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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专项资产资管计划变更为有限合伙基金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20xx】x非字第号

甲方:深圳市ccz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乙方:北京市ccz)律师事务所

地址:x

电话:x 传真:x

邮编:x

甲方拟对“ccz医疗健康新三板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简称“ccz达安医疗资管计划”)变更为有限合伙型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1.参与“ccz达安医疗资管计划”转为限合伙企业型基金的磋商与谈判;

2.起草、审核有限合伙企业型基金的设立文件;协助该合伙型基金的备案;

3.协助甲方将该资管计划已投资目标公司的股东名称“ccz达安医疗资管计划”变为新设有限合伙企业;

4.在变更过程中其他需要律师协助事宜;

5.深圳ccz宝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文件拟定及整理;

6.基金流程梳理及相关法律文件拟定及整理。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为有能力从事此专项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乙方指派 x 等律师作为甲方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上述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三)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所列的法律事务工作;

(四)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五)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但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乙方律师对其工作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因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真实以及完整地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必要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并保证复印件与正本一致。甲方保证由于其提供的上述基础文件、材料及情况有误而导致乙方出具不恰当的意见或证明,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给予合理的工作时间;

(三)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有关时间和金额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电话与E- mail:)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律师;

(五)甲方有权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考虑或者未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 50000 元)。

请将支付至以下账户:

乙方户名:北x

乙方账号:x

开户行:x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深圳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支付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六)至第(七)项约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不提供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六)至第(七)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甲方、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等原因造成乙方律师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第三人向乙方追偿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争议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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