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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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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究

作者:陈昊文

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5期

摘要:我国新闻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出台颁布了一系列

针对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分布广、效力低等问题,并且在媒体影响力逐渐扩大的今天,一部统一的关于新闻的立法势在必行。《新闻法》的出台不仅是让新闻行业行使权利时能够有法可依,更有利于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新闻法;司法公正;必要性

一、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及现状

(1)我国新闻法规的曲折发展:早在封建社会书报出版业就已开始萌芽,但一直受到封建统治者的打压和管制。到近代时期,清政府有颁布了《钦定报律》,新闻行业逐渐走向有法可依的阶段。辛亥革命胜利后,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奠定了言论自由、出

版自由的基础。再到1943年颁布实施了《新闻记者法》,并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记者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法。新中国成立后,不仅《宪法》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言论、出版自由,《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都与新闻活动有密切联系。初次之外,涉及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如《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等,还有地方性行政法规、执政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等都对新闻活动进行了规范。

(2)中国新闻立法现状:总结我国目前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在宪法、部门法、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执政党的方针政策中均有体现。虽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不断在涌现,几乎涵盖了新闻行业所有的方面,但其散布范围之光,法律法规之杂让新闻法的出台势在必行。众多的法律难免会让同样的法律事实同时受到两个及以上的而法律法规的调整,再加上并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立法,很多法律空白也不方便寻求专门的法律解释,故新闻法的出台是解决当前新闻活动适用法律法规困难的最佳解决方案。

从众多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发现的第二个特点便是多数规范新闻活动的规定层级效力都较低。规章及政策方针法律的数量甚至远远多于法律规定,这是与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是相背的。

二、《新闻法》必要性分析

(1)新闻媒体的屏障:新闻记者作为公众知情权的保障者,所涉及的真相具有很多类型,有的时候甚至会为先导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如2010年发生的记者仇子明案件,让社会各界都对新闻人员的权利以及保障充满担忧。《宪法》仅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新闻行业具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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