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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龙江学者”评聘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龙江学者”评聘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龙江学者”评聘人员的通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教师函[2017]54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10.26

【实施日期】201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龙江学者”评聘人员的通知

(黑教师函[2017]540号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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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严禁体罚学生通知》落实情况

严禁体罚学生,提高师德水平 王家庄街道赵戈小学 为使广大教师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执教,进一步提高师德水平,认真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严禁体罚学生的通知》学校组织了一系列活动。 1、9月28日组织教师一起学习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严禁体罚学生的通知》。 2、要求全体教师要引以为戒,严以律己,对照《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经常查摆、反思个人师德问题。 3、要对照师德承诺,教职工逐人做出师德公开承诺,并签订了承诺书,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把不出现有偿补课、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各类违反师德行为作为岗位竞聘的前置条件,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做学生喜欢的好老师,做人民满意的“四有好教师”。 5.完善师德考核评价制度。考核《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内容,及对“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等禁行性规定的执行情况,师德考核结果通过“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评电子档案系统”上报,并将纸质考核结果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建立师德宣传表彰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教师发现、学

习和宣传发生在身边的各类优秀师德事迹,常态化宣传师德典型事迹。总结能够反映学校主流形象、带动教师、引领家长的事例、人物,利用校园宣传栏、文明榜、公示栏、校园网、家长会及多种信息沟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 7.完善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引导师生守纪律、讲规矩,由教师、学生、家委会讨论商定科学、可操作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使惩戒教育行为透明化、规范化,避免随意惩戒,避免出现新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问题。遵循教育规律,为学生健康成长负责。 8.健全师德投诉查处制度,开展了对教师的教师资格和身心健康状况的排查。学校设立了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公布举报电话,对师德投诉事项做到“有诉必查”、认真处理,并定期通过工作自查、组织对学生和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落实师德“前置审核”制度。对违反“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之一者,师德考核不确定为优秀等次。师德考核达不到优秀等次的,不推荐参加市级以上评先树优、评聘高级职称。年度内有一个学期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0.制定了落实处理处分制度。对经查属实的违反师德行为,给予教师本人相应组织处理,取消教师本人当年度评先树优、评聘职称、提拔晋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学发[2015]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的通知 (鲁教学发〔2015〕2号)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日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高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且本校在该专业点及研究方向又无其他导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哈尔滨师范大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黑教高[2007]191号 关于表彰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的决定 为了鼓励长期工作在高等教育教学第一线的优秀教师,表彰他们在本专科教学工作中做出的突出成绩,激励全省高校教师努力做好一线教学工作,促进高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组织了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名师奖的评选工作,通过学校推荐、专家评选、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决定对黑龙江大学张家骅等44名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获得者予以表彰。希望获奖教师再接再厉,同时,号召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向获奖教师学习,学习他们优良的师德和教风,刻苦钻研的精神,严谨治学的态度,高超的教学水平,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1、我省高校获第三届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 2、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本科高校) 3、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高职高专院校) 4、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思想政治理论课) 我省高校获第三届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 张家骅 黑龙江大学 王焕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洪斌 东北农业大学 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 (本科高校) 邓自立 黑龙江大学 付家才 黑龙江科技学院 盖景福 哈尔滨学院 郭黎利 哈尔滨工程大学 韩洪军 哈尔滨工业大学 贾丽华 齐齐哈尔大学 李冀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倪江 哈尔滨医科大学 宋宝玉 哈尔滨工业大学 宋冶 东北林业大学 孙毅 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滨有 哈尔滨医科大学 王勇 哈尔滨工业大学 臧淑英 哈尔滨师范大学 张凤杰 佳木斯大学 张家骅 黑龙江大学 张晓丹 哈尔滨商业大学 赵永平 黑龙江工程学院 周游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省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名单(高职高专院校) 陈丽丽 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陈相伟 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董雪梅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董占奎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黄德烈 牡丹江大学 李国政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刘晓杰 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栾良龙 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 和分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教联[2015]2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体育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15.06.1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体育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黑教联[2015]29号) 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民(宗)委(局)、公安局、体育局、科协,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

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制定了《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同意。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和实施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体育局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6月19日 附件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黑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中文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机构特点 黑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 地理位置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现任省长 陆昊 目录 1主要职责 2政府领导 3现任省长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组成部门 ?特设机构 ?直属机构 ?管理机构 ?其它机构 ?派出机构 5历届省长 1主要职责 一、执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鲁教师字[2009]1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12.11 【实施日期】2009.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鲁教师字[2009]16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齐鲁名师、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鲁教师字〔2009〕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现就全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经过3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省基础教育正在进入一个更加关注公平、更加关注质量的以内涵发展为主的新阶段。这个新阶段对我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建设提出了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加紧迫的新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

校长队伍建设作为事关未来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任务,确立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在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地位。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含建设工程人选,下同)队伍建设。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建设,既要面向全体中小学教师、校长,加强中小学教师、校长的全员建设,更要抓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以各级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带动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的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启动本地名师、名校长建设工程,建立省、市、县(市、区)名师、名校长建设联动工程,将各级名师、名校长和特级教师统一纳入全省名师、名校长队伍管理。各级名师、名校长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完成相应的专业研修任务,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相应的待遇和条件,加强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 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0]4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6 【实施日期】2000.10.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4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0月16日 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00年9月6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体制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二)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2000年由中央下划到省里的普通高校,2000年及以前入学学生的助学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负责。<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 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黑教基二函[2016]9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黑教基二函〔2016〕97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4〕27号)的要求,强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意识,切实抓好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各项任务的落实,省教育厅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书,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各市(行署、省直管县、企业总局)教育局局长签写。一份本人留存,一份单位加盖公章、本人签字后返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市(行署、省直管县、企业总局)教育局应参照省教育厅做法,与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普通中小学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好教育局长和中小学校长对规范办学行为的主体责任。 三、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上述各级责任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应于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政办发〔1998〕5号1998年2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2000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 (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3000人。3年共安排“转、招”指标3.1万人。 (四)“辞、退”指标安排。在2000年以前,要逐步辞退和妥善安置具备退养条件的民办教师近9000人,其中,拟辞退6000人,退养3000人。 三、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坚决把住民办教师的入口关,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严格执行省教委、人事监察局、劳动局、计经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中小学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86〕79号)精神,1986年以后增加的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一律不予承认。 民办教师队伍管理要按省教委、农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师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1991〕52号)精神执行。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乡分工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人事管理及任用,乡(镇)负责民办教师的业务管理,即日常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辞退民办教师,必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分期分批把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要坚持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每年下达的转正指标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现年龄在36周岁以上的民办教师,在考试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优先解决优秀教师和职务高、教龄长、贡献大的人员,分步骤地转为公办教师;对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以及担任学校领导工作和教学成绩突出的民办教师给予免试,按考核成绩转为公办教师;对现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民办教师,主要是通过师范内招解决。“转、招”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下达转正指标时,对各地市、县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经济条件好的可多下达指标,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贫困地区可少下达指标,延长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时间。 (三)逐步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妥善安置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辞、退”民办教师的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 学研究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1]5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09 【实施日期】2011.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5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切实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先导作用,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与保障性作用,是实现教育内涵发展、改革创新的驱动力,是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的智力支持。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落实《规划纲要》的迫切需要,是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教育科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发挥教育科学研究的引领作用,全面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二、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为每个人的终身发展奠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理念,突出重点、服务大局、贴近基层,着力于基础性、前瞻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研究,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师服务、为丰富教育理论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目标。围绕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工作,创造出一批具有龙江特色、实效性强的科学研究成果,并加以推广应用。加强教育科学

黑龙江省科技厅

黑龙江省科技厅 赵敏:党组书记、厅长;主持科技厅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 杨廷双:党组成员、常务副厅长;分管办公室、发展计划处、园区管理处、机关党委,联系科技信息中心、浅山区技术培训中心。 张长斌:副厅长;分管农村科技处、基础研究处、对外合作处,联系对外交流中心、院士工作办公室。 张高潮:党组成员、厅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老干部处。 郭大春: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政策法规处,联系省科学技术情报所(生产力促进中心)、计算中心。 于立河: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成果管理与推广处、社会发展处,联系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常城:党组成员、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局长。 王双妹:副巡视员;分管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协管办公室,联系科力公司(省软科学研究中心)。 办公室 王森主任 孙金良副主任 电话:82628294 政策法规处 汪国志处长 汪英华副处长 电话:82634915 发展计划处 王建超处长 李力副处长 孙景波副处长 电话:82633303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李阳处长 张庆十副处长 孙红副处长 电话:82616169 基础研究处 翟琦处长 韩金华副处长 电话:82632603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吴青处长 荆树山副处长 电话:82634913 农村科技处 唐晓明处长 曹忠德副处长 王喜霖副处长 电话:82625077 社会发展科技处张冶处长 袁明成副处长 高艳丽副处长 电话:82628292 对外合作处 赵新宇处长 刘今副处长 电话:82625217 成果管理与推广处 王伟处长 王福成副处长 电话:82628506 科技园区管理处 石兆辉处长 谷川副处长 电话:82628432 人事教育处 张有江处长 阚平副处长 王晓群副处长 电话:82628386 机关党委 赫丹娅处长 电话:82628382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熊百良处长电话:82632803 纪检监察室 崔亦农处长电话:82628852

山东省教育厅学籍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厅于1992年下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中的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主管单位代码表》 3.《学籍信息化管理数据库结构说明》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设置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设 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黑教高[2013]10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5.30 【实施日期】201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设置管理的通知 (黑教高〔2013〕108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通知》(黑教高〔2012〕18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函授站的设置与管理,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高〔2004〕2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设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文件精神,明确政策要求。要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

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通知》(黑教高〔2012〕189号)、《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高〔2004〕261号)等文件,遵守函授站设置管理的各项规定,明确主办学校和函授站的职责。 二、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函授站设置管理。各高等学校要确定函授站设置管理的分管领导和负责部门,严禁非法人单位(二级学院、系、个人)擅自设置函授站,杜绝函授站只设置不管理现象的出现。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协议,保证函授教育教学过程和人才培养质量。 三

黑龙江省教育厅项目结题验收须知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验收须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教育厅各类科研课题的管理,特将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及表格公布,请项目负责人务必提前阅读并照章办理。 具体要求归纳如下: 一、关于验收范围 凡审批书约定到期应完成的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面上、指导)、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面上、指导)、青年学术骨干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海外学人项目,均在此验收范围之列。 二、关于项目变更和调整 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不可抗拒原因,按下述形式处理: 1、内容变更:科研项目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由项目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须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的情况,以及变更对于项目的影响,并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研究内容变更申请表(附表-)。 2、人员变更:科研项目的成员因工作调动、外出学习、身体健康等不得已的原因需要变更人员、调整顺序、重新分工的,须说明理由,且由变更前和拟变动后的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并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人员变动申请表(附表二)。 3、时间变更:科研项目应按期结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组应在项目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延期申请表(附表三)。 如有变更,项目组填写上述申请表后报校科研处,由科研处长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以正式公文(函)的形式,由项目组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提出变更申请,省教育厅科技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意见。申请未得到省教育厅科技处正式批准前,项目应按原来的研究计划进行,项目组和学校不得擅自变更。 三、关于项目成果 1、科研项目批准前的研究成果,只能作为该项目的研究基础,项目批准日期之后的研究成果才能作为结题验收的依据,论文的收稿日期、专著的出版日期和专利的申请日期应在项目批准日期之后,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以此类推。 2、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专利以及成果评议、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研究成果,未单独注明“黑龙江省教育厅XXXXX项目”和项目批准号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3、理论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前五名、应用类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前三名的成员名字应体现在研究成果前五名、前三名中;项目负责人应至少以第一完成人身份提供一项主要科研成果;指导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以通讯作者身份作为第一完成人。 4、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和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海外学人项目中的科学技术类项目,根据学科的不同,项目负责人至少要以第一完成人的身份提供一篇三大检索文章。 5、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重大)项目和青年学术骨干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海外学人项目中的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根据学科的不同,项目负责人至少要以第一完成人身份提供一篇国家级学术报刊文章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或被省市级政府部门以上及大型企业采纳的咨询报告。 四、关于材料 (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面上、指导)、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面上、指导)、海外学人项目,验收所需材料: 1、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验收报告封面(附件1) 2、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 “申请表”中“提交成果清单”一栏,需按两部分填写:一、项目申请书中“提交成果形式;二、实际提交成果清单。清单中,要注明发表论文的题目、刊名、刊期、页码、作者等信息。其他形式的成果,也需详细列出。 3、科研项目审批通知书复印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教联[2007]2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06.13 【实施日期】2007.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实施意见 (黑教联[2007]24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3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免费教育师范生接收和安排等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根据国家规定,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北京师范大学等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经正式录取的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将全部免除学费、免缴住

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 二、省级招考办负责公布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并负责进行政策宣传。免费师范生招生列入提前录取批次,报考免费师范生的考生在提前录取批次志愿中填报志愿,录取时省招考办根据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向招生院校投档,由招生院校择优录取。 三、免费师范生入学前必须与招生院校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考生被录取为免费师范生后,招生院校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录取信息确认表及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院校盖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给考生,考生及其监护人在协议书签字后到招生院校报到,按招生院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入学。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2】号 各市教育局: 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实施已经十年,在我厅2002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鲁基教字【2002】19号)的基础上,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我厅根据我省基础教育实际,对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调整,制订了《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请认真贯彻实施。 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1: 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 附件2:课程设置调整说明及依据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附件1: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

注:1.表格内为各门课程的周课时数,九年总课时数每学年按35周计; 2.初中最后一年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设为两周,正常授课时数按33周计; 3.表格内各门课程的周课时安排为指导性意见,各试验区在执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学年总课时数和周课时数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附件2:课程设置调整说明及依据 一、本次课程设置调整遵循的原则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性。 2.均衡课程设置。 3.加强课程的综合性。 4.加强课程的选择性。 二、本次课程设置调整情况依据及说明 调整依据:

1. 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中关于课程门类及所占课时数的比例。 2. 我厅关于课程设置的调研结果。 3.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鲁基教字【2002】19号)文件。 4. 周总课时数与九年一贯课程设置的总课时数所占比例符合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实际。 调整说明: 1.品德与生活一、二年级由原来的3课时均调整为2课时。周课时数由原来的22课时调整为20课时,所占九年课程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7.3%,符合国家7~9%的比例要求。 说明:在三个市调研过程中,均反映小学阶段的品德与生活学科课时偏多,且大多由语文、数学教师兼任,基本上都在实际授课时自主做了调整。 2.七年级的地理由原来的2课时调整为3课时。周课时数由原来的4课时调整为5课时,历史与地理的周课时数由原来的10课时调整为11课时,所占九年课程比例由原来的 3.6%调整为 4.0%,符合国家3~4%的比例要求。 说明:七年级的地理课程教学内容以自然地理为主,其难度较大,学生的理解与接收较为困难,实际教学中,三市教师均反映完不成教学任务。国家课程方案的2课时仅仅是针对历史与社会对地理的内容设置。现行的地理课程还包含国家科学课程的内容。所以,增加1课时。这一现象存在很多年了,教师反映较为强烈。鲁教基字【2002】19号文件附录的“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第四部分第五条也有详细说明——“初中阶段的学校在选择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时,若选择科学、历史、地理,可相应减少自然地理的内容;若选择历史与社会、生物、物理、化学,则应安排自然地理的内容。” 3.科学课程中的科学五、六年级由原来的各2课时增加为3课时,化学由原来仅在九年级开设,每周3课时,调整为八年级2课时,九年级2课时。生物学科七、八年级原来各3课时调整为七年级3课时,八年级2课时。科学门类的周课时数由原来的22课时调整为24课时,所占九年课程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8.8%,符合国家7~9%的比例要求。 说明:小学科学学科教师普遍反映,小学科学内容包罗万象,涉及面较为广泛,符合学生的认知心理,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及2018年全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会议精神,为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现就我省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统筹 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教育满意度,是影响基础教育健康、科学发展的核心环节。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部署,深化中小学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基本形成了义务教育免试就近、规范有序、阳光监督的入学秩序;探索了许多符合发展素质教育要求、操作性强的

做法,基本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中考制度。 2018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重大意义。从实际出发,依法依规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完善相关政策,细化具体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坚决落实底线要求,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城市和县镇招生入学等各个方面的统筹工作。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以及省属、市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各地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科学合理、方便就学的总要求,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采取加快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等办法,保障足够学位供给。要通过学区制管理、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委托管理、九年一贯制学校等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加强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补齐乡村教育短板。 二、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义务教育要在巩固已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哈尔滨市作为重点大城市要积极探索破解“择校热”“大班额”问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8年工作要点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全省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坚持“四个服务”目标方向,围绕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工作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攻坚克难,实施“奋进之笔”,深化教育改革,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奋力谱写新时代龙江教育发展新篇章,为建设现代化新龙江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 1.持续推进学习。把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做实。组织开展教育系统“爱国·奋斗”精神教育。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领航计划。建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示范课堂。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进四信”专题教学。开展“贯彻党的十九大,党员教师在行动”“牢记时代使命,书写人生华章”等主题党、团日活动。组织开展“重走改革开放路,砥砺爱国奋斗情”主题社会实践活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主题网络教育活动和“凝聚青春力量,闪耀青春光彩”主题典型人物宣传活动。

2.广泛开展宣传。组织宣讲团、理论骨干深入课堂和基层开展“百人宣讲”活动。深入开展宣讲对谈活动,做到班班讲、人人懂,实现师生全覆盖。组建百个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学生宣讲团,深入社区、企业、农村,与百姓面对面开展“微宣讲”活动。深入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组织开展“我与新时代”主题征文、“新时代新思想新征程”主题演讲比赛、网络文化作品展演等活动。联合举办以“用思想为青春代言,用话筒扮靓出彩人生”为主题的大学生主播风采大赛。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主题宣传,营造学起来、教起来、传起来、研起来、干起来、实起来的良好氛围。 3.扎实组织培训。举办高校处级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集中轮训班,实现本科高校及党的关系在省委高校工委的高职高专院校正处级干部全覆盖。举办2018年暑期高校书记校长研讨班。举办全省高校优秀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班。举办教育行政干部、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班。 4.深入研究阐释。抓好高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平台建设。组织开展《习近平教育思想》学习活动。支持高校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等一级学科设立习近平教育思想研究方向,招收相关方向研究生。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课题攻关,推出一批有质量的研究成果。 二、系统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5.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组织开展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等黑龙江优秀精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严禁将签订就业协议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严禁将签订就业协议与学生毕业相关事宜挂钩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黑教学[2012]11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6.19 【实施日期】2012.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严禁将签订就业协议与学生毕业相关事 宜挂钩的通知 (黑教学〔2012〕113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当前,正值2012届毕业生签约和离校的关键时期,多数高等学校能够认真贯彻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就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各项规定,遵守各项规章和工作流程,认真组织招聘、开展就业指导、信息服务、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帮扶和思想政治教育,确保了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校园稳定。但是,仍有个别学校无视国家有关规定,疏于对辅导员等学生工作干部的管理,将签订就业协议与学位授予、论文答辩、毕业证、报到证发放等工作挂钩,逼迫学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侵害了毕业生合法权益,严

重影响了高等教育形象和声誉,已经引起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高度重视。日前,我们就某高校学生向教育部反映该校外语学院辅导员逼迫学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将毕业生论文答辩与就业协议挂钩一事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责成当事学校进行深入调查、提出整改意见。为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出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有关政策。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历来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就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加强就业服务、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舆论氛围、加强就业状况统计核查与监督下发了多个文件,对就业状况的审核有具体的措施和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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