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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严格生产工艺纪律,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分析解剖工作,从而提高本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一切质量事故的管理。

三职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属责任人。

四内容

(一)定义

质量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有导致零配件、半成品、成品未满足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要求的过失和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的投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信誉损失、停工返工和退赔的责任事故皆为质量事故。

1. 其具体可分为以下几项:

2. 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3. 生产指挥错误;

4. 违反工艺纪律;

5. 操作不认真负责;

6. 检验员漏检错检;

7. 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8. 材料混杂或发错;

9. 运输保管不善;

10. 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1. 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等。

(二)质量事故的划分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质量事故等级进行细化,具体如下:

1.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8万元(含8万元)以上,或

(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媒体曝光和被商家清理出场的等。

2. 重大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8万元以下,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总成件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废品或返修工时在12小时/批以上的因质量事故造成不能完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的;媒体曝光和被商家清理出场的等。

3. 严重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

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质量事故。废品或返修工时在8小时/批上的;

4. 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以上(含1千元),1万元以下,

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质量事故。废品或返修工时在4小时/批上的;

5.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500元以上。

(三)质量事故的报告

1. 所有质量事故的第一发现者必须在1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现场

尽可能做出减少质量事故损失的努力;

2. 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总经理,并随后24

小时内提交书面的质量事故报告书。

3.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

报告,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质量事故的调查

1. 一般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现场质量检测员进行初步调查,报公司工

程控制部。

2. 较大质量事故,由工程控制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

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3. 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由公司成立联合调查机构负责全权处理并按照有

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

4. 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5. 事故调查机构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经济损失情况,确

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按规定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 调查人员向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

取有关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7. 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且必须

按公司成本核算程序由财务部门进行损失核定。

(五)质量事故的处理

1. 发生质量事故后,无论事故的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

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 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责任大

小,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品管部和企业领导。

3. 对质量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

《质量管理奖罚考核制度》进行处罚。

4. 对质量事故相关责任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还必须按照公司《质量管理奖罚

考核制度》及责任的当事人和领导者以及连带责任的人员其绩效考核工资一律先行冻结,待质量事故认定后按承担责任大小给予处罚。

5. 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事故赔偿费由财务归入成本外,扣罚的

奖金、薪资等作为企业奖励基金,用于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费用。

6. 对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问题而隐瞒不报者,一旦查出,将加倍处罚。

7. 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质量处理小组出具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调查

处理报告的内容分类:公司内过失造成的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事故发生时间、第一发现者姓名、事故性质、采取的补救措施、事故原因、损失价值、现场情况等;客户投诉导致的质量事故必须增加以下内容:质量事故基本情况(客户介绍、客户投诉、客户投诉处理)、调查结果及分析(投料生产发货过程、原因分析)、纠正预防措施,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事故汇报、事故处理结果、纠正措施计划。

(六)质量事故的责任

1. 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

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2. 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定“XX小组”、“XX车间”等,

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3. 由于工艺文件标准等相关文件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设计人员承担

40%,审核人员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10%。

4. 工艺出现差错:经首检发现,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40%,审

核者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10%。

5. 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A. 操作者不执行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

责;

B. 受命于领导各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本人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进行作

业的,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60%,其他人员承担10%;

C. 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局部质量事故的但不构成一

般质量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50%,其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15%;

D. 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列入合理

化建议申请奖励。

6. 检验人员造成的质量事故:

A. 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50%责任、领导承担20%;

B. 完工检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

事故者,质检员承担30%责任、领导承担10%;

C. 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责50%责任、领导

承担10%;

D. 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退货、索赔、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

检验人员负40%责任,品质主管承担20%责任,领导连带承担10%责任。

7. 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在质量事故中的责任

A. 因领导错误指挥或管理人员错误下达产品指令(包括不具备生产条

件而强令下达生产指令),指使操作员违反要求,造成的事故由管理人员承担60%的责任,操作员承担10%责任。如操作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责;

B. 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不重视质量,工序完工不交检造成的质量事故,

由当事人承担60%,车间领导承担20%;

C. 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工作失误造成发材料(原材料必须有手续,无

手续按错发处理)或外购等质量事故,由库房或当事人承担30%责任、领导承担10%;

D. 凡采购员因工作失误,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标准件的工

序无合格证,且不合格未经检验就投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采购员承担70%责任。如已交检,检验员工作失误,判断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购员承担30%,检验员承担50%的责任;

E. 产品完工未检验开出合格证,就入库供货造成用户退货的,索赔等

质量事故。由生产部门主管和品管部门主管以及其直接领导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8. 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A. 因设备大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

故,由维修人员承担30%,主管承担15%、直接领导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5%;

B. 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

作员负全部责任

C. 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

员全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60%责任,操作规程员负5%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D. 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又未事先申报申请许可的而继

续使用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由生产总监、生产经理、车间主任、设备主管共同承担责任。

(七)质量事故报批

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先检验员开出不合格品单或报废单,并及时通知车间主任(或工程控制部),同时逐级上报并按最终批复调查处理。

车间主任、生产经理或生产总监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事故,车间主任或生产经理应会同质检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明确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如事故责任不是车间,则质检员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并传相关部门处理。

由责任部门在三天内内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表”,一式三份;根据本制度处理规定填写好处理意见,转交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再转交行政部门依据领导签署意见,公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五质量事故总结、原因分析及纠正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认证总结反省,吸取教训,引以为鉴,在公司内开展多方位的质量审计,并通过多渠道、多方面的努力认识问题,书面形式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和验收。

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术语 1.1质量事故 凡不能通过简单返工、返修处理或进行让步接收,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质量问题即构成质量事故,如:抹灰大面积空鼓需返工、结构未达到规定强度要求需加固、重要大型设备基础未达到规定强度、承重梁板裂缝超过规范要求等。 1.2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严重质量事故: 1.2.1基础出现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陷,建筑物倾斜、偏移,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1.2.2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屋面大面积漏雨,隔热、隔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 1.2.3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 1.2.4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不满10万元的质量事故。 1.3重大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质量事故: 1.3.1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报废; 1.3.2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二、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2.1分公司所属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1.1分公司所属项目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量工程师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分公司主管领导; 2.1.2分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2.1.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1份、分公司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各1份; 2.1.4调查分析后,由技术部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由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5经批准的处置措施由项目生产或机电经理组织实施,分公司工程部门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质量部门派人按设计图纸、国家相应的规范、地方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2.2公司直管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2.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量工程师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 2.2.2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组织公司项目工程部、科技部、机电管理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公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治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缘故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阻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缘故不查清晰不放过、要紧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缘故,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治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治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

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治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阻碍时刻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阻碍,分为一样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样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缺失,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并不阻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缺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阻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缺失或较长时刻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阻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缺失或长时刻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阻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形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治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样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爱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缘故需移动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部。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混凝土拌合物产生离析现象仍浇筑入模等。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作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 事故。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进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例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或偷工减料等等.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予以重视。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在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

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术语 1.1质量事故 凡不能通过简单返工、返修处理或进行让步接收,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质量问题即构成质量事故,如:抹灰大面积空鼓需返工、结构未达到规定强度要求需加固、重要大型设备基础未达到规定强度、承重梁板裂缝超过规范要求等。 1.2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严重质量事故: 1.2.1基础出现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陷,建筑物倾斜、偏移,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1.2.2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屋面大面积漏雨,隔热、隔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 1.2.3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 1.2.4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不满10万元的质量事故。 1.3重大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质量事故:

1.3.1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报废; 1.3.2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二、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2.1分公司所属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1.1分公司所属项目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量工程师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分公司主管领导; 2.1.2分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2.1.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1份、分公司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各1份; 2.1.4调查分析后,由技术部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由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5经批准的处置措施由项目生产或机电经理组织实施,分公司工程部门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质量部门派人按设计图纸、国家相应的规范、地方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2.2公司直管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2.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量工程师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 2.2.2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组织公司项目工程部、科技部、机电管理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2.2.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1份、公司项目工程部、科技部、机电管理部各1份、自存1份; 2.2.4调查分析后,公司科技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由公司科技部经理审批;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公司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1 目的: 建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明确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高效、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各类质量事故,有效防止同类质量事故的再发生,使质量事故的处理规范化。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基地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 责任者: 3.1 质量事故发生部门负责及时将事故情况向主管领导及品管部汇报。 3.2质量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调查并形成报告。 3.3质量事故责任部门(跨部门责任除外)负责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的编制、审核与改善措施的落实。 3.4 财务部负责质量事故损失金额的核算。 3.5 品管部负责组织召开质量质量分析会议与改善措施的跟进、验证。 3.6总经理负责质量事故有关争议的仲裁。 3.7品管部负责质量事故的统计、上报。 4 内容 4.1 质量事故定义 因工作疏忽、失误而造成的产品污染、混料、错料、装量不合格、漏药、掉签、包装数量不准确及理化指标不良等,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不正常现象,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及公司声誉受到影响者视为质量事故。 4.2质量事故责任认定 4.2.1质量事故分类 质量事故按情节严重程度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轻微质量事故三种。 重大质量事故:凡出现污染、混料、错料等成批返工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以及外部投诉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者,均属重大责任事故范畴。 一般质量事故:凡造成生产停产,产品的部分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5千元者或投诉影响范围较小,属一般质量事故范畴。 轻微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下,在公司内解决的,影响轻微者属轻微质量事故范畴。 汇报机制与应急对策4.3. 4.3.1 当有质量事故发生时, 发现人应于10分钟内报告事故发生部门现场主管。 4.3.2 质量事故发生部门现场主管应及时采取妥善的应急对策,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4.3.3 对于已确定的质量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现场主管于1个小时内向部门经理及品管部经理报告。 4.3.4涉及外部投诉,销售内勤接到客户(业务员)投诉,将对方提供基础信息和证据,填写投诉表,应于1个小时内交给品管主管。 4.4事故调查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3290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制度 Project quality and safety accident report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信息网。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的规定,向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j/YHW8.06-2004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生产或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 引用文件 j/YH P8.05-2004《纠正/预防措施程序》 3 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会。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建立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并主持重大质量问题的分析会。 3.3 质量部负责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的管理,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主持召开中等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的分析会。 3.4 各有关单位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置。 4 流程图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见程序流程图(附录A)。 5 要求 5.1 质量事故(问题)的等级按以下原则划分 5.1.1 一般质量问题 a)由于过程产品的报废、返修、返工或让步接收,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500~ 5000元之内者; b)经成批让步接收(大件100件、小件1000件)后,而未采取纠正措施又重复出现者。 5.1.2 中等质量问题 a)由于过程产品报废、返修、返工,以及因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1~10000元之内者; b)在生产过程中,因主观原因(含工作质量)造成的成批不合格品,虽经发现,而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其继续扩大者; C)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顾客抱怨/投诉。 5.1.3 重大质量问题 a)生产过程或已出厂的产品中,由于产品成批报废、返修、降级(价)和更换部件等,所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元~5万元以内者;

b)因质量事故造成停产,影响公司当月任务完成者; c)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者; d)因产品质量问题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顾客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公司信誉者。 e)因违反工艺规程和试验规范,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给顾客造成较大损失和社会影响者。 5.1.4 重大质量事故 a)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报刊、电台公开曝光批评,情况属实者; b)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成批报废、返修和退货,一次性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者; c)国家监督机构或行业抽查中产品质量判为不合格者; d)因产品质量问题已造成机损人伤事故,顾客反映强烈,被上级机关责令停产整顿者。 5.2 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由管理者代表以及质量部、技术中心、特装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 5.3 质量事故(问题)的报告 5.3.1 质量事故(问题)发生后,发生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落实情况,了解质量事故(问题)的性质,并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质量部。 5.3.2 质量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对所报告的质量事故(问题)进行等级划分。对重大质量事故以及重大质量问题,应在二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报告,对中等质量问题应在四小时内向管理者代表报告。 5.4 质量事故(问题)的原因调查、分析 5.4.1 对一般质量问题及其以上的质量事故(问题),由质量部组织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的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质量事故(问题)的原因调查并分析。 5.4.2 调查组对每个质量事故(问题)的调查应做出书面调查报告,详细描述调查过程,调查内容等,并做出最终调查结论,调查报告经参与调查人员签字后交质量部。 5.5 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 5.5.1 在对质量事故(问题)做出调查报告后,应按本办法第3条职责中规定的级别召开质量分析会,质量分析会的会务准备由质量部负责。 5.5.2 质量分析会应对调查报告的结论进行确认,并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同时提出纠正措施以及对责任部门的处理意见。 5.5.3 质量分析会提出的纠正措施由责任部门及相关部门按Q/YHP8.03-2004《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组织落实。对责任部门的处理由质量部负责落实。 5.5.4 武器装备产品有关故障分析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质量部应及时向顾客代表通报。 5.5.5 质量部应对纠正措施的执行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6 记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

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 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章工程质量责任制 1、项目法人责任制,各施工队第一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2、工程质量终身制,施工队第一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对该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凡发生质量事故,不论 到哪里,都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质量管理 1、质量控制流程,各施工队要做好每个施工控制过程, 要把质量控制细化到每道工序和每个分项工程控制流程。 2、施工队工程质量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有效的施工、 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必须执行合同中明确的职责和义务。对所施工工程的技术交底书、作业指导书和质量保证措施要进行交底并签认。加强现场管理,现场人员必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医院不得购进、销售假劣药品。 二医院不得购进和销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的药品。 三验收人员不得误验,漏验造成假劣药品调剂室销售。 四在xx中不得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药品变质、失效。 五以上情况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质量事故发生后,各岗位人员将发生事故的该品种批次的药品收回。 六质量管理员将发生问题的情况,及时填写“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单”报质量管理小组。 七药房质量管理负责人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八医院重视发生的质量问题,xx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对药剂人员进行教育,针对性的指定政改防范措施。 九对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虚报隐瞒。如发现虚报瞒报者严肃处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十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者,要追查当事者及主管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奖金或纪律处分。 注: ﹙一﹚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范围: 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上架。 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一般质量事故范围:

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 应认真xx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 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xx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4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5 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xx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去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部分项 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以外,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应要求承包单位在8小时内填报“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送监理工程师,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报告监理; 2、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 上、10万元以下或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3、对于一般质量事故,应责成承包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 程师审核后,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给承包单位处理,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4、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应按建设部(1989)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 序的规定》处理。 5、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在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建设单 位和公司总工办,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汇报,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 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将完整的质量问题记录归档; 6、如事故非常严重,需要部分或全部停工时,按工程暂停、复工程序执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控制表 相关 文件 建设部《工 程建设重大 事故报告和 调查程序》、 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GB50319-2 000) 相关记录 工程暂停令 工程质量问 题(事故) 报告单 (监A- 16) 工程质量事 故处理方案 报审单 (监A- 17) 验申请表 (A4) 监理日记 责任部门/ 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监 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监 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 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监 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 7 附录:JL4.2.3-06 《文件更改记录表》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处理,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产品质量事故管理。 3职责 3.1公司技术、质量执行委员会负责重大、较大质量事故处理的审批。 3.2主管质量的副总经理负责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3.3质保部负责主持较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的审批;负责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 3.4各生产厂、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负责实施。 4 管理内容 4.1质量事故定义 在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由于质量问题给企业或顾客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事件。 4.2质量事故分类 质量事故按损失和造成的影响程度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4.2.1一般质量事故: 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10000元,按公司质量损失赔偿有关制度执行)。4.2.2较大质量事故: 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或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员重伤。 4.2.3重大质量事故: 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0元(含100000元)的质量事故,或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员死亡。

4.3凡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单位(或责任单位)均应按规定书面报告,保留事故实物(现场),按职责对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纠正、预防措施。一般质量事故会后二个工作日内,较大质量事故会后三个工作日内,重大质量事故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形成质量事故分析报告,报公司经理层和质保部,重大、较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公司技术质量执行委员会审批。一般质量事故报质保部审批。 4.4质量事故的处罚 4.4.1重大质量事故。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于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的经济赔偿并报管理人事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及国家法律的报司法机关按有关法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按QG/CG B 37-2008《关于员工犯失职错误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的规定》有关条款执行。4.4.2较大质量事故。对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于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15%的经济赔偿并报管理人事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按QG/CG B 37-2008《关于员工犯失职错误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的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4.4.3一般质量事故。对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于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3~10%的经济赔偿并报管理人事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按QG/CG B 37-2008《关于员工犯失职错误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的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4.5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程序 4.5.1责任单位在收到因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当天,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及时报告质保部;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经理层、生产部、质保部。 4.5.2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后,由主管质量的副总经理主持进行调查,召集质保部、生产部、研究所、事故责任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质量事故分析报告报公司技术质量执行委员会审批。 4.5.3较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较大质量事故报告后,由质保部部长主持进行调查,按4.5.2条程序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进行分析、组织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技术质量执行委员会审批。 4.5.4一般质量事故分析、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到责任追究的管理程序,明确了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人员的构成原则、事故调查的基本内容和事故处理的原则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浙能长兴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所有参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81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基建管理标准汇编》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3 管理职责 3.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根据合同条款及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负责对监理、勘测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3.2 监理单位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3.3 施工单位协助调查组进行事故处理,并负责进行质量事故处理的施工。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4.1.1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 4.1.2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初步判定事故类别并立即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事故发生地点对事故进行初步核实并报建设单位。初步核实为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浙能集团工程部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初步核实为一般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浙能集团工程部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质量监督机构。事故调查成果出来后3天内,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 4.1.3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a)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 分析 质量事故 项目经理 质量调查小组 事故调查报告 纠正预防措施 质量处罚单 一般质量事故 现场监理 安质部

1 目的 严肃质量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质量事故的处理。 3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划分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4 职责 4.1 项目部经理为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4.2 工程部负责事故处理的具体实施。 5 制度内容 (一)、发生轻微不合格事件时,由工地技术或质检人员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并实施。由质检人员验证,并在施工日记中做好记录。 (二)、故发生后,岗位人员必须及时口头或电话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或工程部、安质部。由安质部门组织,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报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由安质部填写《质量台帐》,工程部负责整改措施。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用电话或电传以最快的速度(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局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同时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报业主及哈大质量安全监督分站等,通知设计、咨询、监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并按以下处置: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安质部组织评审,经理分部领导主持,提出处置方案,上报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对质量事故及差错必须查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及时上报科室及院质量领导小组,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制定补救方案。 2、重大质量事故范围: (1) 发现混药、差错、严重的异物混入现象或其它重大质量问题(如超量或服法错误、分装药品错误、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错购假劣药品而发出),其性质严重,已致威胁用药安全或造成医疗事故者。 (2) 由于发生质量事故,一次造成三千元(不计工时)以上经济损失者。 (3) 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未严格购进渠道,把关不严,造成国家、省级药监或相关部门产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3、一般事故范围:不属以上重大事故情况的为一般事故。 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内容、认定与处理办法。 (1)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 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报送科室负责人。 ②科室负责人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其他成员查明事故原因,并向主管院长汇报。 ③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制订防范措施,严防同类质量事故的再次发生。 ④质量管理小组在事故发生的三天内,组织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原因。 ⑤质量管理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⑥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当地药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当地药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⑦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2)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事故发现及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姓名。 ②事故情况、特征的概述。 ③事故原因分析。 ④事故责任分析及责任者。 (3)质量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待原因查清后再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必须追究领导责任,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分。 5、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制度.doc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制度-4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为保证产品质量,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将质量事故率降到最低点,本着三不放过原则,警示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教育他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生产全过程。 第二条定义:不符合图纸和标准的要求,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以上者,视为质量事故。 第三条职责 (一)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质量事故报告并按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二)计检部负责事故的检测结果报告。 (三)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划分事故种类,落实事故责任,督促责任单位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跟踪验证,必要时,针对重、特大质量事故,进行管理评审。 (四)质量安全部负责事故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具体内容 (一)质量事故的种类划分 质量事故按经济损失大小或社会荣誉、损失程度分为三类。

1、一般质量事故为: (1)凡一次损失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者。 (2)产品出厂后,“三包”一次损失一万元以下者。 2、重大质量事故为: (1)凡一次损失价值一万元(含一万元)至三万元者。 (2)产品零部件发生批量报废的。 (3)由于质量事故影响产品正常生产/交付一个月以上者。 (4)对外出口或对内合作生产的产品,因质量问题中断合同或退货,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者。 (5)顾客对产品产生抱怨,在产品交付后“三包”一次损失二至五万元者,或直接影响产品回款和质保金五万元者。 3、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为: (1)凡一次造成损失价值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者。 (2)因产品质量问题,用户发生投诉,或在“三包”中损失价值五万元以上,直接影响回款及质保金五万元以上者。 (3)因质量问题在用户使用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者。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责任单位在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后八小时内,重、特大质量事故四小

服务质量安全事故 处理制度

服务质量与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凌通物流全体成员,适用于公司服务质量控制与服务安全事故处理。 2. 制度的目的 促进服务质量良稳定和提高、促进安全运营目标的实现。查处服务事故和不安全隐患,增强全体员工的工作责任、安全意识、服务意识。 3. 职责 ①.运营操作部和客服部、业务部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 ②.各相关部门配合运营操作部的实施,行政部与客服部监督制度执行情况。4.轻微事故: 4.1 出现服务时效延误,超过约定时限或常规时间规定48小时的,客户严 重投诉的或多次催促的。 4.2 出现送达差错,包括数量差错和货品差错,如多送、少送和送错地址、 但及时发现没有造成经济损失。 4.3 造成本人或其他工作人员重复工作、不必要劳动,(例如再次派送, 再次出车,再次转运、多次多方协调的重复沟通工作,例如跑保险公 司等且直接损失在500元内的。 4.4 因服务质量事故造成客户不满,投诉,以至收费减少打折和赔款在500 元以内的。 4.5 造成时效延误和货物破损等,客户拒收,货物退运的,且公司支付退 运运费在500元以内的。 4.6 出现车辆驾驶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修理,在办理保险、修理及处理事 故纠纷期间,车辆无法正常出车工作在2日以内,修理费用在1000 元以内的。 发生以上服务事故,对于执行人和责任岗位全员通告批评,出现1次记过一次,岗位责任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30%至50%,主管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5%至20% 5、严重事故: 5.1出现工作失误和工作差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6000元 之内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岗位处以警告处分,同时直接责任人和责任 岗位承担损失的60%至80%,主管和经理分别承担损失的10%至20% 5.2 再次出现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增加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百分比,每出现一次增加5% 。 5.3 出现驾驶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修理或办理保险、处理事故纠纷期间,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长临高速主体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方法,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其它工程质量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条长临高速各参建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的划分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及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具体分类及分级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通部1999年2月24日发布)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的报告 第六条质量事件(事故)的发生及报告 (一)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单位质量责任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 (二)监理单位认为发生了质量事故时,应书面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指令,施工单位应按指令要求执行。 (三)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以书面形式报告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和产生原因,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立即通知长临公司,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规定,一般质量事故需在3天内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局,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及质量监督局,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内容 (一)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包括分布状态及范围、发生事故的类型、缺陷程度及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造成人身伤亡及伤亡人员数量; (三)质量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证物照片、录像、质量事故的证据资料、质量事故的调查笔录; (四)质量事故的发展变化情况(是否已经稳定,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等);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第四章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质量问题的处理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长临高速公路LJ17标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长临高速公路LJ17标项目部 二〇一六年六月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中规定要求,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行为,落实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吸取教训,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或施工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3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

在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同时立即分别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公司生产管理部报告,生产管理部逐级上报总工、生产副经理,重大质量事故由企业负责人于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质量事故应急调查组(成员包括:生产副经理、总工、责任部室相关人员等)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项目管理组和公司应急调查组有关人员应及时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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