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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060325.html,

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作者:涂小雨刘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8期

摘要食品安全不仅影响到个人的健康状态,更影响到社会的长治久安。然而,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尚不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亟待改进,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论文总结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体系提出构想和总结。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涂小雨,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讲师;刘健,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060325.html,ki.1009-0592.2017.10.123

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始见于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呈井喷式发展,至今已超过千种。“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我国已经构建起以《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为主导,各项单行法规为补充,《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框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主要分为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以及刑法保护三个层次。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的现状

1.食品安全的民法保护以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为主。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普通的民事责任,在这个层面上,食品安全并不是一个特殊问题,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当中,所涉及的举证责任分配、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内容参照适用《民法通则》(2017年10月1日后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第二层次则是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的特殊责任,《食品安全法》则在通行民事规范的基础上特别规定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民事赔偿优先、食品安全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制度、食品认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证明的连带责任等多项针对食品安全的特殊规定。两个层次的结合,使得食品安全在民法上兼具保护的一般性和特殊性。

2.食品安全的行政法保护主要在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从法律上明确食品安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减少了多头执法现象;上明确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地位,构建全方位立体监督主体模式;采用多样化监管方式,制定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制定生产经营者安全自查制度,建立消费者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等。

3.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以食品安全犯罪为核心。《刑法修正案(八)》将第143条中的“食品卫生”改为了“食品安全”,将单处罚金刑改为并处罚金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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