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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2年第3号

为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的管理水平,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工作,扩大食品出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批准,现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HACCP的认证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扩大食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 管理体系。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验证工作,并根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HACCP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监督管理HACCP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证工作,负责调整和公布《目录》。

第二章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上,建立HACCP管理体系。

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达到以下卫生要求:

(一)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

(三)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

(四)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五)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

(六)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

(七)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

(八)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第六条建立HACCP管理体系应当符合HACCP原理的基本要求:

(一)进行危害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二)确定关键控制点(CCPs);

(三)确定关键限值;

(四)建立监控程序;

(五)建立纠偏行动计划;

(六)建立记录保持程序;

(七)建立验证程序。

第七条企业实施HACCP管理体系时,必须由本企业接受过HACCP培训或者其工作

能力等效于经过HACCP培训的人员承担相应工作。

第八条企业负有执行职责的最高管理者负责批准HACCP计划。HACCP管理体系的运行必须有效保证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企业在执行中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及时对HACCP计划进行内部审核和调整。

第三章认证

第九条从事HACCP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的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

第十条申请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评审人员,上述人员应当获得食品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有食品工艺方面的实践经验、接受过HACCP培训并取得了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注册。

第十一条HACCP认证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者规范等。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可申请HACCP认证。经认证机构按照规定评审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颁发HACCP认证证书。

第四章验证

第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验证。验证的依据是本规定第二章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与外国(地区)有关机构签订的双边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及国外有关要求,企业应当接受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验证。

第十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企业实施验证:

(一)产品列入《目录》的企业;

(二)国外有关机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HACCP验证证书的企业。

第十五条验证的重点是:

(一)企业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或者认证机构的HACCP认证文件;

(二)企业HACCP计划的合理性,即对所有潜在的显著危害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提出了适当的控制措施;

(三)企业HACCP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即HACCP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实施后企业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认监委对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HACCP验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认监委监督、管理全国的HACCP认证认可工作,监督、规范HACCP 认证活动。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和培训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对我国企业HACCP 验证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并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HACCP验证中,发现认证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机构)的HACCP认证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及虚假认证和买证、卖证的,应当报国

家认监委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以下术语的含义是:

(一)“关键控制点(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CCP)”是指可将某一项食品安全危害防止、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控制点。

(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HACCP)”是指对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系统化方法。

(三)“HACCP计划”是指在HACCP原理基础上制订的列出了操作程序的书面文件。

(四)“HACCP管理体系”是指企业经过危害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制定科学合理的HACCP计划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有效地运行并能保证达到预期的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体系。

(五)“HACCP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企业委托有资格的认证机构对本企业所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活动。

(六)“验证”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及其认证、验证的管理、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810546600.html,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三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四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五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

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六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十届全国人大一、二次会议期间,有2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修订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订证券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起草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聘请刘鸿儒、周道炯、厉以宁等八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顾问组。起草组认真分析研究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证券法修订的议案和各部门关于修 订证券法的建议,专门赴上海、深圳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多次邀请国内证券法律专家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代表,以及中小投资者代表举行研讨会和座谈会,就有关条款修订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证券法国际研讨会”,邀请美国、德国、英国、韩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证券法律专家和国内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对国外有关证券立法作了比较研究,借鉴其有益经验。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义杰、阮响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义杰、阮响 华) 证监罚字[2003]19号 当事人:石义杰,50岁,住址为重庆市渝中区张家花园街135号5-2,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健所”)会计师; 阮响华,33岁,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46号20-3,重庆天健所会计师。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证券违法行为一案,我会于2002年3月立案调查。重庆天健所为渝开发1999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相关签字会计师为本案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03年6月26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 经查明,当事人重庆天健所会计师石义杰和阮响华在审计渝开发1999年国债投资收益时,对渝开发提供的国债卖出交割单的真实性未给予应有的关注,从而未审查出渝开发利用虚假的国债卖出交割单虚构投资收益386.25万元的事实,致使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含有虚假内容。 证实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重庆天健所相关工作底稿,重庆天健所提供的说明,渝开发有关文件、财务凭证、单据及出具的各种情况说明,渝开发1999年年度报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各项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渝开发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会计师石义杰和阮响华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1条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35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73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第7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渝开发1999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4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3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7月7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1

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 2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附件4: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确保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组织会员开展制修订认证认可及其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过程中遵循公开、透明、协调一致的原则,规范、有序和高效地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及从事认证认可相关工作的个人申报标准制修订的立项;组织会员开展标准制修订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宣贯、实施效果评价、复审、修改和修订等相关工作。 2.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 3.定义

标准:引用《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定义:指标准(狭义)、准则、指南、技术规范以及其它标准性技术文件等。 4.职责 4.1协会是会员申报业内国家标准制修订(包括国际标准的等同转换)工作的归口组织管理部门;对标准制修订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4.2 协会技术专家组接受秘书长/培训开发与技术标准部委托,负责对标准提案申报至制修订完成的相关阶段实施评审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 4.3 会员根据协会的安排,有计划地编制标准制修订申报提案、标准立项建议书、委托任务书,以及标准的制修订起草工作,对标准的内容负责。同时根据委托任务书的规定,负责配置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源。 5.立项 5.1立项流程 国标委专业委员会审议 主要包括: 认证认可标准(如GB/T27021)、体系认证标准(如GB/T19001)、 产品认证标准(如3C认证)、其他认证标准(如服务认证) 图1 国家标准立项基本流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003.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三节持股目的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

【法规分类号】392002201312127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3.08.21 【实施日期】2013.08.2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证券发行与管理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 【题注】2013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公布并施行。 【正文】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有关制度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六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证券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套期保值方案中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 证券公司负责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验证、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七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充分了解股票、债券等现货市场在交易机制、价格连续性、市场透明度、产品流动性等方面的特点,并审慎评估其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的影响。 证券公司应当熟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有关交割规则,对实物交割的品种,应当充分评估交割风险,做好应急预案。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制度、流程、信息系统等方式,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业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ISO90012015转版全国统一考试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ISO9001:2015转版全国统一考试2015年9月26日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1、组织应对所确定的策划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来自外部的形成文件的信息进行适当的(B),并予以保护,防止意外更改。(A)发放并使用(B)标识并管理(C)授权并放行(D)保持可读性 2、ISO 9001:2015标准指出对外部供方的信息,在沟通之前所确定的要求是充分的,其沟通内容,不包括(C)。(A)所提供的产品、过程和服务(B)能力,包括所要求的人员资质(C)对外部供方的绩效控制与管理(D)拟在外部供方现场实施的验证或确认活动3、组织的知识是指组织从其经验中获得的特定的知识,是实现组织目标所使用的共享信息。其中内部来源的知识可以是(B)。(A)产品标准(B)从失败和成功项目得到的经验教训(C)学术交流(D)专业会议4、ISO 9001:2015标准7.3条款特指人员意识,要求组织应确保其控制范围内相关工作人员知晓(C)。(A)员工高超技术(B)员工对企业的贡献(C)偏离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后果(D)企业高质量高效益5、组织在确定与其目标和战略方向相关并影响其实现质量管理体系预期结果的各种外部和内部因素。可以不考

虑下列哪个因素(C)。 (A)技术和文化(B)市场和竞争(C)环境监测能力(D)知识和绩效 6、ISO 9001:2015标准要求,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完整、清楚,是为了(C)。(A)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出(B)满足设计和开发评审(C)满足设计和开发的目的(D)满足设计和开发控制7、组织环境指对组织(A)的方法有影响的内部和外部结果的组合。(A)经营和决策(B)质量管理(C)建立和实现目标(D)管理8、法定要求是(B)强制性要求。(A)标准规定的(B)立法机构规定的(C)立法机构授权规定的(D)约定俗成的9、创新是新的或变更的实体实现或重新(C)。(A)定位作用(B)合理管理(C)分配价值, (D)使用价值10、在组织和顾客之间未发生任何交易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的输出是(A)。(A)产品(B)过程(C)服务(D)活动 11、人为因素是对考虑中的实体的(D)。(A)人为参与影响(B)人为误差(C)人为的作用(D)人为影响特性12、依据ISO 9001:2015标准,关于“领导作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A)最高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B)最高管理者应审批质量手册(C)最高管理者应支持其他管理者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5〕第4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鼓励金融创新,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公告〔2005〕第4号 2005年2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 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2006]51号)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一)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材料),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适用普通程序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的发审委会议(以下简称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等。 (二)发行监管部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 (三)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四)发行监管部在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对适用特别程序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的发审委会议(以下简称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发行监管部在会议召开前及时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外地委员的审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五)发行监管部在将发审委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不公布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六)委员应当将须回避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发行监管部。若发现存在须回避情形或者已确定出席发审委会议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参加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发行监管部,并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上网公告程序;参加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提出有关申请,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七)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发审委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全面审阅审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审核工作底稿。 (八)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议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应填写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委员也可对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时间不超过45分钟。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各种认证认可标志

各种认证认可标志!!! 国家免检产品: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的免检标志呈圆形,正中位置为'免'字汉语拼音声'M'的正、倒连接图形,上实下虚,意指免检产品的外在及内在质量都符合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一中心图案上方,有'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显示了国家免检的权威性;图案左右,为标示免检有效期的起止年、月;图案下方,是呈弧形排列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9字及其英文缩写'CSBTS'。免检标志基调为白色,外圆及中心图形为蓝色,字及字母为黑色。免检标志尺寸以标志外圆半径R为基础,以R的相应比例确定标志上其他各部位的尺寸。 ++++++ 计量认证标志 这是做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最起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项目,在其产品检验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标志由CMA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MA分别由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质量认证'。省级以下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编号为()量认(省)字()号;国家级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编号为()量认(国)字()号。 +++++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符号 该标志分为省级和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在其发出的考核合格范围内的检验报告上及有关工作文件上使用统一的考核合格符号。印有考核合格符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考核合格符号由CAL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AL分别是'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相应英文单词(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的字头,证书编号是省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技监监函(1994)04号文向其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颁发的证书的编号。省级以下检验机构的编号为()省质监认字()号;国家级质检机构的编号为国质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 第三章操纵手段认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连续交易操纵认定 第三节约定交易操纵认定 第四节洗售操纵认定 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 (一)蛊惑交易操纵认定 (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 (三)虚假申报操纵认定 (四)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 (五)尾市交易操纵认定 第四章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 第五章违法所得认定 第六章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七章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八章证明标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下简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操纵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操纵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 第五条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 本指引所称任何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规范

附件1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认证认可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及社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全体会员,包括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获证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四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章承诺 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第六条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

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认证认可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七条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第八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尤其要: 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 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 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 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 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第九条积极参加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章监督 第十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体会员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反映可能的违约行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认监委认证机构名单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目录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华信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 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 东北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中联认证中心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兴国环球认证有限公司 四川三峡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 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国金恒信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 北京中设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

江苏九州认证有限公司 泰尔认证中心 北京三星九千认证中心 天津华诚认证中心 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神舟时代认证中心 北京外建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华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上海质量技术认证中心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德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泰瑞特认证中心 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 中电联(北京)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挪亚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水源禹国环认证中心 北京恩格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省环科环境认证中心 深圳市南方认证有限公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 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 北京恒标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健康安全环境认证中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指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审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时,应当关注如下问题: (一)发行人改制和设立方面的问题 1、发起人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手续的办理情况; 2、发行人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及设立程序的合法性; 3、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及连续计算的合规性。 (二)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1、发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况;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3、发行人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及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 4、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独立生存能力; 5、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 6、关联交易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及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公允性,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 7、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收入、成本及利润的比例。 (三)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方面的问题 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公允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选择运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恰当遵循谨慎、一贯性的原则; 2、发行人会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 3、发行人的主要会计科目变化较大,公司是否有合理的解释说明;会计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4、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依靠其自身经营获取盈利,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5、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选择、运用不合理的情况; 6、发行人是否存在巨额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 7、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是否合理、谨慎。 (四)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问题 1、发行人的产品因市场竞争而面临的市场占有率、产品销量的变化趋势; 2、现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或使用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3、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结构、盈利模式的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4、发行人持续的产品制造能力和研发能力; 5、发行人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情况,该变化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的影响; 6、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以及严重依赖单一客户而导致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项目方面的问题 1、募集资金项目与公司业务和发展战略的关系; 2、募集资金项目与筹资额的配比情况,以及编造投资项目套取募集资金的情况;

关于印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服务认证认可 检验检测发展

中认协〔2016〕297号 关于印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服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服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服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十三五”规划》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服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十三五”规划 为统筹谋划“十三五”时期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十三五”规划》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精神,按照中央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服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十三五”规划》,作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十三五”期间的行动纲领。 一、发展形势和环境 (一)过去五年的发展成就 “十二五”期间,协会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工作部署,致力于服务认证认可行业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就。一是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工作逐渐形成体系,涵盖各个主要认证工作领域,发布各类行业自律规范文件27件,成为认证认可工作不可或缺的工作环节。二是标准化与科研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发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国家标准82件,发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38件,率先成为全国团体标准试点单位并发布团体标准22件,组建ISO/CASCO国内对口工作组17个,与国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9份;完成科研成果16项,开始承担国家科技支撑重点专项研究。三是认证人员注册制度在改革中发展,注册管理、培训管理方法适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发[2015]30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

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附件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4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 第14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发布部门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沿革 发布日期 : 2020.10.15 实施日期 : 2020.10.15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部门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4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48次发审委会议于2020年10月15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四)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五)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六)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 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客户集中的原因 及合理性,是否与行业经营特点一致;(2)发行人主要客户本身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是否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是否 存在重大风险;(3)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订单获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4)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定价策略与其他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市场化定价原

则,是否与第三方定价具有可比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纠纷;(5)发行人是否对博世集团等前五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相关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逐年增长,综合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均值且差异有所增大;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持续增长,境外销售区域以美国为主。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技术优劣势等说明综合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均值且差异逐渐增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汽车行业景气度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说明在产品价格年降的情况下,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主营业务毛利率保持稳定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波动风险,相关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是否充分;(3)说明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在产品定价、产品种类、销售政策、销售毛利率、信用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异;(4)结合汇率变化、相关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和税收政策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快速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海外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5)说明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对发行人境外销售的影响情况,发行人的相关应对措施及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夏诚亮、朱迎晖夫妇及其子朱华夏,三人均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夏诚亮、朱迎晖境外投资持股澳门润成、香港嘉杰等企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澳门润成、香港嘉杰等企业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等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承担费用或其他利益转移的情形;(2)澳门润成历次受让或增资取得发行人股权的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3)发行人境内公司和海外子公司香港润成和墨西哥莱昂嵘泰报告期关联交易的性质,交易金额,定价原则,境内公司、香港润成、墨西哥莱昂嵘泰净利润占比情况,是否存在转移定价的税务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在招股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销售服务费占比很高,销售服务费以经销商服务费为主,经销商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为客户合同价格减去出厂核定价格及安装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由经销商承担提供价格谈判、协调安装、使用说明等服务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经销商为发行人提供的居间服务、售后维修保养服务等销售服务费对应的各项具体服务是否可明确区分,销售服务费在确认和结算等方面是否具有明确的标准,相关计费标准是否具有公允性,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一致,不同经销商之间的销售服务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和证券委授权,起草证券、期货法规,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 (二)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管。 (三)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清算、交割、保管、过户、托管、登记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审查确认上述机构人员的从业资格。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标准、业务规则和行为准则,核发资格证书,对其业务活动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管。 (五)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六)根据证券委授权,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对其活动进行监管。 (七)依法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 (八)依法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境外发行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在境外上市活动进行监管。 (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证券委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研究分析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发展形势和问题,根据证券委的要求,拟定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和战略。 (十一)组织、参与证券业、期货业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 (十二)办理国务院和证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各部(室)工作,组织会议,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文印、秘书、文档管理、保卫、保密以及机关财务、行政管理工作,制订并监督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发行部 制订与证券公开发行上市有关的规则、实施细则,监管股票发行,审查送交证监会复审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安排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办理发行审核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就证券发行市场规划提出建议。 (三)交易部 制订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规则、实施细则,监管证券(包括境内外资股份)的交易活动和清算、交割、保管、过户、托管、登记机构的业务活动,监管证券交易场所,就证券交易市场规划提出建议。 (四)机构部 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制订对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规则并对其证券业务活动实施监管,审查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和自营业务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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