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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所有住宅物业的管理,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业主、管理公正、依法经营、公开透明的原则,为业主提供安全、便利和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意见,及时、真实地向业主公布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根据楼宇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合理设置并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及岗位职责,做好人员培训和岗位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制定并实施楼宇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和更新计划,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房屋安全责任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服务,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对小区内的公共环境进行清洁和绿化,保持小区良好的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确保业主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引导业主文明停车,提倡环保出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完整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业主的投诉,解决业主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对业主进行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的征收和使用,使用资金应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向业主汇报工作,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享有按照法律和规定获得有偿服务的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组织有提出合理要求和意见的权益,物业管理组织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七条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组织的收费项目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组织应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十八条业主对物业管理组织的管理行为有监督权,物业管理组织应接受业主监督并及时纠正错误。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评价和投诉的权益,物业管理组织应积极解决业主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管理组织的工作有参与、建议和监督的权益,物业管理组织应积极倾听和接纳业主意见。

第四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按照约定向物业管理组织支付管理费用和维修基金,具体标准和使用范围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将管理费用和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向业主公开,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业主可以对物业管理组织的收费项目提出质疑和异议,物业管理组织应及时核实并回复。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增加管理费用和维修基金的数额,必须经由业主大会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办公室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的安全和私密性。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处理好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须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在保障 居民生活品质、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将对上 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物业服务管理 1. 物业服务范围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应提供物业管理、公共设 施设备的维护、清洁卫生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防范管理等服务。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应确保服务质量,并定期向业主居民公示工作 内容和收费标准。 2. 物业费收取 根据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居民收取物业费用,费用项目包括 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清洁卫生费等。物业费用的收取 应公开透明,不得强制收取其他费用。同时,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进 行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规。 3. 物业服务监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也对物业服务进行了监督要求。居民可以 通过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进行监督。监督部门 应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并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确保物业服务质量。 二、物业设施管理

1.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 根据规定,物业公司应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对于公共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的情况,物业公司应及时安排维修 人员进行处理,并向业主居民及时通报。 2. 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物业公司还应负责小区内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持小区环境干 净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积水。对于小区内的绿化植物进行养护和管理,确保环境卫生质量。 三、安全管理 1. 安全责任 根据规定,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管理。对小区内的出入口、公共区域、车辆通道等进行巡查和保卫,加强安全巡逻和监控设施的 管理。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火灾防控 物业公司还应制定火灾预防计划和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小区内的火 灾隐患排查和消防设施的维护,提供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居民 的火灾防控意识。 四、业主权益保护 1. 业主大会

2023年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 可以涵盖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范围 根据2023年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维护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对房地产项目的楼宇、绿化、道路、停车场、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管理。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 1. 维护公共环境: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的绿化、清洁、保洁、垃圾分类、垃圾清运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2. 维护楼宇设施: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巡查、保养、维修小区内的楼梯、电梯、门禁系统、水电设施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管理停车场: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停车场的规划、划线、管理和收费,确保停车秩序和安全。 4. 社区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提高社区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5. 居民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居民的便民服务,如快递收发、报修服务、社区活动组织等,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三、物业管理费用 1. 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方式: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征收方式,并向业主、租户公示。

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透明化: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 3. 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使用: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物业管理费用用于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安全保卫工作、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四、业主权益保护 1. 业主委员会设立和运作:物业管理单位应支持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自治的权力,并为业主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 2. 信息公开和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回应。 3.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单位应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严禁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 1. 物业管理人员培训: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培训,提升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2. 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3. 定期维修和改善计划: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定期维修和改善计划,保持小区设施的良好状态,提高居民的满意度。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住宅业主、物业服务业人员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服务第一、规范第一的原则,以为业主服务、为业主创造价值为宗旨,为业主提供质量优良、规范高效、诚信可靠、安全有保障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制度,明确 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和考评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 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公共安全和社区和谐。 第二章物业服务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加强业主服务,及时回应业主反馈问题,落实矛盾纠纷处理措施,确保物业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通过欺诈、隐瞒等手段,损害 业主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基本服务职责: (一)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保障业主权益。

(二)维修、保养公共物业设施设备,提高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四)维护良好的社区和谐氛围,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投诉,减少社区矛盾。 (五)开展业主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业主接收费用外的服务项目,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增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规定建立公示制度,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信任,积极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业主应尽的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合理合法地使用公共物业设施、设备、场所,不得将其作为私人物品使用或占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公示收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变相拖欠物业服务费,损害其他业主利益。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在公共区域内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保证业主合法权益,配合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各项活动和服务工作,协同解决小区内矛盾和纠纷,维护良好的社区和谐。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干扰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物业服务监督管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物 业管理秩序,保护业主、租赁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单位在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开展各项管理活动,负责住宅物业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提供 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住宅物业管理的主体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业委会等。 第五条业主是住宅物业的共有人,享有物业的使用权、收益权 和监督权。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承担住宅物业管理职责的法人或自然人 组织。

第七条居委会是在居民区内进行自我管理和居民自治的组织。 第八条业委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进行 监督和协调的组织。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主体之间应建立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住宅物业管理的内容 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和管理住宅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2. 组织小区环境卫生清理; 3. 监督和管理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 4. 维护住宅物业的绿化景观; 5. 管理住宅物业的停车场; 6. 解决住宅物业的维修问题; 7. 收集和处理住宅物业的垃圾; 8. 组织开展居民活动; 9. 制定和执行住宅物业的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和协调住宅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 保持住宅物业的安全和秩序; 3. 维护住宅物业的设施设备; 4. 收集和处理住宅物业的垃圾; 5. 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 6. 组织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7. 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咨询和服务。 第五章住宅物业的维护与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的维护与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检查住宅物业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2. 组织居民参与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 3. 建立健全住宅物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4. 加强住宅物业的智能化管理; 5. 加强住宅物业的安全巡查; 6.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治安巡逻。

2023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居住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使用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社会伦理,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事项的规定和流程。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有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 第三章居民权益 第十一条居民享有安全、安静、整洁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二条居民享有合理的物业费用收取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公布费用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居民享有按时按量供应的水、电、煤气等基础设施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居民享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使用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合理规划和利用公共资源。 第十五条居民享有合法拥有和使用财物的权利,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防范和监控设施的建设。 第四章居民义务 第十六条居民应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安宁。 第十七条居民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依法享受物业服务。 第十八条居民应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坏和污染公共财物。 第十九条居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扰乱社区秩序。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所有住宅物业的管理,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业主、管理公正、依法经营、公开透明的原则,为业主提供安全、便利和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意见,及时、真实地向业主公布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根据楼宇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合理设置并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及岗位职责,做好人员培训和岗位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制定并实施楼宇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和更新计划,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房屋安全责任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服务,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对小区内的公共环境进行清洁和绿化,保持小区良好的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确保业主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引导业主文明停车,提倡环保出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完整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业主的投诉,解决业主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对业主进行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的征收和使用,使用资金应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向业主汇报工作,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享有按照法律和规定获得有偿服务的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组织有提出合理要求和意见的权益,物业管理组织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七条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组织的收费项目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组织应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十八条业主对物业管理组织的管理行为有监督权,物业管理组织应接受业主监督并及时纠正错误。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评价和投诉的权益,物业管理组织应积极解决业主的问题和困难。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行为,提高住宅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是指管理居民住宅、绿化、公共设施等服务事项,为业主和居民提供保洁、安保、维修、交通、垃圾清运、环境卫生、公共事务咨询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区、业委会或代表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必须遵守 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政府有管理住宅物业管理行业的职责,对违 法违规行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行业发展情况应积极予以关注和支持。 第五条省、市物业行业协会(会)、区县物业行业协会(会)及其他物业管理机构,是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力量,应当加强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化和服务规范化建设。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证服 务内容、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要求,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利益,执行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七条业主和居民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尊重物业 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协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八条业委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出具合法有 效的举报单据和证据,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不规范、不合法的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 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应当设立业委会,业委会是业主自行组织管理业务的机构,负责履行企事业单位与业主之间服务合同的监督、协调、监察等职责。 业委会成员应当由业主自行推举或者推荐选任,经物业 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同意或者备案后,方可行使职权,并可以参与物业费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员工代表大会、工会、青年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加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文化培养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物业服务工作场 所和工作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卫生环境,规范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行为,防范意外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饮用水、楼道清理、垃圾清运、绿化管理、弱电维护、设备维护、天然气维修检验、烟道清洁、门禁保安、消防管理、停车管理等基本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文明服务、礼仪 服务,优化服务组合,推进服务品质和工作效率的提升,满足业主和居民的需求。 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制定服务规范、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随着上海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住宅小区数量不断增加,物业服务规范化也愈发重要。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提高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上海市决定制定《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该规范旨在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服务品质和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推动住宅小区的可持续发展。下面就是《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该规范指导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人员和住宅小区居民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服务标准。旨在建立和谐稳定的住宅小区环境,加强居民与物业之间的互动和合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该章节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身份和主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向居民提供公平、公正、高质量的服务。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对住宅小区的安全、环境、设施管理等方面负有责任。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 该章介绍了物业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物业服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要保护居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四章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居民的权益和义务

该章强调居民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中的权益和义务。居民有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益,同时也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 该章规定了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和监督体系。居民可以通过评价物业服务的质量来表达对物业公司的满意度和建议,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七章物业服务投诉处理 该章明确了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投诉处理流程和相关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渠道,并制定相应的投诉处理流程,保证投诉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该章针对物业公司和物业服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处理措施。 结语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出台有助于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的权益和安全。通过规范和监督,物业公司和服务人员将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促进住宅小区的和谐稳定发展。同时,也为其他城市制定类似的规范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对住宅物业的管理,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销售的住宅物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责任,加强对住宅业主的服务,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指用于居住、生活的住宅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业主,指购买或使用住宅物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住宅物业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保障住宅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住宅物业的建设、销售、交付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不得损害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和销售单位应当向住宅业主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并进行公示。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

第八条住宅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应当负有责任。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经住宅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保障住宅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安全,维护住宅建筑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组织定期维修和保养住宅建筑及其设施,及时排除故障; (四)解决住宅业主的日常生活和管理问题,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咨询; (五)保障住宅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公示物业管理情况和费用使用情况; (六)处理住宅业主之间的纠纷,协调住宅业主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住宅业主对物业管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 (二)维护住宅建筑的内外环境,保持公共设施的卫生和良好状态; (三)遵守社区秩序,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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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8日17:53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 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 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俩个之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俩个之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能够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 区域的预划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 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仍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

的关系 。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辟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2023年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引言: 随着上海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规范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高对居民的服务质量,2023年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提升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居住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一、物业公司资质要求 1.物业公司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物业公司应当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并且具备一定的人员和物质基础; 3.物业公司必须具备负责人员持有上海市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 4.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5.物业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物业服务内容要求 1.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电梯、防盗系统等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环境卫生: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清洁小区内的公共场所,保持小区的卫生和环境整洁; 3.公共设施维护: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4.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投诉处理: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意见; 6.信息公开: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住户公开小区的管理信息,包括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小区内的改造和维修计划等重要信息; 7.其他服务:物业公司还可以根据住户的需求和小区的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服务。 三、物业费用收取与管理 1.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上海市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 2.物业费用应当按月收取,并及时提供收费明细,接受住户的监督; 3.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4.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四、业主权益保护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8.19 •【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施行日期】2004.1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8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9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

上海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环卫、园林、住宅、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

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住宅与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三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行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10-12-01 15:28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1.22 •【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 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 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 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 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 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 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 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 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 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屋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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