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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相关
工作的通知
【标 签】管理系统,代理记账
【颁布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文 号】财办会[2016]19号
【发文日期】2016-05-13
【实施时间】2016-05-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代理记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提高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方便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及办理相关业务,财政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并已于2016年5
月16日起在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210049137.html,)正式上线运行。
为确保管理系统有效运行、发挥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信息化改革,加强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和硬件维护,并做好政策宣传与人员培训,使本地区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尽快熟悉和掌握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使代理记账机构尽快了解和掌握新的政策要求和办事流程。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二、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应当按照的要求,通过管理系统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其中:新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办理资格申请;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和信息变更,并按要求换取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应当认真总结信息化条件下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成效、经验及存在问题,对完善管理系统、升级管理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财政部。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宋君 李静
联系电话:010-******** 68553032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3日
关联知识: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