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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指南

附件1

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深入推进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他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生产、使用、运输或存储,化工装置或设备密封点数量不小于5000 点的各类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和环境监督管理,亦适用于相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中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石油化学工业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 石油炼制工业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3 挥发性有机物(VOCs)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化合物:(1)在太阳光紫外线存在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反应产生光化学氧化物;(2)20℃下蒸汽压大于10Pa;(3)

标准大气压下(101.3kPa)下沸点不高于260℃。

3.4有机毒性大气污染物(OHAPs)

已知或疑似引起癌症或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如生殖影响和生理缺陷及严重恶化环境的有机空气污染物,参见附录 A。

3.5 轻液体

在工艺条件下呈液态,且蒸气压大于0.3 kPa(20℃时)的VOCs组分质量分数之和不低于20%的物料。

3.6 重液体

除气体和轻液体以外的含VOCs物料。

3.7 密封点

采用密封措施,阻止设备流体从相邻结合面间或开口处向外泄漏的点位。

3.8 泄漏排放源

原料中间体存放区、生产车间、输送管道、生产装置、中间罐、灌装线、危险废物暂存库、产品等存储库、污水池、废气处理设施、投料口、采样口以及任何易产生挥发性气体泄漏的场所和所有挥发性气体排放源;以及阀门、法兰及其他管道连接设备、泵、压缩机及压缩机密封系统放气管、卸压装置、开口阀门、搅拌器密封口、通道门密封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设备的泄漏排放。

3.9 设备泄漏

设备泄漏是指因各类泄漏排放源密封失效或密闭性差,致使内部物料逸散至大气中,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现象。设备泄漏需通过感官检查或仪器检测发现和判断。

3.10 泄漏控制浓度

指在相关排放标准或法规中规定的,在泄漏排放源表面测得的VOCs 浓度值,表示有VOCs泄漏存在,需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它是一个基于经校准气体校准的仪器的测定读数。

3.11 泄漏检测与修复

泄漏检测与修复是指对工业生产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物料逸散、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该技术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仪器,定量检测易产生

挥发性气体泄漏的场所和所有挥发性气体排放源,从而控制VOCs逸散、泄漏排放,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简称LDAR。

3.12 校准气体

指校准时用于将仪器读数调节到已知浓度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校准气体通常是接近泄漏控制浓度的参考化合物标准气体。

3.13 参考化合物标准气体

指平衡气体为高纯空气、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2%(k=2)的有证气体标准物质。

3.14 响应时间

指仪器测定VOCs浓度时,从仪器读数开始变化到仪器最终显示稳定读数的90%浓度显示所需要的时间。

3.15恢复时间

指仪器测定VOCs读数稳定后,将探头瞬间切至零气,仪器读数降至稳定读数的10%所需的时间。

3.16 难/险检测组件

离地面5米以外或离平台2米以外的组件,或可能导致检测人员暴露于直接或间接性危险的组件。

3.17 净检测值

扣除环境本底值的检测值,单位通常为μmol/mol(ppmv)。

3.18 环境本底值

在未受污染影响的情况下,其化学元素分布的正常值,单位通常为μmol/mol(ppmv)。

4 LDAR项目建立

4.1 检测对象确定

4.1.1审核工厂的物料平衡表、工艺流程图(PFD图)、管道流程图(PID

图)、操作规程、装置平面布置图等内容。

4.1.2 分析装置涉及的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各类助剂的组分和含量,确定需要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装置。泄漏检测对象应包括作业流体为VOCs含量占比不低于10%(重量百分比)的设备,或OHAPs含量占比

不低于5%(重量百分比)的设备。流体作业负压(指绝对压力低于96.3kPa,以下同)运行或年作业时间不大于15天的设备、屏蔽泵、磁力泵、泄放口接入装置管网的泄压设备(安全阀),可免于检测,但应记录并申报。

4.2 设备编号

用唯一标识符(ID)标识每一个需检测设备,编号规则见附录 B。将特殊的设备(难/险于检测、低泄漏、免于检测)单独编号存档。编号可按照空间位置和工艺流程可将受控设备划分为多个群组。如将分液罐划分为罐顶安全阀群组、压力表群组、放空及人孔群组、液位计群组等,除空冷器外,每一群组包含的受控密封点应控制在1~30个范围内,且在同一操作平台可以实施检测。赋予每个群组唯一性编码,通常可采用装置名称拼音简称或采用企业设备管理系统中的装置代码加四位数字。例如常减压蒸馏的某一群组可表示为:ZL-0227。可通过现场挂牌、拍照或PID标识等方式实现群组准确定位。在电子版本管路和设备图纸中标记目标检测组件ID号,将ID号在现场比对确认,确保在用设备各组件与ID号和图纸标签一一对应。如有变化,应随时更新。

4.3 泄漏检测

4.3.1 检测仪器

开展LDAR的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应配备VOCs定量检测仪器。仪器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技术要求:

①仪器检测器类型包括催化氧化检测器、火焰离子检测器、红外吸收检测器、光离子检测器等。实施检测前应通过查证或实验手段确保所采用的仪器检测器对所测主要 VOCs或 OHAPs组分有响应。

②测定仪器的量程应能满足规程中的泄漏浓度控制限值,且其分辩率应保证规程中的泄漏浓度控制限值的±2.5%范围内可读。

③仪器应配置一个能向检测器提供持续流量的电动采样泵,在采样探头顶端安装玻璃棉塞或过滤器以保护仪器,且在探头前测得的采样流量应在(0.10~3.0)L/min 内。

④仪器须具有防爆安全性,仪器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的防爆安全检验认证。

常规检测仪器应经过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作为LDAR检测仪器投用。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3.2检测所需试剂

需配备两种标准气体用于仪器校准和性能评估:

①零气:洁净空气,其中VOCs含量应小于10μmol/mol,以甲烷计。

②参考化合物标准气体:平衡气体应为高纯空气,参考化合物浓度与泄漏控制浓度(或标准浓度限值)接近,其不确定度应在2%内。

4.3.3检测频率

①每个季度,对介质状态为气体/蒸汽或轻液的动设备/组件,进行一次仪器定量检测。

②每半年,对介质状态为气体/蒸汽或轻液的静设备/组件,进行一次仪器定量检测。根据泄漏风险可加大检测频次。

4.3.4检测步骤

①检测环境条件

现场检测应在仪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能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下实施。超出使用环境条件,应获得仪器制造商对使用条件的书面认可。雨雪或大风天气(地面风速超过10m/s)应禁止作业。

②环境本底值检测

每套装置或单元至少每天进行一次环境本底值测试。每次测试至少取5点,测试点位如图1所示,测试点距密封点最近不小于25厘米,将5个测试值取平均值作为当日装置环境本底值。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密封点或群组附近的仪器读数与装置环境本底值无明显变化(仪器读数低于3倍装置环境本底值),以装置环境本底值作为该密封点或群组的环境本底值。

图 1环境本底值检测位置示意图

③检测与读数

将仪器采样探头在密封点表面移动,采样探头与密封点边线保持垂直,采样探头移动速度不超过10cm/s。如果发现指示值上升或仪器报警,放慢采样探头移动速度直至测得最大读数,并将采样探头保持在出现最大读数的位置,在该位置的检测时间不少于2倍仪器响应时间。

④泄漏确认与标识

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即为设备泄漏:

——感官检查,发现设备表面存在可见泄漏,即:“跑冒滴漏”、“异常声音”、“异味”等现象;

——净泄漏浓度检测值大于泄漏浓度控制限值,泄漏浓度控制限值如表1所列;

——快速泄漏检测法中采用光学成像仪获得泄漏信息/影像,并用常规泄漏检测仪器确定泄漏浓度。

——密封点有滴液。

表1

泄漏设备应悬挂显著带有编码的标识牌,且应根据要求及时记录并进入修复工序。

4.4 泄漏修复

4.4.1首次修复

当检测过程中,发现有组件检测值超过泄漏阈值,检测人员应与企业项目联系人取得联系,安排设备维修。在检测到泄漏后5天内,企业应及时进行首次尝试维修,并将过程中的数据录入管理系统中或及时建档保存。

4.4.2最终修复

在首次尝试维修后泄漏仍未消除,需进行再次维修或与监管部门协商将组件移入延迟维修清单中。最终维修的期限为自发现泄漏之日起15天。

4.4.3延迟修复

泄漏之日起15日内仍未完全修复的密封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纳入延迟修复范围:(1)装置停车条件下才能修复;(2)立即维修存在安全风险;(3)泄漏密封点立即维修产生VOCs排放量大于延迟修复的排放量。修复时间不得迟于泄漏后6个月内。

延迟修复应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并预计消漏的时间,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消漏,延迟修复的设备应在下一个停工检修期间进行修复。延迟修复的设备仍应按规定检测频率检测并记录。

4.5 检测质量控制

4.5.1仪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在仪器预热和零气校准后,向仪器采样探头通入参考化合物的标准气体,按标准值来调节仪器读数。如果仪器读数无法调整到合适的浓度值,表明仪器有故障,在使用前必须予以排除。校准可以是单点浓度,该点浓度应接近泄漏控制浓度或标准浓度限值,也可以进行多点校准,泄漏控制浓度或标准浓度限值应在校准浓度的范围之内。

4.5.2对检测器进行定期漂移校准,使用的气体仍用当天的标准气,仪器校准的相对误差(漂移测试值-校验实测值)/校验实测值)应小于10%,否则当天检测值无效。

4.5.3实施LDAR项目的单位应具有化工设计或环境工程设计资质,泄漏检测技术人员须经严格岗前培训。

5 项目质量保证与控制

5.1 LDAR质量管理体系

5.1.1 LDAR质量管理可纳入企业现有质量管理或HSE管理体系,尚未

建立质量管理或HSE管理体系的企业,应单独建立LDAR质量体系。

5.1.2检测点位达到5万个及以上的企业应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并建立设备泄漏与检测修复数据管理平台;检测点位2000个点以

上的企业应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按指南要求定期检测、修复密封点,并按要求记录相关数据并保存。

5.2数据记录

LDAR数据管理平台应记录以下信息,并有效保存2年:

1、所有排放源基础信息,详见附表1、附表

2、附表3。

2、设备泄漏检测数据,详见附表4。

3、设备维修数据,详见附表5。

4、不可达密封点备忘表,详见附表6。

5、所有排放量计算数据,根据周期性检测数据,参考《附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中对应方法进行计算,并填写相关表格。

6、企业泄漏检测现状评估年度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报告、检测流程图、泄漏点及无组织排放情况汇总表及检测结论、主要泄漏点修复及无组织废气整治建议等。

7、企业实施LDAR环境绩效评估年度报告,包括实施LDAR前泄漏量、实施LDAR后泄漏量、VOCs及恶臭物质减排量等。

8、所有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9、采用红外气体成像检测,应保存泄漏视频。

6 LDAR项目申报

LDAR技术实施情况应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形式进行申报,包括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所有排放量计算数据,以及企业泄漏检测现状评估报告和企业实施LDAR环境绩效评估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至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附表A:工业常见VOCs和OHAPs名录

备注:CAS号(CAS Registry Number或称CAS Number, CAS Rn, CAS #),又称CAS登录号,是某种物质(化合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序列(Biological sequences)、混合物或合金)的唯一的数字识别号码。

附录B:设备编号规则

1 编号原则

设备编号的目的是便于企业有效的管理本指南中的检测设备,及有效实施LDAR(包括巡检、检测、修复等)。本指南规定了设备编号需包含的组成部分,具体的序号规则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进行设计。

设备编号组成如下:

①装置编号—②区域编号—③楼层编号—④设备类型—⑤流体状态—⑥检测位置

2. 编号示例说明

(1)装置编号指设备所在装置位置,例如M01;

(2)区域编号指设备在装置的区域编号,例如N01;

(3)楼层编号指设备所在的区域中,具体的楼层位置,例如01F;(4)设备类型指设备的类型,按如下字母缩写编号:

——泵(轴封),简写 P;

——压缩机(轴封),简写 CP;

——搅拌器(轴封),简写 A;

——阀门,V;

——泄压设备(安全阀),简写 R;

——采样连接系统,S;

——开口管线,简写 OEL;

——法兰,简写 F;

——连接件,简写 C。

——气体回收装置、密闭排放装置、空气污染控制装置-N;

(5)流体状态:指设备内流经的物质状态(G:气体、L轻质液、H:重质液);

(6)检测位置:指设备属于位置是否为难于检测(1:是、0 :否)。

附录C:实施LDAR挥发性有机物绩效估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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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质(2004)372号 关于改变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4-10-20 阅读次数:1556) 苏建质(2004)372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 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

1、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执行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2、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3、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样的真实性。 5、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6、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 1、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规程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规程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深入推进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的全过程。 三、责任 1.EHS部:负责联系第三方检测单位统计本公司监测点位数量并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泄漏 检测与修复(LDAR)。 2.各车间:负责配合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各车间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工作。 四、术语 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 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2.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 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泄漏检测与修复leak detection and repair:泄漏检测与修复是指对工业生产全过程挥 发性有机物物料逸散、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该技术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仪器,定量检测易产生挥发性气体泄漏的场所和所有挥发性气体排放源,从而控制VOCs逸散、泄漏排放,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简称LDAR。 4.VOCs物料VOCs-containing materials: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 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5.密封点:采用密封措施,阻止设备流体从相邻结合面间或开口处向外泄漏的点位。 6.泄漏控制浓度:指在相关排放标准或法规中规定的,在泄漏排放源表面测得的VOCs 浓度值,表示有VOCs泄漏存在,需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它是一个基于经校准气体校准的仪器的测定读数。 五、工作程序 1.LDAR项目建立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空气自动站包括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自动站)、省本级和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并购买服务的空气自动站、国家交由地方托管的空气自动站以及各级各类专项用途的空气自动站。 第三条按事权分级管理原则,国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管理,省本级建设的空气自动站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的空气自动站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见附录一)。 第四条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是指站点布设、站房建设、仪器安装、数据传输、仪器采样、分析和质控等方面工作情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见附录二)。 第五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空气自动站受到干扰干预,属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一)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仪表或其他监测监控辅助设施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参数设置的; (四)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五)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擅自进入国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擅自进入省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市或县(市、

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指南

附件1 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深入推进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他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生产、使用、运输或存储,化工装置或设备密封点数量不小于5000 点的各类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和环境监督管理,亦适用于相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中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石油化学工业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 石油炼制工业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3 挥发性有机物(VOCs)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化合物:(1)在太阳光紫外线存在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反应产生光化学氧化物;(2)20℃下蒸汽压大于10Pa;(3)标准大气压下(101.3kPa)下沸点不高于260℃。

3.4有机毒性大气污染物(OHAPs) 已知或疑似引起癌症或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如生殖影响和生理缺陷及严重恶化环境的有机空气污染物,参见附录 A。 3.5 轻液体 在工艺条件下呈液态,且蒸气压大于0.3 kPa(20℃时)的VOCs组分质量分数之和不低于20%的物料。 3.6 重液体 除气体和轻液体以外的含VOCs物料。 3.7 密封点 采用密封措施,阻止设备流体从相邻结合面间或开口处向外泄漏的点位。 3.8 泄漏排放源 原料中间体存放区、生产车间、输送管道、生产装置、中间罐、灌装线、危险废物暂存库、产品等存储库、污水池、废气处理设施、投料口、采样口以及任何易产生挥发性气体泄漏的场所和所有挥发性气体排放源;以及阀门、法兰及其他管道连接设备、泵、压缩机及压缩机密封系统放气管、卸压装置、开口阀门、搅拌器密封口、通道门密封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设备的泄漏排放。 3.9 设备泄漏 设备泄漏是指因各类泄漏排放源密封失效或密闭性差,致使内部物料逸散至大气中,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现象。设备泄漏需通过感官检查或仪器检测发现和判断。 3.10 泄漏控制浓度 指在相关排放标准或法规中规定的,在泄漏排放源表面测得的VOCs 浓度值,表示有VOCs泄漏存在,需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它是一个基于经校准气体校准的仪器的测定读数。 3.11 泄漏检测与修复 泄漏检测与修复是指对工业生产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物料逸散、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该技术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仪器,定量检测易产生挥发性气体泄漏的场所和所有挥发性气体排放源,从而控制VOCs逸散、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 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3—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 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 《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 《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 《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 《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 《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 —4—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谢小姐---136---6236--5104 中科检测作为中国科学院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其中生态环境事业部专业从事“生态环境检测、鉴定和评估工作”,充分发挥技术领先与服务专业的优势,可为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流程技术服务,多年来,中科检测为生产、科研、贸易、政府管理、诉讼、技术引进、商务仲裁等活动提供了大量优质的分析测试技术和客观公正的评估鉴别服务,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测试共性技术支撑。 服务内容: ●土壤环境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评估; ●重点企业隐患排查 ●LDAR(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环境风险评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在产企业土壤与地下水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LDAR(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 VOCs减排及监测一站式解决方案 ●固体废物鉴定、管理与综合利用全过程解决方案 ●危险废物鉴定、管理与综合利用全过程解决方案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评价与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企业碳排放测算及评价 ●环境健康安全与评价 ●有机污染物及重金属监测分析 ●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模型分析与评估

●地球物理勘探 ●协助责任单位完成其他相关备案程序。 工作内容 企业“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项目的评估应依照以下流程(图1)开展。 图1 LDAR项目评估流程

LDAR现场检测流程图 一、技术评估依据和过程 1.1. 评估依据 1.2. 评估过程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 2.1. 评估范围 2.2. 评估内容 三、评估结论 3.1. LDAR项目建立 3.1.1 实施范围完整性 3.1.2组件标识及描述规范性 3.2. 检测与维修情况 3.2.1 仪器校准和示值漂移数据 3.2.2检测数据有效性 3.1.3检测数据准确性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 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HG 20640-97(A)、HG 20640-97(B) 塑料设备 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3.2 清洁生产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安全监察范围: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资格许可的企业。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第四条监检工作必须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 第五条监检工作应在现场进行。受检单位应对产品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设备的安全质量负责,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自检(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部门仲裁。 第七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专业标准。 第二章监检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监检的内容包括技术资料的审查,原材料、制造安装过程的重要环节及产成品检查检验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三个方面。 第九条监检的具体内容按附件一~附件五。 根据不同的产品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由监检人员提出,以书面形式报监检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监检方法分为三类: A类:监检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工作见证上签字;未经监检人员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工作。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监检。对确认的项目,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并签字确认。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江苏省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江苏省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治原则】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总量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生产、存储等过程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削减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和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的财政、价格和金融激励政策,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督能力建设。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业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会同环保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汽车维修业和港口码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洗染行业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防治主体】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第七条【科学研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政策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消费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鼓励社会各界依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公正性和准确性,本中心制度定如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1、本市所有受监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砼、砂浆试块、钢筋连接件等均必须见证取样送检;否则,业务室应拒收样本。 2、见证员、取样员应经市建设局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履行其职责。 3、取样员必须在见证员旁证下按规定取样封样;见证员应盖章或签字于封条上,否则应监护送样,并在委托书上签字。 4、每一工程办理质监手续时,由质监站签发见证卡,并同时加盖质监站和见证单位印章,复印件无效。该卡一式两份,中心及见证人各执一份,送检时应出示对照,并存入竣工档案。 5、见证卡所有见证内容必须由见证人亲笔填写并签名,他人填写一律无效,且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更改,应经调查核实并经有关各方同意后方可更改,签更改人名。 6、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均加盖红色“见证取样”印章;本中心或质监站现场抽样的报告加盖“现场抽样”印章,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其他检测加盖蓝色“送样”印章,并不得作为工程质保资料。 7、所有检测试验,其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质监站,不经质监站处理并同意,不得进行二次取样试验,二次取样试验一般应进行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 以上制度特向社会公布,并恳请有关方面和人员进行广泛监督。 封闭式管理和密码管理制度 根据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本中心实行封闭管理和密码管理制度以确保检测试验工作的公正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本中心所有检测试验均必须实行密码检测。与检测无关人员一律不得 进入检测现场,否则,追究检测人员责任。 2、所有检测项目均只有业务室对处联络,业务员不得从事检测试验,检 测人员亦不得插手业务联系,不得查阅委托书及密码编制薄。. 3、送检委托书由业务员按数字编码。所有送检样品不得现接现试,应上 午接样下午下达检测任务,下午接样第二上午下达检测任务。 4、委托书数码由业务员通过密码本进行编制,且一律随机用英文编码, 然后再将该码填入检测任务单下达送给各检测组,并一律隐去与送样单位有关的可能泄密的内容。 5、检测组接任务单后,应及时按有关要求认真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认 真校核后送交业务室。 6、业务室在接到检测报告后,按报告中任务单密码号逆向查找委托单号, 然后填上相关内容,交中心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 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数量及方法

淮安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定

淮安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序的开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14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意见》(淮建办〔2008〕132号文),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凡在我市清河区、清浦区、江苏淮安工业园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由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管理。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淮阴区、楚州区及各县范围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由其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按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计量认证证书》,并在其核定的检测参数范围和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或活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据。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的和仪器设备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使用经评审符合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全面推进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工作,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检测人员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副高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合格证书。检测机构应建立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针对本单位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检测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工作,应有明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本中心制度定如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1、本市所有受监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砼、砂浆试块、钢筋连接件等均必须见证取样送检;否则,业务室应拒收样本。 2、见证员、取样员应经市建设局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履行其职责。 3、取样员必须在见证员旁证下按规定取样封样;见证员应盖章或签字于封条上,否则应监护送样,并在委托书上签字。 4、每一工程办理质监手续时,由质监站签发见证卡,并同时加盖质监站和见证单位印章,复印件无效。该卡一式两份,中心及见证人各执一份,送检时应出示对照,并存入竣工档案。 5、见证卡所有见证内容必须由见证人亲笔填写并签名,他人填写一律无效,且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更改,应经调查核实并经有关各方同意后方可更改,签更改人名。 6、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均加盖红色“见证取样”印章;本中心或质监站现场抽样的报告加盖“现场抽样”印章,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其他检测加盖蓝色“送样”印章,并不得作为工程质保资料。 7、所有检测试验,其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质监站,不经质监站处理并同意,不得进行二次取样试验,二次取样试验一般应进行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 以上制度特向社会公布,并恳请有关方面和人员进行广泛监督。 封闭式管理和密码管理制度 根据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本中心实行封闭管理和密码管理制度以确保检测试验工作的公正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本中心所有检测试验均必须实行密码检测。与检测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检测现场,否则,追究检测人员责任。 2、所有检测项目均只有业务室对处联络,业务员不得从事检测试验,检测人员亦不得插手业务联系,不得查阅委托书及密码编制薄。

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制度 *********公司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制度文件类型: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编制单位:*********公司

目录 1、总则 (1) 2、编制依据 (2) 2.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 2.2 相关政策 (2) 2.3 参考技术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4) 4、建立和完善泄露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 (6) 4.1 挥发性有机物管理机构与职责 (6) 4.2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7) 4.3 实施长效管理 (7) 5、检测要求 (8) 5.1 检测环境条件 (8) 5.2 检测方法 (8) 5.3 仪器设备要求 (8) 5.4 结果处理 (13) 5.5 安全防护要求 (13) 5.6 检测范围、对象 (14) 5.7 泄露检测频次要求 (14) 6、泄露认定 (16) 6.1 泄露修复定义值 (16) 6.2 泄露及修复分级 (16)

6.3 企业管理控制要求 (17) 6.4 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要求 (19) 7、泄漏修复管理 (20) 7.1 修复时限 (20) 7.2 各方职责 (20) 8、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规定 (22) 8.1 VOCs生产管理要求 (22) 8.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 (22) 8.3 废水收集、处理、储运设施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24 9、附表 (25)

1、总则 1.1 企业开展LDAR作为内部管理,应遵循本技术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全部或局部装置采用连续性生产工艺、涉及VOCs排放的,采用LDAR技术进行泄漏与修复管理。 1.3 罐区等有VOCs无组织排放的,参照《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导则》(HJ733-2014)和本要求开展LDAR工作。 1.4 LDAR技术的管理和实施除应符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9 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5月21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工程质量

LDAR泄露检测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

LDAR泄露检测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

目录 1项目由来 (3) 2编制依据 (3)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4) 3.1企业简介 (4) 3.2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4) 3.3企业公辅工程基本情况 (6) 3.4生产工艺流程XXXXXXXXXXXXXXXXXXXX.................... X7 3.5原辅材料理化性质及毒性XXXXXXXXXXXXXXXXX....... . (14) 4LDAR项目技术方案XXXXXXXXXXXXXXXXXX................. X16 4.1图纸审核XXXXXXXXXXXXXXXXXXXXXX ................... X.16 4.2泄漏识别XXXXXXXXXXXXXXXXXXXXX...................... X16 4.3泄漏检测与修复点位预估XXXXXXXXXXXXXXXXX......... (17) 4.4设备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 . (18) 4.5泄漏检测 XXXXXXXXXXXXXXXXXXXXX...................... X20 4.5.1检测仪器XXXXXXXXXXXXXXXXXXX... .................. X20 4.5.2检测所需试剂XXXXXXXXXXXXXXXXX................. X (25) 4.5.3检测频率XXXXXXXXXXXXXXXXXXX .................. X (25) 4.5.4检测步骤XXXXXXXXXXXXXXXXXX... .................. XX25 4.6泄漏修复XXXXXXXXXXXXXXXXXXXXX.................... XX27 4.7检测质量控制XXXXXXXXXXXXXXXXXXXXX (28) 5项目质量保证与控制XXXXXXXXXXXXXXXXXX............... X30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 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HG 20640-97(A)、HG 20640-97(B) 塑料设备 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3.2 清洁生产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6-11-9 阅读次数:3337)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法(2006)9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江苏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

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 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省内化工园(集中)区化工企业、石化企业等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的评估。二、评估依据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733-2014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DB32-3151-2016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 办〔2015〕104 号) ?《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苏环办〔2015〕157号)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苏环办〔2016〕95号)

三、 评估流程 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项目的评估应依照以下流程开展(图1)。 图1 LDAR 项目评估流程 四、 评估范围和内容 从以下三部分对LDAR 实施情况进行评估:① LDAR 评估方案制定 是否合规 评估资料收集 实施范围完整性评估 组件标识及描述规范性评估 检测数据准确性评估 检测数据有效性评估 维修与延迟维修合规性评估 仪器校准、示值漂移评估 是否合规 组件信息管理 和维护评估 LDAR 信息管理平台评估 是否合规 出具审核报告 整 改 完 善 LDAR 运行与管理评估 检测与维修情况评估 LDAR 项目建立评估 否 否 否 LDAR 项目评估准备

建档情况;②LDAR检测与维修情况;③LDAR运行与管理情况。 (一)LDAR项目建档评估 1、实施范围完整性 采用资料分析与装置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评估企业是否按照《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和《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LDAR 项目的建立,包括并不限于如下内容: (1)在厂区平面布置图上标注进行LDAR工作的主体工程与公辅环保工程;并分别列表说明其基本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生产装置、主要生产单元、产品名称、生产连续性等)。 (2)列表给出进行LDAR工作的主体工程和公辅环保工程的主要设备,包括所属单元、设备名称、设备位号、工艺条件、内部物料、楼层位置等。 (3)评估是否按照技术指南要求,通过装置适合性分析和设备适合性分析明确纳入LDAR实施范围的建设内容、确定检测对象,包括申请豁免检测但需建档(记录申报)设备、不可达设备。 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抽取装置所有工艺流程图(PFD)和5%~10%的管道仪表图(P&ID)进行分析,评估装置LDAR实施范围是否存在LDAR实施范围的漏判、误判。结合装置现场勘察,评估LDAR项目实施范围内工艺设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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