所购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和估价。在吸收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时,首先要对被购买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项目进行确认,对各种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第二,确定购买成本。购买企业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确定购买成本。如果买方用现金购买,其购买成本即为其实际支付的款项;如果买方以增发股票换取被购买企业的产权,则其购买成本为所发行股票的公允价值;如果购买企业以其发行的债券来支付,则其取得成本为债券的面值。除此之外,在合并过程中,购买企业还会发生与合并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比如法律费用、佣金等,对此也应当计入购买成本。 第三,比较购买成本和被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购买成本大于净资产的公允

企业合并 中华财税顾问网wwwcnaccta

企业合并doc- 中华财税顾问网wwwcnaccta (二)非同一操纵下的吸取合并非同一操纵下的吸取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 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 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 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视情形分不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其具体处理原则与非同一操 纵下的控股合并类似,不同点在于非同一操纵下的吸取合并中,合并中取得的可

辨认资产和负债是作为个不报表中的项目列示,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也是作为购买方账簿及个不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列示。 三、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操纵下企业合并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操纵下企业合并,企业在每一单项交换交易发生时,应确认对被购买方的投资。投资企业在持有被投资单位的部分股权后,通过增加持股比例等达到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操纵的,应分不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该交易发生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产生的商誉。达到企业合并时应确认的商誉(或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为每一单项交易中应确认的商誉之和。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操纵下企业合并,实务操作中,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达到企业合并前长期股权投资采纳成”本法核算的;其账面余额一样无需调整;达到企业合并前长期股权投资采纳权益法核算的,应进行调整,将其账面价值调整至取得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应调整留存收益等。 二是比较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应予确认的商誉或是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是关于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与交易日之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有关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吸取合并是指购买方个不财务报表)中应调整所、有者权益有关项目,其中属于原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增加的资产价值量,应调整留存收益,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例21 —9) A公司于20X 5年以2 000万元取得B公司10%的股份,取得投资时B 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8 000 万元。因未以任何方式参与B 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A 公司对持有的该投资采纳成本法核算。20X 6 年,A 公司另支付10 000 万元取得B 公司50%的股份,从而能够对B 公司实施操纵。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9 000万元。B 公司自20X 5年A公司取得投资后20X 6年购买进一步股份前实现的净利润为600 万元(假定不存在需要对净利润进行调整的因素),未进行利润分配。 (1)购买日A 公司第一应确认取得的对B 公司的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二)

企业合并 概述 1 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的 会计处理2 3 非同一控制 下企业合并 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 CPA考试题 教学案例 教学大纲 教学视频 购买法——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 净资产的一项交易,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的交易基本相同。 购买法 IAS No.22: 购买是指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 (收购企业)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和经营的控 制权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 概述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2 3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CPA考试题教学案例教学大纲 教学视频支 付对 价收购B企业或购买控股权 【购买法的理解】 B企业的股东 A企业 B企业

企业合并 概述 1 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的 会计处理2 3 非同一控制 下企业合并 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 CPA考试题 教学案例 教学大纲 教学视频 l合并的实质是购买交易 l购买方的认定是首要步骤 l合并成本主要取决于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 l需要确认合并商誉 l合并当年净收益的计算与权益结合法不同

企业合并概述 1 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的 会计处理2 3 非同一控制 下企业合并 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 CPA考试题 教学案例 教学大纲 教学视频 (1)确定所购买企业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4)比较其购买成 本与被购买企业可辨 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3)确定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可辨认资产与负债的差额 (2)确定购买成本——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购买成本大于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购买成本小于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 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负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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