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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2001年4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

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公务回避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

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第三条所列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公务回避程序依照任职回避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二条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二)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

质押、担保等;

(三)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四)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六)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八)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三个月内,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班子书面报告第三条所列来往密切的亲属任职从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代会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报告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情况。

第十五条本规定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党组强应将回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六条企业体育场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

(二)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三)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和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九条未列入中共中央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依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和中央企业工委备案。个别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根据

监督制约原则,在实施办法中制定内部监管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年04月30日实施日期:2001年04月30日(中央法规)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全文另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新华网北京8月6日电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第八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亲属任职回避制度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亲属任职回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完善公司机构内控管理,规范金融业务操作规程,优化内控环境,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亲属范围及回避范围 第二条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亲属关系:本人、父母、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四)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五)法律上的抚养及被抚养等亲属关系。 第三条回避范围 全体员工。 第三章回避原则 第四条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进行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其中一方进行回避。

第五条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其权限范围部门任职。基金业务部门与风险控制部门不得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六条从事基金业务的同级人员、同部门之间有亲属关系的必须进行回避。 第七条有亲属关系的公司从业人员都有义务向管理部门报告亲属关系,主动回避,不得隐瞒。 第四章回避程序 第八条本人自报亲属关系,由综合管理部调查核实,提出回避意见,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研究决定,综合管理部负责落实。 第九条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中发现涉及违章违纪行为,应暂停回避,待查明后,再行回避。 第五章回避纪律 第十条亲属回避要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各级领导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或拖请他人进行干预。 第十一条认真落实亲属回避制度,对因不认真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导致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并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动态掌握并建立从业人员亲属关系档案,做到心中有数,合理用工,科学管理。

国有企业领导者塑造政治判断力

塑造国有企业领导者的政治判断力 政治判断力即对政治方向、大是大非的判别能力,是一种全局性思维能力。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浪潮,正以不可抵挡之势奔涌向前,竞争的全球化、残酷化、白热化给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增添了更加神秘的色彩和更多的变数。同时,世界范围内,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仍然存在,国际敌对势力企图遏制中国崛起,总是千方百计地利用种种借口给中国制造麻烦。经济与政治的关联度较之过去更加紧密,政治格局变化直接影响着经营策略的变化。国有企业要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迫切要求领导者不仅要具备经营知识和经营能力,而且要具备世界眼光和政治判断力,能够正确观察、判断世界大势和正确把握时代要求,善于从政治上判断形势和分析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领导者的综合素质明显增强,政治观念、政治眼光、政治判断力基本满足了企业发展需要,但与全球化背景下瞬息万变的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对国有企业领导者的素质要求相比,与国有企业所肩负使命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些领导者特别是年轻领导者政治观念淡薄,政治敏感性缺乏,政治头脑不清醒,政治立场不坚定等方面。加快培养和提高国有企业领寻者政治判断力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践证明,政治判断力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积累和自我磨炼的过程,有赖于政治信仰的坚定和政治素养、政治敏锐性、政治洞察力的增强。 一、坚定政治信仰,培养清醒的政治意识

政治判断力的增强,首先来源于政治信仰的清醒和坚定。政治信仰是指人的一种主观政治形态,是人们对理想的政治制度、政治目标或理想的政治境界所持有的态度、信念,是理想信念的最高表现形式,是一个政党、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强大精神支柱。对马克思主义真理的信仰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追求,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强大精神动力。同样,国有企业领导者拥有正确而坚定的政治信仰,就拥有了强大精神力量,就能直觉敏锐而可靠,决策正确而果断,意志坚定而顽强。对国有企业领导者来说,牢固确立坚定的政治信仰,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重大理论成果,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因此,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要坚定自己的政治信仰,首先要坚定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信仰。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政治形势,正确认识和鉴剔政治上的大是大非;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原则,同错误的政治倾向作斗争;才能在政治实践中正确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选择正确的政治策略和政治行为方式;才能在纷纭复杂的环境中,自觉排除各种错误思想的干扰,抵御各种诱惑,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强化自身的政治修养,全面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国有企业领导者确立坚定的政治信仰,需要从三方面不懈努力: 一要真信深信。是否真正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不仅是国有企业领导者个人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严肃、重大的政治问题。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共产党人的根本政治信仰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世界观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是任何时候都丝毫不能动摇的。”一个党员特别是

关于印发《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2000]18号 颁布日期:2000年07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2000年7月4日讨论通过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7月17日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

法行政人员;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四条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第五条检察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人民检察院的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条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检察院内无法调整的,可以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有关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如实地向人民检察院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回避规定严格审查。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八条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九条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十条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一条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XXX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抓好市直部门、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取得了一些成效。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XXX 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观点。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个别人从小圈子选人的不良现象,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有利于把那些政治上成熟、业务上过硬、作风上正派的干部选拔上来,有利于提高本部门、单位以及整个干部队伍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近三年来,XXX市通过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先后调整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37名。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避免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一项决策的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的立场,取决于决策的利益取向。长期以来,有的党政干部的亲属在本人直接领导的机关工作,从而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受各种复杂关系困扰和不利因素的羁绊,处理问题丢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有的干部长期在一个部门担任领导,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一些部门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班子内部关系不够协调,影响了工作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可以有效避免领导干部为了局部或个别亲属利益而决策失误,使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都出于公心,站在全局的高度,心中始终装着群众,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组织人事、纪检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2011]16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5.09 【实施日期】2011.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201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 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三)审核公示。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初步审核,并在本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初步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核查,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核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

我国国有企业就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国有企业里最主要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并由代表全民利益的人民政府来集中行使所有权,类似于西方的政府企业。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表现形式。 国有企业与国家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其生产经营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以保证实现国家特定的政治目标;另一方面为确保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实现,国家又赋予国有企业以法律上的特权,并享有国家的优惠待遇。虽然目前国有企业不足全国经济总量的50%,但它始终控制着能源、交通、电讯等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并在国家经济晴雨表上占据着支配地位。根据2006年底的统计数据,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率约占30%。159家中央企业和1031家地方国企资产总额200014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21062.3亿元,实现利润9644.1亿元,我国进入全球企业500强的企业中,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体制改革,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谓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是指国有企业中领导

机构设置、人事隶属关系、管理权利划分、干部培养选用、绩效评价、激励约束等具体体系和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在国有企业中实行严格的党管干部和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有它积极的一面,有利于用强有力行政手段保证实现经济目标,实践证明也是非常有效的。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逐步深化,原有的国企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弊端就日益暴露出来,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干部管理极不协调,已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发展,成为我国经济体制问题重症区之一,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1、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 搞活国有企业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经过多年的摸索和积累,国有企业已具备较强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准备,下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应当下决心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 首先解决好人的关系问题,尤其是要解决企业领导者的选择和管理问题。必须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管理企业的成功经验,改变对国有企业实行政府直接管理的做法,采取市场化聘任制,实行彻底的委托代理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 【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 月24 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 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 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 年2 月11 日晚,58 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 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 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中纪办发[2003]18号 2003年9月23日)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承担负着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 见 : 一、明确任务,切实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为重点,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新世纪新阶段,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新的实践,坚持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 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不断赋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新任务新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监督, 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正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其主要任务是: 在继续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着重落实 2003 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要求 ( 以下简 称“五项要求”), 即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 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 总则第一 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 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 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不 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 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 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 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 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 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 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委员若干人, 设纪委书记 1 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 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党政机关XXX个,科级企事业单位XXX个,县级干部XXX名,科级干部XXX 名。在科级干部中正科级XXX人,副科级XXX人,男XXX人,女XXX人;汉族XXX人,维吾尔族XXX人,其他民族5人。其中乡镇科级领导XXX人,汉族XXX人,维吾尔族XXX 人,其他民族3人。20xx年以来,共对XXX名科级干部进行交流,其中符合回避条件占XXX人;涉及XXX个部门(单位),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情况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5+1”文件精神,以交流回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为突破口,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一大批优秀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领导班子的结构改善了,干部队伍的活力增强了,鼓实劲、干实事、争一流的风气形成了,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在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干部回避制度,不断健全干部回避工作机制,使干部回避工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迈进。 (一)我县开展干部回避制度的基本情况及做法和成效 2、积极推行干部任职地域回避制度。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等重要领导职务,按照干部任职地域回避的要求,积极推行干部异地任职制度,避免在其原籍、出生地、成长地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目前,在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中除检察院党组书记、公安局政委未实行回避外,都已实行回避;全县XXX个乡镇领导干部实行回避的XXX 人,未实行回避XXX人,乡镇基本上做到了党政正职和主管经济的常务副乡长不在其出生地、成长地任职,XXX个乡镇的政法书记和9个乡镇的纪检书记达到了任职地域回避。 3、较好地将干部回避和交流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交流,实现回避;通过回避,实现交流。特别是在近几年来,在保证干部队伍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干部交流、回避的力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内容地图进一步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组成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组成 【篇一】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下面,我就近一年来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任务及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述职,请审议。 一年来,我能够在公司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严格按党员干部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调动分管一路的同志们开展工作,恪尽职守,不计个人名利得失,积极创新和探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新途径,较好的完成了自己所分管的工作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思想政治建设是领导班子和干部建设的根本问题,决定着干部政治观点、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思想政治水平。近年来,我能够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建设,一是做到讲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工作中,注意学习党的九大全会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二是做到讲政治,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重要决策,在实践中,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做到一切为了员工,时刻关心员工,相信员工,依靠员工,

把员工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作为自己行动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廉洁自律,严格约束自己。 三是做到讲正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能够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工作中,坚持原则,与班子同志相处,做到既讲团结,讲工作,又讲原则,讲正气。 二、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的完成好本职工作 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前大改革发展这一中心,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认真研究我厂的思想政治工作目标和思路,确立和实施了“围绕一个中心、实现两个转变、开展五项活动、实现五个突破、促进八个明显提高”的工作思路,围绕上述目标和指导思想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发挥宣传思想工作凝聚人心、鼓舞士气的作用,树立前大新形象,扩大前大的影响力 一是针对重组改制后机制和体制的变化,结合急需调整员工思想观念的实际,广泛开展形势任务教育活动,先后开展了“改革发展稳定”、“形势、目标和责任”、“四个不一样”、“讲成果话发展、讲责任做主人、讲奉献塑形象”及“跨越五百万”等为主要内容的大讨论或主题教育活动。 二是以形象宣传和树立为重点,开展了新闻宣传工作。近年来,先后在《xx石油报》、《xx日报》、《科技文摘报》等新闻媒体发稿180多篇,平均每两天就有一篇反映生产经营科技等方

任职回避规定

最高院今天发布实施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同时,北京市法院队伍建设暨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又传出消息:配偶或子女是律师,法院领导干部或一线法官必须离岗。 打造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隔离墙”又何止仅仅是法院的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因素不仅仅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更多来自上一级法院、政府、政法委等等的直接或间接干扰;即使在法院内部,亦有其不同领导、不同部门、不同内部人员的“指示”与“招呼”。不少基层法官对此亦苦不堪言,但又无可奈何。 当过十几年法官的知名律师张燕生说的好:法院应加强法官独立审判力度,建立法官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的审判机制,不应片面地把律师当作法院审判不公的替罪羊。 附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党组要求,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适应企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为建设世界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3.1 党管干部原则; 1.3.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1.3.3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1.3.4 组织认定和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1.3.5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 1.3.6 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原则; 1.3.7 民主集中制原则; 1.3.8 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1.3.9 依法管理原则。 1.4 本规定所称领导班子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为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各级领导班子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管理职责。

2 体制与管理 2.1 公司党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党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等;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2 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导人员管理部(处)(以下简称组织部)是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分别对公司党委和行政负责。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归口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受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领导。 2.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2.3.1 公司党委协助管理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 2.3.2 公司组织部经授权管理公司直属车间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下设正副主管(部长、科长、主任,以下简称主管)及相当职务人员; 2.3.3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协助管理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根据公司党委授权管理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单位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 2.4 领导人员在管理岗位从事领导工作,按管理层次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领导人员。高层领导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中层领导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机关部门正副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基层领导人员为公司机关部门正副主管、直属

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简介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意义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人员任职回避自查自纠报告

领导人员任职回避自查自纠报告 我公司自收到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转发的全省系统落实总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后,总经理室高度重视,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部署安排到位 《暂行办法》是公司干部人事管理一部重要的规定,贯彻实施好《暂行办法》是人事工作的重中之重。规定下发实施以来,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市系统按照领导人员按照《暂行办法》中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要求领导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主动上报回避关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如实报告系统内近亲属工作情况,积极服从组织的回避决定,做公正履职,廉洁从业的表率。 二、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公务员回避规定》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我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增强全体员工学习领导人员任职回避规定的责任感和自

觉性,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宣传。在宣传工作中,准确把握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通过宣传,引导全体员工了解和把握领导人员任职回避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 我公司按照《暂行办法》中的要求,进行了认真周密的自查自纠。今后,我公司将在人员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等系列人事工作中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实行回避。 《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领导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对加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巩固风清气正、和谐奋进的内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公司将以此次自查自纠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暂行办法》的学习、宣传力度,确保《暂行办法》在我公司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干部任用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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