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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消农业税的政策背景与效应分析

我国取消农业税的政策背景与效应分析
我国取消农业税的政策背景与效应分析

我国取消农业税的政策背景与效应

熊皛白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南京210000)

摘要:文章运用历史和文献分析方法,在简要概括新中国成立前农业税制度演变基础上,进一步回顾和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税政策变迁,进而基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尤其“三农”发展的视角,重点分析了我国取消农业税的政策背景,并进一步评估了我国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效应,以期对我国农业政策设计和研究有所启示。

关键词:农业税政策背景政策效应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ses history and references to summarize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tax b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China as foundation of reviewing and generalizing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taxes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China. Based on the visual angle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ic society especially "three agriculture"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political background of abolishment of agricultural taxes and evaluates the political efficiency of abolishing agricultural taxes. The conclusion of this paper is hoped to be inspiration of design and study on Chinese agriculture policy.

Key words: agricultural tax; political background; political efficiency

一、引言

农业税作为国家以法律形式实施的重要农业政策工具,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对农业生产、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可以清楚地发现,在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政府根据不同目标,选择实施不同的农业税,其经济社会效应差异明显。合理的农业税,轻则带来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兴旺,重则带来经济繁荣、国家强盛。失败的农业税,轻则导致农业萎缩、农民生怨、农村衰败,重则导致政府更替,乃至改朝换代。农业税的重要性,不仅使农业税政策在农业政策,甚至在整个国家经济政策中,占据非常特殊的重要地位,历来是各国政府农业政策的重点和难点,而且,也使得农业税政策始终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

然而,既有农业税政策及其研究主要集中在课税主体、对象,以及标准和征收方式等税收要素选择上,鲜有涉及是否实施或取消农业税这一根本性的政策选择问题。因为,农业税自产生以来,从未出现过被取消的现象。但这一从未出现过的现象,2005年12月29日下午3时零4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62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的《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使之成为客观事实。在中国具有2600多年历史的农业税,2006年1月1日正式终结,取消农业税成为中国农业税政策的最后形式。在免征农业税已经5年的今天,分析我国取消农业税的政策背景与效应,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基于此,本文以下部分将运用历史和文献分析方法,在回顾我国农业税演变历程基础上,重点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尤其“三农”发展的视角,分析我国取消农业税的政策背景,并进一步评估其政策效应,以期为我国农业政策研究贡献微薄之力。

二、新中国成立前的农业税历史回顾

农业税(古有“田赋”等不同称呼)是人类最古老的税收之一,在我国甚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夏代。据史料记载,夏朝建立后,即征收贡赋1,其主要对象就是农产品2。殷商在井田制基础上通过“助法”3建立的田赋制度已经开始具备农业税的雏形4,故田赋又称为“助”5。西周对“野人”6继续实行“助法”,对“国人”7则实行“彻法”8,故田赋也称为“彻”9。春秋时期,授田制废除,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贡、助之法难以为继。据((左传》记载:周定王十三年(公元前594年,宣公15巧年)鲁宣公实行“履亩而税”的“初税亩”10,标志着我国成熟的农业税收制度正式诞生。因此,我国的农业税制度至少已经具有2600多年的历史。

秦汉时期农业税以土地税(古称“田租”)形式征收,课征范围主要是谷粟和“刍覃”(秸秆)11。曹魏时期则分为对郡县编户12征收的“田租”和“户调”13,以及对屯田客14征收的“租赋”15两种。西晋则将两汉的“田租”与“户调”合并,按户征收16农业税。北魏、北齐和北周农业税承袭了晋的“租调制度”,但常赋不断加重,北周尤甚。但北周区别对待丰年、中年、下年的征收方法,是对农业税的重大改进。隋朝继续实施租调制,但租、调皆轻于前代,而摇役却十分沉重。虽曾有减轻摇役的规定,但实际上经常性的滥用民力直接致使隋亡。唐朝建立后很快在均田制基础上制定了“租17庸18调19制”20。安史之乱以后,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改为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21,这是中国农业税史,也是赋役史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制度改革。五代时期一直沿用“两税法”,只是纳税期限有所变化。宋太祖统一中原后,曾一度普减田赋,按土地数量及肥瘠情况分五等,夏税钱,秋税米。宋朝发明了沿纳22、支移23、折变24、和买25、和籴26、预催27、预借28等新的农业税形式,整顿了唐代农业税制度,其中王安石变法调整徭役征调制,将徭役转化为税收,是农业税制度的进步。宋真宗(998年)以后,由于战乱,国库空虚,财用匮乏,故苛政逐渐增多,以致屡次预借粮草,赋税成倍增加。由于赋税过重而无人肯种田,造成国力空虚,金兵突起,北宋灭亡。辽朝的农业税主要分为对部民、对农户和对属国属部的征收三部分29。金代农业税对女真族征收“牛头税”,对中原则继续征收“两税”。元代农业税在北方课征“税粮”30和“科差”31,但宋朝以来的农业税变革,均没有在根本上触动唐代的“两税法”。

明初农业税仍实行两税法32。明中叶后,政府掌握的税田额数大幅减少,致使“黄册”33和“鱼鳞图册”34名不副实,农业税征派就失去依据。对此,不少人进行了多种富有成效改革与尝试,其中首辅张居正主持推行于全国的“一条鞭法”35影响最大。清代前期农业税(时称“田赋”)仍遵行一条鞭法,按明朝历年间则例,地赋和丁赋分别课征,后以顺治年间编成的《赋役全书》为依据主要征于民田36。但随着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地银和丁银分别征收的弊端日益突出;由于人口增长快于土地面积的增加,土地又不断集中到大地主手里,农民不断丧失土地,又要承担沉重的丁赋,所以无地农民被迫逃隐,既影响了国家税收,又造成社会不稳。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针对“户口日增,地未加广”的情况,规定固定丁银数量,此后所生人丁,不再征赋,并于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将固定的丁银首先在广东摊入田亩征收后,再逐渐推行于全国,地税从此称为“地丁”37,从而在农业税历史上产生了清朝“摊丁入亩”的赋税改革38。清后期,盐税、商税等迅速增长,田赋不仅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不断下降,而且连原额都难以维持。道光以后,田赋和漕粮正额没有大的变化,而田赋附加和漕粮改折(由征收实物改为折征货币)却越来越难重,致使农民揭竿而起,清朝开始进入内外交困、风雨飘摇的命运。清朝末年,西方帝国主义大举入侵中国,清朝政府被打败,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条约,割地赔款,为了筹措巨额赔款,在农业税外,又增加了无数的苛捐杂税。

1912—1927年的北洋政府时期,农业税承袭清代的地丁、漕粮、租课土地税、附加四大类,另有差杂徭、杂税。由于军阀各自为政,财政制度混乱不堪;苛捐杂税日益繁多,仅

1922-1928年田赋税率就提高了20%-53%,农民负担明显加重。1927—1948年的国民党政府时期,农业税包括田赋、附加和预征;实行三征:田赋征实、粮食征购和征借。特别田赋附加和三征,超过正税几倍,农民不堪重负。民国时期,田赋名目繁多,将地粮、地租、军饷租和随粮租代征费等统归田赋。民国3年(1914),田赋改征银元。民国6年,田赋划归地方公款收入之列,加征田赋附加——随粮租代征费(俗称随粮代征)等。此种附加,岁无定额,往往比正税还多。民国时期的《田赋史》记载了浙江田赋特重的情景:“以农夫蚕农冻而织,馁而耕,供税不足,则卖儿鬻女,又不足,不得已而逃荒。”

历史上农业税(田赋)的轻重随着周期性的改朝换代而变迁。王朝建立初期,总是实行轻税政策,鼓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当王朝政权稳定,机构渐膨胀,腐败现象丛生的时候,每搞一次税费改革,就催生一次杂派的高潮,老百姓又会背上沉重的税赋,从而不断地进行着周而复始的循环,这也称“黄宗羲定律”39。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税变迁历程

(一)改革开放前的农业税政策演变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阶段,实行向剥削者征发和筹款,以及保护贫困农民的累进税和免税政策;在抗日战争期间,实行减租减息,农村各阶级“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合理负担的农业税政策,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都要缴纳农业税,其征缴额度平均不超过农业收入的20%;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在土地改革前,农业税实行比抗日战争期间更高的累进税率,征收的重点是地主和富农;土地改革后,规定农民缴纳的农业税最高不得超过地区平均农业总收入的20%。这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实行的“阶级而别”的农业税政策,虽然,具有明显的税费一体特征,但其有力地打击和限制了封建剥削势力,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新民主主义革命发挥了巨大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农业税政策。当时由于工商业比较落后,虽然农业税收入在税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40,但实际上全国农业税政策处于分割和不统一状态。在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继续沿用解放战争时期各自制定的农业税政策,规定最高税率不超过全区平均农业总收入的20%;而新解放区的农业税政策,土地改革前的按1950年3月26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规定“征收国家公粮的税则和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自定或者修改”。同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差额较大的农业税全额累进税制征收。土地改革在全国完成后,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全国的迅速发展,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形势。为此,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同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规定农业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以常年产量作为计算标准,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实行增产不增税。至此,新中国统一的农业税收体系正式建立,结束了建国初期税制混乱的局面。1961年6月23日,为应对三年自然灾害,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明确规定:从1961年起大幅度调减农业税征收额,并长期实行稳定农业税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此后,随着农作物实际产量不断增加,到1978年农村改革前,全国平均税率始终为2.5%左右。这一阶段国家对农业实行了“轻税政策”。但由于所筹集到的公共资源非常有限,使制度内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从而使乡镇统筹资金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此外,“剪刀差”和公社内物资和劳动的“一平二调”等巨大隐形负担,使得中国农业为工业和城市倾斜发展战略做出了贡献。

(二)改革开放后的农业税政策变迁

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41,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到八十年代中期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初步形成,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崭新发展时期。此间,伴随农地制度的变革和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以及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乡镇企业的兴起和迅速发展,农业税政策虽然仍以1958年指定的农业税条例为依据,但也作了一定的调整。1983年11月12日,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全面开征了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及时调整和完善了契税政策。1985年,中国粮食出现供过于求的局面,国务院决定改变过去农业税实交粮食即“征实”的办法,改为折征代金,实现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完善了农业税。这期间农业税的纳税主体也由生产队转变为农户家庭,实行户交户结的纳税方式。

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伴随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经济制度沿市场经济方向的变迁速度加快,农业税调节机制弱化,三提五统42、两工43、集资摊派等导致农民税外负担沉重,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客观上要求对农村税费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在此背景下,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目标的农村税费制度变迁和1978年开始的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一样,由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逐步转变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1994年1月30日,为了配合工商税制改革,完善农业特产税收制度,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农林特产农业税与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不包括改征屠宰税的生猪、菜牛、菜羊)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与此同时,由于农民负担不断加大,农业税征收难度加大,以减轻农民税费负担为内容的税费改革在农村基层悄然开始44,随后,全国的几个农业大省出现了自发性的效仿者45,并在经历了从“并税”46到“征实”47后,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在1998年召开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上,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被列为农村改革的重点。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48,确定了以“减轻、规范、稳定”49六字方针作为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以“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50为主要内容,并进行配套改革的总体思路。为了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2000年1月,国务院第57次总理办公会议原则议定农业税税率为7%,农业税附加的上限为农业税率的20%。同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作出了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的规定。以此为标志,农村税费改革由基层的自发实践,逐渐演变成为由党中央、国务院推行的全面性改革。

2000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了安徽省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改革随即在安徽全省推开。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的推行,与此相关的各种矛盾逐渐暴露,尤其是干群矛盾越来越尖锐,乡镇干部的利益直接受到了冲击。为了暂时缓解矛盾,进一步探讨解决农村税费改革涉及的有关问题,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试点。除已经开始试点的外,全国不再扩大试点范围。在一些政策性文件上,原来“加快推进”的提法也变成了“稳步实施”。在经过一年的反复权衡之后,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将试点省份分为两类:一类51由中央财政向其分配专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另一类是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不享受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自费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至此,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摸索渐进中逐步走向全国。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在2002年全国20个省(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3年3月27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2003年在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切实做到“三个确保”52。由此,农村税费改

革工作由上而下,在全国全面推进。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这标志着在我国实行了20多年的农业特产税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各试点地区还实施了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主要是乡镇机构改革、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等;同时,为了弥补因农村税费改革给县乡财政造成的资金缺口,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200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5年以内取消农业税的目标,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200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全国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截至2005年4月,共有26个省市区相继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为65.8亿元,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2%。2005年12月29日下午3时零4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62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以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在中国具有2600多年历史的农业税正式终结,取消农业税成为中国农业税政策的最后形式。

四、我国取消农业税的政策背景分析

(一)经济发展战略调整,农业税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后,面对战后百废待兴的局面,为迅速实现强国富民理想,选择了模仿苏联模式,以赶超为目标,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实行政治上的集权制度、经济上的计划控制、产权上的国家垄断、战略上向工业和城市倾斜的经济发展战略。为实现这战略,必然在税收上推行城乡二元税制结构。20世纪50年代,为了解决资本相对稀缺与发展重工业的目标之间的矛盾,政府则利用农业税和工农产品“剪刀差”获取农业剩余,使农业剩余从农业和农村流入城市和工业。据统计,在1950-1978年的29年中,政府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从农民手中取走了大约5100亿元,加上同期农业税收总额978亿元,抵消各项支农支出1577

亿元,政府通过农村税费制度提取农业剩余4500亿元,平均每年155亿元。在1979——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从农民手中取走了大约15000亿元收入,加上同期农业税收总额1755亿元,抵消各项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通过农村税费制度提取农业剩余12986亿元,平均每年811亿元。经过几十年实行过度提取农业剩余为工业提供资本积累的政策,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改变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战略的时期。

但1978年以来,虽然农业生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是工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影响了农业产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拉大了工农业的增长速度的差距。工农业发展失调最终会制约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改变发展战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加强农业基础,促进农业发展。为此,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逐步进行结构性调整,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日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82-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5年出台关于农村问题的一号文件,2004-2005年又再度连续出台针对农村问题的一号文件。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农村改革力度。因此,取消农业税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和重视,体现了经济发展战略调整所带来的对“三农”从获取剩余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到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全面解决长期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三农”问题的战略转变。

(二)农业税所比重降低,国家已经有能力取消农业税

农业时人类最古老的产业。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小农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长期占居主体地位,农业税也长期是国家财政的最主要来源。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保证国家政权稳定和推进工业化建设,农业税在相当长时期内,也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据统计,建国初期,农业税的收入占国家税收的39%。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

而2001年我国农、牧业税为285.8亿元,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为195.9亿元,农业各税合计为481.7亿元。农业各税只占2001年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5.6%。2002年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总额为7332亿元,如果地方政府不征收这一部分的税收,改由中央政府以专项转移支付来补贴地方政府因而减少的税收,则中央政府要增加的转移支付也才6.6%,如果只免除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中央政府要增加的转移支付只有2.7%。2003年,中国GDP总量突破11.67万亿人民币,比2002年增长9.1%,财政实现2万亿收入,人均GDP达到1090美元。农业在GDP构成份额中已经降到14%以下,城镇化水平上升到40%以上,劳动力就业结构尽管存在偏差,但如果把2003年农村外出务工的9820万劳动力计算在非农劳动力份额中,则就业结构偏差将由30%左右降为15%左右。2005年,中国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占经济总量的比例关系大约是13:46:41。这意味着农业在中国经济结构中已由主体地位转变为次要地位,农业税收已不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据资料显示,2004年,农业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只占到0.92%;2005年,占总人口70%的农民创造的农业总产值,占中国全年GDP的比例只有13.2%,全国农业税收入为65.8亿元,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2%。而2005年,中央政府向各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是664亿元。在这个基础上,全面废除农业税,中央政府最多只要再支出15个亿左右。对2005年财政收入达到3万亿元的中央政府而言,这完全是能够承受的。

(三)农业税征收成本高,制约农民增收扩大城乡差距

首先,农业税征收成本过高。农业税征收对象是规模狭小、高度分散、数量庞大的农户,征收机关在征收农业税之前,必须对计税面积、税负水平逐户核实,征收过程中,还要发动宣传、逐户上门征收,要作好困难户的税收减免、“钉子户”的说服教育等工作,征收机关往往力不从心。甚至在农业税征收季节,农村基层干部都要参加征收工作,派驻各村,会同全体村组干部,广泛宣传,逐户催缴。据江苏某镇的调查,2001年,全镇共有缴税农户14000户,只有约30%的农户主动缴纳农业税,其余需要上门收取,即使如此,全镇仍然有10%的农户拖欠近50万元的农业税。为解决农业税征收困难,征收机关不得不增加税收人员,为此又需要增加税费,从而使征收难度加大,进入恶性循环。农业税征收难度加大又进一步导致基层政治不稳定,维稳成本继续加大。因为农业税征收的数量大,任务重,难度大,乡镇政府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往往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甚至导致诸如致死人命的恶性案件的发生,造成基层干群关系的紧张和政治不稳定。

其次,农业税制约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由于农业税为地方税种,农业税与地方财政收入息息相关,尤其是基层政府的一个重要税收来源。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一些地方极力开拓农业税源,有的甚至想方设法从农民那里多征税,即使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农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地方政府也不愿意主动放弃这部分财政收入,从而制约农民收入增长。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制度安排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趋势下,农业税收制度的不适应性甚至弊端日益显现,需要进行改革,因为,在经济发展战略调整的大背景下,我国农业税收体制,不仅不能为促进农民增收提供制度保证,反而成了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体制障碍,必须从根本上予以取消,以减轻农民负担。

再次,农业税扩大了城乡发展差距。尽管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2/3,但长期以来政府用于农村的财政支出仅占总支出的10%-15%,2000年农村人口人均税费比率为3%,但实际比率为5%,而城镇人口实际上均税率为0.58%。农业税是最终形成城乡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统计显示,2001年中国城市居民收入为6860元人民币,农民收入为2366元,城乡差距为3:1。但实际差距应该为,甚至6:1。因为,农民收入中扣除占40%的实物性收入,用于购买商品、服务的货币只有1800多元,平均每月150元左右,而这其中的20%(即30元)还要用于第二年扩大生产,用于购买种子、农药、化肥、柴油等,即每月能真正用于商品性消费的货币收入只有120元,而城市居民货币收入平均每月接近600元,城乡差距为5:1。此外,城市居民收入中还有一部分没有纳入统计范围,如各种各样的隐性福利、住房、教育、卫生,甚至是用电都比农民有更多的优惠。如将城市居民的隐性福利、优惠折算成收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达到6:1。按照到2020年经济总量翻两番的目标测评,届时我国人均GDP可达到3000美元。根据GDP增长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关系计算,届时农民人均收入只可能增加1.5倍左右,约6000元,这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人均GDP 达到3000美元时的消费结构接近。因此,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应不超过2.5:1或3:1,农民收入才能达到6000元,进而最终实现城乡、区域、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但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缩小城乡差距,那么,即使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广大农村也无法达到全面小康标准。

(四)农业税设计不合理,未能充分体现公共财政要求

首先,征收农业税不是世界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看,各国税种设立基本相同,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商品税(包括增值税、关税、营业税、消费税等)、财产税(包括地产税、遗产税等)、社会保障税等基本税种,农业税并不作为独立税种设立。农民作为纳税人,应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承担平等的税负。西欧发达国家农业的产品税同样增值税征收53,并对采取优惠政策54。日本农业税的主要形式是土地税。土地税按土地的法定价格征收货币税,税率曾为地价的3%,后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大幅度降低。土地税只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租地农民只交地租不交土地税。在美国,农业赋税也是纳入与其它产业一样的统一的税种制度下征收的,同样不设立单独的农业税。

其次,我国农业税征收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第一,2005年以前我国税法规定,城市居民月收入800元以上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此标准,我国绝大部分农民根本没有达到纳税的起点标准。2000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2253元,月平均只有188元,却要承担至少4%的税费负担。第二,城市居民从事工商业的增值税起征点是月销售额600-2000元,折合年销售额7200-24000元,一般小农户年收入很难以达到这一起征点,所以不必考虑增值税问题。2000年农村人口人均税费比率为3.0%,但实际比率在5%,而城镇人口实际人均税率为0.58%,二者相比,显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农村税费制度有“打贫济富”特征,长此以往,会导致马太效应,城乡差距将会进一步扩大。因此,取消农业税是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内在要求,把农民的税负纳入统一的税制体系后,还必须统一城乡税负,保证农民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

(四)WTO下征收农业税,不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日本、欧盟等)为了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农产品的生产环节除了不征税以外,还按世贸组织的《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或“蓝箱”政策和规则,对农民实行各种各样的直接补贴。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粮、棉价格于水平低国际市场价格,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然而,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WTO,我国粮

食成本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当时已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从而对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主产区带来不利影响。我国由于受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和水源及土地资源少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农产品本来就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劣势,如果再征农业税,就等于自己抬高农产品价格,必然削弱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国际市场上低价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打开了方便之门,使得在加入WTO谈判中曾千方百计争取的对农业更多的保护空间,因向农民收取大量税费而消失。

五、我国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效应评估

(一)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正面效应

1、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缩小了城乡差别,扩大了内需,调整了经济发展战略。据统计,2006年取消农业税,农民不仅直接减轻了原有300多亿元的农业税负担,而且减轻了700多亿元的“三提五统”和农村教育集资等负担,还减少了约250亿元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共减轻农民负担约1250亿元,每个农民减负120元左右,增加了农民可支配收入,扩大了农村有效需求,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农村人口是我国目前数量最多、潜力最大的消费群体,取消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有利于扩大内需,调整经济发展战略。在“三农”问题突出的背景下,取消农业税,不仅可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新中国成立后,农民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牺牲。改革开放初期,农民曾经率先尝到了改革的实惠,但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民生活水平却相对降低了,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取消农业税对稳定农村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2、有力地支持了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社会公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加快现代化建设,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也在农村。农民的平均税赋水平大大高于城镇居民,城乡税负不均是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一种突出表现。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所以,取消农业税为建立新型的农村税费制度扫清了障碍,可以根据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税费负担制度,可以真正把社会公正放到至关重要的地位,对城乡居民一视同仁,改变“穷人替富人纳税”的不合理状况,使农村的公共物品供给真正成为政府的责任,尤以中央政府的责任为最大,从而有利于保证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公民享受到大体相同的公共服务。

3、促进了农民增加农业投入,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以后,农户因受收入水平、家庭分散经营的限制和对土地承包权未来不稳定性的预期,也不愿或无力对农业进行投入。致使我国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抵御自然灾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下降。取消农业税,增强了农民对农业的未来预期,使农民拥有较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的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之中,进一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4、提高了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取消农业税前,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征收农业税的国家,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农业实行保护政策,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美国对农业的补贴额很高。欧盟每年对农业补贴300多亿美元。美国2001年通过了高达2000亿美元的农业补贴计划。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农业补贴,为了增强我国农业的竞争力,更需要加强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和保护,取消农业税,实行无税农业,可以起到对农业的补贴、扶植和支持作用,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取消农业税政策的负面效应

1、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一度有所下降。取消农业税后,由于法制型、服务型政府管理体制建设的滞后性和农村基层干部的适应需要一定的时间,致使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在

农业税取消后,一时职能转变难以到位,农村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低,社会管理能力弱,农村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基层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晰,政府职能缺位和越位的问题并存。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积极性受到影响,无心农村公共服务。

2、农村乡村两级基层财政压力总体加大,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要求提高。农业税是地方收地方用,曾是我国大部分乡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主要收入来源,尤其是农业主产区,农业税仍然是基层政府的重要财力保障。据统计,2005年以前农业税收入一般占乡镇财政预算收入的60%以上。取消农业税一是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不足或一时难以到位的情况下,一段时间乡镇财政收入减少,尤其是给贫困和欠发达地区带来了财政困难。二是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取消农业税后,地方财源基础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特别是乡镇财政不再同农民争吃“一碗饭”,而是要“分灶吃饭”。因此,乡镇财政一度要重新确定收支范围、基数调整等财政体制。国家虽然加大了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但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不到位,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中央采取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措施,推进地方财政管理方式变革。但由于没有能触及到财权与事权划分等深层次问题,治标不治本。一些地方不顾实际热衷于上项目、铺摊子,搞城市建设和标志性工程,没有将财力真正向基层倾向,乡村经费保障水平低,乡村运转普遍困难。

3、农村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发展一度受到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发展都是以包括农业税在内的农村税费作为资金保障。取消农业税造成了乡镇财政收入减少,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直接影响到农村公益、教育事业发展。缺乏足够的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就无法新建和管理维护、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难以实施等;农村义务教育虽然由县、乡财政拨付,但县、乡财政缺口较大,拖欠教师工资的事时有发生,而县、乡拨付费用也难以及时到位。另外,许多县、乡为适应农村结构调整,引导农民致富,多次为农民举办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向农民传授种植、养殖、栽培等多种生产技术,深受农民欢迎。农业税取消后,资金来源中断,使得各类培训班无法继续,农民生产技能无法进一步提高,不利于农业长期高效发展。

但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随着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特别是党和政府各项惠农政策的不断落实,取消农业税的负面效应将逐步缓解,积极效应将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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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夏禹平水土,别壤定赋,名之曰贡”,即夏朝每个农夫授田50亩,以5亩之收入交给奴隶主,称之为“贡”;“以公田所产为赋”;“贡赋”是我国最早的田赋形式。

2包括土特产品。

3实际上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

4纳税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税率名义上是十一税(也叫“什一税”),私田不再纳税。

5即“一人授田70亩,中为公田,8家共耕之,此借民之助耕公田”,“以公田所产为赋”。

6以都城为中心,由近至远分为郊、州、野。在野居住的称为“野人”。

7以都城为中心,由近至远分为郊、州、野。在郊、州居住的人称为“国人”。

8是把九百亩土地分成九个百亩一块的田,平均分授九夫,年终,按百亩的实际收获量征收实物,税率也是十分之一。实行彻法,劳动者可以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彻是比贡和助都进步的田赋制度。

9“彻”折衷了“贡”与“助”的做法,“通度田土,征取其赋”,根据田亩确定田赋。贡、助、彻均为“什一之赋”,所不同的是:贡不具有“征”的性质,而彻具有“征”的性质;贡为自由性,彻为强制性。

10即“无公私田之区别,一律征赋”也就是按亩征税。过去只在公田按十分之一征税,现在公田、私田一律收税,税率变为十分之二。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夏、商、周时期的劳役地租改变为以田亩计征的实物(粮食)地租,改变了西周以来的赋税制度。

11秦朝田租是“舍地而税人地数未盈,其税必备” ,即不沦实际土地有多少,只按政府掌握的每人应有土地亩数征税,人户即使并无那么多土地,也要按此数目完税。汉初休养生息,轻徭薄赋。虽曾一度增税,但惠帝即位后又恢复了十五分之一的税率。文帝时下诏将税率减为三十税一,文帝十三年(前167年)还免除了一年的田租。此后,自景帝至西汉末年,田租的税率大都是三十分之一。两汉轻税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与此同时,自耕农的负担也可稍微减轻一些。但是,汉代以人口为征收对象的口赋、算赋、军赋、更赋等,才是政府的主要收人,形成了农民的沉重负担。

12包括各级官吏、地主、工商业者和自耕小农等。

13按户征收的赋税。户调制产生于东汉末年,献帝建安五年(200),曹操在兖、豫两州征收户调,其征敛物为绵、绢。九年正式颁布户调令,规定每户征收绢2匹、绵2斤。这是历史上首次颁布的户调制度。

14东汉建安元年曹操招募而来的农民屯田,称屯田客,初专以农桑为业,不负担力役、兵役。

15献帝建安五年(200年),曹操推行一亩收租四升的税亩制度,取代了两汉按产量收租的三十税一制。

16九品相通官吏及其亲属拥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赋役均由郡县编户中的庶民以及编户外的吏、士之家负担。诸侯王还要“三分食一”,即以各封国租调中三分之二归朝廷,三分之一归诸侯。

17租,就是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多少,只按人丁交纳规定每丁每年纳租粟二石。。

18庸,就是每丁每年服役二十天,如不愿服役,可以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三尺。

19调,就是随乡土所出,纳绢(或线、施)二丈,绵三两;不产绢绵的地方,纳布二丈五尺和麻三斤。

20租调收时,据收成好坏,定减免办法租庸调制之外,还有户税、地税的征收,户税按户等高低交纳,属于资产税性质;地税按亩或按户等交纳义仓粟。户税和地税在赋税中越来越重要,并逐渐取代了租庸调,为后来两税法的推行奠定了基础。

21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然后定出财政收人的总额,“量出以制人”,再把数额分配给各地,向民户征收。无论主户还是客户(寄居的外来人户),一律编入所居住的州县户籍,在居住地纳税。流动的行商也要在所在州县纳三十分之一的税。纳税者不分丁中,一律“以贫富为差”,也就是按照资产的多少交纳。“取大历(代宗年号)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制定税额,实际是建中(德宗年号)以前各种税的总和。两税法简化了税制,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朝廷的收人,百姓的力役负担也有所减轻。

22唐末五代,田赋以外收取各种物品,折成税赋,称杂变之赋,也称沿纳。人宋以后,一仍其旧。

23民户送纳田赋本有固定处所,但为了有余补不足,有时就需要把田赋输送到其他地方,实际相当于服力役。24征收田赋本有固定物品,而因一时所需,改征其他物品。

25也称预买,即官府出钱预买民间货物。始于南朝,盛行于两宋。太宗咸平二年(999年),朝廷决定在春天借钱给需钱的民户,方式是朝廷预买民户的绢匹,绢价也高于市价,民户随夏、秋田赋纳绢,后来推及全国。

26本指官府出钱向民间购买粮食及其他实物,始于北魏。宋代为军需征购粮草,称为和乘。太祖时为免丰年谷贱伤农,朝廷采取增价征收的办法。后来逐渐变成按户等强制征购,实际上成了田赋的变相附加税。

27提前征收本税季的田赋,南宋时尤为普遍。夏税原规定八月半纳毕,朝廷却决定夏税必须七月底以前送到首都临安(今杭州)这样一来,各地就得六月,甚至五月收完夏税。

28提前征收本年度田赋或征收下一年及以后年度的田赋。两税本来不得预借,但往往有预借一两年甚至五六年的。预借的税额不止于两税正额,支移、折变、加耗等等,也是税上加税,使农民负担成倍增加。

29契丹和奚人诸部牧民,以羊为常赋,按等输羊。等的划分,以拥有牲畜的多少为标准。常赋之外,还有鞍马珍玩等贡赋。此外,部民还要按等出力役和服兵役。农田有官田和私田两种。官田又分为屯田和闲田两类。屯田收粟归官;闲田多募流民耕种,初免租赋,数年后或由垦种者租佃,向国家交租,或允许农民占为私产,依例纳赋。私田计亩缴纳赋税。

30税粮有丁税和地税两种不同形式。工匠、僧、道、也里可温(基督教徒和教士)、答失蛮(伊斯兰教教士)、儒户等纳地税。绝大部分地区的民户和官吏、商贾都按成丁数缴纳丁税。

31赋税名目之一。包括丝料、包银、俸钞三项。

32不同是分夏税和秋粮两次缴纳。夏税不超过八月,秋粮不超过次年二月,主要缴纳米、麦,还有丝绢和钱钞。用米、麦缴纳的称本色,用丝绢和钱钞折缴的称折色。

33 明朝为征调赋役而编制的户籍册,因上交户部的一份为黄色封面而得名。由于是国家征收赋役的根据,又称“赋役黄册”。

34为征派赋役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而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册中将田地山塘挨次排列、丘段连缀地绘制在一起,标明所有人、四至,因其形似鱼鳞而被称为“鱼鳞图册”,亦称“鱼鳞册”、“鱼鳞图”、“鱼鳞图籍”、“鱼鳞簿”。

35在大规模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进行的农业税征收政策。其要点是:一是以州县为单位计算赋役数额,各州县原有的赋役总数不减少。二是先将田赋和摇役分别合并,再各折算成银,最后将赋银与役银合并征收。三是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应役,役银由人丁和田地分担。四是征收和解运由官府负责。是继唐代两税法之后,我国赋役史上又一次重大的制度改革,它为清代实施摊丁入亩准备了条件。

36田赋按亩派征,根据土地类别和肥瘠高下分别规定不同科则。以征银为主,也征收一定的米、麦、豆、草等实物。征收分上下两期,上期自二月至五月,称为上忙,下期自八月至十一月,称为下忙,每期各完税一半。槽粮是一项特殊的田赋,征于山东、河南、江苏等八省,供京师王公百官棒米及八旗兵丁口粮等项需要,岁额四百万石。其中三百三十万石输京仓,为正兑,七十万石输通州仓,为改兑。槽粮以粮米计,实际征收时有部分折收银两,称折征;还有将原定本色改收其他实物的,称改征。

37地丁完全按田亩征收,不论豪绅富户还是一般农民,田多则赋多,无田则无税,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摊丁入亩规定地丁银数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丁册为常额,固定丁银(335万余两)。

38摊丁入亩,不仅是明朝一条鞭法以来赋役内容的继续简化,更重要的是全国赋役制度的一次再统一,不仅有利于国家财税制度的贯彻,而且促进了各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这项改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摊丁入地改革相当艰难,从雍正元年(1723年)全国正式推行最后到光绪29年(1883年)前后搞了150多年。39北京大学哲学教授,著名农民问题研究专家秦晖先生依据黄宗羲的观点,在论文《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中总结出来的历史上的中国农业税改革的某种规律:历史上的历次农业税费改革,由于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每次农业税费改革后,由于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加上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因此,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而且一次比一次重。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我国古代研究赋税制度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黄宗羲认为赋税制度有“三害”。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

401950年全国农业税收入约19.1亿元,约占全国税收的39%。

411979年9月28日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42是指村级三项提留和五项乡统筹。村提留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从农民生产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村一级维持或扩大再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和日常管理开支费用的总称。包括三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乡统筹费,是指乡(镇)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向所属单位(包括乡镇、村办企业、联户企业)和农户收取的,用于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

43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劳务来源。

441992年,农民负担问题比较突出的安徽涡阳县新兴镇自发进行了改革,即按照全镇全年的支出总额确定农民的税费总额,税费一并征收,分摊到亩,每亩地30元。

45如安徽的阜阳、河北魏县、贵州的循潭、湖南的怀化也先后开始试点。

46将各种杂费合并到农业税中统一征收。

47以既定税率征收上来的税费实际上是粮食实物,政府通过卖粮获取现金。

481998年 11月 20日,国务院成立由财政部长项怀诚牵头的农村税费改革三人小组,开始税费改革的筹备工作。

49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在减轻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民的税赋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

50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51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52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受影响。

53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法国为18.6%,英国为17.5%,德国为15%,荷兰为17.5%,卢森堡为15%,比利时为19.5%,意大利为19%,西班牙为16%,希腊为18%,葡萄牙为17%,丹麦为25%,瑞典为25%,爱尔兰为21%,挪威为23%。可以看出,即使按照增加值征收,除几个高福利国家外,西欧主要国家的农业税税率大都在20%

以内。

54如法国、荷兰、希腊和比利时等国对农业实施一定程度的免税,德国、挪威、卢森堡等国对农业采行特别税率,这使农业实际负担的税率大大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如法国为7%,德国为6.5%,意大利为2%(谷物),卢森堡为5%,荷兰为4%,奥地利和比利时为6%。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我国终于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一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 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50年代初,新中国刚诞生,百废待兴,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农补工”政策,通过提取农业剩余用于发展城市和工业,这对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必要的。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在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时,政策应将“以农补工”改为“以工补农”。199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在工业产值大幅超过农业产值可我国仍然在实施偏倚工业发展的农税政策,依靠提高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这是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政策因素。 2 、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税制,使农民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向农民征收的税种是农业税,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3 、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2003至 2005年全国财收入分别突破 2亿元、万亿元和万亿元大关,2004年财政收入增收 4500亿元,2005年增收 5000多亿元。农业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到 2%,国家财政有能力承担取消农业税带来的减收。虽然取消农业税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农业大县财政减收会更多,但中央财政给这些地区转移支付后,较大地缓解了地方的困难。所以,从国家长远发展的大局看,只要有利于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对经济社会有利于协调发展造成的瓶颈制约,付出这些改革成本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的利弊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的利弊 刘阳核 摘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一个里程碑。这项改革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农业税取消后一些缺陷也逐渐暴露,这些问题急待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利弊分析解决对策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005年岁末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这使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全面取消农业税以来,农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老百姓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一)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 1.当前我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设施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来源单一收入低等问题还很突出。“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体制性矛盾长期积累的产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视的大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只有农民富裕了国家才真正富裕起来。只有农村稳定,国家才真正的稳定。 2.农民是我国低收入群体,取消农业税消除了地方各类费的搭车收取,可直接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 (二)体现城乡公平负担原则。首先,农民是我国的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大大低于市民而各种税费负担却大幅度高于市民,且在就就业、社保等方面也不能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其次,农业税征收却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将农业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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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毕业论文:取消农业税 2017年1月1日,我国废止了《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这是中国农业发展与世界惯例接轨的标志性事件。从国际上看,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无一例外地要对农业实行零税制,并给予相当的财政补贴。在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取消农业税,采取"少取、多予、放活"的政策,无疑顺应了时代的要求,适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势。但是取消农业税在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部分以农业作为主导产业的乡镇的财政负担,本文主要对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的困境以及出路进行了总结和探索。 一、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的困境 (一)历史遗留问题 纵观乡镇的财政,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要快于收入的增长速度,收支矛盾严峻。随着近些年来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供给的范围逐渐扩大,财政需求逐渐增加。除了国家指定的各项增资政策之外,还有各项社会保障均需要财政支出,除此之外,在农业、教育等行业均要按法定实现增长,再加上乡镇的基础设施的投入也逐年增大,这些都给乡镇财政提出老更高的要求。除

了少数的富裕地区之外,我国的大部分乡镇经济基础薄弱,商品化农业的规模较小,收入主要靠农业税,在取消农业税后,财政收入的增长潜力极为有限,最终导致收支矛盾突出。 (二)财政供养人员数量过多 出了历史遗留问题之外,财政供养的人员过多,也导致乡镇财政的负担日益加重,我国乡镇普遍存在"小政府、大机构"的现象,尤其是一些不发达的乡镇,甚至通过将政策性安置作为解决就业的渠道,这些大量的财政供养人员吞噬了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所以导致了乡镇的财政的矛盾更加突出。 (三)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困难 纵观我国中西部的乡镇的财政状况,几乎都有负债,而且还有欠债逾期不能偿还的现象。乡级政府的当务之急往往是保工资、保运转,所以在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已无力进行投入。乡级政府债台高筑导致无法对农业基础设施进行投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农业的发展。 (四)取消农业税后的困境 自从取消农业税后,乡镇的财政收入更少,主要收入来源失去,只能靠一些小税种取得一些微薄的财政收入。而且这些税种的结构较为复杂,征管成本较高,增长潜力极为有限,这使得乡镇财政的运行更加困难,那些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乡镇,更是举步维艰,在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政府的支付能力远远不够。 二、农业税取消后乡镇财政的出路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内容摘要: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困难。农村各级组织都应该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采取有利措施,克服各种困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农村发展机遇困难建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2006年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自此结束了种田交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取消农业税,是继土地改革、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次革命,也是改革农村生产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采取的重要战略举措,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农村的重要实践,给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历史机遇。 取消农业税给农村发展带来的机遇 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纯务农农民家庭和耕地面积比较多的家庭增收效果比较明显。农民把上交农业税的资金投资到种植、养殖等方面,其利益相应增加,增强了农村发展的后劲。 取消农业税提高了农民种田积极性和土地的利用率,减少了土地抛荒现象和盲目外出打工的现象。农民没有农业税的负担和压力,就会主动抓住惠农机遇,自由地选择增收行为。同时由于取消农业税为有意进行耕种更多土地的农户腾出了利润空间,使他们有可能将这部分节省下来的费用,用于从原承包农户手中按照一定价格将抛荒土地转租过来,这有利于土地逐步向部分农户集中。此外,一些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可将土地按照一定价格转租给其他农户,使农村自由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成为可能,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缩小城乡差距的步伐。 取消农业税切断了干部与群众之间产生矛盾的渠道,改善了基层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实现了农村和谐。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很大程度上平抑了物价上涨对农业生产的冲击,为实现农村和谐注入了经济活力,终结几千年来“种田交税”的历史,使农民深切体会到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优惠政策,极大地争取了民心。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彻底解决了因农民负担过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情况发生,缓解了农村长期以来一直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在根本上实现了干群关系改善。 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农村税费征收历来是农村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税费征收时乡村干部直接进村入户收缴,直接与农民打交道,常常遭到拒绝,有时为完成收费任务而采取粗暴方式,使广大村干部因为收费的原因同村民关系紧张。现在农业税取消了,村干部不用再挨家挨户收费了,转而主要做一些协调、服务工作,可以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减少干部与群众的直接正面摩擦,拉近了干群距离,密切了干群关系。 取消农业税有助于抑制村级集体新增债务。目前绝大多数农村都负债在身,这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取消农业税费之前,很多村都存在借债垫付农业税费从而累计形成债务的情况,在取消农业税后,村委会不用再为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而去借钱垫付收不上来的农业税费了。说明取消农业税后,不仅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减轻了村集体负担,没有农业税,就可从源头上控制过去利用征收农业税乱收费、乱摊派的搭载现象,有利于进一步化解村级债务。

全面取消农业税后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全面取消农业税后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引言 在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农民们过着比较富裕的生活。2009年,我村农民人均收入为3009元,而纯收入有1340多元。这些都是因为取消农业税后,农民们引进新的农业技术,使农产品产值增加,加上政府的一些惠农政策,例如发放良种,发放一些化肥等,这些为农民减轻了很多的压力,使一些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将土地按照一定价格转租给其他农户,土地逐渐集中,原来存在的土地抛荒现象得到控制,一部分放弃耕作的农户有重新耕作,由此可见国家对农民的重视,政府对农民的关心,这些有利益国家的“三农”政策,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市场意识,科学意识得到了增强,由于种粮收益增加,加上国家惠农政策的引导,农民肯自愿购买大型农机具,引进高产农种,加上对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使可耕作土地的利用效率提高,他们面向市场,靠科技,因地制宜的调整种植,养殖结构,自觉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生产农业模式,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这为发展农业提供了基础。 全部取消农业税----这标志着中国农民将彻底告别千年“皇粮国税”,“以农养政”时代宣告结束,一个“后农业税时代”正在到来,但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取消农业税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巩固改革成果还要付出更大的努力,走更长的路。” 二、全面取消农业税后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县乡财政压力加大,公共品供需矛盾突出 1、县乡财政收入萎缩,基层政府运转困难。 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特别是农业特产税比较集中的地区,农业税及特产税取消前,县乡财政对农业税和特产税的依赖程度较强。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后,县乡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缺失导致财政收入萎缩,县乡财政的自给能力大幅降低。基层财政收入除少部分依靠非农产业以外,大部分依靠上级财政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但数量非常有限。并且中央和省的转移支付主要是维持政府运转的一

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今年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在今春两会前夕作出了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承诺,此后国家又出台了若干粮食、种子直补、限制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等措施。这一系列惠农政策直接带来了农民收入在今年上半年高达10.9的增长,出现了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首次超过GDP增幅的好势头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区)统一降低农业税率1个百分点,12个省(区)农业税率普遍降低3个百分点。除吉林、黑龙江两省全部免征农业税外,有5个省(市)自主决定免征或基本免征农业税。可以肯定地预料,5年内农业税这一在我国存续了上千年时间的税种将会彻底同8亿多农民朋友挥手告别。农业税的取消无疑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一件,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农业税的取消,将直接导致与其相适应的诸多原有体制发生一系列重大而又深刻的重大变革。从笔者近年来对农村的调研来看,在取消农业税之前有以下几个现实性的问题值得我们高度关注,这些问题看似跟农业税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解决不好,就有可能影响到农业税取消带来的成果,进而影响到整个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问题一:农业税取消后,人地矛盾纠纷怎么解决? 在今年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激励下,许多地方都掀起了一轮“要地热”,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人地矛盾纠纷。这些要地的农户有的是二轮土地

承包时因嫌税费过高没有要地的,有的是外出打工后自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有的是新添了劳力或出生了子女的,有的是按照二轮承包时的政策不应分地的等,尤其是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返乡要地的现象最为普遍。由于原来许多人不要地,导致1996年前后各地都出现了数量不小的抛荒地,而当时的村委会为了保证国家税费,不得不想方设法把这些抛荒地处理给一些人耕种,或是将抛荒地抵给债主,或是同一些种田大户签订承包合同。现在面对大量要地的农户,村里基本上没有耕地可给。由于要不到耕地,享受不到国家政策的实惠,无地农民与村委会的矛盾日益突出,有的甚至发生了械斗等极端行为。可以预见,在农业税全部取消后,如果这个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各种矛盾冲突必将愈演愈烈,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大局。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不搞一刀切,站在保护农民利益的立场,想方设法满足要地农民的要求。对一些外出后承包地被本组农民捡种的,要协调捡地户将这些土地交给还给原承包户;对一些已经被长期发包抵债的,依法终止合同,把耕地退还给回乡要地的农户;对一些由村委会出面将抛荒地集中承包给种田大户的,依法终止承包协议,由村集体和要地农户共同向现承包户适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对一些承包原抛荒地而又种植了林果等多年生作物的,在合同到期前或果树淘汰前,仍可以由现在的承包户经营,在种植经营期间由现在的承包户向要地的原土地承包权所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总之,采取的措施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又能让各方接受,就可以大胆探索和实施,尽快在农业税取消前圆满化解人地矛盾。

农业税取消的背景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取消农业税作为在农村工作中的一种有益尝试。 2005年3月1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庄严宣布,今年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已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这是一个历史的分水岭。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农业税的由来及演变 学界研究表明,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农业税在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变化。但无论形式怎么改、名称怎么变,“皇粮国税”一直是农民天经地义必须缴纳的。 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 唐朝初年,实行了“租庸调”法。安史之乱后,杨炎提出了两税法,包括“量出为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等内容。“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杨炎这一“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可以说是当时一大创举。但是,财政支出总量当时难以把握,所以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到了宋朝,王安石变法调整了不合理的宋代徭役征调制,规定当役人户可以出钱代役,由政府另雇人。此法将徭役转化为税收,是税收制度的进步。 明朝后期,张居正提出了“一条鞭法”,把明朝前期繁重的赋税徭役合并折银征收,同时以州县为单位计算田数和人丁,按田亩征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要转折,使赋税制度趋于简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兼并的速度,同时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可是,它同样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明末,人民的负担更重了。 清朝雍正年间,实行了“摊丁入亩”,它将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将税与农民负担能力直接挂钩,比以前更为公平。实行地丁合一,取消了丁口编审,也使农民的人身束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是我国农业税的一次重大改革。

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

王彩明: 大家好,农民负担讲座我们分为四讲,第一讲,农业税政策。第二讲,农业税附加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第三讲,社会负担政策,第四讲,下阶段工作。我们在讲有关政策前,先对减轻农民负担的历史及近年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一简要回顾。 先讲第一个问题,农民负担的历史回顾。 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我国,自夏商时代的农业税制形成,就有自由农民对国家负担税负。如反映商周时期社会生活的诗经,就记载了阶级社会初期农民负担的情况。商周以后,农民交纳皇粮国税,承担各种徭役,更是成了历史的惯例。比如,秦汉时期是地主阶级确立与巩固时期,农民负担的主要形式有地租、土地赋税、劳役兵役等。清朝以田赋和兵役为国家主要税费收入。当然,这些与当前我们所说的农民负担不能同日而语,不是一回事。解放后,从大的结构来划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可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初期阶段。解放以来,政府对农民采取的是轻徭薄赋的政策,农民负担并不重,农业税也很轻,这一阶段农民负担,实际上一方面是量很小,另一方面,也是隐形的,农民上交的税费都由集体统一交了,农民个人没有体会。 第二个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改革开放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收入逐步有所提高,也就在这个时候,一些地方也因此开始出现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特别是进入90年代,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日益突出。有些地方和部门,侵犯农民利益,随意向农民伸手,以各种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引起了广大农民群众强烈不满,影响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于是中央开始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下达文件,建立机构,这是第二个阶段。 第三个阶段就是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的,从安徽开始农村税费改革。我们大体划分了这样三个阶段,纵观这项工作我们看到,农民负担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几个关系问题。国家、集体、农民的经济利益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历来有之,只是不同时期表现的方式、方法的程度不同而已。战争时期,抗日、反国民党可以说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和农民利益是高度一致的,而近若干年来,农民实际承担的费用和劳力,其实是农民与国家、集体及社会有关部门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是农民创造的价值和提供的劳务,在四者之间的分配与再分配问题。比如,税收反映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农业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叫提留统筹费和两公(音),反映了农民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的关系,直接反映了集体对农民创造价值的占有关系,是乡村集体参与农民利益分配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农村广泛存在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反映了既有国家与农民的分配问题,也有部门对农民利益的占有和剥夺,对农民负担还有很多人,对他进行分类。比如说,按农民与国家、集体、各部门的利益分配的关系,分为国家负担、集体负担,另外就是部门的负担,部门乱收费。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是农民的心理负担。农民心理负担,农民的心理在前几年也是比

农业税是谁取消的 [取消农业税后的思考]

农业税是谁取消的 [取消农业税后的思考] 2005年新年伊始,众多新闻媒体相继报道,全国22个省份相继宣布取消农业税,农民卸下肩头重负,这项延续了几千年专门对农民征收的税种退出历史舞台,这对全国九亿农民来说是天大的好事。 农业税取消了,农民得到了实惠,但是“三农”工作不能简单地认为不收税工作就减轻了,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取消了农业税农民负担就减轻了。解决“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相关部门众多专家和学者也正在研讨取消农业税后的配套改革政策和措施。 目前“三农”工作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市场信息、实用技术缺乏,生产资料市场不稳定、坑农现象突出,农村普遍缺医少药、许多群众看不起病,农民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等,需要做的事很多。需要我们彻底摆脱“催粮罚款”的工作思路影响,做到尊重农民、服务农民。 五年免征农业税的目标即使实现了,那也只是“少取”,减负并不等于增收,还得想方设法开辟“多予”的渠道,给农民带来更多实惠。农民盼望的不仅仅是不缴农业税,还有更多的收入、更好的学校、

更方便的医院、更幸福的日子。 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家惠农政策仅仅在减免农业税上体现的尤为突出。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随着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普遍上涨,在一定程度上“吞噬”了种粮直接补贴、降低农业税等国家优惠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影响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农资涨价“掏走”免税实惠,多重因素影响农资价格涨落。高含金量还要有高落实率,如何不让惠农政策打“折扣”,把“真金白银”交给农民,是2005新的一年中广大农民的真情期待。 农民收入,事关农村的繁荣稳定,事关国民经济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把政策规定的应该给农民的一分一厘都交给农民,做好“加法”; 把应向农民减收的一分一厘如数地放在农民口袋里,做好“减法”,以农民收入的增加,撬动农村市场,进而拉动国民经济发展,中国农村的发展就会迈入新天地。

最新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以下资料为新中国农业税大事记: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当年,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中央财政拿出305亿元用于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我国终于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一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 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50年代初,新中国刚诞生,百废待兴,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农补工”政策,通过提取农业剩余用于发展城市和工业,这对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必要的。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在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时,政策应将“以农补工”改为“以工补农”。199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在工业产值大幅超过农业产值可我国仍然在实施偏倚工业发展的农税政策,依靠提高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这是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政策因素。 2 、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税制,使农民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向农民征收的税种是农业税,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8.4%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3 、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2003至 2005年全国财收入分别突破 2亿元、2.5万亿元和 3.1万亿元大关,2004年财政收入增收 4500亿元,2005年增收 5000多亿元。农业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到 2%,国家财政有能力承担取消农业税带来的减收。虽然取消农业税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农业大县财政减收会更多,但中央财政给这些地区转移支付后,较大地缓解了地方的困难。所以,从国家长远发展的大局看,只要有利于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对经济社会有利于协调发展造成的瓶颈制约,付出这些改革成本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 4.取消农业税是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竞争的需要。在世贸组织成员内,各主要农产品生产国,不仅不向农民征税,而且给农民大量补贴,增强其它农产品在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工作职能转变的调查与思考【可编辑版】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工作职能转变的调查与思考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工作职能转变的调查与思考乡镇政府: 从“管理型”到“服务型”——对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工作职能转变的调查与思考##县从201X年开始在全县24个乡镇全面推行了农村税费改革,使农民从沉重的负担中得到解脱。农业税免除后仍然面临着相当复杂的形势,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从调查情况看,加快乡镇职能转变,实现乡镇工作良性运行,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重心和职责不明确目前,乡镇职能泛化,政府管的事情越来越多,有的乡镇职能错位、政企不分,既是财产所有者,又是企业经营者和社会管理者,直接参与微观经营;有的在服务中职能缺位,主要抓产前服务,包括催耕催种等,对产后市场的开拓、流通渠道的挖掘却忽视了,农民没得到多少实惠;有的乡镇,虽然领导干部叫累、具体工作人员叫苦,但农民群众却不满意。乡镇究竟要管什么、怎么管,一直没有解决好。问卷调查表明,70%以上的农民期望乡镇干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指导农业结构调整。 二、运行体制障碍突出一是条块分割,乡镇政府职责权限不清。目前,县级有关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达10多个,占整个乡镇的50左右,而且多数掌握着一些职权。如公安、税收、工商、林业、国土等部门在乡镇均有派出机构,这些机构都以乡镇为工作对象,在行政上虽明确是双重领导,以块为主,但这些机构除党团关系在乡镇外,其它的人、财、物的权力和业务管理权大多都在上级部门,乡镇政府无权过问。这样就造成了以下后果:

1、乡镇责任大,权力小。2、块块无法约束条条。3、不利于乡镇统一行政管理。4、影响了乡镇干部的积极性。二是财政体制不顺,收支矛盾突出。从国家财政体制看,自实行分税制后,国地两税相差甚远。国税数额大,稳定集中,征收难度小;地税数额小,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这种分配的不合理,导致地方财政,尤其是乡镇财政捉襟见肘。乡镇承担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但财权与事权明显不一致,使乡镇收支不平衡成为必然。从县级财政体制看,一般县对乡镇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乡镇所收税费全额上解,县对乡镇实行不足额拨款,称为4+1工资,或裸体工资。乡镇虽设有财税所,但不是完整的一级财政,这种体制虽然对控制编制,调动乡镇财政增收的积极性有一定作用,但乡镇目前的情况是: 税费全额上解,社会抚养费(计生罚款)全数上交,集体企业改制,民营企业由国地两税征收,拨款的工资差额,即形成乡镇负债。加之目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取消后,虽然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补偿,但形成的缺口仍然很大。##县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通过收取“三统五提留”和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近8000万元,税费改革之后还可收取农业税及附加4200万元,取消农业税后,抵减中央和省、市下拨的部分转移支付,仍将短收近3000万元。由此可见,乡镇财政收支矛盾比较突出。 三、工作环境制约 1、现行的目标考核制度中考核指标过多过细、重心不突出,考核方式不尽科学、重结果轻过程。各项工作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些乡镇领导干部说:

中国改革开放30年农村家庭背景变迁调查报告

大学生家庭经济背景调查……… 中国改革开放30年农村家庭背景变迁 学号:20090230 姓名:伍芸玉 班级:09市场营销2班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大学生家庭经济背景调查 改革开放30年家庭背景变迁调查报告第一部分:调查内容 一、方案设计 1. 调查的意义及目的 社会调查活动是“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广泛、深入的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了解“三个代表”的践行情况,从而丰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内容,提高自身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而通过对家庭经济背景的了解,能够加深理解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的基本经济知识。 2. 调查地域: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石龙村 3. 调查对象:自己的父母 4. 家庭背景简介:四口之家,包括爸爸、妈妈、姐姐和我,姐姐在外打工,现读于重庆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经济主要来源于农业产出(如种植蔬菜、玉米、稻谷和油菜等)和打工收入,消费渠道主要是子女教育经费及全家日常开支,子女生活开支共计600元/月;家庭因处于农村,一般自给自足,外加小额开销;父亲大半年在外做建筑工,弥补家庭财政赤字。 5. 时间安排: 准备阶段:2011年7月10日--7月25日,问卷设计、收集资料、做父母思想工作等。 调查阶段:2011年7月26日晚8:00;地点:家中客厅;方式:面对面问答;内容:问卷发放与填写、访谈等。 总结成文阶段:2011年8月1日--8月6日,资料汇总统计、撰写调查报告与总结。 6. 调查途径 原计划采用访谈式调查,后考虑父母文化水平程度不高,无法接受专用名词词汇,故改进为问卷式与访谈式相结合的调查方式。 二、访谈记录 说明:因父母文化程度低,问卷填写采用调查员询问解释,再由调查员填写问卷及作访谈记录。

取消农业税的意义

取消农业税的意义 在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历史上,政府收缴农业税、农民交纳农业税从来都是天经地义的。历朝历代,只有过局部减轻包括农业税在内的税赋的举措,还从来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先例。农民一直是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又是收入增长最缓慢、生活最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取消农业税,首先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施政理念。 取消农业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农民的一种解放。在我国,农业征税、缴税成本太大,这种成本有时候甚至超过了税收本身。以农业税为载体,派生出从农民、农村、农业摄取剩余的税费的品种多得令人眼花缭乱。农业税的取消,使这种到处向农民伸手的体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设立的。这种两线并行的税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对中国农民形成了极不公平的税收负担。我国由7%的主税及其20%的附加合成的农业税税率达8.4%。据了解,对特定人群进行税收,这种情况只有在中国才存在。因此,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提出,更多的是一种制度性的变化,是中央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是对农民在税负上与城市居民平等地位的恢复。 取消农业税,也是改革开放带来的一项巨大成果。四百亿的农业税虽然只占国家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二点几,但今后这笔税收不但没有了,国家还要从财政中拿出一笔钱来支付农村基层的财政开支,这在以前即使想做也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农业税的取消,一方面意味着我国经济结构在升级的过程中,农业的比重正在逐步降低;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目前已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而不至于影响国家全局发展的经济能力。 取消农业税,对小区域经济中的财政税收结构的影响是最大的,特别是县域经济。对于许多农业县、农业区域来说,财政税收中的农业税仍然是很大的比重。农业税的取消,使得这些地方的财政税收结构面临着重大的变革,并进而将影响到更大的区域甚至是国家财政税收结构的变革。因此,取消农业税,实际上是对财政税收结构、小区域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甚至是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的开始,意味着我们的改革已开始走向最艰巨的领域。 取消农业税以及中央政策向“三农”倾斜,并不损害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利益。相反,还将最终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一个浅显的道理:全国13亿人中的9亿多农民增收了,消费水平提高了,必将促进城乡市场的畅旺,拉动内需,城镇的生产、销售和消费等环节也将随之步入良性循环,进而加快城市工业化的步伐。同时,城乡差距的缩小,还会促使农村社会更加稳定,并有助于全社会的稳定。一句话,中国的改革,都是从解放农民开始的。没有富裕的农民,就没有富裕的中国;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可能有一个稳定和谐的中国社会。 农业税这项“千年古制”的最终废除,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壮举,其意义是空前的,并将对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取消农业税,并不仅仅是中国农民的福音,更是13亿中国人共同的福音。

取消农业税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9767925.html, 取消农业税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探析 作者:苏柯雨魏滨辉 来源:《南方农业·中旬》2016年第11期 摘要取消农业税在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然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业税的取消在对农村社会发展产生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为此,必须从建立农村公共财政制度、调整乡镇机构职能、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制度建设,以巩固和提升取消农业税带来的成果。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农村;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F812.8;F320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9767925.html,ki.1673-890x.2016.32.029 农业税是我国对从事一切与农业相关的活动,包括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从春秋时期鲁国开始征收“初税亩”算起,至2005年我国废止,农业税在我国实行了约2 600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业税一直是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在新中国刚成立的1950年,农业税约占我国财政收入的40%;1958年6月,我国颁布《农业税条例》;1979年,农业税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占比跌至5.5%;1983年,国家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将此税务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并在牧区省份根据授权征收牧业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开始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开始逐步开展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工作。当年,我国农业税在全国各项税收的占比将至1%。从我国财政发展历史和全国范围内来看,农业税的取消对我国财政税收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是其对于农村、农民、甚至我国的农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1]。 1 农业税的取消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农业税取消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首先体现在土地利用效率的改变。2004 年逐步试点取消农业税前,我国的粮食播种面积已连续几年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见表1。2004年开始,政府不仅开始试点取消农业税,并对种粮的农户开始实行补贴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对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对购买大型农机用具的农户基于补贴等方式。至全面废止《农业税条例》的2006年1月1日,我国粮食播种面积开始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这说明,农业税取消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民种粮意愿的提升,和种粮大户重新大规模投入生产的积极性的提升[2]。 由表1可以看出,农业税的取消对农村经济最直接的影响路径就是影响农户的农业生产行为,其中最直观的统计指标就是农户的土地利用率的变化。农业税的取消伴随着一系列的变化,包括农民种植类型的改变、土地生态环境的改变,甚至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因此,农业税的取消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农民重新利用土地进行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同时,农民也开始逐渐适应国家政策,开始根据农业税的改制而理性、积极、快速地调整生产行为,以适应农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需求。

取消农业税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引言 取消农业税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引言 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户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除农业税,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粮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同时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数点。吉林、黑龙江等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他地方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2005年上半年,中国22个省免征农业税;2005年年底,28个省、区、市及河北、山东、云南三省的210个县(市)全部免征农业税。 2006年1月1日,全国取消农业税,结束了几千年来农户交皇粮的历史。值得注意的是,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以后,仍然有农业税统计,其原因在于:2006年以前,农业各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烟叶税;此后各年度,国家继续出台关于“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加大补贴力度,我国粮食产量稳步提高,农户收入持续增加①。 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以农养政”的时代结束了,但是这个政策的出台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应呢?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多样,这必然会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下面我们就来研究它的这些影响及其我们应该采取些什么措施,只有清楚知道这些问题并且正视这些新问题、新挑战,我们才能让我们的农村经济更好地发展。 一、我国农业税的变迁 农业税是中国历史赋税最早的一个税种。经过夏朝至今有四千多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主要以征收实物到折算的税金的税收形式,其共同特征是土地和农民收入一直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随着改朝换代和税费改革,税收负担一直是高低循环, ①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9767925.html,/chinese/2004/Feb/492960.htm

取消农业税政策的评估报告

目录 关于取消农业税政策评估的说明 (2) 取消农业税社会效益评估系列之一:《取消农业税实施基本情况的评估》 (3) 取消农业税社会效益评估系列之二:《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增收影响的 评估》 (5) 取消农业税社会效益评估系列之三:《取消农业税对农村产业结构的 影响的评估》 (7) 取消农业税社会效益评估系列之四:《取消农业税对乡镇政府管理的 影响评估》 (9) 取消农业税社会效益评估系列之五:《取消农业税对农村社会发展的 影响的评估》 (11) 取消农业税社会效益评估系列之六:《取消农业税社会影响评估》 (13)

关于取消农业税政策评估的说明 一、评估的背景。 一直以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三农”。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增长困难问题还很突出,农业、农村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基于以上原因,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中国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二、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1、评估的内容界定 针对农业税实施以后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和在“三农”问题的解决上所起的积极作用,以及取消农业税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消极问题,同时分析其原因,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并通过农民对该政策的认可度和接受度来展开评估和分析,从而得出该政策是否科学,是否有利于促进农民和积极性和经济的发展。为今后的政策制定提供相应的参考和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主要从政策的现实执行程度和目标实现程度来入手。 2、评估的方法界定 (1)此次关于对取消农业税的政策评估,我们将运用前后对比法,将取 消农业税政策在执行前后的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有—无”对比分析,并且坚持“以数据和事实说话”的原则,就农民对政府的满意程度、政府政策在农村的推广和执行效果、农民的消费支出结构的比例变化、农村产业结构等等的一系列项目,收集相关数据,进行有效评估。 (2) 价值标准①取消农业税是否符合和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一项政策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该政策就失去了存在和执行的合理性和必然性。②取消农业税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取消农业税必然要以符合社会主义本质为导向。③取消农业税是否有利于增进人民之间的团结,这是制定和实施该政策的政治意义所在。 ④取消农业税是否有利于保持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⑤该政策的实施是否坚持了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评价一项政策的基本的价值指标。 三、评估的时间和工作进度 (一)评估时间:10月22日—12月4日 (二)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11月22日—11月07日)确定评估对象、制定政策评估方 案阶段 第二阶段(11月08日—11月16日)政策内容和相关背景材料整理、 汇整阶段 第三阶段(11月17日—11月28日)政策影响极其对策的提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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