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

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

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
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

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

1991年12月27日颁布N2124-1

(1995年1月13日、6月6日、7月19日、12月27日;1998年3月2日;2000年6月20日、8月5日修改)

第一章总则

1、俄罗斯联邦保护大众新闻的自由。

查寻、获取、制造、传播大众新闻,创办、使用和控制大众传媒,制造、获取、保存和使用生产大众传媒产品的技术设备和材料,除俄联邦大众传媒法有特殊规定外,不受限制。

2、大众传媒

基本概念:用于大众传播的印刷、音像材料及其它消息;定期印刷出版物、视听、电影档案资料及其它形式的定期传播的大众新闻;

定期印刷出版物指报纸、杂志、期刊、电讯稿及其它有固定名称、期号且每年至少出版一次的出版物;视听、音像电影资料指有固定名称、每年至少出版一次的定期音像消息和材料;大众传媒产品指全部或部分发行的定期印刷出版物、发行的视听、电影档案材料、发行的音像制品;大众传媒产品的传播指出售(征订、送达、散发)定期印刷出版物、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直播、电影档案资料展示;特殊大众传媒指依本法特殊规定进行登记并出版产品的大众传媒;大众传媒编辑部指进行大众传媒生产和传组织、机构、公民企业或集团;总编辑指能对生产和出版大众传媒做出最后决定的编辑部领导人员(不拘职务名称);记者指为已登记的大众传媒进行新闻和材料编辑、创作、收集、准备工作的人员,他们与该传媒机构签有劳动或其它合同关系,并据此进行活动,履行职能;出版者指出版社、其它为大众传媒产品生产提供资料技术保障的机构、企业,以及不以传媒活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但相当于出版商的法人或公民;传播指根据与编辑部、出版商签订的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来传播大众传媒产品。

3、禁止新闻检查

领导、国家机关、组织、机构或社会团体不得需求大众传媒机构就播发的消息和材料与之事先进行协商(领导是作者或被采访人的情况除外),不得禁止播放全部或部分消息和材料。不得设立和投资旨在进行大众新闻检查的组织、机构、机关或个人。

4、禁止恶意利用大众新闻自由

禁止将大众传媒用于刑事犯罪、泄露国家或其它法律特别保护的机密、号召夺取政权、武力改变宪法体制和国家完整、煽动民族、阶级、社会和宗教不满与仇恨、宣扬战争,及宣传传淫秽、暴力思想。禁止在电视、录像、电影资料、纪录片、艺术片和电脑网站和程序中加工特殊传媒的消息稿、秘密加入对人身体和思想造成不良影响的消息。禁止在大众传媒和电脑网站上传播研发、制造和使用毒品、致幻剂及其替代品的好处,根据俄联邦“关于毒品和致幻剂法”列入名单2、3的毒品和致幻剂外;不得传播其它联邦法律所禁止的消息。

5、有关大众传媒的立法

俄罗斯联邦关于大众传媒的立法由本法及其衍生的其它法律文件、俄联邦共和国关于大众传媒的组织和活动做出不同于本法的规定,则服从国际条约规定。

6、本法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建立的大众传媒,以及境外传媒中向俄联邦播放产品的部分。外国法人及公民、无国藉人士享有和履行本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俄联邦的组织和公民若无

其它法律规定也如此。

第二章大众传媒活动

7、创办者

大众传媒的创办者可以是公民、公民团体、企业、机构、组织和国家机关。

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刑犯人、法院认为无行为能力的心理疾病者、法律禁止活动的公民团体、企业、机构、组织、不在俄长期定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不得成为创办者。

共同创办者同视为创办者。

8、大众传媒的注册登记

大众传媒编辑部须在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始进行活动。

产品主要在俄联邦全境、境外、俄联邦境内部分共和国、边疆区和州传播的大众传媒,其创办向俄联邦出版和新闻部递交注册申请;产品主要在俄联邦境内某个共和国、边疆区、州、区、市、居民点、市内某个行政区、小区传播的大众传媒,其创办于所在地区向俄联邦出版和新闻部下属的国家保护新闻和传媒自由检查机关递交注册申请;登记机关将发给全权创办人注明接受申请日期的证明信。注册登记机关应在从该日起一个月内审议其注册申请。大众传媒自发放登记证之日起视为已登记注册。创办者自登记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拥有生产大众传媒产品的权力。若自登记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未生产产品,则登记注册失效。

9、禁止重复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大众传媒禁止在任何登记机关重复登记。若法院认定有重复登记事实,则依据登记日期先后视第一次登记为合法。

10、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应写明:

1)符合法律要求的创办人(合伙创办人)简况;

2)大众传媒名称;

3)使用语言;

4)编辑部地址;

5)定期传播大众新闻的方式;

6)产品传播地域;

7)大致主题或领域;

8)大众传媒产品的预计出版周期及最大发行量;

9)资金来源;

10)注明申请人同时又是哪些其它人大众传媒的创办者、所有者、总编、出版商或传播商;申请须附登记税完税证明。禁止在登记时提出与登让无关的要求。

11、重新登记和通知

只有在大众传媒重新登记后方能改变其创建人、合伙创建人、名称、语言、大众新闻定期传播方式、产品传播地域。

大众传媒重新登记程序同其原登记程序。

法院裁决停止活动的大众传媒不得重新登记。

若变更大众传媒编辑部地址、出版周期和最大发行量,创办人必须在一月之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

12、免于登记

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创办的只用于发布正式消息、材料、法律文件等的大众传媒无需登记;

印刷量少于1000份的定期印刷出版物无需登记;

国家机构、教学单位或工业企业内部的闭路广播和电视、或用户少于10人的广播、电视无需登记;

发行量少于10份的音像制品无需登记。

13、拒绝登记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拒绝为大众传媒登记;

1)以依据本法不具备大众传媒创办人资格的公民、公民团体、企业、机构和组织名义递交的申请;

2)申请材料失实;

3)大众传媒名称、列举的主题被认为恶意利用新闻自由(依据本法第4条)

4)大众传媒以同一名称和消息传播方式在登记机关或联邦新闻和消息部注册。

拒绝登记的通知将写明拒绝原因,以书面形式送交申请人。

申请将在以下情况下不经审议,但写明原因退还申请人:

1)申请递交违反了本法第8条第2款或第10条第1款的规定;

2)申请由未经创办人授权的人递交;

3)未缴纳登记税。

14、登记税

需按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数额缴纳登记税后方能发放登记证。对以发布广告、怀材料为主的大众传媒调高登记税,对以向儿童、青少年、残疾人发布信息和材料,以及以文化教育为主的大众传媒调低登记税。

如登记遭到拒绝,申请人有权在自申请递交日起的三个月内索回登记税。在登记税缴纳地索回登记税的证明文件为申请人完税证明,在证明里按申请人要求由登记机关盖印注明“未予登记”。

15、登记证无效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法院根据登记机关或联邦出版和新闻部要求,按民事诉讼程度裁决登记证无效:

1)登记证以欺骗手段获得;

2)大众传媒超过1年出版;

3)大众传媒工作宪章自该传媒首次出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被通过或确认;

4)大众传媒重复登记。

登记证被认为无效,登记税不退还。

16、活动的中止和暂停

只有创办人自愿或法院根据登记机关或联邦出版和新闻部的起诉,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才能中止或暂停大众传媒的活动。

创办人只有依据编辑部章程或与编辑部(总编辑)达成的协议中的规定才有权中止和暂停大众传媒的活动。

法院裁决中止大众传媒活动的原因是:其编辑部在12个月内多次违法本法第4条规定,登记机关和联邦出版和新闻部向创办人和(或)编辑部(总编)发出书面警告,该传媒不执行法院关于暂停其活动的判决。

只有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出于诉讼保全的需要,法院(法官)才能裁决暂停大众传媒的活动。

17、权利和义务的生效

本法规定的创办人和编辑部的权利和义务在大众传媒登记之时生效,编辑部章程内规定的权力和义务自该章程通过之时生效。创办人、编辑部、出版商、销售者可在协议基础上补

充确定彼此权利和义务。章程和协议不得与本法和俄联邦其它法律文件相违悖。

18、创办人地位

创建人确认编辑部章程和(或)与编辑部(总编)签署协议。

创办人有权要求编辑部在指定时期免费刊登以创办人名义发布的消息或材料。创办人声明的最大刊登量由编辑部章程、或编辑部或创办人签署的协议规定。因创办人声明引起意见和起诉,由创办人自行承担责任。若编辑部事先未就创办人声明和材料保保留声明,则视如共同声明和材料。

创办人除本法、编辑部章程、创办人与编辑部(总编)协议规定外,无权干涉大众传媒活动。

创办人可在与编辑部和共同创办人协商后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者。在取消和改组创办人(公民团体、企业、机构、组织、国家机关)的情况下,若编辑部章程无其它特殊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全部转交编辑部。

19、编辑部地位

编辑部在职业独立的原则下进行活动。

编辑部可以是法律允许的任何形式的法人、独立经营主体。若登记的大众传媒编辑部是以企业身份组成的,则其登记还应依照俄联邦企业和企业活动法,除生产和发行大众新闻外还有权依章程进行法律允许的其它活动。

自大众传媒产品出版之日起2年内,编辑部可免于纳税。大众传媒重新登记不影响这一期限的计算。若创办人在此期限前中止大众传媒的活动,应全额补交其存在期限内的税款。

编辑部可以大众传媒创办人、出版商、发行者和编辑部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

编辑部由总编领导,其依据本法、编辑部章程、编辑部(总编)与创办人达成的协议履行职能。

总编在与创办人、出版商、发行商、公民、公民团体、企业、机构、组织、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在法庭上代表编辑部。承担履行本法和俄联邦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责任。

20、编辑部章程

大众传媒编辑部章程在其记者和工作人员全会上(大会出席人不得少于全部人数的2/3)以上多数通过,由创办人确认。

编辑部章程中应确定:

1)创办人、编辑部、总编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2)编辑部记者--工作人员集体的权限;

3)总编、编辑部管理机构任命(选举)的程序;

4)中止和暂停大众传媒活动的依据和程序;

5)转交和(或)保留名称的权力,创办人、合伙创办人变更、中止大众传媒活动、取消或重组编辑部及变更其组织法律形式引起的法律后果;

6)编辑部章程确认和变更程序,及其它本法和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条款。

编辑部章程确认之前,或编辑部成员少于10人,编辑部同创办人的关系,包括本条款第二部分1-5点所列举的问题,可由创办人和编辑部(总编)达成的协议代替章程。

以企业身份组成的编辑部章程可同时作为该企业章程。此种情况下,编辑部章程应符合企业和企业活动立法。

编辑部章程副本或替代它的协议应不晚于该大众传媒首次出版之日起3个月递交登记机关。编辑部有权将章程或其替代条约中的某些为商业机密予以保留。

21、出版商地位

出版商依本法、“关于在国家在众传媒报道国家政权机关活动规定”的联邦法律和关于出版、企业和企业活动的立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出版商可以创办人。编辑部、发行商、编辑部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

22、协议

合伙创办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确定双方相互权利、义务、责任和变更合伙创办人的程序、条件、法律后果,以及解决争端的程序。

创办人与编辑部达成的协议确定双方生产、财产和资金关系:划拨和使用资金以维持编辑部的程序,利润分配,基金组建、亏损补偿,创建人对编辑部人员生活和劳动提供相应生产和社会条件的义务。每个合伙创办人可单独或集体与编辑部签署协议。

编辑部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规定相互间生产、财产和资金关系,出版权划分,出版商对大众传媒产品生产提供物质技术保证的义务和责任。

创办人、编辑部(总编)和出版商之间可签订其它协议,或与发行商签订协议。

23、通讯社

关于通讯社,在运用本法时同时涵盖编辑部、出版商、发行商地位和大众传媒的法律制度。

通讯社创办的定期通报、公报、或其它有固定名称的出版物,应依本法规定的程序登记。

其它大众传媒发布某通讯社消息和材料应注明援引通讯社。

24、其它大众传媒

本法关于定期印刷出版物的规定适用于建立并储存在电脑数据库中的定期发行量超过1000份的文章,以及消息、材料、图片等印刷品形式发行的大众传媒产品。

本法关于音像材料的规定适用于经过电视、录像系统和其它电讯网络定期发行的产品,若联邦法律未有特殊规定。

第三章大众新闻的传播

25、传播程序

公民、公民团体、领导、企业、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不得阻挠大众传媒产品依法传播。

大众传媒产品若需付钱,则其传播视为商业行为。非商业性的产品传播,应注明“免费”,其产品不得进行商业传播。

在家里播放、复制录像,若不直接和间接收费,则不视为本法意义上的大众传媒产品传播。

除本法有所规定外,零售定期印刷出版物印数不受限制。在非公共场所--住宅或财产所有者有权支配的地方零售定期印刷出版物应与所有人协商。

编辑部、出版商或发行者侵犯作者财产或非财产权,或违犯本法规定,将依法院决定停止其传播大众传媒产品。

26、出版

只有总编获得出版许可后方能传播大众传媒产品。

27、出版的必备资料

出版的定期印刷品应包含以下内容:

1)出版物名称;

2)创办人(合伙创办人);

3 )总编姓、父姓和名;

4)出版物期号、出版日期,若出版报纸还需注明印刷时间(计划时间和实际时间);

5)出版号一经由通信企业传播的出版物;

6)印数;

7)价格,或注明“自由定价”,或注明“免费”;

8)编辑部、出版商、印刷厂地址。

每次广播、电视播放,以及每天播发不少于4次的不间断消息,编辑部应宣布节目名称。

每份音像产品和电影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节目名称;

2)出版日期和节目期号;

3)总编姓、父称和名;

4)印数;

5)编辑部及其地址;

6)价格,或注明“自由定价”,或“免费”。

通讯社消息和材料应注明名称。若大众传媒不属免于登记的,则需在出版资料中写明其登记机关和登记号。

28、印数

定期印刷出版物、音像、电影资料的印数由总编与出版商协商决定

停止、取消或部分取消其印数应由法院决定。

生产广告和性产品的大众传煤,其印数又联邦政府决定。

29、必备文本(印数)

定期印刷出版物必须的免费份数,包括根据本法第12条规定的免于登记产品的文本,在首次出版前,编辑部需先发给创办人(合伙创办人)、该大众传媒登记机关、联邦出版和新闻部、科学生产机构“全国总书会”、列宁国家图书馆、谢德林国家公众图书馆、俄联邦最高委员会图书书馆和俄联邦总统图书馆。

联邦出版和新闻部有权要求编辑部将收费的文本发给其他机构和组织。

30、联邦电视广播委员会

联邦广播电视委员会制订有关广播电视许可证方面的国家政策,并负责直接执行或通过地方广播电视委员会执行。

联邦和地方广播电视委员会依法组成或活动。

31、播放许可证

播放许可证由联邦和地方广播电视委员会颁发。

播放许可证赋予领证者利用广播电视频道、光缆及其他掌握的技术设施,遵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传播依法登记的大众传媒产品的权利。

若缺少支持播放产品的技术能力,将拒绝颁发播放许可证。

若在竞争基础上申请许可证,则竞争条件可成为拒绝颁发许可证的理由。

向第三人转让许可证需取得发证机关同意,并重新办理许可证。

办理播放许可证金额及缴费程序由联邦政府确定。

32、注销许可证

在以下情况将注销许可证;

1)许可证以欺骗手段获得;

2)多次违反本法关于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许可条件的规定。附有书面警告;

3)若广播电视委员会证实有私自转让许可证的事实;

联邦法律可补充规定注销许可证的原因。

注销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或联邦广播电视委员会进行。注销许可证不退还许可证办理费用。

33、人为阻碍

人为干扰、阻碍可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即许可证所允许的广播、电视及其它技术信号频段),将依法追究责任。

利用技术设施进行人为干扰,其设施将被取消,费用由干扰人自己承担。

34、广播电视节目材料的保存

为保留证据以正确解决争端,广播、电视编辑部应:

复制已播放的本台节目;

在注册杂志中写明节目播放日期、时间、节目主题、作者、主持人和参加者。

保存期限:

节目副本不少于自节目播放起1个月;在注册杂志中不少于次复制日起1年。

35、必须发布的消息

编辑部必须在指定时期免费刊登:

法院做出决定并已生效,要求该大众传刊登此决定;

该大众传媒机关送交的关于编辑部活动的通知。

创办人(合伙创办人)为国家机关大大众传媒编辑部需应这些机关的要求,以编辑部章程或替代协议规定的程序刊登其正式通知,以及俄联邦法律中规定刊登的其他材料。

国家大众传媒需按“关于国家大众传媒报道国家政权机关活动程序”的联邦法规定刊登国家权利机关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利机关的通知和材料。

国家大众传媒编辑部需立即、无偿地用联邦内务部国家防火局要求刊登(播出)有关防火安全的紧急通知。

36、广告传媒

在大众传媒上传播广告需依照俄联邦广告立法中的规定进行。

37、性出版物

本法中所称的性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定期出版物或节目中全部或大部分包含性内容。

若地方行政当局无特殊规定,只能在当地时间23点至4点播出性内容广播电视节目(无信号编码)。

性内容大众传媒产品的零售。产品需透明包装,或在地方行政当局指定的地点出售。

第四章大众传媒与公民和组织的关系

38、获得信息的权利

公民有通过大众传媒迅速获得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领导人活动的准确消息的权利。

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领导人应编辑部要求,或通过记者新闻发布会、公布咨询和统计材料以及其他形式向大众传媒提供其活动信息。

39、询问信息

编辑部有权向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其领导人询问其活动信息。可口头或书面询问,所询问的信息应由被询问机关、组织、团体的领导、其副手、新闻发言人或其他授权人员提供。

40、拒绝和推迟提供信息

如所询问信息涉及国家、商业或其他法律特别保护的秘密,可拒绝提供,拒绝信应在提出询问信息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天内交给编辑部。拒绝信中应写明:

1)拒绝原因所询问的信息涉及法律特别保护的秘密;

2)拒绝提供信息的负责人

3)作出拒绝决定的日期

若所询问的信息不能在7日内提供,则可推迟提供。推迟提供信息的通知应在收到询问书面申请的3天内交给编辑部,通知中应注明:

1)原因——所询问的信息不能在7天内提供;

2)提供信息的日期;

3)负责人

4)做出推迟提供信息决定的日期。

41、保密信息

编辑部无权在公开消息和材料中刊登公民要求保密的信息。

编辑部应为信息提供者保守秘密,提供信息的人要求不透露姓名,编辑部无权公布其姓名。以下情况除外,即信息提正在诉讼过程中,相应要求由法院提出。

若无未成年人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同意,编辑部无权在公开消息和材料中直接或间接指出未成年人姓名,以及犯罪嫌疑人、行政规定或社会破坏者姓名。

若无未成年人本人和(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编辑部无权在公开消息和材料中直接或间接指出受侵犯的未成年人姓名。

42、署名作品和书信

编辑部必须遵守作品使用权,包括著作权、出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作者或其他对作品拥有权利的人就向编辑部提供的作品提出使用条件和性质。

给编辑部的来信可在该大众传媒的消息和材料中使用,其条件是不歪曲来信的意思,不违反本法规定。编辑部不承担回信和向有关机关、组织、领导转交信件的义务。

若无法律特殊规定,任何人无权要求编辑部刊登其已被拒绝的作品、信件和其他消息、材料。

43、反驳权

公民或组织有权要求编辑部对在其大众传媒上刊登的不符合事实、对其名誉和尊严有损的材料进行辟谣。若公民本人不能做出此要求,则由其法定代表实施。若大众传媒编辑部无证据证其刊登的消息符合事实,则其必须在该大众传媒上予以辟谣。

若公民或组织提出反驳辞,则在符合本法要求的条件下应予刊登。广播、电视节目编辑部需应公民或组织代表要求,允许其自己宣读辟谣,并交给其录像(音)带。

44、反驳程序

在反驳中应指明何种消息不符合事实,大众传媒何时以及如何将其传播。

在定期刊物上刊登反驳辞应用同一字体,在其上写“更正”字样,并在傍边刊登被反驳的消息或材料。广播、电视节目中播出反驳辞,应在同一时间段,并在节目中一并播出被反驳的消息和材料。反驳辞不得长于消息或材料中被反驳段落的一倍,不得要求反驳辞短于一页标准打印纸。广播和电视中播出反驳辞,不得短于主持人宣读一页标准打字纸所需的时间。

反驳辞应:

1)在收到反驳要求或反驳辞之日起10天内,其刊登或播出应不少于1周1次;

2)在其他大众传媒——在准备最近出版的一期。

自收到反驳要求或反驳辞之日起1个月内编辑部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公民或组织其准备刊登反驳辞的期限,或说明拒绝刊登反驳辞的理由。

45、拒绝反驳的理由

应在以下情况下拒绝反驳要求和反驳辞:

1)恶意利用本法第4条第1款关于大众新闻自由的解释;

2)违反已生效的法庭决定;

3)匿名

以下情况可以拒绝:

1)要反驳的消息已在该媒体辟谣;

2)反驳要求和反驳辞于被反驳消息发表之日已超过一年才送交编辑部;

拒绝反驳或违反本法关于反驳的规定,可于被反驳材料发表之日起1年内,依俄联邦民

法和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

46、回答权

大众传媒刊登的有关公民或组织的消息失实或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公民和组织有权要求在该传媒中回答(评论、反驳)。

适用本法第43——45条规定。

反回答应不早于下期刊登。该规定不适用于编辑部所做的评论。

第五章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47、记者权利

记者有如下权利:

1)寻找、询问、获取和传播新闻;

2)拜访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业和机构、社会团体机关及其新闻部门;

3)为获取新闻而被领导接见的权利;

4)获得接触文件和材料的权利,材料中有关国家、商业或其他法律特别保护的秘密除外;

5)遵守本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复印、刊登、宣布或其他方式转载材料和文件;

6)利用录音、录象、电影、摄影等方式记录,法律不允许的除外。

7)参观自然灾害和车祸现场、骚乱、公民集会、紧急状态实施区、示威游行地区;

8)证实向其提供的消息的可靠性;

9)在署名材料和材料中阐述自己观点和评论;

10)拒绝在违反本人观点或材料上签名;

11)认为在编辑过程中歪曲本人观点,记者可撤消在消息或材料上的签名,或依本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禁止使用该消息或材料,或允许使用但提出保留条件。

12)以签名、属笔名或无签名的方式发表消息或材料。

记者还享有俄联邦关于大众传媒立法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48、采访权利

编辑部有权向国家机关、组织、机构、社会团体要求派遣本社记者采访。

国家机关、组织、机构、社会团体机关在编辑部遵守本机关、组织、机构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申请记者采访。

允许记者采访的机关、组合子、机构的会议或其他活动,不对外报道的活动除外。

若记者和编辑部违反采访规定或发布失实材料,有损被采访组织的名誉和尊严,经法院证实,将取消记者采访资格。

大众传媒编辑部独家记者的采访亦依本法规定进行。

49、记者义务

记者必须做到:

1)遵守与之签署劳动关系的编辑部章程;

2)检查提供的消息的可靠性;

3)应提供消息者要求指出消息来源、所引用言论的作者(若其首次出现);

4)为消息和(或)其提供者保密;

5)在大众传媒上刊登有关公民个人生活的消息应征得本或其法定代表的同意。为保护社会利益的情况除外;

6)在向公民或领导问询时应向其告知正在进行录音、录象、摄像和摄影;

7)告知总编其发表的消息或材料有可能依=依据某些法律规定受到起诉;

8)拒绝总编或编辑部交给的有违法律的任务;

9)在进行专业活动时,应第一要求出示编辑部证明信或其它可证明其记者身份与职能的文件;

记者还承担俄联邦关于大众传媒立法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进行专业活动时记者应尊重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名誉和尊严。

国家保护记者进行专业活动的名誉、尊严、健康、生命和财产,视同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的人。

在下列情况下允许以秘密录音、录象、摄影、摄像方式制作的消息和材料传播:

1)若其不侵犯个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

2)若出于保护社会利益之必须,采取措施以防别人可能装扮自己;

3)按法院决定展示录音(像)

50、禁止滥用记者权利

禁止利用本法赋予的记者权利隐瞒、伪造社会新闻、传谣、搜集对他人或组织(组织指非大众传媒)有利的消息。

禁止利用记者发布新闻的权利污蔑公民,或以性别、年龄、种族、民族、语言属性、宗教信仰、职业、居住和工作地、政治倾向诋毁某类公民。

51、特别地位

享有本法规定的职业地位的人还包括:

从事编辑、创作、收集或准备材料和消息以向报纸和其他大众传媒(非在一个企业、团体、组织、机构内发行作品大众传媒)供稿的编辑部人员;

与大众传媒编辑部无劳动或其它合同关系的作者,但在其执行编辑部任务时,编辑部承认其为编外作者或记者。

第六章大众传媒领域的国际合作

53、大众传媒领域的国际合作以俄联邦签署的条约为基础

编辑部、职业记者团体在参加传媒领域国际合作时以与其他国家公民和法人及国际组织签署的协议为依据。

54、境外信息传播

保护47联邦公民不受阻碍地得到境外大众传媒的消息和材料。

只有在俄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中另有规定时,才允许限制接收电视节目。

境外定期印刷出版物,即未在俄联邦登记、其创办人或编辑部在俄又无固定居所,以及由国外法人公民出资创办的出版物,其在俄发行无俄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则应得到俄联邦出版和新闻部准许。

在俄登记的境外大众传媒代表处,若俄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中无特殊规定,其建立应遵循俄联邦法律和所在国法律规定的程序。

外国派驻俄记者的采访权利应依据本法第48条规定由噩联邦外交部执行。

不是按规定程序派驻在俄的外国记者享有与外国法人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在俄联邦进行职业活动而免于派驻程序的包括:

从前派驻在苏联加盟共和国或其包括的主权国家的外国记者;

从前已经苏联加盟共和国或其包括的主权国家国家机关登记的大众传媒记者。

派驻俄联邦的记者,无论其国籍,享有本法规定的记者职业地位。

某些国家对在俄登记的大众传媒记者的职业活动有特别限制,则俄联邦政府可对这些国家大众传媒记者的职业活动采取报复性限制。

在俄登记的大众传媒中的外国记者,无论其国籍,享有本法规定的记者权利和义务,与

其本国法律相抵触的除外。

第七章违反大众传媒法应承担的责任

56、责任承担

创办人、编辑部、出版商、发行商、国家机关、组织、机构、企业、社会团体、领导人、消息和材料的作者及记者如违反俄联邦关于大众传媒的立法应承担责任。

57、责任免除

编辑部、总编、记者在下列情况下不为传播的消息失实、损害公民和组织名誉和尊严、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滥用新闻自由和记者权利负责:

1)若这些信息出现在必须的消息中;

2)若这些讯社获得;

3)若其包含在国家机关、组织、机构、企业、社会团体机关新闻部发表的回答通讯社问询的内容里;

4)若其为逐字逐句地复述人民代表在全体大会和人民代表苏埃会议上的讲话、议员在全体会议、大会、社会团体全会上的讲话,或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领导人的正式讲话;

5)若其包含在广播电视直播的署名节目中,或包含在依本法不需编辑的文章中;

6)若其为逐字逐句地复述其它大众传媒发布的消息、材料及其片断,则由该大众传媒承担违反俄联邦关于大众传媒立法的责任。

58、侵犯大众新闻自由所承担的责任

侵犯大众新闻自由,即公民、国家机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领导人以任何形式阻碍大众传媒创办人、编辑部、出版商行、发行商和记者的合法活动,这些侵犯包括:实行监督;

干涉编辑部的活动和破坏编辑部的职业独立性;

非法中止或暂停大众传媒活动;

破坏编辑部询问和获得权利;

非法取消、销毁出版;

强迫记者发表或拒绝发表消息;

限制与记者接触和传递信息,涉及国家、商业或其它法律特别保护的秘密除外;

侵犯本法规定记者的权利--依俄联邦法律追究刑事、行政、纪律处罚和其它责任。

发现机关、组织、机构或责任人,其职能包含监督大众新闻的任务--应立即停止对其拨款并依俄联邦法律将其取消。

59、滥用新闻自由权利所承担的责任

滥用新闻自由,即违反本法第4条要求--依俄联邦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行政、纪律处罚和其它责任。

滥用记者权利,违反本法第50条和第51条,不遵守记者义务--依法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60、其它违反大众传媒法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其它违反大众传媒法的行为包括:

冒名创办大众传媒,以欺骗手段获得登记证或许可证,偷逃版税和增高登记税,或以不当手段获得个别大众传媒所享受的优惠;

在大众传媒未获登记、其活动已被中止和暂停、拒绝重新登记、登记时提交的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下非法制作大众传媒产品;

干扰大众传媒产品的合法传播,非法限制定期印刷出版物零售;

非法传经登记、中止和暂停活动或没有出版(播出)许可的大众传媒产品,非法商业传播,无许可证或违反许可条件下进行报道;

违反必须发布的消息、广告、性内容刊物和节目传播的规定;

违反公布出版资料(必须印数、广播电视节目材料保存)的程序;

人为干扰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接收--依法追究刑事、行政、纪律和其它责任。

61、申诉程序

依俄联邦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可在下列情况下向法庭申诉:

1)拒绝为大众传媒登记,登记机关违反登记程序和规定期限,登记机关其它违法行为;

2)广播电视委员会做出取消播出许可证的决定;

3)拒绝和推迟提供所询问的消息,国家机关、组织、机构、企业、社会团体机关领导人和新闻部工作人员不遵守本法第40条规定;

4)拒绝记者采访,取消采访资格,侵犯采访记者的权利。

如法庭承认被申诉的决定和行为非法,则需举出接受申诉的依据,命令停止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赔偿,包括创办人、编辑部、许可证所有者因此未能获得的收入。

62、精神损失赔偿

公民因大众传媒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和尊严,或引起其它的非财产损失,应依据法庭决定,由该大众传媒、其责任人及过失人按法庭决定的数额赔偿公民的精神损失。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从给出的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1.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起施行。 A.2018年10月26日 B.2018年11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9年1月1日 2.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由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A.十二三 B.十二六 c.十三三 D.十三六 3.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通过的。 A.1977年 B.1978年 c.1979年 D.1980年 4.《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性质的表述

是:。 A.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B.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c.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政治机关 D.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5.人民检察院依照设置。 A.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B.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c.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D.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的干涉。 A.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B.党政机关、团体和个人 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D.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指导 B.领导领导 c.指导指导 D.监督监督 8.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

院工作依法享有。 A.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B.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c.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D.参与权、建议权和知情权 9.在xq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的有关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xq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省级有关部门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 D.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有关部门 11.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A.可以应当

自媒体与法律的关系

自媒体与法律的关系——以庆安枪击案为例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大众自主意识的觉醒,自媒体以其本身的优势和传播特点以迅猛之势成为公众交流信息、表达意见的主要渠道。但庆安枪击案舆论的一波三折更多的反映了以自媒体为平台的舆论存在的一些缺陷。本文将以庆安枪击案为例了解自媒体与法律的关系。主要从自媒体对法律正负方向的影响两个大方面来讨论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自媒体舆论法律 2015年5月2日中午,在哈尔滨铁路局管内庆安站候车室,庆安县农民徐纯合与庆安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发生冲突后,被民警开枪击倒,当场身亡。5月3日,庆安县副县长董国生慰问受伤民警,并肯定了他“坚持与歹徒搏斗的行为”。5月6日,副县长董国生被曝学历造假妻子吃空饷,纪委介入。5月9日,以新华社为代表的媒体发文《真相别总靠“倒逼”》称:站在公众的角度,选择站在弱者一边,并对警察开枪的权力保持警惕,并希望有关部门公布完整的录像和调查结果,来证明开枪的决定必要和适当。5月12日,公安部责成调查,副县长董国生被停职、该县多名官员被举报。5月14日,现场视频、公安部门对于枪击事件调查结果公布。调查认为,民警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的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此次案件以自媒体为主要讨论平台引发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并且舆论反映呈“U”型反转。从5月2日事发之日直至5月14日现场视频曝光、公安部公布枪击事件调查结果之前,舆论一边倒向徐纯合。关于办案长期上访的传闻、精神病的猜测、警察持枪的边界,弱者权利的保护等各种话题喧嚣不止,加上“当场击毙”的不可逆的后果,使得广大民众在对整个案件的原委、事实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已经产生了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在基于对弱者一方的天然同情下强烈谴责民警的所作所为并且对当局相关人员的家庭、隐私等进行了人肉等不理性行为。5月14日现场视频、公安部门对于枪击事件调查结果公布之后,舆论一边倒向民警。广大民众在大呼真想大白的同时,又对徐纯合的生平、人品等作出些许负面评论。由于事发之后徐宁以警察身份发布涉及庆安事件帖文,贴文中对庆安公安局的做法、本案些许情况作出了不利于公安局的解释,该贴文引发强烈的舆论反响,5月15日其所属公安局发布“关于徐宁发布涉及安庆事件贴文有关

国外防腐措施doc

一、建立专门机构 各国反腐败机构的设置并不相同,其历史渊源和现实功能也是千差万别。 芬兰行政监察专员公暑——是根据1919年宪法设立的。监察专员由议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监察专员在任职期间,议会不得罢免其职务,不能向他发出工作指令或指派工作,除非案件涉及到政府部长。除共和国总统、政府司法总监等极少数人外,其他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在监督之下。监察专员有权视察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出席他们的决策会议,上至国务委员会,下至法院和地方自治委员会,甚至延伸到宗教和社会团体。他们还有权就任何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对不良行政程序和做法提出批评,或直接提请国务委员会审议。 埃及行政监察署——成立于1958年,1980年被撤销。1982年穆巴拉克执政后重建。行政监察署归政府总理直接领导,向总理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国家总统可随时指示或委托它行使职权,国会及各部部长也可以委托或请求监察署就某事项进行监察调查。根据人口和地域大小,将26个省划分为10个监察区,每区设立派驻监察局。派驻局由监察署垂直领导,人、财、物统管,不受地方政府约束。总统、总理、部长、省长任命高级官员之前,或者对官员进行授勋、奖励之前,都需行政监察署对他们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为了同贪污腐败现象进行斗争,5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反贪污反腐败的机构。这类机构有专门法律保障,有司法手段,一般具有司法检察和行政监察的多种功能。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自1952年建立,它是独立于警察部门的一个独立机构,机构负责人直接对总理负责。其职能主要有三方面:(1)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情况;(2)调查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防止腐败法》第15条还授予调查专员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违法人员;(3)通过审查公共部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发现存在的问题来预防腐败。 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将反腐败的任务主要交给了联邦调查局(FBl)。FBI 直属白宫,在各地的分部不受当地政府管辖,可以调查任何人。其反腐败的绝招叫“sting",就是故意派人去腐败你,看你上不上钩,上当就抓。 泰国反腐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是法定的独立机构,其组成人员(包括委员会主任及其他8名委员)由独立的临时遴选委员会提名、参议院确定、国王任命,对参议院负责,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和独立的公诉权,还有权独立提起公诉。2006年9月,委员会调查他信政府的腐败行为,并授权反腐败委员会没收腐败官员的非法所得。 喀麦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根据2006年3月11日比亚总统签署的法令成立。由总统亲自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收集、调查、研究有关方面的信息和揭露腐败案件的线索,对项目的招标、执行进行监督,查明有关案件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对政府反腐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瑞典国家反腐败办和经济犯罪署——国家反腐败办成立于2003年,专门负责

俄罗斯投资环境及中国对俄直接投资问题研究

俄罗斯投资环境及中国对俄直接投资问题研 究 曹志宏 2013-3-11 15:28:03 来源:《西伯利亚研究》2011年第5期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东北亚研究所,哈尔滨 150018) 摘要:随着俄罗斯政治经济形势的好转,外国投资者对俄罗斯投资环境的评价日趋正面,对俄投资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我国对俄直接投资在规模和质量上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但与双边贸易额相比规模不大,仍处在起步阶段。围绕中国对俄直接投资的规模变化、地区与行业分布、面临的障碍等相关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对俄直接投资前景广阔,但须将中国对俄直接投资上升到战略高度,以合理规避风险,保障投资效益,提高两国的投资合作水平。 关键词:中国; 俄罗斯; 对外直接投资 中图分类号:F835. 124. 8; F832. 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0961(2011) 05 -0048 -03 作者简介:曹志宏(1974 - ) ,女,河北丰润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俄罗斯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加强和俄罗斯经济形势的好转,两国经贸合作不断深化。作为中俄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俄投资合作越来越受到两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前,中国对俄直接投资的规模和质量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俄罗斯经济的发展对外部资本依存度很高,需求强烈,其中对经济发展具有长期推动效应的外商直接投资是俄最理想的投资类型。根据俄政府制定的

2020 年现代化快速赶超战略目标,未来十多年间累计要投入 2 万亿美元以上的资金,其中1/3 须由外资来填补[1]。因此,深入研究当前俄罗斯的投资环境及中国对俄直接投资的现状及问题,可以准确把握中国对俄直接投资的动向,更好地促进中俄投资合作。 一、俄罗斯投资环境分析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转轨并积极吸引外资,然而由于投资政策不连续、投资成本高、市场风险较大,吸引外资的效果并不明显。近几年,随着俄罗斯经济的快速恢复,进入俄罗斯的外国投资逐年增加。据俄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统计,从 2000 年至 2010 年俄罗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累计2 841. 7亿美元。目前,俄罗斯是世界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额增幅最大的国家之一,仅次于巴西、智利、墨西哥、摩洛哥。有资料显示,俄罗斯在世界直接投资排名榜中的位次已经从2003 年的第 17 位上升到 2006 年的第 6 位,俄罗斯正逐渐成为全球投资中心之一。 (一) 法律环境 俄加快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进程,不断调整和改善法律制度,仅2002 年一年里就通过了 47 项新法案。为减少行政对企业的干预,政府出台了《国家注册法》,简化企业注册程序,使企业注册在一个窗口完成; 制定了《许可证制度》,简化了发放经营许可证的手续; 修改了《股份公司法》; 颁布了《国家检查法》,以限制政府监督部门滥用权力。此外,修改后的《外国公司投资俄罗斯战略部门法规》也于 2011 年开始生效。俄总理普京表示,此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国际投资者进入俄罗斯食品生产、药品生产以及金融行业的经营渠道,同时政府也会在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上放宽限制。

传媒法规与伦理

导论 传媒法:是调整大众传播媒介组织、传播行为、传播参与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第一节传媒法律关系 传媒法律关系是传媒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大众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传播权利和传播义务关系。具体来说,传媒法律关系包括国际(传媒主管机关)、大众传播媒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者(个人、群体、组织等)、受众(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传媒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大众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1.传媒主管机关 2.传播媒介 3.传播者 4.受众 二、传媒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在大众传播活动中,传媒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2.传播行为 3.智力成果 三、传媒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传媒法律的主体所享有的传播权利和传播义务 1.传播权利 a.采访权 b.报道权 c.批评、建议权c.优待券 d.人身权 2.传播义务 a.更正与答辩 b.保守国家秘密 c.保守职业秘密 d.维护司法尊严 e.不得搞“新闻诽谤” f. 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g.不得借采访的名义拉广告h.不得搞“有偿新闻”i.不得发布禁载新闻 四、传媒法律关系的类型 1.传媒管理关系 2.传媒监督关系 3.传媒服务关系 4.传媒纠纷处理关系 5.传媒写作与竞争关系 6.传媒职务关系 第二节传媒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 第三节传媒法与其他规范 一、传媒法与传媒政策 传媒政策是执政党、政府对所属传媒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态度和策略,具体体现在其有关传媒内容、传媒经营管理等活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规范中 二、传媒法与传媒道德 传媒道德是媒体工作者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和处理新闻机构内外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 三、传媒法与传媒纪律

行政领导与公共决策论文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十八大以后,中央到地方反腐败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但2012年以来发生的“表哥”、“房叔”、“房妹”等现象,使得官员财产申报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近年来,许多学者提出建立官员(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我国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对其研究现状全面学习后发现,学术界主要成果集中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现状以及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借鉴等方面,本文在略作整理和归纳基础上,加以简单分析,希望对今后的研究和实践有一些借鉴和参考价值。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源与作用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起源于240多年前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一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和不断完善,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目前,世界上已有美国、英国、新加坡、俄罗斯、韩国、越南、墨西哥、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实行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公认为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能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着眼点虽然是防范公职人员的权力不正当运行,但意义又远远超出了这个范畴。实行官员财产公

开制度,是增强政治透明、促进政治民主化、公开化的重要标志,有力地保障了政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成为对执政党的政治认同及政府合法性、合理性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现状 (一)中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异同 正如前文所述,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他们相比较,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很大差别。 相同之处主要有: 一是实行的目的相同。官员财产申报的初衷和目的在全世界是一致的,那就是监控官员的权力运行,抑制腐败。把官员的财产状况置于监督之下,通过掌握官员财产变化监控官员的权力运行,保障官员正确行使权力,预防腐败行为。 二是申报主体相同。各国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都根据各国国情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范围不一,有的国家分级别职务限制,有的国家不分级别职务限制,但各国财产申报主体基本都涵盖了各国主要的官员。 三是申报内容基本相同。国外财产申报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礼品馈赠、招待费以及可能影响官员道德操守的各种经济利益等。我国当前的政策文件对干部申报财产的规定与国外有所差别,但基本上反映了现阶段我国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 不同之处主要有: 一是受理机构的独立性上存在差异。实行官员财产申报

俄罗斯

俄 罗 斯 一.国家概况 国 土 疆 域 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简称俄罗斯,是一个横跨欧亚两洲的最大的国家,它位于欧洲的东部和亚洲的北部,东临太平洋,西临大西洋,北靠北冰洋,南至高加索和黑海。其疆域长约60000公里,其中海岸线长约40000公里。在约20000公里的漫长陆疆中,与欧亚14个国家接壤,分别是西北与波兰、芬兰、挪威为邻,在前苏联境内与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白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交界,东南部与蒙古、朝鲜接壤,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黑龙江 省、吉林省、内蒙古治区有 4300公里的边界线。 俄罗斯领土略呈长方 形,东西约跨170个经度, 最长距离9000多公里。东 西跨11个时区,南北跨越 35个纬度,最宽距离4000 多公里。俄罗斯国土总面积 为1707.54万平方公里,是 世界上面积最大的一个国 家。它的领土占前苏联的 76.2%约为我国领土面积的两倍,将近占地球陆地面积的十分之一。 俄罗斯地跨欧亚两洲,但因为在俄罗斯,其欧洲部分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国约四分之三的工业和人口以及首都莫斯科、名城圣彼得堡等大部分城市都集中在这一区 域,所以俄罗斯传统上是一个欧洲国家。 人 口 与 民 族 俄罗斯是一个地广人稀的国家,目前全国人口总数约为1.455亿(2001年),平均每平方公里不足9人。在城乡人口比重之中,城市人口占73%,农村人口占27%。近些年,俄罗斯人口增长速度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因而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包括我们中国,都在实行人口

节育政策的情况下,俄罗斯实行的却是鼓励人口生育的政策。早在苏联时期,当时的苏联政府就曾设立“英雄母亲”等荣誉称号,奖赏那些多生子女的妈妈们。 如今,俄罗斯联邦人口总数仍列世界前茅,排在中国、印度、美国、印度尼西亚和巴西之后,位居世界第六位。 在俄罗斯,广袤的土地上生活着多达176个大大小小的民族。在诸多民族中,大的民族人口超过亿,最小的民族人口还不到1000人。其中,俄罗斯是国家的主体民族,占人口总数的81.5%。俄罗斯人属于斯拉夫种大多数居住在俄国的欧洲部分,而且多为城市居民,城市化程度之高仅次于犹太人。 在诸多少数民族中,人口超过50万的民族有15个。鞑靼族是全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人数约550万人,主要居住在伏尔加流域的鞑靼斯坦共和国及周边地区。其次为乌克兰族、 楚瓦什 族、巴什 基尔族、 白俄罗 斯族、莫 尔多瓦 族、日耳 曼族、乌 德穆尔 特族、马里族、哈萨克族等较大的民族群体。车臣族现有人口130万人,是俄罗斯联邦境内第五大少数民族。车臣族人大部分住在北高加索地区的车臣共和国境内。车臣共和国面积1.5万平方公里,19世纪中期并人俄国版图,该共和国现有百万人口中绝大部分为车臣族。车臣族信仰伊斯兰教,素来强悍善战。近年来,车臣人不断谋求独立,拒绝在俄罗斯联邦条约上签字,与俄联邦中央政府对抗。经过旷日持久的谈判、战争,局势渐趋平稳,但战火给当地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的灾难则一时难以抚平。 在俄罗斯众多的民族中,所使用的百余种语言分属五种语系。如俄语、乌克兰语、德语、犹太语、白俄罗斯语、奥塞梯语等属印欧语系;车臣语、印克什语等属高加索语系;鞑靼语、巴什基尔语等属阿尔泰语系;芬兰语、科米语等属乌拉尔语系;爱斯基摩语、阿留申语等属古亚细亚语系等。 俄语是全国通用的官方语言,是联合国六种官方语言和工作语言之一。俄罗斯联邦境内各少数民族多以俄语为第一语言。俄语为拼音文字, 其字母与发音基本一致,词形变化一般都较有规律。 政治 俄罗斯联邦的国旗是三色旗,上白、中蓝、下 红,横向三种颜色,国旗的长与宽之比为2:1。三 色旗由来已久,17世纪沙皇彼得一世确定由白、蓝、 红三种颜色组成一面旗帜,旗帜中间加上一只双头

俄罗斯 营销方案

一、在俄罗斯开展营销活动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有哪些,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答: 1.战争和内乱风险:这类风险指东道国发生革命、战争和内乱,致使外商及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直至无法继续经营。自苏联解体起至1999年年底,俄局势不稳定,犯罪挥动猖獗,犯罪率高,这与当时激进的改革模式、车臣非法武装分子得不到清剿、法律不健全、政府官员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有重大关系。外国商人在俄经常受到恶意刁难和陷害。 2.进口限制:其中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壁垒包括税收:非关税壁垒:(1)进口许可。俄罗斯对酒精饮料进口有经验要求,既要申请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有一年以上从事俄罗斯本地酒精销售经验。并且对从中国进口的大米、玉米、化肥等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2)进口配额。2003年11月,俄罗斯通过《对禽肉实施专门保障措施》和《2004牛肉和猪肉进口调节》的政府令,规定禽肉、猪肉、牛肉进口采用国家配额。俄罗斯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收。(3)除关税外,俄罗斯对国外进口的商品征收8%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食品及儿童用品征收10%的增值税,酒精饮料、香烟、首饰、小汽车等奢侈品征收25%-90%的消费税。(4)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前俄罗斯仍存在众多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法令和部门规定 3.税收控制:东道国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来控制外商企业的活动。减税或免税会增加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而增加税收,则会影响外资的投人,限制外商企业的活动。除关税外,俄罗斯对国外进口的商品征收8%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食品及儿童用品征收10%的增值税对酒精饮料、香烟、首饰、小汽车等奢侈品征收25%-90%的消费税等。 应对措施: 1.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企业的组织结构、战略管理及经营管理等必须适应科技时代和环保时代的要要求 2.企业积极地携手当地社区,帮助社区发展,以此来加强自身的安全保障。 3.让东道国对该公司形成依赖,如该公司可以控制投入,市场,职位,营销等 4.购买政治风险保险。 5.适应东道国的政治制度环境,如与当地人分享股权,参与管理,运营

《检察院组织法》word版

Organic Law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1, 1979, promulgated by Order No.4 of the Chairma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5, 1979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0; amened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n the Revision of the Organic Law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September 2, 1983) Content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I Procedures for People's Procuratorates in Exercising Their Functions and Powers Chapter III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the Appointment and Removal of Personnel of People's Procuratorate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state organs for legal supervision. Article 2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establish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t various local levels, military procuratorates and other special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mended on September 2, 1983)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t various local levels shall be divided into: (1)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2) branches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autonomous prefectures and of c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s; and (3)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counties, cities, autonomous counties and municipal districts.

论中国新闻法立法

浅谈中国《新闻法》立法 孙妍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驻马店 463000) [摘要]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可行性;必要性 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征,中国正在以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国姿态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但中国媒体在世界的话语权地位如何?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法规能否适时的保护媒体和公民?我们没有新闻法的现状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实践业务总结上,都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相比来讲,对记者在报道中的人身保护和公民的知情权及隐私权的保障研究的文章和论著并不多。虽然互联网给广大网民以充分的“新闻自由”,但对新闻自由的感受,最直观、最强烈的途径来自于像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这种新闻自由又充分显现出发挥新闻监督作用的意义越来越大。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新闻立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断[2]。早在1975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发表论文,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为新闻立法重新动议,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第五届政协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重视。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1987年在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署的负责下,我国在上海建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组,成立了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全国记协、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新闻研究所等" 9个单位14人组成的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年写出

俄罗斯法

第十六章俄罗斯法 第一节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 一、古罗斯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882年,基辅罗斯建国。建国初期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由原始部落习惯转变而来的习惯法,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成文立法逐渐增多,公元11世纪,出现古罗斯国家最重要的成文法典《罗斯真理》,主要是关于血亲复仇和赔偿金的规定,体现了封建特权原则。《罗斯真理》的出现标志着俄罗斯法已初具规模。 二、俄罗斯中央集权形成与巩固时期的法律 这是15世纪开始到17世纪后期,俄罗斯国家走向统一的时期。这一时期,逐渐强化了农奴制度,以沙皇为中心的一套国家制度逐步形成,立法活动有明显发展,法律制度走向统一。主要立法有1497年的“大公律书”和1550年的“沙皇律书”,它们都是封建俄国代表性的法典,主要内容都涉及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其主要精神是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制度。律书通过统一司法机构来集中司法权,限制地方贵族的权限,从而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的目的。此外,1649年的会典也相当重要,它对于巩固封建农奴制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至1835年之前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三、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 1682年,彼得一世即位,俄罗斯帝国形成,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间,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例,其中1716年“军事条例”最为重要,它是一部军事法典,但有些内容往往适用于一般居民。 四、资本主义发展与农奴制解体时期的法律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俄罗斯封建农奴制的逐步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但封建法律仍有发展。1830年《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第一版完成,在此基础上,1833年完成《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1861年,在俄国农奴制度陷入深刻危机、革命运动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亚历山大二世发布了改革法令和关于废除农奴制度的特别宣言。这场改革尽管保留了大量农奴制残余,但仍然带有资本主义性质,表明俄国正在由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迈进。此后,沙皇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是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等方面的改革。1864年的《司法条例》规定了司法侦查制、公开审理制、辩论制以及明确的审级制等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和程序。 十月革命前,俄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大致是: (1)法律渊源比较统一。在早期封建制和封建割据时代,俄国成文法

俄罗斯农业改革及其经验借鉴

俄罗斯农业改革及其经验借鉴 林跃勤 一俄罗斯农业改革的基本内容 ( 一) 打破国家垄断, 实行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作为俄罗斯私有化的组成部分, 首先是农用土地制度的变革。俄罗斯农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将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形成新兴的农场主阶级, 并推动新型市场农业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根据1990 年通过的《土地法》、1991 年4 月25 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1991 年12 月27 日发布的《关于俄罗斯联邦实施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等法律法规, 俄罗斯实行土地制度改革。2001 年10 月10 日, 即经过7 年争论之后正式通过的新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规定, 包括农业用地在内的土地可以实行私有化, 但只允许非农业用地( 居民点占地、工业、交通和邮电用地等, 约占全部农业用地的2.7%) 进入流通。2002 年7月9 日, 俄罗斯通过《农用土地流通法》并在6个月内生效。该法有限制地允许农用土地买卖, 但禁止将农用土地卖给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和外资股份超过50%的合资企业。 经过土地所有制改革, 到1998 年年初全俄11200 万农村居民获得了1.159 亿公顷土地, 地方自治机构得到了3 600 万公顷土地, 而个人副业、集体果园和花园占地达840 万公顷, 建立土地再分配基金3 300 万公顷。1998年, 农业经济私有成分从1993 年的64.2%上升到87.1%。2000 年, 97%的土地所有者已经得到了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私有化使俄罗斯实现了由原来的土地单一国有制( 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经营) 转变为以私有和集体所有为主、多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土地所有制关系, 彻底解决了苏联时期70 多年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 权分离状态, 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此外, 农业企业也根据1992 年9 月

俄罗斯行业自律组织发展状况初探

2019年2月 第46卷第1期 西伯利亚研究 SIBERIAN STUDIES Feb.2019 Vol.46No.1 .社会. 俄罗斯行业自律组织发展状况初探 周晓辉 (哈尔滨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150028) 摘要:俄联邦政府正在以立法形式逐渐为各类企业搭建起行业监管平台,一方面从提高产品质量的角度确保民众的消费安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平台在全球化经济竞争中的积极作用,为俄罗斯产品远销国际市场保驾护航。深入了解俄罗斯行业自律组织的属性、职能、分布等情况,对深化中俄经济合作大有裨益。 关键词:俄罗斯;行业自律组织;非营利组织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0961(2019)01-0047-06 “自律”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关注的问题,企业自身作为经济主体,也有在经济活动中按照章程来自我规范的责任。因此,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的经济体都较早研究了该课题。我国实行市场经济较晚,但是我们对于“自律”问题的认识并不落后。近年来,随着政府简政放权的力度不断加大、范围不断拓宽,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更加活跃。当前,在打造开放型经济格局,提振区域经济、世界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在国内政府简政放权、逐步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的社会背景下,有必要研究同为转型国家的俄罗斯的经验,从中获得有益参考,为进一步深化中俄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提供智力支持。 一、俄自律组织的属性及种类 自律组织(CPO),是一种将从事某种服务或生产某种产品,或者从事某种专业活动的行为主体联合起来的非营利组织。自律组织的责任是使市场参与者的活动能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执行,至少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自律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为自律组织成员制定统一的生产活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以及监督其成员遵守这些标准和规则。自律组织可以代表成员的利益与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市场参与者配合协作;可以通过集体责任制(包括财务)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可以对内部成员之间的冲突进行调节。此外,俄罗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自律组织的标准尽可能接近国际行业管理制度和认证业务标准,这样可以减小国家在市场调节中的作用,提高俄罗斯对外贸易的竞争力。 俄罗斯自律组织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那时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自律组织的概念。第一批俄罗斯自律组织作为非营利性志愿组织,最先出现在证券交易领域。为规范这些社会组织,俄联邦政府在1996年1月12日通过了《非营利组织法)o1998年后,自律组织开始出现在企业中,其活动的主要领域有活动评估、仲裁管控和证券交易。 2007年12月1日《俄联邦自律组织法案》(No315-03)通过后,俄罗斯自律组织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自律组织数量增加了,自律组织成员即公司的数量增长了,自律组织的发展有了质的飞越。到2012年,仲裁管理活动、审计、信贷合作社、评估活动、农业合作社审计联盟合作、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工程建设、能源调查领域的活动和供热等10个领域的企业被依法强制纳入自律组织;证券市场、非国家养老基金、信贷合作社、调 收稿日期:2019-02-15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18GJE483) 作者简介:周晓辉(1979-),女,辽宁彰武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俄罗斯经济社会问题研究。 ?47?

浅议检察委员会定位

浅议检察委员会定位 根据最高检的文件精神,检委会是检察院业务工作核心机构,是保证检察权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高检院对检委会的改革给予了高度重视。全国各院相继对检委会改革进行的探索,改善了检委会的工作机制和委员管理机制,但在改革实践中我们感觉到检委会的定位是检委会的最根本性的问题,目前定位不清直接或间接地制约了检委会改革的方向和实际效果,已经成为制约检委会发挥作用的瓶颈性问题,不容回避。 一、法律和理论上检委会定位与检察长的冲突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上都将检委会定位为最高业务决策机构,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对检察院的整个工作负全面责任,同时也应当是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同时规定了两个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的定位与检察长就发生了冲突。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问题。”高检院的有关文件要求:“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一经作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内设机构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4“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指导和决策机构。”1从这几条的规定来看,似乎检委会是检察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但同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而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由检察长提请人大任免。《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以检察院名义或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这些规定的字里行间表明:“检察长是机关的首长。检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23日,高检发[1999]17号。

俄罗斯投资法

俄罗斯吸引外资情况及政策 一、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 (一)投资主管部门 俄罗斯投资主管国内和国外投资的政府部门有:经济发展部、工业贸易部、国家资产委员会、司法部国家注册局、反垄断署、联邦政府外国投资咨询委员会、中央银行、财政部、联邦金融资产管理署等。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1、禁止的行业。赌博业、人寿保险业。 2、限制的行业。主要包括:国防军工、核原料生产、核反应堆项目的建设运营、用于武器和军事技术生产必须的特种金属和合金的研制生产销售、宇航设施和航空器研究、密码加密设备研究、天然垄断部门的固定线路电信公司、联邦级的地下资源区块开发、水下资源、覆盖俄罗斯领土一半区域的广播媒体、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和出版公司等。 3、鼓励的行业。俄罗斯政府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大多是传统产业,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木材加工、建材、建筑、交通和通讯设备、食品加工、纺织、汽车制造等行业。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1、跨国并购。俄罗斯允许外资并购本地企业,但对战略性企业的并购持股比重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对联邦级地下资源公司的控股权不得超过5%,

对其他部门战略性公司的控股权不得超过25%-50%。若外资企业希望在按法律规定具有战略意义的相关公司或地下资源区块项目中取得10%以上的控股权,必须向相关全权机构(俄联邦反垄断局)提交申请,并经由联邦安全会议牵头组成的跨部门专门委员会审核。 2、股票收购。俄罗斯《有价证券市场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购买俄罗斯联邦境内企业的股份、股金、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购后必须在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其他授权的国家机构进行登记,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3、金融服务。根据俄入世承诺,在银行领域,允许外资在俄罗斯投资成立银行,或者收购现有的俄罗斯银行。每个单独银行的资本金允许100%外资,但是外国银行不得开设分行。外国银行可在俄设立子行或外资参股和控股。 4、保险服务。根据俄入世承诺,保留现行法律规定的保险体系外资占比限制,但比例由25%提高到50%。 5、相关限制。在外资信贷机构中,俄罗斯雇员数量不能少于雇员总人数的 75%;产品分成项目中,投资者聘用的俄籍雇员数量应不少于雇员总数的80%。只有在按协议进行的工程初期,或在俄国内缺乏具有相应专长的工人和专家的情况下方可聘用外国工人和专家。在航空业领域,外国投资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管理工作。 6、近期俄出台的政策和举措。

2017法硕考研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对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这一原则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性质相同,是宪法中规定的重要司法工作原则。4.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外商投资法

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有关出资的法律规定1、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以及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2、教学重点与难点 3、计划课时数 2 课时

外商投资企业 经济法 一、概念 二、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法律特征 1) 是依照我国法律,经审查批准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2) 是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外国投资者单 独设立的企业; 3) 是外国投资者以私人直接投资的方式设立的企业.

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经济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 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 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 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公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合营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点 1)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2)是中国法人企业 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4)是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法【知识贴花】合资企业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注册资本区别: 1) 概念:认缴/实缴 2) 变动:只增不减/可增可减 2、出资比例:合资企业外方最低25%,特殊可低于 25% 3、投资总额区别: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信贷资本 4、组织机构区别:董事会制/股东会制

经济法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自有资本 2、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额总和 3、企业分配利润的基础和承担风险责任的依据 四、投资总额 1、概念:合营企业各方按照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包括注册资本和信贷资本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法律规定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 /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俄罗斯的大国法治建设现状难题及发展趋势

俄罗斯的大国法治建设:现状、难题及发展趋 势 李连祺 2011-03-14 17:54:35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9年第3期 【内容提要】俄罗斯正在积极建设具有俄罗斯特色的大国法治,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权力,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重建收入分配制度,统一法治思想。由于俄罗斯的大国特性,无论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法治思想上,俄罗斯法治建设的难题还很多。当前“梅普组合”权力机制为俄罗斯法治建设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大国内部治理机制的法治化得到加强,与其他大国之间的经贸往来和制度建设不断扩大,新的理性而积极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俄罗斯要实现统一有效的大国法治目标并不容易,“梅普组合”政权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关键词】俄罗斯法律制度大国法治 【作者简介】李连祺,1972年生,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哈尔滨 150080) 从“大国”角度考察俄罗斯法治建设,实际上是探讨法治在俄罗斯这样的崛起大国中的践行轨迹、难题以及发展趋势,特别是研究俄罗斯法治变革及走向,能够为我国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制定适应我国崛起的法治建设战略。 一俄罗斯大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分析 所谓大国法治,是指在人口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通过反映多数公民利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形成一种经济繁荣发展、政治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大国法治是治理一个统一高效的多元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俄罗斯作为一个大国,幅员广袤,资源丰富,工业基础雄厚,科技力量强大,国民素质高,最重

要的是俄罗斯拥有强大的核力量,成为世界上唯一能对美国实行军事威吓的国家,同时俄罗斯地区发展失衡且两极化严重,民族众多容易诱发民族冲突。大国的诸多特性,决定了“这个超大规模社会是多维的,它在发展中衍生出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是其他社会不可能出现甚至是独一无二的”[1]。如果依靠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来治理俄罗斯,俄罗斯则会陷入混乱,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尤其是俄罗斯作为正在崛起的大国更需要符合国情的大国法治,以利于综合国力的提高。 俄罗斯的法治建设经常被描述为“可控民主”[2]、“主权民主”,但无论是普京,还是梅德韦杰夫都没有承认过这些含混不清的新概念,而是强调“普京计划”才是反映当前俄罗斯法治建设的需要[3]。2008年2月8日,普京在《2020年前俄罗斯国家长期发展计划》中全面阐述了“普京计划”,使之成为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在“普京计划”中他特别强调:“要加强司法建设、维护法院的独立性,要通过建立有效、负责任和诚实的政府,来保障公民权利,增进人民福利”[4]。“普京计划”是一个相对宽泛且复杂的体系,其一方面强调建立宪政制度,使社会各阶层逐步形成宪法至上、服从法律、遵守契约、依法参政的观念;另一方面又认为,绝对的民主制度是不存在的,俄罗斯宪法虽然规定了一系列民主原则,但是如果国家没有达到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要保障这些民主原则是不可能的。显然,俄罗斯的法治建设不仅与西方自由式道路不同,也与中国法治发展的道路相异,用西方法治理念是无法认清俄罗斯法治建设的现状,只有站在俄罗斯的大国立场研究其法治变革及发展,才能客观了解其大国法治特色。具体而言,俄罗斯的大国法治建设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权力,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