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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会 模 拟 法 庭 剧 本

法  学  会  模  拟  法  庭  剧  本
法  学  会  模  拟  法  庭  剧  本

法学会模拟法庭剧本

(法学院第十届法学文化节)

案情简介

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的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地死亡。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正气凛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

或者仇杀......

第一阶段:开庭

书记员:(安排公诉人、辩护人入座后)下面宣读法庭规则(宣读完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全体人员起立(审判人员就座后)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审理第[20711]号江心月涉嫌杀害杨豪一案,请法警带被告人江心月入庭(被告人低着头入庭)被告人请抬头面对本庭(被告人把头抬起面对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江心月,23岁,1 9 8 1年11月20号出生

审判长:被告人民族、职业、住址?

被告人:汉族,现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你曾经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心月谋杀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清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昆伦担任审判长,并以陈丽善、钟汉栋共同组成,书记员蔡艺枫担任法庭记录,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出庭支持公诉。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泳滨、孙丽娜出庭为被告人江心月辩护。(被宣布的上

述在座人员,应分别举手示意)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请问被告人、

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公诉人:不需要。

被告人:不需要

第二阶段: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刑诉[2002]27号

被告人江心月,女,23岁,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清江大学学生,住该大学学生宿舍。因本案于2001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清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心月故意杀人一案,经丽南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该院

于2002年3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1999年10月,被告人江心月认识被害人杨豪,杨豪答应帮助江心月出国。江心月为达到出国的目的,与杨豪同居。后因被害人杨豪未能实现帮助被告人江心月出国的诺言,且被告人发现被害人杨豪是有妇之夫,被告人对杨豪心怀不满,两人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人江心月也因此对被害人怀恨在心,蓄谋将其杀死。2001年11月9日,被告人江心月在两人同居地清江市丽南区碧水花园27号705号房,先用安眠药将杨豪迷昏,后趁被害人无力反抗之际用枕头将其捂死。之后,被告人逃离现场。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心月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特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附项:证人1(被告人舍友谭丽)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前后行为失常,案发前一晚被告人不在宿舍

证人2(被害人的邻居)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生前关系紧张

证据1 现场照片1(作案工具枕头)

证据2 现场提取的安眠药瓶

证据3 从被害人身上提取头发及鉴定结论,经鉴定是被告人的头发

证据4 现场提取的杯子及鉴定结论,经鉴定杯子内有安眠药成分,杯子上留有被告人与被害人指纹

证据5 在案发处发现的一页书面文字,及鉴定结论,经鉴定为被告人所写。证明两人关系紧张,被

告人对被害人心怀不满,怀恨在心。

证据6:清江市丽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证明:①被害人是窒息死亡。②被害人体内留有安眠药成分③被害人死亡时间为2001年11月9日

下午3:00-6:00点之间

证据7: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示意图

证据8:讯问笔录。证明:①被告人承认作案。②案发前一晚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一起。

言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江心月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辩解意见?

被告人:我没有杀杨豪,我从来没有杀过人,我是清白的,我是无辜的。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本案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你是否承认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不,我没有杀他。

公诉人:下面是禅城区公安机关于11月24、25、日对被告人作出的笔录。第5卷第37页,被告人承认与被害人于在1999年10月,一次找兼职的时候认识,并于2000年1月开始同居,被告人,

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公诉人:第4卷22页,被告承认案法前,曾与被害人多次发生争吵,争吵原因是关于被害人答应

帮助你出国的事,是否属实?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笔录第3卷9页中,被告人于案发当天的前天晚上和被害人在一起直至案发当天,是否属

实?

被告人:属实

公诉人:在笔录第3卷第5次第6卷第11次笔录中,被告人承认因被害人承诺被告人出国后反悔,怀恨在心,策划谋杀被害人的犯罪过程,是否属实?

被告人:不是的,那是迫于无奈下承认的。

公诉人:审判长,以下是清江市禅城区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1、被害人是窒息死亡,并体内留有安眠药成分;2、被害人死亡时间为2001年11月9日下午3:00-6:00之间;3、被害人身上提取的头发是属于被害人的;3、现场提取的杯子内含有安眠药成分,杯上留有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指纹。

审判长:被告人对鉴定书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这里有一份清江市司法局所做的司法鉴定书(呈示),根据这份鉴定书可以证明被告人长期患有精神抑郁症并伴有比较重度的神经衰弱,依据专家意见,被告人需要依靠安眠药的效用来帮助其入

睡。

公诉人:这是在现场提取的安眠药瓶(呈示)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你有没有见过这个药瓶?

被告人:见过。

公诉人:那这个药瓶是用来做什么的?

被告人:是用来装安眠药的。

公诉人:那么这个药瓶是不是你的?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在这个药瓶上面我们只提取到被告人一人的指纹,也就是说这个装了安眠药的瓶子是被告

人的专有物品。

公诉人:据调查,被害人生前有个习惯,在起床后有喝杯牛奶的习惯,是吗?

被告人:是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有,这个安眠药瓶是我的,但这并不能证明就是我杀人啊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有,公诉人所提供的安眠药只能说明我当事人有安眠药,与扬豪被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更不能证明是我当事人所为。

公诉人:现场还提取到一个杯子(呈示)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有没有见过这个杯子?

被告人:有

公诉人:这个杯子是公安机关在现场发现的,上面有你的指纹,杯子里残留的牛奶含有安眠药成分,那天你就是用这杯子里的牛奶把被害人迷昏的,是不是?

被告人:不是的,那天早上我就走了,走的时候他还没起床。我只是在那晚用过这个杯子喝水。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有,请公诉人注意,仅凭杯子中的安眠药成分根本无法证明我当事人有杀人的行为。

公诉人:这是在现场提取到的证物:作案工具-枕头(呈示)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是否认得这个枕头?

被告人:认得

公诉人:被告人是否用这个枕头捂住被害人致其死亡?

被告人:我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有,我没有杀人,在房间里枕头是很正常的,它怎么能说我杀人了呢?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有,对于枕头这一证据,我们认为其证据力几乎为0,卧室的一个枕头就能证明我当事人有杀人的行为,岂不可笑?这个枕头没有任何痕迹,即使它是扬豪卧室中的枕头,也说明不了任何问题。

公诉人:这是一页在案发处发现的书面文字,经鉴定为被告所写,其内容为劝被害人与其妻子离婚,否则便会让被害人后悔的。在随笔中写道, “一定要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呈示)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当时你是在什么情况下写这信给被害人的?

被告人:有天晚上我和杨豪在一起去了超市,在超市遇见了他的妻子,他妻子当场羞辱了我。我感到很气愤,事后我要求他跟他妻子离婚,并且送我到国外去,但他推来推去,所以我就写了这些给他

公诉人:那天是否就是2001年9月24日?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所以你就一直怀恨在心,精心筹划了这次犯罪

被告人:没有,我虽然恨他,不过我没有想过要杀他。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有,审判长、审判员、一份一个月前的过激信件做为我当事人杀人动机的直接取证,其合理与否?一个年轻人因突如其来的事情而受到打击时,通过写一些过激的文字来缓解当时的心情,这是能够理解的,且两者相距有一月之久,就更不能证明我当事人有杀人的动机了。请不要根据一份毫无证据力

的书信得出对我当事人不利的情形。

公诉人:在现场还发现一封属于被告人的家信,信中内容为被告人妹妹辍学外出打工一事。(呈示)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有,我认为该信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

公诉人:审判长,我没有问题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请求审判长传唤鉴定人陈民。

审判长:鉴定人住址、职业

鉴定人:清江市东升路26号,清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员。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如果鉴定人提供假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鉴定人:清楚

公诉人:请你陈述公安机关的侦察过程和鉴定过程

鉴定人:12001年11月16日11时45分,清江市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值班室接白林街派出所电话称:在碧水花园27号705号房发现一具中度腐败尸体,死因不明,随后我们立刻动身赶赴现场进行勘查。我们在现场提取有关物件,进行了鉴定,并已呈给检察机关。

公诉人:鉴定人是否对鉴定书予以确认过了?

鉴定人:确认过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请审判长允许我向证人发问

审判长:允许

辩护人:鉴定人,根据你所得出的刑事科学鉴定书,能否推断出其下药时间?

鉴定人:能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我请求审判长传唤证人,传一证张泰

审判长:请证人张泰入庭。(证人张泰入庭正对法官)

审判长: 证人的姓名、年龄

证人张:张泰30岁

审判长:证人住址、职业

证人张:禅城区碧水花园27号704号房,一名出租车司机

审判长:证人张泰,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有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证人张:听清楚了。

公诉人:张先生,请你陈述一下你所了解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

证人张:我住在杨豪的隔壁,在杨豪被杀前我常听到他与被告吵架

公诉人:审判长,请允许我向证人发问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张先生,你与死者是什么关系?

证人张:我是他的邻居.

公诉人: 你认识被告江心月吗?

证人张: 认识

公诉人: 你知道被告和被害人有什么关系?

证人张:我不是很清楚,不过常见他两一起出入,别人的私事我管不了.

公诉人: 你说案发前你听到他们吵架,具体是吵什么?

证人张: 我没听清楚

公诉人: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那上一个月前的事,跟这件事没什么关系。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请问证人,你是怎么确认与被害人吵架的正是被告人的?

证人张:我认得她的声音。

辩护人:你怎么知道他们是在吵架?

证人张:他们说得很大声

辩护人:审判长,他们之间的吵架是在一个月前的事,与被害人遇害没有因果关系,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补充?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证人退庭,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请允许传第二证人谭丽.

审判长:请证人谭丽入庭(证人入庭后,正对法官)

审判长: 证人姓名、年龄

证人谭:谭丽,22岁

审判长:证人职业、住址

证人谭: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证人谭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有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谭同学,你与被告人是什么关系?

证人谭:我们是室友

公诉人:那么被告人在案发前后,也就是在2004年7月9日前后这段时间,她的精神状况如何?

证人谭:被告人经常发呆,情绪不稳定,经常无缘无故发脾气。

公诉人: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我那段时间心情是有些不好,但也没有像我舍友说的那么不好,也没有发什么脾气。

那段时间是因为接到关于妹妹辍学的来信才心情有些不好。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我同意我当事人所言。

审判长:证人退庭,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需要补充?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进行举证

辩护人:是的,审判长。下面是我们于2001年11月26日对被告人所作出的笔录,记录人:陈慧芬。

被告人你否认整个犯罪过程,为什么与在公安机关交代的有差异?

被告人:我实在忍受不了他们的逼问,惟有承认了。

辩护人:审判长,被告患有较严重的精神抑郁症,这禅城区第一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呈示)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被告人,你说案发当天你去了购物商场,随后就回到学校,有无证人证明?

被告人:有,我的室友梁秀珍可以证明。

辩护人:审判长,我们找到一张商场购物单,开具时间为案发当天下午2:40分。(呈示)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继续举证

辩护人:我请求审判长传唤证人梁秀珍

审判长: 证人姓名、年龄

证人梁:梁秀珍,21岁

审判长:证人职业、住址

证人梁:一名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请证人梁秀珍入庭(证人梁秀珍入庭后,正对法官)

审判长:证人梁秀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有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证人梁:清楚了

辩护人:你和被告人什么关系?

证人梁:我们是室友,经常在一起

辩护人:案发当天下午5:40分左右你是否见到被告人?

证人梁:是的,我一直和她一起在宿舍。

辩护人: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需要发问?

公诉人:有的,审判长。证人,你是几点见到被告人的?

证人梁:5点40分左右

公诉人:5点40分之前有没有见过被告人?

证人梁:没有

公诉人:我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这里有一份清江阳光司法鉴定事务所的鉴定报告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辩护人:根据对公诉人所提供的鉴定人的询问中,我们知道能够鉴定出被害人服用安眠药的时间,在公诉人所提供的鉴定书的基础上,再结合我们的鉴定报告,我们得出被害人服用安眠药的时间为下午2

点到5点。审判长,我们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双方可以相互发问,先有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你知道被害人是有妻之夫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你是怎样与被害人开始同居生活的?

被告人:认识后大概三个月左右,他要求我跟他住在一起,刚开始我不答应,但他说只要我跟他在一起

他就满足我任何条件.

公诉人:他答应了你什么条件?

被告人:他答应帮助我出国

公诉人:当他没有履行诺言送你出国,你的感觉是怎么样?

被告人:当时觉得有被骗的感觉,很生气。

公诉人:所以你萌发了要报复的念头,你是或不是?

被告人:不是的。

公诉人:被告人,案发前两个月,即是2001年9月24日那天晚上和谁在一起,去了哪里?之后,

发生了什么事?

被告人:我和杨豪在一起去了超市,在超市遇见了他的妻子,他妻子当场羞辱了我

公诉人:之后你是否要求过杨豪离婚,他怎么说?

被告人:我有要求,但他不同意。

公诉人:所以更坚定了你报复的决心,所以你便精心设计并杀害了被害人?

被告人:我没有

公诉人:平时你们不是每天都电话联系的吗?为什么被害人被害后那么久你还不知道?

被告人:有时有,我在学校学习很忙,所以没有留意他这么久没有打电话给我

公诉人:被害人在睡醒后有喝牛奶的习惯,平时都是你为被害人倒的吗?

被告人:有时候是我为她倒,有时候他自己倒的。

公诉人:我问完了

审判长:现由辩护人发问

辩护人:是的。被告,在11月7号,你是否收到过一封家信,现在还记得大概内容吗?

被告人:有,我妹妹辍学外出打工。

辩护人:你看了之后你有何感受?

被告人:我当时难受极了,那几天精神状态不是很好

辩护人:案发当天你说你去了购物商场,你几点离开商场的?

被告人:3点左右

辩护人:离开后去了哪里?

被告人:在街上逛了一会就回宿舍了。

辩护人:审判长,我发问完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补充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补充的?

被告人:没有

第三阶段: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我方提供给合议庭的证据,我就本案发表如下起诉意见。第一:本案中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在侦察机关所做的现场勘察笔录中记载作案现场的门锁、窗子均无被撬过或遭损坏的痕迹,可以证明行凶人持有房门钥匙或者是被害人所认识的人,被告人江心月于2003年1月开始与被害人同居生活,具备作案的便利条件。其次,从主观方面看,在现场发现的被告人所写的书面文字,证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食言行为怀恨在心,并蓄谋将被害人杀死,具备作案动机。再者,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曾在案发前一天到过现场并且一直待到案发当天才离开,具备作案时间。此外,从现场提取的指纹、头发杯子、安眠药及鉴定结论等一系列证据均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天利用被害人有睡醒后喝牛奶这一生活习惯,在牛奶中投放安眠药,然后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虽然被告人在庭审时不承认作案,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已经构成故意杀

人罪。

第二: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江心月亲口承认其作案,虽然被告人的口供与现场勘查笔录有某些细节上的不同,但口供的基本内容与事实相同,说明其对整个案发过程非常了解。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江心月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合议庭

认真评议,依法予以严惩。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我辩护

被告人:审判长,虽然我对杨豪怀恨在心,但我从来没有想杀他。案发当天下午我在商场买东西,然后回到宿舍,根本没有时间作案。至于杯子上的指纹还有那些头发,我跟杨豪同居,留下这些证物也是

很正常的。

审判长:(发言完毕)由被告人江心月的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站起来宣读)审判长,审判员,在座的各位,本案的被告人是一名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试问她会因为一时之气,实施杀人行为吗?她会为了一个不值得付出的人,断送自己的大好前途吗?

本辩护人认为我当事人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其原因有五:

第一:从作案条件来看,公诉人提到案发现场门锁、窗子均无被撬过或遭损坏的痕迹,这也只能说明被告人有条件进入房间,但这并不能证明实施杀人行为的就是该被告人;况且,据我们所了解,被害人交际面广,熟人多,而且经常带朋友到该地,这说明被告人不是唯一有便利条件的人,如果凶手要进行有计划的杀人,也可以很容易弄到该房间的钥匙,然后实施一系列计划啊;

第二,从主观方面来看,公诉机关指证被告人江心月在案发前后行为反常,并出示了一份被告人书信,说明了被告人江心月的作案动机。通过被告人的控诉,并结合证人证言及部分物证,我们推断并证实了一个江心月上述行为的背景。该信是在被告人江心月与被害人杨豪及其妻发生争执后,一时愤慨写出的过激信件,写信日期为9月25日,离案发时间一个多月,而且同在一起生活的两个人,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只是解决方式有所不同而已,并不能凭此一时之气,就认定被告有杀人动机。因此,此证据并不能作为被告人实施作案行为动机的直接证明资料。况且,在11月7日,被告人江心月收到家中信件,告知其妹辍学外出打工,这件事给江心月很大的心里压力,使其病情加重,因此被害人遇害那段时间被告人精神

恍惚不足为奇;

第三,从客观方面来看,公诉机关凭现场勘查中得出装安眠药的杯子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人西装上粘有被告人江心月的头发,现场中留有江心月日常服用的安眠药等一系列间接、不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作案行为,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试问在场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每一位旁听人员,在一起生活的两个人,不会在彼此身上或处所留下任何东西吗?我想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第四:在审讯过程中,虽然被告人江心月曾承认其作案,但只是在18次供述中的第5、第10次承认,且口供与现场勘查笔录有较大出处。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该份口供不足采信,不能作为对被告人江心月定罪的有力证据。另一方面,公诉方的物证——被告江心月的病历证明,江心月患有较严重的精神抑郁症,有时会有头脑空白,精神恍惚等病症。在长时间的刑事审讯中,被告人的精神处于崩溃状态,在公诉机关一些“诱导性”发问情况下,很可能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口供,因此其供述的真实性十分值得怀疑。

第五:公诉机关的技术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杨豪死亡时间是11月9日下午3:00——6:00,事实上,被告人江心月在这段时间根本无作案时间。新佳商场的这份帐单,证明了被告人在案发当天下午2:40在商场购物,就算她在2:40离开商场,最快的交通工具的士也需要1小时才能到达案发现场碧水花园,而被告人舍友梁秀珍该天下午5:45左右见到被告人江心月在宿舍,在碧水花园回校需一个半小时,排除路途所需时间,假如江心月在案发当天作案,其作案时间应在3:40——4:15,在短短的35分钟内,一个20出头的弱女子,能否完成迷魂、杀人,清洗现场等一系列的复杂过程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

恳请法庭慎重考虑我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自由辩论。

公诉人:(站起来)试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江心月真的没有杀人的话,为什么她会在侦查阶段最终

承认呢?

辩护人: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江心月在长时间的刑事讯问中,精神抑郁病加重,处于一种心理防线崩溃的状态;客观上,不排除公诉机关采取一些“诱导性”发问方式,这在案卷中被告人口供的第5次,第11次中体现得最明显。因此才使被告人江心月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因此才会出现翻供的

情形。

公诉人:请辩护方注意自己的措辞。辩护人无确切证据,而一再拮责,口供是“由侦察机关诱供的结果”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均是由公诉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被告人只所以反复承认并反复翻供是因为其存在极大的侥幸心理,在侦察人员对其所进行的多次盘问中,出现前后口供不一致的情况且难以自圆其说,在这种情形之下,被告人无法再掩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而承认犯罪。但被告人又多次否认自己的犯案行为,恰恰是其妄图逃脱法律制裁的心理表征的外部反映,试图凭借法律赋予其的辩护权利反复无常地做出自相矛盾的供述来扰乱侦察机关的视线,以此逃脱惩罚。辩护人能说是侦察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诱供吗?公诉人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在侦察机关的强大心理攻势下,内心矛盾尖锐,无法分析利弊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承认犯罪行为的供述是可靠的。

辩护人:被告人江心月为什么反复翻供?且口供与现场勘查笔录矛盾重重?这应是引起我们在座所有人思考的焦点。被告人口供与现场勘查笔录的矛盾之处,我方已阐述清楚,这份作案情节与作案工具两个问题模糊不清的口供,真的可以作为对被告人江心月定罪的证据吗?

公诉人:被告人的口供虽然与现场勘查笔录有某些细节上的不同,但口供的基本内容与事实相同,说明其对整个案发过程非常了解。试问一下,如果不是其亲身所为,何以对整个过程一清二楚呢?瑕不掩瑜,由于被告人的狡辩而造成个别细节不同并不能否认其作案的事实。

辩护人:首先,提醒公诉机关被告人口供中对作案情节及工具的处理,有一个反复修正,不断完善的过程,对比一下第5、第10次供述不难看出,从而才使口供与现场勘查比较吻合。其次,被告人供述中无其它强有力旁证证明其实施了作案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份“认罪”的口供能否采信,值得怀疑。

公诉人: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口供中对细节方面的所谓“反复修正,不断完善的过程”公诉人认为这正是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被告人所做的供述符合当时的客观真实情况,主客观两者统一,从而证明

被告人在案发当天确实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辩护人:首先,我再次恳请公诉机关不要将被告人江心月看成阴险邪恶的杀人凶手,这种主观臆断的方式会影响本案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第2条中包含的一个基本司法原则:疑罪从无,在尚未完全排除一些合理怀疑的前提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

公诉人:我们也想提醒辩护人注意,公诉机关并没有预先将被告人看成阴险邪恶的杀人犯来对待,在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及羁押期间我们充分保证了被告人的人权及相关的刑事诉讼权利。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起诉和指控完全是在掌握了大量真实确凿的证据材料之后所提起的,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提出的证据均无异议,又怎么能一再拮责我们是主观臆断呢?

辩护人:公诉机关所掌握的材料是真实的,但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有效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作案行为,口供与勘查笔录的矛盾,作案时间等影响本案定位的关键问题,仍存在很大的疑点。如果视若无睹,

那就是主观臆断。

公诉人:辩护人一再声称被告人在案发当天不具备作案时间,请问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

辩护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和辩护词中,我方已清楚阐述被告人不可能有作案的时间的推论,购物帐单,证人梁秀珍的证言,都相互印证了被告人江心月的口供,当天下午江心月在宿舍。

公诉人:请法庭注意,辩护人对作案时间的推断并不能排除被告人作案的事实。被告人通过精心策划,周密实施,完全有可能在2:40分~5:4 0内完成整个作案过程的。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有睡醒后喝牛奶的习惯,完全可以在离开碧水花园前预先在杯中投放安眠药,将刚睡醒的被告人迷昏。然后在2:40分出现在超市购买东西,以期创造不在现场的假象。接着又赶回碧水花园,将已昏迷的被害人杀害。那么在35分钟内,正如辩护人所说,一个20岁出头的弱女子是完全有能力将一个昏迷的人杀死并清理现场。

辩护人: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预先在牛奶中放了催眠药,这纯属于对方主观臆断。

审判长:本合议庭对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已经清楚,法庭辩论结束。公诉人还有异议吗?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异议吗?

辩护人:没有

第四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审判长,审判员,我为了出国,而与杨豪同居,我承认这是我一时的虚荣心在作祟,但作为一名大学生,我相信我有足够的理智清楚地认识到我所做的一切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事实来看,案发当天下午2:40左右,我在新佳商场购物,然后回到宿舍,我的室友梁秀珍可以作证,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的证物,我跟杨豪同居,留下这些证物也是很正常的,所以不足为证。至于公安人员录的口供,有一些是我情绪激动时所说的过激的话,不是我真实意愿的表达。最后请法庭还我一个清白!

审判长:下面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

第五阶段:宣判

书记员:(继续开庭)请大家坐好,请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入庭按位就坐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全体起立(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坐下。

审判长:清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对被告人江心月故意杀人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2]27号起诉书指控江心月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京、张欢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心月及其辩护律师黄辉、陈慧芬证人谭丽、张泰、梁秀珍,鉴定人张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心月故意杀人,法庭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综合双方争议及各自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心月为达到出国目的,与被害人杨豪同居。后因杨豪未能实现帮助被告人出国以及被告人发现杨豪乃有妇之夫,2001年11月9日被告人在两人同居地丽南区碧水花园将杨豪迷昏后

杀害。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现场照片和现场提取的安眠药瓶,从被害人身上提取的头发及鉴定结论,现场提取的杯子及鉴定结论,现场发现的书面文字及鉴定结论,成都市丽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告人承认作案的供述,并有证人谭丽、张泰陈述,且已经当庭质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心月在感觉受骗后,将杨豪杀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江心月在庭审时陈述的事实与指控事实根本对立,一直坚称自己不是杀人凶手。

被告人江心月的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商场购物单——以证明案发当天下午2:40分被告人在新佳商场购物,并对指控提出三点异议:(1)被告人被捕时患有精神抑郁症,口供非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人无充足时间作案,案发现场留有被告人的生活痕迹属正常现象(3)书面文字不能说明被告人的作案动

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生前有不正当关系,被告人在案发当天下午确实在新佳商场购物且下

午5:45分左右在宿舍。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口供非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观点,本院认为,江心月是一个智力正常,文化水平较高的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虽然患有较严重的精神抑郁症,但这并不影响其正常思维能力,侦查机关在讯问时均采取合法手段,没有刑讯逼供。但江心月的18次口供中只有两次承认作案,且口供中对杯子的颜色,死者所穿衣服,枕头摆放位置的描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不能完全吻合,疑点较多,因此对被

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无充足作案时间及现场留有被告人的生活痕迹属正常现象的观点,本院认为,丽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作出的法庭病理检验鉴定结论中,证明被害人死亡时间为下午3:00--6:00之间,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天下午2:40分在商场购物且下午5:45分左右在宿舍,虽然法医的推断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不矛盾,但该推断并不具有排他性。至于被告人的头发和指纹在案发现场,由于现场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居住地,留下生活痕迹合情合理。所以,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书面文字不能说明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的观点,本院认为,虽然信是在被告人被羞辱后的9月25日写的,且离案发时间一个多月,但文中多次提到要报复被害人,故对此辩护意见

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心月为出国而与被害人杨豪同居,违背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应该予以谴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心月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足以完全认定被告人有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心月无罪。

审判长: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把被告人江心月带出法庭。现在宣布闭庭。

2004年10月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三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多少?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模拟小法庭”校本课程教案5

“模拟小法庭”校本课程教案 一、活动目标: 通过学生的自主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对学习法律的兴趣,增强法制观念,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的能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素质型人才。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接触更多的课外知识。 活动内容: 1、形式:模拟法庭庭审 2、活动重点和难点:活动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要求组织,庭审活动严格按 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同学们法律文书的写作。 三、活动准备: 1、人员设置:审判长1名、陪审员2名、公诉人2名、书记员1名、法警4名、律师2名、被告人2名、证人2名。 2、环境布置: ①、教学楼大背景墙上正中悬挂国徽一枚。 ②、主席台放当中,其上摆放审判长、陪审员的指示牌,前方放置书记员工作桌。 ③、主席台左侧放置公诉席,其上摆放公诉人的指示牌。 ④、主席台右侧放置辩护席,其上摆放辩护人的指示牌。 ⑤、主席台正前方放置被告席,其上摆放被告人的指示牌。 ⑥、在被告席和书记员工作桌中间,选个位置放置证人席。 (公布给学生,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其余的同学为陪审团或群众。) 3.器材准备: 国徽一枚,法官袍一件,警察制服四套,律师服一套,检查服两套,指示牌若干。 四、活动过程: 浮山学校“模拟法庭”过程摘要 (2018年4月10日)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得旁听; (2)、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3)、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像。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X某、X某已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庭审进程 进程一: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介绍法庭组成人员、宣布带被告等程序略) 进程二: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长讯问被告、公诉人询问被告等内容略) 进程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X某的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1:发表辩护意见(略) 审判长:被告人X某的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2:发表辩护意见(略)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答辩。(公诉人答辩、证人证言等过程略)4.进程四: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X某,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被告人1:(X某陈词)(略)审判长:被告人X某,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被告人2:(X某陈词)(略)5.进程五:

第2课探险者的梦想同步练习1

第2课探险者的梦想三维历史同步训练 维度A基础知识 一、选择题: 1.在西方国家中,最先进行新航路开辟活动的国家有:() ①葡萄牙②西班牙③英国④荷兰⑤意大利 A、①② B、①④⑤ C、②③⑤ D、①②⑤ 2.下列哪一历史事件与新航路开辟这一历史事件前后发生的?() A、1662年郑成功收复台湾 B、明朝郑和七下西洋 C、马可波罗来到中国旅行 D、康熙帝领兵抵抗沙俄的入侵 3.坚信地圆说,并第一个成功进行环球航行的航海家是:() A、麦哲伦 B、哥伦布 C、郑和 D、迪亚士 4、(宜昌中考题)1992年,一支船队为纪念某航海家开辟新航路的壮举,从西班牙出发,横渡大西洋,到达了美洲的西印度群岛。这条航线是由哪一位航海家开辟的?() A、迪亚士 B、达伽马 C、哥伦布 D、麦哲伦 5.在新路开辟过程中,为开辟从非洲沿岸到达东方而作出巨大贡献的航海家是:() ①迪亚士②达伽马③哥伦布④麦哲伦 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6.作为第一个横渡大西洋,发现新大陆的航海家,哥伦布的航行方向应是:()A、由东向西 B、由南向北 C、由西向东 D、由北向南 7.下列对新航路开辟的评价是正确的是:() ①打破以往世界各地相互隔绝和孤立发展的局面 ②伴随着殖民扩张与掠夺 ③它促进了各大洲经济的繁荣与交流 ④它把欧洲先进的文明带到各洲 A、①②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8.促使欧洲人开辟新航线的根本原因是:() A、欧洲各国商品经济的发展 B、欧洲人狂热的追求货币和黄金 C、奥斯曼土耳其垄断了商路 D、基督教东传 9.恩格斯说:“葡萄牙人……寻找的是黄金,黄金一词驱使西班牙人横渡大西洋到美洲去的咒语;黄金是白人刚踏上一个新海岸所要的第一件东西。”这表明西、葡开辟新航路的根本目的在于:() A、开辟海开市场 B、加强东西方贸易 C、丰富地理知识 D、掠夺财富 10.假说你生活在16世纪上半期的欧洲,你无法从市场上买到:()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pdf

模拟法庭(刑事) 书记员刘磊: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刘磊:(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张莉:(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钧雷的基本情况? 宋钧雷:我叫宋钧雷,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宋钧雷: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况? 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李敏,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莉、邹伟、于晓磊组成,由张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磊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晓芳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 张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五年级综合实践活动教案-模拟法庭 全国通用

《模拟法庭》活动课设计方案 一、教育目标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小学生禁受不住不良诱惑,偷窃他人物品现象时有发生,相关法律规定,他人物品属于他人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无故偷窃、损坏。为学校维护公物的良好使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选此案例。希望通过学生校内偷窃一案,达成以下目的: 1.让学生了解他人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让学生知道不能无故偷窃他人物品、不能无故损坏他人私有财产的道理:3.让学生养成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意识和习惯。 教育重难点: 让学生知道不能无故偷窃他人物品、不能无故损坏他人私有财产的道理: 二、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5日下午第三节课学校大扫除,学生()(被告)到学校学习园地看书,将()(原告)书包内的一支派克钢笔和50元钱偷走,并将()的书包等物品丢弃在学校二楼连廊厕所内。现原告与被告就处罚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确定参演人员 1.审判长 2.审判员 3.书记员 4.原告原告辩护人 5.被告 6.被告辩护人 7.证人 四、道具准备 1.法官袍2.书记员服装3.法槌 五、模拟审判流程 主持人:

各位领导、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王宇阳),欢迎走进杭锦后旗西城小学(五六班)班模拟法庭。 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程序、过程;利用身边的人和事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锻炼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他们分析判断、辨别是非的能力;让更多的学生去关注法律、学法, 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真正的法制公民。主持人:下面请各位演员作自我介绍。 六、活动过程 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位正直、善良公民的利剑。我们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及辨别是非的能力,正确应对社会上种种不良现象的诱惑,远离犯罪,健康成长,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模拟法庭,希望大家认真听,认真记,并仔细思考。下面随我一起走进模拟法庭现场。 主持人:下面请各位演员作自我介绍。 主持人:2018年(五六)班模拟法庭现在开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今天不公开审理杭锦后旗西城小学小聂偷窃一案,原告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原告人、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原告公诉人:已到庭。被告辩护人:已到庭。原告人:已到庭。 被告法定代理人:已到庭。 书记员:请原告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原告人、被告法定代理人入座。 一、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杭锦后旗西城小学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小聂到庭。法庭纪律: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资料 案件1:公司解散案 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系干姐妹,为共同致富寻求创业之路,二人于2003年12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某销售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某出资20万元,章某出资30万元,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公司监事,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起初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盈利颇丰。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逐渐发生纠纷,直接导致公司于2004年12月停止经营,最终闹上了公堂。2005年1月,销售公司起诉陈某丈夫返还截留的公司资金20余万元;2005年5月,销售公司再次起诉陈某及其丈夫,要求其赔偿侵占公司门面房的损失;2005年6月,陈某以章某及章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2006年1月16日,在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后不久,陈某将章某及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案件2: "假一罚十"承诺是否有效案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12日,王女士在北京公主坟地区买手机时,见某手机超市入口处贴有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因为有这个承诺,郭女士便花2310元现金在XX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不久,她将手机送给朋友。在给手机充电时,王女士的朋友发现手机电池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这个手机不是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而XX公司只同意双倍赔偿,并称"十一"期间广告已过时。王女士便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3:“兰贵人”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 万昌苦丁茶场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兰贵人”商标。2003年5月28日,“兰贵人”商标核准。但是市场上却存在大量将“兰贵人”作为商标和商品装潢的现象。2005年10月,万昌苦丁茶场向海口中院起诉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其茶场的注册商标“兰贵人”的香圣牌兰贵人茶,侵犯了万昌苦丁茶场的商标专用权。万昌茶叶场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其“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80余元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4:支票纠纷 钟少强向石鸿江出具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支票,支票号码为07035879,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均安支行,收款人为石鸿江,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少强的印章。石鸿江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少强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石鸿江因支票无兑现,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少

模拟法庭活动课教学设计常丽军

八年级思想品德《模拟法庭》活动课设计方案 泰来县江桥蒙古族镇中心学校常丽军 教材分析: 《模拟法庭》是人教版思想品德教材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我们的人身权利》主题探究活动。在众多的公民权利中,有一类权利与我们的生命历程形影不离,不管我们是否知道它的存在,不管我们是否采取了行动,它都时刻伴随着我们,这就是人身权。人身权赋予我们维护生存与尊严的自由和力量,是每个人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的守护神,使我们灵与肉的终身守护者。在他的守护下,我们每个人应时刻关注自身的地位和价值,尊重和维护他人的人身权,在和谐愉悦的氛围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学情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发生在校园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初中生对生命健康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具体的人身权利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足,社会经验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所以维护人身权的意识需要增强。学生对相关的诉讼程序从未接触过,通过庭审活动形成认知、激发情感就十分必要。 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将实践与课堂学习结合起来,真正使法律知识深入学生实际生活,让他们学法、知法、守法,了解体验模拟法庭的庭审的环境及程序,使学生真切地体验法律实施的过程,感受和体会法律的神圣和威严,增强学生人身权意识。 2.能力目标 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关注培养学生收集信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知识目标 了解庭审的基本过程,了解法庭中的各项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能够使学生在情境中实践、体验和探究相关的法律知识。 活动流程 一、师导语(略) 二、活动开始: 主持人: 各位领导、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主持人(),欢迎走进江桥镇中学八年()班模拟法庭。 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位正直、善良公民的利剑。我们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及辨别是非的能力,正确应对社会上种种不良现象的诱惑,远离犯罪,健康成长,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模拟法庭,希望大家认真听,认真记,并仔细思考。下面随我一起走进模拟法庭现场。

模拟法庭案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被告]:属实 [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播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和律师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杨信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等美术作品集。 [原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七十余幅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 [原告]: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是为营造就餐环境使用原告作品,并且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审判长]:原告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这一项诉讼请求,你们对被告现在的侵权状态是否经过确认? [原代]:现在被告方应该是停止侵权了。 [审判长]:那你们是否还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不坚持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指控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于原告出版过诉状中提到的作品集,我们有异议; [被告]:被告的28层餐厅,在进行装修改造中以老北京为主题的设计时,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及装修,同时要求北京

初中历史_第二课探险者的梦想教学设计学情分析教材分析课后反思

第2课探险者的梦想·教学设计 一、课程标准 复述哥伦布的主要活动,初步认识新航路开辟对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所起的作用。二、教学理念 本课内容学生比较感兴趣,有一定的知识储备,所以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参与学习的机会,通过看图绘史,图史结合,既培养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又提高了识图能力,通过小组讨论环节,让学生在自主合作探究中获得知识。 三、教材分析 1、教学内容分析 14——16世纪,欧洲发生了巨大变化。新航路的开辟证明了地圆学说,促进了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的到来。但是,它也为欧洲开辟了殖民掠夺道路。本可分三目,三目之间是因、行、果关系。 2、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①了解新航路开辟的原因和条件以及历史意义, ②知道哥伦布、麦哲伦等人四次重要的航行。让学生掌握哥伦布等人四次重要航行的路线,培养学生的空间意识。 过程与方法 ①分组搜集资料,讲述哥伦布等航海家的历史小故事,培养学生学会搜集资料并能从资料中提取、整理有效信息的能力。 ②组织学生表演新闻发布会,让学生走近历史、感悟历史。 ③引导学生讨论,用辩论的方式评价新航路的开辟。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①学习哥伦布等航海探险者那种勇敢、顽强、百折不回的精神,体会到这是他们航海成功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培养发展学生坚毅、进取的性格和勇于探索新世界的冒险精神。 ②通过本课学习,使学生认识到新航路的开辟是世界航海史上的伟大壮举,被称为“地理大发现”,它使世界连成了一个整体,对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它也带来了一场持续数百年的充满血与火的殖民扩张。 3、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探险家的梦想(新航路开辟的动机)、梦想有没有实现(哥伦布的航线) 难点:如何正确认识和评价评价新航路开辟的影响 4、教学突破 本课讲述新航路开辟的原因、条件、经过、结果和历史意义。其中哥伦布发现新大陆是本课的重点,教师采取组织学生课前搜集资料、准备新闻发布会、表演历史短剧等方法解决重点。关于哥伦布等航海家的航行路线,因为涉及的地理知识较多,需要学生形成空间概念,是难点之一,教师应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同时,指导学生利用表格的形式加以归纳。对于新航路开辟的历史意义,教师应课前与学生共同搜集有关资料,课上利用小组讨论及课堂辩论的方法,客观评价历史事件,突破难点。 四、学情分析 本科学生较感兴趣,也有一定的知识储备,所以可以采取活动法探究式学习来开展教学。依据学生的认识,可能对新航路开辟的正面功绩认识更深。 五、教学方法

2017年省模拟法庭比赛案例(1)

起诉状 原告: 查良镛,住所地:香港九龙中山道1911号 被告: 杨治,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琴海路1126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对小说《此间的少年》的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 2.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被告杨治(笔名江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所创作署名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署名金庸的小说《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和《笑傲江湖》中知名人物的姓名,如郭靖、黄蓉、令狐冲、王语嫣、慕容复等。原告认为,《此间的少年》一书不仅主要人物姓名与其小说相同,该书中的人物关系、情节设定也与原告作品存在大量相似之处。该作品作为网络小说发表之后,由西北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首次出版,并由其他出版社在其后多次出版。原告查良镛(笔名金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ua告杨治(笔名江南)创作、出版《此间的少年》一书侵犯其对《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和《笑傲江湖》等四部作品拥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XXX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查良镛 2017年10月30日 敬礼

答辩状 答辩人:杨治,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琴海路1126号 委托代理人:牛XX,住所地:山东青岛市 被答辩人:查良镛,住所地:香港九龙中山道1911号 答辩人因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并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首先,人物姓名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此间》与金庸作品主题不同、风格不同、故事情节不同,仅在“憨厚”、“聪明”等抽象的人物特征和情侣关系、父子关系等抽象的人物关系有一些相似点,具体表达和阅读体验不同,因此并不构成侵权。其次,我的使用是文学性使用,在著作权法允许范围内使用在先作品的元素,是古往今来文艺创作中的常见现象,关系着创作自由和文化发展,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应该由著作权法专门调整,不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干预著作权专门立法的法律政策;《此间的少年》没有造成读者对小说的来源发生混淆,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不正当利用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基于事实和理由也就不应当存在,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

模拟法庭案例选

模拟法庭案例选 案例1:赵某诉许某离婚案 原告赵某和被告许某从小相识, 1975 年建立恋爱关系, 1978 年 10 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 1980 年 12 月出生,次女 1983 年 5 月出生,幼子 1988 年 1 月出生。结婚后,赵某与许某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 1986 年赵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某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 1988 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 万元。 1989 年赵某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某与许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 1991 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 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1993 年赵某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某,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某对此不满,与赵某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 1995 年下半年赵某结识了寡妇肖某,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某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某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某与寡妇肖某,赵某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某成婚之念,拒绝与许某同居,公开称肖某为其“爱人”。 1998 年 5 月 25 日原告赵某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 1999 年 6 月 10 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某仍保持与寡妇肖某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 2011 年 5 月 30 日原告赵某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某与许某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0 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0 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 10.2 万元;现金 80 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 16500 元;债权 10 万元。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 40.4 万元。被告许某宣称赵某曾为寡妇肖某置办了 2 万余元的金银首饰,此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 :共同出资购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分配案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 2002 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 2000 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 8 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 2 元。秦某建议,这 8 元钱已不值得一分,干脆买 4 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 4 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 4 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 15 万元的大奖,其余 3 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这 15 万元奖金。林某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 4 人为此争执起来,王某等 3 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2019-2020年九年级历史上册 第一单元 第2课 探险者的梦想教学案 北师大版

2019-2020年九年级历史上册第一单元第2课探险者的梦想教学案北 师大版 一、教学要求 基本要求:新航路开辟。Array提升要求: 新航路开辟的影响。 二、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新航路开辟、哥伦布。 教学难点:新航路开辟条件、动机、影响。 三、教学设计 【情景导入】 【自主学习】 1.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成为最贵重的商品和主要交换手 段。 进步,以及, 罗盘针、与在欧洲的传播等为欧洲人海 外探险创造了条件。 2.从世纪开始,欧洲各国相继开始了持续二百多年的、 考察、、和活动,史称“” 3.1492年,哥伦布在国王的资助下,横渡先后到 达巴哈马群岛、、等地。但哥伦布本人既 通往中国和印度的新航路,也没有圆自己的。 4.哥伦布至死都误认为自己到达的是亚洲的印度,因而称那里的土著居 民为“”,加勒比海上的这些岛屿则被称为 “”。 【合作探究】 新航路开辟的动机、条件是什么?新航路开辟有何影响?

四、课堂小结 五、教学要求题 【基本要求题】 1.下列哪一历史事件与新航路开辟这一历史事件前后发生的? () A.1662年郑成功收复台湾 B.明朝郑和七下西洋 C.马可波罗来到中国旅行 D.康熙帝领兵抵抗沙俄的入侵 2.“在公元1400年以后的两百年间,欧洲绘图人笔下的几大块陆地宛如正在成长的胚胎,逐渐由模糊的团状,演变成我们今天所熟悉的清晰可见的模样。”这主要是因为 () A.文艺复兴的兴起 B.新航路的开辟 C.早期的殖民活动 D.资产阶级革命3.“l492年10月12日发现新大陆的消息传遍整个西班牙以后,他便成了闻名全国的英雄。当他返回西班牙时,国王和王后以最高的礼仪迎接他,并在宫内设宴招待。”文中的“英雄”之所以受到如此隆重的礼遇,是因为他 ( ) A.到达了印度,掠取了黄金香料B.开辟了新航路,为殖民掠夺奠定基础 C.征服了大洋,证明了地圆学说D.沟通了四大洲,促进了各国友好往来4.14—16世纪,欧洲的思想领域和商业交通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被人们称为“人被发现”和“世界被发现”的时代。其中“世界被发现”是指 ( ) A.法国大革命 B.文艺复兴 C.启蒙运动 D.新航路的开辟 5.下列对新航路开辟的评价是正确的是 () ①打破以往世界各地相互隔绝和孤立发展的局面②伴随着殖民扩张与掠夺 ③它促进了各大洲经济的繁荣与交流④它把欧洲先进的文明带到各洲 A.①②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提升要求题】

幼儿园公开课教案:《动物法庭》

大班语言活动《动物法庭》 博山区实验幼儿园王文 教学理论依据: 《动物法庭》通过小兔状告大灰狼的故事,引出了整个活动。故事中小兔和大灰狼各持己见,引起了孩子们的注意和语言表达的兴趣。现实中,狼吃兔子,兔子吃草,这一保持生态平衡的食物链是一种正常的自然现象,而这种现象和孩子定式思维(童话故事中大灰狼总是欺负小白兔。因此,孩子的思维里,狼总是凶狠又可恶而兔子是那么可爱又漂亮。因此,孩子们认为兔子理所当然应得到保护。)发生冲突,引起了孩子们的辩论欲望。通过自由辩论和食物链知识的了解,使幼儿能够辩证的看待问题。 《指南》中指出“应为孩子们创造自由、宽松的语言交往环境,让幼儿想说、敢说、喜欢说并能得到积极的回应”,因此活动中通过创设情境引起兴趣——讲述故事自由辩论——通过食物链了解生态平衡——游戏加深印象四个环节,幼儿身处情境,大胆想象,积极思考,层层递进的有效达成目标。 主要教学策略: 1情境创设游戏参与 运用了角色游戏的方式,举行法庭辩论会(出示模拟法庭的画面),让幼儿在辩论中充分感受到原告被告律师的作用。幼儿尝试用合适的语言辩论,连贯的表达自己的观点。 2分组合作 分组辩论时,组员之间互相合作,相互补充观点,提高了幼儿的合作意识 活动目标: 1、情感目标:知道生态平衡的浅显道理,懂得爱护动植物。

2、知识目标:简单了解自然界中的食物链,感知动植物的密切关系。 3、能力目标:尝试用合适的语言辩论,连贯表达自己的观点,初步学习辩证的看问题。 活动重难点: 1、重点:合适的语言进行辩论,连贯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2、难点:感知食物链的现象,了解生态平衡的浅显道理。 活动准备: 1、精神准备:法庭的有关知识 2、物质准备:动物图片若干;模拟法庭;食物链课件;毛绒玩具;小锤 活动过程: 一、聚焦法庭,激发兴趣。 (本环节通过教师提问,简单了解法庭作用,引起幼儿兴趣) 师:大家看,大屏幕上的场景是哪里? 师:它是用来干什么的?(审判犯人,伸张正义) 师:法庭上高高座位上坐着谁?(法官)他是做什么的?(审判最终结果的)师:大家看我们今天活动室布置的像什么? 师:今天有两只小动物来到了我们的法庭,我们听听它们为什么要来这里? 二、讲述故事,自由辩论。 (教师讲述故事后,通过提问,激起幼儿辩论的兴趣) 师:谁来到了法庭?(把原告和被告随着幼儿的话语放好) 师:它们因为什么事来法庭? 师:那小朋友说它们谁做的对,谁做的错?(幼儿自由阐述自己的观点) 师:好,有的认为小兔吉米说的对,有的认为灰狼麦克说的对。那小朋友分为两方,一方是小白兔的伙伴,一方是大灰狼的伙伴,分别坐在它们身后,如果

模拟法庭案例 完整程序

[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3人) 法定代理人席(3人,设臵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本案中虚设,不发表意见)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3人) [法庭审理程序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审判长:“现在开庭!”(使用法棰) 审判长:“传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 三名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臵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海检刑诉[2003]997、1013号 被告人白宁,男,15岁,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1号楼1门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刚,男,16岁,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新华路甲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楠,男,15岁,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

第2课 探险者的梦想

第2课探险者的梦想 课型:展示反馈课执笔:邹平审核:东山中学历史备课组时间:2012-8.29 【活动目标】 1、掌握新航路开辟的背景,了解新航路开辟的历程,归纳新航路开辟的意义; 2、了解哥伦布、迪亚士、达·迦马、麦哲伦等人开辟新航路的史实;知道哥伦布、迪亚士、达·迦马、麦哲伦等人的事迹,学习他们的品质,学会评价历史人物的能力;培养在现实学习和工作中敢于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学习流程】 一、自学与交流:(10分钟) (一) 自学提示: 1、重点:新航路开辟、哥伦布的发现、环球航行的实现。 2、学生自学教材 3、(1)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成为最贵重的商品和主要交换手段,日益膨胀的成为欧洲人向海外扩张的物质动力。 (2)从15世纪开始,欧洲各国相继开始了持续二百多年的海外探险、考察、、和活动,史称“”。 (3)1492年,哥伦布在国王的资助下,横渡,先后到达巴哈马群岛、、等地。但哥伦布本人既没有找到通往中国和印度的新航路,也没有圆自己的黄金梦。 (4)哥伦布至死都误认为自己到达的是,因而称那里的土著居民为“”,加勒比海上的这些岛屿则被称为“”。 二、展示与质疑: 三、点拨与归纳: 教学反思:四、巩固与检测 (一)巩固训练 (二)检测反馈: (1)“黄金就是财富,谁占有了黄金,谁就能获得他在世上所需要的一切!”哥伦布这句话反映了欧洲人开辟新航路的直接目的是( ) A.寻找黄金 B.探寻新航路 C.地理大发现 D.证实地圆学说 (2)首先成功地开通了东西方之间最短海上线路的航海家是( ) A.迪亚士 B.达?伽马 C.哥伦布 D.麦哲伦 海家是谁,根据所学的内容可知是达?伽马。 (3)在菲律宾的一个岛屿上立有一座纪念碑,记述了当地人曾与麦哲伦的船队发生冲突的情形。下列事件与此相关的是( ) A.欧洲探险家发现美洲新大陆 B.欧洲船队开辟绕过非洲到达印度的航线 C.欧洲人进行人类历史上首次环球航行 D.欧洲航海家发现好望角 (4)1488年,在航海探险归途中发现好望角的是( ) A.迪亚士 B.达?伽马 C.哥伦布 D.麦哲伦 (5)完成人类第一次环球航行的是( ) A.迪亚士 B.达?伽马 C.哥伦布 D.麦哲伦船队 (6)对新航路开辟的评价,不正确的是( ) A.把世界各地区联系在一起 B.为欧洲殖民者开辟了殖民掠夺的道路 C.拓展了人类的活动空间和范围 D.使亚非拉国家迅速发展起来 材料分析: 当地的居民都跑来岸边……有人给我们送来淡水,有人给我们送来食物。有一个老人坐船前来……许多人都来到了,包括妇女在内,每个人都带些东西。——哥伦布第一次航行日记 (7)材料中的“当地居民”指何处居民?哥伦布称他们为什么? (8)新航路的开辟是人类航行史上的一大壮举,在此之前的另一壮举是什么?这一壮举与哥伦布等人的航海有什么不同? (9)欧洲的探险家们搏击风浪,勇往直前,最终实现了开辟新航路的梦想。他们的身上有哪些值得我们学习的精神和品质?在生活中,你将如何实现自己的梦想? 展示任务: 学习后记:

模拟法庭实训教案

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 实训教案 班级: 11文法实训日期:2013年 3 月 5日第一周 课程名称模拟法庭实训场地模拟审判实训室 402 实训项目名 称艾姆斯国际法庭竞赛、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 赛;法学职业道德的培养 课次第一次 实训目标使学生熟悉和掌握法学界的“奥林匹克”,并从中能悟到一些理论,同时恪守作为法学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实训要求 掌握杰赛普的人才培养模式,从而为模拟法庭的开展奠定基础,不是单纯的cosplay,而是法学思维的拓展,并且注重职业道德的修养。 实训仪器 (用品、耗材) 多媒体

实训内容与步骤1、简单介绍:“杰赛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是由美国“国际法学生联合会”主办的专业性法律辩论赛。该辩论赛旨在为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对国际公法的学习与研究,并通过模拟国际法院的审判方式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进行专业辩论的能力。比赛自1959年首次举办以来,至今已有50余年的历史,现在每年有100多个国家的900余所大学参赛,是目前国际上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模拟法庭比赛,被誉为国际法学界的“奥林匹克竞赛”。 2、中国区杰赛普组织的情况 3、广东区高校参加杰赛普的概况 4、杰赛普的人才培养方式 5、职业道德的培养 6、介绍了刑辩界的“达摩克利之剑”,刑法第306条与律师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培养是否冲突,并引用了李庄案,通过对李庄案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的演练,由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并观看了李庄的“认罪书”,找出了藏头诗“被比认罪缓刑”“础去坚决神诉”。 考核标准 或评价 学生的思考能力,上课的积极性,课堂表现 课后记 学生对李庄案件兴趣较深,对于刑法306条的取缔呼声较高,比较认同,对于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培养有自己的想法,不盲目推崇课本

第2课探险者的梦想习题

第2课探险者的梦想 基础巩固题 1.美洲的原始居民被称为“印第安人”,这一称谓首先出自( ) A.迪亚士 B.麦哲伦 C.哥伦布 D.达?伽马 2.哥伦布的航行得到下列哪个国家的支持 ( ) A.西班牙 B.意大利 C.英国 D.法国 3.世界文明的交流经历了由分散到整体,由区域到全球的演变过程。现在我们享受到这一过程真正开始于 ( ) A。新航路的开辟 B.文艺复兴运动 C.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D.法国大革命 4.作为第一个横渡大西洋,发现新大陆的航海家,哥伦布的航行方向应是 ( ) A.由东向西 B.由南向北 C.由西向东 D.由北向南 5.在哥伦布西行探险之前,许多欧洲人都在探索和寻找通往东方的航路,其中下列哪两个国家走在开辟新航路之前列 ( ) A.英国和法国 B.葡萄牙和西班牙 C.英国和西班牙 D.葡萄牙和法国 6.下列各项属于哥伦布远洋航行目的的是 ( )

A.开辟新殖民地 B.寻找美洲 C.宣扬西班牙国威 D.寻找通往中国和印度的新航路 7.欧洲人开辟新航路的原因有 ( ) ①商品经济的发展 ②获得黄金的发财欲望 ③奥斯曼土耳其帝国阻断了东西方贸易通道 ④欧洲造船和航海技术的进步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④②④ D.①②③④8.1992年,一支船队为纪念某航海家开辟新航路的壮举,从西班牙出发,横渡大西洋,到达了美洲的西印度群岛。这条航线是由哪一位航海家开辟的 ( ) A.迪亚士 B.达伽马 C.哥伦布 D.麦哲伦 9.文艺复兴时期人类曾生活在彼此隔绝的地区,后来世界逐步连成一体,在此过程中起直接作用的因素是 ( ) A.交通运输的发展 B.西方人对东方奢侈品的追求 C.资本主义的发展 D.新航路的开辟 10.把下列人物与新航路的开辟连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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