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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书(格式)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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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书(格式)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宅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宅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马上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马上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份

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康健,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轩超群与被执行人宫继成、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号:】,贵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的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王刚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异议人房产(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的执行,包括强制进行评估和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康健与被执行人王刚双方经中间人俞保华介绍于2008年6月26日签订《契约》一份,约定被执行人王刚将其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新建未装修的楼房出售给异议人,合计面积252平方米,该楼房与王刚自用的楼房相邻,且房屋结构独立,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人民币300,000元,当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王刚付清了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异议人,之后异议人对该楼房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后由于被执行人王刚超面积建房,导致双方未能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在贵院查封系争房产之前就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付清全部房款并合法占有楼房至今长达八年以上,贵院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刚的自有位于赵元前街32号东边两间上下三层房产时将异议人的财产也列入评估拍卖范围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6年10月23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案外人执行异议及其后续救济途径的程序衔接问题

案外人执行异议及其后续救济途径的程序衔接问题 【典型案例】 债权人A因民间借贷纠纷取得了执行依据。甲执行法院查封了连带责任担保人B的多套房产。经查明,被查封的房产在执行阶段尚有C银行享有抵押权且未注销,遂函告C银行有权参与分配,但其书面回复执行法院称其主债权已得到全部清偿,故该行放弃在执行阶段主张抵押权参与执行分配。因B被查封房产执行流拍,甲执行法院遂告债权人A有权申请以物抵债,A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并向甲执行法院递交了以物抵债申请书。 此后,另案债权人D在乙法院取得了015号判决之执行依据,该判决第二项主文确认D对B提供的多套房产(注:与A执行案所查封房产范围基本相同)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经乙法院商请甲法院后,该案执行分配主管权被移送于乙法院。 A以案外人身份对D关于其享有抵押权的执行事项在乙法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认为D根据与C银行不真实的债权受让协议,并以虚假诉讼方式取得的抵押权自始无效。乙法院裁定驳回了A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此后,A依据乙法院的告知,针对015号判决提起案外人再审申请,请求对015号判决裁定再审并撤销该判决第二项关于D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本文拟通过该典型案例,主要研究案外人执行异议及其后续救济途径之间的程序衔接问题。 师安宁司法实务学术观点 【法理精解】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派生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设置的处理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的法定救济途径,故执行法院和原审法院应当在程序救济权的告知与再审审查等方面正确履行自身职责。

一、根据案外人异议的不同基础依据及执行法院的不同裁定内容,案外人与执行案件各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定救济途径共分四类情形 第一类是案外人具备原审第三人资格的,可以该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笔者认为,关于如何正确判断案外人是否具备“第三人”的法定身份,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第一步,应将相对于执行法律关系和原审诉讼法律关系之外的所有主张执行标的排除异议权和执行依据排除异议权的当事人均先行归类于“案外人”群体。因为案外人是相对于“案内人”而言的一种界别要素,即首先应当区分案内主体与案外主体的范畴。 第二步,在案外人群体内,再判别哪些主体与原审基础法律关系之间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从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别该案外人是否应当成为原审诉讼法律关系参加人。如果该案外人与原审基础法律关系无论是实体法方面或是程序法方面具有利害关系的,则其即本应属于原审“第三人”,但由于其因各种因素而未能参加原审诉讼,从而构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途径中的适格主体。 当然,如果具备第三人资格但却未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的,则该类第三人依然有权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并适用案外人的后续救济途径。但是,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价值在于该第三人“认为”原审裁判主文全部错误或部分错误,且损害了其合法权利。因此,其适用案外人后续救济途径的,只能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而不能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因该异议之诉的本质特征是不对原执行依据主张否定权。 例如,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据此,在基础合同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是为第三人设立义务,该类案外人均应当成为此类合同纠纷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法定第三人。如果因各种原因未能使得该类案外人参加原审诉讼的,则其有权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 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肖利波律师2017/11/22 08:49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 裁判标准 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 (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 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是: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借名人可以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其不能阻却执行。第二,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因此,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第三,借名登记合同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意,借名人对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本身具有过错,而且借名协议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与政策,对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自行承担。综上,对借名人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2、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房抵债的权利人主张停止执行能否获得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以房抵债协议是真实的,且签订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并已经实际占有的,就应当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公信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而以房抵债的权利人对于涉案房屋进行了实际占有,具备准物权的性质,其应优先于普通债权。 3、被拆迁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8)法民一终字第-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08)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08)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怎么写?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执行异议之 诉起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1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月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 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民终字第号民事 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 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

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 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 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 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年月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年月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 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对实体权利的救济措施,体现了裁判权对于强制执行程序的介入。下面橙子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篇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______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篇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年月日附:证据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篇三: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河北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闫纯德,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X。 在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科技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就(1997)长经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院错误查封了异议人的土地房屋,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土地、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格式)

---------------------------------------------------------------范文最新推荐------------------------------------------------------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格式)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份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同仁、各位家属、女士们、 1 / 8

先生们: 大家晚上好! 古人云: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庆丰收的喜悦!首先我谨代表幸赢全体同仁,向参加年会的各位来宾表示衷心的感谢与热烈的欢迎!正是因为您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才会有幸赢的今天;同时向敢争敢拼、锐意进取的全体同仁、及长期在幕后为幸赢的发展事业默默奉献的所有家属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正是因为您们的辛勤付出和无私奉献,幸赢之船才得以乘风破浪,一路前行。年逢寅虎群情奋,岁别丑牛大地春。在春节来临之际,借此机会给大家拜个早年,祝愿各位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如意、虎年吉祥!! 岁月如歌,跋涉似舞。幸赢设计装饰自XX年创立以来,始终以“客户至上”为导向,注重管理、专注施工,抓质量、保品质,视设计为灵魂、质量为生命,首推“自助式装潢”,不断完善客户服务制度,短短几年,幸赢这匹“家装黑马”狂飙凸显,并在上海家装市场出类拔萃! 幸赢能一跃成为“一流家装和行业典范”的核心竞争力在于: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申请书(模板)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人:陈XXXX, 男, 汉族, XXXX年9月XX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址,XXXX305房。我系本案被执行人XXXX的丈夫,联系电话,XXXX。 申请执行异议的请求事项: 1、请依法撤销贵院作出的(2018)粤XXXX号执行案件的关于立即拍卖、变卖登记在本案被执行人XXXX名下的广州市XXXX305房屋的执行裁定书, 2、请依法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属于异议人XXXX所有的,只是名义上登记在被执行人XXXX名下的XXXX305房屋。 申请执行异议的理由: 关于原告XXXX被告XXXX、XXXX民间借贷及担保纠纷一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XX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我于2019年XXXX日上午看见了贵法院在我夫妻居住的广州市XXXX305房屋大门上张贴了贵院(2018) XXXX的执行公告,说是要立即拍卖、变卖登记在本案被执行人xxxxxx名下的XXXX305房屋。作为本系被执行财产权的共同所有人,为维护本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如下: 1、我作为被执行人XXXX的丈夫,虽然登记在xxxxxx名下位于

xxxxxx305号房, 实际是属于异议申请人xxxxxx的个人财产,至少是属于执行异议申请人xxxxxx与被执行人xxxxxx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作为共有人的我不同意将其作抵押或拍卖。在没有彻底弄清楚被执行人的案情真相之前或确定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未知悉和未经共同财产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得封查,扣押或处理非案件当事人的房产。 2、被执行人xxxxxx瞒着我和家人,被原告饶波、昌志勇一而再,再而三的设局欺骗, 在我和家人经常提醒不要上当受骟被人利用的 忠告不顾, 被执行人xxxxxx背着我和所有亲人,被饶、昌二人花言巧语,威逼利诱的在其二人早就设计好的借款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名。而且事后还不告诉家里人,直到其银行卡被法院查封才知道事情的发生。这完全是xxxxxx的个人行为,我和家人坚决不能受此牵连。况且xxxxxx所有的银行卡及医保卡,甚至连用来交水电费的缴费卡都已经封扣,这些作法都是在我们全家人没有收到过贵法院的任何电话、信息或通知告知书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我更不同意处理我的共同财产。 3、贵院拟强制执行的涉案房产广州市海珠区两滘村南大街20号之五305房属于我与被执行人xxxxxx的唯一住所,且也是目前全家人的唯一居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唯一住房的应当不予强制执行。 4、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确实属于错误判决,我方已经申请再审。贵院也已经受理了我方的已再审申请。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 (487字)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贵法院在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___________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

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及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73条对执行异议也作了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___________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三: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43字)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所在地辽源市人民大街987号。

负责人:唐建忠,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辽源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XX年2月5日、XX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XX年2月5日至XX年1月2日、XX年12月2日至XX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在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并没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之前如遇有案外人提出异议,均根据修订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由执行员进行审查,以程序性的审查来处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该条规定存在诸多问题,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首次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救济制度。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概述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就是在民事执行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权利,而不当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实体权利,案外人通过诉讼程序来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一种的救济方式。(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点 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所拥有的一种诉权。即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 为侵害了其实体权利,通过诉讼程序,来请求法 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第二,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在特点的时间内行使。即提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只能在执行程序开始 之后,而尚未结束。如果执行程序尚未开始或已 经结束,该诉权则不能行使。第三,案外 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需要有足以停止对执行标

的执行的充分理由。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权利等。(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案外人执行异议,就是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所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执行机关在程序上纠正执行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均属于执行救济措施,均是为案外人提供救济,但二者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程序上的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人实体上的权利。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提起是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损坏其合法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是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损害了其实体权利。第三、案外人执行异议是由法院执行局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则是由法院民事庭审理后进行裁判。第四、案外人执行异议只是进行形式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或听证方式审查后,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结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则应进行实体审理,须依民事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最后以判决方式作出结论。(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设立,主要是为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 申请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终止(XXX)浙XXXX执XXX号执行案件并解除对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XXXXXX4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铭麒与被执行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XXX)浙XXXX执XXX号,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XXXXXX4中的XXX万元,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现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执行程序违法 贵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李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书【案号:】,被执行主体为陈X而非申请人陈某某,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申请人的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申请人的招商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且也未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银行账户被贵院强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也未得到贵院告知的权利救济方式,贵院的执行行为完全剥夺了宪法赋予申请人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执行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贵院保全申请人账户的XXX万元与(XXX)浙XXXX执XXX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关,即便存在关联系,那申请人获得的9-1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款中被执行人陈X可获得的拆迁安置款金额也不足XXXXX元。 因被执行人陈X与李XX在XXX年X月XX日协议离婚,经兰溪市民政局准许,离婚协议在该局备案留存,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确定将位于9-1号的房屋以及房屋内所有家用电器和家居设备归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X儿子)所有,被执行人陈X与李XX离婚后即搬离该房屋此后一直未在该房屋居住,而被执行人陈X与申请执行人李铭麒的民间借贷发生的时间为XXX年,申请人认为陈X个人对外的借款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且9-1号的房屋的拆迁安置款应当归申请人陈某某个人所有。 即便该房屋拆迁安置款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测量评估,申请人家中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为XXXX平方米+XXX平方米=XXX平方米,其中老屋的宅基地为陈X母亲XXX所有。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标准,申请人家庭的安置人口为肆人,即人均XXXX÷4=XXX平方米;因申请人为独生子女且未婚,因此申请人获得的份额为贰份,被执行人陈X和李XX 各占壹份。再按照拆迁办法规定可选择安置房面积为占地面积的4倍计算,即被执行人陈X实际拥有土地拆迁补偿面积为XXX×4=XXX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陈X在XXXX监狱服刑,无法购买安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原告: 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197 年3月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等财产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争议财产已经归原告所有 原告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约定,某某应当支付原告人民币155万元本金和违约金及相关逾期履行滞纳金。原告随后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某、西安***管理有限公司和原告三方于2016年7月**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7月11日将位于等财产全部交付给原告所有,用于抵偿所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155万元。所有财产于2016年7月11日均已交付完毕。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

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故上述财产已归原告所有。 二、(2016)陕**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被告因与某某、西安***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据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长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长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7月13日提出查封申请,随后法院做出了准予查封的(201*)陕**执**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原告在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申请执行异议时,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原告与某某和西安万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和财产移交清单、民事调解书、房屋租赁合同,积极履行己方的举证义务,而贵院仅仅以某某与万鸿酒店未到庭、原告的证据未能质证为由,否认了原告和解协议书的效力,驳回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原告也是应该被保护的一方,原告已经履行了举证义务,其他人不出庭而使证据得不到质证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原告来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签署和解协议书与移交清单的时间先于被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时间,被告申请查封之时,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已合法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申请查封。故在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上,人民法院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告对上述财产享有合法权利,并且足以排除被告对该财产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作出公正判决。

执行异议申请书期限

执行异议申请书期限 执行异议申请书期限是什么?下面是小编整理给大家的材料,以供查阅,快来看看吧! 1、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目前我国民诉法并未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近期,有当事人先后在高院被裁定限制高消费令和限制出境,由于该当事人,已不是被执行企业的外资企业董事,且过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期限,欲委托律师向最高院申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

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

保证金执行异议申请书

保证金执行异议申请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用心搜集整理的民事执行异议申请书,我们一起来学习学习吧! 申请人:邓伯雄,男,汉族,1xx5年8月5日生。户口所在地:xx市xx犀牛路4座1号。通信地址:xx市环市东路淘金坑23号704房。邮政编码:510080。电话:1304xx42034。 被申请人:xx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市xx文德路67—69号金德大厦14—16层。邮政编码:510030。法定代表人:崔浩光。电话:83226212。工商登记注册号:4401011101899;机构代码:1xx45212-X。 申请执行异议的内容: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在原告履行腾空房屋义务后,被告未能向原告移交本市石牌南镇西大街四巷4号二楼、三楼、四楼建筑面积约125平方米临迁房。原、被告至今也从未协议变更过(19xx)东法房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 申请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19xx)东法执字第484号案强制执行的问题:原告是xx市原xx区犀牛路4座1号房屋、犀牛路4座2号房屋的受委托代理人,又是上述房屋的户主及实际使用人。原告从19xx年至19xx年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已有三十多年,由于原告在xx市有多处住所,一处在xx市淘金路,一处在xx市龙津西路,一处在xx市五羊新城。所以,从19xx起,

原告就将本市犀牛路4座1号楼房的二、三楼提供给原告所属公司的员工作为住宿用途,一楼作为办公用途,四楼由原告家人邓三民、谢丽霞居住。从19xx年起,原告已不在本市犀牛路4座1号楼房常住。 原告受上述房屋业主(原告父母)的委托,全权处理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房产登记及有关此房屋的一切事宜,并经过xx市原xx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办事处、黄花岗街法律事务所认证。上述房屋来源清楚,用地合法,房地产费税完善,使用人明确。上述房屋原告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在19xx年9月23日,xx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在原告楼房张贴(xx)穗房仲征字第(874)号仲裁书,限令原告在仲裁书生效的十五天内迁出该房屋。公告如不服裁决,在十五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是,原告于次日聘请xx 市xx区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卢卫国、徐兆明律师为原告的代理人,原告作为仲裁案的第三人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提起诉讼,案号(19xx)东法房初字第(6xx)号案。在诉讼期间的19xx年1月25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在原告楼房张贴公告,张贴(19xx)东法房初字第(6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先行拆除原告房屋,限令原告在七日内迁出及腾空该楼房,同时迁往本市石牌南镇西大街四巷4号二楼、三楼、四楼建筑面积约125平方米临时过渡居住。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 五篇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五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的一种法律文书。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张__,男,19__年X月X日出生,住__市__区__路X楼X号,身份证号:610____,联系电话:__X 请求事项:解冻申请人账号为______x的工资卡,并为申请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费用每月1600元。 事实与理由: 因张__、陈__、吴__与__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__分社贷款纠纷一案,__x 年12月贵院依据(__x)__执恢__号执行裁定书对张__在中国工商银行__支行账号为______x的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并扣划了全部余款,并且将每月到账工资全额划拨,结合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现提出异议如下。 __x年10月,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取得一笔贷款,陈__向申请人表示她与被申请人当时的卢__负责人熟识,可以为其取得个人担保贷款。__x年10月27日,在陈__的介绍下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即向申请人提供了20万元贷款。然而,申请人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贷款,其余15万元被陈__拿走(发放贷款时一折一卡,申请人拿了一张卡,里边有5万元,陈__拿了折子,里边有15万元,折子一直在陈__手里)。陈__涉嫌诈骗一案申请人也已经报案。 申请人现年59岁,紧靠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申请人之母程__出生于19__年X月X日,现年已经78岁高领,需要赡养,申请人之女张X,出生于19__年X月X日,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申请人抚养。从__x年至今,贵院将申请人的工资卡全额冻结,导致申请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执行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或确权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写明:)本院(××××)……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执行异议格式 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异议人:×××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一案。贵院于2015年2月9日向异议人送达(2014)鄂×××执字第00××× 号履行到期债务书。通知异议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所负到期债务6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异议人对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4)鄂×××执字第0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在贵院送达(2014)鄂×××执字第0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查明我公司已不欠×××款,亦没有被执行人×××的债权可供执行。故无法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所负到期债务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2014)鄂×××执字第0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5年2月9日 篇二:案内人执行异议申请书2015版 执行异议申请书 (适用民诉法225条) 异议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15)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生活必需住房,根据法律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行为程序违法)。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或撤销、终止、纠正、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

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如下,欢迎阅读参考。 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_篇1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

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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