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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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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思考

作者:杨欢欢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4期

【摘要】文章通过对法治政府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提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面临的困境,进而思考了面对这些困境的出路。

【关键词】法治政府;困境;出路

一、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缘由分析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人为了摆脱生活在枷锁之中,拥有平等、自由,要寻找出能以它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保障每人人身和自由,并且每人服从的一种理想结合方式—组建政府。

在历史或现实中存在不同类型的政府。专制政府一般是君主独裁或者少数人专横的政府,它无需法律,有法律也无视法律,统治者决断法律取舍。古今都有专制政府。实践已表明,专制政府不能给人民带来平等、自由与尊严的,也能领导自己的国家实现现代化;在人治政府中,人们必须服从于掌握权力的人及其意志,人与人的关系是统治或者服从,根本没有自由和平等。因此,以己之私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的人治政府,同样不能给人民带来人权、自由与幸福,也不能领导国家走上现代化道路。

而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只有法治政府,才能实现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财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且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它在控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正义等方面的优越性已经被普遍认同。法治政府有利于实现民主、保障自由、维护平等,实现社会稳定。而其他类型的政府在这些方面都逊于法治政府,所以我国选择建设法治政府。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含义分析

法治政府的内涵是法律是政府权力的来源,且规定政府的运作、行为。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说明法治政府具备: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大家遵守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这样才是真正的法治政府。而良好的法律应满足相应的价值标准,形式标准,程序标准。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只有普遍认同,遵守良好的法律,才能发挥法律效力,树立权威。继而法治政府得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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