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
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6.06.16
【实施日期】2016.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511号)要求,经各省(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推荐,现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50个市(区)作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要在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机制,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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