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过程管控,狠抓源头治理,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控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安全红线是指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和重大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煤矿、化工、非煤等各公司。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处负责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草拟及修订,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举报,负责对事件的组织调查和处理决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利对各类安全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集团安全监察处应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六条安全红线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机械设备保护失效或甩掉不用。
2、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带电作业。
3、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酒后上岗或值班(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
5、动火、吊装、检修、断路、高处、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证)”或未落实安全措施的。
6、因工作原因谩骂、威胁、报复安全检查人员的。
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煤矿部分
1、一风吹排放瓦斯。
2、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3、瓦检员假检、漏检,虚报检查数据。
4、安(瓦)检员、带班人员睡岗。
5、私自携带或私藏雷管、炸药。
6、违章放炮。
7、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8、钻机施工单岗作业。
9、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及闯红灯。
10、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5号令公布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15类65项重大隐患的。
(三)化工部分
1、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入厂。
2、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3、堵塞消防通道、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与设备。
4、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5、未按规定落实防静电措施,进行易燃易爆物料的输送、投放和灌装。
6、存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20类重大隐患的。
第七条处理规定
1、如触犯“安全红线”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人给予100-2000元处罚。
2、如因触犯安全红线造成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的,对负主要或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八条附则
1、以上条款在特殊情况下制定专项措施时例外。
2、各公司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3、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