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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财产的法律保护 赵小刚

浅析法律财产的法律保护  赵小刚
浅析法律财产的法律保护  赵小刚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已深入千家万户,同时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大量的呈现,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大量的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纠纷难以寻找法律根据,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造成大量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无门可诉、无理可依的现象。对此,本文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思考。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现状;思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其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电磁记录①,其不但包括信息、数字、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还包括游戏中拍卖行、装备储存库,开发商在游戏中新出的游戏装备等,其范围十分广泛。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在网络中获得的虚拟物品,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特定的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虚拟资源②,包括游戏角色、账号及游戏过程中积累的“金币”、游戏“装备”等物品,是对具体虚拟财产的概述。本文仅讨论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网络游戏之中,而网络游戏对于多数玩家来说是一种精神享受,解压的一种娱乐方式,每个“装备”都有自身的使用价值,提高游戏玩家人物的状态、属性等功能,每把“武器”都有提升攻击力的性能,装备有防御力,加强人物属性等系列性能,所以我们说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是通过个人的劳动和实际财产的投入在游戏过程中而获得的,玩家支付了大量的上网费、时间、大量的精力、个人智力等。游戏不是取得虚拟财产的唯一途径,其“装备”、“金币”等虚拟财产都可以直接用以

①杨立新, 王中合.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N].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8-9.

②唐墨华, 肖亮亮.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性及民法保护. [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0卷第4期),2005-07:(4)47.

现实货币进行购买,职业玩家就是靠这样的方式或得相应的实际收入,而一些业余爱好者要想不付出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只能通过一定量得金钱予以购买相应的账号、装备。

例如在一些热门的网络游戏中,一个“魔杖”在去年的交易价格高达三千元人民币,一个账号最高可以卖到一万到三万元人民币等,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的货币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等价属性,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

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

2、虚拟性

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应该归于的网络的形态,作为存在于虚拟世界的物,必然具有虚拟性这样的特征。相对于现实实体财产而言,它是一种虚拟化的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其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①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是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下,如果脱离了网络环境则不存在,但是虚拟财产仍然具有一般物的客观性,虚拟财产是现实财产在网络环境中通过电子数据的存储而来的一种转化形式,因此相对于现实中的物则具有虚拟性。

3、“可再生”性

在网络空间里的虚拟财产,由于它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如果遇到数据丢失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重新获得该份数据,达到虚拟财产再现的目的。物权上所涉及的客体是现实中的有形财产,其一旦被毁损、灭失或者消耗,就会出现财产的绝对减少,不可重新出现。所以,较之于有形财产,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可再生性。

4、合法性

我国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众说纷纭,其主要包括: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中说这几种说法,但大部分的学者持肯定说,其主要原因包括: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禁止玩家之间进行虚拟财产交易,显然,如果运营商单方面不允许玩家之间进行虚拟财产交易,则是排除玩家主要权利。可见这种虚拟财产交易本身不存在非法的成分,并且允许和鼓励虚拟财产交易将成为网络游戏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于玩家通过使用私服、外挂或黑客技术等手段取得虚拟货币、武器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不应被认定为合法的虚拟财产;由第三人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更应如此。因此,这些非法的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法律对这种交易行为应不予保护。

5、时效性

①赵占领.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 法制时空,2004-5:20

网络游戏是运营商向网民推销的产品,其期限随着网络运营商的经营状况、市场需求等情况的变化而存在,这种服务期限也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时效性,时效的长短完全取决于游戏服务经营状况。服务器终止,游戏玩家的游戏则终止,只能依赖于网络虚拟空间的存在而存在。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1、立法方面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我国立法方面处于空白阶段,无论在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方面都没有法律认可,导致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只是根据相应的法理、大方面的法律原则而断案,其主观性程度较大。大量的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纠纷出现后,我国并没有针对此种新型事物给予立法保护。

例如:山东临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唐某最终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①而在另一案件中:张勇诉网易一案中,原告张某在一审中败诉。②

2、司法解释方面

目前,我国关于虚拟财产方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定义,《民法通则》第75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刑法》第92条规定的“依法归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已将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的行为纳入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但是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一种事物,司法解释方面没有做出解释,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因此司法实践中造成大量的虚拟财产案件没有法律依据的现象。

(二)我国学术界关于虚拟财产保护方面观点的评析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中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做决定,因此法律学术界对此问题争议较大,其焦点是虚拟财产归属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这几方面:1、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物权

①2006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窃取QQ号码的曾某等人提起公诉。但是由于没有证据证明QQ号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南山区法院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作出判决。而2007年4月,发生在浙江省丽水市的一起以高科技手段盗打电话、申请倒卖Q币的案件中,2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十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

②30岁的张勇是网易网络游戏《精灵》的玩家。2002年7月19日,他在游戏中注册了人物角色“张津铭”。但去年2月2日,“张津铭”因为“企图客户端作弊以及使用了外挂(一种电脑作弊程序)”而出现在网易的处罚名单中。网易以“张津铭”在游戏中使用违规程序作弊为由,把张勇的游戏账户封停了30天,并删除了游戏人物角色“张津铭”为此,张勇将网易告上广州天河区法院,要求恢复他拥有的人物角色“张津铭”。按照张勇的说法,“张津铭”是他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获得的,是他的个人合法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在一审败诉后,张勇便出上诉。

此种学说认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加之“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所以,在理论上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①。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当然的物权②。

2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该学说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并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 可以把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看作知识产权③。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复制性, 同时这种虚拟财产是游戏运营商的智力成果, 游戏运营商设计创造了游戏角色、游戏装备、游戏货币, 并把这些具有该游戏特色的各种形象通过数字化技术转化为实际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所以理应为知识产权的范畴。

3、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债权

该说认为,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债权, 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在这个债权法律关系中, 玩家通过向网络游戏服务商支付对价取得虚拟财产的使用权, 网络游戏服务商在接受了玩家支付的对价后有义务在游戏规则允许的框架下向玩家提供其欲取得的虚拟财产。④

(三)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观点评析

1 、虚拟财产权不是物权

物权说不能准确的说明虚拟财产权的相关属性。毕竟网络虚拟财产权在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存续、占有和支配权能方面不同于民法的物权。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 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受让人用密码第一次登陆网络游戏系统。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之移转, 不动产物权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是权属登记。第二, 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存续依赖于服务商的存续。当服服务商不再提供相应的网络游戏服务,玩家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将随着网络游戏服务的终止而消灭。第三,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表现为对游戏密码事实上的控制, 而物权人对物权的占有则表现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第四,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需要通过登陆网络游戏系统才能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支配, 而物权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占有物就能实现对物的支配。

①杨立新, 王中合.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 ]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 (6)

②汪炜.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J] . 法制与经济, 2006 (3) :5.

③房秋实.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J ] . 法学评论, 2006 (2) :74.

④陈旭琴.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 ] . 浙江学刊, 2004 (5):146 .

2 、虚拟财产权不是知识产权

第一,知识产权具有排他的专有性,即对于相同的权利客体只能由一个人享有其权利内容,排斥其他任何人的权利。但是,在一款网络游戏中有许多相同种类的虚拟财产,一玩家不可能排除其他玩家而享有某一种类虚拟财产的权利。

第二,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即指权利人的权利存续是有法定有效期的。但网络虚拟财产理论上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网络游戏运营不终止,网络游戏用户对虚拟财产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就不会消灭,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其对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如果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定位为知识产权,那么某游戏用户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就有保护期限的限制,一旦保护期限过去,则其他游戏用户都可以使用该用户的虚拟财产。

3 、虚拟财产权不是债权

债权说存在问题, 不能准确地揭示知识产权的属性。第一,债权说将玩家在对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玩家与服务商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等同于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关系, 没有看到两种关系的区别。玩家与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的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 但是, 玩家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虚拟财产过程中与服务商以外的第三人发生的关系不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第二,债权说不利于玩家权利的保护,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按照债权说的观点,在第三人利用木马程序窃取玩家拥有的虚拟财产情形,由于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制约,玩家只能请求网络游戏服务商赔偿损失,不能请求侵害第三人赔偿损失。由于第三人利用木马程序窃取玩家拥有的虚拟财产情形经常发生,受害玩家众多,如果玩家只能请求网络游戏服务商赔偿损失,则网络游戏服务商将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玩家的利益也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4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

虚拟财产作为是网络尤其是网络发展的产物,将其归为任何传统的财产权都是有缺陷的,它就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或许我们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权。这需要我们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其与以往财产形态区别对待,以避免利用规范以往财产形态的法律去调整虚拟财产纠纷时所出现的尴尬局面。

三、关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立法

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财产权,在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无论是在技术层面上,还是在可行性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该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广大网民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权益。

1、民法保护方面

对虚拟财产进行民法保护,是最基本的法律保护。

(1)虚拟财产主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应该算作特定人的财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所以这些虚拟财产权是属于玩家。

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己投入的时间精力来决定。运营商只是提供游戏时段的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而不属于运营商。

(2)相关主体的责任问题,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网络游戏中盗取、欺诈、抢劫游戏帐号、虚拟物品的现象也日益增多。游戏运营商负有在技术能力所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玩家的虚拟财产的安全, 以避免其丢失或被

盗的义务。如果运营商因未尽该义务而造成玩家虚拟财产的丢失或被盗,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网络服务器的稳定性、网络的安全性、以及玩家自身保护不力等因素,造成玩家虚拟物品的去失,则不能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丢失或被盗负责,玩家就应对这种行为负责。

黑客入侵导致虚拟财产丢失,而玩家的技术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无法找到黑客的IP及黑客本人,只能由玩家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

(3)明确界定举证责任,由于玩家在举证方面的不利地位,实践中法院对玩家证明其网络游戏主体身份的证据应从宽掌握,根据公平原则,运营商有义务承担主要的举证义务,而游戏玩家只要举证自己的游戏账号等相关辅助义务即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以解决受害玩家举证难的问题。①

2、刑法保护方面

网络虚拟物品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虚拟物品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以盗窃行为定性,应通过对网络虚拟物品的价值评估并以现实法律规则。网络虚拟物品已有刑法保护的客观基础,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的需求必然出现多元化的局面,特别是精神上的需求已显得尤为重要,而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玩家所有投入的精力,也是玩家在游戏中地位的主要砝码,正是这样一种纯精神上的使用价值足以体现这些虚拟装备对现实社会的价值,所以具有刑法保护的客观基础。

要通过刑法对虚拟财产加以保护,可以借鉴台湾的做法,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号视为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电磁记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为“动产”,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盗窃他人虚拟财物的行为,无故取得电磁记录罪之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以下罚

①李晶晶.浅析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和举证问题[J].中国商报,2008(9):185.

金。①

3.建立网上裁决制度

完善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网上裁决机制能快速、高效的在线解决纠纷方式作为诉讼的机制补充。争议双方在不能和解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网上裁决机制来解决。网上裁决机制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争议双方以达成裁决协议为前提,并且在裁决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可随时选择放弃网上裁决直接进行诉讼。

裁决机构的构建:各网络公司组成裁决联盟,下设裁决委员会,创建网络游戏纠纷裁决网站,建立实时裁决平台。裁决员从网络游戏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中选取,建立裁决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运用Netmeeting(网络会议)等即时通讯技术,在线裁决网络游戏纠纷。

裁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由于网络空间中数据信息不确定性和易删改性,双方举证上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在举证责任上,参照行政诉讼发的举证责任,即被异议人应负有证明其合法拥有所争议的虚拟财产的举证责任,同时,异议人也应当就自身的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和受到侵害的事实,尽一般的举证责任。

积极推动、采取适当措施鼓励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使用和发展,从而改变目前虚拟财产等网络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的局面。网上裁决的合法性还有赖于立法机关的认可。

(二)加强司法解释

专门立法的方式来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问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通过立法解释把现行法律中有关财产概念加以外延,从而将虚拟财产的范围包括到虚拟财产的范围则具有可行性。也就是把刑法、民法中的财产范围扩展到虚拟财产,把刑法中的盗窃罪的具体物品也囊括到虚拟财产,对虚拟财产做更加严密的法律保护。进而尽量的减少个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 ,减少对没有涉及到的空白部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法院应对《民法通则》第75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和《刑法》第92条规定的“依法归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做目的性扩张解释已经包括了虚拟财产,具体表述如下: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或依法归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包括以网络虚拟空间形式依存于网络游戏虚拟空间、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网络游戏货币、装备等虚拟物品以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已将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的行为纳入了盗窃罪②③的处罚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在此基础上对《刑法》有关条文做进一步解释,为《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依据。

①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10183297.html,.百度文库.专业文献\行业文献.法律资料.《台湾刑法典》第359条.2011-5-17.102.

③中顾法律网 . 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 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三)其他保护措施

1、建立专门的交易平台,规范虚拟财产交易行为。

目前虚拟财产交易主要通过YY论坛、网络游戏中的专门交易平台等方式进行,这些方式没有相关的网络“可信认证”,其成本高安全性没有保证,容易产生欺诈行的行为。因此,政府应积极引导,由有实力、讲信誉、注重社会责任的网络公司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交易网站提供全方位的交易服务,打造优秀交易平台。

这种交易平台应当独立于运营商,取得交易行为的辅助者、指导者、服务者和管理者的身份,以收取交易服务费和管理费的方式进行运作。利用这种交易平台,交易双方无需约定时间同时上线,也无需在线等待,既可以打破时间和地域限制实施自动交易,又大大减少了搜索成本和交易成本,并且更具安全性。

2 、建立权威评估机构,科学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

司法机关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难以界定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问题,因此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对司法部门判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建议在较大城市或者省会所在地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专门委托第三方网站公司建立虚拟财产评估机构,其从业人员要具必须具有较高的价格评估职业资格,为实现价格的评估提供客观、公正和权威的数据,第三方网络公司应提供网络行业专家、专职评估人员和政府监管部门一同制定虚拟财产评估方案,对评估根据、评估程序、评估的相应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应确保案件本着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来进行。

3、加强监管途径

行政管理是一种管理措施,建立行政管理措施,其由信息与工业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网络管理法规,从而加强加强网民、网络运营商以及中间商的管理,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直接由行政部门监管,对侵害他人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设立网络虚拟的中立第三方,对虚拟财产进行管理、评估和交易,实行严格网民实名登记制等,对网络虚拟财产也可采公司实名登记等制度、从而规范网络虚拟财产产业的发展。

小结

现阶段,我国虚拟财产在立法方面处于空白阶段,所以要逐步的完善立法、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法律等系列措施,从而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更好的保护日益增多的网络虚拟财产,切实的保护玩家的权益,维护网络世界的安全,使网络游戏产业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N].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6):8-9

[2] 唐墨华, 肖亮亮.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性及民法保护. [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7:(4):47.

[3] 王怀章、朱晓燕.论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4(6):24.

[4] 赵占领.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 法治时空,2004-5:20

[5] 2006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窃取QQ号码的曾某等人提起公诉。但是由于没有证据证明QQ号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南山区法院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作出判决。而2007年4月,发生在浙江省丽水市的一起以高科技手段盗打电话、申请倒卖Q币的案件中,2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十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

[6] 30岁的张勇是网易网络游戏《精灵》的玩家。2002年7月19日,他在游戏中注册了人物角色“张津铭”。但去年2月2日,“张津铭”因为“企图客户端作弊以及使用了外挂(一种电脑作弊程序)”而出现在网易的处罚名单中。网易以

[7] 汪炜.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J ] . 法制与经济, 2006 (3) :5

[8] 房秋实.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J] . 法学评论, 2006 (2):74 .

[9] 陈旭琴.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 . 浙江学刊, 2004 (5)146.

[10]李晶晶.浅析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和举证问题[J].中国商报,2008(9):185.

[11]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10183297.html,.百度文库.专业文献\行业文献.法律资料.《台湾刑法典》第359条.2011-5-17.102.

[12]中顾法律网 . 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 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the internet has entered into thousands of families,at the same time,many disputes about the online virtual assets were appeared largely.but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ur country doesn't make a clear definition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online virtual assets,so many disputes about the online virtual assets cases are hard to find the foundation of the laws,also bring the difficulties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and caused a phenomenon which online virtual assets cases can not find a route to accused.According to this ,this article make a further consideration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virtual assets.

Keywords: The virtual property; Legal protecti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Thinking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私有财产权具有重要的地位,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在西方社会被并称为三大基本人权,这一古老信条已内化为人们的信仰。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还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要真正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完全保护,需要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从各自领域不同角度实行全方位保护,其中,民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也是本文所探讨的内容。本文从民法保护的角度研究了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引言 私有财产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本,私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之源。在私有财产权得不到法律普遍保护的时候,人们的财产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个体独立意志的形成。只有当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人们才得以置产和治身,个人价值、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才会得以实现。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有经济意义,更是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保障。要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共同实施,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中,民法和宪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是进行原则性保护,需要通过民法中的一般具体条款才能发挥其效力。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民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民商法。但是,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私有财产权没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得到大家应有的关注,人们的法律意识依旧很淡薄。 2.缺乏法律监督 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一个特征那就是它的私有性,这点决定了没有国家为其做强大的后盾。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所有者主动去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专门设置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很易导致法律监督的缺乏。致使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力量薄弱。 3.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不足 任何权利都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才能从法律条文转变成现实里真正的权利,否则就只能是空头支票。法律的制定不是用来告诉人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1) Abstract (2) 引言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 (1)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 (2) 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4)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 (4)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5) 三、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概述 (6) (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适用 (7) (二)我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8) (三)世界其他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保护 (9)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10) (一)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10)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保障诉讼主体的确认 (10) (三)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11) (四)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判断标准......... (11) (五)建立专门的网络财产纠纷解决机构——网络仲裁委员会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摘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众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日趋频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和侵害也日趋增多,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关注的热点。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穿越传统形态的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存在争论,我国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上立法与司法都相对落后。本文通过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特征,分析虚拟财产在我国现实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参考国外其他地区的法律保护经验,对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提出好的建议,从而减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和侵害,促进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实名制;网络仲裁委员会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广信律师事务所王靓华 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私有财产可以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进行转让,从而改变其所有权主体。第四、私有财产自然或法定增值受法的保护,包括利息、租金等。这些孳息依法由原财产所有人所有,不受侵犯。第五、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受法的保护。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以及遗赠权,只要这种继承的方式和程序是合法的,就受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基于组织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将物质财富由某些个人或组织所有而已,而且这种所有仅仅是形式上的,本质上应当讲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创造它的每个自然人个人所有。当然,这种所有的份额是有差别的,是由自然人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当对私有财产予以全力保护,从而实现物质财富存在的根本原因和目的——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如此,便会在最大的程度上充分调动劳动者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真正成为劳动与物质财富的主人而不是奴隶。社会财富的依法私有与所有者个人自由状态下的公平、正当的竟争,是能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解放社会生产力、创造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根本保证。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财产私有的形式可以是个人独有、合伙所有、股份所有等,而组织社会经济的最高形式,就是现代化的企业形式——公司制。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毕业论文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学号: 系部: 专业: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及其研究工作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在完成论文时所利用的一切资料均已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本人签名:年月日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设计(论文)题目: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系部:专业:法学学号: 学生:指导教师(含职称):专业负责人: 1.设计(论文)的主要任务及目标 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规定的法律缺位,使得大量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网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并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体例选择,立法步骤以及如何解决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困难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有明显的落后趋势,仅以此文,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关注这个问题,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2.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各国不得不积极寻求应变,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给予网络虚拟财产适当的保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 本文通过举例说明我国目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通过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比,在借鉴吸收前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对比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宏观分析法、微观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并且借助于案例和法理上的理论进行论证,最后提出个人建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目: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卢晨昳 学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法学102班 系名称人文系 指导教师陈海嵩_ 2013年 12月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一)

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一) 一、国家法制环境的改善,是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根本保障。一个国家对于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利益保障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制环境。我们国家的法制发展,既有自上而下的推动,又有自下而上的推动。在目前的情况下,自下而上的推动更为重要。我认为,去年我们国家有三件事对我国的法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第一件事就是“非典”。去年的“非典”是件坏事,但对中国的法制建设起了推动作用,这就是要求我们建立一个法制的政府、一个可问责的政府、一个能够向老百姓披露真实信息的政府。去年宪法修改的时候,在全国人大召开的一个征求专家意见会上,许多专家提出要把人民的知情权规定下来。这就是对法制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推动。在这个推动下,我们现在正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对于政府哪些事件要向老百姓公开,哪些事情应该由政府发言人在记者招待会上来回答,等等,都应该有明确规定。政府还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和规范。第二件事就是孙志刚案件。这个事件之所以引起震动,首先是因为人们深刻地关心中国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核心很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孙志刚案件也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改善。孙志刚案件出来以后,有人写信要求全国人大对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紧接着是河南省的种子条例,五名律师写信要求全国人大行使宪法审查权,审查河南省人大通过的“种子条例”是否违反法律,这大大促进了人们宪法意识的增强。我认为,孙志刚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有两点:一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写进了宪法,人权的问题引起了人们极大的重视;二是引起了对于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视。第三件事就是因为拆迁而引起的自焚案件。这反映了向农民征用土地和城市建设中居民拆迁补偿的问题。这个问题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本届政府提出要“以民为本”,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私有财产的利益应如何保障。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的合理的补偿制度,将会引起社会矛盾的加剧。如果一个国家的建设建立在社会矛盾加剧的基础上,那是很危险的。这就是为什么宪法修改中要写入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原因之一。法制建设大环境的改善对于私有财产、民营企业的保护具有很大的意义。二、正在制定和修改的四项立法和私有财产、民营企业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讲到了今年有四项立法:1.制定物权法;2.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法的修改和民营企业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这项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领导,草案正在修改讨论;3.证券法的修改。证券法比公司法的修改更早一些更快一些。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证券市场的九条指导意见,证券法的修改大致就在这个意见范围内进行;4.破产法的修订。破产法已经在今年6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的破产法不叫修改,而叫做重新制定。这四项立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作为民营企业家首先应该意识到,财产权的保护是指保护什么?我认为,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指四种财产:其一是指物权,就是有形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二是指债权,也就是请求权,未来可以实现的权利。其三是指无形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其四是指股权,即投资者的权利。在上述四部法律的立法和修改中,物权法就是要解决物权、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和保护问题。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是解决企业设立更加自由和保护股权的问题。证券法修改主要解决流通中的权利,特别是涉及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的问题。破产法修改主要解决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四个法对我们来说,对于我们如何保障企业所有的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和投资者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完善法制建设的新的立法动向、立法动态。三、市场经济中的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的保护,核心的问题是要制约公权力。财产保护,主要是讲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私人”包含了公民和法人两个概念,一个公司的财产利益受到侵犯,也是私权利受到侵犯。一个民营企业或者一个私人财产利益受到侵犯,无非是两种:要么受到另外一个私有企业或者私人主体的侵犯;要么就是受到公权力的侵犯。法律实际上是一根绳子,一端系的是私权利,另一端系的是公权力。如果一个私营公司受到另外一个公司,哪怕它是国有企业的侵犯,仍然是两个私有主体之间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07级法学专业研究生班雷志军 2009年5月12日,《魔兽世界》大陆服务器例行更新之后,玩家在登陆时发现其用户条款出现变化,其中第七条声明第九城市有权终止和删除用户账号。此条款引发玩家不满,纷纷将矛头对准九城。但很快,九城发布声明称该补丁并非自己所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而游戏开发商暴雪则表示,该条款去年10月份就已修改成现有内容,不过是这次更新才出现而已。5月20日中午,CCTV2的《全球资讯榜》栏目中出现了《魔兽世界》的报道,持续时间长达5分钟多,且被冠以“今日特稿”,节目对魔兽“补丁门”事件做了大致回顾,虽然有“买装备花数十万人民币”这种语句出现,但一改以往“战网魔”的立场,完全视作是对日常民众生活的正常报道,态度上客观正面。值得注意的是,这是CCTV第一次旗帜鲜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关注。 一、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 虚拟财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是一个认识问题。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大众对这一财产形式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同,因此,明确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是在立法、司法等环节保护虚拟财产的前提条件。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什么是虚拟财产?一般认为,虚拟的财产,非现实的财产,又称网财,实际上是存贮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是一组数据,一个程序。因此,虚拟财产一般定义为:数字化的、非现实的、观念上的财产。虚拟财产不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还应包括ID号、QQ号、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等。 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的事物,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2、可再现性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得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就是国际上通用得法律术语,有得国家将它称为工业秘密,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其称作未披露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得示范规定》责称其为秘密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得内容。经营秘密,即未公开得经营信息,就是指与企业得经营管理活动有关得秘密信息,诸如经 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秘密,即未公开得技术信息,就是指与产品生产与制造有关得秘密信息,如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 一、商业秘密得属性及其构成要件 (一)商业秘密得产权属性 在商业秘密得国际保护领域,目前主要就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 亦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之内;至90年代,《知识产权协定》专门规定“未公开信息”问题,明确其属于知识产权范围。英美系国家一般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其立法例以英国1981年《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与美国1987年《统一商业秘密法》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曾长期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目前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商业秘密得产权性质。这意味着上述国家虽未完全接受产权理论,但已承认商业秘密包含有财产利益,给予其类似物权得保护。[1] 我国《反不正当保护法》确认商业秘密得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这说明,商业秘密权就是一种财产权,及商业秘密得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享有得专有使用权。与有形财产相区别,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就无形财产权得各项权能来说,商业秘密得权利人与有形财产得权利所有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她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得商业秘密,而不受她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她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得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得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依多数国际公约得规定,商业秘密权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就客体得非物质性来说,商业秘密权与其她知识产权具有相同得无形财产权本质属性,但前者却并不具备传统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 2003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一)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QQ 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何为财产,目前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财产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学者称之为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专利、作品、商标等;三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后两项学者称之为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在网络中就像商品在超市中,它与商品一样具价值和交换价值。以网络虚拟财产“宝物”为例,它是游戏玩家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劳动所得,并且这种“宝物”在网上明码标价,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的给付来实现流通,它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渊源于古罗马法。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著《法学阶梯》里将物划分为“有体物”(又称有形物)和“无体物”(又称无形物)。他认为,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衣服,金银等;无体物则是不能触摸的物品,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即是一种将具体权利进行“物的主观拟制”的结果。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了这一传统。例如,在法国民法中,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所指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品及现代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无形财产在实际运用中常代表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基于物理学意义而言,它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如电、热、光等自然力资源和空间;第二,基于精神意义而言,它指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第三,有形物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随着经济的多无化、知识产权的发展、信息产权的出现以及无形财产的兴起,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财产理论,已经不能涵盖多元的财产形态了。从权利角度,以有形无形的标准去划分财产并重新构建财产理论受到关注。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实体存在,也不同于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那样可以有物化的表现形式,它只是一种虚拟的无形财产。说它无形,一方面体现为它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另一方面体现为它的虚拟性(下文将论及)。就其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主体对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享有权利,体现为一种信息权利。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的。 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信息类无形财产,本质上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财产可以分为有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顾晓雯 2008年3月7日,《魔兽世界》的玩家周徐军突然发现自己经营多年的魔兽世界账号突然无法进入,随即他得知自己的游戏账号已被运营商九成公司公开宣布封停,这意味着他在该账号内的多个游戏角色和虚拟财产已全部化为乌有。 九成解释说,周徐军被封号的原因是因非法利用游戏BUG牟利。其对此多次示警禁止但效果不佳。但玩家对此却存在异议。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周徐军将九城告上法庭。浦东法院最后认为,玩家和游戏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对双方皆有约束力。法院判决要求上海九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恢复玩家账号下的游戏角色和全部装备,并负担诉讼费用。① 在此之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类纠纷就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之后发生的2009年6月7日凌晨0时魔兽世界由于更换运营商而终止服务的事件,导致广大玩家面临被删号的危险。这意味着此前他们在游戏中所购置的所有虚拟装备将化为虚有。自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激烈讨论。 事实上,自2004年全国第一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以来,全国由于“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而我国法律对此的保护是欠缺的。这就有必要对“虚拟财产”加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字面理解及范围 我国的“虚拟财产”财产这一概念是从英文“vir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非实际存在的财产。它并不像软件等知识产权可以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电脑及网络并可以和网络上的其他人相互影响的,例如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的交易、电子邮件的收发等。而对于其具体的释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此,大多数人将之理解为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这就将“虚拟财产”的范围无限拉伸,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样的理解将会使这一概念 ①魔兽玩家状告九城获胜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10183297.html,/i/2008-08-14/08032390782.shtml。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摘要: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对经营者形成的竞争优势,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发猖獗。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要求从历史上,概念界定上,权利法理基础上,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性质特征,并吸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的完善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商业秘密;历史发展;概念;法理基础;现状;完善建议 1 商业秘密概述 1.1 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比较 (1)英美法系。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列举的方式和归纳的方式。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判例法,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更多的体现在判例当中,英美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秘密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其新颖性,价值性,还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秘密性。新颖性,即创新性。价值性,即对于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该商业秘密有着潜在的或实际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未对商业秘密做出定义式界

定,但是按照联邦法院及学说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3)我国。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有信息性,保密性,实用性,未公开性。 这里,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公约和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在于其价值性,及对于经营者有着独立的经济价值,所以,价值性是不可或缺,其次,商业秘密之所以为之秘密,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1.2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 (1)合同理论。 无论是在明示的合同还是默示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都限定了商业秘密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理论的实质在于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越了这一使用范围和时间即为违约,但是合同理论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缺陷,它无法对抗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g i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论文) 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 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 卢晨昳 学 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 法学102班 系 名 称 人文系 指导教师 陈海嵩_ 2013年 12月 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虚拟财产保护法的相应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10183297.html,/souask/ 虚拟财产保护法的相应问题 虚拟财产的含义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词,是指在互联网空间存在的非物化、数字化的一种财产形的式。它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因网络空间而存在的特殊的非现实的财产,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无形性 (二)可转让性 (三)价值性 (四)时限性 (五)依附性 虚拟财产的保护 网络数据在体现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方面的不同意义,也是值得注意的。在电子商务或网络银行的活动中,网络数据只是现实财产的记载。 如果运营商在合同中约定了对玩家虚拟财产的技术保障水平,而玩家以低于这种技术保障水平的手段就窃走了别人的虚拟装备,那么运营商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运营商约定为玩家保管虚拟装备,即使玩家用高于运营商技术保障水平的手段窃走了别人的虚拟装备,运营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10183297.html,/souask/但是,如果玩家与运营商的合同中没有这类约定,那么就要考虑是否还有其他与现实社会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否则,就要考虑玩家是否只能在虚拟世界寻求救济了。由于玩家是以虚拟世界中的身份在虚拟世界的活动中窃取了别人的虚拟装备,因此,最好向网络世界的虚拟警察报警,并请求虚拟法院做出保护自己虚拟财产的判决,然后通过“网管”这个虚拟世界的“上帝之手”强制执行,这同样能保护玩家李某的虚拟财产。至于运营商是否在网络游戏环境中设置了虚拟警察和虚拟法院,这就要看运营商对虚拟世界中社会分工的技术能力、商业眼光和价值判断了。 虚拟财产的保护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如果发生了纠纷,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来处理。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公开了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批复”明确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20%左右)。 这是继今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出台规定要求“网店办照”以来,又一项针对网上交易的措施,据几大门户在网友中所做的调查显示,7成网友对此持反对意见。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税务部门此举,很可能被视为是间接承认虚拟交易与虚拟货币存在的合法性,“未来走向更值得有关部门警惕。”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独立的网络信息产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个体的权利从现实社会延伸到虚拟空间,形成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由此产生了多种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其法律属性符合我国关于财产的界定,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调整,但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的法律调整方面处于空白,为加强对网络产业的管理,彻底解决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定性、定罪问题,不仅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章加强管理,更需要在立法上给虚拟财产作一个明确的定位,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调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侵权法律保护 引言 互联网是高科技的产物,是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改变了世界,成为人和人之间相互交流、传播信息的有效工具,由快速兴起的Blog拉起互联网个人化时代的帷幕,引发个人生产力的巨大提升和生活方式变革拓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因此,每个人基于现实和虚拟空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也是必然的,虚拟财产的产生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是维护网络产业发展重要标准,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这表明了国家已重视网络信息这一特殊产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和属性 通常所称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的ID(注册账号)、虚拟装备和货币等,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同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我们讨论的网络财产,应当从实际出发,基于最广泛的网络用户的角度,广义的网络财产还应当包括免费与收费的邮箱、特定网站的注册账号(包括论坛和社区的ID等)、特定软件的帐号(MSN、QQ、UC账号等)、QQ币、盛大通宝等有财产价值的帐号和虚拟物品。我们认为网络财产可以概括为:开发者通过一定数据、信息、符号虚拟出的物品和服务,民事主体通过网络活动在特定网络环境中基于特定的协议使用,这种权利能和现实社会的权利相联系,能够通过货币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doc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XXX行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 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与发展,网络游戏在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正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传统的生活方式。网络游戏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娱乐生活体验,众多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通过网络角色的扮演获得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满足感。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众多网络玩家关心的热点话题,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使得众多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刑法应该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适当的保护,来引导大众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下来放松娱乐,本文将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1年的数据统计,截止到当年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已经达到了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了18%。据统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已经达到了数百万人,每天约有几百万的游戏玩家同时在线。这使得像游戏账号、角色装备、游戏中的骑乘以及宠物等,这些在其他人眼中可能不过是一堆看不懂的计算机代码,对他们而言这些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笑而无用,根本一文不值,但是在网络游戏的玩家眼中,这却是他们付出了无数心血以及时间的智力成果,并且这些虚拟财产也可以让他们得到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尊重和自我评价的满足感。但是由于一些不法者利用一些非法技术破坏了原本宁静的网络游戏世界,使得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不再安全,甚至使得一些网络游戏玩家的精品装备、骑乘、宠物、游戏账号等被盗取,从而让网络游戏玩家蒙受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等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这就造成公安机关对于网络游戏玩家丢失的虚拟财产没有立案依据,法院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类的案件也没有审判的法律依据,这更是让已经蒙受经济和精神双重损失的游戏玩家无处状告无门。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刑法上给予特别的关注。 一、网络游戏的经典案例 (一)案例一:国内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公诉案件 2004年,颜某因为参加网易公司旗下的一款热门网络游戏《大话西游Ⅱ》的两周年大型庆典活动的服务工作而得到30多份玩家资料。颜某于是伪造了这些玩家的身份证,并将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网易公司,提出游戏安全码被盗取的理由,然后从网易公司骗取了新的安全码,接着颜某用这些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他非法盗得的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进行售卖,最终获得人民币3750元,后经网易公司进行评估,被盗卖的游戏装备的价值折合人民币应为4605元。2005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颜某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颜某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 (二)案例二:国内首例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件 谈某和其妻子刘某,与同学沈某一起创办了北京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6月起,谈某未经授权或许可,破译了《传奇3》游戏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经过加密的用于通讯和交换数据的特定通讯协议,研发出“007传奇3外挂”。后谈某等人向玩家大量出售该外挂,牟取非法营利281万元,并使得此游戏寿命因玩家作弊程序泛滥而大为缩短。该三人后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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