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葡萄酒调查

葡萄酒调查

一、 葡萄酒生产企业关联交易现状
目前我县葡萄酒行业重点税源为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昌黎分公司、朗格斯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其中中粮和茅台两家企业均在我县成立了销售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11年1-11月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共实现应税销售收入万元,其中销售给关联销售公司—华夏长城葡萄酒销售公司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销售给设立在外地(北京、深圳等)销售公司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
贵州茅台酒厂昌黎分公司1—11月共实现销售收入万元,其中销售给关联销售公司茅台经贸有限公司的收入为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
其中华夏设在我县的关联销售公司所得税由地税管辖,关联交易影响了我局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收入,但从全局来看,降低了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影响了消费税收入;提高企业所得税“三费”的扣除标准。将计入成本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在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之间合理分配,可以有效提高“三费”税前扣除的标准,降低集团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二、 葡萄酒生产企业关联申报情况
我局所辖葡萄酒生产企业涉及关联交易的共有 户,均按规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准备同期资料,该企业按市局所得税科要求已报送该科室,尚未报送县局。其他企业符合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
三、我局加强葡萄酒行业管理的主要措施
针对我局葡萄酒行业关联交易及管理现状,我局主要采取一下措施加强管理。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和酒类税收一体化管理等工作的相关要求,将葡萄酒行业由重点税源管理分局—第一分局负责专业化管理,抽调骨干力量,科学配置征管资源,做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是税源摸底到位。加强与工商、质检、食品、政府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与比对,积极开展全县范围内的酒类纳税人专项调查清理,掌握企业生产工艺、产销量、品牌、销售模式、纳税等情况,丰富了酒类税收监控指标体系,健立和完善了酒类纳税人基础台账。
(三)是日常监控到位。建立葡萄酒生产企业监控系统,对户葡萄酒生产企业安装监控,实现远程对生产现场的监控,对增值税税负较低的

酒类企业,逐步探索农产品加工企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
(四)是纳税评估到位。专业化管理分局成立后,市局针对我县葡萄酒行业存在的疑点问题下发 户评估任务,现已按市局的预警指标展开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的各税统评,利用投入产出法、资金监控法、进项税金控制法等多种评估方法,对企业存货变动、往来账款、生产资料耗用的配比分析等,将实地核查、案头分析、税务约谈紧密结合,现已取得评估的初步成效。
(五)积极探索葡萄酒生产企业关联交易纳税调整办法。因转让定价调整涉及跨省、市行业调查,调整方法较为复杂,工作开展难度较大,我局在2009年由王海军局长主持葡萄酒行业关联交易的调查和调整工作,根据企业关联交易的特点及关联双方销售及实现利润情况,对中粮华夏公司及其销售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向市局提出纳税调整建议。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1、中粮华夏的关联方主要有:
中粮华夏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产品购销业务,2010年关联交易共万元,占全部关联交易的%;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2010年关联交易万元,占全部关联交易的%。
 (三)融通资金:2010年关联交易万元,占全部关联交易的%。
(四)提供劳务:2010年关联交易万元,占全部关联交易的%。
2、贵州茅台酒厂昌黎分公司的关联方主要有:
贵州茅台酒厂昌黎分公司的关联交易类型主要有:
(一)产品购销业务,2010年关联交易共万元,占全部关联交易的%(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2010年关联交易万元,占全部关联交易的%。
(三)融通资金:2010年关联交易万元,占全部关联交易的%。
(四)提供劳务:2010年关联交易万元,占全部关联交易的%。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主要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劳务的性质和范围,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期限、范围、预期收益等;
(二)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功能主要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存货管理、分销、售后服务、广告,运输、仓储,融资,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关注企业为发挥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风险主要包括: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分销风险,市场推广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
(三)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续签合同的权利;
(四)经济环境,主要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等;
(五)经营策略,主要包括:创新和开发策略,多元化经营策略,风险规避策略,市场占有策略等。
第二十三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1.购销或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2.购销或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购销或转让货物,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4.购销或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二)有形资产的使用
1.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
2.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
3.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1.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
(四)融通资金: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

等。
(五)提供劳务: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第二十五条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方之间的分摊,会计处理,确定交易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