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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书最新版

编号: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 ____ 月 ___ 日

联系地址: 乙方(物业公司): ______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_________________ 小区的物业 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小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

小区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小区总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物业详细信息(门牌号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期限:自 _____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___ 日起

至 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 日止,共计 ________ 年。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乙方按照本合同 继续提供 服务的,本合同中业主、乙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 续期间,任何一方 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三条 业主根据下述约定按照建筑面积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甲方(业主):

联系电话:

(一)住宅:0.5 元/ 月平方米。

(二)商业用房:12元/ 月平方米。

(三)车库:0.8元/月平方米。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费用按规定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摊。

第四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按照鸡西市物价部门的定价文件进行调整。

第五条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应按年交纳。

业主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履行交纳义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应依照本合

同第三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延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应缴费用的,按照每日千分之

三计违约金。

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双方约定按照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采集欠费信息,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业主承担。

第六条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 _____ 平方米),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若物业用房对外出租,

租金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八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物业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督促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物业使

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二)授权乙方对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

劝阻、制止。

第十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第十一条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

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十三条乙方对本合同享有单方解除权。若需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提前六个月以书面的方式在小区物业公告栏内和《鸡西日报》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给乙方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作为违约金。

第十六条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一)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三)物业买受人,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物业购买人。

(四)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建设单位书面入住通知并已办理相应手续。物业买受人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已交付使用。

(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1、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2、物业管理区域内,由

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窨井、化粪

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七)公共区域,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

整幢住宅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八)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曰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律规定及的,向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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