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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立案向检察院申诉状

公安不立案向检察院申诉状
公安不立案向检察院申诉状

申诉状

申诉人:李X,女,汉族,X年X月X日,户籍X,身份证号码X,电话X.

申诉事项:要求X市公安局X分局X派出所对申诉人被殴打致轻伤立案,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申诉人。

事实和理由:

2017年X月X日16时左右,张三与申诉人在发生纠纷,申诉人被张三打伤,造成牙齿脱落2枚(已构成轻伤)。申诉人报警后要求X 派出所立案,对申诉人验伤,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但X派出所至今未予立案,也不给申诉人验伤,也未向申诉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申诉人特向贵院提起申诉,要求贵院履行立案监督职责。

此致

X市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件

1、身份证

2、报警回执

3、病历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是怎样的?那么,下面就随WTT小雅一起来看看吧。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存根) 检立[ ] 号 案由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立[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___涉嫌______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长: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内容结构 本文书是多联式文书,一式两联,由正本和存根组成。 1.正本 正本联是立案决定的依据和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正文。主要写两项内容,一项是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其中,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据是第83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据是第86条。另一项是案件名称。立案时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抢劫案”;有明确被害人的,填写被害人和被害性质,如“李某被害案”;还可以以案件发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确定案件的名称,如 “5·11抢劫案”、“武汉长江大桥爆炸案”等。 (3)尾部。应当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填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格式与行政公文的落款时间相同),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 2.存根 存根联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凭证,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和职业,批准人,批准时间,办案人,办案时间,办案

公务员检察院专业考试

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笔试真题 检察工作实务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响应字母填入括号内。(每题一分,共14分) 1、根据检察机关教育整顿中有关办案纪律“九条禁令”的规定,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 ),再处理。 a、降级 b、清退 c、辞职 d、停职 2、人民检察院发现撤销原批准逮捕的决定有误,已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应予以逮捕。此时,人民检察院正确的做法是()。 a、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b、直接决定逮捕 c、通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d、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原批准逮捕决定 3、检察机关教育整顿中有关办案纪律“九条禁令”规定,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制度。 a、提审 b、还押 c、押解 d、提讯 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a、再审

b、改判 c、发回重审 d、纠正错误 5、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件。 a、2 b、3 c、4 d、5 6、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下列那几种行为可以进行侦查监督。() a、治安拘留 b、变更强制措施 c、户籍管理 d、销毁毒品 7、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中,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发出()。 a、《纠正违法建议书》 b、《违法处罚决定书》 c、《纠正违法通知书》 d、《违法处罚通知书》 8、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通缉。 a、撤销案件 b、不起诉 c、中止审查 d、提起延期审理 9、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 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 立案决定书 2. 补充立案决定书 3. 不立案通知书 4. 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 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 通知撤销案件书 9. 通知立案书 10. 移送案件通知书 1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 指定管辖决定书 13. 交办案件决定书

精选文档 14.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 回避决定书 18. 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 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 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精选文档 28. 调取证据通知书 29. 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 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 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 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 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 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 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 拘传证 39.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40.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41. 保证书 42.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条件包括什么

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条件包括什 么 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条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12种,即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一、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条件包括什么 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条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12种,即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35种,即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

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 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 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7种,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了补充侦查已最多两次为限,如果第二次还是不足以立案就退回到公安部门不予立

检察院立案范围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注意:(1) 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84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4个罪名。注意:(1)《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因此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体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报复陷害案;⑥虐待被监管人案;⑦破坏选举案。注意: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这类案件对犯罪主体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这些犯罪,那么就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并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四个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都小于或等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都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但并非所有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和破坏选举案都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这三类犯罪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他人实施的这三类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⑵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③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立案通知书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立案通知书 ( )食药罚立通[ ]( )号: 经初步调查,你(单位)涉嫌从事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 条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 查扣通[ ]号}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依法顺延。 参与本案调查的执法人员为(执法证号:)、(执法证号:) 和(执法证号:),如你(单位)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请在调查 时向我局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在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如 实回答询问,积极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材料。 特此通知。 年月日本通 知书已于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涉嫌违法行为人。)篇二:立案通知书(自 诉案件用) 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 (___)___字第___号 ______: 你诉______一案的自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 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在诉讼中,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缺乏证据,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自诉 人应当撤回自诉,否则本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三、你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将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递交本院。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篇三:3立案通知书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处罚示范文书(3)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立案通知书 ( )食药罚立通[ ]( )号 (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初步调查,你(单位)涉嫌从事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 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参与本案调查的执法人员为和,如你(单位)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请在调查时向我局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在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如

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第一节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 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

卓顶精文20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9) 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立案决定书 2.补充立案决定书 3.不立案通知书 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通知撤销案件书 9.通知立案书 10.移送案件通知书 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指定管辖决定书 13.交办案件决定书 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回避决定书 18.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调取证据通知书 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拘传证 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41.保证书 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 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

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检察机关法律文书

第三章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检察文书 第一节检察文书概述 一、检察文书的概念。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文书的分类 (一)按案件诉讼性质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 (二)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可分为诉讼文书、刑事赔偿文书和工作文书。(三)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和出庭文书,抗诉文书,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文书和刑事赔偿文书等。(四)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等。 (五)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 第二节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文书 立案、侦查文书 一、一、立案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是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延长时所制作的文书。 第三节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文书 一、批准逮捕决定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本文书为四联填空式文书。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四联为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书回执。 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三、逮捕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作的文书。 四、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逮捕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意见的工作文书。 第四节刑事案件起诉、出庭文书 起诉、出庭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出席法庭执行职务等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 本节重点讲述起诉书、不起诉书、公诉意见书 一、一、起诉书。 (一)概念。指人民检察院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2020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2020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如果当事人到公安局报案之后,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的话会给当事人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在通知书上公安机关会对不予立案的原因作说明。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携带《不予立案通知书》到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去申请复议。那么你知道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要怎么写吗? 为大家整理了一些20xx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欢迎参阅。 20xx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邵x伟,男,20XX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系邵x良之父。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x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汝州市公安局做出的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请求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对杨x豪等人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3月20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了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主要理由是认为,邵x伟控告内容无犯罪事实发生而决定不予立案。我认为杨x豪等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造成了邵x良死亡、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有充分的犯罪事实,而且参照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单方聚众斗殴

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组织者杨x豪、李x辉、田x普三人的责任。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明显是在徇私枉法,甚至收取了对方的好处,私放了罪犯,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本案予以立案。 20XX 年3月16日晚,被控告人王x印(已另案处理)到汝州市丹阳路"醉美美发厅"找其女朋友期间,该美发厅员工栗x男(系杨x豪前女友)借用王x印的手机给杨x豪打电话,挂断后杨x豪又按此号码打过去,王x印接听后与杨x豪、李x辉在通话中发生语言冲突,互相辱骂,双方约定在汝州市体育场见面打架。后杨x豪、李x辉、邵x 冲(又名邵x良)、田x普等四人开车到体育场,途中李x辉还电话约了其他人。对方王x印也分别打电话约人,又叫了美发厅的员工马x 东、陈x飞、茹x楠等人到体育场聚众斗殴。邵x冲、李x辉与王x 印见面后,王x印二话不说持刀将邵x良杀害、将李x辉刺成重伤。后王x印被抓捕归案。杨x豪、田x普等现已逃跑,下落不明。 我们认为:事件的起因是杨x豪、李x辉与王x印约定并组织的斗殴事件,且造成了邵x良被杀害、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且杨x豪、李x辉属于首要分子,邵x良、田x普属于积极参与者,均应受到惩罚。而对方由王x印组织的人员尽管只有一个不知道是谁和王x印参与了斗殴,但其他几个人也到了现场,或打电话联系上,王x印的性质属于聚众斗殴,其他人属于积极参与者,也同样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杨x豪、李x辉、田x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发布日期】1999.09.16 【实施日期】1999.09.16 【类别】侦查监督【文件代码】234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已于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 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 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甘甘甘甘甘甘甘甘甘 肃肃肃肃肃 省肃肃肃肃肃省 工省省省质省省省省省商国地新量 公商文审农行家方闻技 政税税出术 监安务化计牧管 理务务版督 厅厅厅厅厅局局局局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甘甘 肃肃肃 省省 省烟环

物草境 专保 价卖护 局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 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甘检会[20xx]12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经(商)贸局(委、处)、文化出版局、审计局、农业(牧)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药监局、检疫局、物价局、烟草局、环保局、人行中心支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统一执法思想,形成打击合力,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要求,经共同协商,决定建

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树立全局观念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对于保证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 二、加强联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并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做到互通情况、信息共享。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季度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以及向公安 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每季度向检察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及结案等情况;检察机关每季度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

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2009]17号 2009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9月4日发布) 为了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逮捕案件质量,促进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条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以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并确保报请审查逮捕的材料齐备、规范。 报请逮捕书除叙述犯罪事实和证据外,应当说明逮捕的必要性。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下,报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三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案卷材料、录音录像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有疑点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逮捕有疑点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对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当面讯问,也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视频讯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讯问笔录。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做好提押、讯问笔录核对、签字等工作,并及时将讯问笔录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因交通不便、网络建设滞后等原因,不能当面讯问或者视频讯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拟定讯问提纲,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讯问。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讯问笔录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拟不讯问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因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及时送达的,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代为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回收意见书,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收到意见书后要求讯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也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讯问。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无逮捕必要、不适合羁押等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检察院立案文书

一、立案文书

××××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存根) ××检××立〔20××〕×号 案由 涉案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批准人 承办人 办案单位 填发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统一保存

××××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检××立〔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 涉嫌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长(印)××× 年月日 (院印) 第二联附卷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制作。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时使用。 二、使用本文书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案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由本院受理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三、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填写全部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以事立案的案件,不填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栏。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印章。 四、本文书以案为单位制作。 五、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

××××人民检察院 补充立案决定书 (存根) ××检××补立﹝20××﹞×号 案由 涉案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并入案件批准人 承办人 办案单位 填发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统一保存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 一、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类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枉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登记,并指派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三日内报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办理的案件,可以先由控告检察部门进行必须的调查。 三、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行移送。 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审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上述材料和证据。 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六、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立案决定;对于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七、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五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于原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 概述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 第一节检察文书概述 一、检察文书的概念,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文书的分类 (一)按案件诉讼性质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 (二)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可分为诉讼文书、刑事赔偿文书和工作文书。 (三)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和出庭文书,抗诉文书,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文书和刑事赔偿文书等。 (四)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等。 (五)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 第二节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文书 一、立案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延长时所制作的文书。 第三节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文书

一、批准逮捕决定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本文书为四联填空式文书。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四联为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书回执。 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三、逮捕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作的文书。 四、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逮捕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意见的工作文书。 第四节刑事案件起诉、出庭文书 起诉、出庭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出席法庭执行职务等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本节重点讲述起诉书、不起诉书、公诉意见书 一、起诉书。 (一)概念。指人民检察院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2)起诉书“编号”的内容及其排列顺序:院名(代字)、部门(代字)、文书性质(代字)、年度及顺序号。例如:“京东检刑诉【2003】72号。 (3)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 1)被告人的姓名 2)年龄 3)如果被告人是聋哑人或盲人,应当在被告人年龄之后写明。 4)出生地市、县名要写明省(自治区)和市、县的名称。直辖市(或市)设区的,不写区名,直接写XX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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