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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1)

江西省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1)
江西省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1)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协商与调解

第三节应急处置

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及其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益。

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七条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的共同责任。

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部

署、指导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师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师安全知识培训;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四)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应急处置;

(五)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安装监控设施,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附近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施划人行横道线,上学、放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交通事故信息和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

(六)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和其他教学生活环境的卫生状况;及时向学校通报传染病疫情等相关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及周边地区餐饮、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一)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的建设、生产会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中小学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

(四)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五)学校及其周边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的;

(六)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的;在学校及其周边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不得在教育期间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下列安全教育:

(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

行为规范;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开展防溺水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游泳安全知识;

(五)开展心理、生理健康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防性侵、防拐卖知识和毒品危害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抵制网络不良信息诱惑的能力;

(七)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避险、逃生、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

(三)建立食堂物资索证、登记制度以及饭菜留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门卫管理、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安排专人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工作,加强进入学校区域来访人员和车

辆的登记和管理,负责校园内安全值勤,防范和制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

(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七)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的,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八)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九)建立校内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落实以下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一)印发标准格式的入学须知,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学校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和程序,并要求如实填写血型、疾病史以及过敏食物、药物等情况;

(二)寒暑假前,印发安全告知单,明确寒暑假起止时间及假期安全注意事项等;

(三)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四)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及时救护、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五)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拥挤踩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六)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

(七)学校选用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保证产品和服务可追溯;

(八)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九)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抢险、救助等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中小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二)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在岗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在校门口维护秩序;

(三)按照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五)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重要事项,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六)重视学校留守儿童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与留守儿童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

第十七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实习基地建设,完善实习管理制度,配备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的实习指导教师,为学生参加实习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的实习环境;

(三)与实习单位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议或者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双方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高等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咨

询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完善学生心理健康预警和干预机制,对入校新生进行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

(二)引导学生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提高学生自主进行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的能力;

(三)与合作办学者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

(三)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利用学生惩罚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

第二十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制止未成年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

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

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的学生,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应当向学校提供医学诊断证明或者书面报告;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进行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游戏,不得进行赌博、吸毒、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擅自攀爬学校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学生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应当积极参与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定期为学校提供风险诊断、风险排查、风险化解等风险管理服务,及时提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结果并协助学校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率。

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出现重伤、死亡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学生死亡的事故,应当依法及时对死亡原因、死亡性质作出结论。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诊。

第二十五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主管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学校应当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人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七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

成立事故纠纷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纠纷的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纠纷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意见,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代理人,应当及时采取心理危机干预等方式稳定其情绪,并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三)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九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二节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行政调解。

学校主管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调解,并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学校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名具有教育、法律、保险、医疗、心理等专业技能或者调解工作经验的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聘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作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委员的产生、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事项,由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调解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从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代理活动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属于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当出

示执业证。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活动的学生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超过5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抚养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学校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三十六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相关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七条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

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十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

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二)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聚众闹事的;

(三)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六)制造、散布谣言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二)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接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报告后,应当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工作。

学生监护人、抚养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户

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要求其参与处理纠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指派有关人员赶赴纠纷现场,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教育、疏导和劝返工作。

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四十三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和给予损害赔偿。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学校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九)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

(十)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十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

(三)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

(四)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疏于或者不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教育和保护,或者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异常情况告知学校,导致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关于《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关于《xx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的建议 一、问题: 据有关部门对全国11个城市4.3万名幼儿及中、小学生进行的意外伤害调查显示,每年我国有20%-40%的儿童因意外伤害需要给予医学关注。儿童意外伤害,已被视为当今最严重的社会、 经济、医疗问题之一。 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使更多的孩子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幼儿园不仅接收3-6岁入园儿童,还把受教育者范围扩展到3岁以下。目前在北京2-6岁幼儿入托率已达90%以上,幼儿园承担了全社会大部分孩子的教育和看护责任。服务对象的增加,幼儿活动范围的扩大和活动形式的多样,使幼儿意外伤害的机率也自然上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幸事故发生后,许多幼儿园在处理过程中,因为没有专门的处理在园幼儿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某些纠纷无法可依,从而一拖再拖,给幼儿身心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都带来不良影响;另外,幼儿在园发生意外事故,因为缺乏明确的处理办法,给教师工作带来一定压力,使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谨小甚微,有些幼儿园不敢组织园外社会活动,不敢开展大运动量的体育活动,对孩子过度保护和照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代幼儿的成长和健康发展。 二、分析: 幼儿园的事故处理,一直是我国法律的薄弱环节。目前,我市还没有关于幼儿在园伤害如何处理的规范性规定。从宏观上来看,这与幼教事业的蓬勃发展极不相称,不利于幼教改革的深入发展、不利于幼教事业健康发展。从微观上看,幼儿园出现事故后就如何合理地解决,缺乏一些法律依据,不能很好地保护园方、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由于没有合理的法律保护,给教师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影响了师资队伍的稳定,影响了幼儿园日常工作质量的提高。同时,也很难保证保护幼儿、幼儿园和家长各自的合法权益。三、建议:

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意外伤害事故应急 预案

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快速、及时、妥善处理我校突发的师生伤害安全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处理和救援的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要求。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双辽市实验小学应对各类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本预案用于指导本校意外伤害安全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意外伤害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意外伤害安全紧急事件。 4.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岗位明确,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意外伤害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中,学校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

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伤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的安全防护工作。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学校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意外伤害安全事件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意外伤害事件的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学校成立意外伤害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层层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学校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学校主要领导是维护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4)区分性质,依法处理。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学校管理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领导精力、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众所周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近年来,在校学生伤亡事故屡屡发生,由此而引发的纠纷案及其索赔数额也与日俱增。学生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家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如果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着泪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恰如其分。面对“防不胜防”的这类事故,不少学校感到“管不胜管、赔不胜赔”,迫于无奈,采取一些诸如取消有危险性的活动内容,对学生在校活动范围严格限制等被动、消极的措施。 为了切实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学校、学生应履行的责任,达到既保护在校学生不受伤害,又维护好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教育部最近发布的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不必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今天,我们就《办法》中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况”、“学校不承担责任的4种情况”、“学校无法律责任的6种情况”以及“学生或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四方面与各位家长进行探讨。 一、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流程

学校学生意外伤害处理流程 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

说明: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相关处理人员除了要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完成规定动作,必须记录完成每个动作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节点。班主任,要在救护学生的同时,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报告主管校长、主管校长报告校长)、通知学生监护人。 2

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一)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 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比如,公安、交通、工商、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 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机制。发生学生被敲诈后,应主动和派岀所联系,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在学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应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和社区的联系。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是解决当前学校事故损害赔偿的一剂良方。西方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国上海市也已经实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的方式,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这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岀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 (二)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加强安全教育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岀发,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加强安全教育。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2?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管理重点在于预防,重视和加强中小学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有效降低事故率,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年级特点,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伤害等方面的教育。要善于利用与学生紧密相关的事例教育学生,从中吸取教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1)加强风险教育。根据学生年龄小、认识水平低、风险意识差的特点,加强对学生特别是低年级学生的风险教育,使学生对社会上存在的一般危险有基本的认识,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如闯红灯的危险 后果、实验室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严重后果,受骗遭抢的危险等,避免因缺少对危险后果的认识而酿成意外事故。 (2)加强防范救护教育。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和自我救护教育时,要着力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

(完整版)意外伤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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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切实可行的做好应急工作,为应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紧急情况的可能性,保障公司财产和人员的安全,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指标、目标和管理方案的要求,当应对类似的事故、事件和紧急情况下发生的事故,一旦发生应急事故,应急小组有条不紊的按预先制订的预案进行实施,及时疏散人员,抢救财产控制火情,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2、职责 2.1本部门按环保安全办公室制定的演练计划,并按时组织演练,评价演习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2.2安全员检查本部门应急设施的配备情况,确保应急器材配备到位; 2.3遇有紧急情况本部门安全员应立即通知值班室; 2.4值班室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组长应迅速组织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指挥抢救,经鉴定重大(重伤)以上事故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2.5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各就各位,在组长的指

挥下,尽心尽责的完成任务,想尽一切办法,降低损失。 三、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步骤(范围)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部门环保安全员应立即通知应急预案指挥部;应急预案指挥部开始工作,应急预案启动。 1.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件; 2. 发生重特大疫情; 2.发生易燃易爆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等重大危害事件; 4. 发生如塔吊倾覆等机械设备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 5. 意外伤害(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中暑、坍塌、灼烫伤等); 6. 施工现场发生的其它重大安全事故; 7. 施工场地出现的其它紧急重大危害事故; 四、急救设施及原则 1、工程部配和公司综合办公室要配备急救及简易的救护器材:包扎绷带、急救药品、简易担架、简易夹板、绝缘杆、氧气袋等。 2、急救原则:先救命、后治伤 3、急救步骤:止血、包扎、固定、救运。 五、应急响应 1、当工程生产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当事人或事故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公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2、公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根据伤害程度组织抢救和现场保护工作,拨打急救电话并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育界、法学界研究者思考和研究。如何在事故发生后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如何在学校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寻求多渠道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既依法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学校及教师的利益,就成为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也是教育法学理论工作者亟待攻克的难题。基于这样一个背景,教育部在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21日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教育部出台这样一个办法,动机是好的、善意的,是为了使目前解决起来较为棘手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解决的依据和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这对学校今后处理这类事故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依据。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监护关系论。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这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是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的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监护当中的"监督、保护"。学校若是监护人,将会导致一种自相矛盾的结局。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一种民事关系。由于对此问题争论如此激烈,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专家为此作了相关的问卷调查(实际调查429人),调查显示,有113人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占21%;有45人认为学校是委托代理人,占8%;有142人认为是临时监护人,占26%;有245人认为是教育管理者,占45%。 2000年9月7日,北京一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确定校方是否尽到其责任的标准应与未成年学生的年龄、认识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社会经验等因素联系在一起。学校的责任还应与学生活动的性质、时间、地点相适应,因此,确定校方责任还应区分伤害事故的时间、课间休息和上课时间,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校内、学生上学和放学途中和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因而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预案

**小学学生意外伤害处理预案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一、可能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 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课间学生追逐、打闹;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活动;体育活动中不慎碰撞、摔倒;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实验操作不当: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二、处理原则 以保护学生人身不受伤害为原则。 三、预防办法 1.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有效避免和消除各种危险。 2.加强对教师进行法律规范的学习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3.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确保教

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4.规范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安排的活动不应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对特异体质的学生予以必要的照顾。学校和教师要及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规范管理流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处理程序 (一)事发阶段的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 1.及时救助: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就近,区级以上医院、保留车票或发票)由当事班主任和卫生老师共同陪同前往。根据受伤情况,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 2.告知情况:(1)及时通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事件发生后,要在积极救助的同时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2)报告相关科室和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向学校领导汇报,由学校领导。 3.调查取证(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要有班主任或监护人在场并且签名:调查人员应2名,记录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诱导,记录要有时间和相关人员签字,记录用钢笔或水笔)注重收集保存证据,为认定责任提供依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处理解决:轻微事故由年级分管领导、政教处、年级组长、班主任成立处理小组,重大事故立即成立学校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进行处理。 (二)事故处理阶段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1.及时救助原则:一旦发生学生校园伤害事件,学校应当根据现

意外伤害应急处理预案

---------------------------------------------------------------最新资料推荐------------------------------------------------------ 意外伤害应急处理预案 意外伤害应急处理预案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总指挥: 龙望毕副总指挥: 吴华清成员: 沈金伍李杰王军陈兴雄田和志唐冲全体班主任办公室组长职能工作组及负责人: 信息宣传组: 田和志教学保障组: 李杰学生工作组: 陈兴雄安全保卫组: 田忠后勤保障组: 唐冲预防医疗组: 王军二、持之以恒做好意外伤害事故的宣传工作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平时,校长在教师会上经常强调老师应有责任心,每一位老师都是德育工作者,上课时应见缝插针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体育课(包括体育课外活动),每一位任课老师除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外,对一些容易引起意外伤害的动作应 1 / 3

加强保护,让意外事故控制在萌芽态。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符合规定标准,确保使用安全,并由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 体育教师在组织教学活动时,学生必须在教师的视线范围内活动,教师不得脱岗。 校保健教师要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了解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对于不适合体育运动的学生要及时告知班主任和体育教师。 学生的天性好动,经过一节课的学习,需要休息,课间是学生最活跃的时候,经常见到学生在追追跑跑,于是,在奔跑的时候学生间相撞就容易发生,因此,班主任老师在晨会课上要经常提醒学生在课间时尽量走路,不能奔跑,上下楼梯靠右走,绝不允许学生从楼梯扶手上滑下来。 学校要求老师不拖课,让学生在课间十分钟做好准备工作。 对于一些容易造成伤害的课程,如模型课、艺术课、综合实践课等需要动小刀、剪刀的课程,任课老师更要认真对待,低年级的老师更要帮学生完成一些危险的动作。 需要进入专用教室上课的老师: 电脑课、艺术课、科学课、体育课等,一定要亲自接送学生去专用教室,绝不允许让学生自己进出专用教室。 少年军校的同学在学生上学、放学这一段时间,准时上岗,协助值班老师做好路段的安全工作,请路过的自行车、摩托车推行。 值班老师和护送路队的老师准时上岗,尽职尽能做好安全工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外伤害安全教育教案

意外伤害安全教育教案 【教学目的】 1、帮助学生了解校园意外发生后带来的伤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条例,了解如何防止意外的发生,明确意外发生后的责任界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会场布置】 1、在黑板上写上《预防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2、将教室座位布置成椭圆形,以备活动之需。 【教学形式】 结合案例展开讨论,班主任最后进行总结。 【教学手段】 小组讨论,全班交流,最后教师总结。 【教学流程】 一、案例引出: 主持人宣读案例 某市中学的一次活动课上,初二某班的同学小娜和小静借了一副崭新的(尚未使用过的)羽毛球具在操场上打羽毛球,正玩得起劲时,小静手中的羽毛球拍突然与手柄分离,箭一般地飞向小娜,这一切来得是那么突然,速度是那么快,只听“啊呀”一声,羽毛球拍的金属杆刺进小娜的左眼中,

闻声赶来的老师和同学立即将小娜送到附近的医院,经检查小娜的左眼失明,在两个多月的治疗期间,共花去医治费用 1.5万元。 二、学生讨论 对于小娜受到的伤害,谁应该负责呢? 学生:我觉得由小静负责,因为是她的失手造成了小娜的伤害。 学生:我觉得由学校负责,在学校出了事,当然由学校负责。况且体育器材是学校提供的。 学生:我认为应由这只球拍的生产者承担责任,因为球拍在此之前尚未使用过,这起伤害事件实际上属于商品质量事故。 学生:我也认为应该由小静负责,当然是谁做的谁来承担。 学生:我认为:由于商品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伤害当然应由商家来承担责任。 学生:体育器材是学校提供的,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如果出了事学校当然应承担责任;但商品质量也确实存在问题,生产者也应承担。 老师:同学们的分析都经过了一定的思考,听起来都有道理,但责任的最后界定最终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认定,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和生

治安及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治安及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1、处理各类治安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快速反应原则:当班秩序接警后应在2-3分钟以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 统一指挥原则: A、管理突发事件时,如管理处经理在场时由其负责统一指挥; B、管理处经理不在场时,由管理处经理助理负责统一指挥,由分管秩序工作的负责人协助指挥; C、特殊的情况下,管理处领导不在场时由秩序班长负责统一指挥。 服从命令原则:秩序班长、秩序员或其他员工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团结协作原则:管理处领导或秩序班长为突发事件处理的指挥员,行使管理处赋予的指挥权和处理权,各级员工不应干预。在指挥员做出突发事件处理决定时,相关员工均应团结一致、紧密协作,配合指挥员处理好突发事件。 2、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1)盗窃事件处理: 1)当秩序员发现盗窃情况或盗窃可疑人员时,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秩序班长或其他秩序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围捕,然后留在现场监视犯罪嫌疑人,当条件许可时,应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2)当秩序员发现被盗现象或接到盗窃报案时,应立即用通讯器材(对讲机或电话)向秩序班长报告案发现场具体位置,并通知值班人员封锁出入口,严格控制车辆和人员的出入,然后留在被盗窃现场,或迅速赶赴被盗窃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免受破坏,禁止一切人员进出现场; 3)秩序班长接到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遣秩序员赶赴现场处理; 4)犯罪嫌疑人未逃离现场或正在逃离时,应立即组织抓捕;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时,应立即向周围目击人员了解具体情况,指挥秩序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捕;抓获犯罪嫌疑人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5)若案发时间不清,被盗窃时间过长应请示管理处领导后报警,并指挥人员保护现场,待公安机关进行现场侦察; 6)秩序班长应将事件处理情况及过程记录在《突发事件处理登记表》上,并向分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学校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要针对具体个案具体分析。一般说来,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涉及的主体有学校、监护人、学生本人或者是混同主体。 1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评述:1998年8月15日的《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校园旗杆倒下砸伤学生的案例。4月29日,江苏省灌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右手食指近指节中段缺失,右手中指近指节骨折,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灌南

县法院判令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095.45元。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是保证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国家有关法律对学校有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部对此问题也三令五申,在1989年做出了《关于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工作的通知》,1992年又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出了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综上所述,因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而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在冯盼盼案件中,校方疏于对旗杆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升学校应对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一、成立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工会、总务处、德育处、教导处、卫生室、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 二、处理程序 1.学校建立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与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在课堂教学期间,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在课余活动中,现场目击者或第一个接到学生报告的教职员工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配合共同解决事情。 2.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与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是:对发生意外伤害的,立即告知卫生室与班主任;对发生突发事件的,除立即报告班主任当日总值勤教师及校长室外,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3.当事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的职责是: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及时告知家长和报告学校领导;负责事后的教育、

关心,在孩子恢复期间协同其他教师或校领导上门家访。 4.接到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报告的校领导的职责是: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组织指挥处理。 5.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第一责任人应协同在场的老师和学生立即将受伤学生护送学校卫生室检查,卫生室立即进行诊断与救护;对需要送医院作进一步诊断与救治的,第一时间由班主任和卫生老师负责护送受伤害学生去正规医院救治(保留各耗资单据),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立即前往医院。如班主任或卫生老师其中一人不在,由德育处或教导处派人协助护送处理解决事故,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学校领导应及时与送往医院老师取得联系及时了解受伤学生的病情,并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尽力做好家长的安抚工作。 6.学校领导在接到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后,应启动处理应急小组,调查取证。被调查人要有班主任在场并且签名;调查人员应2名,记录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诱导。 7.对重大或较重大的伤害事故以及其它突发事件,由学校领导集体参与处理并及时报告教育局。 三、事故处理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1.“救治第一”的原则 发生事故时,必须遵循“救治第一”的原则,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将受害学生送往卫生室或医院救治,事后再明确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常考的重要的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常考的重要的法 条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的处理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规定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究竟是谁应该承担责任,也成为近来的常考考点,那么中公讲师就常考的法条及对应的习题汇编如下。 颁布时间:2002年3月26日颁布,2002年9月1日施行 颁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当事人责任】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2016年上-中学】放学后,几名学生到教师王某私自开设的学校附近的商店里,购买了过期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对这起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是(A)。 A.王某 B.学校 C.政府 D.家长

【解析】在这道题中,也就是说事故是由于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这起事件中应该承担责任的是王某而不是学校,更不是政府和家长。 第十二条【无法律责任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例如:【2016年上-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小强因被父母责骂,心情低落,被老师发现后对其进行了宽慰,但是小强在课间还是自伤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学生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B.学校应该对学生负有监护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C.学生应为属于自伤的行为,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D.学生受伤发生在课间,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解析】在这道题中,应该自伤的事故责任学校不承担。因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因学生自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前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为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机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本学期我校在政治学习中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此次学习深有体会。 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我由学习感触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

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规定学习资料

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规定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试行稿) 一、总则 1.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即墨市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追偿暂行实施办法》、《即墨市教育系统应急处置方案》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3. 所有干部、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每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4. 所有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前,均应做好学生缺勤追因工作,并结合授课内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应当尽到监管的职责,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特别注意安排好班里的特异体质学生。) 5. 各处室、班级和教师要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任课教师课前查、班主任日查、级部主任周查,学校安全管理小组月查。要加强对学校的水电气设施设备、校舍、消防及其他硬件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重大隐患相关科室责任人要马上到场,对隐患进行监控,并安排立刻整改落实,其他隐患上报后,相关科室要纳入工作计划,逐步落实,不留隐患。 6.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7.时刻保证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二、处理程序 (一)救护: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当事老师应当立即采取干预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如果伤情特别严重,应立即拨打120联系救护。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积极预防和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但学校与末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教育和监督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知识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制度,并加强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 第四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根据年龄和认知能力的不同,有避免和消除危险的相应义务。第五条(处理原则) 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在及时对受伤学生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帮助学校处理事故,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六条(保险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帮助学校参加相应的学校责任保险。 第二章事故类型与责任归属 第七条(事故类型)

根据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八条(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末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疏忽与过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门卫、防火、宿舍、公共设施等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末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它有关规定的; (四)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对学生特别是末成年学生,末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的;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末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六)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七)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及其它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已经有明显症兆,学校末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末给予相应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不适宜活动的; (九)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末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活动的; (十)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突发性疾病的明显症兆,学校发现,但末做及时处理,致使病情延误的; (十一)学校末及时将末成年学生擅自离校、以及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信息告知其家长或其它监护人的; (十二)学校末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学校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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