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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科技创新中“试错”的税收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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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科技创新中“试错”的税收宽容

作者:曹燕萍刘雅利

来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01期

摘要:企业科技创新失败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它严重地影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合理的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而目前我国现行的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中,整体上缺乏对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税收优惠方式、优惠环节的确定也不尽合理。因而,应制定直接的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法律法规,实行多样化的税收宽容政策,加大研发环节的优惠力度。

关键词:科技创新;创新“试错”;税收宽容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1003-7217(2009)01-0074-05

科技创新是企业创新的核心,也是企业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因此,大力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已成为我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但科技创新是有很高风险的,1%的技术成果往往以99%的失败为基础。一般而言,企业科技创新分为三个阶段,即探索研究阶

段、开发研究阶段、产业化或商品化阶段。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在上述三个阶段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些许错误,就可以认定整个创新活动的失败。国外的研究表明,探索研究阶段的成功率一般低于25%,开发研究阶段成功的可能性为25%~50%,产业化或商品化阶段的成功率一般为50%~70%。而高投入的科技创新一旦出现“试错”,会给企业带来财、物的巨大损失甚至面临“出局”的危险,从而造成企业创新恐惧症。因此,要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除了要有创新成功的奖励机制外,还必须建立起政府对企业创新失败的宽容机制,从政策上消除或减轻这种创新恐惧感。目前,浙江省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7年出台的《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

划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研究开发失败,造成企业前期投入实际损失的科技项目,省财政科技经费将按不高于该项目企业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30%给以补助,这是国内第一个对企

业创新从财政支出上给予大额度“试错”。另外,2007年7月在北京进行了首批科技保险创新发展试点城市签字仪式,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与北京、天津、重庆、深圳、武汉等市及苏州高新区分别签署了科技保险合作备忘录,此五市一区正式成为我国第一批科技保险创新发展试点城市,这些地区的企业科技创新失败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不过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科技创新失败的政策或措施只是零散的,并没有一个系统的处理机制。而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杠杆,也被忽视了其在宽容科技创新“试错”中的作用。直接的税收减免政策可以减轻创新失败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企业的技术创新热情,以此增加对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支持,而间接的费用扣除,政策允许企业将用于技术创新过程中研究、开发、试验发展等相关的费用在税前部分或全部列支,能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另外延期缴纳税款、创新失败损失抵减所得额等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短期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尽快恢复企业的生产能力。因此,建立合理的企业科技创新“试错”的税收宽容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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