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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两种正义观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两种正义观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两种正义观

2012年第08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08,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308期)

Total No .308

收稿日期:2012—06—20

作者简介:王高峰(1977—),男,吉林榆树人。吉林省教育学院报刊社,研究方向:西方政治哲学,道德哲学。

浅谈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两种正义观

王高峰

(吉林省教育学院报刊社,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自由和平等是近一个多世纪以来西方社会正义论的讨论主题。具有代表性的当代哲学家罗尔斯与诺齐克对这一主题展开了学术上的激烈论证。罗尔斯是站在社会最不利成员这一边的,强调了社会正义;而诺齐克则是以反对国家出于平等动机而进行再分配这一核心来论述正义的。本文将对他们持有的不同正义观进行对比,分析他们的论述及带给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罗尔斯;诺齐克;正义观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8—0121—02

正义在希腊文中翻译为正直道路的指示,还有

公平、

公道、公正等译法。从古希腊到现在,对于正义含义的探讨莫衷一是。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个人和社会的自我意识觉醒,正义走向了分离,正义理论在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在逐步提高。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学说,正义理论基于一定社会政治制度下对人的某些社会行为的道德准则评价。其范畴不仅涵盖了国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的分配方式,还涉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西方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观理论具有代表性,本文将试分析他们的两种正义论。

一、罗尔斯的正义论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一书,目的是反驳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点,书中提出了能让传统社会契约论更加抽象与进一步概括的正义论。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制度的首要价值是通过正义的主题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制度上,只要存在不正义的地方,无论它多么有效率,都要加以修正或摒弃。也就是说,罗尔斯把正义作为衡量和评价某种社会制度的一种价值尺度。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论述道,之所以把社会的阶级结构问题作为正义的主题问题,是由于它的某些因素由始至终对社会产生及其深刻的影响。受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制约,不同社会阶层的

人们最初机会是不同的,这就导致不平等。这种不

平等影响了人们生活中的最初机会,

因此,它是一种很深刻的不平等。在社会结构中实际存在的这些不

平等,构成了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关于正义原则,罗尔斯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两个用于制度的正义原则:一个是最大平等自由原则,

即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每个人都应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一个是应这样去安排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

使所有人都有获得相同职位和地位的机会。在权衡以上两条原则时,我们要按照下面的优先原则去分清这两条正义原则的先后,第一优先原

则是要以自由绝对优先,

要限制自由也只能是因为无限制的自由。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和优先于效

率的原则是第二优先原则。差别原则在理论上要落后于机会公平的原则。在具体描述最大平等自由原则的具体内容时,罗尔斯认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基于自然该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哪怕是假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超越。公民所拥有的人权上的基本自由,如去选举别人和被别人选举成为公务员的政治自由权利、合法言论自由、集会的自由、合法组织政治团体的自由、信仰合法宗教与道德观念上的自由、思想不受限的自由、职业选择上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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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 ——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第一条证成路线

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第一条证成路线 王涛,周凡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一般认为,罗尔斯对其正义的原则的证成就是"从原初状态出发的论证",这条正式的证成路线受到 了许多批评者的关注。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正义论》中还存在着另外一条论证路线,它使得公平正义的第二个 原则可以不依靠原初状态的设置就得到初步的证成。这条证成路线,在力图满足效率原则的条件下,从机会平等迈向收入平等,再经由一个基于帕累托优化的概念,最后达到差别原则。 关键词:罗尔斯;证成;正义原则;机会平等;优绩主义;差别原则 doi :10.3969/j.issn.2095-5642.2016.05.099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 5642(2016)05-0099-04英国政治哲学家布莱恩·巴里在他的《正义诸理论》中提出,在《正义论》的“第二章‘正义原则’中,罗 尔斯构想了一个不需要任何原初状态支持的论点” [1]277。这一线索很难被人注意到,并且常常容易引起误解 [1]277。巴里的这个观点值得我们认真对待,《正义论》中确实存在着这样一条独立的论证路线,它使得公平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可以不依靠原初状态的设置就得到初步的证成— ——人们一般对第一个原则拥有较大的确信。这样, 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成实际上就包含着两条论证路线,如果我们忽视他的第一条证成路线,那么就会发现罗尔斯对原则的证成力度要大打折扣了。从某种意义上讲,离开第一条证成路线来理解罗尔 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成,这正是“从原初状态出发的论证”引起批评者许多误解的源头。 一、“社会契约论”传统的证成理路 按照资产阶级革命时代 “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人类社会既不是单纯自然演进的结果,也不是上帝意志的产物,而是人为的。既然人类社会是人为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安排间作出选择,即在多种 可能的社会安排中选择最好的那一个。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作为一个可供对比的“基点” ,“最初的(社会)安排”就是为了方便我们在多种社会安排中进行比较和选择而提出来的,它对应着一个原初的理想的社 会状态。按照罗尔斯的描述,“在这一安排中,所有的社会基本上都被平等地分配,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 和义务,收入和财富被平等地分享”[2]49。 当然,这种安排作为一种原初的社会理想有可能依然是十分原始和落后的,所以它不是十分稳定的和最终的安排。它的命运就如同古典“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一样,在“结束自然状态”和“进入社会状 态”之间,理性的“社会契约论”者肯定会选择 “结束自然状态”。但是,最初安排中的“这种状况为判断情况是否得到了改善提供了一个基点”[2]49,为我们寻求其他安排在道德上的正当性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最初的安排”一旦确立,接下来要做的事情,就是把所有其他可能的安排逐一地拿来与最初的安排相比较,看哪一个安排更加可欲,然后从其中选择最好的那一个,包括接受这个安排所包含的原则,愿意用这些原则来指 导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如此一来,正义的原则也就得到了初步的证成(1)。 9 9第32卷第5期Vol.32成都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ENGDU NORMAL UNIVERSITY 2016年5月May.2016 *收稿日期:2016- 03-26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公平正义指引下中国分配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研究”(2014PY12)作者简介:王 涛(1980—),男(土家族),重庆酉阳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周凡(1995—),男,江苏徐州人, 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异同分析

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异同分析 ——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正义理论【摘要】: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领域一个多世纪的沉寂,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持续讨论,从而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在这场影响深远的讨论中,罗尔斯与诺齐克两位哈佛同僚之间的论战无疑吸引了最广泛的关注。诺齐克被认为是罗尔斯的最著名的批评者。他于《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出版了自己的专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罗尔斯所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本文立足于罗尔斯与诺齐克二者的基本正义理论,就其中主要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二者理论的若干方面提出疑问,旨在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或者说对中国更加有借鉴意义的整合性正义理论。 A Study o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John Rawls and Robert Nozick’ s Theory of Justice ----- Probing for A Better Explanation of Justice Abstract: John Rawls’ masterpiece --- “a theory of justice” --- was a great shock in 1970s, which not only caused a continuing discussion on justice, but also injected new blood into the stud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 has attracted a lot of attention. Nozick had his works --- “Anarchy,State and Utopia”---- published in 1974, which was directed against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This paper is on the basis of Rawls and Nozick’s theory of justice, has some discussion on them and on the purpose of probing for a better way ---- or more properly way to China ---- of explanation of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justice. Key words:Rawls, Nozick, Justice, Difference, Similarity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启示

第23卷第1期晋 中 学 院 学 报Vol.23 No.1 2006年2月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rsity Feb. 2006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启示 雷清海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 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正义、社会公正的建设有重大启发意义。现代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社会正义的缺失,正义论的思想无疑会给我们重建 社会正义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社会正义 中图分类号:D69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808(2006)01-0046-04 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1](P302)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1](P302)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让我们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首先,罗尔斯限定了上述这些原则主要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些原则预先设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基本自由部分,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 [收稿日期]2005-11-01 [作者简介]雷清海(1970-),男,黑龙江肇东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伦理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伦理思想。

评罗尔斯正义原则如何实现

罗尔斯正义原则如何实现 罗尔斯正义原则优先理论是正义论的核心理论,正义原则优先性如何实现?罗尔斯是通过什么来论证他的观点,来保证正义原则优先性的实现? 1.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的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的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来解决正义原则优先性问题。 2.原初状态 在平等的公平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能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种原初状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的假设状态。这一处境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2)正义的原则是

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来论证他的正义原则的实现,但这是一个理想的假设,一个程序正义的设定。一旦拨开无知之幕,影响人们做出选择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依然发挥作用,人们依然受着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等完备性学说的支配,罗尔斯为了进一步完善他的理论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又提出了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的理念,反驳了外界对他乌托邦主义的批评。 3.重叠共识的理念 罗尔斯认为,打开无知之幕后可以看到,在现实的当代社会中存在这个中综合性的、完备性的形而上学理论,由于人们受着不同的形而上学观点的影响和支配,在思想上取得完全共识是不可能的,具体说来:(1)当代民主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多元化的特征可能造成思想的不统一;(2)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手段才能使民众达到思想的统一;(3)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必须得到的大多数人的支持。这些现实的情况说明人们不可能克服各种各样的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的影响达到思想的一致,更别说完全拥护某一主张。因此罗尔斯提出了重叠共识的理念,来使民众达成共识。重叠共识尊重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它的内容是从诸多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中推导出来的,是获得所有或大多数公民的非强迫式的道德效忠。这样一种重叠共识对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大多数追随者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自然而然达

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 “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 ] (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 “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 “所有的社会价值(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 ] (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1 ] (P302)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1 ] (P302)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让我们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首先,罗尔斯限定了上述这些原则主要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些原则预先设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基本自由部分,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平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其次,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要求的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那么,不正义就仅仅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都得益的不平等了。罗尔斯并未对允许哪一种不平等的存在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要求这种不平等能改善每一个人的状况,也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第一个原则仅仅要求那些确定自由的规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要求这些规范承认与所有人所拥有最广泛的自由相容的类似自由,确定自由的权利和减少人们自由的惟一理由,只能是由制度所规定的平等权利会互相妨碍自由的主张应首先被满足,而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 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所允许的不平等中获利,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入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对自由的侵犯很少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抵消。功利主义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代表人的期望总额,而不关心如何在个人之间对之进行分配。这实质上是允许用一

罗尔斯 正义论读书笔记(各方总结+自己见解)超全)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作者:周鹏(From the UIR) 【摘要】罗尔斯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论述了对正义的基本观点,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罗尔斯提出正义观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力求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重新探讨和分析,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有助于重建社会公平。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缺陷价值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在二十世纪中期,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罗尔斯从自然法学理论的基础中出发,并且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区分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在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①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中期,随着第二次世纪大战的结束,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各国经济都逐步开始复苏。此时社会上流行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或者说政府打着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旗号,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不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 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也不可能改变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非正义现象。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再加上,“美国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以来,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统治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克服和缓解人们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②在这个人因素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下,罗尔斯的新的正义观应运而生。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这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 ①《罗尔斯正义观的双面性》,宋伟,南京政治学院,《网络财富》?2010年12期。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第七章 分配正义-诺奇克与罗尔斯

分配正义 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最多功能的国家。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 诺齐克认为,假定每个人对其所持有的财物拥有资格,那么一种正义的分配就只能是由人们自由交换的分配,而“分配”不是一个中性的词,它通常被理解为是某种事物或某种机制使用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发一些东西。但“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被再分配的资源是一种独立于每个人的持有之外的一种新的资源,而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新的资源只能来自于人们的自愿交换和自愿行为。”他认为“持有”是一个中性词,用来代替“分配”最合适。只要是在持有正义的原则下进行的财产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个人权利,那么个人对其财产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都是如此,那么整个社会的财产分配就是正义的。 第一节 资格理论 持有正义的主题由三个主要论题组成。 第一个论题是持有的最初获得,对无主物的占有。(获取的正义原则) 无主物是如何变成有主的,什么样的过程使无主物变成有主的……如果这个持有完全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那么这个持有就是正义的。 第二个论题是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持有的正义原则) 如果个人之间的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那么,这种转让就是正义或正当的。个人按照这两个持有正义原则而持有,个人同时也就对持有具有了权利。持有的正义是历史的,它依赖于实际上所发生的事情。 第三个论题是持有的不正义之矫正。(矫正原则) 矫正原则利用了关于先前状态和所造成的不正义(他们是由前两个正义原则和不得干预之权利所界定的)的历史信息,以及关于从这这些不正义所产生的,一直延续到现在的实际事件过程的信息,并产生出关于社会持有的一种描述。现实中通过如偷窃、欺诈、腐败性的受贿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则是非正义的,“矫正正义原则”: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 分配正义的完整原则简单说就是,如果一个人对该分配中所拥有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这一种分配就是正义的。 持有正义理论的一般纲领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是正义的。 历史原则与目的——结果原则 分配正义的资格理论是历史的,一种分配是否是正义的,依赖于它是如何发生的。正义的历史原则主张过去的状况与人们的行为能够产生对事物的不同资格和不同应得。但由一种分配变为另一种具有相同结构的分配,这也可能造成不正义。因为第二种分配尽管外形相同,但可能侵犯人们的资格或应得。它可能不符合实际的历史。 而正义的即时原则主张,分配正义是有东西如何分配决定的。而对此的判断则是由某种或某些正义分配的结构原则做出的。按照即时原则,在判断分配正义的时候,需要关注的全部东西就是谁最终得到了什么的;在比较任何两种分配时,人们只需要关注显示该分配的模型。这种正义原则不需要馈入任何其他信息,这样的正义原则所导致的结果是任何两种结构上相同的分配是同等正义的。而几时原则只看持有现状的结构。(功利主义者,福利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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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东岳论丛 Ap r.,2009Vol.30No.4 2009年4月(第30卷/第4期)(Dong Yue Tribune)哲学研究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高瑞鹏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山东聊城252000) [摘 要]《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是罗尔斯对其一贯思想所做的一种体系化的努力。该书集中 阐述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设计并证明了两个可供选择的用于基本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B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9)04-0139-04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该书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而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即“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①。这种“正义论”以“作为公平的正义”或“正义即公平”为旨归。 一、作为公平正义的实质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说明正义的要义是公平,这种公平又联系于人们所说的“公平游戏、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中的公平。罗尔斯实际上把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活动看成一种“总值非零”的合作游戏,个人就是这种游戏中的游戏者,旨在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协议。在罗尔斯看来,两个正义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协议,就是这一游戏的结果。据此,罗尔斯认为自己已经寻找到一种合理的联系个人与共同目标的方式,并且显示出一种强烈的说服力,即使你们是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只要你们有理性,按照合理的规则推理,你们就能达到这样一个普遍同意并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念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正义原则上,其对于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②。以上正义观可以具体分解为两个层面的涵义,亦即他的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③。以上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为了使正义原则间的内在冲突与两个正义原则相配套,罗尔斯还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即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是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④。 仔细考察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其要义无非是诉求平等地分配社会领域内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 [作者简介]高瑞鹏,女,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讲师。 931

罗尔斯 正义论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 约翰·罗尔斯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其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主要体现在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这两部著作中,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社会民主主义的中左政治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是以“原初状态”为理论前提的。这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原初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人。 第二,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他们对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一种对所有相关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三,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状态,即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不是极度匮乏,以至于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至于使合作成为多余。 罗尔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正义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

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罗尔斯的自由是指“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他认为公民的基本自由有以下几种: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作为一种自由的体系,一种自由的价值依赖于对其他自由的规定,各种自由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各种基本自由作为权利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这是由人的自然特性即人的道德人格所决定的。这种道德人格有两个特点:第一,有能力获得一种关于善的观念;第二,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这种道德人格能力就是获得平等自由权利的一个充分条件。它独立于具体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使之具有自然权利的特性。因此,作为第一个正义原则,它要求社会中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是人人平等的,这可以理解为政治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作为支配社会和经济利益(主要包括权力、地位、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原则,由于无法做到完全平等,所以只能保证机会的平等。机会平等的核心是“前程为人才开放”,是以平等的自由权利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的。罗尔斯认为这是一种形式的平等,它没有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作为保证,结果是自然资源

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 2013年12月31日 09:10 来源:《人民论坛》作者:张祎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摘要】20世纪70年代,美国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由平等、公平机会、差别对待等原则,在西方国家哲学、伦理道德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引起了极大反响和关注。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重读《正义论》,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和谐社会现实意义 1971年,美国著名理论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出版,即刻成为当时西方社会领域最轰动的一件事,引起各界思想背景不同、观点各异的哲学家、政治家、思想家等的关注和热议。《正义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由平等、公平机会、差别对待等直接反映社会现象、影响社会正义的原则,是对当时西方国家社会现实的深刻反思,同时也对我国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使大众经常以工作繁忙等理由来推托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当“小悦悦”等类似的案例出现后,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公众的道德标准和正义观,应该思考我们社会的正义观如何树立。因此,当前我们更有必要重新翻阅哲学大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思想 在罗尔斯《正义论》之前,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是传统的功利主义,其核心思想是,如果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它的组织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但它却无法保证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公平分配,常常是资源总量增加了,成果和成本的分配却有失公平,最终导致社会贫富两极化。针对这一缺陷,罗尔斯以洛克、卢 梭、康德等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足以替代功利主义的一种新的思想理论体系,即罗尔斯《正义论》。罗尔斯通过系统全面的论证,将其正义理论体系浓缩为两大原则,第一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是机会公正和差别原则二者的结合。 自由平等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①简言之为自由平等。罗尔斯在论证正义理论体系过程中,始终并一再强调把平等的自由原则放在第一位,这与资本主义国家自由至上这一普遍思想达成共识。他认为,自由的地位坚不可摧、不容侵犯,一种自由只能被另一种更自由制约,而不为任何经济因素、利益因素所牵绊。罗尔斯阐述的自由平等原则,包括公民言论自由、思想开放、财产权平等、机遇平等、机会自由等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直接适用于规定社会基本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他希望通过赋予社会个体自由与平等,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诺齐克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穆勒(John S. Mill)为界,可以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穆勒的自由主义,正好是二者之间过渡的桥梁。古典与现代自由主义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张政府祇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能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尽管当代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彼此见解不尽一致,不过大致上分布于上述两个系谱之下。以诺齐克而言,他是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系谱在当代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 当代属于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系谱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严守捍卫个人自由的观点,对于现代自由主义之转向平等(特别是财富平等)深致不满。因此,为了表示与现代自由主义(liberalism)之区别,他们根据"liberty"的拉丁字源"libertas",另创"libertarianism"一字,代表他们的自由主义。在此一自由主义观点之下,论述的主题集中在推究政府合法的功能究竟是什么?他们基本上以一种彻底的激进方式,来回答此一问题。 如同上述,当代此一新古典自由主义运动,不满于政府扮演积极介入财富重分配的角色,主张回归市场机能的运作。其倡导人之中,颇多主张自由经济的重镇,诸如密塞斯(Ludwig von Mises)、海耶克(Friedrich A. Hayek)、弗利曼(Milton Friedman)以及罗斯巴(Murray Rothbard)诸人。他们强烈主张维护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由于认为财富重分配不啻强制某些人为其它人劳动,乃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而加以拒斥。此一运动在二次大战之后,于美 国此一标榜自由立国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中,获得重大的伸展。其在现实政治上的展现,则是英国首相余契尔夫人(Margaret Thatcher)与美国总统里根(Ronald Reagon),在1980年代的执政期间,达到了顶峰。 诺齐克这一本着作,基本上可以说是将此一以捍卫市场经济为主调的运动,推向一个严格底哲学论证层次。诺齐克的论证系统,以个人权利(individual rights)为核心,逐次展开,而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minimal state),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份。第一个部份是根据洛克式的(而非霍布斯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溯自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中个人权利的维护,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诸多不便。不过,他没有遵循洛克契约论的模式,而以一种现代市场的观点,来解释国家的形成。他设想由个人自己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既有诸多不便,则必有提供保护权利服务的机构(protective associations)出现。这些保护机构彼此在市场中竞争的结果,最后可能祇剩下少数保护能力较佳的强势机构(dominant protective associations)。我们可以设想最后剩下两个强势机构,则可能的情况有三:一是这两个保护机构彼此争战,则常常赢的一方逐渐将输方的委托人吸走,使输方终归淘汰;二是这两个保护机构分属不同地理区域之强势机构,则委托人将会移居自己委托之保护机构所在的区域之内,形成一个地理区域之内一个保护机构的情况;三是这两个保护机构争战不已,而又相持不下。于是,他们同意设立一个仲裁者,并由此一仲裁者拥有最后决定权。如此一来,亦形成了一个唯一的强势机构。要之,不论是上述的任何情况,最后都将形成在某一个地理区域中的人们,在一个裁判彼此争执以保障个人权利的共同体系之下,国家之雏形于焉形成。 诺齐克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他虽然对无政府主义者主张个人有权管理自己,其权利不容侵犯深有同感,却不认可无政府主义者所强调任何政府的存在,都是对个人权利之侵犯。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nightwatchman state)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他认为此种最低限度的国家,为保障个人权利所必须,却不会造成无政府主义者所担心的侵犯个人权利之结果。不过,任何逾越此一最低限度功能之国家(ultraminimal state),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个人权利侵犯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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